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天然气输送管道干燥施工技术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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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4114-2008天然气输送管道干燥施工技术规范
SY/T4114-2008章申远
2009年5月null范围
术语和定义
一般规定
干空气干燥
真空干燥氮气干燥
干燥剂干燥
健康、安全与环境
交工验收null1.范围
干空气、真空干燥法宜用于管道、站场干燥;氮气干燥法宜用于站场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管道干燥;干燥剂干燥法宜用于管道干燥。null2.术语和定义
干空气干燥法:通过持续向管中注入干燥空气吹扫、排除管道中的湿空气,达到干燥目的;
真空干燥法: 水的沸点随压力的降低而降低,在压力很低的情况下,水可以在很低的温度下沸腾汽化。利用这一原理,在控制条件下用真空泵不断地抽取管道内的气体,降低管道中的压力直至达到管壁温度下水的饱和蒸汽压,此时残留在管道内壁上的水沸腾而迅速汽化,汽化后的水蒸气随后被真空泵抽出的施工方法。null氮气干燥法
液氮经汽化器汽化。加热器加热以后不低于50°C的温度进入管道进行低压间断性吹扫,管道内的水分子与干燥氮气混合后被带出管道,从而达到管道干燥目的的施工方法。
干燥剂干燥法
使用甲醇或三甘醇等化学干燥剂对管道进行干燥的施工方法。null3 一般规定
3.1 施工单位在干燥施工前,应做好开工准备。
3.2 主要施工材料应具有满足工程需要的质量证明文件。
3.3 管道干燥应在管道清管测径、试压、通球扫水等工序完成后进行,站场工艺管网干燥应在试压扫水后进行。
3.4 线路段宜按清管站间距分段,站场干燥可采用分区干燥也可采用整体干燥。
3.5 干燥前,应进行试压后扫水检验。站场内管网系统扫水检验应以战场那个最低点排污口没有明水排出为合格。null4 干空气干燥
4.1 基本规定
4.1.1 干空气干燥施工工序
4.1.2 干空气推动清管器的速度应控制在3.6km/h~7.0 km/h,压力应控制在200kPa~800kPa。对无内涂层的管道,清管器的速度不宜超过5km/h;对有内涂层的管道,清管器的速度不宜超过7km/h。
4.1.3 站场干燥中,应向管道内注入压力为200kPa~400kPa的干空气进行连续吹扫,直至露点达到-20℃。
4.1.4 干燥施工前应先通知业主(或监理);干燥施工中应做好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干燥合格后应经业主(或监理)签字确认。null4.2 施工准备
4.2.1 对于没有收、发球装置的管道应安装临时的收、发球筒。
4.2.2 干燥施工前应安装设备与发球筒的临时连接管线。
4.2.3 末端收球筒应打开放空口和排污口。
4.3 扫水
在对管道干燥施工中,应使用压缩空气推动机械清管器或泡沫清管器对管道内残留的水进行清扫。null4.4 干燥施工
a)采用干空气连续发送泡沫清管器,直到管道末端出口空气的露点达到0℃。
b)检测管道末端出口空气的露点达到0℃后,应使用干空气对管道进行吹扫。
c)进入管道的干空气温度不宜超过50℃。
d)当管道出口处的空气露点达到-20℃后,继续用露点低于-40℃的干空气对管段进行低压吹扫,直到管段后半部分被较低露点的干空气完全置换,即可进行密闭实验。null4.5 密闭试验
当管道末端出口处的空气露点达到-20℃时,将管段置于微正压(50kPa~70kPa)的环境下密闭4h后检测管道露点。
4.6 干燥验收
4.6.1 密闭试验后露点升高不超过3℃,且不高于-20℃的空气露点为合格。
4.6.2 管道干空气干燥施工验收记录见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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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4.6.3 站场工艺管网干空气干燥施工验收记录见表A.2。null表A.1 管道干空气干燥施工验收记录null表A.2 站场工艺管网干空气干燥施工验收记录null4.7 干空气或氮气填充
在干燥验收合格后,应向管道内注入露点不低于
-40℃、压力为50kPa~70kPa的干空气或氮气,保持管
道密闭,并应对管道进行密封和标识。
null5 真空干燥
5.1 基本规定
5.1.1 管道直空干燥施工应在管道密封条件下进行作业。
5.1.2 管道直空干燥施工工序
5.1.3 直空干燥过程中,应记录管内的负压值和温度值。
5.1.4 站场工艺管线应每隔2h检测一次管道温度,管道温度不应低于5℃。
5.1.5 干燥施工前应先通知业主(或监理);干燥施工中应做好记录;干燥合格后应经业主(或监理)签字确认。null5.2 施工准备
5.2.1 在真空干燥前应将管道两端封闭,与外界空气隔绝。
5.2.2 直空干燥施工前应安装设备与发球筒的临时连接管线。临时连接管线在使用前应按1.5MPa的压力进行试压。
5.3 扫水
在管道真空干燥前应对管道内残留的水进行清扫。
5.4 管道抽真空
