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规培训

合规培训

举报
开通vip

合规培训nullnull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目录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二)三个规范性文件(二)三个规范性文件(一)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一)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一)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能保险目录1234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分红保险投连保险null1、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定义: 通过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

合规培训
nullnull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目录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二)三个规范性文件(二)三个规范性文件(一)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一)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一)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能保险目录1234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分红保险投连保险null1、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定义: 通过产品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形式提供新型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null1、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 对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无重大遗漏 不得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null《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4]3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01]6号)(1)监管规定null《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 (保监发[1999]57号)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1)监管规定null《关于贯彻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 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办发[2002]16号)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 知》(保监发[2002]77号)(1)监管规定null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预测公司 的盈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的 利益 不得将保险条款、费率与其他公司的类似条款、 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2)重点内容null特别提示除外责任(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 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 宣传资料客观、完整、真实 宣传资料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宣传资料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内容和样式,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2)重点内容null《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5条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责任:《保险法》第128条(3)法律责任null《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保险法》第139条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null《关于加强新型产品销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2]35号)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 定》(保监会令[2006]第4号)第41条 《保险法》第150条高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null(4)常见违规问题销售人员私自印刷、使用、散发宣传资料 不明确提示的分红的不确定性 不按要求测算产品收益 夸大公司实力,并与同业作不当比较null(4)常见违规问题隐瞒费用扣除 将新型产品与银行储蓄、基金、国债作不当比较, 或混淆概念 分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督导、管理、检查不力,不能 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化解风险null案例1: 2007年初,某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网点销售一款投连险产品。为了使消费者更易查询到投连账户的有关信息,该公司提供了几种查询方式,其中之一是通过银行网点的显示屏公布。银行网点显示屏主要用于公布基金净值等情况,为了便于操作,保险公司和银行协商为投连账户随意设定了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名称采用了该投连账户的简称,其中没有保险字样 null违反《保险法》第106条依据《保险法》第139条,罚款20万元 处理结果null案例2: 2007年,某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某款一年期意外险,该产品条款中写明为自动续保条款,如果投保人未提前30天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停止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将到期自动续保。在电话销售话术中,保险公司没有将此项内容告知消费者null违反《保险法》第106条 依据《保险法》第139条,罚款10万元处理结果null案例3: 2007年初,某保险公司召开产品说明会,讲师由该公司营销员担任。在产品说明会上,该营销员夸大公司分红水平,没有按照规定按照高、中、低三个档次测算红利水平,没有说明分红是不固定,不承诺的。讲师介绍后,到场的客户纷纷填写了投保单null案例4: 2005年,某公司制作了一款分红保险宣传折页,根据条款规定,该产品10年期满累计最低保证收益为22%,而宣传折页设计只突出了“最低保证收益22%”的字样,而没有强调为10年期满累计收益null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3条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警告,责令改正处理结果null案例5: 2006年初,某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一款分红保险产品,该公司一名银保专管员,根据自己的理解,擅自设计并印制了一批宣传材料,且宣传材料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介绍,并与其他产品收益进行片面对比,将产品的经营主体混淆为银行,并进行误导性演示null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2、63条和《人 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第5、26条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和《人身保险 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第28条 ,警告,责 令改正处理结果null 总盈余 案例6: ××公司 其他公司null案例7:null案例8:(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能保险目录1234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分红保险投连保险null2、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0]26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01]6号)(1)监管规定null产品说明书:产品性质、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 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 保守的确定演示利率 不高于6%、5%、4% 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 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非 