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40.50
Q 77 巧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1
代替 GB 14821.1- 1993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Electrical
Part 4-41:Protection for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
safety-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
(IEC 60364-4-41:2001,IDT)
2004-05-14发布 2005-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1
目 次
前言 ··············,···············,··································,··············································⋯⋯ m
410(400.1)',引言 ····································,······,····················································⋯⋯ N
410. 1 范 围 ························,················⋯⋯,,........·····,······························...........⋯⋯ 1
410. 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件 ,···································································,·····················⋯⋯ 1
410.3 (470)电击防护措施的应用···················································,·····,··············⋯⋯““‘2
411 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 ························································,·········⋯⋯ 3
411. 1 SELV和PELV ·······················································································,·⋯⋯ 3
411.2 限制放电能量的保护 ···································,···············································⋯⋯5
411. 3 FELV系统 ·····························································································⋯⋯ 5
412 直接接触防护 ···········································,····················································⋯⋯ 5
412.1 带电部分的绝缘 ··························································································⋯⋯5
412.2 遮栏或外护物 ··················································,··········································⋯⋯ 6
412. 3 阻挡物 ·················,·············································....⋯⋯,..⋯⋯,.....·············⋯ ⋯ 6
412.4 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6
412.5 用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附加防护 ····························································,··,·,······⋯⋯ 6
413 间接接触防护 ·······························································································⋯⋯ 7
413. 1 自动切断电源 ··························································································⋯⋯ 7
413.2 II类设备或等效的绝缘··························,··············································,·,······一 13
413,3 非导 电场所·················································⋯ ⋯,...................................⋯⋯ 13
413. 4 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14
413. 5 电气分隔···········································································........................⋯⋯ 14
参考文献 ··········,···················································································..············⋯⋯ 16
图41C 伸臂范围···································································································⋯⋯ 7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41A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9
表41B IT系统(第二次故障)最长切断时间····························································⋯⋯ 11
表41C(48A)最长切断时间 ·················································································⋯⋯12
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1
月U 青
GB 16895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364-4-41:2001(第4版)((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 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
防护》(英文版)。IEC 60364-4-41:2001(第4版)是在IEC 60364-4-41;1992(第3版)及其1996,1999年
两次修改的基础上与IEC 60364-4-46:1981(第 1版),IEC 60364-4-47:1981(第1版)及其 1993年第1
次修改IEC 60364-4-481:1993(第1版)重新组合而成。该标准按4-41部分统一编写章条号。为了反
映其变化,用括号将组合前4-41以外部分的条号保留下来,例如410. 3. 1. 1(470. 1)。本部分等同采用
了这一编号形式。
本部分代替GB 14821. 1-1993《建筑物电气装置 电击防护》。
本部分与GB 14821. 1-1993相比有如下主要变化:
增加了前言和引言;
1) 标准正文的结构及编号与IEC 60364-4-41:2001完全一致;
2) 引用文件由7项增至16项(见410. 2) ;
3) 删去了1993年版的术语(第3章);
4) 1993年版的第4章电击防护的一般要求,被410. 3:电击防护措施的应用所代替,技术内容有
较大的增加(见410. 3) ;
5) 1993年版的6. 5条: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被412. 5:用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附
加防护代替,并增加了412. 5. 3和三个注;
6) 1993年版的7.1.3.5被413. 1. 3. 5代替,文字编排有某些变化:
7) 删去了1993年版的7.1.3.9;
8) 1993年版的7.1.4.4被413.1.4.4代替,并增加了两条注;
9) 增加了413.1.7有关外界影响条件的要求;
10) 增加了包括4项规范性文件的参考文献;
11) 删去了1993年版的附录A和附录B.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中国轻工业北京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院。
本部分的主要起草人:李世林、黄妙庆、郭汀。
本部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 14821. 1- 1992
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1
410(400. 1)”引言
国家系列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本部分规定了人、畜和财产的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防护的基本
要求。410.3涉及这些要求的应用和协调,包括与各种外界影响有关的应用。
防护可由以下措施提供:
— 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二者兼有的防护措施;
—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措施的组合。
直接和间接接触防护二者兼有的防护措施有:
— SELV 和 PELV(411. 1);
— 限制放电能量((411.2)(在考虑中);
— FELV(411. 3).