当管内压力降低到8kPa时,密闭4h,如压力的变化值小于0.1kPa,可进行下一步作业;否则,应修补渗漏点后继续对管道抽真空。null5.6 干燥验收
5.6.1 当管内压力降到0.1kPa(管内气体对应的露点为-20℃)时,密闭24h,如压力的变化值小于0.6kPa,即为合格;否则,应继续进行抽真空操作,直到合格。
5.6.2 管道真空干燥施工验收记录见表A.3。
5.6.3 站场工艺管网真空干燥施工验收记录见表A.4。null表A.3 管道真空干燥施工验收记录null表A.4 站场工艺管网真空干燥施工验收记录null5.7 干空气(或氮气)填充
干燥合格后应用-40℃以下的干空气或氮气对管道进行充填,使管内处于微正压状态(50kPa~70kPa),并应对管道进行密封和标识。null6 氮气干燥
6.1 基本规定
6.1.1 氮气干燥施工工序
6.1.2 干燥施工前应先通知业主(或监理);干燥施工中应记录;干燥合格后应经业主(或监理)签字确认。
6.2 施工准备
6.2.1 应连通全部待干燥段管道。并应将待干燥管道与其他的管道、设备等用盲板隔离。
6.2.2 应固定干燥工艺管道,并设置安全警戒区。null6.3 设备选择
6.3.1 液氮汽化器的流量值每分钟的流量值不宜低于一次干燥分路管道总容量值的0.5倍;对于大型场站的工艺管道,可根据不同区域分别吹扫。
6.3.2 加热装置宜采用工业用电加热器或水套炉加热。
6.4 管道连接
液氮罐与汽化器的连接管道应使用低温软管法兰连接,汽化器至加热装置的管道连接宜用无缝钢管连接,加热装置与待干燥的管道连接宜采用钢管或软管连续。null6.5 管道干燥及干燥检查
6.5.1 干燥设备连接完成后,应缓慢开启液氮罐出口阀门,液氮经汽化器汽化扣进入加热装置中加热,加热装置出口处氮气的温度宜控制在50℃~60℃之间。
6.5.2 开启待干燥管道的进气阀门,应对管道进行反复间断性吹扫,进气压力易为0.3MPa~0.5MPa。
6.5.3 应用露点仪检测管道出口处气体的露点,露点温度达到-20℃时,密闭管道4h后,管道内露点升高不超过3℃,且不高于-20℃露点为合格,并保持管道密封。null6.6 系统封堵
6.6.1 关闭液氮罐出口阀门,管道达到微正压时应对干燥合格的管道理密封和标识。
6.6.2 管道注氮施工验收记录见表A.5。
6.6.3 站场工艺管网注氮施工验收记录见表A.6。null表A.5 管道注氮施工验收记录null表A.6 站场工艺管网注氮施工验收记录null7 干燥剂干燥
7.1 施工工序
7.2 施工准备
7.2.1 干燥剂注入泵的排量、扬程应符合干燥施工要求。
7.2.2 干燥剂应重复使用。采用甲醇干燥剂时,多个清管器组成的清管器组的前后500m的管道内宜注入氮气;当采用丙醇甘醇干燥剂时,清管器组前后可不进行注氮。null7.3 设备就位
干燥剂注入泵和干燥剂回收装置宜设置在距收发球筒25m外且不停在收发球筒的轴线处。
7.4 管道连接
干燥剂注入泵与连接管线之间〕连接管线与被干燥管道之间宜采用法兰连接。
null7.5 管道清管器组设置
7.5.1 管道宜采用和三个~四个清管器组成清管器组进行管道干燥。
7.5.2 清管器组可采用氮气等惰性气体驱动,也可用干空气驱动,干燥剂宜选用三甘醇或甲醇。
7.5.3 清管器组的运行速度宜控制在5km/h~7km/h,运行压力宜控制在0.3MPa~0.5MPa之间。
7.5.4 当清管器组到达干燥末端时,应进行干燥剂含量的测试;若管段内含水量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20%,可再注入一组清管器组进行干燥直至合格。null7.6 干燥检查
7.6.1 管道干燥后留在管壁上的干燥剂残液不应除去,以便对管道内壁水合物形成抑制作用,防止冰堵。
7.6.2 干燥后管道末端排出的混合液中,干燥剂含水量的质量分数应小于20%为合格。
7.6.3 干燥剂的残液宜选用桶罐回收,可进行二次利用。
7.7 系统封堵
干燥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将管道封堵,防止水汽再次进入管道内,影响干燥效果和管道后续运行安全。null8 健康、安全与环境
8.1 液氮罐及汽化器应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并应设置安全隔离带。
8.2 施工人员应位于注氮管道连头的上风口,应对连头作业处的环境进行强制通风并在管道中加入隔离球。
8.3 回收的干燥液应设置临时管线,回收的干燥液应密封返回原料厂,且不应将液体散落在在上。
8.4 使用干燥剂干燥时,应有经相关部门批准的HSE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及劳保护具。null9 交工验收
9.1 当干燥施工结束后,承包商应向业主、监理申请交工验收。
9.2 业主、监理确认承包商已完成合同内容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9.3 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应办理交工手续。
9.4 承包商应提交下列资料(见附录A):
——管道干燥施工验收记录。
——站场工艺管网干燥施工验收记录。
——管道注氮施工验收记录。null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