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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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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PAGE\*MERGEFORMAT3目次TOC\o"1-3"\h\z\uHYPERLINK\l"_Toc533341807"1总则PAGEREF_Toc533341807\h1HYPERLINK\l"_Toc533341808"2基本规定PAGEREF_Toc533341808\h2HYPERLINK\l"_Toc533341809"3燃气气质要求PAGEREF_Toc533341809\h5HYPERLINK\l"_Toc53334...

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PAGE\*MERGEFORMAT3目次TOC\o"1-3"\h\z\uHYPERLINK\l"_Toc533341807"1总则PAGEREF_Toc533341807\h1HYPERLINK\l"_Toc533341808"2基本规定PAGEREF_Toc533341808\h2HYPERLINK\l"_Toc533341809"3燃气气质要求PAGEREF_Toc533341809\h5HYPERLINK\l"_Toc533341810"4燃气厂站PAGEREF_Toc533341810\h9HYPERLINK\l"_Toc533341811"4.1一般规定PAGEREF_Toc533341811\h9HYPERLINK\l"_Toc533341812"4.2站区PAGEREF_Toc533341812\h11HYPERLINK\l"_Toc533341813"4.3设备和管道PAGEREF_Toc533341813\h13HYPERLINK\l"_Toc533341814"4.4储罐和气瓶PAGEREF_Toc533341814\h15HYPERLINK\l"_Toc533341815"5管道和调压设施PAGEREF_Toc533341815\h18HYPERLINK\l"_Toc533341816"5.1一般规定PAGEREF_Toc533341816\h18HYPERLINK\l"_Toc533341817"5.2输配管道PAGEREF_Toc533341817\h20HYPERLINK\l"_Toc533341818"5.3调压设施PAGEREF_Toc533341818\h24HYPERLINK\l"_Toc533341819"5.4用户管道系统PAGEREF_Toc533341819\h28HYPERLINK\l"_Toc533341820"6燃具和用气设备PAGEREF_Toc533341820\h31HYPERLINK\l"_Toc533341821"6.1一般规定PAGEREF_Toc533341821\h31HYPERLINK\l"_Toc533341822"6.2居民用燃具和附件PAGEREF_Toc533341822\h32HYPERLINK\l"_Toc533341823"6.3商业、工业用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PAGEREF_Toc533341823\h34HYPERLINK\l"_Toc533341824"起草说明PAGEREF_Toc533341824\h35-PAGE\*MERGEFORMAT3-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供气连续稳定,提出燃气工程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城乡燃气(以下简称“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1.0.3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障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1.0.4燃气工程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1.0.5燃气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1.0.6当燃气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2基本规定2.0.1燃气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应与其它专项规划相衔接。2.0.2燃气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燃气规划,纳入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1280549.htm"\t"_blank"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2.0.3燃气规划应包括气源选择、燃气负荷、燃气供应方式、调峰和应急方式、运营调度系统、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保护范围、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等内容。2.0.4燃气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根据用气市场需求,确定气源的种类和规模。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并应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2.0.5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应配置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应保证合理可行的供气参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应系统应采取保证管网不发生超压的措施,并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2燃气管道与设备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3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2.0.6燃气的供应应保证燃气热值稳定,组分变化应满足燃气互换性的要求。2.0.7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储气设施,燃气储存量应根据气源条件、供需平衡、系统调度和应急的要求确定。2.0.8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事故、灾害后,若继续使用,应对其进行合于使用的评估。2.0.9燃气设施建设中材料和设备应满足安全、节能与环保的要求。2.0.10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设施运行应建立健全合理完善的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燃气设施的运行应配备必需的备品配件、抢修机具和应急装备。2.0.11燃气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应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采取措施减少污染。2.0.12燃气设施应符合抗震要求。2.0.13重要的燃气设施应有标识。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设施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14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管理信息化系统。2.0.15燃气输配系统应按最高工作压力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2.0.15的规定。表2.0.15燃气输配系统最高工作压力(MOP)(表压)分级名称最高工作压力(MPa)超高压4.0<P≤6.3高压A2.5<P≤4.0B1.6<P≤2.5次高压A0.8<P≤1.6B0.4<P≤0.8中压A0.2<P≤0.4B0.01<P≤0.2低压P≤0.013燃气气质要求3.0.1用作城乡燃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以下简称“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的基准发热量,应根据气源条件和供需双方约定等确定。3.0.2燃气发热量的波动,应在所确定的基准发热量的±5%以内(供气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另有规定的除外)。燃气组分的波动应符合燃气互换的要求。3.0.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供气合同的要求。当供气合同无约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0.3的规定;表3.0.3天然气的质量指标高位发热量(MJ/m3)≥31.4总硫(以硫计)(mg/m3)≤100硫化氢(mg/m3)≤20二氧化碳(y,%)≤4.0注:表中气体体积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3.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0.4的规定。