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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监察机构刑事司法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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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监察机构刑事司法职能研究 2008年3月 第2期(总第164期) 孛矧学落 AcademicJournalofZhongzhou Mal"。.2008 No.2 【法制史研究专题】 明代监察机构刑事司法职能研究 徐晓庄 (辕骛唐市公安局法籁爱,浮毒驻马痿463000) 摘要:明代的监察机狗体系包括监察御变、六稃给事中以及地方总督、逐抚和行管裢刑按察霹及英分霹。该棍祷 各部门在分别独立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同时,分别独立行使刑事侦查、刑事审判、执行刑罚、刑事司法监督等刑事司 法职能,因此在明代刑事司法体系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髑。’...

明代监察机构刑事司法职能研究
2008年3月 第2期(总第164期) 孛矧学落 AcademicJournalofZhongzhou Mal"。.2008 No.2 【法制史研究专题】 明代监察机构刑事司法职能研究 徐晓庄 (辕骛唐市公安局法籁爱,浮毒驻马痿463000) 摘要:明代的监察机狗体系包括监察御变、六稃给事中以及地方总督、逐抚和行管裢刑按察霹及英分霹。该棍祷 各部门在分别独立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同时,分别独立行使刑事侦查、刑事审判、执行刑罚、刑事司法监督等刑事司 法职能,因此在明代刑事司法体系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髑。’ 关键词:瞬代;盗寨祝祷;掰事职畿 、. 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I(2008)02枷190—04 明代的监察机构是明代政治制度体系的熏要组 成部分。它不仅肩负着重要的行政监察职能,而且 还承担着重要的刑事司法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因此在哽代刑事司 法体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明代的监察机构体系 明代的监察机构体系菲常庞大,它包括监察御 史、六科给事中以及地方总督、巡抚和行省提刑按察 司。臻代的监察鬻史包摄在京的都察院、十三道监 察御史以及派遣各行省的巡按御史。都察院的主要 职能是行政监察,“主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 邪、小入构党侔藏福乱政者劾;曳露富畏茸贪餐坏官 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粥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 劾”。十三道监察御史的职责是“纠察内外酉司之 富鄂。或露搴瑟劾,或封搴奏劾”④。都察貌奉旨向 皇上推荐监察御史为“巡按御史”巡按地方始于洪 武十年(1377),巡按御史的行政监察职权很大, “⋯⋯代天予巡狩,所按藩骚太臣、意州县富诸考 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②。 给事中是明代重要的监察机构,其行政监察职 责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都露司之 收稿日期:2008—Ol_28 接蠹篱奔:徐爨藏,舅,驻马癌事公安羼法餐瑟受长。 190 事”③。“凡章奏出入威必经国,有所遗失羝牾更易 紊乱皆得封驳,事有关系抄发过部,略用参语,谓之 抄参,部覆录入疏中。凡朝政之得失、百富之贤佞, 皆许联署以闻,实兼前代谏议、李}阚、拾遗之职 也。”④ 臻代巡抚、总督作为分镇地方的封疆大吏,最初 也是以中央监察官员的身份分遣地方的。只是为了 控制协调地方行省“三司”,才逐步发展成节制三司 的地方大员,其监察职能也不断弱化,逐渐地发展为 镇守地方的行政官并且成为监察御史监督的对象。 后来,明中央对这种变化予以肯定:万历“十二年 (1584)定抚按各有职掌,巡挠主拊循,巡按主纠察, 除重大事情照旧会行外,余各举其职,不得复相侵 越”⑤。 提烈按察使司蹩唆代重要鹣行省级绝方蓝察梗I 构,因与都察院互为表里,共掌风宪之职,因此明人 称都察院为内台,按察司为外台,“与都察院并 重”@。洪武十五年(1382)燕魔髑县遍设按察分 司,二十九年(1396)改为分巡道,作为按察司监察 府州县的派出机构,“凡官员贤否,军民刹病,皆得 廉阋绑举”④。并盛耩纠不炙蹩府州县宫,对于钦差 万方数据 明代监察机构刑事司法职能研究 巡按御史,也在纠不免,“宣德三年八月(1428),巡 按山东御史李素⋯⋯与县民李尚女奸,娶为妾。