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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出版物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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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出版物草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草案)—1992.9.18—本文每一条款抬头所列之标题及分类只用作参考该条款内容及目的。除便于参阅以外,不得将其作任何其他解释及要求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第1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xx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应适用于内容根据本统一惯例确立的所有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上另有明确规定,它的条文对有关的各方面都有约束力。第2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条)信用证的含义就本...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出版物草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草案)—1992.9.18—本文每一条款抬头所列之标题及分类只用作参考该条款内容及目的。除便于参阅以外,不得将其作任何其他解释及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第1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xx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应适用于内容根据本统一惯例确立的所有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上另有明确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它的条文对有关的各方面都有约束力。第2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条)信用证的含义就本文各条而言,文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凡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及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及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就本文各条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都视为另一家银行。第3条(统一惯例400号第3、6条)信用证与合同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以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或不受其约束。因而,银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任何义务的责任,不受申请人由于他与开证行或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第4条(统一惯例400号第4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方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第5条(统一惯例400号第5、13条)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a.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修改信用证的指示及修改书本身必须完整和明确。为防止混淆及误解,银行应劝阻下列企图:1)在信用证或其修改书中罗列过多的细节;2)在开立、通知或保兑信用证时套用前证(套证),且该前证已经修改,其修该书或已被接受,或未被接受。b.所有开立信用证的指示及信用证本身,以及遇有修改时的改证指示和修改书本身,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第6条(统一惯例400号第7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a.信用证可以是1)可撤销的,或2)不可撤销的。b.因此,信用证必须明示其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c.如无这种明示,信用证应视为是不可撤销的。第7条(统一惯例400号第8条)通知行的责任a.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而通知行毋须承担责任。但如该行决定了通知该信用证,则应合理谨慎地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真实性。b.如通知行无法确定该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迟延地通知来证行,说明它无法确定该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决定将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无法确认该信用证的真实性。第8条(统一例400号第9条)信用证的撤销a.可撤销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毋须事先通知受益人。b.但开证行必须:1)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办理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予以偿付。2)对另一家根据可撤销信用证办理延期付款的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已经接受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者,予以偿付。第9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0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a.不可撤销信用证构成开证行的一项确定责任,但以在到期日或以前向被指定的银行或开证行提交了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1)如信用证规定为即期付款,则须即期付款;(2)如信用证规定为延期付款,则于依据信用证条款所能确立的到期日付款;(3)如信用证规定承兑;a)由开证行承兑一则承兑受益人对开证行出具的汇票,并于收到期日付款,或b)规定由另一家受票银行承兑,如信用证指定的该家受票银行未能承兑对其出具的汇票,则开证行必须承兑受益人对开证行出具的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或于到期日对业经该受票银行承兑但尚未付讫的汇票付款。(4)如信用证规定议付,则凭受益人依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付款。b.另一家银行(保兑行)经开证行授权或应其请求对信用证加以保兑,即构成开证行以外的保兑行的确定责任。只要向被指定的银行或保兑行提交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1)如信用证规定即期付款,则即期付款;(2)如信用证规定延期付款,则于依据信用证条款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如信用证规定承兑,a)规定由保兑行承兑一则承兑受益人对保兑行出具的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或b)规定由另一家受票银行承兑,如信用证指定的该受票银行未能承兑对其出具的汇票,则保兑行必须承兑受益人对保兑行出具的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或于到期日对业经该受票银行承兑但尚未付讫的汇票付款。(4)如信用证规定议付一则凭受益人依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进行议付。c.(1)如果另一家银行经开证行授权或应其请求对信用证加以保兑,但它不准备照办,则它必须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2)除非开证行在授权或请求保兑时另有规定,通知行可不加保兑地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但它必须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d.(1)除第47条另有规定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2)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书之时起,即对该修改书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大至修改书,并自通知该修改书之时起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不扩大保兑地将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如果保兑行这样作,它必须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及受益人。(3)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他接受修改之前,仍对受益人具有约束力。