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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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34-200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日
11 总则
12 术语
63 一般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6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63.2 照明光源选择
7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83.4 照明节能评价
94 照明数量和质量
94.1 照 度
104.2 照度均匀度
104.3 眩光限制
114.4 光源颜色
124.5 反射比
125 照明标准值
125.1 居住建筑
125.2 公共建筑
175.3 工业建筑
215.4 公用场所
226 照明节能
226.1 照明功率密度值
266.2 充分利用天然光
267 照明配电及控制
267.1 照明电压
277.2 照明配电系统
287.3 导体选择
287.4 照明控制
298 照明管理与监督
298.1 维护与管理
298.2 实施与监督
29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32附录B 眩光值(GR)
1 总则
1.0.1 为了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建筑功能,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1.0.3 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s
绿色照明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2.0.2 视觉作业 visual task
在工作和活动中,对呈现在背景前的细部和目标的观察过程。
2.0.3 光通量 luminous flux
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对于明视觉有:
(2.0.3)
式中:
——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
——光谱光(视)效率;
——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最大值,单位为流明每瓦特(
)。在单色辐射时,明视觉条件下的
值为
(
时)。
该量的符号为
,单位为流明(
),
。
2.0.4 发光强度 luminous intensity
发光体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单元
内传输的光通量
除以该立体角单元所得之商,即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其公式为
(2.0.4)
该量的符号为
,单位为坎德拉(
),
。
2.0.5 亮度 luminance
由公式
定义的量,即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其公式为:
(2.0.5)
式中:
——由给定点的束元传输的并包含给定方向的立方角
内传播的光通量;
——包含给定点的射束截面积;
——射束截面法线与射束方向间的夹角。
该量的符号为
,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
2.0.6 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
除以该面元面积
所得之商,即:
(2.0.6)
该量的符号为
,单位为勒克斯(
),
。
2.0.7 维持平均照度 maintained average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此数值。它是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2.0.8 参考平面 reference surface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
2.0.9 作业面 working plane
在其表面进行工作的平面。
2.0.10 亮度对比 luminance contrast
视野中识别对象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之比,即
(2.0.10)
式中:
——亮度对比;
——识别对象亮度与背景亮度之差;
——背景亮度。
2.0.11 识别对象 recognized objective
识别的物体和细节(如需识别的点、线、伤痕、污点等)。
2.0.12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3 一般照明 general lighting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2.0.14 分区一般照明 localized lighting
对某一特定区域,如进行工作的地点,设计成不同的照度来照亮该区域的一般照明。
2.0.15 局部照明 local lighting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2.0.16 混合照明 mixed lighting
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2.0.17 正常照明normal 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2.0.18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0.19 疏散照明 escape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而使用的照明。
2.0.20 安全照明 safely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2.0.21 备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正常进行的照明。
2.0.22 值班照明 on-duty lighting
非工作时间,为值班所设置的照明。
2.0.23 警卫照明 security lighting
用于警戒而安装的照明。
2.0.24 障碍照明 obstacle lighting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的标志灯。
2.0.25 频闪效应 stroboscopic effect
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照射下,观察到物体运动呈现出不同于起实际运动的现象。
2.0.26 光强分布 distribution of luminous intensity
用曲线或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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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光源或灯具在空间各方向的发光强度值,也称配光。
2.0.27 光源的发光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of a source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特(
)。
2.0.28 灯具效率 luminarie efficiency
在相同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的光输出比。