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有:
— 带电部分的绝缘(412.1);
— 遮栏或外护物(412. 2) ;
— 阻挡物(412.3) ;
— 置于伸臂范围之外(412. 4) e
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有:
— 自动切断电源(413.1);
— II类设备或等效的绝缘(413.2);
— 非导电场所(413. 3) ;
— 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413. 4) ;
— 电气分隔(413. 5),
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直接接触的附加防护的要求由412. 5给出。
(400.1.2一部分)保护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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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整个装置、装置的一部分或一台设备。
(400. 1.3)给出的防护措施次序不说明其相对重要性。
1) 在本部分中,括号内的编号来自于先前的编号系统
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1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410. 1 范围
系列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本部分规定了如何适当地使用以下措施实现电击防护。
- 411 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
- 412 直接接触防护
- 413 间榕榕触防护
4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689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 3805-1993 特低电压(ELV)限值(idt IEC 61201:1992)
GB 7251(所有部分)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idt IEC 60439所有部分)
GB 13028-1991 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eqv IEC 60742:1983)
GB 16895. 3-1997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4章:接地配置和
保护导体(idt IEC 60364-5-54:1980)
GB 16895. 7-2000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 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 704节:施工或拆
除场所的电气装置(idt IEC 60364-7-704:1989)
GB/T 16895. 18-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1章:通用规
则(idtIEC 60364-5-51:1997)
GB 16916.1-1997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 第1部
分:一般规则(idt IEC 61008-1:1996)
GB 16917. 1-1997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s) 第1部
分:一般规则(idt IEC 61009-1:1996)
GB/T 16935(所有部分)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一部分:要求和试验(idt IEC 60664)
GB/T 17045-1997 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idt IEC 61140:1992)
GB/T 18379-2000 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idt IEC 60449:1973)
IEC 60146-2:1999半导体换流器 第2部分:包括直接直流换流器的半导体换流器
IEC 60364-6(所有部分)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6部分:检验
IEC 60364-7(所有部分)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IEC 60364-7-705:1984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5节:农业和
园艺房屋的电气装置
IEC导则 104:安全出版物的编写及基本安全出版物和群组安全出版物的使用
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1
410.3 (470)电击防护措施 的应用
410.3. 1 通则
410.3.1.1(470.1) 410.3的要求应用于每一个装置、装置的一部分和设备。
410. 3. 1. 2(470. 2) 依据外界影响条件选择和采用的防护措施,应符合410.3.4规定。
410. 3. 1. 3(470. 3) 防护应由:
— 设备本身;
— 在安装中采用保护措施;或
— 以上两者的组合来保证。
410.3.1.4(400.1.2一部分) 如果一种保护措施的某些条件不能满足,应采用辅助措施,以保证组合
的防护措施所提供的防护程度能与完全满足那些条件相同的安全等级。
注 使用此规定的示例见 411. 3
