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 债法
第四编 债
第十八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概述
一、“债”的法学含义
(一)中国传统民法中的 含义
债,是与田、土、户、婚、钱,并列的传统“民事”,“债”通“责”,指亏欠他人。
A、例如,主体处于借钱未还的地位上
B、潜台词是,上述地位是不妥当的地位,当事人应尽力改变这一地位,改变的办法,偿还债务。
(二)古罗马法中的“债”
“债”犹如一把“法锁”,打开法锁的钥匙是“给付”——交付某项财产或为特定行为
A、债是一种义务,内容是给付
B、这一义务的存在,是当事人处于犹如枷锁在身的不自由状态
(三)综合
东西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律文化中,债的含义大体相似,唯我国传统民法中的债往往围绕欠债还“钱”的金钱之债展开。
关于债的东、西方的共同理解
A、债是令债务人暂时不安的义务状态
B、解除上述义务的方法是债的履行
C、如果不履行债务,债的法锁会越束越紧,直至形成法律责任。
D、从债的关系中受益的人是债权人。
二、债权
债的概念由“义务”为历史起点,但在当代债法中,人们却惯与从权利的角度“——债权——切入,解释债的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二)权能
1、请求权
A、原权中的请求权;B、救济权中的请求权
2、受领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能够接受,并保有接受产生的法律效果
A、有完整请求权前提的受领权
B、无完整请求权前提的受领权
(1)债的履行期开始以前的受领;(2)债的请求权丧失胜诉权支持以后的受领
3、保全权
代位权与撤消权
4、救济权
(三) 债权VS物权
1、联系——用静动财产关系的联系,及相互转化、互为因果的原理进行解释。
2、区别:主体;客体;内容
(四)债权与请求权
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存在以请求权实现自身利益的情形(如受到侵害时的物上请求权)。
请求权包括:赔偿损失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
(五)债权之相对性
债权之满足只能由特定义务人履行实现。
➠向第三人履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合同法64条】
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65条】
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2004/三/12)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答案】A
➠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合同法第121条】
甲公司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 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2002/1)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答案】A
我国尚未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三、债务
(一)给付义务
(二)附随义务
服务住给付义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受领给付过程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如服务场所的清洁、安全保障、合同履行中的协助、通知、保密等
(三)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就构成所谓“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42、43】
1、要件:
➠ 一方在缔约阶段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 致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 他方受有损害
2、法律效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具体情形: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b欺诈(隐瞒、提供虚假情况);c违反保密义务;d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殊形式——强制缔约【合同法解释二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三/58)
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BCD】
2、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 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三/11)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D】
(四)不真正义务——对己义务
1、损失发生时债权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违反则无法就扩大损失部分要求赔偿。
2、交付产品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质量检验期间:
——质量保证期优先适用
——无质量保证期的,在合理期间内通知,但最长不超过收货起2年
——出卖人知道、应知标的物不合约定的,不受上述期间限制。【合同法158】
甲向乙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定检验期。设备运回后,甲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 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三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的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下列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 (2000/三/50)
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
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答案【ABD】
第十九章 债的分类
一、依债的发生根据(法律事实、法律原因)的不同,债可分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侵权之债(责任)
——单方允诺产生的债
➠ 悬赏广告——单方行为,仅要求作出广告的人有行为能力
——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悬赏广告人支付报酬【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特定物之债应交付标的物的特定性,而无法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等情况下形成交付中的“物上代位”。
2、种类物之债则可以
三、可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
1.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B
答案【B】本题中的债“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但未指出是哪2-3首,是种类之债而非特定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演唱自创歌曲一种,并无其他选择,因而是简单之债不是选择之债。债权人是演出公司债务人是演唱组合,两者虽然内部包含多人但均是以一个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是单一之债而非多数人之债。
四、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如债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则为多数人之债
以下之分类,皆为对多数人之债的再次划分
五、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所谓可分与不可分,不是指债的给付行为中的标的物(如有)是可分物还是不可分物,而是说给付行为本身,可否分割为由多数债务人分别而为(可分债务),或由多数债权人分别受领(可分债权)