2.0.29 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radio of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2.0.30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的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31 直接眩光 direct glare
由视野中,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眩光。
2.0.32 不舒适眩光 discomfort glare
产生不舒适感觉,但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的眩光。
2.0.33 统一眩光值 unified glare rating (UGR)
它是度量处于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的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统一眩光值公式计算。
2.0.34 眩光值 glare rating (GR)
它是度量室外体育场和其他室外场地照明装置对人眼引起的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眩光值公式计算。
2.0.35 反射眩光 glare by reflection
由视野中的反射引起的眩光,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反射像所产生的眩光。
2.0.36 光幕反射 veiling reflection
视觉对象的镜面反射,它使视觉对象的对比降低,以致部分地或全部地难以看清细部。
2.0.37 灯具遮光角 shielding angle of luminarie
光源最边缘一点和灯具出口的连线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
2.0.38 显色性 colour rendering
照明光源对物体色表的影响,该影响是由于观察者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它与参比光源下的色表相比较产生的。
2.0.39 显色指数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具有合理允许差的色适应状态下,被测光源照明物体的心理物理色与参比光源照明同一色样的心理物理色符合程度的度量。符号为
。
2.0.40 特殊显色指数 speci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具有合理允许差的色适应状态下,被测光源照明CIE试验色样的心理物理色与参比光源照明同一色样的心理物理色符合程度的度量。符号为
。
2.0.41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八个一组色试样的CIE1974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符号为
。
2.0.42 色温度 colour 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热辐射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完全相同时,完全辐射体(黑体)的温度,简称色温。符号为
,单位为开(
)。
2.0.43 相关色温度 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热辐射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完全辐射体(黑体)的温度,简称相关色温。符号为
,单位为开(
)。
2.0.44 光通维持率 luminous flux maintenance
灯在给定点燃时间后的光通量与其初始光通量之比。
2.0.45 反射比 reflectance
在入射辐射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给定状态下,反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与入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之比。符号为
。
2.0.46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 (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
)。
2.0.47 室形指数 room index
表示房间几何形状的数值。其计算式为:
(2.0.47)
式中:
——室形指数;
——房间宽度;
——房间长度;
——灯具的计算高度
3 一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 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3.1.2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3.2 照明光源选择
3.2.1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2.2 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2.3 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2 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 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4 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 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3.2.4 下列工作场所可采用白炽灯:
1 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 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
3 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4 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 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2.5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
3.2.6 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3.1 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3.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1的规定。
表3.2.2-1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格栅
透明
磨砂、棱镜
灯具效率
75%
65%
55%
60%
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2.2-2的规定。
表3.2.2-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格栅或透光罩
灯具效率
75%
60%
3.3.3 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分别选用下列灯具:
1 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2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3 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 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