410.3.1.5(470.4) 应保证应用于同一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的不同防护措施之间,相互没有不利的
影 响。
410.3.2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的应用
410.3.2.1(471.1) 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用411和412中的直接接触防护措施之一。
410.3.2.2(481.2.1) 带电部分用绝缘的防护措施(412. 1)或用遮栏或外护物的防护措施((412. 2)可以
在任何外界影响条件下采用。
410. 3. 2. 3 (481. 2. 2 ) 阻挡物的防护措施((412. 3)或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防护措施(412. 4)只有在
IEC 60364第7部分给出的条件下才允许采用(在考虑中)。
410.3.3 间接接触 防护措施的应用
410.3.3.1(471.2.1) 除410. 3. 3. 5规定外,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用411和413规定的间接接触防护
措施之一,并应符合410. 3. 3. 2 -410. 3. 3. 4的条件。
410. 3. 3. 2(471. 2. 1. 1) 除装置的一部分已采用其他防护措施外,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见413. 1)应
用于任何装置。
410.3.3.3(471.2.1.2) 当不能或不希望采用413. 1的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时,装置的某些部分可采
用非导电场所((413. 3)或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413. 4)的防护。
410.3.3.4(471.1.1.3) SELV(411. 1), II类设备或等效的绝缘(413. 2)和电气分隔(413. 5)的防护措
施,可用于每个装置,通常用于某个设备或装置的某些部分。
410.3.3.5(471.2.2) 以下设备可以省去间接接触防护:
— 处在伸臂范围以外墙上的架空线绝缘子的支撑物和与其连接的金属部件(架空线金具);
— 触及不到钢筋的钢筋混凝土电杆;
— 外露可导电部分因其尺寸小(约50 mmX50 mm)或因其位置不会被抓住或不会与人的身体的
一部分有效接触,且与保护导体连接很困难或连接不可靠时;
注:本条的要求适用于例如螺栓、铆钉、铭牌和电缆夹。
— 按413. 2用于保护设备的金属管或其它金属外护物。
410.3.4 与外界影响有关的防护措施的应用
410.3.4.1(481.1.1) 410.3.4.2的要求表明,本部分规定的电击防护措施的采用,视所涉及到的外界
影响条件而定。
注 1:实际上只有以下外界影响条件与选择电击防护措施有关:
- BA:人的能力;
- BB:人体的电阻;
- BC:人与地电位的接触
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1
注 2:其他外界影响条件实际上与选择和实施电击防护措施无关,但在选择设备时应予考虑(见 IEC 364-5-51的
表 51A).
410. 3. 4. 2(481. 1. 2 当按已知的综合外界影响允许采用几种防护措施时,应根据现场条件和有关设
备的特性选择最合适的措施。
注:对特殊装置和特殊场所,见 IEC 60364-7.
410. 3. 4. 3(481. 3. 1一部分) 413. 1规定的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适用于任何装置。
410.3.4.4(481.3.2) 413.2规定的II类设备或等效绝缘的防护措施适用于除IEC 60364-7给出某些
限制外的任何场合。
注:出于安全原因,设备按外界影响条件选择是重要的。
410. 3. 4. 5(481. 3. 3) 符合413.3的规定时,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的防护措施。
410. 3. 4. 6 (481. 3. 4) 只在外界影响条件为BC1时,才允许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防护
措施
410.3.4.7(481.3.5) 电气分隔的防护措施可在各种情况下使用。但是在条件为BC4时,一台变压器
仅限于为一台移动式设备供电。
410. 3. 4. 8(481. 3. 6 ) 按照411. 1.4采用SELV或按照411. 1. 5采用PELV,被认为是适用于各种场
所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
注1:在某些情况下,IEC 364-7将特低电压限值限制在低于50 V,即25 V或 12 V
注2:采用 FELV时,需要采用另外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见 411.3. 3)
410. 3. 4. 9(481. 3. 7) 在某些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中,例如当人可能浸人水中的场所,IEC 60364-7的
相应部分要求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11 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
411. 1 SELV和 PELV
411. 1. 1 当满足下述各个条件时可认为具备了电击防护:
— 标称电压不超过电压区段工(见GB/T 18379)的上限;
— 由411. 1.2规定的电源之一供电;
— 满足411. 1. 3的所有条件,此外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用于不接地回路((SEI.V)的411. 1.4,或
用于接地回路((PELV)的411. 1. 5.