保证的(2)重点内容null不得公布或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分红水平 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例性指标 不将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与其他保险公司的新型 产品比较 寄送分红业绩报告(2)重点内容(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能保险目录1234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分红保险投连保险null3、投连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0]26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01]6号) 《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知》(保监发[2007]76号)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 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 [2007]256号)(1)监管规定null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产品基本特征、投资账 户情况说明、犹豫期及退保 说明费用扣除情况,要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保守的确定演示利率 不高于7%、5%、3%(2)重点内容null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自2007年10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自行组织对销售人员的产品和法律知识等进行书面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不得授权其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自2008年1月1日起,大专以上学历,1年以上寿险销售经验,过去3年内,没有违规和误导行为 两次以上误导,取消资格,不再代理合同(2)重点内容(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能保险目录1234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分红保险投连保险null4、万能保险《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 《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94号)(1)监管规定null产品说明书:保证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费、死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以及犹豫期及退保 保守的确定演示利率 低档演示利率:最低保证利率 描述性的,投资收益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 来的预期(2)重点内容null讨论1 分红保险信息披露,存在哪些问题?违反哪些监管规定?(二)三个规范性文件(二)三个规范性文件目录12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0号)《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关于规范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1号)(二)三个规范性文件(二)三个规范性文件1、产品说明会 (1)产品说明会界定 指各寿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 null(2)举办产品说明会的要求 讲解人员管理:统一培训,资格认证与考核制度 参会工作人员对宣讲内容承担相应责任null 举办单位向分公司备案: 时间、地点、举办方 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分公司或总公司参会领导名单 议程流程、课件讲义内容以及其他宣传资料(3)备案要求null客户人数,营销员名单,现场签单情况统计 产品说明会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 各公司认为应当保存的其他资料(3)备案要求null (4)资料保存要求 声像资料:全程、正面摄录,不得剪接编辑 保存时间:5年 (5)其他要求 定期总结,每年3月31日前报送 (二)三个规范性文件(二)三个规范性文件目录12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0号)《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关于规范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1号)null2、互联网销售 (1)规范范围 营销员通过自建网站或网页,或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络论坛、博客、网上刊物、网络广告等方式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均适用该通知 null(2)重点内容 监督管理,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明确规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确保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承担其他管理责任(二)三个规范性文件(二)三个规范性文件目录12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0号)《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关于规范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1号)null3、新单回访 (1)回访范围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投保人为个人的业务,100%回访 全程录音的保单,抽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但农村人身保险业务、万能保险业务、投连保险业务应按照相关规定100%回访null(2)回访方式及时间 电话 全过程录音 投保人收到保单后、犹豫期结束3天前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至犹豫期结束前,延迟比例不得高于15%null(3)回访达成率要求 月度电话回访达成率100% 因投保人原因无法达成回访,采取书面回访、上门回访等形式null(4)回访内容 受话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 是否收到保单并签收保单回执 是否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是否已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条款 是否理解犹豫期的含义及相关权利null(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特殊规定 投保人完全承担投资风险 保费需在扣除一定费用后进入投资账户 是否了解其他费用扣除情况null(6)万能保险产品特殊规定 保费需在扣除一定费用后进入投资账户 未来收益的演示是描述性的,投资收益不确定,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是否费用扣除情况null(7)银行保险、分红险特殊规定 对于通过银行或邮政储蓄等机构销售的保单,提示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 对于分红保险产品,提示分红水平是不确定的,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null(8)资料保存要求 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回访工作人员姓名 回访具体时间 被回访客户姓名、保单号和回访电话号码 回访电话录音,未达成件应当以书面回访记录代替并附未达成原因说明 公司认为应当保存的其他资料 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9)回访结果与销售人员考核挂钩null4、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目录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1、法律法规2、监管要求3、常见违规null1、法律法规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1999]15号)反洗钱等其他法律法规null2、监管要求(1)投保团体5人以上,75%以上参保比例非保险目的成立的团体法人或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null(2)承保条件不得改变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不得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年金保险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null(3)业务操作退保金等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原缴款账户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及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有效证明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手续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退休方能领取年金 null(4)反洗钱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null3、常见违规(1)投保团体不适格不足5人或不足75%内设部门投保以投保目的成立的团体 如中介机构作为投保人;保险卡等团险个做null案例一:中介为投保人、销售保险卡2005年8月,某公司承保某单位会员业务,投保人为一网络订房公司,被保险人为其会员。