(4)只接受同一修改通知中的部分修改是不允许的,因而是无效的。第10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1条)信用证的种类a.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b.(1)除非信用证规定仅由开证行办理,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被指定银行),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指定一家银行,授权其进行付款(付款行)、承兑汇票授权其或议付(议付行)。如系自由议付依征,则任何一家银行比系被指定银行。必须向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提交单据。(2)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c.除非被指定银行是保兑行,开证行的指定并不能使被指定银行负有付款、承诺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的义务。除非被指定银行明确同意并相应通知受益人,被指定银行接收及/或审查及/或转交单据,并不使其负有付款、承诺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的义务。d.开证行通过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一家银行议付、或授权或请求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授权该银行依情况,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负有按本条文规定偿付该银行的义务。e.如系延期付款信用证,只指定一家银行并不构成对该被指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义务的授权。第11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2条)电讯传递的和预告通知的信用证a.(1)如开证行以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该电文应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且无须再以邮件确认。如邮寄确认书终究被发出,则该邮寄确认书也是无效的。通知行亦无义务对该邮件确认书与经电讯收悉的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进行核对。(2)如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措辞)或声明以邮寄确认书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则该电讯不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开证行必须不迟延地将有效信用证或有效修改书交给通知行。b.如果银行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c.信用证开立或修改的预先通知(预先通知),只有在开证行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其修改,才能由该开证行作出。作出该预先通知的开证行应承担不可撤销的责任,须不延误地开立或修改在条款上与预先通知无矛盾的信用证。第12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4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如收到通知、保兑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完整或不清楚,被要求按该指示办理的银行可向受益人发出仅供该参考并不负任何责任的预先通知,该预先通知应清楚声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必须将其所采取的行动通知开证行,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资料。开证行应不迟延地提供必要的资料。只有在收到完整明确的指示,且通知行准备按该指示办理时,方可通知、保兑或修改信用证。第13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5条)审单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a.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的条款的相符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不得视为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b.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单据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因此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c.如果信用证中列有一些条件,但并未叙明应予提示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银行将认为这些条件没有记载而不予理会。第14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6条)不符单据与通知a.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及保兑行(如有)有义务:(1)对进行偿付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2)接受单据。b.收到单据后,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c.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然而,这样做并不能延长第13条b款所述时间。d.(1)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之日起第七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以电讯,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寄单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2)通知必须叙明因之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3)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然后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及利息。e.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未能按本条规定办理,及/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或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则开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f.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若被保兑)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任何不符点,或通知上述银行关于该不符点,它已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或保兑行(若被保兑),并不因之而解除其根据本条文的任何义务。该保留或赔偿书只是属于寄单行和被保留追索或开立赔偿书或为其开立赔偿书一方之间的关系。第15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7条)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第16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8条)讯息传递的免责银行对由于任何讯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迟延及/或遗失而产生的后果,或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迟延、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银行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中产生的误解不负责任,并保留传送信用证条款、不作翻译的权利。第17条(统一惯例400号第19条)不可抗力银行对于由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除非特别授权,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到期的信用证,不再据以进行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第18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0条)被指示银行行为的免责a.银行为了执行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而利用另一家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这是代申请人办理的,其风险应当由该申请人承担。b.即使银行主动选择了其它银行代办业务,如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对外亦不承担义务和责任。c.(1)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指示方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成本费或开支。