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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_SBJ__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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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_SBJ__04-9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浸 出 制 油 工 厂 防 火 安 全 规 范 SBJ 04-91 主 编 单 位: 商业部办工业管理公司 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实 施 日 期: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 1992 北 京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厂房 第3章 生产设备和消防设施 第4章 电气设施 第5章 防雷 第6章 生产安全管理 第7章 安全操作 ...

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_SBJ__04-9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浸 出 制 油 工 厂 防 火 安 全 规 范 SBJ 04-91 主 编 单 位: 商业部办工业管理公司 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实 施 日 期: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 1992 北 京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厂房 第3章 生产设备和消防设施 第4章 电气设施 第5章 防雷 第6章 生产安全管理 第7章 安全操作 第8章 溶剂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防止和减少浸出制油工厂(车间)(以下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厂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技术法规,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备和电气设施; 二、溶剂贮罐与装卸区; 三、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的设备; 四、浸出油厂生产安全管理和安操作。 第1.0.4条 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装备、电气大修理、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1.0.5条 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现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厂 房 第2.0.1条 浸出油厂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 表2.0.1 生 产 建 筑 名 称 使 用 或 生 产 的 物 资 火 灾 危 险 类 别 最 低 耐 火 等 级 浸 出 车 间 独 立 溶 剂 库 溶剂(闪点<28OC爆炸下限<10%) 甲 二级 预处理车间 压榨车间 精炼车间 植物油料和植物油(可燃固体物、闪点>60OC的液体) 丙 三级 原料库粕库 植物油料、饼粕(可燃固体物) 丙 三 级 锅炉房 蒸发量 >4t/h 利用固体或液体作燃料 丁 二级 蒸发量 ≤4t/h 利用固体或液体作燃料 丁 三级 第2.0.2条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2.0.2 防 火间 距 耐火 (m) 等级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浸出车间 一、二级 12 14 16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第2.0.3条 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壁12m以外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 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个防火禁区内。但浸出车间的厂房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高1500m2。 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6m。其相邻一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小于6m。 第2.0.4条 浸出车间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重要的公共建筑与文物保护区 50m 民用建筑 25m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m 厂外铁路(中心线) 30m 厂内铁路(中心线) 20m 厂内公路(路边) 15m 变配电站(室) 25m 注: eq \o\ac(○,1)本厂内的铁路如有机车进入区关闭灰箱或设隔离车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 eq \o\ac(○,2)采用高架变配电站(室)(离地高1.25m),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2.0.5条 禁区内附属于浸出车间的溶剂罐及其罐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间外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 罐房距离浸出车间不应小于8m; 二、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水和通风排气措施; 三、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3,直埋式地下溶剂罐的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3。 