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三防”应急预案
(试行)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编制
目 录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工作原则……………………………………………….2
2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2
2.1 组织机构……………………………………………….2
2.2 工作职责……………………………………………….3
3 预警和预防……………………………………………….8
3.1 监测与检(巡)查…………………………………….9
3.2 部门信息交换………………………………………….9
4 灾害事件分级…………………………………………….9
4.1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9
4.2 重大(Ⅱ级)事件…………………………………….10
4.3 较大(Ⅲ级)事件…………………………………….11
4.4 一般(Ⅳ级)事件…………………………………….11
5 应急响应………………………………………………….12
5.1 检查巡查……………………………………………….12
5.2 分级响应……………………………………………….13
5.3 先期处置……………………………………………….13
5.4 应急处置……………………………………………….13
5.5 扩大响应……………………………………………….14
5.6 信息发布……………………………………………….15
5.7 应急终止……………………………………………….15
6 信息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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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灾害统计…………………………………….15
6.1 灾情信息统计………………………………………….15
6.2 灾情报告渠道………………………………………….16
6.3 报告事件及程序……………………………………….16
7 后期处置………………………………………………….17
8 培训演练………………………………………………….17
8.1 培训…………………………………………………….17
8.2 演练…………………………………………………….17
9 附则……………………………………………………….17
9.1 管理与更新…………………………………………….17
9.2 解释部门……………………………………………….18
附件1 ……………………………………………………….19
附件2 ………………………………………………………….20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三防”应急预案
(试行)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防御台风、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的工作程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信息通畅、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三防”应急能力,避免或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7)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
(8)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有关省级专项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防汛、防洪、防台工作,包括可能发生的暴雨、洪水、大风、台风、风暴潮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适用本预案;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以及雨雪、冰冻、大雾等自然灾害事件应对管理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三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做好应急人员、技术、物资、装备、资金、信息等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质和影响程度,分级负责,分类处理。
(3)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通力合作,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服从整体,综合减灾。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单位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立足于防大灾抗大灾,统筹考虑,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2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成立“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三防”工作。
组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局长。
成员:安全监督处、办公室、工会、纪检室、人事处、质量监督处、造价管理处、资质管理处、检测管理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处,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局)(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县质监站)应当建立以站(局)长为组长,分管安全副站(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三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三防”应急工作。未设立县质监站的县(市、区)辖区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三防”应急工作由工程所在市质监站负责。
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辖区内港口建设工程 “三防”应急工作由当地港航(务)局负责(以下同)。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三防”工作机构,负责本工程项目“三防”应急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省、市、县三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2.1.1厅质监局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三防”工作。
(2)督促、检查、指导各市质监站制定“三防”应急预案及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3)接到报警后,迅速进入临战状态,及时、有效、果断地参与防灾、抗灾、救灾的指挥协调工作。
(4)准确、详细、及时了解掌握灾情和“三防”工作动态,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5)协助当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灾后生产自救的指挥工作,并总结抢险救灾情况。
(6)宣布本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响应中止。
2.2.1.2 各市质监站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建立“三防”工作管理机制,制定“三防”应急预案。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三防”工作,部署“三防”工作任务。
(2)督促、检查、指导本辖区内各县质监站制定“三防”应急预案及有关应急准备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辖区内所监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制定“三防”应急预案,落实重点危险部位各项应急措施及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3)接到报警后,迅速进入临战状态,及时、有效、果断地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指挥协调工作。
(4)准确、详细、及时掌握灾情和“三防”工作动态,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5)协助当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灾后生产自救的指挥工作,并及时总结抢险救灾情况。
(6)宣布本市“三防”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响应中止。
2.2.1.3 各县质监站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建立“三防”工作管理机制,制定“三防”应急预案。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三防”工作,部署“三防”工作任务。
(2)督促、检查、指导本辖区内所监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制定“三防”应急预案,落实重点危险部位各项应急措施及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3)接到报警后,迅速进入临战状态,及时、有效、果断地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指挥协调工作。
(4)准确、详细、及时掌握灾情和“三防”工作动态,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5)协助当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灾后生产自救的指挥工作,并及时总结抢险救灾情况。
(6)宣布本县“三防”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响应中止。
2.2.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2.2.1建设单位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本工程项目“三防”工作管理机制,制定“三防”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三防”安全责任书,落实“三防”工作责任。
(2)组织本工程项目的“三防”工作,部署 “三防”工作任务,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编制本工程项目年度“三防”应急工作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三防”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
