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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众合重点学科班马特民法讲义(水印) 重点学科班 www.zhongheedu.com 2010年民法重点学科班授课讲义 作者:马特 民法总则: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诉讼时效 所有权 物权法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合同之债(合同法) 债权法 侵权之债(侵权法) 2010年新法必考 侵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

2010众合重点学科班马特民法讲义(水印)
重点学科班 www.zhongheedu.com 2010年民法重点学科班授课讲义 作者:马特 民法总则: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诉讼时效 所有权 物权法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合同之债(合同法) 债权法 侵权之债(侵权法) 2010年新法必考 侵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二)》 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 第一讲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1.平等主体的判断? 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 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注意:政府与企业的行政奖励合同 案例(2002.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财产关系——财产权 财产归属秩序:物权 财产流转秩序:债权 3.人身关系——人身权 判断标准: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是否与主体相分离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 人身权              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          亲权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依客体分类: 财产权——物权、债权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股东权 (二)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 1.主权利——含义——范围 2.从权利——含义——范围(担保权、地役权) (1)成立的从属性 (2)消灭的从属性 (3)处分的从属性 (三)依义务范围分类: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为什么能对抗第三人?——公示: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登记 (四)依权能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考点:形成权——依单方意思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债权法上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抵销权 1.形成权的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的回赎权 类型: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婚姻撤销权 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 2.形成权的除斥期间: (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 (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晓之日起1年 (3)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 (4)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 (5)典权中的回赎权:无约定的,20年 (6)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自登记之日起1年;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起1年 (7)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晓之日起2个月 案例(2004.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掌握民法分析的钥匙 自然人 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合伙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民 法 内容——权利、义务、责任 总 则 自然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人的行为 违法行为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物权——物 债权——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发生——变更——消灭 5.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案例(2008.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出生 考点:出生时间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 2.死亡 考点:互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推定(推定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 案例(2008.60)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CD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3.出生之前:胎儿利益保护 考点:胎儿继承应得份(继承法第28条) 4.死亡之后:死者利益保护 考点:请求权归属:近亲属保护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 (二)法人 考点:法人的特征——三个独立 (1)独立人格 (2)独立财产 ★(3)独立责任 案例(2000.8)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厂”出资组建法人“大木采石有限公司”。聘请陈某担任经理。谁承担“有限责任”? C A.“大木采石厂”对合伙企业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债务 C.李某与“大木采石厂”对“大木采石公司” D.陈某对大木采石公司 案例(2008.2)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 人的行为        事实行为           法律事实 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                         事件 自然事实  状态 注意: 1.“人的行为”与“自然事实” 2.“事件”与“状态” ★3.“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婚姻、遗嘱、撤销、抵销、解除 事实行为:债务清偿、无主物先占、遗失物拾得、添附 两者的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做要求 (3)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发生法定的法律后果 案例(2007.5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BCD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第二部分 违法行为——侵权法 第三讲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意:权益=权利+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 1.物权 2.人格权 3.身份权 4.知识产权 5.股权 6.继承权 考点1: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 考点2:隐私权是新增权利 考点3: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 案例(2005.9)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大原则,具体细分为五项 【侵权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一)过错责任 含义:何为过错?注意义务之违反 (1)故意 (2)重大过失 (3)一般过失 过错责任的范围: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一律适用过错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 注意:发生损害即推定有过错,被告通过证明无过错可以免责(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 1.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侵权法第22章:大多数的建筑物、工程物、堆放物、树木等) 2.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侵权法第81条) 3.无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侵权法第38条) 4.医疗事故责任(侵权法第58条) (三)相对的无过错责任 注意: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相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大多数特殊侵权责任 (四)绝对的无过错责任 注意:绝对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绝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只有2种 1.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79条) 2.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80条) (五)公平补偿 1.与过错责任的关系——双方均无过错——无法适用 2.与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关系——法定类型限制——无法适用 【侵权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例(2003.48)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BD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四、侵权责任的类型体系 网络侵权责任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责任 校园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监护责任 具体侵权 替代责任 用工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对物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归纳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侵权法体系的知识点 事项 内容 简要说明 侵权行为的类型 侵权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 四个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行为 大纲要求掌握的12种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主体 单独侵权行为 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 两人以上共同过错或侵害 共同危险 两人以上不能确定侵害人 侵权方式 积极侵权行为 作为行为,违反不作为义务 消极侵权行为 不作为行为,违反作为义务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 公平补偿原则 双方均无过错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 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外来原因 过错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第四讲 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案例(2002.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投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2.违法行为 违法的含义:不是行为违法而是行为侵害合法权益 违反成文法——侵犯法定权利 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合法利益 3.损害事实 4.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断标准:无A事实,则无B事实;有A事实,依常理判断通常会发生B事实 案例(2005.20)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B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二、多数人侵权行为 (一)共同侵权行为 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 【侵权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侵权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人承担责任 (3)被教唆帮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按份责任 案例(2000.2)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理。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原答案错误,现为张甲、张丙承担连带责任) A.主要由张丙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B.