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商法教案

国际商法教案

举报
开通vip

国际商法教案null 国际商法教案 国际商法教案 主讲教师:萧雨 国际商法教案 国际商法教案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合同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产品责任法 第五章代理法 第六章商事组织法第七章票据法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   导论 [教学目的] [教学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 null[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掌握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建立法律观念...

国际商法教案
null 国际商法 教案 中职数学基础模块教案 下载北师大版¥1.2次方程的根与系数的关系的教案关于坚持的教案初中数学教案下载电子教案下载 国际商法教案 主讲教师:萧雨 国际商法教案 国际商法教案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产品责任法 第五章代理法 第六章商事组织法第七章票据法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   导论 [教学目的] [教学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 null[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掌握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建立法律观念。 null[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 的形成及其特点 第三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null[本章重点] 1、国际商法的概念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3、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4、两大法系及比较 5、国际商法的渊源 null[本章难点] 国际商法的渊源 null[思考题目] 1、如何理解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 2、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3、如何理解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null[课时安排] 4课时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 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萌芽) ┇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 4、国内判例 1、国际条约1、国际条约 (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惯例 2、国际惯例 (概念) 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 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影响较大的有: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3、国内立法 3、国内立法 * 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路商 1681年<海事条例>--海商 1807年<法国商法典> 共4编,648条 [性质] 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 用商法 [内容] 1.通则 2.海商 3.破产 4.商业裁判权 4、 国内判例 4、 国内判例 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 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分可以构成先例。 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 英国的法院组织 * 英国的法院组织 (一)高等法院 1.高级法院 ——高级法庭————商事法庭 海事法庭 枢密大臣法庭——企业法庭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2.王冠法院 3.上诉法院 ⊙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二)低等法院 1.治安法院 2.郡法院 返回第二节 *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 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 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 * 美国的法院组织   * 美国的法院组织   (一)联邦法院最高法院 : 设在华盛顿。由首席法官一人, 法官八 成 ,有违宪监督权。   联邦上诉法院 : 共13所,是第二审法院。由三名法官 审理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 : 共94所,分设在各州境内。实行独任制 (二) 1. 州法院第一审法院  (1)有限管辖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  (2)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涉及州法的一般民、刑事案件  2.州的上诉法院 3.州的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返回第二节 *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 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 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 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 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 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 的约束。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 联邦法院仅在宪法和国会法律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有管辖权。确定联邦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1)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宪法和条约的案件 (2)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 之间的案件且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者。联 邦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一、法系 二、西方两大法系 三、罗马法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影响 四、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五、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六、两大法系的区别 七、 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null一、法系 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 二、西方两大法系 二、西方两大法系 1、 大陆法系。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 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 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 英美法系。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 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 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三、罗马法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影响 (一)罗马法 (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一)罗马法(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国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对世界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法大全》由四部法律汇编组成: (1)《学说汇编》它收集了罗马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的著作。 (2)《法学阶梯》是一种法学教本。 (3)《优士丁尼安法典》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汇编。 (4)《新律》是优士丁尼安在编纂上述法典后颁布的敕令,由私人编纂而成 (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是直接的,而且是深刻的。八世纪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 罗马法失去昔日的辉煌,仅存在与人们的记忆中。但是到十一世纪,地中海经济贸易的繁荣使罗马法从又复兴,意大利成为最早接受罗马法的国家。《国法大全》不仅在法学教学中被认为是最理想的法律制度,而且在法院的实践中也得到了贯彻执行。十三世纪开始法国和德国大规模的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并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欧洲其他国家也广泛的吸收和借鉴罗马法,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英美虽然不象某些大陆法国家那样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对英美还是有一定影响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教会法院主要管辖有关家庭关系遗嘱继承和海事方面的案件,在这些领域中,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有很大影响。 (2)对商法的影响。 英国的商法同欧洲各国的商法基本一致,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大。 (3)对衡平法的影响。 为匡正普通法的不足,十四世纪英国设立了独立的衡平法院,由于其法官多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他们可以参酌罗马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因此罗马法就渗入了衡平法。 四、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四、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一)大陆法的结构 (二)大陆法的渊源 (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一)大陆法的结构 (一)大陆法的结构 1 .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 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 私法 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 2. 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二)大陆法的渊源 (二)大陆法的渊源 1.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2.习惯。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 3.判例。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有例外。 4.学理。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各有特点,但也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法院分为三级: (1) 第一审法院 (2)上诉法院 (3)最高法院 2. 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如行政法院等。 