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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代化治理下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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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代化治理下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国家现代化治理下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协商民主制度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对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要按照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一、协商民主制度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践价值   (一)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

国家现代化治理下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国家现代化治理下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协商民主制度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对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要按照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一、协商民主制度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践价值   (一)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它和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独特优势。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构建完善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有利于助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没有完备的协商民主制度,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不全面的。   协商民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   (二)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民主化   “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有很多标准,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民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所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协商民主制度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重点,是实现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协商民主制度,人民群众可以主动地、全方位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决策,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协商民主制度的本义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民主性高度契合。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民主化.   (三)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指标,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也就没有真正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必须“坚持认法先行,发挥认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认法质量这个关键”。     法质量如何,要以是否“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为衡量标准。这就需要在认法的过程中,增加民众参与度,做到民主认法、开门认法,实行认法协商。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人越好。可见,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二、协商民主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现实差距   (一)协商民主制度的科学化不足   科学化是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前提。如果制度安排不科学,制度执行就很难达到预期目的。目前,协商民主制度的科学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以党际协商民主为例,一是协商内容不规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党际协商内容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但是,对于什么是“重要文件”“重要决定”“重大问题”,规定不明确,导致协商内容存在很大随意性。二是协商形式不明确。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在政协同民主党派协商的具体形式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等。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对于采取某一种协商形式有哪些具体要求和限制,没有做出洋细的规定。这导致对协商形式的运用很难把握。三是中微观层面制度设计有欠缺。党际协商民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下实施和运行。从宏观理论层面来看,多党合作制度是科学合理的。但是从中微观层面的具体制度规定来看,党际协商民主的制度机制还不完善,党际协商民主尚末完全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协商民主制度的法治化不足   协商民主制度的法治化是协商民主制度化的重要支撑。“法治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要素。民主本身就包含法治的意义,民主就像是一张桌子,必须有柱子,法治是其中的柱子之一。”在现阶段,协商民主制度的法治化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法律保障弱化。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协商民主制度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一些原则性的阐述。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然而,宪法具体条文中并无对政治协商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洋尽规定。协商民主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保障。二是法律效力软化。目前,协商民主制度的具体实施大都是以中共中央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为规范,实质上缺乏法律效力,刚性不足。治理体系的根本所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协商民主制度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协商民主制度,人民群众可以主动地、全方位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决策,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协商民主制度的本义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民主性高度契合。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民主化.   (三)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指标,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也就没有真正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必须“坚持认法先行,发挥认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认法质量这个关键”。      质量如何,要以是否“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为衡量标准。这就需要在认法的过程中,增加民众参与度,做到民主认法、开门认法,实行认法协商。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人越好。可见,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二、协商民主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现实差距   (一)协商民主制度的科学化不足   科学化是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前提。如果制度安排不科学,制度执行就很难达到预期目的。目前,协商民主制度的科学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以党际协商民主为例,一是协商内容不规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党际协商内容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但是,对于什么是“重要文件”“重要决定”“重大问题”,规定不明确,导致协商内容存在很大随意性。二是协商形式不明确。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在政协同民主党派协商的具体形式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等。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对于采取某一种协商形式有哪些具体要求和限制,没有做出洋细的规定。这导致对协商形式的运用很难把握。三是中微观层面制度设计有欠缺。党际协商民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下实施和运行。从宏观理论层面来看,多党合作制度是科学合理的。