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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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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nullnull 【案例】最近东航江苏公司“9名机长集体跳槽”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审判决9名机长向东航江苏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45万元。      据了解,这次东航集体辞职的9名机长,均与东航签订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因东航时常拖欠和克扣飞行员工资,造成他们集体罢飞,并同时提出辞职,但未获东航江苏公司同意。随后,9名机长提出劳动仲裁,最终被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并驳回东航提出每人210万元的赔偿要求。东航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nullnull 【案例】最近东航江苏公司“9名机长集体跳槽”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审判决9名机长向东航江苏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45万元。      据了解,这次东航集体辞职的9名机长,均与东航签订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因东航时常拖欠和克扣飞行员工资,造成他们集体罢飞,并同时提出辞职,但未获东航江苏公司同意。随后,9名机长提出劳动仲裁,最终被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并驳回东航提出每人210万元的赔偿要求。东航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东航江苏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说,9名机长基本上都是从大学里选拔和专业培训出来的,他们花去航空公司高昂的培训费,现在离开必须按他们当时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来赔偿公司损失。    null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9名机长提前1月提出辞职符合《劳动法》规定,故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东航应该将他们的劳动关系档案和社会保险随之转移。同时,机长与东航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赔偿金额也应该计算到每位机长的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综合考虑东航在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的实际费用等因素,9名机长中年龄最大的43岁,需赔偿东航107万元;年龄最小的28岁,赔偿186万元;其余飞行员根据年龄大小赔偿数额在两者之间。null 解析: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商某等人与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但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一方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运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商某等人工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属明显的违约行为,劳动者不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发所扣工资,而且由于单位违约在先,商某等人可以不支付8000元的违约金。    null 劳动者并不能随心所欲的行使辞职权,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内容包括自主择业权,辞职权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应受法律保护,如何正确行使辞职权,关系到能否实现劳动者择业权,对企业稀缺人才、职业能力强的劳动者企业是千方百计要留住,,而“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也是必然,  null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在职飞行员的“跳槽”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由新单位向原单位支付。东航江苏公司认为9名跳槽机长中,有的刚拿到机长资格,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所以每人必须支付210万元。9名飞行员的代理律师均称,民航总局计算赔偿费用,应按劳动部门规定的赔偿项目,由航空公司对其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举证。航空公司出具的培训飞行员花费清单,要有合法票据证明,并应减去各飞行员已在单位服务的部分。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变更原因 用人单位经营变化或工作需要导致的变更 劳动力价值提升或下降导致的变更 社会经济变化导致的变更 2、劳动合同变更方式 协商变更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单方变更。主要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案情:王某,女,36岁,某企业职工。1994年9月,王某的丈夫陈某与企业签订了“引进技术人员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该协议约定,企业负办理陈某夫妇的调动并安排工作。随即,陈某调入该企业,但企业一直未为其安排工作。1995年10月,企业又将王某调入本单众位,双方于1996年5月30日签订了1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7年2月该企业精减机构,王某作为富余人员下岗待业。下岗期间月生活费200元,王某已领取了3月、4月份的生活费。1997年4月30日,王某因对企业让其下岗不服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按所签劳动合同恢复工作,补发其3至5月份的工资,赔偿其经济损失。企业以王某已申诉为由停发其5月份的生活费。 问题:此案应如何解决?null 解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王某与企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企业未与王某协商而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让其下岗,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另外,用人单位作出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如裁员、下岗等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实施,不能以行使自主权为由,强迫职工接受。本案中,企业的做法过于简单,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null 案情: 一天,某光学仪器公司的推销员小吴从广州出差回来,同事小王到他家做客。小吴问小王:“这段时间公司有什么大事吗”。“没有,噢,对了,半个月前,公司对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进行了统一变更。为了管理方便,公司决定在原劳动合同内容完全不变的条件下,将所有员工的合同期限一律变更为到的底(12月31日),这种整齐划一的做法,便于人事部进行劳动合同管理。总经理开会时说过,人事部已在每人留存公司的劳动合同上,做了期限变更,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如果大家没有意见的话,就这样了,也不用每个员工再挨个签字了。当然,谁要不同意,也可以到人事部反映。没有反映的,公司视为同意。当时你出差在外,现在还不知道这事吧?”“当然不知道”小吴随口答道。null 一个月后,小吴认为自己与公司两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刚巧又找到了一份更满意的工作,于是,准备离开公司,向公司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公司不想让小吴离开。公司认为 ,双方原签订的合同期限已作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要等到年底才能终止,现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小吴无权单方终止合同。 小吴认为,自己没有在变更协议上签过字,所谓的劳动合同期限变更根本不成立。于是跟公司打了一个招呼,就离开了。 问题:1此案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是否有效 2、小吴是否可以辞职null 分析: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依照法定程序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才能发生变更的效果。 本案中,小吴与公司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小吴并没有在变更的劳动合同上签字,所以双方仍应受原劳动合同约束。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所以,小吴终止原劳动合同是合法的null 二、劳动合同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概述 1、劳动合同解除概念: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 (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因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null 2、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null案例分析 案情:郭某与一家新成立的软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郭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两个月过去了,郭某发现公司并未给员工办理保险手续,于是向人力资源部门询问原因。人力资源部门的答复是:由于公司刚成立不久,各方面急需落实的工作太多,社会保险的事得往后放一放,但公司在将来参保时,会把以前欠缴的保险费补上。听了这番话,郭某放心了。 但是,又过去了半年,公司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郭某心里很郁闷。就在此时,上位在某电脑公司负责招聘工作的朋友告诉郭某:“我所在的电脑公司正需象你这样的人才,如果你能来我们公司工作,工资能拿到8000元,而且会立即给你缴纳社会保险” null 第二天,郭某即向软件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表示第二天就要到电脑公司上班。人事经理对郭某的做法提出质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辞职,但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怎么能今天就走?” 为此,郭某与软件公司就郭某辞职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郭某是否有解除合同的权利?null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侵害劳动者的权利或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事先通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的劳动合同解除,法律不要求劳动者提前通知企业,即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 因此,本案中,郭某有权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四)、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合格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以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2、用人单位的替代通知金: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替代一个月通知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六)、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1、经济性裁员条件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虽裁减人员的 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经济性裁员程序 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根据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制定裁减人员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情:陈某2000年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厂里见陈某工作认真,选送其与另外8名女工在一家培训机构学习,学习结束后,陈某在该厂担任技术工作。由于陈某学习时间短,技术不过关,多次出现事故。2003年9月,该厂以陈某不胜任工作,给厂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陈某向厂里说,自己已怀孕5个月,厂里不能解除合同。该厂认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合同,坚持原决定不变。陈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厂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null解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纺织厂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另外,即使陈某未怀孕,该纺织厂解除劳动合 同的程序也是违法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纺织厂应对陈某再次进行培训或重新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陈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该纺织厂在没有再次对陈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与,就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七)、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null三劳动合同的终止三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null2、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排除了职业病,确认了职业病或者医学观察期结束,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必须等到医疗期满;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六)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经六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2、经济补偿的标准2、经济补偿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五、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五、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1、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2、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3、劳动者离职时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合同文本的保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nullnullnull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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