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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阮齐林教授答疑汇总北京海天学校 www.skhaitian.com 阮齐林教授答疑刑法阶段性汇总 1、考生问:关于盗窃罪的问题 在盗窃罪中,如果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特罪、窃取抢夺国有档案罪等发生法条竞合的时候,是否应该适用特殊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不是国家机关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应该如何定罪,是否应定盗窃罪。 阮教授答:关于盗窃罪的问题是盗窃罪与盗窃枪支药爆炸物罪发生并竞合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具体的说,根据对象的特殊性适用法律。盗窃枪支的应...

刑法阮齐林教授答疑汇总
北京海天学校 www.skhaitian.com 阮齐林教授答疑刑法阶段性汇总 1、考生问:关于盗窃罪的问题 在盗窃罪中,如果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特罪、窃取抢夺国有档案罪等发生法条竞合的时候,是否应该适用特殊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不是国家机关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应该如何定罪,是否应定盗窃罪。 阮教授答:关于盗窃罪的问题是盗窃罪与盗窃枪支药爆炸物罪发生并竞合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具体的说,根据对象的特殊性适用法律。盗窃枪支的应定盗窃枪支罪,盗窃公文应定为盗窃公文罪,窃取国有档案的应定窃取国有档案罪,依此类推,如果盗窃的是没有特别规定物品的,那么就定盗窃罪。可以说,盗窃罪是使用盗窃手段犯罪的一个最一般性的规定。再一个如果行为人盗窃普通财物为目标,误盗窃了枪支的,因为缺乏盗枪的故意,那么只成立盗窃罪,不成立盗窃枪支罪。但是持有该枪支的,那么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牵连犯,可以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盗窃财物中发生认识错误,盗窃了毫无价值的物品,比如进入银行盗窃现金,结果把银行职工用的练功钞偷走,那么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随便说一句,这位学员这种学习方法是值得称道的,因为这样就把刑法中全部以盗窃为手段的犯罪全面掌握,有利于正确的适用法律。 2、考生问:关于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不同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在老师的辅导教材中,认为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纯粹的单位犯罪,但是在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分明是有两款,其中第二款说单位犯前款罪的该如何处罚,也就是说其第一款中既包括了自然人也包括了单位,只是单位犯前款罪的处罚不一样吧,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道理。 阮教授答:这位学员你把法条弄错了,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刑法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因此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如果是个人可能就要涉嫌犯贪污罪。你所说的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是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这个犯罪的确如你所说,是一个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主体的犯罪。 3、考生问:关于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罪与窃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如何理解 我认为如果窃取的档案够不上国家机密的,则定为窃取档案罪,如果达到秘密绝密等级别则定为窃取国家秘密罪,这是法条竞合的情况,择一重处,这种理解对吗? 阮教授答:这位学员理解是不正确的,行为人以盗窃国有档案为目的,盗窃国有档案的,尽管档案中可能包含国家秘密,但也只定盗窃国有档案罪,不能客观归罪,如果行为人以窃取国家秘密为目的,采取窃取国有档案的方式则同时触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牵连犯,此时应择以重罪处罚。当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较重,因此一般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4、考生问: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应该构成什么罪 在贪污罪这一章中,辅导教材中说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既不能追究受贿罪的刑场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责任,那应该追究什么责任?总不会是不追究责任吧! 阮教授答:既然对这种行为没有法律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认为是无罪的,为什么非要定罪呢?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委员协助国家进行有关的行政管理事务的,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他们侵占挪用受贿的应当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罪论处。村民小组长不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自然不构成受贿罪,村民小组长也不属于公司企业的职工,因此也不成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他们收受财物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财产的,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 5、考生问:单位犯罪的认定 某免税店四年前从事内销免税货物,几年中前后换了三个主管单位,最后的主管单位新上任的负责人因不知情,实际上并未曾真正管理过,其助理采取欺骗手段仍进行违法活动.我的问题是1.免税店可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如果上级新领导有所体察但没有制止,是否能证定上级单位也构成单位犯罪? 