表3.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指标项目质量指标商品丙烷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商品丁烷密度(15℃)(kg/m3)报告蒸气压(37.8℃)(kPa)≤1430≤1380≤485组分1C3烃类组分(体积分数)(%)C4及C4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95≤2.5————————≥95≤3.0————≥95≤2.0残留物蒸发残留物(mL/100mL)油渍观察≤0.05通过2铜片腐蚀(40℃,1h)(级)≤1总硫含量(mg/m3)≤343硫化氢(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乙酸铅法层析法(mg/m3)无≤10游离水无注:1液化石油气中不允许人为加入除加臭剂以外的非烃类化合物;2每次以0.1mL的增量将0.3mL溶剂-残留物混合液滴到滤纸上,2min后在日光下观察,无持久不退的油环为通过。3.0.5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0.5的规定。表3.0.5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项目质量指标低热值1(MJ/Nm3)一类气2二类气2>14>10杂质焦油和灰尘(mg/m3)硫化氢(mg/m3)氨(mg/m3)萘3(mg/m3)<10<20<50<50×102/P(冬天)<100×102/P(夏天)含氧量4(体积分数)一类气二类气<2%<1%含一氧化碳5(体积分数)<10%注:1表中煤气体积(m3)指在101.325kPa,15℃状态下的体积;2一类气为煤干馏气,二类气为煤气化气、油气化气(包括液化是游气级天然气改制);3萘指萘和它的同系物α-甲基萘及β-甲基萘。在确保煤气中萘不析出的前提下,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燃气管道埋设处的土壤温度规定本地区煤气中含萘指标。当管道输气点绝对压力(P)小于202.65kPa时,压力(P)因素可不参加计算;4含氧量指制气厂生产过程中所要求的指标。5对二类气或掺有二类气的一类气,其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20%(体积分数)。3.0.6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有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的工业用户除外)。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应能察觉。3.0.7燃气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臭味消失缓慢;2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含量指标,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输配系统有腐蚀或损害;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3.0.8当主气源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4燃气厂站4.1一般规定4.1.1燃气厂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燃气规划,结合气源供气条件和用户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4.1.2燃气厂站选址应根据供应系统设计的要求及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4.1.3燃气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站内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站内大型工艺基础设施和调压计量间、压缩机间、灌瓶间等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要求。4.1.4燃气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技术经济合理和系统调度的要求。4.1.5燃气厂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紧急切断装置应人工复位。4.1.6燃气厂站具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浓度不应高于相应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下限的20%。4.1.7燃气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站内涉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用电和消防用电应由两回线路供电,或单回路供电并配置备用电源。4.1.8燃气厂站及其建(构)筑物应结合其类型、规模、燃气气质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4.1.9燃气厂站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工艺要求制定运行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4.1.10燃气厂站正常运行过程中,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艺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4.1.11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4.1.12燃气厂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内不应存在燃气聚积和滞留的条件,严禁在厂房内直接放散燃气和其他有害气体。4.1.13燃气厂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4.1.14储存、输送低温介质的储罐、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预冷措施。4.1.15燃气厂站危险爆炸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导消措施。4.1.6人员进入燃气储罐、调压室(箱)、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等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前,应按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确保安全才可进入。人员进入地下燃气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测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轮换操作。4.2站区4.2.1城市中心城区不应建设下列燃气厂站:1五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六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2三级及以上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3四级及以上的液化调峰站和液化天然气储配站、三级及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常规站;4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合建站。4.2.2下列燃气厂站应建设在城乡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1三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2二级及以上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3二级及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常规站。4.2.3当燃气厂站设有汽车加气站功能时,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用站房应采用围墙与站内其他设施分隔开。4.2.4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厂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满足防火要求。4.2.5不同介质和相同介质不同状态的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满足防火要求。4.2.6燃气厂站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便于通行和紧急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表4.2.6的规定。