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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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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以防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乘客和损坏货物的事故。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和液压电梯。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700—1988碳素结构钢GB/T2423.5—19...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主题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以防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乘客和损坏货物的事故。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和液压电梯。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700—1988碳素结构钢GB/T2423.5—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idtIEC68-2-27:1987)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b和导则:碰撞(idtIEC68-2-29:1987)GB/T2423.10—19 3.1曳引驱动电梯tractiondrivelift提升绳靠主机的驱动轮绳槽的摩擦力驱动的电梯。 3.2强制驱动电梯(包括卷筒驱动)positivedrivelift用链或钢丝绳悬吊的非摩擦方式驱动的电梯。 3.3非商用汽车电梯non-commercialvehiclelift其轿厢适用于运载私人汽车的电梯。 3.4滑轮间pulleyroom不装电梯驱动主机,仅装设滑轮或限速器和电气设备的房间。 3.5轿厢有效面积availablecararea地板以上1m高度处测量的轿厢面积,乘客或货物用的扶手可忽略不计。 3.6再平层re-leveling电梯停止后,允许在装载或卸载期间进行校正轿厢停止位置的一种动作,必要时可使轿厢连续运动(自动或点动)。 3.7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载荷minimumbreakingloadofarope钢丝绳公称截面积(mm2)和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N/mm2)与一定结构钢丝绳最小破断载荷换算系数的连乘积。 3.8安全绳safetyrope系在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上的辅助钢丝绳,在悬挂装置失效情况下,可触发安全钳动作。 3.9使用人员user利用电梯为其服务的人。 3.10乘客passenger电梯轿厢运送的人员。 3.11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authorizedandinstructeduser经设备负责人批准并且受过电梯使用训练的人员。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电梯负责人已将电梯使用说明书交给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并且满足下述两个条件之一时,允许他们使用电梯:a)只有经批准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持有钥匙,插入装于轿厢内或轿厢外的锁内,电梯才能开动b)电梯装于禁止公众进入的地方,当不上锁时,由电梯负责人派一人或多人进行看管。 3.12电梯驱动主机liftmachine包括电机在内的用于驱动和停止电梯的装置。 3.13平衡重balancingweight为节能而设置的平衡全部或部分轿厢自重的质量。 3.14电气安全回路electricsafetychain串联所有电气安全装置的回路。 3.15检修活板门inspectiontrap设置在井道上的作检修用的向外开启的门。 3.16井道安全门emergencydoortothewell当相邻两层地坎之间距离超过11m时,在其间井道壁上开设的通往井道供援救乘客用的门。 3.17夹层玻璃laminatedglass二层或更多层玻璃之间用塑胶膜组合成的玻璃。 4.1单位本标准采用国际单位制(SI)。 4.2符号符号在相应使用的公式中解释。 5.1.1本章各项要求适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电梯轿厢的井道。 5.1.2电梯对重(或平衡重)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观光电梯可除外)。 5.2.1.1全封闭的井道建筑物中,要求井道有助于防止火焰蔓延,该井道应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只允许有下述开口:a)层门开口;b)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c)火灾情况下,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d)通风孔;e)井道与机房或与滑轮间之间必要的功能性开口;f)根据5.6,电梯之间隔板上的开孔。 5.2.1.2部分封闭的井道在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用于防止火焰蔓延的场合,如与瞭望台、竖井、塔式建筑物联结的观光电梯等,井道不需要全封闭,但要提供:a)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围壁的高度应足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危害;——直接或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电梯设备而干扰电梯的安全运行。若符合图1和图2要求,则围壁高度足够,即:(图略)1)在层门侧的高度不小于3.50m;2)其余侧,当围壁与电梯运动部件的水平距离为最小允许值0.50m时,高度不应小于2.50m;若该水平距离大于0.50m 5.2.2.1.1检修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40m,宽度不得小于0.60m。井道安全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80m,宽度不得小于0.35m。检修活板门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宽度不得大于0.50m。 5.2.2.1.2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lm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以确保相邻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11m。在相邻的轿厢都采取8.12.3所述的轿厢安全门措施时,则不需执行本条款。 5.2.2.2.1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上述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检修门与井道安全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5.2.2.2.2只有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关闭位置时,电梯才能运行。