该投保单位以保险名义对外销售会员卡投保团体不适格 以保险目的成立的团体 存在巨大的经营风险后果: ◇违反了保险法122条 ◇依据保险法147条进行处罚null(2)承诺高回报、资金型业务对合同进行实质变更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经营的业务已不属于保险业务承诺高于条款规定的固定回报委托理财变相吸储null案例二:承诺收益2005年11月25日,某保险公司承保某单位工会团体年金保险业务,保费合计1355000元,被保险人数30人,全部为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承诺收益“3年期10%”投保双方签署的团体年金保险合作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约定:“每份5000元”、“被保险人收到个人保险凭证后,可凭个人保险凭证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随时申请退保。2年内退保只退还本金;大于2年不满3年支付1.4%的利息”null高管:警告、罚款2万元违反了《保险法》第92条后果:依据《保险法》第 143条公司:警告、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 150条null(3)改变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改变条款费率的其他内容改变退保条件、减少退保手续费改变给付条件、增加给付金额null案例三:改变退保给付条件2004年5月,某公司承保一笔团体年金业务,被保险人共计44人,保险费合计161.7万元。保险单上特别约定:“一年内退保,退保金为账户余额的95%;一年以上两年以内退保,退保金为账户的96%;满两年退保,不扣退保手续费”。而合同条款规定:“现金价值,第一年末为账户价值的94%;第二年末为账户价值的96%;第三年末为账户价值的98%”。null责令改正,退还保费,罚款10万元违反了《保险法》第107条后果:依据《保险法》第 146条null(4)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其他合同之外的利益回扣返佣null2002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某单位团体年金业务,保费总计3亿元 2004年1月2日,该公司为投保单位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额总计人民币3.114亿 根据报备的团体保险条款,该笔业务的退保金应为2.98944亿元 保险公司实际多支付了1245.6万元。案例四null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违反了《保险法》第106条后果:依据《保险法》第139条null案例五2007年5月,某保险公司承保某单位团体年金业务,保费3000万元向投保人单位负责人赠送保费20万元的个人寿险null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违反了《保险法》第106条后果:依据《保险法》第139条null(5)内控不严、协助造假假离职、假给付假人名清单null案例六2004年1月,某保险公司承保某单位一笔团体年金业务,被保险人数10125人,保费收入合计2.42亿元 2005年9月,某被保险人A离职获得保险金2270万2006年1月,A再次离职获得保险金2650万元2005年10月,该保险公司再次承保同一单位团体年金业务,保费合计6000万元,被保险人共计5人 2007年1月,A再次离职获得保险金1000万元null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违反了《保险法》第122条后果:依据《保险法》第147条高管警告,罚款2万元依据《保险法》第150条null(6)未尽到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31条、32条目录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1、法律法规2、监管要求3、常见违规4、违规后果5、案例分析null1、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 null2、监管要求每个网点都必须获得资格建立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内控制度电子化建设专门部门、专人管理(1)兼业代理资格(2)内控管理null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手续费标准(3)手续费管理据实列支手续费不得支付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手续费入帐凭证null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行为依法承担责任(4)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考试银保专管员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持证上岗2007年6月30日以后,北京的所有银行代理销售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null(1)无合作协议3、常见违规(2)超协议约定比例支付手续费(3)坐支手续费null(4)支付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利益通过报销费用的方式支付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直接向柜员支付劳务费null(5)专管员管理专管员不是正式员工专管员没有资格证书设立协管员等其他人员营销员参与银行网点业务管理null(6)销售误导将保险与储蓄、基金混淆,或介绍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夸大收益隐瞒费用扣除null(7)费用管理松散用途不真实科目使用不当null《保险法》第147条:数据不真实 《保险法》第139条: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其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4、违规后果目录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四、部分特殊险种的经营规则 1、航意险 2、健康险 3、学平险四、部分特殊险种的经营规则 1、航意险 2、健康险 3、学平险1、航意险业务经营要求(1)保监会下发的监管规定 (2)监管要求—2006年9月以来的规范标准 (3)常见违规问题 (4)案例分析1、航意险业务经营要求null(1)保监会下发的监管规定 《关于航意险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函[2002]163号) 《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134号) 《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的补充的通知》(保监发[2003]23号) 《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保监寿险[2004]234号) 《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94号) null(2)监管规定 整顿和规范北京航意险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 (2006年9月14日) 保费收入要及时、准确入账 手续费支出要及时、准确入账 建立由公司统一管理的航意险业务信息系统,与销售航意险产品的网点实现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 单证管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null(2)监管规定 进一步规范北京航意险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2007年4月12日) 确保保费收入、手续费支出数据真实性,完善入账凭证 实现系统联网、实时管理,原始保单信息应实时进入核心业务、财务系统 要认真审核中介资格并与每一家销售航意险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授权协议null(2)监管规定 《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94号) 废止《关于发布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的公告》(保监会公告43号) 按照相关报备要求办理航空意外保险条款、费率的备案手续 实现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 不得坐扣保费、截留保费,不得委托未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销售航空意外保险 做好再保险安排 开发不同期限的乘坐飞机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意外险种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null北京保险行业航空意外险自律公约 印制的保单上须印有客服电话,保证出单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时查询保单真伪 承保的航意险保单各要素必须齐全(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保险期限等),不得以航班号码代替身份证件号码 保费、手续费结算周期为两周1次 手续费比例最高为保费的50% null(3)常见违规问题 收付实现制确认保费和手续费 不及时记录保费收入和手续费支出 根据实际结算金额记录保费和手续费,未结回的就不算保费 财务系统中没有设置应收保费和应付手续费科目 未实现电脑联网和实时管理 虚拟团单方式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未实现对接 单证管理混乱 领用记录混乱、收回单证未及时核销,无法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作废单证未加盖作废章或无作废标记 保单上未印制公司统一客服电话null(4)案例分析 案例一:净保费入账2005年1-9月,某公司共签发航意险保单115万余件,签单保费2882万余元 检查发现:存在净保费入账问题 实际入账保费891万余元null案例二2006年9-12月,某公司航意险业务签单保费1255600元,结回保费190200元,入账190200元其余1075400元未结回未入账,手续费在保费入账后确认 后果:违反了保险法第122条 依据保险法第147条、第150条 ◇责令改正、2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接受航意险新业务; ◇对高管人员警告、罚款。