御 史赵纯亦娶门子郑能妹为妾,先后为山东按察司所 纠。素时已死,逮纯下狱论罪”⑧。所以为明代地方 监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代的监察系统的特点是各自独立、自成体系。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和左、右佥都 御史,在行使监察职能时,各自独立,直接向皇帝负 责。各省道即十三道监察御史,设监察御史掌道事, 各道监察御史为专对一省三司行政的监察机构,其 对外专职某省监察职能称某道,对内协管中央某部、 院、寺、监,自成衙门,都察院都御史非为其长,仅为 其“表率”⑨,各道监察御史“虽与都御史相涉,而非 其属官,直名某道,不系之都察院,事得专达,都御史 不得预知”@,“巡按御史”即“分巡按治”之意,从洪 武十年(1377)秋七月开始分遣,其巡按地方十三行 省每省各一人,甘肃一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北直 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其身份为监察御史,“巡按”为 其差,根据省道位置重要与否称“大差”、“中差”、 。小差”三种,每差为期一年,差满回京由都察院考 察是否称职,出则由都察院在御前点差,当差直接向 天子奏事,使毕向天子复命。虽受都察院考察但是 不是都察院的属吏,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六科给事 中系在京独立的监察机构,虽各属各部,但不受部尚 书节制,也不隶属都察院,有自己单独的办公机构, 同样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二、明代监察机构的刑事审判职能 明代监察机构在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同时,还 肩负着重要的刑事审判重任。据《明史·刑法志》 记载:“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 正。”@据此可知,在明代,刑部“受天下刑名”,是直 接从事刑事审判的衙门,大理寺掌“驳正”,是刑事 审判的复核机关,也是专职的司法衙门,但是都察院 只掌“纠察”似不全面。洪武十七年(1384)闰十月 癸丑,明太祖“命天下诸司刑狱皆属刑部,都察院详 议平允,又送大理寺审复,然后决之”@。据此可知 明代的都察院不仅只是监察机关、而且还是重要的 刑名司法审判衙门,因此与刑部、大理寺共称为“三 法司”。“三法司”是传统的称谓,它由唐代的“三司 受事”和宋代的“三司推事”发展而来,到明代逐渐 形成“三司会审”,但是在明代,刑部、都察院对重大 疑难案件不仅有地位平等的三司联合审理职能,而 且对于平常案件的审判,在地位上还有其特殊性。 即在级别上刑部、都察院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各自 独立受理审判自己职权内的案件,并各自独立拟定 罪名后送大理寺审复,此时,大理寺又是刑部、都察 院的终审部门,对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有独立的 封驳权。另外,“三法司”之称,还不能囊括明代中 央所有的司法机关,除了复核机关大理寺,具体就侦 察和审判而言,明初已形成了四个平行的侦察审判 系统。第一类为“民人”案件审判系统,“民人”的刑 名案件,在地方“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 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 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因为范 围比较广,因此是明代刑事案件的主流,形成了一个 独立的“民人”案件审判系统。第二类为职官犯罪 审判系统,在地方由提刑按察司(分司)和巡按御史 根据犯人所犯罪行大小以及身份品级高低或问拟或 。实封奏闻”,在京直接由都察院管辖,形成了一个 职官案件审判体系。第三类为军人犯罪案件审判系 统,在地方,由卫所、行省都司断事官审理,重大复杂 案件上报京师五军都督府断事官复理,建文以后五 军断事官被革去,其职归刑部、都察院。第四类是 “诏狱”类,即皇帝直接命令锦衣卫、东厂办理的朝 官犯罪或谋反等重大犯罪的案件,此类案件由锦衣 卫镇抚司、东厂侦结后将证据材料送法司拟罪或加 参语(拟罪意见)后送法司或直接拟罪奏进皇上,不 经法司,从侦查到审判,直接由锦衣卫、东厂全部完 成。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诏狱”就是独立的司法 系统。由此可见,在整个明代,即使后来中央五军都 督府五军断事官的复审权并入刑部,也不是象有的 学者所称有“两个互相平行的司法审判体系”@,而 是至少有三个相互独立的司法审判体系。如果上溯 到明初,完全可以说有四个独立的刑事司法体系存 在。即以皇帝为最高审判官,以民人案件、职官案 件、军人案件、“诏狱”案件四个独立平行的中央司 法审判体系。