为此,应采用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上述门的关闭状态。对通往底坑的通道门(见5.7.3.2),在不是通向危险区域情况下,可不必设置电气安全装置。这是指电梯正常运行中,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最低部分,包括导靴、护脚板等和底坑底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至少为2m的情况。电梯的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及其附件、限速器张紧轮和类似装置,认为不构成危险。 5.2.2.3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无孔,并应具有与层门一样的机械强度,且应符合相关建筑物防火规范的要求。 5.2.3井道的通风井道应适当通风,井道不能用于非电梯用房的通风。注:在没有相关的规范或标准情况下,建议井道顶部的通风口面积至少为井道截面积的1%。 5.3井道壁、底面和顶板井道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荷:主机施加的;轿厢偏载情况下安全钳动作瞬间经导轨施加的;缓冲器动作产生的;由防跳装置作用的,以及轿厢装卸载所产生的载荷等。 5.3.1.1为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井道壁应具有下列的机械强度,即用一个300N的力,均匀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垂直作用在井道壁的任一点上,应:a)无永久变形;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5.3.1.2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的玻璃门扇、玻璃面板或成形玻璃板,均应用夹层玻璃制成,其高度应符合5.2.1.2的要求。 5.3.2.1底坑的底面应能支撑每根导轨的作用力(悬空导轨除外):由导轨自重再加安全钳动作瞬间的反作用力(N),[见附录G(提示的附录)G2.3和G2.4]。 5.3.2.2轿厢缓冲器支座下的底坑地面应能承受满载轿厢静载4倍的作用力。4gn(P+Q)式中:P——空轿厢和由轿厢支承的零部件的质量,如部分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若有)等的质量和,kg;Q——额定载重量,kg;gn——标准重力加速度,9.81m/s2。5.3.2.3对重缓冲器支座下(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底坑的底面应能承受对重(或平衡重)静载4倍的作用力。4gn(P+qQ)对对重4gnqP对平衡重式中:q—平衡系数。 5.3.3顶板强度对无需承受6.3.1和(或)6.4.1规定载荷的顶板,在其悬挂导轨情况下,悬挂点应至少能承受G5.1规定的载荷和力。 5.4.1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的要求,适用于井道的整个高度。有关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电梯井道壁的间距要求,见11章。 5.4.2由层门和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组成的组合体,应在轿厢整个入口宽度上形成一个无孔表面,门的动作间隙除外。 5.4.3每个层门地坎下的电梯井道壁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垂直表面,它的高度不应小于1/2的开锁区域加上50mm,宽度不应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b)这个表面应是连续的,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它能承受垂直作用于其上任何一点均匀分布在5cm2圆形或方形截面上的300N的力,应:1)无永久变形;2)弹性变形不大于10mm。c)该井道壁任何凸出物均不应超过5mm。超过2mm的凸出物应倒角,倒角与水平的夹角至少为750。d)此外,该井道壁应:1 5.5位于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如果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井道底坑的底面至少应按5000N/m2载荷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且:a)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b)对重(或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注:电梯井道最好不设置在人们能到达的空间上面。 5.6.1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电梯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至少2.50m的高度。其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该遵循GBl2265.1—1997中4.5.1的规定。特殊情况,为了满足底坑安装的电梯部件的位置要求,允许在该隔障上开尽量小的缺口。 5.6.2.1这种隔障应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宽度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满足5.2.2.2.2情况除外。 5.6.2.2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这种隔障应该贯穿整个井道。其宽度应至少等于该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5.7.1.1当对重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a)轿厢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2(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b)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包括5.7.1.1c]所述的部件面积],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0.035υ2(m);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应小于0.3+ 5.7.1.2当轿厢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2(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7.1.3当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12.8的规定被监控时,5.7.1.1和5.7.1.2中用于计算行程的0.035υ2的值可按下述情况减少:a)电梯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时,可减少到1/2,且不应小于0.25m;b)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减少到1/3,且不应小于0.28m。 5.7.1.4对具有补偿绳并带补偿绳张紧轮及防跳装置(制动或锁闭装置)的电梯,计算间距时,0.035υ2这个值可用张紧轮可能的移动量(随使用的绕法而定)再加上轿厢行程的1/500来代替。