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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城镇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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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城镇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巴彦县城镇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全面做好供热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等工作。未经规划和准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供热设施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第二条新建楼房和小区接入集中供热,应按照县供热主管部门制定的《新入网供热工程审核和验收规定》程序进行报审和审批。...

巴彦县城镇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巴彦县城镇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全面做好供热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等工作。未经规划和准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供热设施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第二条新建楼房和小区接入集中供热,应按照县供热主管部门制定的《新入网供热工程审核和验收规定》程序进行报审和审批。供热管网干支线敷设时,取消采暖地沟,采用保温管户外直埋敷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热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网,以保证供热管网安全运行。第三条新建房屋的供热配套费和热费由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交纳,对于新建建筑物已售出的房屋,第一年由建设单位代收热费。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第四条用热户应依据相关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第五条热费价格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收费面积暂按建筑面积执行。其面积和用热类别计算以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产权证为准。待具备条件后按房屋的使用面积收取热费和按热能表收费。第七条用热户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用热的前提下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的用户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取比例执行县政府确定的标准。因停止用热造成的损失,由停止用热户自行承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第八条在供热期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达到18℃,其室内温度检测以卧室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度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6℃。检测温度以其室内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测温以三次检测平均值为准。经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自用户投诉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日止,每日按实际温度与标准温度的比例折算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第九条供热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下一年度的4月15日止。未经县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第十条用热户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补齐所欠热费,否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由于不办理供热变更手续,所产生的后果由购房人自行负责。第十一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它用户的用热权益,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产权,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产权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其更新、改造、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发生的费用计入热费成本,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居民用户的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在锁闭阀处,锁闭阀内设施由居民负责,锁闭阀及锁闭阀外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非居民用户的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在其房屋外建筑红线处,建筑红线处的阀门由供热单位负责。第十三条按照省供热条例规定,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含加压站)。为保证供热设施建设质量,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公用供热设施(含加压站),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费用(其建设费用需经有资质机构审核),由热力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新接入集中供热的楼房,应进行分户改造,未实行分户改造的,供热单位不予入网供热。已接入集中供热未分户改造的楼房逐年有计划的进行分户改造。分户改造施工的保质期为二年。第十五条。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第十六条用热户违反《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连接或隔断供热设施、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擅自改变热用途等违法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用热户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补偿:1、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3、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4、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第十八条热费价格调整应按国家有关文件实行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煤价格变动范围的确认由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和县物价局在当年供热期结束后按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热价变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九条新建建筑和小区供热的建设和进入热网手续,执行《巴彦县新入网供热工程审核和验收规定》。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巴彦县行政辖区的集中供热区域,本办法由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列事项,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列》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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