表4.2.6燃气厂站出入口设置要求厂站类别区域对外出入口数量(个)出入口的间距(m)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生产区≥1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1000m3时,≥2≥50辅助区≥1液化天然气供应站生产区当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积>2000m3时,≥2≥50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生产区当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总储气容积>30000m3时,≥2≥504.2.7燃气厂站边界应设置围墙。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性实体围墙。4.2.8燃气厂站设有生产区、辅助区时,应分区布置。4.2.9储存、处理、加工、输送介质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厂站生产区内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生产区的地下管沟内应填满细砂,排水沟、消防设施应单独处理。4.2.10除液化天然气全容罐、双容罐、膜式罐外,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组四周应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外壁应采用防止液体外泄的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或储罐组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实体防护堤。4.3设备和管道4.3.1设备选型、管道及附件的选材应满足介质特性、功能需求、外部环境、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等条件的要求,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4.3.2设备、管道及附件的连接形式应符合介质特性、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等条件的要求。4.3.3管道焊接材料应根据被焊件的工作条件、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接头形式等因素确定,应选用抗裂纹能力强、脱渣性好的材料。对焊缝有冲击韧性要求时,应选用冲击韧性好的材料,并应根据焊接工艺评定确定。4.3.4燃气厂站内的燃气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及附件。管件应采用机制管件。4.3.5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工艺和安全的要求设置放散和切断装置。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4.3.6进出燃气厂站的燃气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燃气厂站内外钢质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4.3.7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液相管道上相邻两个切断阀之间的封闭管道应设管道安全阀。4.3.8膨胀机、压缩机和泵应具备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设备附近应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4.3.9燃气调压装置及其出口管道、后序设备的工作温度不应低于其材质本身允许的最低使用温度。4.3.10液化天然气储罐区、气化区、装卸区等可能发生低温燃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连续检测可燃介质泄漏的低温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和相关设备联锁。4.3.11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液化天然气运输车在充装或卸车作业时应停靠在设有固定防撞装置的固定车位处,并应有防止车辆移动的有效措施。装卸系统上应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4.3.12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化石油气及液化天然气槽车。4.3.13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应根据运行介质、工艺特征、运行和通风等条件确定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4.3.14燃气厂站仪表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4.4储罐和气瓶4.4.1液化天然气储罐和钢瓶不应安装或存放在建筑物内。4.4.2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及报警和安全泄放装置。低压燃气储罐应设置高低位报警装置。液化天然气常压储罐应设置密度监测装置。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并应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4.4.3对可能受到土壤冻结影响的低温燃气储罐基础应设置温度检测装置,并应对储罐基础采取防冻措施。4.4.4当燃气储罐高度超过当地有关限高规定时,应设飞行障碍灯和标志。4.4.5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应设置切断装置。4.4.6燃气储罐的安全阀应根据储存介质的特性选用安全阀。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奥氏体不锈钢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3的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4.4.7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护堤内设置气瓶灌装口。液态燃气储罐区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介质储罐。4.4.8严寒和寒冷地区低压湿式燃气储罐应有防止水封冻结的措施。4.4.9液化石油气储罐第一道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应采用带颈对焊法兰、带内环和对中环型的金属缠绕垫片、专用级高强度全螺纹螺柱、Ⅱ型六角螺母的组合。4.4.10低压干式稀油密封储罐应设置防回转装置,防回转装置的接触面应有防止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4.4.11压缩天然气气瓶灌装后应对气瓶进行检压和检漏;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气瓶灌装后,应对气瓶进行检斤和检漏。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志;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气瓶。4.4.12除应急外,不应利用液化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运输车作为储存设施直接气化供气或直接灌装气瓶。4.4.13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后,应对充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志。5管道和调压设施5.1一般规定5.1.1燃气主干管道应结合道路,并应按满足燃气可靠供应的原则布置。5.1.2液态燃气管道、高压A及高压A以上的气态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居民区、商业和人员密集区域、机场车站及港口、其他危化品生产和储存区域内。5.1.3燃气输配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5.1.4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燃气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围0.5m范围内的区域;2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围1.5m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围5.0m范围内的区域。5.1.5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燃气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围0.5m~5.0m范围内的区域;2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围1.5m~15m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围5.0m~50m范围内的区域。