(一)可分之债
又称联合之债,是作为债的客体的总的给付,可不损害给付总体价值目标的,被分割为数个具体的,并列的给付行为,由数个债权人分别进行给付(可分债务),或者由数个债权人分别受领给付(可分债权)。
1、可分债务
例如:甲、乙、丙家银行通过一份贷款契约,共同承诺向丙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贷款,分别负担额度为200、300、400万元,总计900万元。
这其实就是本来通过三个合同设定的三个债务,用一个合同的形式被捆绑在一起。在形式上成为一个总的给付(900万),而实际上仍为三个债务人分别的、相对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给付。
2、可分债权
例如:A公司与B、C、D三家关联公司签定一个供应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年内向三家公司分别提供0#柴油4万、10万、20万吨,总计34万吨。
这其实就是本来通过三个合同设定的三个债权,用一个合同的形式被捆绑在一起。在形式上成为一个总的给付(34万吨),而实际上仍为三个债权人分别的、相对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给付的受领。
3、可分之债的内外法律关系
(1)内部关系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则各个债务人与债权人仅在自己的额度内承担义务与主张权利,相互间没有牵连性。
(2)外部关系
A、对可分债务,债权人只能就各债务人的独立给付部分为请求。
对可分债权,债务人只能就每一个债权人独立的受领部分为给付,超出部分对受领人为不当得利,而对应当受领人为未清偿,不免除其给付义务。
B、针对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的,债的履行,债的不履行、债的履行的拒绝受领、债务免除、混同、抵消、诉讼时效经过等情况,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无效。
(二)不可分之债
如一个总的给付无法由多个债务人分别、互不牵连的进行,或无法由多个债权人分别受领,则为不可分之债
1、不可分债务
例如:甲、乙二人共有一套房屋,现卖与丙,则该合同之债中的给付为一个不可分的房屋的过户登记,不能分成甲过 户一半、乙过户一半。
甲乙二人或者共同为给付,或者由一人代表全体债务人为全部给付的具体执行人
又如,甲乙二人承诺为丙表演一段相声。
2、不可分债权
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凑钱请了一个神汉给二人共有的房屋看风水,则神汉看风水的服务就必须不可分的履行。
又如,A、B两人集资向C购买一头耕牛,则耕牛的给付行为就必须不可分的向A、B二人共同进行,或向其决定的具体受领人进行,而无法拆分为向A给付部分,与向B的给付部分
3、不可分之债的内外法律关系
(1)内部法律关系
多数债务人各负担同等的履行义务,依约定为共同履行,或者为代表人的单独履行全部。如果内部各债务人间有份额约定的,单独履行人将来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如果没有份额的,如夫妻为债务人,又实行共同财产制,则无法追偿,则无法追偿。或者标的物为不可分物,如一头牛,则只能就价值的分额追偿。
多数债权人原则上应共同受领给付,但也可以约定代表人受领全部给付。由代表人受领的,代表人又向其他债权人移交法律后果的义务。但是当移交在事实上为不可能时,无须移交(例如甲、乙、丙约好共同请丁来唱戏,但因故乙丙无法出席,只能请甲代为消受,将来甲无须移交任何后果。
(2)外部关系
A、多数债务人中的具体一人的履行,必须为代表全体债务人的 全部履行,足以消灭全部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债权人不得要求其他债务人再为履行。
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的请求,应是为全体债权人而为的共同的请求,其受领给付,应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的受领,导致债的消灭。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提出给付请求。
B、多债务人中的一个债务人的履行应是完全,而不能是部分履行,使债权得到满足,所有债务人因此而摆脱债之法锁。
一个债务与债权人间其他可导致债关系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如提存、混同、抵消等,只要使债权得到全部实现,也发生上款的效力
六、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这里的连带,是指在多数人之债中,债权或债务的事实上,或观念上的份额,能否否认相对人的超过份额的请求权或履行义务而言的。要言之,连带,就是债权人有代受其他债权人应得份额债权,债务人有义务代负他债务人应付担债务份额。连带只与“代受”、“代负”有关,与债的给付本身可不可分无关。
(一)连带之债
1、连带债权
例如,甲、乙、丙三家关联企业向丁公司共同订购10万吨原材料,约定,到期则丁公司应向提出请求的任何一家公司为10万吨以内的给付。
此为可分债权为基础的连带债权
又如,张某、李某合伙向王某买一头耕牛,约定到期张、或李任一人均可要求王某交耕牛
此为不可分债权为基础的连带债权
2、连带债务
如个人合伙企业,合伙成员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又如连带式保证人的承担债务方式。
同样,它既可以由可分债务为基础,此时,连带债务人可以应债权人请求为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的履行,债发生部分消灭。
也可以不可分债务为基础,此时连带债务人必须,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其为全部给付,部分履行不产生任何履行的效力。
3、内部关系
连带债务,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内部看仍是按份之债,既超额受领的给付应向其他债权人移交,超额进行的给付应向其他债务追偿。
即使是对不可分之债为基础的连带之债,只要能在价值上计算份额,即在移交与追偿问题上将不可分之债转化为可分的,也可以进行移交与追偿。
4、外部关系
A、债权人之一得要求债务人为全部,或部分给付
B、债务人之一必须应债权人要求为全部或部分给付
C、上述个别人进行的全部或部分给付,以及可导致债的消灭效力的抵消、提存、混同、免除等事实,在全体债的关系人之间有效。
(二)按份之债
民法通则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为按份之债。
这里的份额,一般就是指可分之债中,多数债权人、多数债务各自的受领、给付的部分。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重合。债务人、债权人之一发生的给付、给付迟延、受领、免除、抵消、提存、混同、诉讼时效经过等等事端,只能约束具体当事人,不能作用于全体债之关系人。
(三)不真正连带之债
第二十章 债的履行与不履行
1、合同之债的履行
2、法定之债的履行
其中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引起的债,虽为法定之债,但却非由非法行为引起,所以仍有“履行债务”的问题,在其不自觉、实际、完全履行债务时,才引起民事责任
而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本身就是责任,
3、各履行原则对应的民法基本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可对应于民法中的意思自由原则,特别是其中的“自己责任”之要求
全面履行原则,可对应诚实信用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则可对应平等、公序良俗原则
债的不履行
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
一、概念
关于债的移转,有两种理解模式:其一,为物权化的模式,即将“债”整体视为一种“抽象物”,债的移转,好比物权变动场合的物的交付;其二,为债法固有模式,将债看成是由主体、客体、内容组成的法律关系结构,债的移转,特指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这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变动形式
二、债权让与
因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实而引起的,债权人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原债权人地位的债法关系的变动过程。
➠规则——转让合同+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与否看合同