而大理寺只对刑部、都察院所审案件 行使刑事复核权。 明代监察御史的刑事审判职能主要有:一是京 师轻微案件的侦查权。此项权力主要由京师五城巡 城御史行使。正统以前,明政府并未实行巡城御史 制度,正统年间始设五城巡城御史,“凡事有奸弊, 听其依法受理送问”∞。“景泰中,京师多盗,差御 191 万方数据 中州学刊2008年第2期 史十人捕治,事平留五人分理,建立公署,凡有奸弊 诸事,许受理送问。”@对于重大刑事案件仍须送法 司按问拟罪。巡城御史在捉获图谋不轨的犯人之 后,直接“研审”即审问取证上奏皇上,皇上往往批 旨“法司审明正法”∞。这就等于巡城御史完成了 侦查任务将案件交给了法司。二是审判权。第一, 初审权。都察院系统对刑事案件的初审分行省巡按 御史对地方刑事案件的初审和都察院对京师刑事案 件的初审。宣德年间,刑部主事李顺等祭祀天地不 敬谨,宣宗“命都察院治之”@。即京师部、院、寺、 监官有犯直接由都察院侦办。第二,复审权,即对各 行省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初审的刑事案件的复审;由 于都察院专门设有监狱,由专门的内设机构司狱司 管理,因此无论监察御史侦办的京师案件或是地方 按察司、巡按御史上报的案件,其人犯都由司狱司监 狱单独关押,这也是明代监察机构行使刑事审判权 的一大特色。第三,受理给事中批转鼓下案件。监 察院系统对于给事中转来的案件,无论是初审或是 复审,都要送大理寺审录,即复核,然后再由都察院 根据案件性质处理,徒流案件经发原审机关执行刑 罚,绞斩案件上奏皇上请旨处决。第四,参与会审。 明代的会审有三法司会审(由唐宋的“三司推事”发 展而来)和“九卿会审”两种,无论是三司会审或九 卿会审,都必须有都察院参加,表明明代都察院除独 立审判一、二审案件以外,还有参与与其他行政、司 法机关联合审理案件的职能。三是参与“审录”。即 “录囚”或“清滞狱”。“审录”是明代都察院与其他 司法机关联合进行的清理淹滞狱囚的恤刑活动。明 代的巡按御史与京师都察院一样也享有初审、复审 权。其主要的刑事司法对象是对行省提刑按察司初 审的案件的复审和州及行省“三司”六品以下官吏 犯罪的初审,有时也与按察司联合审理案件。另外, 巡按御史还有一个重要的刑事审判职能,即对地方 重囚的“审决”,据万历十三年(1585)四月舒化等修 《问刑条例》“处决重囚事”称:“该本部覆河南巡抚 吴自新咨称:巡按缺人,处决重务,难以他官代理。 照依先年江西、广西巡按御史未任患病旧例,当年暂 停审决,仍候新巡按至日,下次施行。”⑩由上例可 见,巡按的“审决”权之专擅,他官难以替代。巡按 对于省布按司官员的犯罪案件,可以按照中央政府 的指派进行按问。正统十年(1445),福建左布政使 方正及按察使谢庄具犯娶部属女为妾罪,“下巡按 192 御史问,得实,遣戍大同”∞。四是审判监督权,即 “吊刷案卷”,也就是对府州县已审结的案件进行调 卷复查。“吊刷案卷”与“照刷文卷”有本质的区别, “照刷文卷”是对行政机关日常行政开支的审计行 为,“吊刷案卷”为刑事司法监督行为。 另外,作为重要的行政监察力量的六科也同样 肩负有刑事审判职能。六科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主要 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三法司会审”和“九卿 会审”。“凡三法司奉旨于午门前鞠问罪囚,掌科道 亦预”@。六科参与会审,不是临场监督,而是直接 与三法司一起参与讯问。二是值鼓受词,批转控告 案件。值鼓受词,即给事中在午f-JYI"登闻鼓下受理 击鼓诉冤者的控诉材料,直接批送“法司”办理,这 是六科参与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方式。三是奉 旨直接独立到地方复查刑事案件。四是刑事司法监 督权,即为其他司法机关签发“驾帖”凭由缉拿人犯 的权力。这项权力由刑科行使,权力极大,有时就连 横行不法的厂卫也受到制约。如万历元年(1573) “王大臣事起,冯踏密差数校至新郑声云‘钦差拿 人’。胁高文襄(拱)”,高拱让校尉出示刑科“驾 帖”,校尉拿不出,只好作罢。曾五是封驳权。“封” 即给事中对皇帝所下之关于刑事审判的谕旨进行审 阅,认为不妥时予以封还不发。“驳”即对刑部或都 察院的拟罪意见如果认为不妥驳回再拟。六是“三 复奏”,即对死刑罪犯执行前向皇帝奏请,这是刑科 给事中的一项专门的刑事司法职能。七是法场监 刑。明制,凡京师处决人犯,须有刑科给事中一员临 场监刑,遇有囚犯家属临刑喊冤,监刑给事中可以决 定批字给校尉,传令停刑候旨。“凡奉旨处决重囚, 本卫从刑科给驾帖差官同法司监决。其囚人家属或 奏诉得旨姑留者,校尉从刑科批手,驰至市曹停 刑。’’o 明代巡抚、总督的刑事审判职能主要是受理词 讼和平反冤狱。明代巡抚最初并不直接参与地方诉 讼,只是按照皇上敕书的派遣按抚地方、监察行政, 随着时间的延长,便以地方官的身份参与地方的司 法活动。首先,直接受理词讼,有些巡抚官为了断好 案子,还留意民情、了解自然现象,如“江南巡抚大 臣周文襄公忱⋯⋯有一册历(即日记本)⋯⋯每日 阴睛风雨,亦必详记”。有一个刁民想诈骗官府漕 粮,称所承运漕粮船只被风吹覆,“公诘其失船为何 日?午前午后?东风西风?其人不能知而妄对”, 万方数据 明代监察机构刑事司法职能研究 被周巡抚识出破绽,避免了一起官粮被骗案。