(2)即使信用证上规定这些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人负担,而这些费用不能收回时,指示方有支付的最后责任。d.开证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承担赔偿责任。第19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1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a.如果开证行欲使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应得的索偿款项由这些银行(索偿行)向其它银行(偿付行)索取时,开证行应及时向偿付行发出履行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b.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单证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c.如果索偿行未收到偿付行的偿付,开证行不能免除其本身偿付的责任。d.如果偿付行未能在第一次提示时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或双方同意的方式履行偿付,则开证行应负责承担索偿行的利息损失。e.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果此项费用由其它方承担,开证行有责任在原信用证中和偿付授权书中注明。如果偿付行的费用由其它方承担,并由索偿行在信用证支用时代为收取。如果信用证未被支用,偿付行的费用将由开证行负担。第20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2条)出单人不明确a.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的”、“着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当地的”、以及类似的词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任何单据的出单人。如信用证中加注了此类词语,只要提交的有关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其它条款和条件,且非由受益人开立的,银行将照予接受。b.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外,银行还将接受下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或从表面上看是用下述方法制做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1)影印、自动处理或电脑处理;(2)复写;但条件是上述方法制做的单据须加注“正本”字样,并且如信用证规定,在表面上签字。根据信用证规定或需要签署条款的文件可以手签、传真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用符号或使用其它机构或电子证实方法签字。c.(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标有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据,副本单据毋须签字。(2)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时,诸如“副本”、“一式两份”、“两份”等,可以交付一份正本,其他份数用副本单据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作表明者除外,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d.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当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被证实、有效、合法、签证、确认或类似要求时,在该单据表面上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任何签署、符号、印戳或标记即为符合要求。第21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3条)未规定单据签发人或内容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它们的措辞或资料内容。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提交的单据上的资料内容能与商业发票上描述的相符;或者,当信用证没有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则银行将接受这样的单据。第22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4条)出单日期与信用证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的单据,但该单据需在信用证和本条文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第23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6条)海运提单a.如果信用证要求港至港装运的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1)表面上看来注有承运人的名字和被下列人员签署或用其他方式证实:.承运人或代替或代表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代替或代表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船东或代替或代表船东的具名代理人,承运人、船东或船长的任何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明其为“承运人”、“船东”或“船长”。承运人、船东或船长的代理人的签署或证实也必须表明被代理方,如承运人、船东或船长的名字和资格,和(2)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运于指名船只。装船或装运于指名船只,可以是在提单上以预先印就的文字表明货物已被装上指名船只或已装运于指名船只,在这种情况下,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除此之外装上指名船只必须在提单上加批注来证明,并应注明货物已装船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注明已装船的日期将视为装运日期。如果提单载有表明“预期船只”或类似词语,装上指名船只还必须在提单上加已装船批注以作证明,除了有装船日期还应包括货物已装船的船只,即使货物已被装上“预期船只”。如果提单表明了不同于装运港的收货地或监管地,装船批注还必须包括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和货物已装上船的船名,即使货物被装上提单上指名的船只。(3)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尽管提单上:(a)表明的监管地不同于装货港,及/或最终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及/或(b)载有表明装货港及/或卸货港是“预期的”或类似词语,只要单据还说明了装货港及/或卸货港是信用证规定的,和(4)包括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果签发的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出具的全套正本,和(5)载有货运全部的条款或仅表明某些条款和条件参阅提单(简式/背面空白的提单)以外的另一来源或单据者,银行并不审核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和(6)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的规定。b.就本条文而言,转运系指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从装运港到卸货港的海运过程中,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c.除非信用证条款规定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但以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为条件。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下述提单:(1)表明转运将发生,只要在提单上证实有关的货物是由集装箱、拖车、“子母”船装运,并以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为条件,及/或(2)含有承运人有权转运条款者。第24条(统一惯例未有规定)不可转让的海运提单1.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不可转让的海运提单或类似形式的不可转让海运或多式联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1)载有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字和被下列人员签署或用其他方式证实:.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代替或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代替或代表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船东或代替或代表船东的具名代理人。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船长或船东的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明其为“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船长”或“船东”。