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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合同承包人签字:分包人签字:PAGE\*MERGEFORMAT#分包人签字:PAGE\*MERGEFORMAT#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010)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称):上海天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B3024031010401发证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资质专业及等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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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签字:分包人签字:PAGE\*MERGEFORMAT#分包人签字:PAGE\*MERGEFORMAT#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010)第一部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承包人(全称):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称):上海天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B3024031010401发证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资质专业及等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南京地铁三号线土建工程D3-TA10标土方开挖工程。分包工程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江宁路、长乐路路口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南京地铁三号线土建工程D3-TA10标土方开挖(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内挖土,施工区域内保洁;施工区域内照明布置;施工区域内安全、文明施工、消防、治安的配合工作;配合人防、接地、支撑、凿毛、测量、监测、降水的工作等。分包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柒万叁仟玖佰贰拾玖元柒角伍分,(小写)2473929.75元(详见附件:报价书/比价单),不得调整,但如分包人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结算只限于就分包人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合同的单价计算,或按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比例计算,超岀本合同范围的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本合同价为(请在“□”用“V”选择):叼含税价格,包括工程营业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费用。承包人为分包人代缴的税款,应在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按照已计量产值的法定税率扣回。□不含税价格。三•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2年10月10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3年8月10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4天,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调整合同约定的工期。四.工程质量标准全国市政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工程涉及的其他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标准;本工程涉及规定的一切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承包人签字:优良。南京市文明工地奖的目标本分包工程质量等级双方约定为优良双方约定:本分包工程分包人不得影响承包人实现_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补遗文件、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分包人的投标书及报价书(比价单)、承诺书及其他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安全生产协议书;――廉政建设协议书;――施工现场治安及消防协议书;――其他协议。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及创奖目标,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南京地铁三号线土建工程D3-TA10标项经部。双方约定本合同只有在加盖承包人、分包人的合同专用章或法人公章,并由承包人、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后方生效。本合同须每页附签(小签),未附签(小签)本合同不能生效承包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分包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总)承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工程师: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承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承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总)承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2(总)承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承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岀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岀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指令、通知、决定、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岀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8履约担保:指分包人以履约保函、保证金等形式向承包人提供的合同履行保证。.29竣工验收合格:指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通过竣工验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分包人的承诺书;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比价单;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2当合同文件内容岀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承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承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岀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提岀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图纸.1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承包合同.1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2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指令和决定6.1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岀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岀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或不完全执行指令的,则视为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分包人应给予赔偿。.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岀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3承包人所发岀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岀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岀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岀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岀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岀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及时作岀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岀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分包人对承包人所发岀的指令既未提岀书面申告又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则应视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予以赔偿。4项目经理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予以回复。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分包项目经理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岀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岀的指令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若导致紧急情况发生的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承包人可直接向分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分包人应予同意。8.6分包项目经理应配备与所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与质量要求相匹配的、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数量与岗位足够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分包项目经理应对这些人员的职责和分工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及时报承包人处备案。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项目经理撤换不胜任的管理与技术人员。承包人的工作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承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技术交底 金刚砂技术交底断桥铝门窗监理交底卫生间技术交底喷播草籽技术交底钢结构雨棚安全交底 、安全交底等。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约定的费用。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但专用条款约定由分包人自行解决施工场地和通道的除外。负责对整个现场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策划、总管理、总控制、总协调。监督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组织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施工配合。(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的工作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承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并经承包人再次批准,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或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分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保持现场周边交通畅通、管线建筑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进行检查和监督,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可能的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分包人应将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已实施和准备实施的工作包括计划和结果以承包人项目经理所要求的方式、时间和载体向承包人报告。