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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特色 唐 律 的 特 色 杨 廷 福 七世纪中期 , 我国 已出现了全面而系统地反映和维护封建 经济 、 政治制度 , 调整各方面关系的刑法典 — · 《唐律 》及其 《疏议 》 , 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进步 ①。 它继往开来 , 影 响深远 , 成为封建主义 “ 中国法系 ” 的代表 。 中世纪后期神圣 罗马帝国在公元 年通过的 《加洛林纳刑法典 》 号称欧洲大陆划 时 代 的 刑法典 。 而 《唐律 》颁行于永徽二年 公元 年 , 《琉议 》颁布于永 徽四年 , 比较 《加洛林纳刑法典 》就早了八百八十...

唐律的特色
唐 律 的 特 色 杨 廷 福 七世纪中期 , 我国 已出现了全面而系统地反映和维护封建 经济 、 政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调整各方面关系的刑法典 — · 《唐律 》及其 《疏议 》 , 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进步 ①。 它继往开来 , 影 响深远 , 成为封建主义 “ 中国法系 ” 的代表 。 中世纪后期神圣 罗马帝国在公元 年通过的 《加洛林纳刑法典 》 号称欧洲大陆划 时 代 的 刑法典 。 而 《唐律 》颁行于永徽二年 公元 年 , 《琉议 》颁布于永 徽四年 , 比较 《加洛林纳刑法典 》就早了八百八十一年 。 至于 《唐律 》的理论较完善 , 立法较审慎 ,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较周详 , 条 目较简 明 , 解释较确当 , 这已成为举世法制史学者所公认的事实 。 拙 文粗浅概略地从《唐律 》的法学理论与立法技术来说明其特色 。 为伦常立法的礼教法伸观 , 其核心则 为茸尊 、 亲亲 、 贵贵 , 即尊君 、 孝亲 、 崇官 《唐律 》的理论依据孺家学说 , 而我国 自汉武帝后 , 所谓 ①《唐律 》为我国保存至今的最古 、 最系统的法典 。 其中虽包括了 关于诉讼 、 审判制度和行政法规 , 以及户籍 、 土地 、 赋税 、 婚姻 、 继承 等内容 , 但主要的是刑事法规 。 事实上 , 古代法律大抵为诸法合体 , 并 无民法和刑法的分别 , 中国古代如此 , 外国古代也如此 。 “ 汉家自有制度 , 本以霸 、 王道杂理之 ” ① , 实 际 上 儒 法合 流 , 是儒表法里的 。 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便构成了法律的思想 基础 , 它的集中概括就是 “ 礼 ” 。 礼者履也 , 始 于 对 神 的祭 祀 ② , 从氏族社会对神和祖先崇拜的仪式以及氏族聚食中的仪 节发展 、 丰富而来 , 至周大盛 。 所谓祭祀 、 朝 聘 、 会 盟 、 燕 餐 、 冠 昏、 乡射等等礼仪 , 凡政治制度 、 道德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婚丧祭祀 仪式等等生活准则 , 无不网罗 , 因此 , 礼所确认的社会规范具 有一定的法律作用 。 所谓 “ 安上治民 , 莫善于礼” , “ 故治国 不以礼 , 犹无耙而耕也” ⑧ , 正一语破的 。 梁 启 超 早 已指出 “儒家之言礼 , 法家之言法 , 皆认为行为之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 二者 “谓 非二物可也 ” 。 《唐律 》本于 《汉律 》 , 而 《汉律 》有一特 点 , 即礼制融于法律 , “礼仪 ” 和 “ 法律” 同条共贯 , 故两汉 律 ” 与 “ 经 ” 相互为用 ⑧ , 明经和善津并举 。 两汉经学大师 多兼治律 , 《汉律 》和五经均有章句 , 如 “ 马融 、 郑玄诸儒章 句 , 十有余家 , 家数十万言 ” ⑥。 故经师引 《汉律 》以说经 , 据 《春秋 》以决狱 , 国家正式许可以经义断狱 , 也说明儒家学 说的法典化与礼和法的一致性 。 正由于 《汉律 》统一 “ 法 ” 和 “ 丰 ” , “ 深得三代先王之 遗意 ” ⑦ , 故 《唐律琉议 · 名例 》开宗明义 “ 德礼为政教之 ①王先谦 《汉书补注 》 “ 《御览 》卷八力‘引 , 杂字下有理字 。 ” ②王 国维 尽观堂集林 》卷六 。 ③前句见 《李经 》 , 后句见 《礼记 · 礼运 》 。 ④ 《饮冰室合集 》 、 《文集 》第五册 、 《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谕 》 。 ⑤钱剑夫 《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律家律学律治而无法家 法 学 法 治 说 》 , 载 《学术月刊 》 年 月号 。 ⑥《晋书 · 刑法志 》 。 ⑦沈家本 《寄挂丛书 》卷六 《汉律 · 披遗序 》 。 本 , 刑罚为政教之用 , 犹 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 已说明了 二者的关系 , “爱造 《律疏 》 , 大明典式 , 远则皇王妙旨 , 近 肖贾遗文 ” , 指明它是本于 《汉律 》 《晋律 》的 。 《唐律 》所 谓 “ 弘风阐化 ” , 即维护礼教纲常 , 故 “论者谓 《唐律 》一准 乎礼 , 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 ” ①, 它始终贯彻伦常礼教精神 , , 这和唐初统治者积极定礼成书 , “ 于亲亲之中 , 寓贵贵之意 ” 是一致的 。 计有 《贞观礼 》一百卷 、 《显庆礼》一百三十卷 、 ‘ 《开元礼 》一百五十卷 , 《元和礼 》 《 曲 台 新 礼 》 三十 卷 , 其中以 《开元礼 》最有名 , 保存至今 。 故友徐道邻氏认为 《唐律 》中有许多罪名专门是为保障札教而设 , 《律疏 》解释 律文 , 常常从礼经中取证 ②。 律 、 令 、 格 、 式的综合运用 , 就是唐朝全部法律的实施 。 而 “ 律 ” 则是对触犯统治者权益及其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的量 刑的依据 。 故 《新唐书 · 刑法志 》谓 “凡邦国之政 , 必从事于 此三者 。 其有所违 , 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决者 , 一断以律 ” 。 唐朝 “ 礼 ” 和 “律 ” 的关系及其作用 , 颇似令 、 格 、 式与 ‘《唐 律 》相互配合的关系及其作用 。 令 、 格 、 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 国家的制度 、 政策 、 法令 、 办事章程等 , 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 违犯这三者所应得的刑罚 。 例如关于市肆贸易的规定载于 欢市 令 》 , 监狱制度载于 《狱官令 》 , 而违犯其规定的处罚则见于 《杂律 》和 《断狱律 》 , 均 田法规定于 《田令 》 、 《户令》 , 而授田不如法 、 卖 口分田等则据 《户婚律 》论处 。 虽然对于违 反令 、 格 、 式中各样的 “ 礼 ” , 并无罪名 , 但只要不合令 、式的 规定 , 如 《杂律 》的 “违令 ” “ 不应得为 ” 条 , 《琉议 》指出 “ ①纪内 《四 库全书总 目提要 》 卷八二 《唐律疏议 》 条 。 , ②《中国法制史略论 》伍 《唐 》 二 《唐律中的 “ 礼教法律观 》一 肠 “ 令有禁制 , 行路贱避贵 , 来避去之类 。 此是令有禁制 , 律无 罪名 , 违者答五十 ” , “ 其有在律在令 , 无有正条” , “情轻 者答四十 , 事理重者杖八十 ” 。 这都说明 “ 略于刑而详于礼 , 隐于刑而著于礼 ” , 是为了 “ 其制刑也 , 即议礼之精微也 , 其 用刑也 , 即用礼之准绳也 ” ① 。 就这样 “ 明刑以弼教 ” , 礼和 法成为封建统治者的有力工具 。 。 羊君 唐朝的庞大国家机器中 , 皇帝是运转的枢纽 , 朝 廷的象征 。 故 《唐律 》的指导思想 , 首先是 “ 君为臣纲 ” , 维 护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政权 。 “礼乐征伐 自天子出 ” , 是为了 建树皇帝的权威 , 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 , 把 “ 礼 ” 作为依据 , 就给皇权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 所以 《通典 》二百卷 , 礼典占了 一半。 