第2.0.6条 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至浸出车间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12m; 溶剂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至邻近厂内生产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第2.0.7条 设在禁区外的溶剂,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墙,围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围墙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2.0.8条 浸出车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如采用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时,钢柱应涂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第2.0.9条 浸出车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以作泄压面积。 作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第2.0.10条 泄压面积与车间体积比值(m2/m3)宜采用0.10~0.22。当体积超过1000m3时,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5。 第2.0.11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2.0.12条 浸出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设地沟、地坑,放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放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 第2.0.13条 浸出车间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零部件贮藏室。 第2.0.14条 浸出车间配电室若毗邻车间外墙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隔开,其地面应高于地面1.25m。 第2.0.15条 浸出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 车间内最远工作的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 第2.0.16条 大型操作平台的长度超过25m时,楼梯设置不应少于两座,且其中一个楼梯的倾斜度不应大于45O。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 浸出车间二楼及楼以上平台宜设一个疏散门和一个室外疏散梯。 第2.0.17条 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靠近浸出车间; 二、应为三室及以上水泥结构,其保护高度不应0.4m,封闭水柱高度应大于保护高度过2.4倍。容量不应车间分水箱容积的1.5倍。 三、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闭式。 第2.0.18条 浸出车间和独立溶剂库周围应设的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应小于4m。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2.0.19条 浸出厂房建筑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所有的门、窗等应向外域启。 第2.0.20条 浸出车间的其他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3章 生产设备和消防设施 第3.0.1条 浸出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与生产设备的设计有利于安全生产,生产系统封闭性能应可靠。 溶剂输出和输入的泵及管道,应分开单独设置。 第3.0.关条 工艺和设备上应设有便于取样的装置。有溶剂的设备、容器、管道的最低点处应设有放空阀和通入蒸汽的清洗入口。 第3.0.3条 电器仪表、计量器具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安装位置和手动操作阀的位置,均应便于操作、观察、检修和维修保养。压力表和温度计的表盘直径应大于100mm。 第3.0.4条 生产设备的质量、安装与使用应符合国家苗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0.5条 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车间内部的通风。 第3.0.6条 入浸物料的输入和粕的输出设备,其进出口宜采用高位布置,并应在输送设备的室外段设排气口。 第3.0.7条 浸出车间内应配置固定或移动式溶剂蒸气检测报警器。 第3.0.8条 车间应备有防爆排风机。固定式排风管出口宜高出层面至少1.5m。 第3.0.9条 车间内应装有蒸气冲洗装置。 第3.0.10条 溶剂罐的呼吸阀终端和浸出系统废气排出口处应装阻火器,废气排放口应于屋面顶1.5m。 第3.0.11条 通向设备的直接蒸汽管道应装有 止回阀。 第3.0.12条 所有管道及管件的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应采用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3.0.13条 车间的裸露管道及管件应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管道的油漆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蒸 汽: 白色 水: 绿色 溶 剂: 红色 油和混合油: 黄色 溶剂蒸汽: 兰色 自由气体: 淡兰色 第3.0.14条 工作温度高于650C的设备和管道冷冻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冷却冷凝系统除外),必须用非燃烧材料保温。