5.1.6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5.1.7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与燃气运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5.1.8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应与燃气运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5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控制范围以外从事上述活动,仍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时,应与燃气运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5.1.9燃气设施的运营单位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技能且无间断值班的应急抢险队伍,编制应急抢险预案和配备应急抢险设备器材,并向社会公布无间断值班的报修电话等联系方式。5.1.10燃气设施抢修作业现场,应标识出作业区域,并应在区域边界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5.1.11燃气设施抢修人员严禁在作业区域内穿脱和摘戴作业防护用具,禁止手机、打火机等火种带入。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5.1.12燃气泄漏原因未查清或泄漏未消除时,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燃气泄漏消除为止。5.1.13管道和设备维修前和修复后,应对周边窨井、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5.2输配管道5.2.1燃气管道与附件的材质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确定,其性能应符合敷设条件对强度、韧性等机械性能的要求。5.2.2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表5.2.3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钢管公称直径DN(mm)公称壁厚(mm)DN100~DN1504.0DN200~DN3004.8DN350~DN4505.2DN500~DN5506.4DN600~DN7007.1DN750~DN9007.9DN950~DN10008.7DN10509.55.2.3聚乙烯管道严禁用于室外明设的燃气管道。5.2.4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其不得在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架空的建(构)筑物除外)的下面敷设。5.2.5地下燃气管道的埋设深度应符合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要求。车行道地下燃气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9m,人行道及田地下燃气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6m。5.2.6当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应满足交通和运行维护的要求,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有效防护措施。5.2.7地下燃气管道不应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通行隧道内敷设。5.2.8当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和主要干道时,应采取不影响交通、水利设施和保证燃气管道安全的防护措施。5.2.9燃气管道河底穿越时,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对于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m;对于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且应满足疏浚和投锚的深度要求。在燃气管道穿越河流两岸上、下游的位置应设立标志。5.2.10燃气管道上的切断阀门应根据管道敷设周边情况,按检修方便、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原则设置。5.2.11埋地钢质燃气管道必须采用外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系统的腐蚀控制措施。5.2.12新建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应与管道同时实施,并同时投入使用。5.2.13埋地钢质燃气管道下沟前必须对防腐层进行100%外观检查,回填前应进行100%电火花检漏,回填后必须对防腐层完整性进行全线检查,不合格必须返工处理直至合格。5.2.14燃气管道的外防腐层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检测。阴极保护在正常运行时不应间断。5.2.15管道焊口焊接后强度等级不应低于母材。聚乙烯管道的连接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或粘接。连接时,严禁采用明火加热。5.2.16管道安装结束后,必须进行管道清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5.2.17燃气管道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后应重新进行试验。5.2.18燃气管道带压开孔、封堵作业时作业区域内不得有火种。5.2.19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应及时更新、改造、修复或者停止使用。5.2.20管道沿线应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5.2.21废弃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应及时拆除;不能立即拆除的,应及时处置,并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有效封堵。5.2.22暂时停用的燃气管道应保压并按在用管道进行管理。5.3调压设施5.3.1不同压力级别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压力调节装置连接。5.3.2调压站的选址应符合规划和管网系统布置的要求。5.3.3进口压力为中压以上的区域调压装置应设置在室外独立的区域、单独的建筑物或箱体内。5.3.4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压和中压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有围墙时应为围墙内的区域,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应为调压室周围0.5m范围内的区域,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应为调压装置外缘周围1.0m范围内的区域。2次高压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有围墙时应为围墙内的区域,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应为调压室周围1.5m范围内的区域,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应为调压装置外缘周围3.0m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有围墙时应为围墙内的区域,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应为调压室周围3.0m范围内的区域,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应为调压装置外缘周围5.0m范围内的区域。5.3.5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压和中压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有围墙时应为围墙外3.0m的区域,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应为调压室周围0.5m~5.0m范围内的区域,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应为调压装置外缘周围1.0m~6.0m范围内的区域。2次高压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有围墙时应为围墙外5.0m的区域,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应为调压室周围1.5m~10.0m范围内的区域,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应为调压装置外缘周围3.0m~15.0m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有围墙时应为围墙外25.0m的区域,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应为调压室周围3.0m~30.0m范围内的区域,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应为调压装置外缘周围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5.3.6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5.3.7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及调压装置安全的活动,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1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控制范围以外从事上述活动,仍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燃气经营者同意后实施。