@其 次,平反冤狱。作为行省巡抚大员,直接受理词讼初 审案件并不多,但接受民人的上告申诉,应当是其日 常工作的一部分,《菽园杂记》的作者陆容曾亲历了 巡抚平反冤狱的一起案例。天顺三年(1459),南直 隶清军御史郭观用法酷刻,陆家时为里正,被人诬告 牵连,举家遭遣,于是便申诉到巡抚崔某处,崔某经 复核,为陆家及其他被诬的二十四人平反冤狱。圆以 上两例可以看出,巡抚为地方官,所受多“民人”案 件,与地方府、州、县官有点相似,这也说明巡抚官由 监察官向地方行政官的角色转换。另外,巡抚对于 所巡地方官吏犯罪则只能依照《明律》规定“实封奏 闻”,如天启元年(1621),兖州府加祥县知县边某犯 赃,巡抚李长庚不是就地拿问,而是与巡按御史毕懋 康分别参奏,将边知县的犯罪事实上报给了中央政 府,由中央政府差官查办。固 明代行省三司之一的提刑按察司为行省重要的 刑事司法机关。“按察史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 察官邪,擒治贪酷,禁治强暴,平谳刑狱。”④明中期 以后,随着巡抚总督及巡按御史对地方刑事司法权 的加重。按察司的刑事司法权力有所减轻,嘉靖年 间,世宗皇帝有所觉察并重申“祖制”,要求按察司 厉行对包括巡按御史犯罪在内的地方刑事司法管辖 权,使按察司的司法权威有所恢复。固 明代的监察系统,在行使刑事审判职能时,根据 明代审判机关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其参与办理的刑 事案件,基本上以职官案件为主,尽管镇抚司也管辖 严重的职官犯罪案件,与都察院分掌职官案件的办 理权,但监察系统除了参与会审或复审民人重大案 件外,一般不单独初审民人犯罪案件,这也体现出其 对地方官员司法行为的监督。在监察系统内部,就 明代职官犯罪的管辖而言,由于官位的高低,任职地 域的不同,管辖机关亦不相同。如《大明律》第五条 规定:“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 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 问明白。’’@ 综上述,我们可以看出:明代监察体系具有两大 职能,即行政监察职能和刑事司法职能,其中刑事司 法职能主要是从事官员犯罪的审判与刑罚的执行。 因此说,明代的监察机关既是行政监察机关,又是刑 事司法机关,既从事行政监督,又从事司法监督,既 是侦查机关,又是审判机关,同时又自设监狱,执行 刑罚,是明代国家机构中结构最复杂、职能最广泛的 庞大的国家机器,研究它,对研究明代政治制度具有 重要意义。 注释 ①⑧《春明梦余录》卷四十八第八六九册,《都察院>,上海古籍出版 社,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4页。②《明史》卷七十三,《职官二>, 上海古籍出版,1986年,第194页。③《明史>卷七十四.‘职官三>, 上海古籍出版,1986年,第198页。④《春明梦余录》卷二十五第八 六八册,<六科),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四库全书)本,第318页。 ⑤⑥⑤②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十三,<都察院),北京古籍出版 社.1984年,第320—32l页。⑦刘双舟:《明代监察法制研究>,中国 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8页。⑨《万历野获编》卷十九,《台省>f 中华书局,1959年.第498页。⑩张萱:《西园闻见录》外编卷九十 三,转引自台湾学者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4年,第25页。⑩《明史》卷九四。《刑法志(-5),上海古 籍出版社,1986年,第255页。⑩《钞本明实录>,<明太祖实录>第二 册一六七卷,洪武十七年闰十月癸丑,线装书局,2005年,第101页。 ⑩《大明律》卷二十八,《有司决囚等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 219页。⑩参见《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⑥《大明会典》卷二一o,《都察院》,台海学海出版社,1988年, 第2800页。⑩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城坊>,北京古籍出版社, 1984年.第23页。⑩《钞本明实录),‘明熹宗七年都察院实录》第 24册卷二天启元年五月二十日.线装书局,2005年,第47页。⑩《典 故纪闻》卷九,中华书局,1981年,第156页。⑩《大明律》附录《问刑 条例>“有司决囚等第新颁布条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41页。 ④《万历野荻编》卷二十二,《司道>,中华书局,1959年,第567页。 ③《大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台海学海出版社,i988年,第2841 页。