5 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 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7 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8 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
9 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
3.3.4 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F标志的灯具。
3.3.5 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 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 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3.3.6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3.4 照明节能评价
3.4.1 本标准采用房间或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简称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
3.4.2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功率密度的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目标值执行日期由主管部门决定。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1x分级。
4.1.2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
2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3 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4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时;
5 识别对象亮度对比小于0.3时;
6 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7 视觉能力低于正常能力时;
8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时。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
1 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时;
2 作业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3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时。
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1.5的数值。
表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
作业面照度(lx)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值(lx)
≥750
500
300
≤200
500
300
200
与作业面照度相同
注:邻近周围是指作业面外0.5m范围之内。
4.1.6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从表4.1.6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
表4.1.6 维护系数
环境污
染特征
房间或场所举例
灯具最少
擦拭次数
(次/年)
维护
系数值
室内
清洁
卧室、办公室、餐厅、阅览室、教室、病房、客房、仪器仪表装配间、电子元器件装配间、检验室等
2
0.80
一般
商店营业厅、候车室、影剧院、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体育馆等
2
0.70
污染严重
厨房、锻工车间、铸工车间、水泥车间等
3
室外
雨蓬、站台
2
0.65
4.1.7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
4.2 照度均匀度
4.2.1 公共建筑的工作房间和工业建筑作业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而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4.2.2 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4. 2. 3 在有彩电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主摄像方向上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
2 场地平均垂直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
3 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
4 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
4.3 眩光限制
4.3.1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光源平均亮度(kcd/m2)
遮光角(°)
光源平均亮度(kcd/m2)
遮光角(°)
1~20
20~50
10
15
50~500
≥500
20
30
4.3.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按附录A计算,其最大允许值宜符合第5章的规定。
4.3.3 室外体育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按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宜符合表5.2.11—3的规定。
4.3.4 可用下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 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
2 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 限制灯具亮度;
4 照亮顶棚和墙表面,但避免出现光斑。
4.3.5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等于和大于65°高度角的亮度。灯具在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屏幕分类,见ISO 9241-7
Ⅰ
Ⅲ
Ⅲ
屏幕质量
好
中等
差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1000cd/m2
≤200cd/m2
注:1 本表适用于仰角小于等于15°的显示屏。
2对于特定使用场所,如敏感的屏幕或仰角可变的屏幕,表中亮度限值应用在
更低的灯具高度角(55°)上。
4.4 光源颜色
4.4.1 室内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宜按表4.4.1确定。
表4.4.1 光源色表分组
色表
分组
色表
特征
相关色温(K)
适用场所举例
Ⅰ
暖
<3300
客房、卧室、病房、酒吧、餐厅
Ⅱ
中间
3300~5300
办公室、教室、阅览室、诊室、检验室、机加工车间、仪表装配
Ⅲ
冷
>5300
热加工车间、高照度场所
4.4.2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6m的工业建筑场所,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5 反射比
4.5.1 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4.5.1选取。