null案例三:个险团做,变相销售航意险2006年8月,某公司承保某未取得代理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团体交通意外险业务,双方约定7天航空45万、火车轮船10万、汽车5万费率为2.60元/人。该非法中介机构以保障卡为名对外销售出单航意险,每份20元2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六个月责令改正总经理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责令撤换以团体保险为名,变相销售航意险2、健康险2、健康险四、部分特殊险种的经营规则(1)出台背景(1)出台背景《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的若干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存在的问题(2)出台意义 主要为促进专业化经营(3)重点内容(3)重点内容1、健康保险的分类 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护理保险null 2、保证续保条款 3、委托管理服务null4、健康保险的经营条件 单独核算制度 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数据管理制度null4、健康保险的经营条件 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null5、重大疾病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null6、医疗保险 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null7、健康保险的销售管理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书面告知相关内容null7、健康保险的销售管理补偿型医疗保险,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 团体健康保险,通知书等形式,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null责令限期改正、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有关健康保险产品,对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予以警告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 分支机构办理健康再保险业务,3万元以下罚款,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以下罚款8、法律责任3、学平险3、学平险四、部分特殊险种的经营规则3、学平险业务经营规则3、学平险业务经营规则(1)监管要求 (2)常见违规问题 (3)案例分析null《关于严禁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0]147号) 《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 》(保监京发[2003]81号) (1)监管要求严禁与政府或校方合作、强制投保学校无学平险可保利益null(2)常见违规以团单形式承保,学校作为投保人与政府或校方合作、强制投保null(3)案例分析2006年8月,某公司以学校为投保人,以团体方式承保未成年学生的学生平安保险处理情况: ◇对公司处以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学校作为投保人团单承保学平险目录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五、其他经营规则五、其他经营规则1、法律法规2、重点条目null《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93号)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 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 知》(保监发[2000]133号)1、法律法规null《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 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 《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 知》(保监发[2005]98号) 《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75号) 《关于修订投保提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5]255号)1、法律法规null《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93号) 保险营销人员的概念 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完善团队管理制度2、重点条目null《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93号) 规范增员管理 规范押金管理制度 维护保险营销人员计酬制度的知情权2、重点条目null《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93号) 落实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档案 2、重点条目null《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 5万元 《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5万元提高到10万元null《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 ——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 严禁代签名null《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5]98号) 对客户,赠送保费小于等于首年保费的5% 对普通消费者,保费不超过100元 省级分公司批准,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null《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75号) 范围:一年期以上(不含) 个人人身保险产品、银行代理保险产品 张贴《投保提示》,向投保人告知《投保提示》中所规定的内容null《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75号) 书面提示 投保提示的投诉,保险公司应当证明已经将相关信息告知投保人目录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六、日常监管事项六、日常监管事项1、机构管理 2、高管管理 3、产品管理 4、统计管理 5、其他方面 null1、机构管理 (1)机构迁址须经批准(2)机构设置须经批准《保险法》第82条:“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null案例一:擅自变更营业场所2005年12月,某保险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海淀区某大厦迁往朝阳区某大厦违反了《保险法》第82条依据《保险法》第114条责令改正 5万元罚款null案例二:擅设机构2005年3月,我局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自2004年6月起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大厦未经批准设立了营销服务部,性质较为恶劣。