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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之宝检测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知应会知识培训讲解人:单春朋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知应会知识培训之法律法规部分一、公安交管第一节安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2004.5.1执行)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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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人:单春朋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知应会知识培训之法律法规部分一、公安交管第一节安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2004.5.1执行)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一、公安交管第一节安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对道交法的详细解释)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一、公安交管第一节安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第一节安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二、质量监督部门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计量认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国计量认证CMA(ChinaMetrologyAccreditation)。检验检测专用章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据法规第一节安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据法规资格管理计量认证管理国质检监(2009)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8月1日起实施)主要的作用是(机构的建立条件与监督)主要的作用是(机构的运作与记录)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随即国家质检总局由发布了521号文配套121号文的监管 国质检监(2009)521号文 附件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替代2007第369号] 附件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9)521,替代2006第378号文] ·附件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9)521,替代2006第379号文] 附件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国质检监(2009)521,替代2006第380号文] ·附件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CompanyLogo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 检验结果负责。CompanyLogo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八条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十条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工作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十一条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七)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第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则和检验专用印章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十六条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重新提出申请;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的应当及 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 定按照本规定执行。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三章安检机构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第十八条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第三章安检机构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安检机构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第二十条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三章安检机构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第二十二条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三章安检机构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三章安检机构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安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四)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六)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七)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八)其他违法行为。CompanyLogo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第二十九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监督管理活 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Logo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计量认证管理(机构的运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163号令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评审准则第一节安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2.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审议公布:2015年3月23日总局局务会议;生效时间: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内容概要:全文7章50条,有总则,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技术评审管理,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个部分。这是2015年检验检测行业的一件大事! 一、办法的背景 二、基本条件和申请程序 三、技术评审规范 四、从业行为规范 五、监督管理 六、行政法律责任 目录机构2.9多万家,企业1.69万家事业1.15万家、其它600家人员87万人高中级33万人占36%报告3.1亿份、收入1225亿元仪器设备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实验室面积6040亿平方米一、背景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情况(截止2014年12月)检验检测机构机构人员数量分布图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单位:家)4258152733912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11-30人机构15273家,占53.1%;30人以下机构占67.6%。2014年各省检测检验营业收入规模(单位:万元)27.4亿元全国20位定位体制改革产业定位与发展服务检验检测是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分公益类、经营类,多种法人机构性质共存。建立了全省需要的检验检测体系,资质认定的法制管理体系,内部审查2400人和技术评审300多人队伍。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企业质量控制提供检测、试验数据,为社会大众安全、卫生等提供检测服务。整合检验检测机构,做强做大高技术服务业,建立检验检测社会公共服务平台,集团化、企业化、市场化。机构低档次重复建设,法人主体不明确,资格许可种类多,证书有效期短,评审时间长。问题与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2技术能力旗县事业、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检验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1政策体制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新产品、新项目、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科研能力不强,优势产业无检验优势,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5监管能力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滞后、行政审批程序繁琐,缺少执法主体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依据。3体系运行4市场竞争制约检验检测发展因素改进监管方式,增加机构自我声明、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统计年报和从业规范行为的要求。简政放权,外资检验检测机构、分支机构,延长证书有效期、减少申请期,压缩评审时间。社会共治,建立机构诚信档案、分类监管。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建立告诫制度、开展能力验证。措施管放治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8项监督管理职责办理流程80天行政20天18种行政处罚行为17种机构的从业行为9种技术评审的行为9种注销/撤销证书方式二163号令的主要内容主要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两个概念(一)概念术语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合格评价的许可2资质认定省级以上质监部门依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定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涵盖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查认可等特殊法律规定的许可。(二)机构满足6个基本条件《办法》第9条 1机构主体 2人员条件 3工作场所和环境 4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5管理体系 6行业领域特殊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的依据5+1要求 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明确检验检测项目的业务、经营范围。企业法人机构 企业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申请资质认定。企业内部实验室非法人。 机构依法登记,检验检测是单位业务范围的一部分。学院、科研等事业法人机构 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活动。机构应为法律实体机构的形式组织1机构主体机构主体类型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授权法人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代码证书等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其他组织”都有哪些?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私营独资企业其他(如司法鉴定机构、军工实验室)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私营独资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2人员条件具有满足检验检测项目和数量技术管理人员 技术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检验检测人 质量负责人 内部审查人 监督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固定工作场所和环境,满足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可租赁有合同、满足证书有效期多个工作场所,包括或临时设置的分场所满足检验检测活动基本要求工作区间满足检验检测活动安全、卫生、电磁干扰、辐射、温室度等环境要求3工作场所与工作环境 具备检验检测要求的抽样、制样、测量、检验、检测设备和使用维护说明书、随机附件、软件等材料和文件,保证能源、照明、通风、排污等环境设施。 