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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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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1)克隆人: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1) 本文围绕着“克隆人: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这一主题,首先从技术层面阐述了克隆人实验所要面临的无可逾越的伦理难关;然后依照人们之所以要求克隆人的四项理据来具体分析克隆行为是如何损害被克隆者的公民权益的,如他的惟一性、独特性大大降低,其自我欲求、需要、生存价值将受到限制,其作为道德主体所应拥有的自主性、自决权及与他人一样的平等地位将遭到无情的否定,从而得出禁止克隆人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一项新的道德命令的结论;最后从克隆人问题的论争中,引发出对现代化运动的核心价值诉求、公民社会的根本伦理原则...

克隆人: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1)
克隆人: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1) 本文围绕着“克隆人: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这一主题,首先从技术层面阐述了克隆人实验所要面临的无可逾越的伦理难关;然后依照人们之所以要求克隆人的四项理据来具体分析克隆行为是如何损害被克隆者的公民权益的,如他的惟一性、独特性大大降低,其自我欲求、需要、生存价值将受到限制,其作为道德主体所应拥有的自主性、自决权及与他人一样的平等地位将遭到无情的否定,从而得出禁止克隆人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一项新的道德命令的结论;最后从克隆人问题的论争中,引发出对现代化运动的核心价值诉求、公民社会的根本伦理原则以及伦理学在这个史无前例的科技时代中的重要功能和神圣使命等问题的一些理论探索。关键词 克隆人 自主原则 责任伦理 公民社会在今天的伦理学领域没有任何一个问题像克隆人问题那样引发了如此强烈的社会震撼、如此巨大的观念分歧、如此激烈的学术论战。在我看来,这场争论本来是不应该有如此的规模和程度的。因为令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大家都知道,克隆人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单从技术的层面来看就面临着一个无可逾越的伦理难关的情况下,在国际社会已达成禁止克隆人的共识、我国政府也已作出坚定的承诺的背景下,为什么仍然有人如此顽固地坚持主张进行克隆人实验?这些人声称科学研究没有禁区,人类科学追求的精神本身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科学探索的求真本性及其所迸发的巨大能量不仅会冲破“过时”的伦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束缚,而且还能促进伦理学本身的“更新”。笔者认为,这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支持克隆人实验者明显地只是从科学研究的立场以及我们现实活着的人的利益出发,而丝毫没有设身处地地为未来被克隆者的权益与需求着想。说得严重些,在他们身上对科学的崇拜、对利益的迷恋或许已经完全窒息了对人权理念的敏感性。本文围绕着“克隆人: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这一主题,首先从技术层面来阐述克隆人实验所要面临的无可逾越的伦理难关;然后依照人们之所以要求克隆人的四项理据来具体分析克隆行为是如何损害被克隆者的公民权益的,从而得出禁止克隆人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一项新的道德命令的结论;最后将从克隆人问题的论争中,引发出对现代化运动的核心价值诉求、公民社会的根本伦理原则以及伦理学在这个史无前例的科技时代中的重要功能和神圣使命等问题的一些理论探索。