注 1:如果系统由其他设备,例如用自藕变压器、分压器、半导体器件等设备从较高电压系统供电,则认为输出回路
是输人回路的延伸,要采用输人回路的保护措施。
注 2:在某些外界影响下,可能要求更低的电压限值,见IEC 60364-70
注 3:在含有电池的直流系统中,电池的充电和浮充电电压依电池型号的不同而超过电池的额定电压。这种情况
并不需要本条规定以外的任何保护措施。按照 GB/T 3805表 1中给出的环境分类,充电电压通常不宜超过
交流75 V或直流 150 V
411.1.2 SELV和PELV的电源
411.1.2.1 符合GB 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411. 1.2.2 安全程度与411.1.2.1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相当的电源(例如有等效绝缘绕组的电动发
电机 )。
411. 1.2.3 电化学电源(例如电池组)或与更高电压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例如柴油发电机)。
411. 1.2.4 已经采取措施保证即使发生内部故障也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411.1.1规定的数值
的某些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子器件。如能保证在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出线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到上
述值或更低,则允许出线端子有较高电压。
注 1:上述 电器的示例包括绝缘试验设备
GB 16895.21- 2004/IEC 60364-4-41:2001
注2:出线端子上有较高电压时,如用内阻至少为3 000 SE的电压表测量时出线端子电压在 411. 1. 1规定限值以
内,可认为符合此条要求.
411. 1.2.5 诸如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那样的移动电源,应按II类设备或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选择或安装(见413. 2) ,
411. 1.3 回路的布置
411. 1. 3. 1 SELV和PELV回路的带电部分相互之间和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其布置
应保证电气分隔水平不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水平
注1 本条规定不排除PELV回路与地的连接(见 411.1.5).
注 2:特别是象继电器、接触器、辅助开关这类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与较高电压回路任何部分之间,具备不低于安
全隔离变压器输人和输出绕组间的隔离水平是必要的。
注 3:由半导体换流器供给SELV和 PELV的直流电压(见 IEC 60146-2)其整流堆需要内部交流电压供电。此内
部交流电压因物理原因大于直流电压。此内部交流回路不认为是本条意义中的“较高电压回路”。但在内部
回路和外部较高电压之间,需要设置回路的保护分隔(按GB/T 17045-1997的3.2.4),
411,1.3.2 每个SELV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其他任何回路导体在布置上分开。当此要求无
法实现时,需要采用以下配置之一:
— 除基本绝缘外,SELV和PELV回路导体还应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 电压不同的回路导体采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注:在上述配置中,任何导体的基本绝缘仅需满足它所在回路的电压即可。
— 电压不同的回路可以包含在一个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SELV和PELV回路导体应单独地
或集中地按其中存在的最高电压绝缘。
411.1.3.3 SELV和P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 插头应不能插人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 插座应不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人;
— 插座应没有保护导体触头。
411.1.4 对不接地回路(SELV)的要求
411.1.4.1 SELV回路的带电部分不应与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导体相连接。
411. 1.4.2 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有意地与以下部分连接:
— 地 ,或
— 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或
— 外界可导电部分(除电气设备原本需要与之连接,且保证这些部分的电压不会达到高于
411.1.1规定的标称电压)。
注:如果 SEI.V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容易无意或有意的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电击防护不再单纯
依靠 SELV保护,还要依靠易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用的保护措施
411. 1.4.3 如果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 V或无纹波直流60 V,直接接触防护应由以下方法
实现 :
— 设置防护等级至少为IPXXB或IP2 X的遮栏或外护物:或
—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为500 V、时间为1 min的电压耐受试验的绝缘。
如果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为25 V或无纹波直流60 V,一般不需要直接接触防护;但是在
某些外界影响条件下可能需要(在考虑中)。
注:“无纹波”一词按惯例定义为纹波含量不超过正弦波电压方均根值的 to%,标称电压 120 V的无纹波直流系统
的最大峰值电压不超过 140 V,标称电压 60 v的无纹波直流系统的最大峰值电压不超过 70 V,