考虑到钢丝绳的弹性,替代的最小值为0.20m。 5.7.2.1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应小于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应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5.7.2.2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a)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包括5.7.2.2b)述及的部件面积],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的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m;b)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应小于0.30m;2)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m。c) 5.7.2.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的话)导轨的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7.3.1井道下部应设置底坑,除缓冲器座、导轨座以及排水装置外,底坑的底部应光滑平整,底坑不得作为积水坑使用。在导轨、缓冲器、栅栏等安装竣工后,底坑不得漏水或渗水。 5.7.3.2除层门外,如果有通向底坑的门,该门应符合5.2.2的要求。如果底坑深度大于2.50m且建筑物的布置允许,应设置进底坑的门。如果没有其他通道,为了便于检修人员安全地进入底坑,应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此装置不得凸入电梯运行的空间。 5.7.3.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a)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l.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b)底坑底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这个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1)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的井道壁;2)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c)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如补偿绳张紧装置位于最上位置时,其和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m 5.7.3.4底坑内应有:a)停止装置,该装置应在打开门去底坑时和在底坑地面上容易接近,且应符合14.2.2和15.7的要求;b)电源插座(见13.6.2);c)井道灯的开关(见5.9),在开门去底坑时应易于接近。 5.8电梯井道的专用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井道内允许装设采暖设备,但不能用蒸气和高压水加热.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装在井道外面。电梯根据5.2.1.2设置的井道,在:a)有围壁时,井道是指围壁内的区域;b)无围壁时,井道是指距电梯运动部件1.50m水平距离内的区域(见5.2.1.2)。 5.9井道照明井道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即使在所有的门关闭时,在轿顶面以上和底坑地面以上1m处的照度均至少为50lx。照明应这样设置:距井道最高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装设一盏灯,再设中间灯。对于采用5.2.1.2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不设照明。 5.10紧急解困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 6.1.1电梯驱动主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滑轮应设置在一个专用房间内,该房间应有实体的墙壁、房顶、门和(或)活板门,只有经过批准的人员(维修、检查和营救人员)才能接近。机房或滑轮间不应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应设置非电梯用的线槽、电缆或装置。但这些房间可设置:a)杂物电梯或自动扶梯的驱动主机;b)该房间的空调或采暖设备,但不包括以蒸气和高压水加热的采暖设备;c)火灾探测器和灭火器。具有高的动作温度,适用于电气设备,有一定的稳定期且有防意外碰撞的合适的保护。 6.1.2导向滑轮可以安装在井道的顶层空间内,其条件是它们位于轿顶投影部分的外面,并且检查、测试和维修工作能够安全地从轿顶或从井道外进行。而为对重(或平衡重)导向的单绕或复绕的导向滑轮可以安装在轿顶的上方,其条件是从轿顶上能完全安全地触及它们的轮轴。 6.1.3曳引轮可以安装在井道内,其条件是:a)能够从机房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工作;b)机房与井道间的开口应尽可能的小。 6.2.1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通道应:a)设永久性电气照明装置,以获得适当的照度;b)任何情况均能完全安全、方便地使用,而不需经过私人房间。 6.2.2应提供人员进入机房和滑轮间的安全通道。应优先考虑全部使用楼梯,如果不能用楼梯,可以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的梯子:a)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通道不应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b)梯子应牢固地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c)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夹角应在650~750之间,并不易滑动或翻转;d)梯子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35m,其踏板深度不应小于25mm。对于垂直设置的梯子,踏板与梯子后面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踏板的设计载荷应为1500N;e)靠近梯子顶端,至少应设置一个容易握到的把 6.3.1.1机房结构应能承受预定的载荷和力。机房要用经久耐用和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造。 6.3.1.2机房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如抹平混凝土、波纹钢板等。 6.3.2.1机房应有足够的尺寸,以允许人员安全和容易地对有关设备进行作业,尤其是对电气设备的作业。特别是工作区域的净高不应小于2m,且:a)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该面积:1)深度,从屏、柜的外表面测量时不小于0.70m;2)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取两者中的大者。