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注册公司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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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实缴注册资本可以为零。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须要资金足额到位,允许先到一部分,到位时间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不需要验资,只需要在每年的年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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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申报反映及存档到登记机关。公司实收资本由验资制向自行申报制过渡。如申报与事实不符,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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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实缴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但是由此又给财务人员出了一道难题,认缴制下实收资本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目前在会计人员中,有几种不同的账务处理意见,我认为:在章程或股东决议规定的期限内,会计上可以这样处理:借:现金(银存、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贷:实收资本(股本),这样做可能更符合会计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原则,一家之言,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