热力管线和设备保温后,其表面温度不宜高于环境温度150C。 第3.0.15条 严禁将溶剂管道与蒸汽管道、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或交叉相通的管沟(槽)内。 第3.0.16条 溶剂和混合油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并应尽量减少接头。平敷管道的倾斜度,应符合规定。 第3.0.17条 生产装置中的玻璃液位计,玻璃视管应装有保护套,并应两端装阀门。 第3.0.18条 生产装置中不得使用普通皮带传动,应采用保持良好的润滑的链条或齿轮和能防止静电的皮带传动。 第3.0.19条 生产装置中的设备、容器、操作平台、管道、建筑物金属构件和栅栏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其电阻不宜大于100 。 管道法兰应跨接,跨接导线电阻不应大于0.03 。 第3.0.20条 应设置一个高水塔或其他水源。水塔或其他水源的供水能力应可满足突然停电时安全回收溶剂的用水需要。 第3.0.21条 在危险环境操作和维修不得使用非防爆工具。 第3.0.22条 浸出车间的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间外消防给水应按GBJ16有关规定执行; 二、灭火器的配置应按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主要设备或事故易发生部位应设置蒸汽灭火装置。 第四章 电气设施 第4.0.1条 按国家GBJ《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浸出用途号溶剂属Ⅱ类A级T3组爆炸性物质。 浸出油厂的生产工艺装置是封闭式的,其爆炸危险的区域等级划分如下: 浸出车间及禁区内 2级区(筒称2区) 溶剂库区 2级区 溶剂卸料区 2级区 危险环境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第4.0.2条 危险环境电气设备的选型,根据危险环境区域危险物的特性,可选用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a和ib)。其他电气器件 亦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活动灯具还需加保护罩。 第4.0.3条 浸出物料输入设备和粕库的卸料、包装设备宜采用爆电器设施。 第4.0.4条 危险环境使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通讯电缆除外)。零线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第4.0.5条 危险环境应采用铜芯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线芯最小截面积电力线路1.5mm2,控制线条1.5mm2,通讯线0.28mm2,照明线1.5mm2。 第4.0.6条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或腐蚀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有困难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4.0.7条 电气线路应设有当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情况下能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 第4.0.8条 危险环境内的电气线路不宜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须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型接线盒(分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第4.0.9条 危险环境内的电气线路的接线盒、分线盒、接头、隔离密封盒、挠性连接管等,可选用隔爆型、增安型。 第4.0.10条 危险环境必须采用钢管配线工程,严禁明敷绝缘线。 第4.0.11条 配线工程应使用镀锌钢管,或采用经过清除管道内壁毛刺和管道外壁进行防腐处理(埋于混凝土中的除外)的水煤气钢管,钢管内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确1.5倍。 配线钢管应敷役在工艺管道的上方。 第4.0.12条 钢管之间,钢管与钢管附件,钢管与电气设备引入装置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其有效啮合数不少于6扣,并用防松螺母拧紧。钢管螺纹部分应涂以防腐蚀的铅油或磷化膏。 第4.0.13条 配管通过与其它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盒;通过地坪引入相信相邻时,在地坪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盒。 密封盒内应填充非燃烧性混合填料,穿孔洞要堵严密。 第4.0.14条 当配管管径大于50mm,管路长超过15m时,应每隔离15m左右的适当地点装设一个隔离密封盒。 第4.0.15条 电缆的选型、敷设、连接方法等应符合该型电缆工程和技术要求。 第4.0.16条 电力电缆与通讯、信号电缆;高压电缆与低压、控制电缆应分开敷设。 第4.0.17条 电缆沟、配管敷设留下的孔洞。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分隔;配管管口用非燃烧填料密封。 第4.0.18条 电气线路接地保护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低压中性点不接地电路中,必须装设一相接地或漏电时能迅速动作的接地自动切断装置或接地自动报警装置。 二、在低压中性点接地电路中,必须装设单相接地时能迅速动作的自动切断装置。 第4.0.19条 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的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架、电线管及其配件、以及电缆保护管及护套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地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同的绝缘。 