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送达)
2010 第 号
:
经查,你户(单位)于 年 月 日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 地段,进行 的行为,其东西 米, 南北 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 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八条规定,对你户(单位)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宁县人民政府或金沙湖开发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签收人:
(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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