411. 1.5 对接地回路(PELV)的要求
当回路接地时和符合411.1.4的SELV是不需要时,应满足411.1.5.1和411.1.5.2的要求。
411. 1.5. 1 直接接触防护应由以下措施之一保证:
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1
— 设置防护等级至少为IPXXB或IP2 X的遮栏或外护物。
—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为500 V、时间为1 min的电压耐受试验的绝缘。
411. 1.5.2 当建筑物内外已按413.1.2设置总等电位联结,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
已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而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以下数值时,不需要符合411.1.5.1的直接接
触防护 :
— 设备通常只使用在干燥场所,且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时,交流方均根值为25 V
或无波纹直流为60 V;
— 所有其他情况,交流方均根值为6V或无波纹直流为15 V,
注:回路的接地可以通过电源自身内适当的接地来实现
411.2 限制放电能f的保护
在考虑 中。
411.3 FELV系统
411.3. 1 通则
当由于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区段I的电压,但411.1中有关SELV或PELV的所有要求不能满足
时,或当SELV或PELV是不必要时,应采用411.3.2和411.3.3所述的辅助措施,以保证直接接触和
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这种方法的组合称为FELV,
注:例如回路中含有与较高电压的回路未能充分绝缘的设备(诸如变压器、继电器、遥控开关,接触器)时,这种情况
是可能遇到的
411.3.2 直接接触防护
直接接触防护应由以下措施之一实现:
— 装设符合412.2的遮栏或外护物,或
— 采用与一次回路所要求的最低试验电压相当的绝缘。
但当属于FELV回路的一部分的设备的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试验电压时,则设备的可
接近的非导电部分的绝缘应在安装时加强,使其能耐受交流方均根值为1 500 V,时间 1 min的试验
电压 。
注:此电压值可能在以后被复审,这决定于低压绝缘配合国际标准化的结果(正在进行中)。
411.3.3 间接接触防护
间接接触防护应由以下措施之一实现:
— 当一次回路采用413.1规定的自动切断电源的一种防护措施时,将FELV回路中的设备外露
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此时不排除FELV回路中的带电导体与该一次回路
保护导体的连接,或
— 当一次回路采用413.5规定的电气分隔防护时,将FELV回路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
次回路的不接地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411.3.4 插头和插座
FELV回路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述要求:
— 插头应不可能插人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 插座应不可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人。
412 直接接触防护
412.1 带电部分的绝缘
注 1:绝缘用以防止与带电部分的任何接触。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只有将其破坏才能除去的绝缘层覆盖。
对于工厂制造的设备的绝缘应符合该电气设备的有关标准。
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1
其他设备,应由能长期耐受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诸如机械的、化学的、电气的及热的各种应力的绝
缘提供保护。在正常运行时,通常单独的油漆、清漆、喷漆及类似物不能被认做提供了电击防护的足够
绝缘 。
注2 在装置安装中施加的绝缘,其质量宜通过类似保证工厂制造的设备的绝缘质量试验的认可.
412.2 遮栏或外护物
注:遮栏或外护物用以防止与带电部分的任何接触.
412.2. 1 带电部分应布置在防护等级至少为IPXXB或IP2 X的外护物内或遮栏之后。但以下情况
除外:更换像某些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时出现大的开孔,或按照设备的有关要求需要有大的开
孔以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此时:
— 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和
— 应确保提醒人们:通过开孔可能触及带电部分,因而不要有意地接触它。
412.2.2 可触及的遮栏或外护物的顶部水平表面,防护等级至少应为IPX XD或IP4 X .
412.2.3 遮栏和外护物应牢固定位,并有足够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以保持所要求的防护等级,并在计及
有关外界影响时,在已知的正常工作条件下与带电部分有适当分隔。
412.2.4 当需要移动遮栏或打开外护物或拆下外护物的部件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 使用钥匙或工具,或
— 将遮栏或外护物所防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断开后;恢复供电只能在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
或外护物以后,或
— 有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等级至少为IPXXB或IP2 X的中间遮栏,这种遮栏只有使用
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412.3 阻挡物
注:阻挡物用以防止无意地触及带电部分,但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有意地触及带电部分.