②《万历野获编》卷二十一,《禁卫)。中华书局,1959年,第534 页。@《大明会典》卷二二八.《上二十二卫>,台海学海出版社,1988 年,第8003页。@《菽园杂记>卷七,中华书局,1985年,第8l页。 ⑤《菽园杂记》卷二,中华书局,1985年,第12页。④《钞本明实 录>,《明熹宗七年都察院实录》第24册卷一,线装书局.2005年,第 439页。@《大明律)卷一‘名例律>“八议”、“应议者犯罪”、“职官 有犯”,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页。 责任编辑:王轲 193 万方数据 明代监察机构刑事司法职能研究 作者: 徐晓庄 作者单位: 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制处,河南驻马店,463000 刊名: 中州学刊 英文刊名: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年,卷(期): 2008,""(2) 被引用次数: 0次 参考文献(25条) 1.《春明梦余录》卷四十八第八六九册,《都察院》,四库全书本 2.《明史》卷七十三,《职官二》 1986 3.《明史》卷七十四.《职官三》 1986 4.《春明梦余录》卷二十五第八六八册,《六科》,四库全书本 5.《天府广记》卷二十三,《都察院》 1984 6.刘双舟 明代监察法制研究 2004 7.《万历野获编》卷十九,《台省》 1959 8.张萱 《西园闻见录》外编卷九十三 2004 9.《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 1986 10.钞本明实录 2005 11.《大明律》卷二十八《有司决囚等第》 1999 12.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2004 13.《大明会典》卷二一○,《都察院》 1988 14.孙承泽 《天府广记》卷二,《城坊》 1984 15.钞本明实录 2005 16.《典故纪闻》卷九 1981 17.有司决囚等第新颁布条例 1999 18.《万历野荻编》卷二十二,《司道》 1959 19.《大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 1988 20.《万历野获编》卷二十一 1959 21.《大明会典》卷二二八《上二十二卫》 1988 22.《菽园杂记》卷七 1985 23.《菽园杂记》卷二 1985 24.钞本明实录 2005 25.《大明律》卷一《名例律》"八议"、"应议者犯罪"、"职官有犯" 1999 相似文献(10条) 1.学位论文 李婷 试论明代的监察制度 2005 朱元璋在元末农民大起义胜利、推翻元朝的统治的基础上建立了明朝。他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原有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 ,建立起一套更加强化和更加高度集权的监察制度。明朝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最注重监察制度,因此建立了庞大的监察机构,包括都察院、十三道监 察御史、六科给事中,以及地方上的提刑按察使司等机构。从而构成了一张内外相控、上下交叉的严密网络,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监察体系。这一套制度 是对前代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由于这种制度既有继承,义有发展,从而更加完善,适应了历史的潮流,更能发挥高度集权化的君主专制制度的整体功能 ,在国家政治、教育以及经济生活等不同领域中发挥出监控部门的明显效用,对王朝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简要地介绍了明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讨论了它的作用、在六个方面的特征,及其后期的衰落和局限性等内容。 2.期刊论文 李勇 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 -档案时空2008,""(9) 贪污腐败是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诗经·大雅>中即有"贪人败类"之语,中国东汉的梁冀、南宋的贾似道、明代的严嵩、清代的和砷等,都是中国历史 上有名的大贪官.贪官污吏,不仅直接损害普通民众的利益,而且威胁政权稳定,因此自古以来一直是统治阶级打击的对象. 3.学位论文 徐克勉 明代监察制度探析 2007 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最复杂的,它体系严密、纵横交错、层层监督,监督既包括对人的监督,也包括对事的监督 。