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丙承担适当部分 C.主要由张甲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D.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甲承担适当部分 (二)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共同实施危险行为 注意:侵权法第87条抛掷物侵权不是共同危险 2.免责事由——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 注意: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区别 解 释:证明危险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侵权法:证明具体侵权人 3.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侵权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原因力竞合——连带责任 2.原因力结合——按份责任 (1)过错大小和损害份额可分,相应责任 (2)过错大小和损害份额不可分,平均责任 注意: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比较,不再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 案例(1999.12)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C,平均责任)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甲系某中学的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年久失修而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同学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损害难复。试问: (1)经鉴定甲后遗症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2)经鉴定球筐砸伤头部,摩托车撞残腿部。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第五讲 侵权责任的方式 一、责任方式的体系 【侵权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例(2003.4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如何处理? AC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二、绝对权保护的责任 【侵权法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绝对权保护——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考点:绝对权保护的责任与物上请求权竞合,择一行使 考点:绝对权保护的责任还适用于人身权领域 三、损害赔偿的责任 ★★(一)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案例(2008.63)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 ABD A.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 B.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 C.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 D.要求李某赔偿100元 考点:特殊的两种损害赔偿 1.返还性赔偿 【侵权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惩罚性赔偿 【侵权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侵权责任,不包括违约责任,但构成责任竞合,可选择侵权 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权 注意:特定财产权没有被废除 【精损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2007.66)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D 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 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 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3.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法人、其他组织不适用(精损第5条)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的(精损第6条) (3)后果不严重的(精损第8条) 案例:下列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ABC A.1994年张某将王某的3岁的儿子王小拐骗至外地,直至2004年王小才被公安机关解救,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 B.赵某因与王某有仇,在王某不幸死亡后,到处散布王某的死亡是因为其生活不检点造成的这样的谣言,王某的儿子请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 C.刘某将其与父亲(已故)的惟一一张合影照片交给红花照相馆翻印,红花照相馆不慎将该照片遗失,刘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乙均为钢材厂,甲到处散布乙厂生产的钢材是劣质钢材的虚假事实,极大地损害了乙厂的商业信誉,乙厂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讲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抗辩事由)——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之所以可以抗辩,因为责任构成的要件被打破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对违法行为 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外来原因——对因果关系 过错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 一、正当理由——违法行为的正当化 1.执行职务 2.受害人同意 3.自助行为 案例:(2002.16)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D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4.正当防卫 【侵权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紧急避险 【侵权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外来原因——因果关系的介入 ★1.过错相抵 【侵权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2002.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让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答案都不准确)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2.受害人故意 【侵权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考点:过错相抵和受害人故意的区别 受害人故意导致自己损害,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此时原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打破,所以完全免除行为人责任。 过错相抵是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原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被关系还存在,只不过混合了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所以只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3.第三人原因 【侵权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比较违约责任,第三人原因不得免责 注意:第三人过错与加害人过错不能有意思联络,否则构成共同侵权 (1)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因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完全中断,所以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第三人的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而是第三人和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一,如果第三人和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第三人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侵权法第11条) 第二,如果第三人和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他们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法第12条) 4.不可抗力 【侵权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讲 几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一、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特征 1.性质:利用网络为工具的侵权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 4.侵犯客体:以名誉、隐私、肖像人格权为主,也包括财产权 (二)责任承担三层次 1.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 2.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条件:提示——删除 责任: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条件:明知 责任:连带责任 案例:2008年“艳照门”、2010年“兽兽门”、“人肉搜索”案 案例: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在淘宝网上开店销售。甲得知后通知淘宝网屏蔽侵权信息,淘宝网确认后将该网店查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D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C.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D.淘宝网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 (一)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例外 【侵权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有过错即可,不需要认定医疗事故 1.过错的认定——违反义务 (1)告知说明义务 【侵权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A.一般病情:说明即可 B.特殊病情:说明——书面同意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说明——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向患者近亲属说明——书面同意 C.紧急状态下“说明——同意”义务的免除 【侵权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合理诊疗义务 【侵权法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的推定 【侵权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免责事由:自己无过错、受害人有过错 【侵权法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医疗产品、血液制品缺陷的医疗损害责任(第三人原因不得免责) 【侵权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归纳总结:医疗损害责任的知识点 对比项目 法条指引 法条核心内容 责任承担 一般过错责任 第54条 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的认定 第55条 第57条 (1)医务人员未尽到向患者或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的例外 第56条 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免除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义务 过错推定责任 第58条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原因 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并不免责,而是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定免责事由 第60条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机构免责 但在(1)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 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 ★(二)免责事由 1.过错相抵: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完全无过错的,责任减轻到不超过10% 2.故意免责: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2005.21)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如何承担?C 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自行承担 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处理 1.