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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监理合同成都市枫茂置业有限公司古城项目(一期工程)合同编号:监理合同项目业主(全称):监理单位(全称):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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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枫茂置业有限公司古城项目(一期工程)合同编号:监理合同项目业主(全称):监理单位(全称):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选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件;(5)本合同标准条件;(6)比选文件。甲乙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当专用条件和标准条件不一致时,以专用条件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1)负责协助甲方组织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工程例会。(2)负责协助甲方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督促其实施。(3)负责组织现场交桩定线工作,并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导线点的坐标和基准标高的数据给承包人,同时办理正式的交桩手续。检查验收签字确认承包人的施工定线。(4)负责协助甲方签认开工报告,下达开工令。负责签发返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监理指令。(5)负责检查核对承包人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施工人啼、机械设备的到位情况,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发现偏离,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停止施工。(6)负责检查施工 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方案及措施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皮带机检修技术措施皮带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发现偏离和安 全文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安全文明施工及保证措施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实施方案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监理工作情况 明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停止施工。(7)负责组织对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抽样送检、复检工作,对其数量、规格、质量进行签字确认。发现偏离,有权拒绝进场或者停止施工。(8)负责检查施工质量,对主要工程、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旁站,发现偏离和质量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停止施工。(9)负责检查完工工程质量,参与计量,组织验收分项、分部工程。(10)负责参与协商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经济签证、违约和索赔签证。(11)负责审核承包人工程进度年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审批月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发现偏离,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机械、材料、人工等及时调整、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对工程实际峻工日期、工期提前或延误进行签字确认。(12)负责签字确认工程付款凭证。(13)负责检查承包人验收归档资料,在承包人竣工图和各种验收归档资料上签字确认。(14)负责主持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15)负责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6)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质检运行报告、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17)负责督促审查承包人归整技术业务资料;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并将完整的原始施工技术资料移交甲方。(18)负责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工程质量的鉴定,明确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按规定督促维修。五、合同价款:。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七、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份,监理人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盖章且委托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监理人所监理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监理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之日完成。委托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账号:邮编:电话:监理人:(盖章)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账号:邮编: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拆。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1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1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1.2现行工程建设的规范、规程、标准;1.3已批准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1.4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2.1监理范围:本工程施工阶段设计图纸范围内和业主要求。2.2监理内容: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安全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各方关系的组织协调。监理人有责任对被监理的承包人进行有关施工干扰或衔接的协商,并确保现场施工道路或工作部位的安全与畅通,以方便其他单位人员与设备的安全通行。2.3需要委托人另行批准的事项:开工、停工、复工命令或通知的发布(紧急情况下的停工除外)、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工程量审核、工程付款、经济索赔及委托人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2.4签订合同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监理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监理规范》。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外部条件由委托人负责,需要监理人配合完成的,监理人必须积极配合业主,满足工程开工。第4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4.1本工程所需的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4.2本工程相关合同、协议;4.3本工程相关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第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该书面答复必须经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确认类5天以内;批准类7天以内;决策类14天以内。第六条派驻项目现场常驻代表6.1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6.2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在本工程开工报告发出后2日内提交委托人,并按委托工要求按时提交监理报告。第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八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9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责任比例第10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0.1项目动工1个月后支付万元;①施工合同支付第一次进度款时,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30%;②施工合同支付第二次进度款时,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70%;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100%;④最终结算价以为计算依据,审计完成且缺陷责任期满监理人全面履约后1个月内支付余款。10.2监理人收到款项前,应提前向委托人提供付款申请及符合规定的发票。10.3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托人不承担附加报酬、额外报酬等任何形式的费用。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12.1履约保证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12.2履约保证金的提交:中选人接到中选通知后七个日历天内支付。12.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全面履约后无息退还。12.4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方式提交。第十三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十四条工程保修期间责任:14.1缺陷责任期14.1.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交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日期必须以签发的工程交接证书日期为准。14.1.2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14.2缺陷责任期监理的工作内容14.2.1检查承包单位剩余工程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具体情况,建议承包单位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14.2.2检查已完成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交接证书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单位进行修复。14.2.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由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单位追加费用的证明。14.2.4督促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14.3缺陷责任期的监理组织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剩余工作量,配备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人员,包括:现场巡视、检查的监理人员,负责质量检验的试验人员及处理合同事宜人员。第十五条附加协议条款:15.1监理公司委派的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必须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公司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进行更换。15.2业主和管理公司有权要求监理公司增派现场监理人员,以满足现场监理需要。15.3本项目监理目标15.3.1质量目标:达到国家现行合格标准;15.3.2进度目标:按业主要求的计划工期完成竣工交验;15.3.3投资控制目标:工程建设各阶段费用支出有计划控制、总投资在批准的额度内;15.3.4安全目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15.3.5文明施工目标:施工文明满足成都市的有关规定。15.4监理人承诺严把质量关,坚持第一道工序不合格不能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原则,履行每道工序的抽检、复检、验收程序;监理人承诺在整个监理工作期间,严格按照监理工作程序,做好技术资料归档工作,能随时向业主提供清楚详细的记录资料。监理人承诺严守作息制度,现场有施工,就必须有监理。15.5若施工中监理人应该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施工问题导致返工,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每次处以元违约金,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损失。15.6若监理人在签署技术核定或经济签证单等文件中出现重大失误或错误,以及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委托人可对监理人每次处以元/次的违约金。15.7若因监理原因导致实际完成工期比施工合同工期推迟,委托人可对监理人进行处罚,每推迟一天,扣减监理费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15.8监理人员无故脱离工作岗位,按(脱岗工作日*合同报酬/施工工期)的2倍进行处罚。15.9监理人必须按比选承诺派遣监理人员,不得任意调换。如需调整应提前14日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能调整。否则,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元/人,且应按委托人要求限期纠正。若监理人的主要人员与比选承诺不符的,则委托人有权按转包论处。15.10监理人擅自分包监理工程或进行转包的,监理人应承担合同价20%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5.11监理人有其他任何违约情形的,均按不低于元承担违约金;经委托人催告后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5.12监理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委托人有权从监理报酬或履约保证金名直接扣除。15.13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委托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即解除。15.14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对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对自备财产投保财产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法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和后果自负其责。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拆。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PAGE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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