一、技术层面的伦理难关 笔者发现,伦理学界一些支持克隆人实验的文章,常常弄不清基本的技术层面的问题,而将“生殖性克隆”(即克隆人研究)和“治疗性克隆”(即从克隆胚胎中提取干细胞,然后使之培养成人们所需要的各种人体器官)混为一谈,用支持治疗性克隆的理据来论证生殖性克隆。其实,在我国治疗性克隆问题并没有引发多少伦理论争,可以说支持治疗性克隆研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治疗性克隆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人类胚胎与急需治疗的病人利益的冲突问题。在笔者看来,人类对早期人类胚胎无疑拥有尊重与保护的义务,因此以经济或其它医疗之外的科研为目的的胚胎研究是不道德的,是绝对要禁止的。但这种保护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也允许有例外,那就是它必须服从于一个更高的道德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解除人类遭受病魔摧残的痛苦,挽救无数病人宝贵的生命。也就是说,在病人急需医治这一特殊的情况下,胚胎的生命应让位于病患者的生命。我们之所以在胚胎与病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赞同选择牺牲前者而保障后者,理由与堕胎的理由是相类似的。在对不同的人类生命形态的抉择上,很难能有什么纯粹理性的理由,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类的感受性——这包括感知者主体的感受性与被感知者自身的感受性,前者往往取决于后者,正像在孕妇难产,医生只能保住一条性命之时,任何人也不会认为保胎儿舍孕妇的决定是正常的那样。在我国,伦理论争的焦点不是治疗性克隆问题,而是生殖性克隆,即克隆人问题。有关克隆人的伦理问题的论争,无论呈现出多么巨大的观念差异与意见分歧,但在一点上人们似乎是不难达成共识的,即克隆人的伦理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但又极具特色与难度的应用伦理学课题。就其典型性而言,克隆人问题涉及到鲜明的伦理冲突,因而亟待应用伦理学提供一个平台,让当事人在理性、平和、宽松的气氛中针对利益矛盾和冲突进行商谈,从而试图在某个平衡点上达成使矛盾与冲突得以化解的共识。就其特殊性而言,又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如下两个层面,其一:克隆人问题所涉及到的伦理冲突并非现实的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是——就像生态伦理与可持续发展问题那样——涉及到当今的公民与未来的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作为未来公民的当事人又不可能参与关涉或决定自身命运的理性的商谈,换言之,所有的当事人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交谈的平台上。这就决定了商谈只能存在于现实中活着的、自称是克隆人利益的代表们之间。而在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克隆人的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克隆人研究的支持者与反对者均可以自称是克隆人利益的代表。其二,在克隆人问题的论争中不可能出现类似于支持者与反对者各退一步,从而达成问题的解决的平衡点;相反地,在这个问题上只有一种选择:克隆人实验要么做,要么不做。且支持者认为做是对的,而反对者则认为做是大错特错的,且其后果是灾难性的,是无可挽回的,因为单从技术层面上看,人们根本就无法解决克隆人的安全性问题。人类虽已破译了一些遗传物质,但就细胞生物学层面的基因的相互作用而言,仍然还是一个未知的领域。细胞生物学的真正革命,并不在于对人类、动物和植物的基因的破译,而是在于揭示这些基因的相互作用。我们无法预知,如果对某一种在功能上与其它基因紧密相连的基因进行干预性改变,生物体内的这种自然的相互牵制的系统会发生何种连锁反应。而根据目前所掌握的知识,要想将人类基因组的全部(3.5万)基因重新准确地排列并使之正常发挥作用,这根本就不可能做到。