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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审批国土资源审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适用范围 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省发改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的预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初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预审初审。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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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审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适用范围 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省发改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的预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初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预审初审。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申报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表;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3、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要提供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和可行性研 究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备案证和项目情况说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拟选位置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7、补划基地农田地块的档案资料。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用地指标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5、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1、对申请预审、初审的建设项目进行相关内容的审查;2、征求和汇总各协办处室意见;3、提出综合意见报主管领导;4、办理相关手续。 协办处室职责 耕保处:审查项目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地籍处:审查项目用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利用处: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工作时限 14个工作日   2.按项目土地供应审核  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占用圈外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的审核。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申报资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2、供地方案;3、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土地利用现状图;6、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8、建设用地申请表;9、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核准证、备案证;10、总平面布置图、线型工程平面工程图和标准横断面图;1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14、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15、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供地方案可行;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4、符合产业政策,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符合规定;5、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宜或者基本适宜建设用地;6、不压覆重要矿床;7、不存在违法用地问题,或者存在的违法用地问题已依法查处;8、不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或者有关问题已经解决。 主办处室职责 利用处:审查供地方案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意向书草案,用地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属于拆分申报。 协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籍处:审查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环境处: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监察局:审查是否涉及土地违法案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按土地等别征收10~80元/平方米; 工作时限 14个工作日 3.按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审核 适用范围 对按项目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审查。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七条;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从第三十七至四十一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5、《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6、《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 申报资料 报省政府审批: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2、农用地转用方案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4、供地放案5、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6、用地告知书7、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8、听证告知书9、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10、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2、土地利用现状图13、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1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15、建设用地申请表16、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17、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1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9、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2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1、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22、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23、项目坐标 报国务院审批: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2、农用地转用方案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4、供地方案(设计若干市、县时,要另填写汇总的“一书三方案”)5、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说明项目是否动工、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6、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以县、乡、村和原国有地使用权人为单位,分国有、集体汇总)7、项目建设用地申请表8、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9、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10、省发改委关于项目符合性审查的说明(省发改委批准、核准和备案的项目)11、市,县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履行征地程序情况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1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13、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材料(分两种不同情况提交不同材料: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产资源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按规定提交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函)及其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书)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5、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16、耕地开垦费缴纳票据(涉及占用耕地的)17、用地告知书18、用地调查结果确认表19、听证告知书20、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21、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项目要出具)2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山项目要出具)23、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矿山项目要出具)24、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25、土地复垦方案(矿山项日要出具)2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占补基本农田论证意见(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27、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涉及规划调整的)28、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涉及规划调整的)29、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涉及规划调整的)3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算、核定及准备情况说明(有偿使用的提供)3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32、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只报送地块界址点坐标)33、土地利用现状图34、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35、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前、后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36、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37、工程平面布置图(不含公路、铁路项目)38、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39、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40、项目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的说明(由用地单位或设计单位说明)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可行;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合理,供地方式符合规定;5、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宜或者基本适宜建设用地;6、不压覆重要矿床;7、不存在违法用地问题,或者存在的违法用地问题已依法查处;8、不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或者有关问题已经解决。 主办处室职责 耕保处:审查占用耕地补充情况、是否属于拆分申报。 协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地籍处:审查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利用处:审查供地方案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草案,用地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环境处:审查项目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按土地等别征收10~80元/平方米;2、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10~15元/平方米。 工作时限 14个工作日 4.按项目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审核  适用范围 对按项目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审查。