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船长或船东的代理人的签署或证实也必须表明被代理方的名字和资格,和(2)表明货物已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可以用文字在运输单据上表明,运输单据的日期将被认为是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和装运日期。然而,如果单据规定,使用印戳或其他方式表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日期,则这种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果运输单据载有表明“预期船只”或与船只有关的类似修饰语,在运输单据上还必须加装船批注以证明已装船,除了有货物装船日期,还应包括货物已装上船只的名称,即使货物已装上“预期船只”,和(3).a)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和卸货港,及/或b)表明收货地不同于装货港,及/或最终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及/或c)载有表明“预期的”或与船只及/或装运港及/或卸货港有关的类似修饰语。(4)包括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运输单据,或如果签发的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出具的全套正本,和(5)载有表明全部的条款和条件或仅某些条款和条件参阅运输单据(简式/背面空白运输单据)以外的另一来源或单据,银行并不审核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和(6)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的规定。b.就本条文而言,转运系指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海运过程中,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只。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不可转让的海运提单或类似的表明转运将要或可能发生运输单据,只要全程运输使用的是同一运输单据。第25条(统一惯例400号未有规定)租船合约提单a.如果信用证要求或允许租船合约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名称如何:(1)载有以租船合约为准的词语,和(2)表面上看来已由船长或船东或代替或代表船长或船东的具名代理人签署证实,和船长或船东的任何签名或证实必须表明其确为“船长”、或“船东”。船长或船东的代理代替船长或船东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明其代理的船长或船东的名称及权限,和(3)需要或无须指明承运人的名字,和(4)表明货物已装船或装运于指名船只。装船或装运于指名船只,可以是在提单上以预先印就的文字表明货物已被装上指名船只或已装运于指名船只,在这种情况下,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被认为是装船日期。除此之外,装上指名船只必须在提单上加批注来证明,并应注明货物已装船的日期和装运日期。(5)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和(6)包括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果签发的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出具的全套正本,和(7)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b.即使信用证要求提示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同,如果被提交,银行并不审核这类租船合同,但要予以传递而不负任何责任。第26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5条)多式联运单据a.如果信用证要求包括至少有两种不同形式的运输(多式联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则不论其名称如何:(1)表面上看来标有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字和被下列人员签署或用其他方式证实:.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代替或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代替或代表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船东或代替或代表船东的具名代理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船东或船长的任何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船东”或“船长”。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船东或船长的代理人的签署或证实也必须表明被代理方的名字和资格,和(2)表明货物已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可以是在运输单据上用文字表明,则开单日期将被认为是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但如果单据表明使用印戳或其他方式发运、接受监管,该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一份装船单据的情况下,这类要求必须在运输单据上加批注来证明,并应注明货物已装船的日期,和(3).a)表明收货地不同于装货港,及/或最终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及/或b)可以包括表明船只及/或装货港是“预期的”或类似词语,和(4)包括一套单独一份的运输单据,或如果签发的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出具的全套正本,和(5)载有全部条款条件或仅表明某些条款和条件参阅运输单据(简式/背面空白的单据)以外的另一来源或单据者,银行并不审核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和(6)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的规定。b.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可能转运或将转运的多式联运单据,但以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为条件。第27条(统一惯例第400号未有规定)空运单据a.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名称如何:(1)表面上看来标明航空承运人的名字和已由航空承运人、或代替或代表航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签署或其他方式证实,任何航空承运人的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明其为“承运人”。作为航空承运人的代理人的签署或证实也必须表明该航空承运人的名字,和(2)表明货物已被托运,和(3)当信用证要求一个班机日期,且空运单据也未载有班机日期,则单据的签发日期将视为装运日期,或当信用证没有要求一个班机日期,而运输单据载有班机日期,则该日期将视为装运日期,和当信用证要求一个班机日期,其上面载有该班机日期将作为装运日期的单独批注,和(4)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和(5)是给发货人的正本,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的正本“空运单据”或类似的词语,和(6)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b.就本条文而言,转运系指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从出发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货运过程中,货物从一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飞机。c.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已经转运或将可能转运的空运单据,但以同一空运单据包括全程运输为条件。第28条(统一惯例400号未有规定)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运输单据a.如果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1)表面看来注明了承运人的名字和载有承运人或代替或代表承运人的具名代表的签署或其他方式证实和/或载有承运人或代替或代表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的收货印戳或其他收货标记;和承运人的任何签署、证实、收货印记或其他标记必须为“承运人”。代理人的签署、证实或用其他方式代替承运人者也必须表明该承运人的名称,和(2)表明货物已收讫装运或类似词语,和(3)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的地点和装运的日期以及目的地(发货日期将被认为是装运日期,除非在运输单据上有收货印戳,该收货印戳日期即被认为是装运日期),和(4)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b.单据上未表明其开具的份数时,银行将接受提交的单据作为整套单据。银行对运输单据将作为正本予以接受,而不管其是否注有正本字样。