——对债务人的效力看通知
➠法律后果——债务人不变,债权人变
1、转让合同成立,但未通知债务人
➠受让人取得债权
➠ 债务人向转让人履行债务,转让人接受的,债务消灭
➠ 转让人接受债务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对受让人
(1) 法律地位的取代。在债权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 从权利随之移转。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 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如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书、来往电报书信等,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如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担保的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人占有。
(4) 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2、通知债务人后
➠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履行债务
➠ 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变——自己的抗辩权
➠ 债务人的抵销权不受影响【合同法83】
(1) 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2)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例如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被让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以及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利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合同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 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例题】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三/55)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三、债务承担
因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实而引起的,债务人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原债务人地位的债法关系的变动过程。
(一 )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方式
➠ &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法84】
——债务承担的生效取决于债权人同意
2、债务承担的后果
➠ 债务移转于承担人,债务人再给付的,构成代为清偿
➠ 承担人可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他人的抗辩权【合同法85】
所谓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代为清偿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合同性质适于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是不作为债务,或者是不具有转让性债务,不适用代为清偿。当事人之间约定禁止代为清偿的,遵从其约定。第二,第三人的给付行为必须达到债的清偿目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第三,第三人代为清偿必须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例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6/三/57)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答案【ABD】
本题涉及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代为清偿等问题。根据《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根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本题中,甲、乙、丙三方约定后,丙即承担了乙对甲的债务,故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以及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AB选项正确。根据三方约定,丙承担了乙对甲的债务,则乙退出了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若丙不对甲清偿,甲无权要求乙清偿,故C选项错误。
本题中,乙对甲清偿,应根据其具体情形而定:若乙具有为丙清偿的意思,且与丙达成一致意见的,构成代为清偿;
若乙并无为丙清偿的意思,乙与丙之间也无关于代为清偿的意思,则不构成代为清偿,其效果为,对甲而言,系获得不当得利,但并不免除丙对甲的清偿义务,在乙、丙之间也不形成追偿关系,乙得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故本题D选项存在不周延的嫌疑。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与代为履行的区别问题。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脱离了该债的关系,如果受让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对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在代为履行中,代为履行人拒绝履行或者履行存在瑕疵,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向代为履行人追究违约责任。
在具体案例中,应区分谁与谁之间达成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般为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应为代为履行,因为法律禁止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义务。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企业分立中债权、债务分配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对抗效力
➠➠《合同法》第9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题】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贷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1997/三/3):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3、继承中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章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通过代位权或撤消权之行使,确保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至不当减少或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的保护机制与债的保全的制度功能
(一)债权的法律保护
1、债权的自身效力——原权、救济权
2、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无限责任
(二)债的保全的制度功能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虽是全部个人财产,但其财产的质量与数量却处于随时变化中,其价值的贬损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对有关价值贬损,法律要行甄别,对正常变化,认为是债权人之财产权自由与对债务人的风险,而不为过问
