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民法总则的体系部分已经讲述了民法总则内容的核心概念,即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要把握三个方面的内容:主体、客体和内容,而作为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主体和内容这两个方面,内容比较复杂,需要详细探讨,在以后的日志中将逐渐展开。这次,先谈谈客体。
所谓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得以存在的载体,就是权利、义务之所附。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通常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
物作为客体,最好理解,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最为典型,比如,对于自己的房子享有所有权,此时权利的客体就是房子。
行为作为客体比较难以理解。因为这种客体不是直观的、而是抽象的结果,是债权关系的客体。比如,买卖关系。甲与乙达成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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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的手表卖给乙,此时成立关于表的买买关系;如果甲与乙达成协议,将自己的手机卖给乙,则成立关于手机的买卖关系。两种情况显然都是买卖关系,协议达成之后,成立债权法律关系。在前一个法律关系中,乙可以向甲请求交付手表;后一个关系中乙可以向甲请求交付手机。在法学理论上将这种种具体情形抽象出来,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因此,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权利本身作为客体,发生的特定的情形之下,比如权利可以设定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拿来抵押等等,这种情形,即是权利本身作为客体。
智力成果作为客体主要是爱知识产权领域,这个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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