5.3.8调压设施范围内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调压设施应设置防侵入设施。在易于出现较高侵入危险的区域,应对站点增加安全巡检次数或者侵入探测设备。5.3.9在边界维护结构上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出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应清晰地标出应急联系电话号码。5.3.10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5.3.11调压站的调压设施区域应有设备安装、维修及放置应急物品的空间和设置出入通道的位置。5.3.12露天设置的中压以上的调压站内设备应防止外部侵入。调压站内露天设置的调压设备等应与边界围护结构保持可防止外部侵入的距离。5.3.13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和容积大于1.5m3的调压箱应具有泄压措施。5.3.14所有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高压及高压以上的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阀门设置的距离应满足应急操作的要求。5.3.15设置调压装置的环境温度应能够保证调压装置正常工作。5.3.16存在相对密度大于0.75的可燃气体空间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人能够到达的位置应使用防静电火花的材料覆盖。5.3.17当调压节流效应使燃气的温度可能引起材料失效时,应对燃气采取预加热等措施。5.3.18调压装置的运行噪声在站点的边界应控制在国家现行环境标准允许的范围内。5.3.19燃气调压站的电气、仪表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进行选型和安装,并应设置过电压保护、雷击保护装置。5.3.20调压系统出口压力设定值应能保持下游管道压力在系统允许的范围内。调压装置应设置具有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措施。在调压系统失效时,压力安全保护系统应自动运行并考虑设定容差来避免下游压力超过允许值。5.3.21当站点进行维护时,灭火器材应直接可用并置于易取得的地方。5.3.22当发生出口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设计压力的事故后,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供气。5.4用户管道系统5.4.1用户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内,明设不应大于0.2MPa;暗埋、暗封不应大于0.01MPa。2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内,明设不应大于0.4MPa;暗埋、暗封不应大于0.01MPa。3独立建造的工业建筑和单层工业建筑内,不应大于0.8MPa;其他工业建筑内,不应大于0.4MPa。5.4.2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设置燃气计量装置。5.4.3用户燃气调压器和计量装置,应根据其使用燃气的类别、压力、温度、流量(工作状态、标准状态)和允许的压力降、安装条件及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用户调压器和计量装置应设置在便于操作、检修、维护管理和更换作业不受影响的地方。5.4.4燃气管道、附件和调压计量装置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和不受外力冲击的位置,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1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2避难场所、电梯;3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4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5电线(缆)、暖气和污水等沟槽以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5.4.5引入管、立管及调压计量装置不得设置在卫生间内。调压计量装置不应设置在汽车库、储物间等密闭空间。5.4.6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的部位应采取防沉降措施;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的支撑和符合管道变形要求的补偿措施。5.4.7燃气管道与燃具的连接应牢固、严密,不应断裂、脱落和漏气。5.4.8管道供气系统阀门的设置部位和设置方式应满足安装、运行、维护和安全的要求。燃气引入管、用户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门。5.4.9暗埋的燃气管道不应有机械接头。5.4.10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建筑的承重结构及降低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6燃具和用气设备6.1一般规定6.1.1燃具和用气设备性能应与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安装条件、供气压力和用户要求等相适应。6.1.2选用燃具和用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铭牌上标识的燃气类别和特性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2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3用气设备应设置火焰监控装置。6.1.3同一房间使用的燃具和用气设备增加数量、进行改造或由另一种燃料改用燃气时,应对燃具和用气设备所在的用气环境条件进行复核。6.1.4燃具和用气设备应设置在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且应便于维护操作。当商业用户的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6.1.5燃具和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燃气管道不得进入的场所。6.1.6商业建筑内的用餐区域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液化天然气气瓶及压缩天然气气瓶装置。6.1.7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易于连接,并应具有气密性、抗拉性、柔软性、阻燃性和耐燃气性、耐老化、耐候性、耐腐蚀性、耐冲击性等;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6.1.8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至室外。直接排气式燃具应设置机械排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应有专用烟道,热水器的烟气不得排入灶具吸油烟机的排气道。6.1.9燃具的排烟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6.1.10烟气的排烟管、烟道及排烟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竖向烟道应有可靠的防倒烟、串烟措施,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烟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2室外排烟口应设置在利于烟气扩散、空气畅通的开放空间。3燃具的排气烟管应保持畅通,排烟管口应远离室内新风系统进风口。4应采取防止烟气回流的措施。6.1.11高海拔大于500m的地区安装排气系统时,应考虑海拔高度对排气量的影响。6.2居民用燃具和附件6.2.1居民用户应选用低压燃具。6.2.2设置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严禁选用直排式;浴室、卫生间内严禁设置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6.2.3燃具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排气条件且建筑设计功能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厨房、阳台或专用房间内。