二、应接地的部分与接地干线相连接的接地线宜使用多股软纹线,其最小截面铜线不应小于4mm2,钢线不应小于6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保护管。 三、接地干线(网)应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小于两处。 四、输送危险物质的金属管道和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五、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可零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接。 第4.0.20条 接地电阻: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中性点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防静电保护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 第4.0.21条 架空线路面(包括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严禁跨越危险环境,当架空线与危险环境邻近时,其边界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确1.5倍。 第4.0.22条 禁止在危险环境安装临时电缆、插座和照明灯等。 第五章 防 雷 第5.0.1条 按GBJ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试行),浸出车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属第一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5.0.2条 浸出车间的建筑物应采取防止直接雷击、雷电感应和雷电浸入而产生电火花的防雷措施,并应做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5.0.3条 浸出车间宜设置独立的避雷针,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突出屋面的物体(风帽、放散管等)均应处于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 对排放溶剂蒸气的管道,其保护范围应高出管顶2m以上。 第5.0.4条 禁止在避雷装置支架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低压架空电线等。 第5.0.5条 避雷针的支架和接地装置到被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有关的金属物(管道、电缆等)之间的距离(图5.0.5)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并不得小于3m。 独立避雷针 地上部分:SK1≥0.3Rch+0.1hx (5.0.5--1) 地下部分: ≥0.3Rch (5.0.5--2) 式中SK1―空气中距离(m) Sd1-地下距离(m) Rch-避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x- 被保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计算点高度(m) 两避雷针保护范围边缘最低点的高度Sk2至被保护物高度hx的距离不应小于3m。 l Sk1 Sk2 Sk1 hx h Rch Sa1 图5.0.5 防雷装置至保护物的距离 第5.0.6条 避雷针有独立的接地装置,其冲击接地电阻Rch不宜大于10Ω。 第5.0.7条 防止雷电感应和电磁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浸出车间内的金属物质文明建设(设备、管道、构架、电缆外皮钢屋架、钢窗等)和突出屋面的金属物(风管、放散管等),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二、防雷电感应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此接地装置的距离(Sd1)应符合第5.0.5条的要求。 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三、平行敷设的长金属物如管道、构架、电缆外皮、其净距小于是100mm时,应每隔20~30m用金属跨接,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应跨接。 第5.0.8条 防止雷出电波侵入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地敷设,入户端应将金属外皮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二、架空金属管道、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架空管道,还应 每隔绝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电阻值不大于20Ω。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基础可作接地装置。 第5.0.9条 避雷针接闪器一般 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为: 针长(m) 圆钢(mm) 钢管(mm) < 1 ≥12 ≥20 1-2 ≥16 ≥25 第5.0.10条 避雷针引线采用直径≥8 mm的圆钢或截面积≥ 48 mm2,厚度≥4 mm的扁钢制成。 第5.0.11条 避雷针和引下线应镀锌可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环境,还应适应加大其截面积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第5.0.12条 采用多根引下线时,为了便于测量接地电阻以及检查引下线,接地线的连接状况,宜在和引下线距地面1.8 m以下处设置断接卡。 第5.0.13条 垂直埋设或水平埋设的接地体可采用扁钢、圆钢、角钢等,其最小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扁钢截面积 100 mm2, 厚度4mm 2、圆钢直径 10mm 3、角钢宽度 50mm, 厚度4mm 4、钢管公称口径 25mm 壁厚3.5mm 在腐蚀性较大的土壤中,应采取镀锌或加大截留面积。 