五、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五、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一)英国法 (二)美国法 (一)英国法 (一)英国法 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2、英国的法院组织 3 、英国法的渊源   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二者的区别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 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 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 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 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 序。  (4 )法律术语不同   3 、英国法的渊源 3 、英国法的渊源 A. 判例法。  B. 成文法。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 例法才能 起作用。 C. 习惯。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 约束力。 (二)美国法 (二)美国法 1、美国法的结构 2、美国的法院组织 3、美国法的渊源 1、美国法的结构1、美国法的结构 A.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把成文法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和匡正。 B.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   * 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州。即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是例外。但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在民事立法方面,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专利权和税收等 null3、美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   (2)成文法 六、两大法系的区别 六、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2、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3 、对法的分类不同。 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4 、法律术语不同。    七、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七、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两大法系相互取长补短,但不可能彻底融合 第三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 二、中国法律的渊源 三、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 四、中国的司法制度 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 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法律形成和发展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魏国大夫李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在唐朝达到鼎盛,唐律和《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代表。对后世及亚洲其他国家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清末统治者被迫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律修改封建法制。新中国建立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形成并日益完善. 二、中国法律的渊源 二、中国法律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 (三)判例。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不被认为是法 律的渊源   三、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 三、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 (一)民法与《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分九章,共156条。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二)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 是调整商事主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中国的司法制度 四、中国的司法制度 (一)  人民法院的组织 1. 最高人民法院 2.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3.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等 (二)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调解制度。 3.两审终审制。 4.审判监督制。 5.回避制度。 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 [教学目的] [教学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 null[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要求、企业事务管理与执行、债务处理等规范,树立个人投资的责任与风险意识。掌握公司的形式、设立及经营为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奠定理论基础。 null[本章重点] 1、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合伙财产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5、公司的设立 null[教学内容]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公司法 null[本章难点]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公司的设立 null[思考题目] 1.简述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论公司的设立 null[课时安排] 8课时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主体概念的关系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专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是现代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如前所述,按企业投资人的构成及其投资责任的不同,企业大体可分为三种组织形式:一是由一人投资设立的、投资者对所设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独资企业;二是由两人以上共同投资设立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投资的合伙企业;三是由法定数目的人投资设立的、投资者仅对企业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属个人投资设立的、采取独资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一类企业。为规范这类企业,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 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 null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 其具体含义包括: (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它社会组织或者国家;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不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自然人,非中国公民单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应适用《外资企业法》而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3)投资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投资人应具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格,而不能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公职人员、特定行业(银行、证券等)的从业人员。 null 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指在该企业名义下的财产,包括投资人对企业的实际出资和以企业名义取得的一切收益。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null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投资人对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享有绝对权利,因而企业的义务也与投资人不可分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或其家庭共有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例如,王某从自己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企业的100万元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其150万元的债务,那么,对其不能清偿的50万元企业债务,王某应从其另外80万元个人财产中再拿出50万元用来偿还。投资人的这种责任,即为无限责任。另外,无限责任还表现在,即便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未能清偿的企业债务仍有依法继续偿还的责任。 null 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完全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因而在民法上,将其与作为单一投资人的自然人视为同一主体,甚至有的学者(原北京商学院商法教研室吕来明,见其参编的教材《商法学》P147,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10月)认为“企业本身就属于投资者所有的全部财产的一部分,是一种客体”(该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但是,在商法上,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性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因而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类型,也是一种特定的商事主体。 null 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 受投资者资格所限,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都规模较小(资本数量较少,雇佣人员较少,经营范围较小),关系国计民生及公众利益亦较小,因此,国家无多大必要对其组织机构、决策机制、经营方式等进行干预,因而来自这方面的法律限制较少,从而赋予了个人独资企业简单、灵活的特点。但是,企业规模并非来自法律的限制,现实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壮大形成较大规模并不违法(如河南郑州“大学生修鞋连锁店”),不过,实践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合于大规模、大范围的经营,当企业扩张到一定规模时,必须引入公司治理模式,实行内部的法律规制,否则将不会得以稳定、持续、长久的发展。