但是从中微观层面的具体制度规定来看,党际协商民主的制度机制还不完善,党际协商民主尚末完全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协商民主制度的法治化不足   1的重要支撑。“法治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要素。民主本身就包含法治的意义,民主就像是一张桌子,必须有柱子,法治是其中的柱子之一。”在现阶段,协商民主制度的法治化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法律保障弱化。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协商民主制度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一些原则性的阐述。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然而,宪法具体条文中并无对政治协商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洋尽规定。协商民主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保障。二是法律效力软化。目前,协商民主制度的具体实施大都是以中共中央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为规范,实质上缺乏法律效力,刚性不足。   (三)协商民主制度的程序化不足   制度的现代化要以程序化为保障。“在民主政治中,程序决定着整个民主政治的运作。”长期以来,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同样存在程序化不足的问题。在现阶段,我国协商民主的主要制度框架已经确认,但其具体制度机制还存在不少欠缺。具体表现为协商民主的有关规定过于笼统、过于宽泛,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步骤,导致难以操作。比如: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提出把“政治协商纳人决策程序”,但对于“怎么纳人”“何时纳人”“纳人什么内容”“不纳人有何后果”等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协商民主在不少地方只是一种咨询性政治参与,还没有成为一种完整的程)宇性政治参与。   (四)协商民主制度的系统化不足   协商民主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目前,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缺乏知情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监督制度等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保障。如果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知情渠道,公民就无法进行有序政治参与,也就无法进行有效协商。知情渠道、信息渠道不畅通成为影响协商民主实效的重要制约因素。制度执行离不开监督的保障。在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我们还比较少关注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问题.   三、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野下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注重协商民主制度的系统性设计   1.注重顶层设计。协商民主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依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来规划设计其末来发展方向。这种设计要切实落实到实践中,以制度现代化的标准进行打造。要建认衡量协商民主制度现代化的指标体系,检验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和实施J睛况。   2.注重整体规划。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宗教、各界别、各阶层,涉及到人大认法、行政听证、基层协商、党际协商、政协协商、社会协商等各个层面。要使这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有效发挥作用,使各种协商形式有效运转,必须对其进行整体性设计。要注重现有协商民主制度之间及每种协商民主制度内部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强化各种协商制度之间的整合能力,发挥其总体效应,从而形成一个相辅相成、互相联动、系统化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3.注重配套制度建设。一是要完善知情制度。强化对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建认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不断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建认有效的信息知情渠道,各级党委政府要建认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要情等方式告知公众,确保群众知情权的实现;完善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加大监督与追责力度。二是要完善监督制度。建认协商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机制,让公众、媒体广泛参与协商过程,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广播、文件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协商结果。   探索在党委政府、民主党派、政协建认专门协商监督机构,或者设认协商评估部门,对协商形式、协商内容、协商程序进行有效监督,促进协商民主纳人党委、政府决策程序。建认健全明确完整的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监督指标体系,对协商民主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各项制度的情况及协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建认惩戒机制,对应进行协商而没有及时协商的,不按程序协商造成决策失误、引发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提升协商民主制度的科学化水平   1.细化制度规范。要明确协商内容,对有关规定中所描述的“重要决定”“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等进一步加以明晰、细化和量化,以减少分歧和随意性。要规范协商形式,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应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对采取某一协商形式有哪些具体要求和限制做出较为洋细的规定。   2.改革不合理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在中国蓬勃发展,必须解放思想,突破以往固化的思维模式,及时改革不合理的制度机制,对制度进行合理再造。比如:对于政治协商制度,应进行大胆改革,在制度设计上真正体现出“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格局,保证民主党派的参政空间和自主权,有效发挥它们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3.创新制度机制。当前,协商民主制度还比较缺乏完善的制度规则和运作程序,还有很大的创新空间。要开拓思路,总结以往好的经验和做法,合理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力-法,加大协商民主制度创新力度,以制度的创新性提高制度的科学性.   (三)强化协商民主制度的法治保障   1.出台协商民主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要贯彻依法治国的总体战略,增强制度刚性。应探索出台协商民主有关法律法规,把协商民主置于法律框架之中,使协商民主从依据政策、意见、文件、批示等实施转变到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这样能够强化协商民主的法律保障,增强协商民主制度的权威性2.提高协商民主法律地位。要在宪法层面赋予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规范我国政治体系中各协商主体之间的关系。要着力提升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强化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律保障。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最常态、最规范的协商民主制度形态,是最有可能完成制度定型的协商民主制度形态。要重新审视人民政协的价值和作用,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纳人法治化轨道,切实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总之,要加大协商民主法制建设,形成完备的协商民主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推进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形式协商民主顺利有效开展.   (四)加强协商民主制度的程序化建设   1.建认协商议题确定制度。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协商议题。协商议题不仅可由党委、政府提出,也可由其他协商主体提出。这样可以保障各协商主体平等提出议题的权利,避免协商议题范围的狭隘化,避免出现选择性协商现象.   2.建认协商准备制度。协商议题确定之后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准备。确定协商参与主体,对协商参与主体的级别、层次、范围进行仔细研究;确定协商的准备时限,给各协商主体充分的时间开展调查研究;考虑协商的具体形式.   3.建认平等对话制度。协商的本意是沟通、交流、辩论、合作、商量。但是,目前不少协商民主实践缺少交流,没有辩论,更缺少“杂音”及不同意见。没有辩论、对话的协商不是真正的协商。应建认平等对话制度,营造充满民主的协商语境,鼓励和引导各协商主体就协商议题自由表达不同意见建议.   4.建认规范表决制度。协商要最终形成共识、达成决策,离不开表决。规范的表决是有效协商的重要保证之一。可探索使用电子表决、投票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增强协商结果的真实性5.建认协商意见办理和反馈制度。协商意见的力、理和反馈是检验协商民主实效性状况的关键环节。应建认跟踪督办机制,明确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协商意见的办理、督促、反馈、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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