但对于某些明显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为目的或后果的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危机的行为,法律仍会进行反向调整
三、债权人代位权
(一)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向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
(二)构成要件【合同法意见(一)11】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1)抚养、赡养等特定的身份之债
2)继承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3)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4)劳动报酬、抚恤金、人寿保险金等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怠于——不以“诉讼”或者“仲裁”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合同法意见(一)13】
(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起诉方式【合同法73】
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法意见(一)14】
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四)代位权行使之效力
1、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要注意一点:
传统民法中的代位权行使的直接目的是确保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的扩大,而不是债权人直接通过代位权行使受偿。故债权人代位从次债务人处追回的清偿财产,除了可优先清偿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费用外,应先归入债务人财产综合,并确保全体债权人,而非代位权债权人的一己之利。此为著名的“入库规则”。
然在我国《合同法》中已完全抛弃上述规则:
代位债权人可直接由次债务人处接受清偿,以实现主债权。
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其他主债务人,则不得从中受偿。
这令我国的代位权人较其他债权人,取得某种就次债务人的清偿财产优先受偿的能力。这这实际上已被附加债的担保的功能了。
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
供货合同
关于供货合同协议书长期供货合同范本下载关于供货合同协议书合同范文下载长期供货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三/54)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ABC】
四、债权人撤消权
(一)因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得撤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以维持债权人财产数量的权利。
(二)条件【合同法74】
1、债权已经存在
2、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未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不需要受让人知情
——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情的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合同法意见(二)18】
有偿行为时受让人的主观状态:
① 受益人的恶意,是在其取得一定财产或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在考虑之列;②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第三人(受益人)有恶意为已足,与债务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是否有恶意,在所不问。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法意见(二)19】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 < 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 > 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
4、 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实现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例题】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三/51)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答案【CD】本题涉及债权撤销权、代位权以及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
A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题中,甲、丙之间达成的赠与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故为无效, B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继承权不为债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客体,故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表述不完全,为错误选项。
(三)撤销权的行使----起诉方式
➠管辖法院: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 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法院可追加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四)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75)
A、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B、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注意:5年与1年的关系——超过5年不保护
(四)撤销的后果【合同法意见(一)25、26 】
➠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例题】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2005/三/9)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A
本题涉及行为无效、撤销权、代位权和侵权责任问题。本题中,甲为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丙,且丙明知,符合撤销权的条件,但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过期撤销权消灭。本题中,乙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主张撤销权,故撤销权消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不符合代位权的条件,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侵害权利人的绝对权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本题中,丙并未侵害乙之权利,故不存在侵权责任承担。本题中,甲和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为行为无效之理由,而主张行为无效不存在期限问题,故乙向法院主张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
一、履行
➠对同一债权人数债权的履行顺序——抵充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合同法意见(二)20】