b)为了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在必要的地点以及需要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见12.5.1),要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 6.3.2.2供活动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80m。通往6.3.2.1所述的净空场地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50m,在没有运动部件的地方,此值可减少到0.40m。供活动的净高度从屋顶结构梁下面测量到下列两地面:a)通道场地的地面;b)工作场地的地面。 6.3.2.3电梯驱动主机旋转部件的上方应有不小于0.30m的垂直净空距离。 6.3.2.4机房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设置楼梯或台阶,并设置护栏。 6.3.2.5机房地面有任何深度大于0.50m,宽度小于0.50m的凹坑或任何槽坑时,均应盖住。 6.3.3.1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60m,高度不应小于1.80m,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6.3.3.2供人员进出的检修活板门,其净通道尺寸不应小于0.80m×0.80m,且开门后能保持在开启位置。所有检修活板门,当处于关闭位置时,均应能支撑两个人的体重,每个人按在门的任意0.20m×0.2m面积上作用1000N的力,门应无永久变形。检修活板门除非与可收缩的梯子连接外,不得向下开启。如果门上装有铰链,应属于不能脱钩的型式。当检修活板门开启时,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如设置护栏)。 6.3.3.3门或检修活板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它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只供运送器材的活板门,只能从机房内部锁住。 6.3.4其他开口楼板和机房地板上的开孔尺寸,在满足使用前提下应减到最小。为了防止物体通过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包括通过电缆用的开孔坠落的危险,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凸出楼板或完工地面至少50mm。 6.3.5通风机房应有适当的通风,同时必须考虑到井道通过机房通风.从建筑物其他处抽出的陈腐空气不得直接排入机房内。应保护诸如电机、设备以及电缆等,使它们尽可能不受灰尘、有害气体和湿气的损害。 6.3.6照明和电源插座机房应设有永久性的电气照明,地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200lx。照明电源应符合13.6.1的要求。在机房内靠近人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机房内应至少设有一个符合13.6.2要求的电源插座。 6.3.7设备的搬运在机房顶板或横梁的适当位置上,应装备一个或多个适用的具有安全工作载荷标示(见15.4.5)的金属支架或吊钩,以便起吊重载设备(见0.2.5和0.3.14)。 6.4.1.1滑轮间必须能承受正常所受的载荷。滑轮间应使用经久耐用和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造。 6.4.1.2滑轮间的地板应采用防滑材料,如抹平混凝土、波纹钢板等。 6.4.2.1滑轮间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便维修人员能安全和容易地接近所有设备。其尺寸可符合6.3.2.1b)和6.3.2.2关于通道的规定。 6.4.2.2.1滑轮上方应有不小于0.30m的净空高度。 6.4.2.2.2如滑轮间内有控制屏或控制柜,则也应符合6.3.2.1和6.3.2.2的规定。 6.4.3.1通道门的宽度不得小于0.60m,高度不得小于1.40m。这些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6.4.3.2供人员进出的检修活板门其净通道不应小于0.80m×0.80m,开门后能保持在开启位置。所有检修活板门,当处于关闭位置时,均应能支撑两个人的体重,每个人按在门的任意0.20m×0.20m面积上作用1000N的力,门应无永久变形。检修活板门除非与可伸缩的梯子连接外,不得向下开启。如果门上装有铰链,应属于不能脱钩的型式。当检修活板门开启时,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如设置护栏)。 6.4.3.3门和检修活板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它可以从滑轮间内不用钥匙打开。 6.4.4其他开口楼板和滑轮间地板上的开孔尺寸,在满足使用前提下应减到最小。为了防止物体通过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包括通过电缆用的开孔而坠落的危险,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凸出楼板或完工地面至少50mm。 6.4.5停止装置在滑轮间内部邻近人口处应装设一个符合14.2.2和15.4.4要求的停止装置。 6.4.6温度如果滑轮间内有霜冻和结露的危险,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设备。如果滑轮间设有电气设备,环境温度与机房的要求相同。 6.4.7照明和电源插座滑轮间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在滑轮间应有不小于100lx的照度,照明电源应符合13.6.1的要求。在滑轮间内靠近人口的适当高度处应设置一个开关,以控制滑轮间的照明。滑轮间内至少应设置一个符合13.6.2要求的电源插座。如果在滑轮间有控制屏或控制柜,则6.3.6的规定同样适用。 7.1总则进入轿厢的井道开口处应装设无孔的层门,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应尽可能小。对于乘客电梯,此运动间隙不得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此间隙不得大于8mm。由于磨损,间隙值允许达到10mm。如果有凹进部分,上述间隙从凹底处测量。 7.2.1门及其框架的结构应在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后不产生变形,为此,宜采用金属制造。 7.2.2火灾情况下的性能如建筑物需要电梯层门具有防火性能,该层门应按GA109进行试验. 7.2.3.1层门及其门锁在锁住位置时应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用300N的力垂直作用于该层门的任何一个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能:a)无永久变形;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c)试验期间和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 7.2.3.2在水平滑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不用工具)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上时,7.1规定的间隙可以大于6mm,但不得大于下列值:a)对旁开门,30mm;b)对中分门,总和为45mm。 7.2.3.3玻璃门扇的固定方式应能承受本标准规定的作用力,而不损伤玻璃的固定件。玻璃尺寸大于7.6.2所述的玻璃门,应使用夹层玻璃,且按附录J(标准的附录)表J2选用或能承受附录J所述的冲击摆试验。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应不受影响。 