在对人的监督方面,全国上下除了皇帝本人,几乎把明代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官员,包括监察官员本身,都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在对事的监督方面 ,其所监督对象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从政治、经济、军事、司法领域一直延伸教育学术文化以及宗教思想精神领域。由于受到最高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明朝监察制度呈现出许多不同于以前各个朝代的独特之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了许多科学严密的具体制度,监察制度在维护明朝专制统治的长治久安方面发挥了积 极作用;但同时,明代监察制度从本质上说是明朝权力高度集中的专制体制的重要支柱之一,从其设计到运作都是为无限集中的专制皇权服务的,是整 个专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也不可能达到政治权力的有效制约和良性运作。 明代的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明代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同传统的监察制度有着极强的继承关系,同时它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有所发展,有所创新,形成了古代监察制度极其完备的形态。而分析研究这一时期的监察体制不仅有助于了解明代的监察体制在整个中国监察史中的地 位,理解其在明代政治制度上和专制皇权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使我们深刻的认识到在一个绝对的皇权专制时代,监察制度严重依赖于皇帝一个人所 造成的消极影响。更重要的希望它能启迪今人的思维,为当代中国的监察制度建设与发展、为当前亟待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借鉴。本 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代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职权。本部分分别对明代中央和地方各个监察机构的建置、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简要的阐述。明代中央监察系统 主要包括都察院系统、六科给事中系统。地方监察系统主要有负有监督地方职责的总督和巡抚、省级常设的监察机构提刑按察使司和其派出机构分巡道 、以及定期出巡地方巡按御史。所有这些监察机构组成了一个庞大严密的监察组织体系。鉴于明代监察御史有权分别对中央和地方事务行使监察权,本 文将监察御史在中央和地方监察系统中分别予以阐述。 第二部分,明代监察制度的突出特点。本部分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分析和考察,较之于我国历史上以往各个朝代的监察制度,概括得出一些明代 监察制度比较突出的重要特点。主要有以下五点:监察立法的高度完备性;一些具体监察制度设计的高度合理性;监察机构和监察权力行使的相对独立 性;监察官员拥有职权的广泛}生;监察体系高度的严密性。 第三部分,明代监察制度的本质以及监察制度在明代政治舞台上和专制皇权系统中所发挥的作用,本部分通过大量的定性定量分析,认为明朝监察 制度其本质是维持极端专制皇权统治的最重要的支柱之一和专制皇权的耳目工具,对极端专制皇权维持和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明代监察制度在维 护正常的政治秩序、保证官僚队伍的清廉高效、反对宦官奸臣专权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甚至有一大批监察官员们为民请命、敢于和昏庸腐败的 皇帝相抗争。但更为重要的是,明代监察制度是建立在绝对皇权体系之下的,其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性质和程度严重依赖于皇帝个人,设置监 察制督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是为专制皇棚艮务的。在这一基本前提之下,随着皇帝个人素质的下降和政治环境的恶化,明朝监察制度各种弊端逐渐浮现 ,愈演愈烈,最终只能走向没落、腐败,同时也对自身赖以存在的专制皇权制度进行了腐蚀和削弱,和其他因素一起,促使专制皇权迅速腐败、衰弱以 致最终走向覆灭。 4.期刊论文 吴静 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 -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14) 明代在前代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更为完备和成熟的监察制度,它注意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完善监察网络和立法支持使监察职能空前强化,其监察制度的特 色对我国现代社会有着良好的借鉴意义. 