412.3. 1 阻挡物应能防止以下情况之一:
— 身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电部分,或
— 正常运行中操作带电设备时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
412.3.2 阻挡物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移开,但应适当固定,以防止其被无意识的移开。
412.4 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防护只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
412.4. 1 可同时触及的不同电位的部分不应在伸臂范围以内。
注:如果两个部分之间的间隔不超过 2.5 m,则认为是可同时触及的(见图41 C .
412.4.2 如果在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用一个防护等级低于IPXXB或IP2 X的阻挡物(如栏
杆、网)进行限制,则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2.5 m是从 S面算起,这时不考
虑保护等级低于IPXXB或IP2 X的任何中间阻挡物。
注:伸臂范围值是指无其他帮助物(例如工具或梯子)的赤手直接接触范围
412.4.3 在正常情况下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体的地方,计算412.4.1和412.4.2要求的距离时应计
人那些物品的尺寸。
412.5 用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附加防护
注:剩余电流保护器只是用于加强直接接触防护的额外的措施.
412.5. 1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 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被认为是其他防护措施失效时或
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
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1
单位 为米?
?
矛
沈
凭 /
男
s
5— 一可能有人的面.
图41C 伸臂范围
412.5.2 使用这种电器不能认为是唯一的保护手段,并且不能因此而取消所采用的412. 1到412.4规
定的保护措施之一的要求。
412.5.3 在通过自动切断电源进行防护的地方,对于额定电流不超过20 A的户外插座,和为户外移动
式设备供电的插座,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 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来保护。
注 1:在户外使用移动式设备的地方,建议合理设置一个或更多的插座。
注 2:需要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 mA的其他情况,在IEC 60364-7中叙述。
注3:在通过自动切断电源进行防护的地方,建议根据 412. 5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 mA的剩余电流保
护器,提供对额定电流不超过20 A,且由非熟炼的或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的插座的附加保护
413 间接接触防护
413. 1 自动切断电源
注 1:故障情况下由于接触电压及其持续时间过长有对人体产生病理生理效应的危险(见 GB/T 13870),自动切断
电源是必要的。
注2:本保护方法需要与系统接地型式和保护导体及保护电器的特性相配合。对本保护方法的要求的推导以及引
自GB/T 13870的参考曲线的解释,见 IEC/TR 61200-413
注3:直流系统的进一步要求在考虑中
413.1. 1 通则
注:在 413. 1. 3^-413. 1. 5各条中所给出的不同接地系统型式的要求,符合 413.1. 1. 1和413.1.1. 2的常规方法.
413. 1. 1. 1 电源的切 断
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用电器
应自动切断提供该回路或设备的电源,以使人体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上的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 V或
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1
无波纹直流值120 V的预期接触电压的持续时间不至达到足以对人体产生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的
危险。
取决于系统接地型式的某些情况下,不论接触电压多少,切断时间不超过5s是允许的。
注1:在发电和配电系统内允许切断时间和电压大于本条要求的值.
注2:根据 IEC 60364-7的有关部分和413. 3,对于一些特殊装置和场所可能要求更短的切断时间和更低的电压
注3:对于IT系统,出现第一次故障时通常不要求自动切断电源(见 413.1.5).