7.2.3.4玻璃门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应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7.2.3.5玻璃门扇上应有永久性的标记:a)供应商名称或商标;b)玻璃的型式;c)厚度[如:(8+0.76+8)mm] 7.2.3.6为避免拖曳孩子的手,对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玻璃门,若玻璃尺寸大于7.6.2的规定,应采取使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例如:a)减少手和玻璃之间的摩擦系数;b)使玻璃不透明部分高度达1.10m;c)感知手指的出现;或d)其他等效的方法。 7.3.1高度层门入口的最小净高度为2m。 7.3.2宽度层门净入口宽度比轿厢净入口宽度在任一侧的超出部分均不应大于50mm。 7.4.1地坎每个层站入口均应装设一个具有足够强度的地坎,以承受通过它进入轿厢的载荷。注:在各层站地坎前面宜有稍许坡度,以防洗刷、洒水时,水流进井道。 7.4.2.1层门的设计应防止正常运行中脱轨、机械卡阻或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火灾原因可能造成导向装置失效时,应设有应急的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上。 7.4.2.2水平滑动层门的顶部和底部都应设有导向装置。 7.4.2.3垂直滑动层门两边都应设有导向装置。 7.4.3.1垂直滑动层门的门扇应固定在两个独立的悬挂部件上。 7.4.3.2悬挂用的绳、链、皮带,其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7.4.3.3悬挂绳滑轮的直径不应小于绳直径的25倍。 7.4.3.4悬挂绳与链应加以防护,以免脱出滑轮槽或链轮。 7.5.1通则层门及其周围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少由于人员、衣服或其他物件被夹住而造成损坏或伤害的危险。为了避免运行期间发生剪切的危险,动力驱动的自动滑动门外表面不应有大于3mm的凹进或凸出部分,这些凹进或凸出部分的边缘应在开门运行方向上倒角。这些要求不适用于附录B(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开锁三角钥匙入口处。 7.5.2.1.1.1阻止关门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不得在关门行程开始的1/3之内进行。 7.5.2.1.1.2层门及其刚性连接的机械零件的动能,在平均关门速度下的测量值或计算值不应大于10J。滑动门的平均关门速度是按其总行程减去下面的数字计算:a)对中分式门,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去25mm;b)对旁开式门,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去50mm。注:例如测量时可采用一种装置,该装置包括一个带刻度的活塞。它作用于一个弹簧常数为25N/mm的弹簧上,并装有一个容易滑动的圆环,以便测定撞击瞬间的运动极限点。通过所得极限点对应的刻度值,可容易计算出动能值。 7.5.2.1.1.3当乘客在层门关闭过程中,通过入口时被门扇撞击或将被撞击,一个保护装置应自动地使门重新开启。这种保护装置也可以是轿门的保护装置(见8.7.2.1.1.3)。此保护装置的作用可在每个主动门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对于这样的一种系统,即在一个预定的时间后,它使保护装置失去作用以抵制关门时的持续阻碍,则门扇在保护装置失效下运动时,7.5.2.1.1.2规定的动能不应大于4J。 7.5.2.1.1.4在轿门和层门联动的情况下,7.5.2.1.1.1和7.5.2.1.1.2要求仍有效。 7.5.2.1.1.5阻止折叠门开启的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应在门处于下列折叠位置时进行,即:折叠门扇的相邻外缘间距或与等效件(如门框)距离为100mm时进行。 7.5.2.1.2动力驱动的非自动门在使用人员的连续控制和监视下,通过持续揿压按钮或类似方法(持续操作运行控制)关闭门时,当按7.5.2.1.1.2计算或测量的动能大于10J时,最快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应大于0.3m/s。 7.5.2.2垂直滑动门这种型式的滑动门只能用于载货电梯。如果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使用动力关闭的门:a)门的关闭是在使用人员持续控制和监视下进行的;b)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大于o.3m/s;c)轿门是8.6.1规定的结构;d)层门开始关闭之前,轿门至少已关闭到2/3。 7.5.2.3其他型式的门在采用其他型式的动力驱动门,如转门,当开门或关门有碰撞使用人员的危险时,应采用类似动力驱动滑动门规定的保护措施。 7.6.1局部照明在层门附近,层站上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在地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501x,以便使用人员在打开层门进入轿厢时,即使轿厢照明发生故障,也能看清其前面的区域(见0.2.5)。 7.6.2“轿厢在此”指示如果层门是手动开启的,使用人员在开门前,必须能知道轿厢是否在那里。为此应安装下列a)或b)之一:a)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一个或几个透明视窗:1)除用冲击摆试验外,均应满足7.2.3.1规定的机械强度;2)最小厚度为6mm;3)每个层门装玻璃的面积不得小于0.015m2,每个视窗的面积不得小于0.01m2;4)宽度不小于60mm,且不大于150mm。对于宽度大于80mm的视窗,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1m。b)一个发光的“轿厢在此”信号,它只能当轿厢即将停在或已经停在特定 7.7.1对坠落危险的保护在正常运行时,应不能打开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意一扇),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开锁区域不应大于层站地平面上下0.2m。在用机械方式驱动轿门和层门同时动作的情况下,开锁区域可增加到不大于层站地平面上下的0.35m。 7.7.2.1除了7.7.2.2情况外,如果一个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不能启动电梯或保持电梯继续运行,然而,可以进行轿厢运行的预备操作。 7.7.2.2在下列区域内,允许开门运行:a)在开锁区域内,在符合14.2.1.2的条件下,允许在相应的楼层高度处进行平层和再平层;b)在满足8.4.3,8.14和14.2.1.5要求的条件下,允许在层站楼面以上延伸到高度不大于1.65m的区域内,进行轿厢的装卸货物操作,此外:1)层门的上门框与轿厢地面之间的净高度在任何位置时均不得小于2m;2)无论轿厢在此区域内的任何位置,必须有可能不经专门的操作使层门完全闭合。 7.7.3.1.1轿厢应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见图3。(图略) 7.7.3.1.2证实门扇锁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的元件,应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应能防止误动作,必要时可以调节。特殊情况:安装在潮湿或易爆环境中需要对上述危险作特殊保护的门锁装置,其连接只能是刚性的,机械锁和电气安全装置元件之间的连接只能通过故意损坏门锁装置才能被断开。 