(4)督促、检查、指导本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制定“三防”应急预案及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先期检查施工现场重点危险部位,督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5)负责接收上级有关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及时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施工单位提供预警信息。
(6)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果断地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指挥协调工作。
(7)准确、详细、及时掌握灾情和“三防”工作动态,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8)配合当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灾后生产自救的指挥工作,并及时总结抢险救灾情况。
2.2.2.2 施工单位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三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建设单位制定的项目“三防”应急预案,认真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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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因地制宜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合同段的“三防”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层层落实“三防”工作责任。
(2)组织本合同段的“三防”工作,部署 “三防”工作任务,建立本合同段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小分队,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编制本合同段年度“三防”应急工作资金预算,组织开展 “三防”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
(4)做好本合同段的“三防”应急准备工作。对本合同段重点危险部位进行先期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对“三防”应急过程中产生的重大生产安全技术问题要及时进行专项研究,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6)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果断地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应急工作。
(7)准确、详细、及时掌握灾情和“三防”工作动态,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8)在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指挥下做好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并及时总结抢险救灾情况。
2.2.2.3监理单位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三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建设单位制定的项目“三防”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三防”应急预案,落实“三防”工作责任,审查施工单位的“三防”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
(2)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指导施工单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先期检查施工现场重点危险部位,督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参加“三防”应急救援工作。
(5)准确、详细、及时掌握灾情和“三防”工作动态,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3 预警和预防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应急管理预防预测。省、市、县三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三防” 信息预警接收转发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分析工程施工作业环境风险,做出相应判断,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布“三防”预测信息,督促采取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监测与检(巡)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日常“三防”安全检查。重大灾害性事件发生前后,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三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做好重点隐患风险点段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3.2部门信息交换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视情建立与当地政府应急、交通、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及海事等部门的气象、水文、潮汛、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的交换机制,及时掌握重大气象和自然灾害动态。
4 灾害事件分级
4.1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内陆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伴有强降水;
(2)省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造成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的;
(3)省气象台发布红色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号,监测或预报2个以上设区市出现积雪深度在30厘米以上,或持续3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20厘米;或出现雪淞、冰凌在20毫米以上;或日最低气温在零下10℃的;
(4)省防汛指挥机构发布红色洪涝灾害预警信号,或江河、水库水位以及海塘、江塘、大中型水库堤坝决口等特别重大险情信息的;
(5)省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或海啸红色预警,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11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将出现3米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并危急生命财产安全的;
(6)因灾害引致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
(7)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的突发事件。
4.2重大事件(Ⅱ级)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省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省气象台发布橙色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号;
(4)省防汛指挥机构发布洪涝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或发布江河、水库水位以及海塘、江塘、大中型水库堤坝决口等较大险情信息;
(5)省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或海啸橙色预警信号;
(6)因灾害引致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
(7)其它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4.3 较大事件(Ⅲ级)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省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省气象台发布黄色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号;
(4) 省防汛指挥机构发布洪涝灾害黄色预警信号,或发布江河、水库水位以及海塘、江塘、大中型水库堤坝决口等较大险情信息;
(5)省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或海啸黄色预警信号;
(6)因灾害引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7)其它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4.4 一般事件(Ⅳ级)
(1)因灾害引致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其它可能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本条款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应急响应
5.1 检查巡查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20日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关键期,各单位根据本地“三防”工作重点和阴雨、冰雪冻害等灾害发生情况,开展检查。
各单位要组织汛期“三防”先期检查,按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查,各市、县质监站组织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抽查的方式进行,并在汛期来临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的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应急机构设置情况;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完善)情况;应急人员、物资、装备、资金、通信联络等准备情况;人员应急教育落实情况;在建桥梁、隧道、高边坡、高挡墙、高路堤、码头、船闸等易出现坍塌和滑坡的工程、施工驻地和民工宿舍等重点危险部位以及施工现场设施、设备和物资存放的安全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每次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单位应根据本地及工程实际情况,开展风毁、水毁、雪毁、潮涌、冰冻损毁等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检查。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尽快予以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制订整改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落实责任人;无法整改的,且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要暂时停止施工,且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5.2 分级响应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三防”应急工作遵循“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业指导、分级响应”的原则,按照灾害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程序。
