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2008】9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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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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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监督实施;
(三) 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 组织开展安全 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 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 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 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 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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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会;
(九) 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 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 考核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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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 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 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 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 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屡责情况;
(四) 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做出处理决
定;
(六)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做出查封的决定;
(七)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第九条 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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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三) 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 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