➠ 主债务外还有其他费用利息时的履行顺序: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二、提存
(一)提存的条件: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 债权人下落不明;
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情况。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法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101】
例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债务消灭
➠债务人提存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下落不明除外(后合同附随义)【合同法102】
➠ 提存标的物的孳息、风险负担:归债权人承受【合同法103】
➠提存的物上代位:将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也可【合同法意见(二)25】
➠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 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合同法103条】
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 5年除斥期间经过(从提存时起算)的法律效果: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104条】
【例题】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三/44)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答案 AC
三、抵销——单方行为
(一)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种类相同且一方要求抵消、或不同类但双方同意抵消【合同法99、100】
① 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一等品和二等品,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允许以高品质的给付抵销低品质的给付;② 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销。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可以抵销,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乙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销。
3、双方债务到清偿期
若债权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的话,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对此需注意以下几点:① 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销;② 自动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只要债权人给债务人以宽限期,宽限期满即可抵销;③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
4、 法律无抵销禁止的规定【合同法99】
例如,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再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5、当事时人无不得抵消的约定【合同法意见(二)23】
6、依债的性质非不能抵销。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例如以不作为债务抵销不作为债务就达不到合同目的,故不允许抵销。
(二) 特殊抵销
① 双方互负债务,一方债权过诉讼时效
② 种类相同且均已到期
③ 法律或当事人无抵销禁止的规定
法律效果:一方债权人(其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的)享有抵销权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权利人不享有抵销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一般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用于抵销。对此,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
【例题】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三/4)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答案【A】
(三 )抵消的行为方式
(1) 抵销为单独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2) 抵销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销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3) 抵销应由抵销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自受动债权人了解或通知到达受动债权人时发生效力,受动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自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4)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因为附有条件或期限,使其效力不确定。
(四)法律效果
双方都有抵销权;在抵销的范围内双方债权一同消灭
(五) 抵销异议期【合同法意见(二)24】
有约定异议期,必须在此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无约定异议期,必须在抵消通知送之日其三个月内起诉。
第二十四章 不当得利之债
一、概念:因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并致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而引起的,以得利人向受损人反还所得利益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构成要件
1、一方受有利益
A、受益的形态: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
B、受益的法律形式:权利的增加与义务的减少
问:拾得遗失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为什么?
问:添附是否可以构成不当得利,为什么?
例:某甲假借某知名字号,销售产品,获得利润10万元,但字号经营人已却因为甲冒用自己字号销售伪劣产品,而倒了招牌,损失达千万之巨。
问,若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范围是多大?
答:10万元。
2、 一方遭受损失
直接损失——不当得利反还是以利益所得确定反还范围,而不是以损失的范围确定
间接损失——不作为返还范围
例:甲在一次业务中错误的多向乙电汇了100万元,因此发生了资金紧张问题。在追回100万以前,无奈向丙借高利贷,发生利息10万元,问这是否可以作为要求利益反还的范围?
答:不能
3、受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A、直接因果关系之说
受益与致损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优点:法律关系一目了然‘缺点:对构成要件要求苛刻,可能放纵了得利人,而致受损人利益不保。
B、间接因果关系说
只要受益在事实上是损害的原因,纵然中间有其他中介环节,也承认因果关系的存在。
间接因果关系说的优点: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利益衡平功能;缺点:过长的因果关系链条,在证明上、在保护得利人不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的公平性上,存在问题。
例:张某曾经将李某寄托在其处的建筑材料私扣了一批.后在一次风灾中,张用这批私扣的材料为家中无人的王家紧急加固了屋定.
问本案中是谁受益,谁受损,原因是什么?
例:张某在一次交易中多找补了李某四元钱,后查明李某用这4元钱买了两注彩票,其中一注竟然中了500万大奖,问张某的损失是什么,李某的获益又是什么,不当得利之反还范围多大?