注4:本条要求适用于 15 Hz和1 000 Ha之间的交流和无纹波直流的电源。
注5:“无纹波,,一词通常定义为正弦波纹波含量不超过10%的方均根值;对于标称电压为 120 V的无纹波直流电
源其最大峰值不超过 140 V,
413.1. 1.2 接地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其系统接地型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到同一个接地系统上。
注:有关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的要求,见GB 16895.3,
413. 1.2 等电位联结
413. 1.2. 1 总等电位联结
每个建筑物中的以下可导电部分应与总等电位联结相连接:
— 总保护导体;
— 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
— 建筑物内的供应服务管道,如煤气管、水管;
— 可利用的金属结构部分、集中供热和空调系统(如果适用)。
来自外部的上述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进人点尽可能近的地方联结。
总等电位导体应符合GB 16895. 3,
任何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应作等电位联结。但应得到电缆的所有者或操作者的同意。
413. 1.2.2 辅助等电位联结
如果在一个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中413.1. 1. 1规定的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不能满足,应采用被称
为辅助等电位联结(见413. 1.6)的局部联结。
注1: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不排除如防火、防设备过热等其他原因所需要的自动切断电源的必要性。
注2;辅助等电位联结可在全部装置、装置的一部分、一套设备或一个场所内实施。
注3;对于特殊场所可能需要补充的要求,见GB 16895. 3
413.1.3 TN系统
413. 1.3. 1 装置中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该保护导体应在各
相关变压器或发电机处或其附近接地。
电源系统的接地点一般是中性点。如果没有中性点或不能接近,应将一根相导体接地。在任何情
况下不允许将相导体用作PEN导体(见413. 1. 3. 2),
注1:如果存在其他可靠的接地连接,可能时建议保护导体也与其相连接。为了保证在故障时保护导体仍能尽可
能接近地电位,各附加点的接地尽可能均匀布置可能是需要的。
在例如高层建筑等大型建筑中,保护导体的附加接地因实际原因不可能实现 但此时保护导体和外界可导
电部分之间的等电位联结有类似的效能.
注2:因同样理由,建议保护导体宜在进人任何建筑物或房屋时接地。
413. 1.3.2 在固定装置中,如果满足GB 16895. 3-1997的546. 2的要求,一根导体可同时作为保护
导体和中性导体(PEN导体)。PEN导体不应被隔离或通断。
413. 1.3.3 当装置内任何地方发生相导体与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保
护电器(见413.1.3.8)的特性和回路阻抗应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电源,下述条件可满足此
要 求:
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1
Z,XI.簇 Uo
式 中:
Z— 包括电源、电源到故障点之间的带电导体、以及故障点到电源之间的保护导体的阻抗在内的
阻抗,单位为欧姆(。);
I,— 保证保护电器按表41A规定的与标称电压Ua相对应的时间内,或在413.1.3.5的情况下,
在不超过5s的约定动作时间内自动切断电源的动作电流,单位为安培(A);
Uo— 对地标称交流电压(方均根值),单位为伏特(V),
表 41A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U0/V } 切断时间/, }?
??
??
??
??
120
230(220)
277
400(380)
> 400(380)
一 a数值引自‘EC 60038,括号内的数值为我国的标称电压值。 一
注 1:在 IEC 60038所规定的偏差范围内的电压值,其切断时间按相应标称电压值选用
注2:中间电压值用上表中相邻高一级的值。
413. 1.3.4 表41A规定的最长切断时间,可认为满足了411.1.1.1对通过插座或不通过插座直接向
工类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供电的末端回路切断供电的要求。
413. 1.3.5 对配电回路,不超过5s的约定切断时间通常是允许的。
切断时间超过表41A的要求但不超过5s,对于只给固定式设备供电的末端回路是允许的,对于连
接到上述回路的配电盘或配电回路的,且要求按表41A的切断时间切断的其他末端回路,则需满足下
列要求之一:
a) 连接到总等电位联结的那一点与配电盘之间的保护导体阻抗(单位为欧姆)不超过以下值
50Z,<,(Z)
Uo
或者
b) 在配电盘处有等电位联结,它包含了与总等电位联结相同类型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并符合
413.1.2.1对总等电位联结的要求。
413. 1.3.6 如果采用过电流保护不满足413. 1. 3. 3,413. 1. 3. 4和 413. 1.3.5的要求,应采用符合
413.1.2.2的辅助等电位联结。替代的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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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来保护。
413. 1.3.7 在可能发生相导体和地之间故障的异常情况下,例如在采用架空线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
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通常的50 V的数值,应满足以下条件:
Ra , 50
二二,一 毛 二
Xe U?一 b0
式 中 :
Ra— 所有接地极的并联接地电阻,单位为欧姆(0);
Re— 是没有与保护导体连接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与地之间的最小接触电阻,单位为欧姆(n),相和
地的故障可能通过该外界可导电部分发生;
Uo— 对地标称交流电压(方均根值),单位为伏特(V),
413. 1.3.8 在TN系统中,采用下列保护电器是认可的:
— 过电流保护器;
— 剩余电流保护器。
GB 16895.21-2004八EC 60364-4-41:2001
以下情况除外:
— 剩余电流保护器不能用于TN-C系统中;
— 剩余电流保护器用于TN-C-S系统时,PEN导体不应用在其负荷侧。保护导体与PEN导体
应在剩余电流保护器的电源侧连接。
413.1.4 TT系统
413.1.4.1 受同一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同其保护导体一起接至这些部分共同的
接地极上。当几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上述要求分别适用于被每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
部分。每个发电站或变电所的中性点应接地,没有中性点时应有一个相导体接地。
413.1.4.2 应满足以下条件:
RAX I.簇 50V
式 中:
RA— 接地极和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电阻之和,单位为欧姆(n);
1.— 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培(A).