5.学位论文 田青霄 明代行政监察制度研究 2007 作为我国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监察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期,基本形成于秦汉时期,成熟完 备于隋唐时期。明代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变化表现出台谏合一和御史台地位不断提高的两个趋向。这两个趋向反映出封建专制主义皇权的不断强化,随 着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监察制度逐渐沦为封建皇帝巩固和扩张皇权的工具。 明朝取代元朝,其封建皇权的扩张,可谓登峰造极。明朝最高统治者为配合皇权的扩张,在监察制度的创设和改进上,更是绞尽脑汁,无所不用其 极。明代行政监察制度承前启后,高度发达,独具特色。在明代,监察机构具有更强的独立性。监察机构作为皇帝的耳目,不隶属于任何机关,只对皇 帝负责。明代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着眼于监察机构之间的分权制衡,以共同保障至上的皇权。明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建设过程就是封建皇权加强的过程 ,明代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目的就在于借此巩固极端的君主集权。明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对于封建皇权具有极端的依赖性,是封建皇权的附属品。明代的 行政监察周详严密,高度发达,但在极端的封建皇权政治下,其尽管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明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带有深刻的 “皇权”和“人治”的烙印。明代的行政监察始终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点上,因此其行政监察制度的诸多弊端和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我国当前正大力推 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的监督,明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对于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基于这一思路,尝试对明代的行政监察制度进行 一次新的梳理、考察,以求对于今天我国更好的开展反腐倡廉,加强行政监察乃至整个法治国家的建设,能有一点积极作用。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明了作者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从对前朝监察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元末明初吏治的腐败和整饬吏治的需 要,以及封建皇权的不断加强三个方面阐述了明代行政监察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第三部分介绍了明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明代的监察立法 ,明代行政监察机构的设置、职能及相互之间的制衡机制,明代监察官员的选任考核机制,明代特务组织四个方面。第四部分从监察立法、制度设计、 监察方式、监察效能、监察主体、监察官员选任考核六个方面对明代的行政监察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最后·部分是本文的结语,在这一部分还揭示了明 代行政监察制度对于当今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 6.期刊论文 韦占彬 论明代京城治安管理的机制与措施 -邯郸学院学报2006,16(4) 明代京城治安管理采取了多机构共管的方式:五城兵马司负责京城日常秩序的维护;锦衣卫通过"密缉"的方式参与京城治安管理理作为监察机构的都 察院派巡城御史监督、协调京城治安管理.在管理措施上,通过巡警街市,强化日常管理;通过措置流民、外来僧道等流寓人口,消除京城的不稳定因素;通 过加强治安宣传,规范社会行为. 7.学位论文 任怀国 明代监察运行机制及其效能研究 2009 中国古代历史证明,集权政治愈益发展,对监察制度的依赖程度必然不断加深。有明一代,随着皇权专制统治向其巅峰发展,导致政府的运转对监 察制度的依赖程度超过以往任何朝代,以各级官吏为对象的监察活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变得异乎寻常的重要。