接地线应与水平埋设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第5.0.14条 接地体的长度2.5m,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5m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垂直接地体的长度。 第5.0.15条 防止直击雷的接地装置距离建筑和构筑物的出入口及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水平接地体局部埋深不应小于1m,或按GBJ57规定执行。 第5.0.16条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一、 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5.0.16.1) 1、避雷针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r=1.5h (5.0.16.1) 2、避雷针在hx高度的xx′平面上的保护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1)当hx≥2/h时 rx=hd=h-hx(5.0.16.1-2) (2)当hx≤2/h时 rx=1.5h-2hx(5.0.16.1-3) (3)当30m<h≤120m时,应将公式(5.0.16.1-1.2.3)求得的结果乘系数 (以下和系数所用p值相同) hd 450C h hx x h/2 x′ ○1.5h rx xx′平面上范围有截面 图5.0.16.1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各式中r-避雷针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m) h-避雷针的高度(m) rx-避雷针在hx高度的xx′平面上的保护半径(m) hd-避雷针的有效高度(m) hx-被保护物的高度重(m) p-高度影响系数 二、双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5.0.16.2) 1两针外侧的保护范围,应按单支避雷针所规定的方法确定。 2、两针间的保护范围,应通过两针顶点A、B及中点的圆弧确定,O点是两针间保护范围边缘的最低点,其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1)当hx≤30m时 h=h-D/7 (5.0.16.2-1) (2)当hx≥30m时 ho=h-D/7p (5.0.16.2-2) 3、两针在xx′平面上中心线每侧的最小保护宽度,应按下式计算: bx=1.5(ho-hx) (5.0.16.2-3) 保护浸出车间,溶剂军的两针的距离与高度之比不宜大于4。 各式中ho-两针间保护范围边缘最低点的高度(m); D-两针间的距离(m); bx-两针间在hx 高度的xx′平面上中心线每侧的最小保护宽度(m)。 A · · · · · · · · · · · ·· · · 图5.0.16.2双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3、 针不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5.0.16.3) 1、两针外侧的保护范围,应按单支避雷针所规定的方法确定。 2、两针间的保护范围,应先按单去支避雷针规定的方法作出较高的保护范围,然后经过较低避雷针的顶点B作出水平线与相交于C点作为一支 假想避雷针的顶点,BC之的保护范围应按第5.0.16条之二方法确定。 4、 多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图5.0.16.3双支不等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1、三支等高避雷针所形成的三角形势发展.2.3的外侧应[按第5.0.16条之二方法确定,相邻避雷针的最小保护bx≥0时,则全部面积均受到保护(图5.0.16.4-1) 图5.0.16.4-1三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2、四支发上等高避雷针所形成的四钥匙工或多角形,可先将其分为两个或几个三角形,然后分别按上专款的规定确定其保护范围。若各边的最大宽度bx≥0时,则全部面积均受到保护(图5.0.16.4-2) 图5.0.16.4-2四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第5.0.14条 浸出车间、溶剂军不宜利用山势架设避雷针。 第六章 生产安全管理 第6.0.1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项目,由行业主部门对有关的厂房建筑、生产工艺装备、电气、防雷、消防等安全技术设施,应有当地的公安消防、劳动保护等部门参加,审查同意年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防火设计应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才能正式施工。 第6.0.2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的关的安全技术设施和工程质量,除施工单位加强自检外,工程的有关管理部门要负责检查督促。 第6.0.3条 工程竣工交验收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消防、劳动保护等有关部门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产。 竣工安全验收必备的文件有: 1、厂区平面布置图; 2、车间设备布置图; 3、工艺流程图; 4、管道布置图; 5、隐蔽工程验收证; 6、购置的生产设备、仪器、电气产品的合格证书; 7、电气检修规程规定的有关安装试验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文件; 8、拆卸检修的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检修记录,隔爆密封盒安装记录(包括密封材料的型号、配比和浇灌时间); 9、防爆电气设备运行时的温度测量记录; 10、保护接地与接零、防雷和防静电保护接地的电阻测量记录等; 11、其他与安全验收有关的技术文件。如单团试验、联动和投料试车的记录,职工安全培训考核情况等。 第6.0.4条 企业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本企业职工区安全知识教育,进行消防培训,使全体职工掌握灭火器材的性能和用法。 第6.0.5条 对浸出车间的工人实行操作合格证制度。每个工人必须进行生产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独立操作。 