对在用仪器设备分类管理,选择使用计量检定、校准、核查、比对,保持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检验检测满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 保持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记录。记录包括:设备软件的识别、唯一性标识,核查规范、校准报告等。4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定义:管理体系是机构为实现愿景目标,按照评审准则,建立保障检验能力持续运行的制度措施。功能:体现机构调动全员性、全过程、全面的资源,以满足技术检验能力的需要。结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实施:由机构最高管理者发布管理体系的持续运行,向社会承诺并自我声明从业行为规范。5管理体系5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是机构最重要的管理工具1)机构依据《评审准则》建立了管理体系2)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贯彻了管理体系3)实际运行了管理体系,并有记录4)内部审查,检验检测活动满足管理体系5)管理评审,修定不适用的制度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主要内容道路交通法:机动车安检机构补充要求农产品安全:农产品检验机构补充要求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特殊要求行业评审生物、医学、司法实验室评审补充要求6行业特殊条件公安部门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三)技术能力(最基本条件)《办法》第2条、第24条、第43条4具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满足检验项目技术检验人员123经过检定/校准,并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准确的仪器设备具备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环境场所条件满足技术标准或检验检测方法(四)资质认定办理程序、时间要求(80个工作日办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包括书面核查、现场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办理资质认定流程图1、证书有效期6年。指从8月1日起,机构是按照新版《评审准则》要求,编制、运行的管理体系,能获准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6年。2、延续有效期(复查申请)的机构,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推出申请。3、延续考核形式,对申请以复查换证的机构,采取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五)证书有效期的规定(四)获证机构变更的规定10种变更内容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取消项目标准方法法定其它事项三技术评审的行为规范根据《办法》第三章第16条至第21条归纳评审9种行为,是观察员的监督内容1、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具评审结论。2、对存在不符合项的机构,限期在3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3、评审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机构存在违法行为。一般行为规定4、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和时间要求;5、对同一机构开展咨询和评审;6、与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或影响公正性、未回避的;7、透漏国家、商业、技术秘密的;8、向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9、出具虚假或不实的技术评审材料和评审结论。上述行为:资质认定部门采取:告诫、暂停、取消。禁止行为规定基本要求四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办法》第四章第22条至第32条归纳17种机构从业行为,是机构自我声明内容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内部管理要求授权签字人的能力要求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在考核确认的检验范围签发报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授权签字人有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经历1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3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5年以上的大学本科生,8年以上大专授权签字人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学历1年以上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博士研究生3年工作的研究生,5年的大学生,8年的大专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机构从业行为规范证书标识使用分包检验项目符合评审准则要求13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有关义务要求自我声明,向社会承诺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规范,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五监督管理—层级管理投诉举报能力验证信息公开问询告诫风险预估自我申明认可约束监督检查4注销证书的规定(能力管理)1235不予受理的规定(行政处置)撤销证书的规定(证书罚)轻微处罚的规定(财产罚)较重处罚的规定(财产罚)六行政处理及处罚(二)注销的规定——行政处理注销证书的4种形式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2、机构依法终止的3、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经监督检查责令整改,注销证书或项目—经能力验证责令整改,注销能力项目(三)1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办法》第42条10种较轻处罚方式共同部分:责令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改正期间可以出具数据结果 1、对检验检测人员管理不善,出具错误数据、结果的,影响机构独立、公正和诚信现象:新人不熟悉、两个机构兼职、是授权签字人,不符合不称职 2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在报告上未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资质认定标志。 3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范围内,未执行有效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数据、结果 4未按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6年,档案管理,含纸质、电子版 5违反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6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三)1万元以下行政处罚 7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8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或上报统计数据、统计年报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信息;9公布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10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三)1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四)3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办法》第43条、第44条的8种较重处罚方式:责令3个月内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改正期间不可出具数据结果 1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擅自向社会出具具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第41条无整改) 2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3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4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5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6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7整改期间,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8违反使用证书标志三不得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转让、伪造、过期注销)(四)3万元以下行政处罚(五)撤销处罚的规定第44条5种撤销的处罚1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2整改期间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4停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5凡被撤销证书的机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法制体系结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办法》条文释义《办法》实施意见评审准则评审工作程序评审员管理要求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标志使用要求证书使用要求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申请书评审报告评审表格 食品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机动车安检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司法鉴定评审补充要求 医学实验室评审补充要求 生物安全实验室评审补充要求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比对实施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2015)12项评审要求7项特殊要求结束语综述: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制度“放、管、治”的精神,放宽了检验检测市场准入限制,强化了证后监管措施,为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市场环境建立了法制基础。——向检验检测机构释放了5方面权利——强化了获证机构的4种监管措施。1检验检测机构法人申请条件2取消了对外方投资者的从业经历3简化评审,证书有效期延长为6年4优化程序科学分类,减少现场评审5严格限定了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释放了5方面权利1诚信档案2信息公开3行政告诫4法律追责建立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信息平台,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建立询问、告诫机构负责人制度严格从业规范,设定了警告、注销、罚款、撤销等行政处罚。强化4种监管措施总之,新修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管理更加科学高效 责任更加明确完善 监管更加依法规范 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创新了对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机构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真正使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保障发展。二证合一变化(计量和许可) 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资质认定补充要求)第一节安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第二节环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二节环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环发〔2005〕15号2005-01-31实施) 为明确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节环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随着环境问题这回关注度增强,和我们赖以生存环境的恶劣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诞生了!第二节环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发生质的改变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节环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取消委托,仍然执行监管权,罚款更重!第二节环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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