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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法律思想初探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 inyang T eachers Co llege   第 17 卷 第 4 期 1997 年 10 月 (Ph ilo s. &Soc. Sci. Edit. )V o l. 17 N o. 4 O ct. 1997 董仲舒法律思想初探 ① 张 历 凭   摘 要 董仲舒, 人称“汉代孔子”。他创立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理论, 成为后来指导封建 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及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他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就是 《春秋》...

董仲舒法律思想初探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 inyang T eachers Co llege   第 17 卷 第 4 期 1997 年 10 月 (Ph ilo s. &Soc. Sci. Edit. )V o l. 17 N o. 4 O ct. 1997 董仲舒法律思想初探 ① 张 历 凭   摘 要 董仲舒, 人称“汉代孔子”。他创立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理论, 成为后来指导封建 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及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他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就是 《春秋》法统思想、圣人法天思想、“三纲五常”理论、德主刑辅理论、《春秋》决狱观。 关键词 董仲舒 《春秋》法统 圣人法天 三纲五常 德主刑辅   董仲舒 (约公元前 179~ 前 104 年) , 西汉广川 (今 河北省) 人, 儒家春秋公羊学派大师, 人称“汉代孔 子”。他创立的儒家学说在汉武帝时期逐渐代替汉初 奉行的“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 成为国家政治、法律 的指导思想。他建立的以“德主刑辅”为中心思想的理 论和“三纲五常”学说, 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基 本原则及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一、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董仲舒在“天人三策”等论述中, 按照统治者的需 要, 用《春秋》经义去论证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合理 性。他认为孔子作《春秋》是为后王立法, 实际上是为 汉立法, 因而特别推崇《春秋》, 把它看成是治国理民 的法典。他本人也是完全按《春秋》的“微言大义”行 事, 凡是遇到政治、法律等一切疑难问题, 都从《春秋》 中寻找答案和理论根据。为了适应汉武帝巩固和加强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 董仲舒提出了《春秋》 “大一统”的思想。他说:“《春秋》大一统者, 天地之常 经, 古今之通谊 (义) 也。”①他用《春秋》中的文字来说 明君主秉承天意行事, 具有绝对的权威, 并解释说, 所 谓“一统”就是“一统乎天子”, 要求把一切权力集中到 汉武帝手里。为了维护汉武帝时期政治、经济大一统 的局面, 董仲舒又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 议。他认为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是封建大一统的必 然要求, 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学说是时代发展的 趋势, 他在对策中提出:“今师异道, 人异论, 百家殊 方, 指 (旨) 意不同, 是以上亡 (无) 以持一统, 法制数 变, 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 者, 皆绝其道, 勿使并进。邪辟 (僻) 之说灭息, 然后统 纪可一, 而法度可明, 民知所以矣。”②他的建议被统治 者采纳之后, 以他为代表的新儒家学派, 终于在思想 领域中取得了统治地位。 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立论的基础, 这一思想在西汉时期对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圣人法天”的神权法思想 “天”是董仲舒的神学唯心主义世界观的最高范 畴, 也是他的思想体系的基础。他继承了殷周人格化 的“天”, 吸收了思孟学派的“天人合一”的观点, 还利 用和发展了邹衍的阴阳五行学说, 创造了“天人感应” 的神学目的论, 系统地论证了“君权神授”的问题, 满 足了汉武帝的政治需要。 首先, 董仲舒由“天人合一”的思想进一步发展到 了“天人感应”的学说。在董仲舒看来, 天是有意志的、 至高无上的人格神, 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 最高主宰。“天者, 百神之大君也。”③“天者, 群物之祖 也。”④自然界的变化, 四时的运行, 都是天的有意志的 行为, 比如天有木、火、土、金、水五行, 它们分别对应 了自然界春、夏、季夏、秋、冬的季节变化, 也分别象征 着生、长、养、收、藏这五种现象与人类活动。由于天和 人相类相通, 所以天能干预人事, 人的行为也能感应 天。 其次,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有着双重含义。