7.7.3.1.3对铰链门,锁紧应尽可能接近门的垂直闭合边缘处。即使在门下垂时,也能保持正常。 7.7.3.1.4锁紧元件及其附件应是耐冲击的,应用金属制造或金属加固。 7.7.3.1.5锁紧元件的啮合应能满足在沿着开门方向作用300N力的情况下,不降低锁紧的效能。 7.7.3.1.6在进行附录F(标准的附录)Fl规定的试验期间,门锁应能承受一个沿开门方向,并作用在锁高度处的最小为下述规定值的力,而无永久变形:a)在滑动门的情况下为1000N;b)在铰链门的情况下,在锁销上为3000N。 7.7.3.1.7应由重力、永久磁铁或弹簧来产生和保持锁紧动作。弹簧应在压缩下作用,应有导向,同时弹簧的结构应满足在开锁时弹簧不会被压并圈。即使永久磁铁(或弹簧)失效,重力亦不应导致开锁。如果锁紧元件是通过永久磁铁的作用保持其锁紧位置,则一种简单的方法(如加热或冲击)不应使其失效。 7.7.3.1.8门锁装置应有防护,以避免可能妨碍正常功能的积尘危险。 7.7.3.1.9工作部件应易于检查,例如采用一块透明板以便观察。 7.7.3.1.10当门锁触点放在盒中时,盒盖的螺钉应为不可脱落式的。在打开盒盖时,它们应仍留在盒或盖的孔中。 7.7.3.2紧急开锁每个层门均应能从外面借助于一个与附录B规定的开锁三角孔相配的钥匙将门开启。这样的钥匙应只交给一个负责人员。钥匙应带有书面说明,详述必须采取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开锁后因未能有效的重新锁上而可能引起的事故。在一次紧急开锁以后,门锁装置在层门闭合下,不应保持开锁位置。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层门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开启,则应有一种装置(重块或弹簧)能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7.7.3.3门锁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按F1要求验证。 7.7.4.1每个层门应设有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它的闭合位置,从而满足7.7.2所提出的要求。 7.7.4.2在与轿门联动的水平滑动层门的情况中,倘若证实层门锁紧状态的装置是依赖层门的有效关闭,则该装置同时可作为证实层门闭合的装置。 7.7.4.3在铰链式层门的情况下,此装置应装于门的闭合边缘处或装在验证层门闭合状态的机械装置上。 7.7.5.1在门打开或未锁住的情况下,从人们正常可接近的位置,用单一的不属于正常操作程序的动作应不可能开动电梯。 7.7.5.2验证锁紧元件位置的装置必须动作可靠。 7.7.6.1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允许:a)7.7.4.1或7.7.4.2要求的装置装在一个门扇上;b)若只锁紧一扇门,则应采用钩住重叠式门的其他闭合门扇的方法,使如此单一门扇的锁紧能防止其他门扇的打开。 7.7.6.2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如用钢丝绳、皮带或链条)的门扇组成,允许只锁紧一扇门,其条件是,这个门扇的单一锁紧能防止其他门扇的打开,且这些门扇均未装设手柄。未被锁住的其他门扇的闭合位置应由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7.8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关闭正常操作中,若电梯轿厢没有运行指令,则根据在用电梯客流量所确定的必要的一段时间后,动力驱动的自动层门应关闭。 8.1.1轿厢内部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1.2使用人员正常出入轿厢入口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2.1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为了防止由于人员的超载,轿厢的有效面积应予以限制。为此额定载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积之间的关系见表1。对于轿厢的凹进和凸出部分,不管高度是否小于1m,也不管其是否有单独门保护,在计算轿厢最大有效面积时均必须算入。当门关闭时,轿厢入口的任何有效面积也应计入。为了允许轿厢设计的改变,对表1所列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表列值5%的面积。此外,轿厢的超载还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来监控。(表1略) 8.2.2载货电梯为了防止不可排除的人员乘用可能发生的超载,轿厢面积应予以限制。通常,额定载重量和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的关系也应按照表1的规定。特殊情况,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难以同时符合表1规定的载货电梯,在其安全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轿厢面积可超出表1的规定。这里“有效控制”的含义是指:a)电梯设计计算应考虑轿厢实际载重量达到了轿厢面积按表1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电梯各相关受力部件(如曳引钢丝绳及端接装置、曳引轮轴、曳引机轮齿、制动器、轿厢及轿架等)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钢丝绳与曳引轮之间不 8.2.3乘客数量乘客数量应由下述方法获得:a)按公式75/额定载重量计算,计算结果向下圆整到最近的整数;或b)取表2中较小的数值。(表2略) 8.3.1轿厢应由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完全封闭,只允许有下列开口:a)使用人员正常出入口;b)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c)通风孔。 8.3.2.1轿壁应具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用300N的力,均匀地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沿轿厢内向轿厢外方向垂直作用于轿壁的任何位置上,轿壁应:a)无永久变形;b)弹性变形不大15mm。 8.3.2.2玻璃轿壁应使用夹层玻璃,应按表J1选用或能承受附录J所述的冲击摆试验。在试验后,轿壁的安全性能应不受影响。距轿厢地板1.10m高度以下若使用玻璃轿壁,则应在高度0.90m至1.10m之间设置一个扶手,这个扶手应牢固固定,与玻璃无关。 8.3.2.3玻璃轿壁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应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8.3.2.4玻璃轿壁上应有永久性的标记:a)供应商名称或商标;b)玻璃的型式;c)厚度[如:(8+0.76+8)mm] 8.3.2.5轿顶应满足8.13的要求。 8.3.3轿壁、轿厢地板和顶板不得使用易燃或由于可能产生有害或大量气体和烟雾而造成危险的材料制成。 8.4.1每一轿厢地坎上均须装设护脚板,其宽度应等于相应层站入口的整个净宽度。护脚板的垂直部分以下应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600,该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得小于20mm。 8.4.2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0.75m。 8.4.3对于采用对接操作的电梯(见14.2.1.5),其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应是在轿厢处于最高装卸位置时,延伸到层门地坎线以下不小于0.10m。 