因为 “王者配天 ” , 而 “ 礼 ” 定了君臣上下之位 。 《唐 律疏议 · 名例 》确立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至尊地位 “ 居哀极 之至尊 , 奉上天之宝命 , 同二仪之覆载 , 作兆庶之父母 。 为子 为臣 , 惟忠惟孝 。 ” 这样 , 连同宫殿 、 宗庙 、 陵寝也就成了神 圣不可侵犯之物 。 《唐律 》即以尊君为出发点和归宿 , 其颁布 是为 了 “禁暴惩奸 , 弘风阐化 ” ⑧ , 首先在于制止和镇压 “ 十 恶 ” 中的首恶谋反 、 谋大逆 、 谋叛 , 科以最严厉的刑罚 , 不在 常赦之列 。 进而凡有触犯皇帝的行为 , 一律视为 “ 大不敬 ” , 列于 “十恶 ” , 加以严惩 。 《唐律 》五百 条 , 自 “ 卫禁 ” 至 “断狱 ” , 分类规定 了四百四十五种罪名 , 判处死刑的有一百 十几条 ⑧ , 而其中有十八条是因为有碍于皇帝的生命安全 、 身 ①蒋形 《刑论 》 。 ②《唐大诏令集 》卷八二 《颁新律令诏 》 。 ③沈家本 ’《死刑 之数 》 “ 唐斩罪八 九事 。 绞罪一百四十四事 。 按 《唐律 》每条中每该数事 , 死罪凡二百三十三事 , 内有斩纹同条者 , 若以条计无此数也 。 ” 分 、 意志及其尊严而处以死刑的 。 以谋反 、 谋 大 逆 、 谋 叛为 例 , 其科刑则置于《贼盗 》。 《贼盗 》分为“贼 ”与“ 盗 ”两部 , 有其 立法意图 。 “贼 ” 指杀害 , 故在 “ 盗 ” 前 , 而最危险的犯罪 , 即 《琉议 》所云 “ 狡竖凶徙 , 谋危社援 ” 。 《贼盗 》一规定 诸谋反及大逆者 , 皆斩 。 父 、 子年十六 以上 , 皆纹。 十五 以下及母女 、 妻妾 子妻妾亦同 、 祖 孙 、 兄 弟 姊 妹 , 若部曲、 资财 、 田宅 , 并没官。 男夫年八十及笃疾 , 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 , 并免 余条妇人应缘坐者 , 准此 。 伯叔父 、 兄弟之子 , 皆流三千里 , 不 限籍之 同异 。 《唐律 》虽然本着儒家的 “ 罚不及嗣 ” 的立法精神 , 一般 犯罪只惩罚本人 , 废除了秦汉以来的 “ 夷三族 ” 和北魏的 房之诛 ” , 但涉及 “谋反及大逆 ” 就有牵连及伯叔父 、 兄弟之 子的反逆缘坐法 , 已是罚及嗣了 。 同时 , 它为了饵患于未然 , 进一步规定 即虽谋反 , 词理不 能动众 , 威力不足率人者 , 亦皆斩 谓结谋真实而不 能为害者 , 若 自述休征 , 假诧 灵异 , 妄 称兵 马 , 虚说反 由 , 传惑众人 , 而无真状可验者 , 自从袄 法 。 父子 、 母女 、 妻妾并流三 千里 。 资财不在没 限。 其 谋大逆者 , 纹 。 甚至 “ 有人实无谋危之计 , 口 出欲反之言 , 勘无实状可寻 , 妄 为狂悖之语者 , 流二千里 。 ” 关于 “谋叛 ” , 《贼盗律 》规定 诸谋叛者 , 绞 。 已上 道者 , 皆斩 。 ” “ 即亡命山泽 , 不从追唤者 , 以谋叛论 , 其抗 拒将吏者 , 以 已上道论 ” 。 从以上律文和 《疏议 》可见 一 对于 “谋反万 , 《琉 议 》调 “ 谋危社视 , 始兴狂计 。 其事未行 , 将而必诛 , 即同 吕 真反 。 ” 也就是仅谋划反逆而未进行 , 即 构 成 谋 反罪 。 《唐 律 》有未遂犯减轻的法例 , 于此则不适用 。 二 对于共同犯 罪 , 《唐律 》 “ 以造意为首 , 随从者减一等 ” , 是区别主犯和 从犯的轻重而处刑的 。 但对于谋反 、 谋大逆 、 阐入宫殿 、 强盗 及奸等犯罪行为 , 根据 《名例律 》 “ 若本条言 皆 者 , 罪 无首 从 ” , 就不同首犯还是从犯 , 同等治罪 。 三 《唐律 》依据 伦理礼教 , 直接变为法律条文 , 《名例律 》规定 “ 同 居 相 为 隐” , 对于大功以上亲 , 奴娜 、 部曲对于主人 , 均限制其告发 行为 。 可是 “ 若犯谋叛以上者 , 不用此律 ” , 而人人负有告发 之责 。 《斗讼律 》规定 , “ 诸知谋反及大逆者 , 密 告 随 近 官 司 。 不告者 , 纹 ” 。 此外 , 《唐律 》十二篇的次第先后是有其 立法意图的 。 “ 敬上防非 , 于事尤重 , , 保障皇帝的安全视为 其重要使命 。 故 《卫禁律 》置于第二篇 , 为分则之首 , 立法颇 为细密 。 略举以上条款 , 《唐律 》旨在尊君 , 对于维护封建政权和 镇压 “ 叛逆 ” 的用法之严 , 可见一斑 。 