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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是男女之时争夺的焦点之一,男女双方都想自己多分的一些夫妻共同财产。那究竟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律伴网为您整理编辑相关知识,欢迎您的阅读! 一、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该法实行的仍是以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共同财产制为辅的制度,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必须指出,我国新...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是男女之时争夺的焦点之一,男女双方都想自己多分的一些夫妻共同财产。那究竟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律伴网为您整理编辑相关知识,欢迎您的阅读! 一、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该法实行的仍是以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共同财产制为辅的制度,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必须指出,我国新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仍然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不过,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依该条规定的精神,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这样理解: 一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方面着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 二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着手。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公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女双方登记之日起,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只是财物的实际得到。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具体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则是先后发生的。因此,划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关键是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体取 得的财产,不一定就是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利的,才属于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关系派生于夫妻人身关系,只有男女双方依法具有夫妻关系,相互间才能产生相应的共同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应以夫妻人身关系的成立为依据,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即行终止。 1.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 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发生的首要条件。所谓婚姻关系的缔结是指意欲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并予以登记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婚姻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事实概念,因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应从结婚登记领得结婚证即为开始,而不以实际同居生活来计算。婚姻关系一经缔结,男女双方就发生了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也就具备了发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首要条件。 但是,仅有婚姻关系缔结的法律事实并不一定就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还必须有另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即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没有约定其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其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另一必备要件。约定财产制为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夫妻财产归属关系的制度,是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采取约定财产制,那么,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就会出现两类情况,若夫妻双方只将其部分财产或某项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这种情况下没有进行约定的财产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调整,但是,若夫妻双方将其全部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明确合法的,它就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所以,在该情况下,夫妻间的财产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调整,也就不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 2.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即行终止。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事实包括离婚和夫妻一方死亡。(1)离婚。婚姻关系因离婚而解销,夫妻财产关系也应随之消灭。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使得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嗣后的事由而消灭的一种行为,因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必须为法律所认可并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发生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和裁判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裁判离婚,都能引起夫妻间婚姻身份关系的消灭,同时,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也必然因婚姻关系的解体而消灭。(2)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双方同时死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婚姻关系消灭,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终止。民事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在死亡的时间确定上,自然死亡以死亡证明开具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则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生效力的时间为准。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同时死亡,也同样产生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分较为清楚。财产权是一个上位概念,它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所有权是个下位概念,所有权不过是财产权的一种。 由于我国民法深受大陆法国家的影响,在传统上把财产分为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其中,有体财产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财产即财产权,包括他物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所以,我国民法下的财产权的涵盖范围自然十分广泛,它既包括无形财产,也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以经济为内容的其他权利。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和表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所享有;而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合现实生活,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1)婚后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双方婚后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存款所获得的利息;(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补偿费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4)夫或妻因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或奖品;(5)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养老金、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6)夫妻双方对外所拥有的共同债权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权。 三、提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不可否认,与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相比,这次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修改,而是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更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 转化共有财产)。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实践中已经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适用这一制度,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夫妻财产归属是明确的(实践中的夫妻财产纠纷多因共有而引起,并非因共有财产归属不明才产生)。其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充分考虑到男女双方在经济收入和承担家庭义务等方面的实际差距,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作了严格界定,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尽管修正之后的《婚姻法》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以至难于操作。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该法实行的仍是以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共同财产制为辅的制度。在这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框架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内部界限是明确的,但以权利外观而言,第三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部关系并不特别清晰,所以,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也存在许多需要充实和完善的地方。 (一)应当完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在所有权性质上属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只有当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白无误时,才能夫妻各方对共有财产所拥有的权益。 依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如果夫妻双方对其婚后所得没有进行约定,那么,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围比较容易确定,即除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夫妻间财产约定具有隐秘性,加之我国未实行婚姻财产登记制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当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有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很难从外观看出,致使外人很难了解其共同财产的范围,民事交易一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交易本身的安全及其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均无法实现。 我国婚姻法虽然也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制度,但相关法律规范大都为粗线条的勾勒,根本不具有实际上的可操作性,很难有效调整新时期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行为。 为充分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权益,维护民事交易关系中第三人的正当利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度进行有效完善。 (二)应当建立夫妻约定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 在夫妻财产约定领域实行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就能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及其内容的透明性,较好防止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防止第三人利益受损。事实上,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得到了施行,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56条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当在婚姻申报时进行登记。”地区民法第1008条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登记于夫妻财产登记簿。” 所以,我国应借鉴国外作法,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至于登记的办法,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进行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登记,并将约定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记载于婚姻登记簿中。在登记的效力方面,应当规定:凡 经登记公示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公示的,只能拘束婚姻当事人双方。 (三)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明确 婚姻当事人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时,其约定的共同财产范围必须具体明确,应当指明哪些财产为共同所有,哪项财产为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哪些财产为个人所有。通过这种方式所作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能够很清晰地反映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围,使交易第三人在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时心中有数,能够有效地保护交易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罗列,这种做法虽然从立法意图上想让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更加清楚,但在逻辑上却很难周延,因为各种列举都不可能穷尽生活中的所有情况,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难以划清。 对于除婚姻法明确列举属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以外的财产,其归属到底是属夫妻双方还是属一方所有,婚姻法修正案公布稿第17条第2款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可惜新《婚姻法》并没有采纳该规定。对于这样的问题的处理,国外的立法就值得我们去借鉴。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62条第2项规定:“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均推定为夫妻双方共有。”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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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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