恰恰是这一点构成了人们反对克隆人的一个重要理据。因为谁也无法排除这样一种风险:克隆技术很有可能导致大量的流产与残障婴儿。而要解决安全性问题,除了依靠一次又一次的科学实验之外,没有其他办法。由于每个人都是一位拥有着神圣不可侵犯权利的主体,任何人都不愿将自己也无权将别人——以牺牲生命和幸福为代价——作为科学研究的试验品,作为科学研究统计结果中的一个简单的数目,就此而言,克隆人的方案单从技术的层面来看,就面临着一个无可逾越的伦理难关。然而,在克隆人实验会导致大量畸形和残障婴儿的出现这样一个现实的伦理难题面前,我们的某些支持克隆人研究的科学家未曾表现出丝毫的以维护人权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及起码的道德良知,他们的回答竟然还是那句极其冷漠和不负责任的话:“技术的不成熟只有靠研究发展去解决”!二、公民社会的人道灾难 由于克隆人实验在技术上无法解决安全性问题,所以有关克隆人的论争本来是应该就此打住的。但2002年底有人声称第一位克隆人即将诞生,而且“十分健康”。于是关于克隆人的聒噪又重新出现。所以就又产生了在技术安全方面的障碍已被排除的条件下(如上所述,这是不可能的)是否还是可以进行克隆人活动的争论。而根据目前能够搜集到的资料,人们之所以有克隆人的想法,除了科学家的好奇心的驱使之外,至少有四个比较流行的理由,按强烈程度排列依次是:第一,为了满足不孕夫妇生儿育女的需求。第二,为了怀念故人。第三,为了让单身男女留下后代。第四,为了塑造“新人”。从前三条理由来看,满足现实中活着的人的需求是克隆人体的优先考量,而被克隆者的利益显然不被重视。只有第四条理由,才隐约暗含着对被克隆者需求的某种“顾及”。因此,笔者认为反对克隆人的一个强大理据,便是我们应进行“换位思考”,应当从克隆人的利益而不是我们活着的人的利益出发,不应牺牲克隆人的权益来满足我们的需求。因为尽管我们不是克隆人,并不了解克隆人自己的想法,但我们拥有理论思维、逻辑推理的能力,可以根据“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法则,依托我们现有的状态和感受来推测克隆人的状态与感受,可以根据我们现在活着的人们对权益的需求来推测克隆人的权益需求。正如我们虽不是未来人,但我们能够通过自己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来推测未来人类同样的需求,而制定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一样。同理,我们是社会公民,享有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利,于是我们也自然会主张未来人作为公民,也应享有我们现在享受着的公民权利。而当我们意识到克隆人有可能出现,他们理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将受到严重的损害而可能成为二等公民、从而引发人道灾难的时候,我们自然会深感不安、不忍与不平。那么克隆人的权益究竟是怎样受到侵害的呢?这要从人们之所以要克隆人体的四项理据谈起 (至于反对克隆人的其它尽人皆知的理由,如克隆人的身份难以认定,他们与基因提供者之间的关系无法纳入现有的法律及伦理体系等等,本文不再赘述)。 第一,为了使不孕夫妇留下后代,所以要克隆人。罹患不育症的夫妇,若因没有精子或卵子而丧失了自然生殖能力,那么生殖性克隆或许便是这些夫妇留下后代的惟一选择。就此,笔者反对的理据是,生殖性克隆尽管满足了父母留下后代的愿望,但对于被克隆的后代而言,他的独特性却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因为他的基因并非像普通人那样是父母基因重组而形成的一个崭新的基因组,而是“父”(或“母”)基因的大致承袭。支持克隆人者会反驳说,克隆人(如男孩)虽继承了基因供体(“父亲”)的遗传特征,但“克隆”决不等于完全的“复制”,因为在克隆人的遗传性状的形成过程中,“母亲”卵细胞质中的线粒体和质体所具有的基因也会发生作用,所以克隆人的遗传密码表达方式和特征与“父亲”的并不相同。更何况人不仅是自然的人,而且也是社会的人,克隆人的个性、智力的发展往往还取决于社会环境的影响。然而上述这些论据并没能为克隆人的独特性受到损害的指控提供强有力的反驳。因为克隆人从遗传特性上虽然不可能与原来的供体完全相同,但毕竟也是非常相同;克隆人不会与他的供体完全相像,但毕竟也是非常相像。