孝亲 伦常源于家族的血缘关系 , 故亲亲之义集中于孝 道 。 个体小农生产 , 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单位 , 与这种经济情况 相适应的家庭制度 , 即父权家长制 。 因为 “ 天下之本在国 , 国 之本在家 ” ① , 要达到国治的 目的 , 首须 “齐家 ” , 所以 “正 家而后天下定 ” , “ 君子之事亲孝 , 故忠可移于君 ” ②。 孝是为 了忠 , 二者相辅相成 , 彼此有内在的联系 , 相互发生作用 , 这 也具体地体现于《唐律 》。 它的立法是把亲族血缘的 自然关系应 用到政治上来 , 从建立家庭秩序入手 , 进而稳固 社会秩序和国 ①《孟子 , 离娄上 》 。 ②《孝经 · 广扬名章 》 邸 家统治 。 这就必须树立家长在家庭内的绝对统治地位 。 祖父或 父成为家庭中的首脑居于支配地位 , 形成了主从 、 尊卑的森严 等级 。 “ 十恶 ” 之中 , 四恶逆 、 七不孝 、 八不睦 、 九不义 、 十 内乱 , 大都是有关于违背家族宗法伦理礼教的犯罪行为 , 其细 目散见于 《职制 》 、 《户婚 》 、 《贼盗 》 、 《斗 讼 》 、 《诈 伪 》 、 《杂律 》的有二十多 条 。 《唐律 》为了维持家长的统治地位和尊卑的名分 , 不仅在 诉讼行为上 , 亲属之间的相互侵犯上 , 按照宗法 、 服制的亲琉 尊卑 , 决定其刑罚的加重或减轻 , 就是议 、 请 、 减 、 赎等法律 上的特殊待遇 , 也以亲疏尊卑来区别对待 ①。 《仪礼 · 丧服 》 的丧服制度 , 之所以能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流行 , 主要依靠历 代刑律强制的结果 。 《唐律 》一准乎礼 , 可以说是刑律的丧服 化 , 丧服的刑法化了 。 唐以后的刑事法典卷 首 都 规 定了丧服 制 、 五服图 , 这是从父权出发 , 以父党的 宗 族 为 基础 , 用衣 服 、 年月制定亲疏隆杀的礼节 。 所谓 “ 亲亲之杀 , 尊贤之等 ” , 就成 了历代帝王统治社会的礼刑准则 , 是中国 法 系 的 特色之 一 。 服制的规定使得一切人的行为 , 都被约束于这一伦理关系 中 , 甚至犯父母名讳 、 居父母丧生子 、 冒哀求仕 、 匿父母 、 夫 丧等违犯礼教的行为 , 也成了犯罪行为 , 一切人的 “ 视 、 听 、 言 、 貌 、 思 ” 不逾礼 , 自然忠 、 孝 、 恭 、 顺 , 则 “其为人也孝 梯 , 而好犯上作乱者鲜矣 ” 。 另一方面 , 朝廷既予家长以权力 , 同时又 必 须 其 承担义 务 。 在父权家长制下 , 家庭对于国家 、 社会所承受的负担 , 都 由家长负责 , 不独户 口 、 赋役 、 租税一唯家长是 问 , 如家庭成 ①见 《庸律疏议 》 的 《斗讼 》 《贼 盗 》 和 《名例 》有关各条‘ 罕 员中犯了法 , 家长也要负连带的责任 , 至于家人 共 同 犯 罪 , 《名例 》五规定 “ 若家人共犯 , 止坐尊长 ” 。 实际上 , 家长制 下的家长 , 代替了一部分王 朝的统治职能 。 同时 , 唐初政权为 使其与土地制度相适应 , 利用累世同居 , 团聚骨肉的方式 , 把 农民束缚于固定的土地之上 。 法律给予家长以 财 产 处 分的全 权 , “家长在 在谓三百里内 , 非附关者 而子孙弟侄等 , 不 得辄以奴婶 、 六畜 、 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 ” ① , “ 诸同 居卑幼 , 私辄用财者 , 十匹 答 十 , 十 匹 加 一 等 , 罪上杖一 百 , ② 。 子孙私 自擅用财物 , 尚且催 利 , 至于 “ 别籍异财 ” , 则 更是 “砧污风俗 , 亏败名教 ” ⑧ , 罪名更大 , 列入 “ 不孝 ” 。 “家政统于家长 ” , 从而法律斌予家长教诫子孙之权 , 故 家有家法 。 ‘ 诸子孙违犯教令 , 及供养有阂者 , 徒二年 ” ④ 。 我国法律发展至隋唐 , 生杀之权早已操纵在皇帝和国家机关 , 家长虽无擅杀子孙之权 , 但因违犯教令殴杀的 , 徒一年半 , 以 刃杀者徒二年 , 如果是过失杀死的无罪 ⑥ 。 家长对于子女和奴 脾有绝对的主婚权 , 并负有法律责任 , 详 《户婚 》 。 在 “ 男尊 女卑 ” 的封建社会里 , 女子始终是处于父权和夫 权 支 配 之下 的 。 由于家族是父系的 , 所以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 , 母亲方面是被忽略的 , 称之为 “外亲 ” , 以别于本宗 。 