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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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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9-07-24国税函[2009]39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批复 2009-07-24国税函[2009]39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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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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