与以自然生殖方式生育的普通人相比,克隆人在遗传特性上的“自由度”、“开放度”受到了根本性的限制:普通人在体征与性格上可能承袭父亲,也可能承袭母亲,也可能超越父母而拥有更优秀的表现;而克隆人则在很大程度上先定地受制于其基因供体。他的独特性、惟一性虽不能说是被完全否定了,但也肯定是大大降低了。他虽可以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在环境、时代等因素的作用下,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展示出自己独特的才华、成就与贡献,但却永远也摆脱不了在遗传特性上先定的制约,而这种制约是人为的,是为了满足其基因供体留有后代的欲望而造成的。这也就意味着,为了满足不孕夫妇生育儿女的需求,必须以牺牲儿女在自然属性和遗传特性上完全的开放性、独特性、惟一性为代价,必须以其独特性、惟一性的大打折扣为代价。令人深思的是,在父母留有后代的欲望与儿女本应拥有的体现在新质的基因组上的完整的独特性、惟一性的权益之间的权衡中,天平就自然应当倒向父母那一边吗?或许有人会以孪生兄弟和姐妹尽管携带有完全相同的遗传信息(基因),但并不因此而感到自己的独特性、惟一性受到损害,并不因此而具有贬值感为由,来论证克隆人的合理性。然而这一理据是没有说服力的。自然生殖的孪生兄弟和姐妹虽然拥有完全相同的基因,但这基因组是经父母基因结合、重组程序重新塑造而成的,是新质的。它的惟一性、独特性、不可重复性并不因由两个人的分享而受到损害,两个人完全可以在这种新质的起点上,各自独立地展示自己独特的生命征程。但克隆人的情形则不同,克隆人的基因组在极大程度上重复了基因供体的基因,因而在质量的新颖性上大打了折扣。它不是世界上的惟一,而大体上是对其供体的“复制”。基因虽不能决定克隆人一生的独特性,但被克隆的基因从起点上便先定地限制了克隆人独特性的塑造。而所有这一切都是人为造成的,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克隆人就必须遭受这种限制与制约?他同样也是公民,为什么就可以丧失表现在遗传特性上完全的、不折不扣的开放性、独特性、惟一性的权利? 第二,为了怀念故人。故人不可起死回生,但若对他进行克隆,克隆人拥有着的与故人近似相同的外形,可以唤起人们对故人的回忆与思念,满足对故人深切的怀念之情。 在基于这样一种目的克隆人体的行为中,克隆人的工具性地位体现得最为明显。许多人会辩解说,在以自然生殖方式生育后代的活动中,父母也难免完全摆脱功利性的动机。这一点无可否认。有人生育后代是为了防老,有人是为了继承家产家业,有人(如残障夫妇)希望生个孩子作为帮手、依靠,甚至还有夫妇为了挽救患白血病的第一个孩子,而特意生育第二个孩子以提取所需的同基因细胞。这些功利性动机对于被生育的儿童而言都构成了一种外在决定,都在不同程度上将儿童置于一种工具性的地位。但这些带有功利性动机的生育行为——由于是以自然生殖方式——并没有妨碍被生育者是一个拥有自己独特外形及完全新质基因的“新人”;没有妨碍他成人后意识到自己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或工具,而是享有自我决定权利的平等公民;没有妨碍他完全有能力决定是否按照父母的意愿去行事,况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父母的意愿与他自己的心愿恰好完全是相符的(如当得知能够给哥哥提供珍贵的细胞组织,从而挽救哥哥的性命时,弟弟对父母的这种在某种意义上使自己置于工具性地位的外在决定完全是可以认可的,因为与挽救生命相比,这种牺牲应当讲是次级性的,是可以承受的,也应当承受)。 然而克隆人的情形却要严峻得多,因为它涉及到太强烈的外在决定与期许、太根本性的外在塑造。首先,克隆人的外形(体形、体质)就已经先定了,他不允许也不可能拥有自己的外貌,而必须是呈示着其先行者的外形。克隆行为的决定者对克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新人并不感兴趣,感兴趣的是先行者体现在他身上的复制,甚至复活与再生。人们每时每刻都在将克隆人与其先行者进行对比,期望摹本与其原件越像越好,而克隆人则永远也不可能摆脱其先行者的阴影。人们不仅希望克隆人再现先行者的外形,而且——如美国妇女雅西梅所说——盼望他拥有其灵魂。人们虽不可能让先行者起死回生,但却希望通过克隆人达到起死回生之效果。而克隆人则肩负着使其先行者复活的使命,他来自其先行者,且也是因为先行者而来,这样他的毕生任务、生存价值、全部命运也就由外人先定了,而这种预先决定与他的自我意志、自身的利益、他的独特性及自我实现的需求毫无关系。