(9)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经济、信誉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总)承包合同解除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承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在」—天内撤离现场。如分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撤离现场的,视为场地已交还承包人,承包人可以采取任何形式进入该场地。若该场地内遗留有分包人的任何设施或物品,承包人均有任意处置权,分包人无权提岀任何求偿要求,且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无权进入该场地。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确认:经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的相应价款。如果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承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违约造成的,分包人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并向承包人赔偿因(总)承包合同终止所造成的损失。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为分包工程向分包人提供(含发包人提供)的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在合同价款中扣除。分包人为分包工程自行采购的、已运至施工场地但尚未使用材料设备,不在移交之列,由分包人处置。其品种、规格、数量应经承包人确认。转包与再分包1除12.4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部分或肢解后再分包给他人,也不得允许他人以分包人名义承揽本项目工程。如分包人发生上述转包或再分包情况,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分包人追索违约损失赔偿。2承包人不接受分包人超越本企业资质规定范围分包工程的要求。3分包人隐瞒、伪造或假借他人资质、资格,应自行承担一切后果。承包人一旦发现上述行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应当赔偿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4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及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持有的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人采用非诚信方式或因失于考察将所分包工程再分包给不具备应有资质、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应视为违约行为。5分包人应对劳务分包作业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事宜进行全面和全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并对劳务分包作业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分包人自身的或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全部责任。因劳务分包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工期承包人签字:分包人签字:8承包人签字:分包人签字:PAGE\*MERGEFORMAT#开工与延期开工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岀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未予确认、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岀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能否顺延将视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协商结果确定。发包人不同意顺延工期的,分包人应无条件同意分包合同工期不予以顺延。3承包人在开工前期应向分包人提供总工期进度计划,分包人应就所承包的工程制定总工期计划和年、季、月施工计划并上报承包人,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在原计划与实际进度发生不一致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对计划进行调整并采取改进措施。调整后的计划应报承包人批准。分包人采取改进措施不应作为追加分包合同价款的理由。4经承包人批准的总工期计划和施工计划因分包人的责任未能实现,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5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即私自变更工期计划或不按照工期计划执行,应承担违约责任。6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的工期协调与指挥。当发包人指令或因施工需要须对原计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分包人不应拒绝并应对所承包的工程的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此类调整不应作为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岀工期顺延要求或追加分包合同价款的理由。工期延误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不可抗力的原因;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岀报告,承包人未予确认,视为不同意顺延工期。15•暂停施工1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岀的书面形式暂停施工指令后,应通知并要求分包人执行。2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发岀的恢复施工的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时恢复施工的,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费用。工程竣工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6.3提前竣工根据(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四•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安全与文明施工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或另行制定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方案、管理措施,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并经承包人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2在施工场地涉及公共区域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拟定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3分包方应遵守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承包方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对分包方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有权要求其改正乃至责令其停工整顿。由于停工整顿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4发生安全事故,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积极参与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分包人不得隐瞒事故,不得私下处理事故和善后事宜。分包人违反第18.1款规定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要求赔偿。18.5分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承包人的要求负责所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保持现场的整洁、卫生、有序;负责所施工现场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持道路、电缆、电信、给排水管线畅通,控制渣土、粉尘、噪音、强光等污染源。因分包人的责任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分包人应给予赔偿。6文明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包含在分包合同价之中,承包人不再支付与此相关的额外费用。五•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分包合同价款与(总)承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4(总)承包合同调整价款并不意味分包价款的调整。工程量的确认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验工月报,承包人接承包人可以以自行审核或由工程师审核的结到月报后及时自行按设计图纸审核或报经工程师审核。果作为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2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审核结果后3天内未表示异议的,即视为分包人确认了该审核结果。分包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岀复核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分包人仅提岀复核要求但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承包人有权不予复核。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验工月报,或其所提交的验工月报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4对分包人自行超岀承包范围或设计图纸范围的施工作业,以及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返修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5对分包人完成工程量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超岀本合同范围约定工程量的计量,应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并得到计量的前提下方为有效,否则不能成为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分包合同外工程量的确认。21•合同价款的支付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等额预付款保函后,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承包人应在按10%的比例扣除质量保修金后,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不列入工程进度款支付范围。支付时间根据发包人对该部分价款的确认与支付情况确定。4分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周转材料及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缴纳的管理费等,承包人应在向分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按照已计量产值将所含的相关费用扣回。5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使用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应按照承包人的建造或租赁费用总价,根据分包人的实际使用面积和单位面积费用由分包人分担。按合同工期在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扣回。6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21.7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足额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则根据发包人实际支付的数额向分包人同比例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21.8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岀要求付款的通知。21.9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但21.6、21.7款所述情况除外。21.10合同价款支付的其他约定,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六.工程变更工程变更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工程师根据(总)承包合同作岀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岀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2)除上述(1)项以外承包人作岀的变更指令。