答:4元
4、无法律上的根据
A、法律上的根据,是证明得利人受领利益,并保有利益合法的,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
如法律规定原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添附以后的新不动产所有权,此为法律规定的根据;又如当事人约定在某日交付某物以实现所有权的变动,这一约定(之债),就是约定的根据
B、对于约定产生之根据,无法律上的 根据可能是指自始无根据,如合同无效,也可能是嗣后失去根据,如合同被撤消等。
C、对于约定产生之根据,在某些非常特殊之情况下,虽然合同有效,但合同经济目的对双方或一方之丧失,仍旧可以认为是得利缺乏法律上的根据。
【例题】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2005/三/10)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A选项中,丙的自愿偿还行为并未使乙得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求。B选项中,乙的房屋升值并未使甲遭受损失,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求。C选项中,甲拾得的100元钱,甲即取得该100元钱的所有权,其还乙的欠款并未使乙受益,甲与遗失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D选项符合不当得利之要件,故D选项正确。
三、给付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不当得利,强调得利、致损的利益格局,是由受损人直接向得利人的移转/受领利益的行为——给付——造成的。
2、给付的不当得立之债的制度目的,是要使给付人,向给付的受领人可要求返还给付的结果,作为交易活动失败的救济。
例,粗心大意的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取了存款人户1万元存款后,竟又将钱连同存折一起返还给了存款人。因对方拒绝归还,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存折的所有人陈女士返还这1万元的不当得利。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被判向银行返还1万元并承担410元诉讼费。
3、给付的不当得利在构成要件上的特殊要求
A、取得财产利益是基于一方有意识、有目的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给付
B、另一方当事人受损同样是基于上述给付,所以给付直接发生在受益人、受损人之间
C、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欠缺给付目的,但这有可分为
其一,因原因行为无效,被撤消而导致给付目的在实质上、形式上均告消灭,即债的关系消灭,或根本不存在。例如:非债清偿:本未负担债务,而误以为有债务而向对方清偿。又如,基于无效合同、被撤消合同的给付
其二、原因行为有效,但因客观情势变迁,或者合同义务人的重大违约,致使原因行为所设定的给付目的虽形式上存在,但实质上已经不可能达到。例如:被宣告死亡的当事人的人身保险受益人在受领保险金后,死者“死而复生”。又如,债务人根本违约,致使债权人关于通过给付将取得回报的预期完全落空。
4、看似构成给付不当得利,实际不构成的情况
A、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虽无正面的法律根据,但也不作为不当得利处理
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以后,不得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B、明知无债务而进行“清偿”,视为赠与。
例如:时效取得所有权之人,向原所有权人履行所谓返还原物的侵权责任。
C、非法原因的给付,受损人不得要求对方返还利益
如,向对方清偿赌博所生的债务;向游医支付非法堕胎的手术费用。
D、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视为不当得利,而视为债务人自动放弃时效利益。
E、多付给劳工的工资视为自动提高劳工的工资,不为不当得利,但是应予注意的是,如果是会计人员的错误,或者是银行部门的错误,在工资存折上多支付的工资,应视为不当得利。F、强制交易不形成不当得利。强制交易因违背了他人意志,虽然给他人带来利益,但法律为了抑制强制交易行为,此种利益不为不当得利。
【例题】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您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政治。本案应如何处理?( )(2004/三/11)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返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返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D】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等问题。本题中,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未与王先生协商一致,帮助洗车,虽然未王先生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但对停车场来说,其利益利益受损不是基于自己的错误而发生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A选项错误。本体B选项涉及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必须由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不为无因管理。本题中,停车场工作人员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管理他人事务,其目的并非为车主利益考虑,而是为了自己的获利,故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B选项错误。本体C选项涉及合同关系,依《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单方的一厢情愿并不能成立合同,因此,C选项错误。综合以上分析,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四、非给付的不当得利