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七条;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从第三十七至四十一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决定(国发[2004]28号);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5、《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6、《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 申报资料 报省政府审批: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2、征收土地方案3、供地方案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5、征地告知书6、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7、听证告知书8、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9、征地情况的说明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2、土地利用现状图13、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1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15、建设用地申请表16、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17、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1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9、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2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1、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22、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23、项目坐标 报国务院审批: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2、征收土地方案3、供地方案(涉及若干市、县时,要另填写汇总的“一书四方案”)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说明项目是否动工)5、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以县、乡、村和原国有地使用权人为单位,分国有、集体汇总)6、项目建设用地申请表7、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8、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9、省发改委关于项目符合性审查的说明(省发改委批准、核准和备案的项目)10、市,县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履行征地程序情况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1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12、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材料(分两种不同情况提交不同材料: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产资源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按规定提交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函)及其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书)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4、征地告知书15、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16、听证告知书17、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18、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项目要出具)1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山项目要出具)20、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矿山项目要出具)21、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22、土地复垦方案(矿山项日要出具)2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调整的)24、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涉及规划调整的)25、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涉及规划调整的)26、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涉及规划调整的)27、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算、核定及准备情况说明(有偿使用的提供)2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只报送地块界址点坐标)30、土地利用现状图31、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前、后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32、工程平面布置图(不含公路、铁路项目)33、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3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35、项目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的说明(由用地单位或设计单位说明)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可行;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4、符合产业政策,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符合规定;5、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宜或者基本适宜建设用地;6、不压覆重要矿床;7、不存在违法用地问题,或者存在的违法用地问题已依法查处;8、不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或者有关问题已经解决。 主办处室职责 耕保处: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是否属于拆分申报。 协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地籍处:审查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利用处:审查供地方案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草案,用地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环境处:审查项目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工作时限 14个工作日 5.按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审核 适用范围 对按项目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审查。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七条;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从第三十七至四十一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5、《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6、《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 申报资料 报省政府审批: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2、农用地转用方案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4、征收土地方案5、供地放案6、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7、征地告知书8、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9、听证告知书10、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11、征地情况的说明1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13、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5、土地利用现状图16、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1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18、建设用地申请表19、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20、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2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4、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25、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26、土地坐标 报国务院审批:1、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涉及若干县(市)时,设区市要另行填写汇总的“一书四方案”)2、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说明项目是否动工、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3、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以县、乡、村和原国有地使用权人为单位,分国有、集体汇总)4、项目建设用地申请表5、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6、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7、省发改委关于项目符合性审查的说明(省发改委批准、核准和备案的项目)8、市,县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履行征地程序情况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9、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10、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材料(分两种不同情况提交不同材料: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产资源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按规定提交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函)及其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书)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2、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涉及占用耕地的)13、耕地开垦费缴纳票据(涉及占用耕地的)14、征地告知书15、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16、听证告知书17、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18、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项目要出具)1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山项目要出具)20、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矿山项目要出具)21、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22、土地复垦方案(矿山项日要出具)2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占补基本农田专家论证意见(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24、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涉及规划调整的)25、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涉及规划调整的)26、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涉及规划调整的)27、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算、核定及准备情况说明(有偿使用的提供)2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只报送地块界址点坐标)30、土地利用现状图31、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32、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前、后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33、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34、工程平面布置图(不含公路、铁路项目)35、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36、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37、项目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的说明(由用地单位或设计单位说明)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可行;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4、符合产业政策,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符合规定;5、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宜或者基本适宜建设用地;6、不压覆重要矿床;7、不存在违法用地问题,或者存在的违法用地问题已依法查处;8、不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或者有关问题已经解决。 主办处室职责 耕保处:审查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是否属于拆分申报。 协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地籍处:审查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利用处:审查供地方案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草案,用地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环境处:审查项目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按土地等别征收10~80元/平方米;2、耕地开垦费标准:10~15元/平方米。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6.分批次土地征收审核  适用范围 对分批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查。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七条;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从第三十七至四十一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5、《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6、《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 申报资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2、征收土地方案3、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4、征地告知书5、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6、听证告知书7、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8、征地情况的说明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11、土地利用现状图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13、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14、项目坐标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征地方案可行;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4、无大量积存土地;5、不存在违法用地问题,或者存在的违法用地问题已依法查处;6、不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或者有关问题已经解决。 主办处室职责 耕保处: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协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地籍处:审查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利用处:审查是否存在积存土地。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工作时限 14个工作日 7.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审核  适用范围 对分批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审查。