22.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岀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收到项目经理发岀的工程变更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岀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4分包人在收到项目经理发岀的工程变更通知后的7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岀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后,应在7天内向发包人提岀确认要求。发包人未予确认的,分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确认或先行确认。七•材料设备供应材料设备供应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2(总)承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3除23.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经承包人验收不符合质量、安全、环保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或发现提供虚假、失效产品合格证明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其进入现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将已使用的部分加以拆除、报废、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4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按总工期计划分期分批移交分包人,并保证其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的符合性。5分包人将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私自转移、藏匿、调换、倒卖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索赔等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八.竣工验收及结算竣工验收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承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承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及费用。.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5、竣工结算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结算文件须经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承包人分包审计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方为有效。.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进行核实或者提岀明确的修改意见,并于承包人(总)承包合同决算批准后及时予以确认。3分包人在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前,应负责工程防护。在此期间竣工工程遭到损坏、污染、缺失等,分包人应修复至约定质量等级。分包人不予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承包人可另行组织修复。修复费用在竣工结算价款扣除。4在竣工结算价款中,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10%扣除未扣部分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的保修期满后,根据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的进度和额度适时向分包人返还。26、质量保修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分包工程岀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分包人与承包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质量保修书约定具体保修责任。2在质量保修期内,分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时,承包人可另行组织保修。保修费用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偿保修费用时,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索。九•违约、索赔及争议违约、索赔及争议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十•保障、保险及担保28•保障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1)人员的伤亡;(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保险1分包人应为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予以妥善保管,同时保护竣工验收移交前的完工产品,如造成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分包人负责赔偿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2分包人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对象与事宜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分包人办理保险,应向承包人提供保单复印件等资料。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担保1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方式,如果分包人不能以常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必须允许承包人在其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作等额抵扣。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具体额度为本合同价款的10%,如需调整比例,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另行约定。3因分包人的违约,承包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4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且经验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和质量目标,工程结算完成后,由承包人返还担保人。十^一•其他.文物、绿化、管线、建筑构筑物1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及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管线、绿化、建筑构筑物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及事先未知的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承包人。在项目经理未发岀继续施工的指令前,不得擅自施工。若分包人擅自施工,导致文物、管线、地下构筑物等损害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予赔偿。3因分包人施工或保护不当造成文物或古树名木及绿化、管线、建筑构筑物损坏的,由分包人承担恢复、维修或赔偿责任。•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分包合同解除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2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3.4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5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对已完成工程部分的效力。合同生效与终止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分包工程及竣工资料,决算办妥,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决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免除双方约定的分包人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等义务。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5.合同份数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2.1。•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除(总)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无语言文字。.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3.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相关标准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图纸4.2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无4.3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7.1.项目经理姓名:任向东职称高级工程师(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8.1.分包项目经理姓名:周洪喜职称助理工程师(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9.承包人的工作9.1(6)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对分包人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向分包人做好技术、质量、安全、管线以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QG/SDCX01〜41-2005)等各项交底工作。负责对分包人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负责有偿解决分包人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住宿、就餐等问题,并及时对其进行卫生等方面工作的指导、监管。按照合同价或议工计价清单,及时向分包人支付进度款。对分包人应向其所属职工支付的工资和工资性收入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劳务用工维权告示牌,并对分包人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指职业技能资格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监管。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按照业主及南京地铁三号线土建工程D3-TA10标项经部要求。10.分包人的工作10.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TOC\o"1-5"\h\z/年/月/日前完成并提交/。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_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_无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_/年丄—月_/_日。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_/年丄_月丄日;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_/年丄—月_/_日。(9)、①按发包人在本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合同中相关技术要求和约定执行;按承包人的各项交底要求,严格按国家操作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QG/SDCX01〜41-2005、运行要求,精心组织施工;按承包人的工期计划要求,认真编制施工作业计划,每月应按时完成承包人下达的月工期计划;严格执行安全协议书中的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分包人应做好工程保密工作,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报道;分包人应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代会第16号公告);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将按月编制的人员变动表、工资发放或预发签收清册报承包人备案。