其一是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 皆取诸阴阳之道。”⑤根据阳尊 阴卑的原则, 应当尊君卑臣, 尊夫卑妻。天对于万物 “遍覆包涵而无所殊, 建日月风雨以和之, 经阴阳寒暑 以成之”, 所以要求君主“法天而立道”⑥, 对于人民不 仅要有“威势”, 也要重视“教化”, 积善累德。这样, 天 下人就会归之若父母,“故天瑞应诚而至”。这就是所 ① 收稿日期: 1997—01—17 谓“天瑞说”。第二种含义是, 倘若君主逆天, 不行德 政, 就会激起天的震怒, 出现各种灾异现象如水旱灾、 火灾、虫灾、地震、日月蚀等等, 以示天对国君的谴告 和惩罚, 这叫“天谴说”。董仲舒的“灾异谴告”说实际 上是先秦“天罚”论的翻版。不过它的现实意义更明 显, 它告诉君主, 天对君主行为的好坏都会有所表示, 如果谨慎地按照“天意”行事, 就可以防民作乱; 如果 违反“天意”, 恣意妄为, 就要受到天的惩罚。这种理论 含有愚民之意, 同时也有警告国君的作用。 最后, 董仲舒神化天, 是为神化地上的天子, 给 “君权神授”、“圣人法天”说制造理论根据。他认为人 间的君主是“天”特意挑选出来并委以统治重任的, 因 而君主便是“天”在人间的全权代表, 掌握着生杀予夺 的最高权力。这种“天子受命于天, 天下受命于天子”⑦ 的关系, 就是封建政治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理论根据。法既然 不是帝王随意制定出来的, 而是“天”的意志的体现, 帝王也必须遵守。“天”在董仲舒的学说里只不过是封 建统治秩序的代名词, 所以这实际上是要求君主按照 他所创立的儒家正统的思想原则办事, 企图将君权置 于封建道德与法制原则的监督之下。从这个意义上 说, 所谓“圣人法天”, 不过是借“天”的权威, 试图重新 恢复儒家天下国家、伦理政治的“王道”理想, 维护封 建统治的长远利益, 但不能否认, 其中也多少包含有 反对暴虐、限制帝王恣意毁法、主张减轻对人民的压 迫的积极因素。 三、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根据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 “忠孝仁义”的说教, 进一步把它发展为“三纲五常”的 理论。所谓“三纲”, 就是“君为臣纲, 父为子纲, 夫为妻 纲”; 所谓“五常”, 就是“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 董仲舒把“三纲五常”视为封建社会的道德准则, 确立 为封建法制的指导原则。 “三纲”中, 最主要的是“君为臣纲”, 其他二纲都 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董仲舒说:“以人随君”,“屈 民而伸君”⑧是《春秋》的大义。做臣子的更要服从君 主, 为君主奔走效劳, 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性命。总 之,“君为臣纲”就是要臣子对君主无条件地绝对服 从, 这一思想适应了当时封建大一统的政治需要。 “父为子纲”是“三纲”的基础。在家里能孝顺父 亲, 出外就能为皇帝尽忠。这个原则实际上是利用父 权、族权来维护封建政权。行“孝”是为了尽“忠”, 忠、 孝是完全一致的。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孝道 , 把封建孝道说成是天经地义的绝对真理, 需要做儿子 的绝对服从父亲, 否则就是违背天意。 “夫为妻纲”主要强调男尊女卑。董仲舒说:“丈夫 虽贱皆为阳, 妇人虽贵皆为阴”⑨, 丈夫统治妻子, 妻子 服从丈夫, 是天经地义的。他完全继承了儒家男尊女 卑的思想, 并作了神秘主义的说明。 董仲舒还提出了“五常之道”, 将“五常”视为处理 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 维护封建统治、防止人民造反 的“提防”。“仁”就是爱人。“义”是要求人们从思想上 安于自己所处的地位。“礼”的作用是制约人们的思 想、言行, 使人符合宗法的和社会的尊卑贵贱的等级 制度。“智”是要求正确发挥自己的才能、智慧。“信”是 忠诚老实。董仲舒认为, 统治者如果努力用仁、义、礼、 智、信这五种永恒不变的“道”去教化人民, 就能得到 天和鬼神的保佑, 恩德施及远方和广大民众。这样, 当 然就不会有“犯上作乱”的了。 董仲舒的“三纲五常”论, 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 想。它在当时对巩固中央集权专制制度起过一定的积 极作用, 但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 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四、德主刑辅的德刑关系理论 汉初陆贾和贾谊等人都认为专任刑罚而不用德 教是秦朝很快灭亡的主要原因, 建议统治者要德刑并 用。董仲舒站在儒家立场上, 对德主刑辅的理论根据、 具体内容和实施策略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德主刑辅” 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核心。 董仲舒认为, 汉朝必须以秦为鉴, 改弦易辙, 用儒 家的仁德代替法家的严刑。他说:“教, 政之本也; 狱, 政之末也。其事异域, 其用一也。”βκ道德教化是“本”, 为政应以它为主; 刑狱是“末”, 应置于辅助地位。二者 在不同领域为巩固地主阶级政权起着相同的作用。德 和刑在维护封建统治中既缺一不可, 又有主次本末之 分。 董仲舒的德教, 就是进行礼乐教化。他把教化比 作防止人们犯罪的堤防, 认为教化行, 堤防完善, 百姓 犯罪少; 教化废弛, 堤防颓坏, 刑罚就不能发挥作用。 因此, 必须充分认识教化的重要性。只有以“教化为大 务”, 才能治理好国家。如果统治者以德治天下, 实行 礼乐教化, 天下就会“甘如饴蜜, 固如胶漆”βλ。但是, 德 并不能代刑,“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 如春夏秋冬不 可不具也。”βµ没有刑罚这个辅助手段, 就达不到德治 的目标。 