违反了《保险法》第80条依据《保险法》第145条、150条责令改正 撤销擅设机构 20万元罚款 责令撤换总经理2、高管人员管理2、高管人员管理(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管理 (2)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管理 (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管理 加强高管履职监管的必要性 实施履职监管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保证 实施履职监管是实践持续监管理念的客观需要 实施履职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有力措施 高管履职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明示高管人员履职标准 建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 明确履职监管的措施和保障 (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管理(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管理职业道德要求业务素质要求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 恪守诚信、审慎勤勉 应当充分了解与其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决策及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掌握并遵守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政策 主动配合监管机构工作,积极落实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意见null履行职责要求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任职机构内部得到执行 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任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正确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员工执业行为,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 遵循适度、有序竞争原则,加强行业合作,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重视信访投诉工作,研究解决信访投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投诉问题的发生 (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管理(2)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2)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追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必要性 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或重大影响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意识,避免保险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保险机构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可以起到警示作用null追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0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 第41条 《反洗钱法》第32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57条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第40条null3、产品管理null(1)监管规定 《保险法》第107条规定了产品审批或备案的类型;第146条对不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的行为明确了处罚规定; 《关于调整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3]46号)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 《关于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接和万能保险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04]22号)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66号)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null(2)备案要求 《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224号) 《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京保监发[2005]29号)在不迟于销售后7日内向我局报送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产品总结材料null(3)产品报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产品类型填报有误 产品目录报送不及时 年度报告不及时null4、统计管理null4、统计管理 需按月报送的报表 经营航意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天内以纸质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分别向我局上报《航空意外保险业务月报表》 需按季报送的报表 经营银行保险业务的寿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以纸质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分别向北京保监局和北京银监局上报统计数据 《北京人身保险标准保费季报表》 在郊区县设立网点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送农村人身保险业务情况并填写有关表格null报送要求(参见《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11号)) 报表的报送工作应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报送时间: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与法定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可以顺延三日) 各公司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据报或伪造、篡改相关报送信息 5、其他违规案例5、其他违规案例(1)异地展业(2)拖延赔付null(1)异地展业2004年7月至2005年3月,某公司在河北兴隆地区发展业务员并异地展业,涉及业务人员24人,保单152件,年缴保费12万元,属于异地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第51条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 责令追究相关责任人 要求全面清查异地业务null(2)拖延赔付2002年10月24日,某保险公司立案受理某重疾险客户的理赔申请,但是在客户多次询问的情况下,直至2004年4月18日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对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违反了《保险法》第24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50条的规定null讨论2 某保险公司2006年9月至11月通过某中介机构销售航意险业务。保费收入于销售后下一个月结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团单形式录入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随即确认保费收入。该公司通过中介机构销售的航意险业务数据是在每月结回保费后,将保单的原始保单信息以团险形式打包确认承保 -存在哪些问题?违反哪些监管规定?null讨论3 2004年5月,某公司与某中介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业务规模500万元;两年后退保,退保金额为所交保费的105%;不参与分红;首期管理费1.7%,经纪人佣金1.3%;为每一被保险人出具一份‘个人保险凭证’”。2004年5月至7月,该公司以团体年金保险承保该笔业务,投保单位为某投资公司,被保险人共计44人,保险费合计161.7万元 -存在哪些问题?违反哪些监管规定?null讨论4 2002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某公司团体保险,保费总计 3亿元。2003年12月29日,投保人提出退保。2004 年1月2日,该公司为其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额总计人民 币3.114亿。而根据报备的团体保险条款,该笔业务的退 保金应为2.98944亿元,保险公司实际多支付了1245.6万元 -存在哪些问题?违反哪些监管规定?null讨论52002年8月,某公司承保某政府事业单位团体年金业务,保费2000万元,从该单位银行账户转帐支付2003年7月,投保人名称变更为该事业单位“结算财务专用章”,变更申请书上投保人签章栏为该事业单位“结算财务专用章”,无原投保单位签章2004年12月,“结算财务专用章”再次申请将投保人名称变更为某“物业管理公司”2004年12月,该“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向该“物业管理公司”账户支付2026.3万元退保金null谢谢! Q&A
本文档为【合规培训】,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91053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2M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0-06-27
浏览量: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