同时,按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承包人的要求,明确劳务用工维权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负责办理劳务作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参加岗前培训,负责对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指职业技能资格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负责成立劳务用工单位工会(或项目工会)等工作,并承担以上所有工作的相关费用,切实维护劳务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好进场前的规范用工手续: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岀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予承包人;分包人进入承包人施工区域的生产作业人员,应岀具作业人员身份证件、特殊工种操作证件、职业技能资格证等有效证件。此外,外省市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上海市进沪施工的规定,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分包人应妥善管理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并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之前做好已完工成品保护工作。分包人自行承担由于工作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负责赔偿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沪隧股司分包(20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分包及施工现场管理的若干规定》。分包人必须上报拟进场施工主要人员名单,由承包人审核备案并实行人员锁定;非经承包人同意,上述人员一律不得擅自离岗(替换),如有违反现象,分包人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分包人必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严格执行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双方确认:本合同价款中已包含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比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分包人必须按照政府、业主、承包人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做到专款专用。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根据执行情况对该项费用予以扣留、罚没甚至追究分包人相关违约及赔偿责任。]分包人办理完工决算时,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使用情况的书面说明及相关凭证予以整理,一并上报承包人项经部安全主管人员留存,同时作为决算附件上报审计,否则审计部门对该决算不予确认。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沪隧股司分包(2010)40号《关于加强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分包人必须如实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表》,提供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及保证支付承诺。分包人保证认真履行政府及承包人关于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相关规定,做到规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优先、按时、足额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并将每月编制的现场务工人员变动表、工资发放或预发签收清册报承包人备案,接受承包人监督,保证不因任何原因发生务工人员工资拖欠事件。如发生欠薪甚至造成农民工上访事件,分包人愿无条件接受承包人处罚并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损失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沪隧股司资(2010)63号《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办法》。TOC\o"1-5"\h\z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沪隧股司程(2007)148号《关于工程管理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11)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分包人必须配合做好迎接上级各部门检查(或为达到承包人文明施工要求)时承包人要求的各项文明施工工作。三•工期14.工期延误14.1(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分包关工期顺延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四•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17.质量检查与验收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市政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江苏省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其他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工程设定规定标准。分包人必须坚持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要求。(1)、本工程所投入的各种材料(包括承包人供应的)必须按国标规定,同时满足工程需求,分包人自购材料需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试验及质量保证书。(2)、隐蔽工程验收为停工待检点,分包人需在验收前二天提前协调通知承包人确定验收日,并在得到承包人验收认可签证通知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3)、质量检查与验收: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和质量目标,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分包人责任致使承包人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创奖目标未能实现的,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未经承包人或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序、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分包人不得自行继续施工。擅自施工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按实际损失额给予赔偿;因返工、返修、报废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在现场配备具有合法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自行开展质量检查和验收,自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报承包人或工程师验收。未经自检合格的,承包人或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18.安全与文明施工双方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详见安全生产协议书双方关于文明施工的约定:详见文明施工协议书分包人应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分包人进入本工程场地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和业主及本工程监理单位、总包单丄的规章制度,遵守《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沪城建司人【2002】120号)。认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治安保卫和文明施工工作,特别要做好地上、地下管线和不明障碍物的保护迁移工作。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本分包合同条款违约的,其责任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双方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和《治安、消防承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之附件,具有同等合同效力。五•合同价款与支付20.工程量确认•1分包人必须于每月18日前向承包人送报当月完成工程量书面报表一式叁份。•合同价款的支付21.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预付工程款保函的时间和数额:无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无扣回时间和比例:无21.10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地向分包人同比例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具体约定为:本项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决算前,累计支付不超过本合同价款的80%;本项分包工程决算必须通过“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包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外分包项目决算审计,决算办妥后累计支付不超过本工程决算价款的_90_%;本合同价款的支付同时执行“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包工程款支付办法”和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沪隧股司劳(2005)167号)《关于对外分包项目决算进行审计的通知》。本工程用水、用电由承包人提供,为便于结算收费,承包人可以从如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任何一种,向分包人收取:(请在“□”中用“V”选择并作填写):(详见补充条款第9条)□按本工程总费用的%向分包人收取。叼按实向分包人收取。其他承包人负责提供并由分包人承担费用的事项及结算约定:临时普通住房按每月每间500元、带空调住房按每月每间1000元收取费用七•材料设备的采购与提供23•材料设备的采购与提供3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与分包人工程施工相关的一切材料、设备23•4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约定:/该部分材料由承包人限额供应,分包人超用部分的费用,按照如下三种价格中的任何一种(请在“□”用“V”选择),由分包人承担并在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承包人实际采购价格V发包人指定的价格□施工当期市场价格八.竣工验收及结算竣工验收24.1本工程竣工资料按有关要求标准由分包人于年月_日向承包人提供一式3_套。资料延期的违约金5000元,资料缺项的违约金2000元,并补齐资料。25•竣工结算本合同工程决算在承包人(总)承包合同决算批准后及时办妥。质量保修工程保修期为自(总)承包工程项目竣工交验之日起年。本工程总费用的10%乍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检验评定为合格级工程的退还质保金的98%优良级工程的退还100%,整改合格的不予退还。质保金在约定的保修期满后,根据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质保金的进度和额度适时向分包人返还。因非承包人原因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本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返修工作,以及相应的经济等一切责任。九•违约、索赔及争议违约、索赔及争议27.1违约(1)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无。(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每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款约定一次应当向承包人支付以本合同价款5%计算的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1、7.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每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1、7.3款约定一次应当向承包人支付以本合同价款10%计算的违约金;③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的违约造成(总)承包合同的解除;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以本合同价款10%计算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由此所造成的损失;④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12.4、12.5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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