表4.5.1 工作房间表面反射比
表 面 名 称
反 射 比
顶 棚
0.6 ~ 0.9
墙 面
0.3 ~ 0.8
地 面
0.1 ~ 0.5
作业面
0.2 ~ 0.6
5 照明标准值
5.1 居住建筑
5.1.1 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Ra
起居室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100
80
书写、阅读
300*
卧室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75
80
床头、阅读
150*
餐厅
0.75m餐桌面
150
80
厨房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100
80
操作台
台面
150*
卫生间
0.75m水平面
100
80
注:* 宜用混合照明。
5.2 公共建筑
5.2.1 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UGR
Ra
一般阅览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国家、省市及其他重要图书馆的阅览室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老年阅览室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珍善本、舆图阅览室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陈列室、目录厅(室)、出纳厅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书库
0.25m垂直面
50
—
80
工作间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5.2.2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UGR
Ra
普通办公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高档办公室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会议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接待室、前台
0.75m水平面
300
—
80
营业厅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设计室
实际工作面
500
19
80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
0.75m水平面
300
—
80
资料、档案室
0.75m水平面
200
—
80
5.2.3 商业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商业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UGR
Ra
一般商业营业厅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高档商业营业厅
0.75m水平面
500
22
80
一般超市营业厅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高档超市营业厅
0.75m水平面
500
22
80
收款台
台面
500
—
80
5.2.4 影剧院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影剧院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UGR
Ra
门厅
地面
200
—
80
观众厅
影院
0.75m水平面
100
22
80
剧场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观众休息厅
影院
地面
150
22
80
剧场
地面
200
22
80
排演厅
地面
300
22
80
化妆室
一般活动区
0.75m水平面
150
22
80
化妆台
1.1m高处垂直面
500
—
80
5.2.5 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UGR
Ra
客房
一般活动区
0.75m水平面
75
—
80
床头
0.75m水平面
150
—
80
写字台
台面
300
—
80
卫生间
0.75m水平面
150
—
80
中餐厅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西餐厅、酒吧间、咖啡厅
0.75m水平面
100
—
80
多功能厅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门厅、总服务台
地面
300
—
80
休息厅
地面
200
22
80
客房层走廊
地面
50
—
80
厨房
台面
200
—
80
洗衣房
0.75m水平面
200
—
80
5.2.6 医院建筑照明标准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 医院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UGR
Ra
治疗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化验室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手术室
0.75m水平面
750
19
80
诊 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候诊室、挂号厅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病 房
地面
100
19
80
护士站
0.75m水平面
300
—
80
药 房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重症监护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5.2.7 学校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7的规定。
表5.2.7 学校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UGR
Ra
教 室
课桌面
300
19
80
实验室
实验桌面
300
19
80
美术教室
桌 面
500
19
90
多媒体教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教室黑板
黑板面
500
—
80
5.2.8 博物馆建筑陈列室展品照明标准值不应大于表5.2.8的规定。
表5.2.8 博物馆建筑照明标准值
类 别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纺织品、织绣品、绘画、纸制物品、彩绘、陶(石)器、染色皮革、动物标本等
展品面
50
对光敏感的展品:油画、蛋清画、不染色皮革、角制品、骨制品、象牙制品、竹木制品和漆器等
展品面
150
对光不敏感的展品:金属制品、石质器物、陶瓷器、宝石玉器、岩矿标本、玻璃制品、搪瓷制品、珐琅器等
展品面
300
注:1 陈列室一般照明应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选取;
2 陈列室一般照明UGR不宜大于19;
3 辨色要求一般的场所Ra不应低于80,辨色要求高的场所,Ra不应低于90。
5.2.9 展览馆展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9的规定。
表5.2.9 展览馆展厅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UGR
Ra
一般展厅
地面
200
22
80
高档展厅
地面
300
22
80
注:高于6m的展厅Ra可降低到60。
5.2.10 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表5.2.10 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UGR
Ra