1、非给付性不当得利不是指造成得利、受损后果的原因集合中没有给付行为,而是说,即使有给付行为,也不直接发生在受损人与得利人之间。
2、主要类型
A、 因受益人的行为而生不当得利
它要求:首先、受益人的受益是基于侵害受损人的财产利益的侵权行为,如出租他人的房屋而自己取得租金、使用他人托管之物、在他人房屋外墙上绘制广告,等等。
可见,受损人并未主动向受益人为任何“给付”,而受益——受损,乃受益人主动侵害的结果。故受益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往往与侵权行为竞合。
其次、这里无法律上的原因,指缺乏将受益人的侵权行为转化为受益人的合法、有权行为的受损人的授权,也没有法律关于此方面的特别授权。
例如,承租人取得了所有权人关于允许其转租房屋的授权;广告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允许其利用外墙打广告的授权。
例1:甲公司未经乙同意,擅自将其公司的大型广告牌悬挂于乙家墙上,由于乙家所处的位置比较好,广告产生了较好的效益。乙不希望自家墙上挂有广告牌,于是与甲公司协商拆除。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乙将甲公司告到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决甲公司拆除广告牌,并向乙返还因悬挂广告牌所获取的不当利益。
例2:丙与丁之间签订了1份5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在租赁期届满后,丁不愿再将房屋出租,而是希望暂时空着,等忙完手中的事情后再另做打算。但丙却以种种理由,一直拒绝搬出租赁屋。丁无奈,只得一纸诉状将丙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决丙搬出租赁屋,并返还占有期所获的不当利益。
有人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这两个案例似乎并不符合法定不当得利所需的条件。而上述案例中乙与丁看上去却好像没有受到什么损害,两被告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提出抗辩的,即原告并没有获利之计划或打算,放着也是空放着,本身并不生利益,既然不生利益,有何来损失可言?据此,有人便认为,此种情形下只有利益而无损失,是利己不损人的行为,不应当适用不当得利之规定。
“造成损失”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积极的受损,一是消极的受损。积极的受损指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得到增加,消极的受损指不应当减少的财产却减少了。但这两方面指的都是现存的或已可预期的各种利益,并不包括两案例中反映的情况。毕竟,两原告确实没有利用的打算,也确实不存在因被告利用而使原告本可以通过实现或可预期之利用带来的收益受损。至此,通说难以解释两案例中的情况了。
思考:如何证明不当得利的构成?
B、受损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不当得利
在一般情况下,受损人引起不当得利的自己的行为,就是给付。但在某些情况下,一些本来不是为了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本不是给付),却发生了与给付导致不当得利类似的效果。
例如,庸医给病人乱用药,病人居然药到病除,病人以庸医无照行医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这时,病人在治好病的前提下想节约的医药费,就是不当得利。
C.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D.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E、因第三人的行为所生不当得利
例如,某甲擅自挪用某乙家中的材料为某丙加固房屋,则某丙对某乙的不当得利,是由第三人某甲的侵权行为与添附行为造成的。
【例题】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 (2008/三/56)
A.承揽合同之债 B.委托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D】
五、理律杯例子的解析
六、不当得利返还之债
1、返还的原则——以返还得利人不当保有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填平受损人的损失为目的。(所以返还数额可能高于、等于或低于损失)。
2、返还的客体范围——原物与孳息
A、善意得利人,一般只返还在被请求时现存的原物与孳息。若所获利益已不存在,可酌情减、免债务。
B、恶意得利人,返还其曾取得的一切原物与孳息,以及应当取得而由于其怠于取得而未实际取得的一切孳息。
C、善意、恶意与转化
善意与恶意是就在得利时,当事人知不知道所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言。
如果其得利时为善意,后来却知道或应当知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则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其,其善意得利人的地位转为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加重。
例:张某从李某处买来一头母牛,交付时母牛已经怀孕,后生下一头小牛,张某将牛卖了得款600元。后张某从李某处得知,交付时错将一头本地牛交付成荷兰种牛,这让其遭受重大损失,要求张某归还种牛。张某不愿归还,但又怕无法久拖,于是不再细心照顾母牛,致使其生病,产下一牛犊体弱,不到1周便夭折。
问,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反还哪些利益?
【例题】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三/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