工人操作合格证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粮食局核发。 第6.0.6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电气专业人员承担。 防爆电气专业人员在维护,检修防爆电气设备时,除按一般电气维修要求外,还应按《防爆电气安全规程》中有关“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6.0.7条 在禁区周围设置醒目的禁火、防火标志和告示。 任何人员进入禁区严禁带入和使用以下列物品: 1、火柴、打火机、非防爆型电筒、闪光灯和其他能产生爆炸或火花的其他物品; 2、能产生静电的针纺织面料做的工作服、帽子; 3、能摩擦起火的带钉的鞋,可移动铁制工全工作台、座椅,非防爆工具。 第6.0.8条 在浸出车间内和有溶剂蒸气的环境下,严禁脱、换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衣服。 第6.0.9条 浸出车间内、溶剂库、粕库、溶剂运输车船等带溶剂的设备、容器、管道等需检修并动用明火时,必须先采取彻底排除物料和溶剂的措施,并确认车间空气和设备内部空气中溶剂蒸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时,经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厂长在准许动火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单上签字后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才能火源器材带入禁区进行检修。检修完毕,及时将火源器材撤离禁区。 可移动的含溶剂设备、容器在禁区内清洗合格后,宜移出禁区进行检修。 第6.0.10条 进入溶剂罐房或大型浸出容器检修,应有二人合作进行,一人入内检修,另一人在外进行监护,以防不测事故了生。 溶剂罐房内溶剂蒸气浓度大时,抢修人员必须采取通风等安全措施后,才能开始工作。 如发生溶剂严重溢流时,抢修人员必须戴可靠的防护面具才能进入。 第6.0.11条 浸出工艺装置的控制仪表,必须按计量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校正。 第6.0.12条 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和车间内的所有接地装置及电缆相间绝缘,每年至少检查、测量一次,测量结果应符合规定在求。检测结果应详细记录归档。不合格的要及时检修或更新。 第6.0.13条 严禁在禁区内和车间内晾晒衣物,烘烤食品。 检修合格后非操作所需工具,机械零部件等应及时清理,移出车间存放。 第6.0.14条 定期清除禁区内的干草、杂草、不得在禁区内和车间内堆放油渣、粕渣、铁锈渣、废弃的带油渍棉布、棉丝等杂物。 经常保持生产环境(车间内外场地、道路、门窗、窗台、平台)和设备、容器、管道、电气装置的清洁卫生,防止可燃物沉积。 第6.0.15条 禁区出入口应建立门卫制度。非浸出车间当班人员,未经厂部批准禁止进入禁区。 外来实习、参观人员应按工厂规定,进行实习或参观,并遵守工厂的有关规定。 禁区的非常入口,应严格管理,以防无关人员窜入禁区。 第6.0.16条 在杜绝溶剂的跑、冒、滴、漏现象,并保持浸出车间的良好通风,门窗一般宜常敞开,寒冷地区可以度当打开,但不得全部关闭。当车间内空气的溶剂蒸气浓度较高时,要及时通风排除。 第6.0.17条 向溶剂贮罐注新溶剂时,要设立临时防火戒线和做好消防戒备。 第七章 安全操作 第7.0.1条 浸出车间禁止带电检修、更换电气设备和线路,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 第7.0.2条 在溶剂蒸气浓度大于0.5%(体积)的环境中,禁止拆开防爆电气设备。 第7.0.3条 应经常巡检溶剂蒸气释放源(泵、管件、阀门、法兰的密封、进料口、废水排放口、粕出口、成品油出口、尾气等)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恢复正常。 第7.0.4条 车间含溶剂物料取样化验应按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开启含溶剂物料准备的密封口取样。 第7.0.5条 设备运行中,操作工应经常检查下列情况: 一、 车间生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二、工艺控制、指示仪表是否正常; 三、电气设备、仪表是否正常; 四、车间物料与成品是否合格。 检查中发现异常,工作人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并予以登记。 第7.0.6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停国,组织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处理。 一、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蒸汽,接通高塔备用水源; 二、冷却水源或供热系统中断或严重不足时; 三、溶剂、混合油严重泄漏或车间溶剂蒸汽浓度过高或溶剂损耗出现异常时; 四、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或确定断相运行状态时; 5、 设备局部发生火花或高温、燃烧或溶剂蒸汽局部爆炸时; 6、 机械设备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异常响声或冒火星时; 7、 机械设备出现严重故障或危及电气安全时; 8、 主要控制测量仪表、电气仪表失灵又无法及时更换时。 第7.0.7条 在发生溶剂泄漏事故时,应及时用蒸汽冲洗设备、地面和低凹或死角处。 溶剂及其蒸溢入非防爆区域时,要采取紧急安全措施,严禁在溶剂蒸溢入区域内出现明火,严禁关闭或启动非及防爆电气。 第7.0.8条 动明火检修设备时,含溶剂设备、容器、管件等清洗步骤: 一、彻底排除设备、容器、管道内的物料和残渣,排除的物料和残渣应置于安全场所; 二、切断、堵塞或封闭与贮存设施相连通的管道、输送线或其他连接物; 三、向设备内通入蒸汽来清除残留溶剂蒸汽,供给的蒸汽压力不应小于0.25MPa,通蒸气的时间要充足,以便把各部位的残余溶剂蒸发掉,排出的溶剂蒸汽应回收或排到安全场所; 四、待设备冷却后,再用蒸汽清洗一遍; 五、为了保证安全,在开始调换或维修设备之前;或在任何一次点火焊接、磨削或处热理之前,必须用溶剂蒸汽浓检测器(仪)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再用不小于4m的距离进行点火试验,在确定安全后,才进行明火作业; 六、明火作业过程中要经常测试溶剂蒸汽浓度。