当保护电器是剩余电流保护器时,I,是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几。。
为实施选择性目的,S型剩余电流保护器(见GB 16916. 1和GB 16917. 1)可与普通型剩余电流保
护器串联使用。为得到与S型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性,在配电回路中允许剩余电流保护器动作时间
不超过1 se
当保护电器是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它应该是:
— 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I。应是保证5s内自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培(A),或
— 瞬动特性的电器,其 I。应是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单位为安培(A).
413.1.4.3 如果不能满足413.1.4.2的条件,应采用符合413.1.2.2和413.1.6的辅助等电位联结。
413.1.4.4 在TT系统中,采用下列保护电器是认可的:
— 剩余电流保护器;
— 过电流保护器。
注1:只有 R?值很小时,TT系统中的间接接触防护才能使用过电流保护器。
注2:当不能采用上述保护电器时,特殊情况下不排除采用故障电压保护器.
413.1. 5 IT系统
413.1.5.1 在IT系统中,装置应与地绝缘或通过足够大的阻抗接地。接地点或是系统的中性点,或
是一个人工中性点。如果零序阻抗足够高,人工中性点可直接接地。当不存在中性点时,可将一个相导
体通过一个阻抗接地。
因此在发生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故障电流小,在满足413.1. 5.3的条件时切断
电源并不是必需的。但是应采取措施,以避免同时存在两个故障时,人体同时触及不同的可导电部分而
出现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
413. 1.5.2 装置的任何带电导体不应直接接地。
注:为了减小过电压或衰减电压振荡,可能需要通过阻抗或人工中性点接地,这种接地的技术性能宜适合装置的
要求 。
413.1.5.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集中地接地。
注:在诸如高层建筑等大型建筑中,因实际原因保护导体不可能与接地极直接连接。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可通
过保护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联结来达到。
应满足以下条件:
RA X Id毛 50V
式 中:
RA—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单位为欧姆(d2) ;
10
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1
I,— 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第一次出现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的故障电流,单位为安培
(A), Id的值计及了泄漏电流和装置的总接地阻抗。
413. 1.5.4 在为连续供电而采用IT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视器以警示出现第一次带电导体与外露可
导电部分或地之间的故障。此绝缘监视器应发出声觉和/或视觉信号。
如果同时发出了声和视觉信号,允许解除声信号,但视觉警示应一直持续到故障消除。
注:建议第一次故障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消除。
413. 1.5.5 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或是通过保护导体互连(共用同地)或是成组或单独接地,当在发生第
一次故障后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切断电源的条件应如下述:
a)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或单独接地时,保护条件见IT系统的413. 1. 4,但413. 1. 4. 1的第二段
不适 用;
b) 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导体互连共同接地时,符合 413. 1. 5. 6的情况下应采用 TN系统的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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