夫为妻 纲和君为臣纲与父为子纲三者相提并论 , 夫权 成 了父 权 的延 续 , 而父权 、 夫权是从属 于君权的 , 于是家族关系也当作政治 ①仁井田 隆 《唐令拾遗 · 杂令 》 。 ②《唐律硫议 》卷十二 《户婚上 》 “ 卑幼私辄用财 ” 条 。 ⑧顾炎武 《日知录 》卷十三 “ 分居 , 条 。 ④《唐律疏议 》卷二四 斗讼 》 “ 子孙违犯教令 ” 条 。 ⑧《者津琉议 》卷二二 《斗讼 》 “ 吸 牙祖父母父母 ” 条 。 关系来处理 了 。 。 崇官 以庇护亲贵和品官并严格区分 “ 良” 、 “残 ” 是 《唐律 》的又一主要内容 , 载于 《名例 》有十六条 , 散见于各 篇 , 它的理论源于儒家的 “ 正名 ” , 即正等级之名 , 也成为制 礼和订律的依据 , 故极尊卑 、 贵残 、 良残之辨 。 贵残这个范畴 指品官和凡人 良民 之间不同的社会地位 , 良残这个范畴指 凡人和贱民之间不同的社会地位 。 它是依照人们的社会身分 、 地位 、 职业等分成权利与义务的极不平等的集团 。 欢唐律 》从 法律上确认各个等级不得任意逾越和亲贵 、 品官的特殊地位 。 它根据 《周礼 》的 、辟丽邦法 ” 而规定了 、议 ” ’ ① 。 凡属 于八议范围 , 法律上予以议 、 请 、 减 、 赎四种 特 权 详 《名 例 》第七至十一条 。 它的前提是 一 首先 以 事 实 为根 据 , 认定属于 ’又议 ” 之列的皇亲 品官及其家属是犯 了法的 , 有罪行的人 , 二 犯 “ 十恶 ” 及 “ 反逆缘坐 、 杀人 、 监守内 奸 、 盗 、 略人 , 受财枉法者 , 不用此律 ” , 犯 五 流 的 加役 流 、 反逆缘坐 、 子孙犯过失流 、 不孝流 、 会赦犹流 , 各不得 减赎 , 三 在认定这些人是有罪的前提下 , 然后才能根据这 些人的犯死刑罪行 , ’及录亲 、 故 、 贤 、 能 、 功 、 贵 、 勤 、 宾 等应议之状 ” , 经都座集议讨论后上奏 , 经皇帝决定 予 以 不 同 程度的减轻 。 它实际上是具有国家元首对于罪犯 予 以 特 赦的 性质 。 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 又 给 了皇亲 品 官特 权 。 《唐律 》的崇官 , 除 “ 八议 ” 外 , 凡是九品以上官 , 只要 不犯死刑和五流的罪名 , 都有以官抵罪 , 减免处分的 “ 官当 ” ①八议 即议亲 、 议故 、 议资 、 议能 、 议功 、 议贵 、 议劝、 议宾 。 。 瘫 法例 , 详 《名例 》第十七至二十三条 , 凡五品以上 , 一官当徒 二年 , 九品以上 , 一官当徒一年 , 以官当流者 , 三流同比徒四 年 。 若犯公罪者 , 各加一年当 。 这样官品愈高则所 当 的 罪 愈 多 , 而减免的机会也就更多 。 从律文看来 , “ 官当 ” 虽至多 比 徒二年 , 但另外又在立法上使其不致实流 、 实徒 , 故同时有以 二官当罪的办践。 还有 “ 罪轻不尽其官 , 留官收赎 。 官少不尽 其罪 , 余罪收赎 ” 和 “ 诸除名者 , 比徒三年 。 免官者 , 比徒二 年 。 免所居官者 , 比徒一年 ” 的规定来补救 。 所以官当、 除名 之法只是暂时去官 , 不是永远剥夺官员的政治生命 , 以官当罪 的 , 期年以后但降原先品官的一等叙官 , 即使是在犯罪除名免 官若干年后 , 仍然听其叙官① 。 盲长与凡人既有贵贱之分 , 相 遇都要意存尊敬 , 如果发生 以贱凌贵而加以殴辱的行为 , 则不 可轻恕 , 律有专条 , 不以凡论 , 加重其刑 ② 。 至于部民殴本地 方的长官 , 则视为子民侵犯父母的行为 , 处分更为严厉 ③ , 至 于杀本属府主 、 刺史 、 县令 , 那就属于 “ 十 恶 ” 的 “ 不义 ” 了 。 品官的舍宅 、 车服 、 器物以及祖上的坟墓石兽之类 , 都有 一定的规定 , 如果违式 , 违者答四十 ④ 。 法律上之所 以予品官 以 特权 , 是由于皇帝 “ 与士大夫治天下 , 非与百姓治天下 ” ⑤ , 而士大夫正是牧民的 。 官吏的专横 、 贪暴和读职是加重人民苦 ①据 《唐律硫议 》卷三 《名例三 》 “ 除名者 ” 条 《疏议 》 , 叙官法 依据 减选举令 》 , 凡除名六载之后 、 依出身法听叙 , 免官者三载之后 降 先品二等叙 , 免所居官者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 。 ⑧《唐律硫议 》卷二一 《斗讼 》 “ 流外殴议贵 ” 条 。 