他若有成就,人们会讲这要归功于他拥有其基因供体的基因;他若没有佳绩,人们就会责怪他为什么不如其先行者。他无法想象,他这一生除了作为先行者的副本、作为人们怀念先行者的工具之外,还有多少是属于他自己的。人们在克隆一位死去的公民,以期达到使他复活的效果之时,也在埋葬另一位公民自己的欲求、需要、权利与生存价值。 第三,为了让单身男女能够拥有后代。主张者(如美国法哲学家德沃金,意大利医生安蒂诺里)认为,每个人都拥有生殖的权利与自由,生育后代甚至被看成是自己人生意义与价值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因而生殖权是“天赋人权”之一。而享有生殖权者不仅限于已婚男女,而且也涵盖“单身贵族”。克隆自己是这些单身男女实践其生殖权益的途径之一。从另一角度来看,每个人的DNA是他的私有财产,每个公民均有权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来复制它。应当说,这样一种强调个体拥有生殖权、拥有通过某种方式“延续”自己生命的想法并不新鲜希奇。在克隆技术进入人们的视线之前,六旬老妪利用试管技术怀育小宝宝,男死刑犯临刑前要求留下精液,通过人工授精方式让妻子怀孕,以实现其传宗接代之愿望的报道早已见诸报端。因此,借助克隆技术实现单身贵族生殖权的问题就不是一个独特的克隆人伦理问题,而是一个也与试管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相关联的单身男女之生殖权益与被生育的后代的权益之间的伦理冲突问题,简言之,是单身男女生育后代的合法性这样一个宽泛的伦理难题。毫无疑问,人类拥有生殖的欲望与权利,但问题在于当这种权益严重关涉到另一位个体(被生育的后代)的基本权益与需求,并且有可能对后者造成根本性的消极影响的时候,这种权益的合法性便就不再是不容置疑的了(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为了防止后代罹患遗传疾病,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男女连结婚都不允许,更遑论什么生育权)。于是人们就必须在不同的权益之间进行权重。无数科学研究成果及统计数字均表明,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件、人类关系的基本单元,并不是某个或某些人随随便便发明创造所产生的,而是人类历史在漫长的自我探索与选择的进程中结出的文明成果。历史上曾有过取代家庭的实验,但新的模式给人们带来的都是灾难性的后果,因而从未真正赢得成功。而双亲家庭又是最有益于儿童身心发育、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成熟的自主性及完美的爱的情感体验,从而避免罹患认知与情绪上的心理障碍的环境。相反,在丧失父母一方的家庭中的儿童,由于无法体验完整的父母之爱,其人格发展也难以达到健全的水平,心理失常、行为不轨的几率要远远高于双亲家庭中的同龄人。现实社会中由于父母离异所造成的对子女的伤害已经是一种很大的不幸,但这些子女至少还是拥有他们的父母,至少还曾经拥有过完整的双亲家庭。而通过克隆技术使单身男女生殖后代的行为,则使作为后代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其基因供体(即单身贵族)曾经享有过的拥有父母双亲的权利先天地被剥夺了,他从存在之时起便被先天地打入无父或无母的单亲家庭之列,这对于克隆人来讲,能说是公平吗?这种不公平性,这种显而易见的对克隆人的身心伤害足以构成对单身贵族的生育权予以否定的强有力的理由。试想,假如单身贵族硬是要选择克隆人技术进行生殖,从而使克隆人强制性地在一个单亲家庭中生活,那么根据公平原则,克隆人长大之后也有权针对基因供体的选择再作一次选择,即逃离这个家庭,寻找一个更“全新的”生存空间。于是,单身贵族拥有一个自己的后代的愿望终将成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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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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