6.2.4与燃具和用气设备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燃具和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间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6.2.5高层建筑使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2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6.2.6居住建筑内不得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6.2.7燃气支管与灶具连软管前应设置具有过流切断等安全功能的装置。6.3商业、工业用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6.3.1商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环境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满足正常使用和检修要求;2应通风良好,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6.3.2商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墙之间应预留操作和检修的空间;2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6.3.3工业用气设备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自动切断阀;2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6.3.4商业和工业用户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2用气场所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启闭标记;3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附:起草说明一、起草单位、起草人员(一)起草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华投资有限公司(二)起草人员李颜强、李铮、刘彬、阎海鹏、杜建梅、陈云玉、李清、杨永慧、万云、张琳、张万杰、聂廷哲、刘薇、应援农、苗永健、牛卓韬、邵山、龚勋、刘军、樊金光二、术语1、城乡燃气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建筑采暖制冷、工业企业生产以及燃气汽车的气体燃料。2、燃气系统为保证燃气安全、稳定、连续供应,由燃气设施、监控软件及相关管理制度等构成的整体。3、燃气设施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建(构)筑物、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等单元。4、居民用户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或制备热水为主的家庭用户。5、商业用户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或制备热水的公共建筑或其他非家庭用户。6、工业用户以燃气为燃料从事工业生产的用户。7、燃气类别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数,将燃气分成的不同种类。8、燃气互换性以另一种燃气(置换气)替代原来使用的燃气(被置换气)时,燃烧设备的燃烧器不需要做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烧设备正常工作,称置换气对被置换气具有互换性9、设计使用年限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10、调压箱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箱体,用于调节用气压力的整装设备,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11、调压站设有调压系统和计量装置的建(构)筑物及附属安全装置的总称,具有调压或调压计量功能。12、调压装置由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组成,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13、燃气燃烧器具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的总称,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等。14、用气设备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驱动的较大型燃气设备,如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燃气热泵、燃气内燃机、燃气轮机等。15、附属安全装置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超压燃气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16、用户管道从用户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三、条文说明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起草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1.0.1燃气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城乡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燃气工程建设也取得快速发展,包括供气规模、供气普及率等在内的各项水平指标大幅提高,特别是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乡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燃气设施贯穿城乡所在建设区域,连接城乡各类建(构)筑物,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在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执法的“技术底线”,加强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各方责任主体的“技术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设施和进口设施,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城市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设施,以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燃气非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不适用本规范。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秸秆气的生产,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沼气、秸秆气经净化、提纯后,符合燃气气质标准,不受此限制;燃气非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受《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此外,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由石油、冶金煤化工领域的相关标准予以规定。1.0.3燃气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经济合理。燃气工程的建设并非简单的管道敷设,尤其是面对城市庞大的燃气需求量,要求其必须有效科学、合理的进行燃气系统规划,建设更为合理、可靠的燃气供应体系。基于此,燃气规划显得尤为重要。从已建燃气设施的分布情况来看,部分燃气供应地区由于未进行燃气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其燃气设施的建设是根据用户的要求分期、无序地进行,用户发展到哪里,燃气设施就机械式地跟随建设到哪里,而不一定具备统筹规划性,结果造成燃气管网等设施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建设混乱性、重复性及管理复杂性。安全生产。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燃料,燃气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通常表现为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所以,安全生产既是保证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保障供应。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乡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是保障民生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必须采取切实技术保障燃气连续、正常供应。