售票台
台 面
500
—
80
问讯处
0.75m水平面
200
—
80
候车(机、船)室
普通
地 面
150
22
80
高档
地 面
200
22
80
中央大厅、售票大厅
工作面
200
22
80
海关、护照检查
工作面
500
—
80
安全检查
地 面
300
—
80
换票、行李托运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行李认领、到达大厅、出发大厅
地 面
200
22
80
通道、连接区、扶梯
地 面
150
—
80
有棚站台
地 面
75
—
20
无棚站台
地 面
50
—
20
5.2.11 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彩电转播的体育建筑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2.11-1的规定;
2 有彩电转播的体育建筑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2.11-2的规定;
3 体育建筑照明质量标准值应符合表5.2.11-3的规定。
表5.2.11-1 无彩电转播的体育建筑照度标准值
运 动 项 目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训练
比赛
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手球、田径(室内)、体操、艺术体操、技巧、武术
地面
300
750
棒球、垒球
地面
—
750
保龄球
置瓶区
300
500
举重
台面
200
750
击剑
台面
500
750
柔道、中国摔跤、国际摔跤
地面
500
1000
拳击
台面
500
2000
乒乓球
台面
750
1000
游泳、蹼泳、跳水、水球
水面
300
750
花样游泳
水面
500
750
冰球、速度滑冰、花样滑冰
冰面
300
1500
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
台面
300
750
桥牌
桌面
300
500
射击
靶心
靶心垂直面
1000
1500
射击位
地面
300
500
足球、曲棍球
观看距离
120m
地面
—
300
160m
—
500
200m
—
750
观众席
座位面
—
100
健身房
地面
200
—
注:足球和曲棍球的观看距离是指观众席最后一排到场地边线的距离。
表5.2.11-2 有彩电转播的体育建筑照度标准值
运 动 项 目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最大摄影距离(m)
25
75
150
A组:田径、柔道、游泳、摔跤等项目
1.0m垂直面
500
750
1000
B组: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手球、体操、花样滑冰、速滑、垒球、足球等项目
1.0m垂直面
750
1000
1500
C组:拳击、击剑、跳水、乒乓球、冰球等项目
1.0m垂直面
1000
1500
—
表5.2.11-3 体育建筑照明质量标准值
类别
GR
Ra
无彩电转播
50
65
有彩电转播
50
80
注:GR值仅适用于室外体育场地
5.3 工业建筑
5.3.1 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
标准值
(lx)
UGR
Ra
备注
1 通用房间或场所
试验室
一般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可另加局部照明
精细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可另加局部照明
检验
一般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可另加局部照明
精细,有颜色要求
0.75m水平面
750
19
80
可另加局部照明
计量室、测量室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可另加局部照明
变配电站
配电装置室
0.75m水平面
200
—
60
变压器室
地面
100
—
20
电源设备室,发电机室
地面
200
25
60
控制室
一般控制室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主控制室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电话站、网络中心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计算机站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防光幕反射
动
力
站
风机房、空调机房
地面
100
—
60
泵房
地面
100
—
60
冷冻站
地面
150
—
60
压缩空气站
地面
150
—
60
锅炉房、煤气站的操作层
地面
100
—
60
锅炉水位表照度不小于50lx
仓库
大件库(如钢坯、钢材、大成品、气瓶)
1.0m水平面
50
—
20
一般件库
1.0m水平面
100
—
60
货架垂直照度
不小于50lx
精细件库
(如工具、小零件)
1.0m水平面
100
—
620
油表照度
不小于50lx
2 机、电工业
机械加工
粗加工
0.75m水平面
200
22
60
可另加局部照明
一般加工(公差≥0.1mm)
0.75m水平面
300
22
60
应另加局部照明
精密加工(公差<0.1mm)
0.75m水平面
500
19
60
应另加局部照明
机电仪表装配
大 件
0.75m水平面
200
25
80
可另加局部照明
一般件
0.75m水平面
300
25
80
可另加局部照明
精 密
0.75m水平面
500
22
80
应另加局部照明
特精密
0.75m水平面
750
19
80
应另加局部照明
电线、电缆制造
0.75m水平面
300
25
60
线圈绕制
大线圈
0.75m水平面
300
25
80
中等线圈
0.75m水平面
500
22
80
可另加局部照明
精细线圈
0.75m水平面
750
19
80
应另加局部照明
线圈浇注
0.75m水平面
300
25
80
焊接
一般
0.75m水平面
200
—
60
精密
0.75m水平面
300
—
60
钣金
0.75m水平面
300
—
60
冲压、剪切
0.75m水平面
300
—
60
热处理
地面至0.5m水平面
200
—
20
铸造
熔化、浇铸
地面至0.5m水平面
200
—
20
造型
地面至0.5m水平面
300
25
60
精密铸造的制模、脱壳
地面至0.5m水平面
500
25
6-
锻工
地面至0.5m水平面
200
—
20
电镀
0.75m水平面
300
—
80
喷漆
一般
0.75m水平面
300
—
80
精细
0.75m水平面
500
22
80
酸洗、腐蚀、清洗
0.75m水平面
300
—
80
抛光
一般性装饰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防频闪
精细
0.75m水平面
500
22
80
防频闪
复合材料加工、铺叠、装饰
0.75m水平面
500
22
80
机电修理
一般
0.75m水平面
200
—
60
可另加局部照明
精细
0.75m水平面
300
22
60
可另加局部照明
3 电子工业
电子元器件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应另加局部照明
电子零部件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应另加局部照明
电子材料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应另加局部照明
酸、碱、药液及粉配制
0.75m水平面
300
—
80
4 纺织、化纤工业
纺织
选毛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可另加局部照明
清棉、和毛、梳毛
0.75m水平面
150
22
80
前纺:梳棉、并条、粗纺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纺纱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织布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织袜