c.就本条文而言,转运系指根据信用证规定,在从装运地到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d.即使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将要转运或可能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运输单据,但以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和使用同一种运输方式为条件。第29条(统一惯例400号第30条)快邮和邮寄收据a.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个邮寄收据或邮寄证明,银行将接受下列邮寄收据或邮寄证明:(1)表面上看来由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寄发地盖戳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并注有日期,和(2)表明货物已收迄装运或类似词语,和(3)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b.如果信用证要求由快邮或速递服务为货物交付所开具的收货单据,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1)表面上看来已注明快邮/速递服务的名字,并且已被该具名的快邮/速递服务盖戳、签署或用其他方式证实者(除非信用证明确要求特指的快邮/速递服务开立的单据,银行将接受任何快邮/速递服务开立的单据),和(2)表明货物已收讫装运或类似词语,和(3)表明取货或收货的日期,和(4)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第30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6条c)货运代理人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如该单据表面表明:(1)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的名字或被指名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字,和由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实,或(2)“承运人”的名字或指名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并由货运代理人作为代替或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的签署或证实。第31条(统一惯例400号第28、32和33条)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及发货人的名字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运输单据:1.如系海运或使用包括海运的一种方式以上的运输单据,没有表明货物已经或将装于舱面。然而,银行将接受带有货物可装舱面条文的运输单据,即使未明确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舱面,及/或(2)表面上载有诸如“发货人装载和计数”和“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条款或类似词语,及/或(3)表明以开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作为发货人。第32条(统一惯例400号第34条)清洁运输单据1.清洁运输单据,是指单据上并无明确声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2.除非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的条款或批注,银行将拒受载有这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3.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载有“清洁已装船”条款时,且运输单据符合本条及第23、24、25、26、27或28条的要求时,银行将认为已符合信用证的要求。第33条(统一惯例400号第31条)运费预付/可支付运输单据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与信用证项下提交的任何单据不一致,银行将接受注明运费或运输费用(以下简称运费)待付的运输单据。b.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必须表明运费已付或预付,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其他方式清楚表明运费已付或预付词语的,或以其他方法表明运费付讫的运输单据。如果信用证要求支付或预付快递费,银行将接受快递或专递签发的单据,以证明快递费由发件人而不是由收件人支付。c.“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将预付”或类似词语出现在运输单据上,将不能接受作为构成运费已付的证据。d.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其他方式批注在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类似活动所引起的费用或支出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条款明确不准有该类批注。第34条(统一惯例400号第35、36、37条)保险单据a.保险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立和签署。b.如果保险单据注明签发的正本超过一份,必须提交所有的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c.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保险经纪人开立的暂保险单将不予接受。d.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预签的预约保险单下的保险证书或投保声明书。如果信用证明确要求预约保险单下的保险证书或投保声明书,银行可接受保险单作为替代。e.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在保险单据上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保险单据。f.(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投保最低金额应为货物的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或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的金额视情况而定加10%,但这仅适用在单据的表面上对CIF和CIP的金额能够被确定时。否则,银行接受的最低金额应为根据信用证要求而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总金额的110%,以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为准。第35条(统一惯例400号第38、40条)保险范围的类别a.信用证应规定所需保险的类别以及应投保的附加险别。不应使用诸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一类含意不明的词语。一旦使用这类词语,银行将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而不负任何险别漏保之责。b.信用证如无具体规定,银行将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而不负任何险别漏保之责。c.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的保险单据。第36条(统一惯例400号第39条)一切险的范围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包括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不论有否“一切险”标题,甚至注明某些险别除外,银行也将接受,而不负任何险别漏保之责。第37条(统一惯例400号第41条)商业发票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1)必须在表面上由信用证指名的受益人为抬头开立(第46条规定除外),和(2)必须作成以信用证申请人为抬头(第47条第f款规定除外),和(3)不需要签署。b.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但如根据信用证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信用证的银行接受了该发票,只要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该银行的决定将对各有关方面均具有约束力。c.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一致。在一切其他单据中,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无矛盾的统称。第38条(统一惯例400号第43条)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容差a.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b.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c.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另有规定,如若信用证规定了货物的数量,而货物数量已装足,并且信用证规定了单位价格,而该价格没有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支取的金额少于5%时可予允许。但该规定不适用于在信用证中已使用了上述a款词语的情况下。