8.5轿厢入口轿厢的入口应装设轿门。 8.6.1轿门应是无孔的。载货电梯除外,载货电梯可以采用向上开启的垂直滑动门,这种门可以是网状的或带孔的板状形式。网或板孔的尺寸,在水平方向不得大于10mm,垂直方向不得大于60mm。 8.6.2除必要的间隙外,轿门关闭后应将轿厢的入口完全封闭。 8.6.3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应尽可能小。对于乘客电梯,此运动间隙不得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此间隙不得大于8mm。由于磨损,间隙值允许达到10mm。如果有凹进部分,上述间隙从凹底处测量。根据8.6.1制作的垂直滑动门除外。 8.6.4对于铰链门,为防止其摆动到轿厢外面,应设撞击限位挡块。 8.6.5如果层门有视窗[见7.6.2a)],则轿门也应设视窗。若轿门是自动门且当轿厢停在层站平层位置时,轿门保持在开启位置,则轿门可不设视窗。设置的视窗应满足7.6.2a)的要求,当轿厢停在层站平层位置时,层门和轿门的视窗位置应对齐。 8.6.6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轿门的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应遵循7.4有关的规定。 8.6.7.1轿门处于关闭位置时,应具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用300N的力,沿轿厢内向轿厢外方向垂直作用在门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的面积上时,轿门应能:a)无永久变形;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c)试验期间和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 8.6.7.2玻璃门扇的固定方式应能承受本标准规定的作用力,而不损伤玻璃的固定件。玻璃尺寸大于7.6.2所述的玻璃门,应使用夹层玻璃,应按表J2选用或能承受附录J所述的冲击摆试验。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应不受影响。 8.6.7.3玻璃门的固定件,应确保即使玻璃下沉时,也不会滑脱固定件。 8.6.7.4玻璃门扇上应有下列标记:a)供应商名称或商标;b)玻璃的型式;c)厚度[如:(8+0.76+8)mm]; 8.6.7.5为避免拖曳孩子的手,对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玻璃门,若玻璃尺寸大于7.6.2的规定,应采取使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例如:a)减少手和玻璃之间的摩擦系数;b)使玻璃不透明部分高度达1.10m;c)感知手指的出现;或d)其他等效方法。 8.7.1通则轿门及其四周设计应尽可能减少由于人员、衣服或其他物件被夹住而造成损坏或伤害的危险。为了避免运行期间发生剪切的危险,动力驱动的自动滑动门轿厢侧的门表面不应有大于3mm的凹进或凸出部分,这些凹进或凸出部分的边缘应在开门运行方向上倒角。对8.6.1中所述的有孔门,不要求满足本条款。 8.7.2.1.1.1阻止关门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不得在关门行程开始的1/3之内进行。 8.7.2.1.1.2轿门及其刚性连接的机械零件的动能,在平均关门速度下测量或计算时不应大于10J。滑动门的平均关门速度是按其总行程减去下面的数字计算:a)对中分式门,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去25mm;b)对旁开式门,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去50mm。注:同7.5.2.1.1.2注. 8.7.2.1.1.3当乘客在轿门关闭过程中,通过入口时被门扇撞击或将被撞击,一个保护装置应自动地使门重新开启。此保护装置的作用可在每个主动门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对于这样的一个系统,即在一个预定的时间后,它使保护装置失去作用以抵制关门时的持续阻碍,则门扇在保护装置失效下运动时,8.7.2.1.1.2规定的动能不应大于4J。 8.7.2.1.1.4阻止折叠门开启的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应在门处于下列折叠位置时进行,即:折叠门扇的相邻外缘间距或与等效件(如门框)距离为100mm时进行。 8.7.2.1.1.5如果折叠门进入一个凹口内,则折叠门的任何外缘和凹口交叠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8.7.2.1.2动力驱动的非自动门由使用人员连续控制和监视下,通过持续揿压按钮或类似方法(持续操作运行控制)关闭门时,当按7.5.2.1.1.2计算或测量的动能大于10J时,最快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应大于0.3m/s。 8.7.2.2垂直滑动门这种型式的滑动门只能用于载货电梯。如果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使用动力关闭的门:a)门的关闭是在使用人员持续控制和监视下进行的;b)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大于0.3m/s;c)轿门是8.6.1规定的结构;d)在层门开始关闭之前,轿门至少已关闭到2/3。 8.8关门过程中的反开对于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在轿厢控制盘上应设有一装置,能使处于关闭中的门反开。 8.9.1除了7.7.2.2情况外,如果一个轿门(或多扇轿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不能启动电梯或保持电梯继续运行,然而,可以进行轿厢运行的预备操作。 8.9.2每个轿门应设有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轿门的闭合位置,从而满足8.9.1所提出的要求。 8.9.3如果轿门需要上锁[见11.2.1c)],该门锁装置的设计和操作应采用与层门门锁装置相类似的结构(见7.7.3.1和7.7.3.3)。 8.10.1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允许a)把8.9.2的装置安装在:1)一个门扇上(对重叠式门为快门扇):或2)如果门的驱动元件与门扇之间是由直接机械连接的,则在门的驱动元件上,且b)在11.2.1c)规定的条件和情况下,只锁住一个门扇,则应采用钩住重叠式门的其他闭合门扇的方法,使如此单一门扇的锁紧能防止其他门扇的打开。 8.10.2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如钢丝绳、皮带或链条)的门扇组成,允许将8.9.2的装置安装在一个门扇上,条件是:a)该门扇不是被驱动的门扇;且b)被驱动门扇与门的驱动元件是直接机械连接的。 8.11.1如果电梯由于任何原因停在靠近层站的地方,为允许乘客离开轿厢,在轿厢停止并切断开门机(如有)电源的情况下,应有可能:a)从层站处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轿门:b)如层门与轿门联动,从轿厢内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轿门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层门。 8.11.2在8.11.1中规定的轿门的开启,应至少能够在开锁区域内施行。开门所需的力不得大于300N。对于11.2.1c)所述的电梯应只有轿厢位于开锁区域内时才能从轿厢内打开轿门。 8.11.3额定速度大于1m/s的电梯在其运行时,开启轿门的力应大于50N。