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6、《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 申报资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2、农用地转用方案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5、用地告知书6、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7、听证告知书8、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9、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11、土地利用现状图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13、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14、项目坐标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可行;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4、无大量积存土地;5、不存在违法用地问题,或者存在的违法用地问题已依法查处;6、不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或者有关问题已经解决。 主办处室职责 耕保处:审查占用耕补充情况。 协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地籍处:审查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利用处:审查是否存在积存土地。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按土地等别征收10~80元/平方米;2、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10~15元/平方米。 工作时限 14个工作日 8.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核  适用范围 对分批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审查。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6、《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 申报资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2、农用地转用方案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4、征收土地方案5、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6、征地告知书7、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8、听证告知书9、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10、征地情况的说明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12、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14、土地利用现状图1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16、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17、项目坐标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可行;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4、无大量积存土地;5、不存在违法用地问题,或者存在的违法用地问题已依法查处;6、不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或者有关问题已经解决。 主办处室职责 耕保处:审查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协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地籍处:审查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利用处:审查是否存在积存土地。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按土地等别征收10~80元/平方米;2、耕地开垦费标准:10~15元/平方米。 工作时限 14个工作日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适用范围 对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十七、二十一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 1、设区市政府请示文件;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说明;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4、土地利用现状图;5、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题报告;7、听证会议纪要。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符合省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土地利用分区科学合理,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建设用地规模紧密衔接,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符合要求,论述清楚;2、贯彻了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3、贯彻了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4、采用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准确、可靠。 主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审查是否符合省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土地利用分区是否科学合理,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是否衔接,提出的措施是否有力,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是否论述清楚、格式是否正确;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办理相关手续。 协办处室职责 耕保处:审查是否贯彻了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地籍处:审查采用的基础数据和图件是否准确、可靠;利用处:审查是否贯彻了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海域处:审查沿海市县规划是否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工作时限 28个工作日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  适用范围 对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审核。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 1、经省政府批转的设区市(扩权县)人民政府请示文件;2、规划调整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4、规划调整涉及区域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5、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矿山等单独选址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要附具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确认并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6、听证会纪要;7、专家论证意见;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资料(文本和图件);9、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档案资料。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规划调整的原因、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规划调整的规定;2、调整方案可行;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建设用地符合定额标准;4、调整后,土地利用布局合理,各项规划指标符合控制要求;5、补划的基本农田达到要求;6、涉及的现状地类清楚;7、不涉及违法用地案件。 主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审查规划调整的原因、依据是否充分,调整方案是否可行,调整后土地利用布局是否合理,各项规划指标是否符合控制要求;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办理相关手续。 协办处室职责 耕保处:审查是否贯彻了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地籍处:审查采用的基础数据和图件是否准确、可靠;利用处:审查是否贯彻了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工作时限 14个工作日 11.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核准 适用范围 对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立项核准。 办事依据 1、《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13号令); 2、《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申报资料 (一)项目呈报书;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三)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现场踏勘报告;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网上审批只上摘要); (五)项目区总体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 (六)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七)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八)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2000—5000,标出现有基础设施); (九)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 (十)项目区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十一)项目区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证书(复议); (十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十三)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十四)农业、林业、电力、水利、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项目规模、新增耕地、投资估算符合省投资项目要求;2、开发整理方案科学、合理,项目可行,符合《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3、地类正确,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主办处室职责 耕保处:综合协办处室意见,全面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 协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地籍处:审查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权属是否无争议。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工作时限 42个工作日 12.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核准  适用范围 对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立项核准。 办事依据 1、《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13号令); 2、《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申报资料 (一)项目呈报书;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三)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现场踏勘报告;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 (五)项目区总体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 (六)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七)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八)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2000—5000,标出现有基础设施); (九)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十)项目区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十一)项目区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证书(复印); (十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十三)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十四)农业、林业、电力、水利、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项目规模、新增耕地、投资估算符合要求;2、开发整理方案科学、合理,项目可行,符合《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3、地类正确,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主办处室职责 耕保处:综合协办处室意见,全面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 协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地籍处:审查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权属是否无争议。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工作时限 42个工作日 13.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核准 适用范围 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审查 办事依据 1、《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13号令); 2、《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申报资料 (一)项目设计核准申请书; (二)项目设计书和图集(附电子文档); (三)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四)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符合批复的项目计划任务; 2、符合《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3、符合设计规范; 主办处室职责 耕保处:组织技术审查,对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协办处室职责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工作时限 42个工作日 14.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 适用范围 各设区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成果的审批。 办事依据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报资料 1、土地估价报告;2、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图;3、验收证书;4、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5、有关听证材料;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符合《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验收。 主办处室职责 利用处:办理条件审查;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办理相关手续。 协办处室职责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工作时限 14个工作日 PAG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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