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燃气设施的建设,不仅要在保障当地区域持续的正常供气,还要在改善当地的能源结构、环境质量和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进而实现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在工程建设中,节能和环保是必须的技术措施。建设过程中应考虑燃气设施在建设、运行过程选用高效的装备和产生的污水、废气、噪音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对区域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1.0.4对燃气工程来说,安全设施是指用于预防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建(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而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不可能挽回,从而造成严重的资金浪费并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重视安全设施的建设,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1.0.5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进行验收。2.0.1目前我国的城乡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燃气设施的建设也在快速开展,燃气的使用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不仅为居民生活带来便利,而且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然而燃气设施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在经过调研后,结合本地的用气需求和城乡基础设施规划,才能进行燃气规划,从而形成一套安全、可靠、使用的燃气供应系统。因此,燃气规划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燃气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国民经济总体规划中,能源的发展既由国民经济发展所决定,同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促进和制约作用。能源规划是依据一定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测相应的能源需求,从而对能源的结构、开发、生产、转换、使用和分配等各个环节作出的统筹安排。因此,燃气专项规划也应与对应时期的能源规划相符合。2.0.2为保证切实落实城乡规划的相关内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4]55号)要求,加强源头安全风险评价,落实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的安全保障条件,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网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确保管道运行安全。2.0.3燃气规划应按本条所规定内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的规定执行。2.0.4为保证燃气工程建设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满足燃气供需平衡,燃气规划编制应综合分析气源条件,结合当地及周边燃气资源状况,统筹考虑其他各类气源,科学合理选择。燃气气源选择应在国家现行能源政策指导下,对本地区能源条件、燃气资源种类、数量及外部可供应本地区的能源条件、燃气资源种类、数量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满足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安全可靠、可持续发展、技术经济合理的要求。为确保燃气供应安全,许多城镇现在或者规划采用多种气源供气。目前,我国各气源产地燃气资源分布不均、成分不一,进口气源成分、物性参数也各不相同。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应考虑各种气源间的兼容性和互换性,并应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安全工作,燃气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因此,燃气规划中应对燃气的互换条件进行规定。2.0.5向用户连续、稳定、安全供气是燃气工程的基本功能,为了保证这一基本功能的实现,要求燃气厂站、输配系统、燃具和用气设备具备安全、稳定供气的性能要求。2.0.6燃气质量包括燃气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燃气燃烧器具都是根据一定的燃气组分设计和调整的。燃气组分发生变化,燃烧稳定性和烟气中的一氧化碳也会发生变化;当燃气组分变化偏离设计范围时,会产生熄火、回火、燃烧后烟气中含有过量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导致燃气燃烧器具不能正常使用,影响环境,浪费能源,危害生命健康和安全。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用范围内工作,各地供应的燃气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燃气互换性的要求。2.0.7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储存设施主要是保证正常供气,调峰、临时调度、混配缓冲和应急等。储气量是将上、中、下游(生产和输配)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对待来解决调峰问题,以整个系统达到经济合理为目标,分配在下游燃气厂站应承担的储气量,并扣除设备本身不能参加实际调峰的那一部分容积。2.0.8燃气经营者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为保障供气系统的安全性,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应评估,再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重大灾害指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和人为灾害(施工外力、火灾等)。合于使用评估是指对含有缺陷结构能否适合于继续使用的定量工程评估。是在缺陷定量检测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与计算,确定缺陷是否危害结构的安全可靠性,并基于缺陷的动力学发展规律研究,确定结构的安全服役寿命。2.0.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中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也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2.0.10燃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燃气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应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 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合同书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燃气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要求,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应及时处理。2.0.11能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能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安全,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节能节水利国利己,同时也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防止气候变暖的政策要求。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2.0.12燃气设施属于城市生命线工程,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中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燃气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相应的抗震设防类别及设防标准,应按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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