可以说,明代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国家行 政系统的有效运行,是以无所不监的双轨制监察体系的同步发展为前提的。毋庸置疑,明代从法律、行政、检察等方面建立了一整套庞大的防范、处置 、惩办贪污的体系,监察制度的建设已达到了很严密的程度。然而,明代无论是承袭以往还是自身创新,法定的制度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实 施。那么,为什么明代完善的法定体制不能与真正有效的机制运行相得益彰呢?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揭示不仅有助于深化对明代监察制度的认识,而且 对当今社会的监察工作更有借鉴意义。 本研究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阐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通过梳理传统监察制度在大一统的专制政治下的发生发展,为探 讨明代监察运行机制及其效能提供一个宏观、纵向比较的坐标;第三部分,介绍明代监察机构的设置、职能及相互之间的制衡机制;第四部分,研究明 代监察权力运行的保障机制,包括监察立法、监察官员的选任考核机制:第五部分,从以卑察尊、动态监察、风闻言事、独立弹劾、反监互察五个方面 ,阐述明代监察运行机制的特点;第六部分,从监察机制运行的绩效与失灵两个方面,缕析明代监察机制运行的效能;第七部分是结语,主要对明代监 察运行机制的效能做出结论性评价。 8.期刊论文 吴秋红.刘清 明"严法治吏,重典惩贪"及失败原因论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2(2) 明王朝统治者把"治世"的重点放在治吏上,为此,一方面加强立法,严法治吏,重典惩贪;另一方面,强化监察机构,完善考核制度.但明代吏治并未因此 而清明,其原因在于不受任何制约、监察,空前专制的皇权;监察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明代官吏低俸禄等方面. 9.学位论文 王勇军 明代监察体制述评 2004 该论文分以下五部分论述.一、前言,中国监察制度历史的简单回顾.二、明代监察体制的组织系统.明朝的监察机关,中央有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一 度存在的通政使司,还有既监察中央又监察地方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和由中央派出巡视地方的总督和巡持,地方另有提刑按察使司,它们组成了一个复杂庞大 的监察组织体系.在该部分,作者分部分对上述重要的监察机关的设置情况和各个机关的职责分工作了说明.三、明代监察体制保障系统.该部分介绍了明 代的监察立法情况,指出它已经建立起了完备的监察法制系统,其突出特点就是规定得十分详细明确,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而且明代对监察官员的选拔 任用以及监察人员的职务保障等都做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四、明代监察体制的评价.明代监察体制的特点有:明代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的完整、严密 、复杂的监察机构,它有利于皇帝对整个封建官僚机器的全面监控;明代监察法规完备,为监察体制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明代监察官员经过严格挑 选,素质较高;注重事实根据,取消风闻言事等.而明代监察体制的主要弊端有:极端强调监察体系的严密,导致机构重叠,效率低下,影响其它行政司法机构 的正常运行;明代监察体制的言谏功能大幅削弱,封建皇权专制失去最后的约束力;监察官员权重品低、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五、结语,明代监察体制给我 们的启迪. 10.期刊论文 张金虎.ZHANG Jin-hu 从《明史·职官志》看明代监察体系 -柳州师专学报2009,24(1) 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时期,其许多做法仍然对今天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本文试从<明史·职官志>的历史记载中对其监察机 构的构成、职责、运行原则等方面作一初步的考察.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zxk200802052.aspx 授权使用:大连外国语学院(dwtsg),授权号:322e428b-05b4-4452-90d9-9dae00fb3654 下载时间:201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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