、 ③《唐律琉议 》卷二一 《斗讼 》 “ 殴制使有主县令 ” 条 。 ④唐代关于舍宅 、 车服 、 器物的等第品别 , 详细规定于《营膳令 》、 《仪制令 》、 《衣服令 》 、 《礼部式 》等条文 中 , 《 唐 律 》则 概括于 《杂律 》 的 “ 违令 ” 和 “ 不应得为 ” 条 。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二一 , 文彦博语 。 难与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的原因之一 , 这是 “ 理乱之所系 ” 的一 环 。 崇官就是为 了吏治 , 品官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职权 , 所 以法律上对于他们的要求也就严格 , 责 任 也 就 重大 , 故 《唐 律 》严惩官吏的贪污和违法乱纪的读职行为 , 在中国法律史上 首先提出 “六赃 ” ① 的规定 , 把 “ 盗 ” 和 “赃 ” 并列 , 把受财 枉法和十恶 、 反逆缘坐 、 杀人 , 监守内奸 、 盗 、 略人 , 为常赦 所不原 。 特别对于 “ 监临势要 ” “监临” 谓主管人员 , “ 势 要 ” 指官宦 , 有权势的人 的请托处罚更为严厉 , 详《职制》、 《厩库 》、 《杂律 》等明文 。 还规定长官负责制 , 如监临主司 知部下犯法 , 不举幼的要处分 , 州县部内田畴荒芜的各以长官 为首 , 佐职为从 。 就是“公事失错 ” , 同职犯公坐 公坐谓无私 曲 罪的 , 长官也有责任 。 法律之防闲官员 , 是颇为周密的 。 《唐律 》的优礼臣下 , 可谓无微不至矣 ② 。 但对于奴婶则 “ 身系于主 , 视同牛马 ” 。 凡列名贱籍 , 法律上规定他们不能 应举 出仕 , 剥夺 了政治权利 , 他们必须 “ 当色为婚 ” , 不能与 凡人 良民 通婚 , 把各个等级世世代代的固定下来 , 他们与 良民之间的诉讼行为 , 不能以凡论而不适用一般的律文 。 “ 良” 和 “贱 ” 是法律地位中两个不平等的集团 。 官私奴婶是最低级 的残民 , 部曲似 比奴脾稍高 , 工 、 乐 、 官户 番户 及客女似 与部 曲同级 , 再高一级则 为杂户和太常音声人 , 再高一级就是 良民 。 良民之上是品官及其家族 , 再上则为皇族 , 而皇族是至 高无上的 。 每一等的身分 、 地位和刑法上的差异 极 为 显 著 。 《唐律 》以国家的强制确认并推行 “ 礼 ” 的规范 , 反之又 以礼 ‘ 一 一一一一一叫 尸一一 一 一 一 一 ①六脏为受财枉法 、 不枉法 、 受所监临 、 强监 、 窃 盗 、 坐 脏 , 见 《店律 ‘ 职制 》 , 一般指官吏而言 。 坐脏致罪见 《杂律 》 。 ⑧薛允升 《店明律合编 》卷二 。 润臼 教的伦理作为基础 , 并以其精神的统治力量 , 加强法制的镇压 作用 。 维护唐朝的经济制度 , 是 《唐律》的又一特色 、 《唐律 》是保护均田制和租庸调赋役制的法律 , 《户 婚 》立有专条 , 以保证其实施 , 、 《唐律 》是控制劳动人手 的法律措施 , 现存的户令四十八条 据仁井田隆《唐令拾遗 , 大多为朝廷控制劳动人手而制订的 , 而 《唐律 》、 《户婚 》、 《捕亡 》等律文也具体表现了封建主对 臣民的人身占有关系 , 、 对封建手工业和商业的掌握体现于 《唐律 》 , 具见于 《卫 禁 》 、 《植兴 》、 《杂律 》等 。 法律的具体 规 定 , 就 保 护了 封建国家的物质基础 。 关于这一方面的论述 , 详见拙文 《唐律 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 》 《中国史研究 》 年第一 期 。 《店律》具有一般预防主义 和罪行法定主义的倾向 中国古代的立法与制法大体不外两种观点 一 是 法 家 在 “ 垂法而洽 ” , “ 一断于法 ” ①下的 “ 日刑止刑 ” 。 所谓 “ 重 一奸之罪 , 而止境内之邪‘ 此所以治也 ” ② 。 因此要用重刑 , 即以严刑酷法威吓人 民 , 使其凛凛不敢违犯 。 一是擂家的 “邢 ①《商君书 · 壹言 》 。 ②《韩非子 · 六反 》 。 期于无刑妙 , 所谓 “ 宽刑慎杀 ” 、 ‘罪疑惟轻” 的仁政 , 寓教 化于惩罚 , 藉以对人民进行分化 。 二者殊途同归 , 目的都是为 了巩固封建统治 。 汉武帝 以后 , 儒 、 法合流 , 刑罚具有教育和 惩罚的双重 目的 , 也就逐渐渗入刑律 。 