如在开锁区内,则不受本条要求的约束。 8.12.1援救轿厢内乘客应从轿外进行,尤其应遵守12.5紧急操作的规定。 8.12.2如果轿顶有援救和撤离乘客的轿厢安全窗,其尺寸不应小于0.35m×0.50m。 8.12.3在有相邻轿厢的情况下,如果轿厢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75m(见5.2.2.1.2),可使用安全门。安全门的高度不应小于1.80m,宽度不应小于0.35m。 8.12.4.1.1轿厢安全窗应能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并应能用附录B规定的三角形钥匙从轿厢内开启。轿厢安全窗不应向轿内开启。轿厢安全窗的开启位置,不应超出电梯轿厢的边缘。 8.12.4.1.2轿厢安全门应能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并应能用附录B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轿厢安全门不应向轿厢外开启。轿厢安全门不应设置在对重(或平衡重)运行的路径上,或设置在妨碍乘客从一个轿厢通往另一个轿厢的固定障碍物(分隔轿厢的横梁除外)的前面。 8.12.4.2在8.12.4.1中要求的锁紧应通过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锁紧失效,该装置应使电梯停止。只有在重新锁紧后,电梯才有可能恢复运行。 8.13.1在轿顶的任何位置上,应能支撑两个人的体重,每个人按0.20m×0.20m面积上作用1000N的力,应无永久变形。 8.13.2轿顶应有一块不小于0.12m2的站人用的净面积,其短边不应小于0.25m。 8.13.3.1护栏应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8.13.3.2考虑到护栏扶手外缘水平的自由距离,扶手高度为:a)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不应小于0.70m;b)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不应小于1.10m。 8.13.3.3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对重(或平衡重)、开关、导轨、支架等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10m。 8.13.3.4护栏的入口,应使人员安全和容易地通过,以进入轿顶。 8.13.3.5护栏应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 8.13.4在有护栏时,应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固定在护栏的适当位置。 8.13.5轿顶所用的玻璃应是夹层玻璃。 8.13.6固定在轿顶上的滑轮和(或)链轮应按9.7要求设置防护装置。 8.14轿厢上护板当层门打开时,如果层门的门楣与轿顶之间存在空隙,应在轿厢入口的上部用一覆盖整个层门宽度的刚性垂直板向上延伸,将其挡住。对对接操作的电梯(见14.2.1.5)特别有这种可能。 8.15轿顶上的装置轿顶上应安装下列装置:a)符合14.2.1.3要求的控制装置(检修操作);b)符合14.2.2和15.3要求的停止装置;c)符合13.6.2要求的电源插座。 8.16.1无孔门轿厢应在其上部及下部设通风孔。 8.16.2位于轿厢上部及下部通风孔的有效面积均不应小于轿厢有效面积的1%。轿门四周的间隙在计算通风孔面积时可以考虑进去,但不得大于所要求的有效面积的50%。 8.16.3通风孔应这样设置:用一根直径为10mm的坚硬直棒,不可能从轿厢内经通风孔穿过轿壁。 8.17.1轿厢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控制装置上的照度宜不小于50lx,轿厢地板上的照度宜不小于501x。 8.17.2如果照明是白炽灯,至少要有两只并联的灯泡。 8.17.3使用中的电梯,轿厢应有连续照明。对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当轿厢停在层站上,按7.8门自动关闭时,则可关断照明。 8.17.4应有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1W灯泡用电1h。在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8.17.5如果8.17.4所述的电源同时也供给14.2.3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其电源应有相应的额定容量。 8.18.1如对重(或平衡重)由对重块组成,应防止它们移位,应采取下列措施:a)对重块固定在一个框架内;或b)对于金属对重块,且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1m/s,则至少要用两根拉杆将对重块固定住。 8.18.2装在对重(或平衡重)上的滑轮和(或)链轮应按9.7要求设置防护装置。 9.1.1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应用钢丝绳或平行链节的钢质链条或滚子链条悬挂。 9.1.2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要求:a)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小于8mmb)钢丝的抗拉强度:1)对于单强度钢丝绳,宜为1570MPa或1770MPa2)对于双强度钢丝绳,外层钢丝宜为1370MPa,内层钢丝宜为1770MPac)钢丝绳的其他特性(延伸率、圆度、柔性、试验等)应符合GB8903的规定。 9.1.3钢丝绳或链条最少应有两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应是独立的。 9.1.4若采用复绕法,应考虑钢丝绳或链条的根数而不是其下垂根数。 9.2.1不论钢丝绳的股数多少,曳引轮、滑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40。 9.2.2悬挂绳的安全系数应按附录N(标准的附录)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值:a)对于用三根或三根以上钢丝绳的曳引驱动电梯为12;b)对于用两根钢丝绳的曳引驱动电梯为16;c)对于卷筒驱动电梯为12;安全系数是指装有额定载荷的轿厢停靠在最低层站时,一根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负荷(N)与这根钢丝绳所受的最大力(N)之间的比值。 9.2.3钢丝绳与其端接装置的结合处按9.2.3.1的规定,至少应能承受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荷的80%。 9.2.3.1钢丝绳末端应固定在轿厢、对重(或平衡重)或系结钢丝绳固定部件的悬挂部位上。固定时,须采用金属或树脂填充的绳套、自锁紧楔形绳套、至少带有三个合适绳夹的鸡心环套、手工捻接绳环、环圈(或套筒)压紧式绳环、或具有同等安全的任何其他装置。 9.2.3.2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至少用两个绳夹或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装置,将其固定在卷筒上。 9.2.4悬挂链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悬挂链安全系数的定义与9.2.2中所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的定义相似。 9.2.5每根链条的端部应用合适的端接装置固定在轿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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