从“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和“性三品”的人性 论等方面论述德刑关系, 是董仲舒在理论上的创造和 84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 年 10 月 特点。 首先, 董仲舒从“天”那里为德主刑辅找到了理论 根据。他说:“天道之常, 一阴一阳。阳者, 天之德也, 阴 者, 天之刑也。”“天道之大者在阴阳, 阳为德, 阴为 刑。”βν他将人类社会的德、刑与先天的“阴阳之道”机 械地比附, 来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德刑兼施是四季运行的要求。又因 为天亲阳而疏阴,“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故任德教而不 任刑”, 所以“大德而小刑”也从天道那里找到了根据。 其次, 董仲舒综合先秦以来的人性论, 创造了“性 三品”说, 从人性的不同对德刑的施行作了论证和解 释。他认为人性得之于天, 它有善又有恶, 应该用“德” 去启发其善性, 用“刑”去威慑其恶性。他进而指出, 善 恶二性的表现, 是因人而异的, 因此他把人性分作上 中下三类: 一是“圣人之性”, 这是不经教化便能善的 人, 是极少数道德完善的统治者; 二是“中民之性”, 是 “有善质而未能为善”者, 是可能接受教化而为善, 又 可能不受教化而为恶的人; 三是“斗筲之性”, 是天生 性恶的, 多属为非作恶者, 施予教化也很难为善, 只有 通过刑罚的力量, 才能迫使他们遵守法纪顺从统治。 董仲舒认为,“中民之性”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人性, 因 此最好的办法是既要用德教, 扶植其“仁”质而使之为 善, 同时又用刑罚防止和惩戒其“贪”质而使之不为 恶。这样, 董仲舒就用“性三品”说为他的“德主刑辅” 和德刑两手政策找到了理论根据。经董仲舒阐发充实 的儒家德主刑辅理论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它 被地主阶级用来维护其统治, 影响极为深远。但它也 有重教化、省刑罚、限制繁法峻刑的积极一面。 五、《春秋》决狱所体现的儒家刑罚观点 所谓《春秋》决狱, 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其中所 载的事例、判例作为分析案情、定罪量刑的依据。它是 以儒家思想指导司法审判, 把儒家经典法律化的一种 表现形式。董仲舒是引经断狱, 把儒家经义应用于法 律的第一人。《春秋》决狱的出现, 一方面说明了儒家 的刑罚思想已随意识形态领域的“独尊儒术”而取得 正统地位, 另一方面也表明西汉中期封建法制还不够 成熟和完备, ”三纲五常”所体现的封建宗法等级原则 尚未具体化为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因而在纲常原则与司法实际 之间还存在不少矛盾, 需要用经义决狱的方式予以调 整。董仲舒身体力行, 积极参与了《春秋》决狱的实践, 直到老病家居以后, 汉武帝还常派廷尉张汤到他家 “问其得失”, 他“动以经对”, 并作《春秋决狱》232 事。 《春秋》决狱的断狱原则是“原心论罪”。董仲舒 说:“《春秋》之听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 待成, 首恶者罪特重, 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罚, 其本殊也。”βο这是说, 在审理案件的时候, 要根据犯罪 的事实, 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 就应当 加以惩罚, 不必等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 如果只有犯罪行为, 而没有犯罪动机, 就应当从轻发 落。同一种罪行所以要作出不同处理, 是因为行为者 的思想动机不一样。董仲舒强调定罪科刑要从客观的 犯罪事实出发, 将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结合起来考 虑, 这是正确的。但他过分强调了行为者的动机, 未免 失之偏颇。后来《盐铁论·刑德》在论述引经断狱时 说:“《春秋》之治狱, 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 志 恶而合于法者诛”, 又进一步抛弃了董仲舒主张“本其 事”的一面而走向了唯动机论。 “原心论罪”的动机论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害的, 因 为它为封建统治加强专制、任意给人定罪大开了方便 之门。何况儒家经典本身文字简约、含义深奥, 各人理 解不同, 解释不一, 这样势必会造成司法混乱, 出现同 罪异罚的现象, 这也正是后世学者批评《春秋》决狱的 主要原因。但我们也应看到, 董仲舒引经断狱, 很多是 从轻判决, 救活了不少人命, 在“吏治以惨刻相尚”的 情况下, 客观上有减轻对人民处罚的作用。 综上所述, 董仲舒的政治法律思想适应了封建统 治阶级的需要, 因而成为官方统治思想长期居于统治 地位。如果说, 在封建社会还处于上升阶段的汉王朝, 他创造的思想体系尚有一定进步作用, 那么, 随着时 代的发展, 其消极、反动的一面就越来越暴露出来。 注释: ①②④⑥《汉书·董仲舒传》 ③《春秋繁露·郊语》 ⑤《春秋繁露·荃义》 ⑦《春秋繁露·为人者天》 ⑧《春秋繁露·玉杯》 ⑨《春秋繁露·阳尊阴卑》βκβο《春秋繁露·精华》βλ《春秋繁露·立元神》βµ《春秋繁露·四时之副》βν《春秋繁露·阴阳义》 作者简介 张历凭, 男, 1960 年 3 月生, 1982 年 7 月毕业于河南大学历史系, 现为河南省信阳 教育学院政法系讲师。 (信阳市 464000) 责任编辑 吉家友 94第 17 卷 第 4 期 张历凭: 董仲舒法律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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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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