唐初建国以隋亡为戒 , 力求励精图治 , 则大乱之后函需休养生息 , 安定秩序 , 发展生 产 , 缓和矛盾 , 就得 “审慎法令 ” , “ 宽简刑政 ” , 而以儒家 的 “仁政 ” 作为号召 了。 孔子的法律观认为刑罚要中 , 其前提 则为兴乱乐 , “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 , 国家必乱 , 主张 “教而诛 ” 。 但以刑是止不了刑的 , “ 子为政 , 焉用杀 子欲 善 , 而民善矣 ” , 所以 “ 听讼吾犹人也 , 必也使无讼乎 ” ① , 如果 “ 明刑弼教 ” , 就 “ 民协于中” , 而 “ 刑期于无刑 ” 了 。 孺家认为刑罚具有教育和惩罚双重 目的 , 它以礼 道德规范 和刑罚作为王道的两大要件 。 如果人人沐浴教化 , 洛守礼制 , 就不会去犯法 , 则犯罪现象 自然消灭 。 因为法 网有琉有密 , 犯 罪者可图侥律 , 即使 “齐之 以刑 ” 亦不过 “ 民免而无耻 ” , 这 是消极的治表办法 , 而积极的治本办法 , 就是 预 防 犯 罪 。 故 《唐律 》的立法考虑到情 、 理 、 法三者的一致性 , 并不在于对 犯罪者进行报复 , 着眼于 “ 刑期于无刑 ” , 长孙无忌的 《进律 疏表 》强调 了这一观点 。 故 《唐律 · 名例 》开宗明义谓 “ 惩其 未犯而防其未然 , 平其徽缪而存乎博爱 ” 。 它认为只有 “ 防其 未然 ” 消灭犯罪思想 , 就不会有犯罪现象产生 , 那么封建 统治也就长治久安了 。 刑罚使犯罪者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受到一 定痛苦 , 起到惩罚的作用 , 也用以傲戒威吓他人 , 而重要的在 于教化 , 使人们 自觉地不去犯罪 , 这是根本 , 归结到 “ 德礼为 《论语 · 颜渊 》 。 政教之本 , 刑罚为政教之用” 。 《名例》是 《唐律》基本精神 和原则的体现 , 例如对于 “ 自首 ” 的立法 , 其刑罚之 目的注重 于改过迁善 , 以防止犯罪者再犯 , “ 诸犯罪未发而 自首者 , 原 其罪 ” 。 《疏议 》云 “过而不改 , 斯 成 过 矣 。 ” “ 今能改 过 , 来首其罪 , 皆合得原 。 ” ①规定了十方面不同情况的处理 律文 。 由于礼以防之 , 刑以正之 , 注意犯罪的原因和动机 , 体 察其恶意的深浅 , 区分过失 、 未遂和故意 , 如过失杀人可以用 赎 , 故意则加重其刑 , 斗殴若持刀杀人者不为过失 , 这是因为 持刀 已有害人之心 了 。 因此严惩累犯 和 造 意 犯 教唆犯 , ’ “共犯罪造意为首 ” 。 正因为犯罪重在预防 , 所以一般均采取 从轻主义 。 例如 《唐律 》对于人们的责任能力划分 为 四 个 时 期 ③ , 如犯罪行为在事后若干年发现的 , 其责任年龄 , 以从轻 处断为依据 , 犯罪人在犯罪时的量刑 , 到审判时法律有所变更 的 , 比照新旧两法 , 从其轻者处刑 ③ , 数罪并罚 , 只对其中重 的一罪科刑 , 对于其他犯罪则不予判刑 , 连续数行为而犯同一 罪名的 , 以一罪论 , 但得加重其刑的二分之一 , 一个行为而触 犯几个罪名的 , 从其中一重罪处刑 , 至于犯罪事实与犯罪人的 认识和了解程度有出入的 , 则注重犯罪人对于犯罪行为的是否 了解为依据 。 在刑罚的加重方面 , 有准加等的限制 , 即使递加 只能到满流而止 , 不能加重到死刑 。 至于减刑 , 如果合于减轻的 条件 , 得累加减轻 , 直至免除刑事 处分 ④ 。 凡 此 , 可 , 见 《唐 ①《唐律琉议 》卷五 《犯罪未发 自首 》条 。 ②《唐律疏议 》 卷四 《老小废疾 》 条 二③《庸六典 》 卷六 “ 凡有罪未发 , 及 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 , 若改重则依旧 条 , 轻从轻法 ” 。④《庸律疏议 》卷六 《二 罪从重 》 条 、 《本条别有制 》 条 、 《称加者就重 》 条 。 律 》已具有一般的预防主义的立法 。 罪行法定主义为近代刑法学理论组成部分之一 , 指一切犯 罪构成的条件和刑罚的轻重 , 概由法律规定 。 我国古代称刑法 为 “ 律 ” , 假借于乐器的乐律 , 音调的高低有准 , 而刑罚有整 齐划一之义 , 不容有所 出入 ① , 早在 《晋律 》、 《北魏律 》已 有明文 ② , 这与古罗马时 “无法律则无刑罚 ” 的格言 , 似遥相 辉映 。 《唐律 · 断狱 》规定 “ 诸断罪 , 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 文 。 