5.2.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三防”灾害事件,厅质监局“三防”工作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参与指挥、协调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市、县质监站及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亦应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5.2.2一般事件响应
发生一般“三防”灾害事件,各市质监站“三防”工作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参与指挥、协调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县质监站及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亦应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5.3 先期处置
灾害事件发生前,各单位建立预警预防和日常应急值班制度,各从业单位应储备装备、物资,落实人员和资金,开展先期检查,积极做好防御工作,并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5.4 应急处置
省、市、县三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工程项目从业单位根据灾情特点、发展趋势及职责,视情开展以下工作:
(1) 各单位“三防”工作机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跟踪气象等趋势发展,分析研判事态,及时做好受灾、救援等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制订处置方案。
(2) 报经本级领导同意,启动本级“三防”应急预案。
(3) 组织指挥、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加大资金投入,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 组织相关部门向从业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动态信息和灾情数据。
(5) 根据灾情大小,省、市、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本级“三防”工作机构领导确定是否赶赴现场开展业务指导、技术帮扶或应急救助。
(6) 对灾害危及的工程建设区域,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做再次检查确认,重点检查工程排水设施、高空作业、架空设施的安全防护设施、危险环境及简易工作场所等地方的人员撤离情况等,并向从业人员发布预警信息。
(7) 当宣布启动较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各“三防”工作机构应做好值班安排,领导及时到岗指挥,研究、部署行业应急工作,保障应急行动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5.5 扩大响应
当多个种类“三防”灾害事件同时发生时,在启动本级“三防”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多个上级专项应急预案或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5.6信息发布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三防”灾害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合法、有序”的要求、政务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三防”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信息发布程序,统一、准确、及时向公众发布。
5.7应急终止
应急抢险、救援结束或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因素已经消除或上级灾害应急响应信号终止时,由本级“三防”工作机构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告本级“三防”工作机构领导同意,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上级“三防”工作机构备案。
各单位视情开展灾情统计、物资补充、修复灾毁工程、障碍清除、车船检修、信息报告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6 信息报告及灾害统计
6.1灾情信息统计
各市、县质监站和各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建立灾情信息和数据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受灾损失、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等情况。
6.2灾情报告渠道
由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工程项目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上报所在县质监站“三防”工作机构;各县质监站“三防”工作机构将本辖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损失情况进行统计,上报所在市质监站“三防”工作机构;各市质监站“三防”工作机构对本辖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损失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后报厅质监局“三防”办公室(损失情况按附件1、2填写)。
6.3报告时间及程序
受“三防”灾害影响的工程项目,按照程序及时上报损失和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有损失报损失,无损失报平安”的原则开展信息报告,并做好电话记录等台账管理。每次台风、强降雨等较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各县质监站“三防”工作机构要及时统计汇总应急资源投入、损失情况,于每日上午7:40前把有关数据报送到所在市质监站“三防”工作机构;各市质监站“三防”工作机构要及时统计汇总应急资源投入、损失情况,并于每日上午8:00前把有关数据通过OA系统电子邮件或传真至厅质监局“三防”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
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等遭受重大损失,各市、县质监站 “三防”工作机构应当在1小时初步核实情况,及时向厅质监局“三防”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抗灾期间发生的一般情况,尤其是抢险救灾的一些重大决策、重点难点或好人好事等,各单位“三防”工作机构应随时报告。
7 后期处置
各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对“三防”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人员按规定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视情实施心理危机干预、衍生灾害监测和后续处置行动。
8 培训演练
8.1 培训
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应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三防”灾害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各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演练
各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视情组织开展工程“三防”灾害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管理与更新
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三防”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对“三防”应急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完善,报厅质监局“三防”办公室备案。
各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工程规模和自身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更新本单位、本项目的“三防”应急预案,报工程所在市、县质监站备案。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表1
在建公路工程三防灾毁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水毁项目
单位
高速公路
国道
省道
农村公路
合计损失
备注
数量
金额(万)
数量
金额
(万)
数量
金额
(万)
数量
金额
(万)
数量
金额
(万)
冲毁路基
立米/公里
路面
砂石路
平米/公里
油路
平米/公里
桥梁
全毁
米/座
局部毁
米/座
涵洞
全毁
道
局部毁
道
防护
工程
护坡
立米/处
驳岸
立米/处
挡墙
立米/处
塌方
立米/处
水毁房屋
平米/幢
机具损失
万元
标志标牌
套
其他
万元
金额合计
万元
注:此表填写在建公路工程毁坏情况,未尽事项,可附页文字说明。请写明填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填表人: 手机:
附表2
在建水运工程三防灾毁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水毁项目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合计损失
备注
数量
金额(万)
数量
金额(万)
数量
金额(万)
数量
金额(万)
桥梁
全毁
米/座
局部毁
米/座
涵洞
全毁
道
局部毁
道
栈桥
全毁
米/座
局部毁
米/座
港口
工程
码头
立米/处
防波堤
立米/处
护岸
立米/处
航道工程
码头
立米/处
闸坝
立米/处
驳岸护岸
立米/处
水毁房屋
平米/幢
机具损失
万元
标志标牌
套
其他
万元
金额合计
万元
注:此表填写在建水运工程毁坏情况,未尽事项,可附页文字说明。请写明填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填表人: 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