第39条(统一惯例400号第44条)分批装运/支款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支款及/或分批装运。b.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同一运输方式装运和同一航次,即使注明已装船的运输单据上载有不同的出单日期及/或表明不同的装船港口、接受监管或发运,只要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c.货经邮寄或快邮专递时,如多份邮包收据或邮寄证明或快邮专递收据或发送通知,看来系由信用证规定的发货地并于同一日期签署、盖戳或其他方式证实者,不作为分批装运。第40条(统一惯例400号第45条)分期装运/支款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按期装运时,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第41条(统一惯例400号第46条)到期日a.所有的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交单的到期日和地点。在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为付款、承兑或议付规定的到期日可解释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b.除第43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单据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提交。c.如开证行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一个月”、“六个月”或类似期限,但未列明从何时起算时,开证行的开证日期将被认为是起算日。银行应劝阻此种表明信用证到期日的做法。第42条(统一惯例400号第47条)到期日的限制a.除规定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个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装运日期后必须按照信用证条款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期限,银行将拒受晚于装运日二十一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不得晚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b.如系适用第39条b款时,装运日期将被认为是在提交的运输单据中最后的装运日。第43条(统一惯例400号第48条)到期日的顺延a.如信用证的到期日和/或信用证规定的或适用于第42条的单据出单日期后的交单限期最后一天适逢受单银行非由于第17条所述原因的停业日,则规定的到期日和/或装运日期后的交单期限最后一天,应顺延至该银行的次一营业日。b.最迟装运日期不能根据本条顺延到期日和/或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交单限期的理由而顺延。如信用证或有关修改书未规定最迟装运期,银行将拒受表明出单日期迟于信用证或修改书规定到期日的运输单据。c.于次一营业日受单的银行必须声明单据系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九九x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43条a款顺延的限期中提交。第44条(统一惯例400号第49条)交单时间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第45条(统一惯例400号第50条)装运日期有一般表达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用于规定最早及/或最迟装运期的“装运”一词,应理解为包括“装船”、“发送”、“承运”、“飞行日”、“邮戳日”、“接收日”等词语以及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多式联运单据的情况下,还包括“接受监管”。b.应在装运日期上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及类似词语。一旦使用这些词语,银行可不予理会。c.如使用了“于或约于”及类似词语,银行将解释为于规定的所述日期后五天之内装运,起止日期均包括在内。第46条(统一惯例400号第51、52条)装运期限的日期术语a.信用证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及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b.“以后”一词可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c.“上半月”、“下半月”应分别解释为每月一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d.“月初”、“月中”或“月末”应分别解释为每月一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第47条(统一惯例400号第54条)可转让信用证a.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受委托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银行)或者在自由议付信用证情况下,银行经特别授权作为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b.只有开证行明确指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诸如“可分割”、“可分开”、“可过户”和“可转移”之类的词语并不意味“可转让”。一旦使用这些词语,可以不予理会。c.转让行无论其是否保兑了信用证,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已为该行明确同意,并无办理该转让的义务。d.在提出转让信用证要求或转让信用证之前,如果第一受益人保留拒绝允许转让行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话,他就不能撤回对转让行的指示。如果转让行同意按照所定条件转让,那么在转让时,转让行必须将第一受益人关于修改的指示通知第二受益人。e.如果信用证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一项修改被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拒绝,并不意味着被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为无效,对接受者来说该信用证已作相应修改,而对拒绝修改的第二受益人来说,该信用证保持原样。f.除非另有约定,转让行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由第一受益人支付。如果转让行同意转让该信用证,在上述费用未付清以前,转让行无办理转让的义务。g.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就本条款而言,并不禁止信用证经转让最终复归第一受益人。如可转让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支款),可分别按数部分办理转让(其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h.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除外:.信用证金额;.所列单价;.到期日;.第41条规定的交单最后日期;.装运期;上列任何一项或全部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以便提供原证或本条文规定的保额。此外,可以用第一受益人名称,替代开证申请人名称。但如原信用证明确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出现于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中时,该项要求必须照办。i.受益人有权用他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按原单价开立。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根据信用证,支取其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可能差额。当信用证已经转让,第一受益人可以提供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以替换第二受益人发票(和汇票),但未能于首次通知后立即照办时,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有权将根据该信用证收到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或汇票),提交开证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j.第一受益人有权要求在信用证受让地点以及在直到并包括原证的到期日内,对第二受益人进行付款或议付,除非原证明明确表示除了该证规定的地点以外,它不可以在另一地点付款或议付,并且不损害受益人随后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代替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和取得他应得的差额的权利。第48条(统一惯例400号第55条)款项让渡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的事实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将该信用证项下应得款项让渡的权利。本条仅与款项让渡有关,与根据信用证本身产生的权利让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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