违者 , 答三十 。 ” 又 诸制 、 救断罪 , 临时处分 , 不为永 格者 , 不得引为后 比 。 若辄引 , 致罪有出入者 , 以故失论 ” 。 这样多少能限制皇帝凭一时喜怒好恶 , 颁发诏 、 救 来 破 坏 法 律 。 同时又规定 “ 诸鞠狱者 , 皆须依所告状鞠之 。 若于本状 之外 , 别求他罪者 , 以故入人罪论 。 ” “ 诸本条别有制 , 与例 不合者 , 依本条 。 ” 则多少藉以防止法官的专擅 。 但 《唐律 》 考虑到不可能把复杂的犯罪行为一一立法 , 如果 “ 皆须具引律 式正文 ” , 则予罪犯以侥律逃避法网的机缘 , 凡 “ 律虽无文 , 所犯相类 ” , 则允许类推 , “ 其应 出罪者 , 则举重以明轻 , 其 应入罪者 , 则举轻以明重 ” 。 可见 《唐律 》原则上采取罪行法 定主义 , 因罪名的立文有限 , 不能不适当地使用类推 。 这一立 法技术 , 在一千三百多年前 , 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 。 法官责任制度和伤容罪的保辜 犯罪行为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 , 在审 判 中 要 求情伪毕 知 , 量刑轻重适当 , 确非易事 。 在儒家 “ 罪 疑 惟 轻 , 功疑惟 ①庄溶 《大学衍义补 》卷一 二 。 ②《晋书》卷三十 《刑法志 》 《魏书》卷一 八 《礼志》 。 曲 重 , 与其杀不辜 , 宁失不经 ” ①的法学观点指导下 , 以 “慎刑 恤狱 ” , “平情决狱 ” 相号召 , 即使平反了冤狱 , 也不足以沾 沾自喜 , 因为这正是法官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所在 。 故历代的立法制律 , 无 不重视法官的审判责任 , 严格地规定完整的法官审 判 责任 制 度 , 成为中国法系的又一大特色 。 汉代就制定 “监临部主 , 见 知故纵 , ②和法官 “ 出罪为故纵 , 入罪为故不直 ” 的律文 ③ 。 《唐律 · 断狱 》规定得更为详尽 , 除法官必须依法定罪外 , 在 “官司出入人罪 ” 条立法周密 。 凡当事人本来犯的是轻罪 , 而 法官故意判为重罪 , 应将所处重罪扣除应处轻罪之后的余罪科 罚法官 。 至于徒流 以上的罪 , 对人身侵害较大 , 就要科其以枉 入的全罪 , 对故意开脱罪名的 , 也有处罚 , 即 使 是 过 失误判 的 , “失于入者 , 各减三等 , 失于出者, 各减五等 ” ④ , 也不 能该卸其责任 。 宋 、 明 、 清律均相沿袭 。 有了法官责任制度 , 承审人员总要考虑行为的后果 , 工作会深入细致些 , 多少可以 减少些畴重畸轻的判决和冤滥 。 既娜定了审判的责任制度 , 又 惟恐法官因而办案拖沓 , 淹禁不决 , 根据案情的大小繁简 , 规 定大中小 日程和审结的期限 , 以提高司法效率 ⑥ 。 保辜为审讯判决殴斗罪的准备 , 指伤害罪在伤情未定时的 待决期限 。 《唐律 · 斗讼 》 诸保辜者 , 手 足 殴 伤 人限十 日 , 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 日 ,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 日 , 折跌 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 限内死者 , 各依杀人论 。 其在限外 , 及 ①《尚书 · 大禹漠 》 。 ②程树德 《九朝律考 》卷一 《汉律考 》 匹 , ⑧ 《仅书 · 功 臣表 》注 。 ④《唐律疏议 》 卷三十 《官司出入人罪 》条 。 ⑥《唐律疏议》卷九 《稽缓制书》条 。 《律令杂考 》上 。 虽在 限内 , 以他故死者 , 各依本殴杀伤法 。 ” 因为斗殴创伤的 刑罚 , 依据于被害者创伤的深浅及其结果而判决其轻重 。 这样 一面就可保养被害人的伤 , 使它痊愈 , 以减轻犯罪人的形罚 , 一面如被害人在限期内因创伤而死亡 , 犯罪人就有责任 保辜 和法官责任制度 , 是中国法系的一大特色 。 《唐律 》的特色 , 概括言之 , 不外以上四方面 。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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