现场出现溶剂蒸气含量上升警示时,要立即停止明火作业,查明原因,并立即按上述步骤重新清洗,测试符合规定后,再恢复明火作业; 七、在明火作业现场,应有监护和灭火措施; 八、设备更换或检修完毕,重新运行之前,经检查合格后由负责人签字准予开工运行。 第八章 溶剂的安全管理 第8.0.1条 浸出油厂厂内的溶剂贮运和使用应严格安全管理。 第8.0.2条 设立在禁区外的溶剂罐和溶剂装卸设施,应执行本规范第2.0.6条、第2.0.7条、第2.0.18条、第3.0.10条、第3.0.17条、第3.0.19条、第4.0.1条及其他有关的规定。 第8.0.3条 灌装溶剂时宜采用防静电的软管,如采用普通的非金属软管,应用铜线缠在软管外并接地,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第8.0.4条 装卸溶剂的场地上,应设有为油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8.0.5条 溶剂罐车的进出管口底部,向溶剂罐车灌装溶剂时,应将管子插到油罐底部,禁止从高处向容器中冲击喷溅。 第8.0.6条溶剂灌装的时间和流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灌装200 l油桶时,宜为1min; 2、 灌装4000 l汽车油罐车时,不应大于8min; 3、 灌装流速不应大于4.5m/s。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5m/s。 第8.0.7条 运输溶剂的火车,进入浸出工厂或溶剂库区时,其烟囱要加盖防火罩,严禁钩火扒灰,并将排灰穴、排气管关闭。 第8.0.8条 运送溶剂的汽车要有醒目的防火标志,有防静电的触地装置,汽车进入溶剂库区或监近浸出禁区时,排烟管要加盖防火罩。停车后立刻关闭发动机。灌装或卸货完毕,待周围溶剂蒸气散尽后才能再启动发动机。 第8.0.9条 防止夏日阳光直射溶剂贮罐、贮桶和,罐车。溶剂车在运输中暂时停车,要注意风向并远离别火、散火点10m以上。 第8.0.10条 不准用溶剂洗涤任何物品,不准瘵溶剂带出车间或库房。 第8.0.11条 外溢的溶剂或混合油,应及时收集处理或妥善存放在密闭的容器内。 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 名 词 说 明 耐火极限 对任何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非燃烧体 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材料。 闪 点 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合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甲类液体 闪点<28OC的液体 重要公共建筑 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讯中心、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百货楼等。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 、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厂外 铁路线 工厂、仓库区域外与全国铁路网、其他企业或原料基地衔接的铁路。 厂内 铁路线 工厂、仓库内部的铁路行走线。 名 词 说 明 地下液体储罐 罐内最高液面低于附近地面(距储罐4M范围内的地面)最低标高0。2M者。 接闪器 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架空避雷线的直接接受雷击部分,以及用作接闪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 引下线 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 接地装置 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作用的导体。 防雷装置 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总合。 直击雷 雷电直击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雷电感应 雷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 静电感应 由于雷云先导作用,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与先导通道符号相反的电荷,雷云主放电时,等导通的电荷迅速中和,在导体上的感应电荷得到释放,如在就近泄入地中就会产生很高电位, 电磁感应 由于电流迅速变化在其周围空间产生瞬变的强磁场,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失很高的电动势。 雷电波 浸入 由于雷电对架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浸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爆炸危险环境 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或爆炸性混合物浸入可能引起爆炸的环境,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一般采用“必须”;反面一般 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一般采用“应”;反面一般采用或“不应”或“不得”或“不准”。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何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一般采用“宜”或“一般”或“可”;反面一般采用 “不宜”。 二、条文中指名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规范可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附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商业部办工业管理司 主要起草人:谢阶平 蒋永琨 沈则培 _1097496097.unknown _1097590696.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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