(如沈阳飞龙作为私人企业,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上市遇到的障碍就是内部机构不规范)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主体概念的关系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主体概念的关系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 2、个人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关系 3、个人独资企业与小商人的关系 null1、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 所谓个体工商户,是指由个人或者家庭投资并经营,可请1—2个帮手、带不超过5个学徒,且由投资人承担经营风险的小型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共同点在于均属商事个体;区别在于其法定规模各有不同(区别二者的法律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投资者雇工8人以上和8人以下)。 null2、 个人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关系 私营企业是按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划分企业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类型,其依据的立法是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所谓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归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可采取三种组织形式,即个人独自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是从属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是私营企业的一种形式,但私营企业并不仅仅限于个人独资企业。 null 个人独资企业与小商人的关系 商法学理论上的小商人是指组织要素不完备的商事主体,它相对于完备商人而言,而完备与否,是基于商事主体的事实状态认定的。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一定就是小商人,规模较大、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也可成为完备商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境内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null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应有独立于投资人的名称,从而使该经营实体特定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所从事的营业相适应,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实践中一般可以将个人独资企业称做“厂”、“店”、“厅”、“坊”、“中心”、“工作室”等。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符合我国有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关于商业名称的其它要求,如名称结构的要求、单一性、不混同、非属禁用名称,等等。 null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首先,在出资方式上,投资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能折算成货币数额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其次,出资数额上,要求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所申请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第三,在出资的性质上,投资人可以其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其个人的出资,但后者应当在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null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应有确定的住所和开展其业务所必备的相关条件,企业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法定住所,并应有开展业务所需的必要环境、设施等。 null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应有适量的从业人员,其人数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设立申请。 2、核准登记。 null1、提出设立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般应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该申请书应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企业经营范围等事项;(2)投资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籍证等;(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房屋及土地的租赁合同等。另外,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企业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null2、核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与权限 (二)受托人或者受聘人的义务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null(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与权限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己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有权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即为该企业的负责人。投资人自己管理企业事务的,在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内对外代表该企业,其行为后果归属该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但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null(二)受托人或者受聘人的义务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并且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它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null(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2、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独立财产权 (2)申请贷款权 (3)土地使用权 (4)拒绝摊派权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独立财产权独立财产权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法律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是,这种财产权既非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也非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权,而是一种名义上的财产权,其含义包括:①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合法取得财产,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②企业财产有确定的数额;③存续中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它个人财产相对独立,单独核算。 2、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2、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依法经营 (2)依法纳税 (3)依法设账与核算 (4)依法用工 (5)参加社会保险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定原因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定原因(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定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 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null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投资人进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为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济活动。在清偿企业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偿债时,其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它债务。前一顺序的债务未偿清的,不得偿还后一顺序的债务。 5、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其家庭共有的其它财产清偿。 6、对清算时未能清偿的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该5年为不变期间,不使用于民法上关于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即由登记机关缴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而消灭。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及其个人独资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受托或者受聘的事务管理人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及其主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摊派人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投资人及其个人独资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投资人及其个人独资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7、个人独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托或者受聘的事务管理人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受托或者受聘的事务管理人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委托或聘用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及其主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及其主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摊派人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摊派人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行为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财产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八、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合伙的含义与类型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一)合伙的含义与类型 (一)合伙的含义与类型 [含义]所谓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目的,按照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合伙是一种基于契约而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合伙最初起源于家族共有经营形式,后来演变为一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校、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引入合伙制。 [种类] null[种类] (1)依合伙的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的不同,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这种分类存在于实行民商分立体例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其民法典中规定的合伙称为民事合伙,指各个合伙人提供约定出资,以实现某一共同目的的合同;其商法典中规定的合伙称为商事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协议,在一个商号下,以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所建立的营利性商事组织。 (2)依合伙的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契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契约型合伙仅仅表现为合伙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不构成组织体,合伙人各自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或经营,因而不能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组织型合伙则有合伙人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体,合伙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或经营,故可取得商事主体资格。我国的合伙适用这种分类。 (3)依合伙人的身份的不同,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混合合伙。按此分类,我国目前不存在混合合伙。 null[含义]当一个企业采用合伙组织形式设立并经营时,则称做合伙企业。我国于1997年2月23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共9章78条,于同年8月1日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null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其含义包括:(1)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个,故而称其为“合伙人”;(2)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4)合伙人应为自然人,非自然人之间设立的企业采用合伙组织形式的,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而由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null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旨在建立合伙关系,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是合伙人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不能由一人所为,因此,在合伙行为实施之前,必须由合伙人达成合伙协议,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设立合伙企业。合法有效的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关系的直接依据,合伙人应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null 3、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含义是:(1)每个合伙人都有对企业出资的义务,不出资则不构成合伙人;(2)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且法定的经营权是平等的而不取决于其出资比例;(3)每个合伙人都有分享企业经营收益的权利和分担经营风险的义务,其损益分配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而不按各自出资的比例。 null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其含义是:(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的部分,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乃无限责任;(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偿债责任,而不能以其应担责任的比例及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即为连带责任。当然,一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null5、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因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因而在法律地位上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它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类型,是一种特定的商事主体。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 (一)设立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协议设立的基础,应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形式要件包括:(1)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是口头协议;(2)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3)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其实质要件是指合伙协议中应载明的事项,包括应当载明的事项和可以载明的事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极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可以载明的事项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是必要事项,是合伙协议不可缺少的内容,任何一项未载明的,则该合伙协议不能生效;但在其中的第五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中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适用法律的规定,即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而不影响该合伙协议的效力。可以载明的事项是非必要事项,是合伙协议中可有可无的内容,未载明的,并不影响合伙协议的效力。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 null3、有各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即实际缴付财产。合伙人作为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其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为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对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对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法律未规定最低限,但原则上应与所申请的合伙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 null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必须确定其合伙名称,但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但未禁止使用“公司”字样)。合伙企业使用的名称中含有这些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的其它要求,与前述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规定相同 null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该场所可以由合伙人以出资方式提供,也可以合伙企业名义受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从事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环境、设施等条件。 (二)设立程序 (二)设立程序 1、提出设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一般应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书;(2)合伙协议;(3)合伙人身份证明;(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另外,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当出具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企业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核准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合伙财产 三、合伙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可简称“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名义下的财产。尽管合伙财产并不构成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界限,但为了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的需要,为了明确合伙人责任和便于企业债权人主张债权,仍须依法界定合伙财产。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二)合伙财产的性质及其处分 null(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收益两部分组成,其中,合伙人出资应为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协议应缴而实际未缴的出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之外置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及合伙人出资之外的其它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合伙财产;合伙收益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益(如获奖、受赠等),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人名义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合伙收益。 (二)合伙财产的性质及其处分(二)合伙财产的性质及其处分 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并应按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处分。因此,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行使权利应受下列限制: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应保持合伙财产的完整性,除退伙等法定情形外,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时,应当通知其它合伙人,不须其它合伙人同意;而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时,则须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可以依法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合伙企业以外的其它债的担保物。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对外代表权及其限制 (三)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及决议办法 (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所谓合伙
本文档为【国际商法教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191205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1M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10-06-30
浏览量: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