租赁、借用的机动车 (1)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 (2)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1)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 (2)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抢的机动车 (1)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5.驾驶人逃逸时的救济 (1)如果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保险救济) (2)如果机动车不明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社会救济)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四、用工责任 (一)单位用工——劳动关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3.构成要件:劳动关系——执行职务——替代责任 考点: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责任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意: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新旧法条比较 不同点1:不再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不同点2:不再区分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和雇主 不同点3:不再规定连带责任,完全替代责任 案例(2007.20)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原答案C,现为B)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09.22)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原答案A,现为D)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二)个人用工——劳务关系 【侵权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1:劳务关系的范围: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包括家庭用工、私人帮工 考点2:劳务关系中自己受到损害的,非工伤事故,双方根据过错分担责任 案例:甲为个人,因家庭需要,雇乙为小时工。乙在清扫房间时,在窗台由于操作不当,乙在工作中不慎坠楼受伤,并将行人丁砸伤。下列是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CD A.甲和乙之间是劳务关系 B.甲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C.甲应对乙的损害根据过错分担责任 D.甲应对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五、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 【侵权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动物”的限定:仅指“饲养动物” 2.责任主体:饲养人、管理人 注意:不是所有人 考点:如果动物遗弃、逃逸,还是原饲养人、管理人负责 【侵权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4.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 案例(1999.3)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2)第三人过错不能免责 考点:第三人过错时,动物管理人、饲养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法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2005.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原答案B,现为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08.67四川延考)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原答案错误,现为BC)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归纳总结: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事由 责任状况 责任主体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免除或减轻 饲养人、管理人 第三人过错 不免责 饲养人、管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特殊类型 1.违规饲养的责任——绝对的无过错责任 【侵权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违禁饲养的责任——绝对的无过错责任 【侵权法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非凡考资 www.yuy360.com 3.动物园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法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归纳总结: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体系 饲养动物的类型 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一般的饲养动物(含遗弃、走失动物) 无过错责任(相对责任) 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 违反管理规定、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无过错责任(绝对责任) 无 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无过错责任(绝对责任) 无 动物园饲养动物 过错推定责任 管理人无过错 六、物件损害责任 (一)过错推定责任的物件损害 1.不动产及其附属物脱落致人损害 【侵权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案例(2008.16)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2.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法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道路瑕疵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法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损第16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案例:甲驾驶车在某高速公路,不慎将一包货物失落在高速公路上。半小时后,乙开车发现前方障碍,遂紧急转向,撞向路桩车辆毁损,并且将其后的丙车撞坏,乙、丙的损害由谁承担? 4.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法第90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工程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法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物件损害——不动产倒塌致人损害(“豆腐渣工程”) 【侵权法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区分不动产的脱落、坠落和倒塌两种责任 侵害形态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脱落、坠落 管理人、所有人或使用人 过错推定 倒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无过错责任 1.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责任承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免责事由:第三人原因 (1)内在原因——勘察、设计、监理、建筑材料等原因导致倒塌,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2)外来原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倒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免责 归纳总结:不动产倒塌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原因 事例列举 责任承担 内在原因 勘察、设计、监理等方面的缺陷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外在原因 撞断桥墩、挖塌地基 第三人承担 ★★(三)公平责任的物件损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飞来横祸”) 1.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2.归责原则:公平责任 3.责任承担:给予补偿 4.免责事由: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侵权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注意:高空抛物责任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 行为形态 责任主体 免责事由 高空抛物责任 一个人单独实施 可能的加害人 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 多个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 危险行为人 确定真正的侵害人 第三部分 合法行为——合同法 第八讲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要约(合同法第14条) (一)要约的概念 考点1:要约的构成 (1)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3)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4)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主体、标的、数量)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2: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招标:招标公告——投标——定标——订立书面合同 拍卖:拍卖公告——竞价——拍定——订立书面合同 案例(2007.8)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 3.要约的失效:承诺期满、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变更 4.要约的效力: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考点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关键在到达时间 考点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ACD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作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考点:承诺的构成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二)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案例:甲厂于2000年10月向某市乙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11月上旬交货。乙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甲厂收到回函后,对乙厂改动意见不同意,故没有即时回话。不久,乙厂送来货,甲厂也已同意接收。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乙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甲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正确的表述是:BC A.乙厂的承诺有效 B.乙厂提出的是新要约 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 D.有关合同纠纷只能自行协商解决 (三)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四)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2.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案例(2000.16)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5月8日) 三、合同的效力 (一)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 条件:资格欠缺(行为能力、代理权、处分权)(合同法第47、48、51条) 效果:效力未定,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和特定事实发生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 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3.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4.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 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明示、默示均可) 【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4.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 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 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 (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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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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