穿综箱、缝纫、量呢、检验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可另加局部照明
修补、剪毛、染色、印花、裁剪、熨烫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可另加局部照明
化纤
投料
0.75m水平面
100
—
60
纺丝
0.75m水平面
150
22
80
卷丝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平衡间、中间贮存、干燥间、废丝间、油剂高位槽间
0.75m水平面
75
—
60
集束间、后加工车间、打包间、油剂调配间
0.75m水平面
100
25
60
组件清洗间
0.75m水平面
150
25
60
拉伸、变形、分级包装
0.75m水平面
150
25
60
操作面可另加局部照明
化验、检验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可另加局部照明
5 制药工业
制药生产:配制、清洗、灭菌、超滤、制粒、压片、混匀、烘干、灌装、轧盖等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制药生产流转通道
地面
200
—
80
6 橡胶工业
炼胶车间
0.75m水平面
300
—
80
压延压出工段
0.75m水平面
300
—
80
成型裁断工段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硫化工段
0.75m水平面
300
—
80
7 电力工业
火电厂锅炉房
地面
100
—
40
发电机房
地面
200
—
60
主控室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8 钢铁工业
炼铁
炉顶平台、各层平台
平台面
30
—
40
出铁场、出铁机室
地面
100
—
40
卷扬机室、碾泥室、
煤气清洗配水室
地面
50
—
40
炼钢及
连铸
炼钢主厂房和平台
地面
150
—
40
连铸浇注平台、
切割区、出坯区
地面
150
—
40
静整清理线
地面
200
25
60
轧钢
钢坯台、轧机区
地面
150
—
40
加热炉周围
地面
50
—
20
重绕、横剪及纵剪机组
0.75m水平面
150
25
40
打印、检查、精密、
分类、验收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9 制浆造纸工业
备料
0.75m水平面
150
—
60
蒸煮、选洗、漂白
0.75m水平面
200
—
60
打浆、纸机底部
0.75m水平面
200
—
60
纸机网部、压榨部、
烘缸、压光、卷取、涂布
0.75m水平面
300
—
60
复卷、切纸
0.75m水平面
300
25
60
选纸
0.75m水平面
500
22
60
碱回收
0.75m水平面
200
—
40
10 食品及饮料工业
食品
糕点、糖果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肉制品、乳制品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饮料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啤酒
糖化
0.75m水平面
200
—
80
发酵
0.75m水平面
150
—
80
包装
0.75m水平面
150
25
80
11 玻璃工业
备料、退火、熔制
0.75m水平面
150
—
60
窑炉
地面
100
—
20
12 水泥车间
主要生产车间(粉碎、原料粉磨、烧成、水泥粉磨、包装)
地面
100
—
20
储存
地面
75
—
40
输送走廊
地面
30
—
20
粗坯成型
0.75m水平面
300
—
60
13 皮革工业
原皮、水浴
0.75m水平面
200
—
60
轻毂、整理、成品
0.75m水平面
200
22
60
可另加局部照明
干燥
地面
100
—
20
14 卷烟工业
制丝车间
0.75m水平面
200
—
60
卷烟、接过滤嘴、包装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15 化学、石油工业
厂区经常操作的区域,
如泵压缩机、阀门、电操作柱
操作位高度
100
—
20
装置区现场控制和检测点,
如指示仪表、液位计等
测控点高度
75
—
60
人行通道、平台、设备顶部
地面或台面
30
—
20
装卸站
装卸设备顶部
和底部操作位
操作位高度
75
—
20
平台
平台
30
—
20
16 木业和家具制造
一般机器加工
0.75m水平面
200
22
60
防频闪
精细机器加工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防频闪
锯木区
0.75m水平面
300
25
60
防频闪
模型区
0.75m水平面
0.75m水平面
300
22
60
0.75m水平面
0.75m水平面
750
22
60
胶合、组装
0.75m水平面
300
25
60
磨光、异形细木工
0.75m水平面
750
22
80
注:需增加局部照明的作业面,增加的局部照明值宜按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3.0倍选取。
5.4 公用场所
5.4.1 公用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公用场所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UGR
Ra
门厅
普通
地面
100
—
60
高档
地面
200
—
80
走廊、流动区域
普通
地面
50
—
60
高档
地面
100
—
80
楼梯、平台
普通
地面
30
—
60
高档
地面
75
—
80
自动扶梯
地面
150
—
60
厕所、盥洗室、浴室
普通
地面
75
—
60
高档
地面
150
—
80
电梯前厅
普通
地面
75
—
60
高档
地面
150
—
80
休息室
地面
100
22
80
储藏室、仓库
地面
100
—
60
车库
地面
地面
75
29
60
地面
地面
200
25
60
注:居住、公共建筑的动力站、变电站的照度标准值按表5.3.1选取。
5.4.2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
6 照明节能
6.1 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 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1.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1 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lx)
现行值
目标值
起居室
7
6
100
卧 室
75
餐 厅
150
厨 房
100
卫生间
100
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lx)
现行值
目标值
普通办公室
11
9
300
高档办公室、设计室
18
15
500
会议室
11
9
300
营业厅
13
11
300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
11
9
300
档案室
8
7
200
6.1.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lx)
现行值
目标值
一般商店营业厅
12
10
300
高档商店营业厅
19
16
500
一般超市营业厅
13
11
300
高档超市营业厅
20
17
500
6.1.4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4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lx)
现行值
目标值
客 房
15
13
—
中餐厅
13
11
200
多功能厅
18
15
300
客房层走廊
5
4
50
门 厅
15
13
300
6.1.5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劝塞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6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6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