3.上级单位只有行政管理权,无财务管理权总的财权在它们的共同上级应如何认定? 4.以单位的名义个人私自获得非法利益,既在单位犯罪的同时自然人也大肆获取利益,分不清谁获利多,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阮教授答: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首先要看是犯的什么罪,如果所犯之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单位应负刑事责任的,那么就不存在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比如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等,就不存在单位犯罪的问题。因此你要说他们具体涉嫌犯什么罪。关于主管不知情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应当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如果单位主管不知情显然没有罪过,谈不上构成犯罪的问题。另外,作为一个共同犯罪,犯罪人之间要有意思联络,如果没有意思联络,也就不成为共犯。第四个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盗用单位名义的犯罪,非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私分的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不是单位犯罪。 6、考生问:抢劫与抢夺 你好;我想问抢劫与抢夺的区别与联系? 阮教授答:抢劫与抢夺有一个原则的区别,抢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压制他人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方式强取财物,而抢夺虽然也有一个抢字,但它依占暴力的强制,而是乘人不备夺取,依靠的是突然性,快速与敏捷,基本属于巧取的犯罪,而不像抢窃是豪夺的方式。但是抢夺毕竟是一个侵犯财产的犯罪与抢劫罪还是有一定联系的,如果行为人在抢夺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的论处。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这个凶器一般指管制刀具,也包括其他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器具。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在犯罪中使用,客观上该凶器处在随时可用的状态,就足以转化为抢劫罪。至于是否向被害人显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抢夺妇女手饰如项链、耳环等而扯破妇女皮肤的流血很多,看起来"暴力"色彩很浓,即便如此,也只成立抢夺罪。 7、考生问: 不作为就是行为人没有作出任何举动,对吗? 阮教授答:可以肯定的说:不对,所谓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是相当于一个义务或者一个法律上的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而言的,行为人没有积极的作用,例如法律要求父母应当抚养自己的子女,而行为人和情人生下个私生子女后,就买了飞机票坐飞机跑到美国,他不是没有行为,买机票坐飞机这是一个很大的行为,但是法律要求的抚育子女的义务他没有做,法院判他遗弃罪,就是因为当为(抚养子女)而不为,所以他是因为不作为而构成的犯罪。而且这还是一个纯正的不作为犯。由此可见,说不作为是没有行为是完全错误的,正确的说法是他没有为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切记切记!再打个比喻,你现在正在忙于律考,如果你跑去看电影,没有复习,相对于复习应考而言,你是不作为,假如刑法中有一个不复习应考罪,你就是以不作为而构成的该罪。至于你跑去看电影,这不是法律所关心的,你也可以去踢足球,但是对当为的律考而言,你都是不作为。这该明白吧! 8、考生问:某农民偷割正在使用的铁跃专用电话线构成何罪? a破坏通讯设备罪b破坏交通设备罪 阮教授答:这涉及到对铁路专用电话线究竟是属于交通设施,还是属于通讯设施,假如铁路的专用电话线涉及到交通运输的安全,那么对其破坏的行为应当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9、考生问:盗窃罪被判决有期徒刑10年,抢劫杀人行为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则数罪并罚后为无期徒刑对吗? 阮教授答:对的,这是采取的吸收原则,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数罪被判数刑的,如果其中有一个刑罚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执行最重的刑罚,其它的刑就不再执行。视为被所执行的刑吸收。你说的罪犯被判一个十年有期徒刑,一个无期徒刑,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被执行的无期徒刑所吸收,不执行。 10、考生问:转贴: 老师您好 我想问一下会计犯罪的具体认定以及它与其他经济犯罪的区别。 阮教授答:刑法中好像还没有专门的会计的犯罪,只是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一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目、财会报告罪,可能与会计有关,如果财会人员实施这样的行为,产可能构成犯罪的。此外,刑法中还有一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这是一个以公司犯罪主体的犯罪,如果财会人员积极参与提供虚假的财会报告,可能会作为公司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而受到处罚。 11、考生问: 阮教授:你好! 我将你讲的盗窃犯中既遂、未遂区别归纳为"大宗物在门,轻便物在手"即大宗物在门内是未遂,出门为既遂。轻便物在手外为未遂,在手中是既遂。你认为对吗? 阮教授答:盗窃罪是一个极为常见的犯罪,因此,关于盗窃罪的既遂问题非常重要,关于盗窃罪既遂的学说有六、七种之多,说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在我国主要有失控说和控制说,今年的指定用书似乎采取的是失控说,意思是说物主失去的财产的控制为既遂,但是如何把握失控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在控制较严的场合,像住宅、办公室等场所一般行为人将小件物品如现金、首饰、衣物等拿在手中装在兜里,放在包里就是既遂,即使失主回家将其当场抓获,这也应算既遂,如果罪犯就地取材,将物品装在包里放在一边,继续寻找其它财物这包中的财物也算既遂。至于大件物品如冰箱、彩电等,通常认为要出门或者出院门才算既遂。在开放性的场所,如汽车上、餐馆中通常行为人将财物拿在手里转身将要离去时为既遂。在扒窃时将财物窃取在手中也算既遂。对于盗窃厂矿企业、机关单位大件物品或者较大的机器零件大宗的原材料、一般窃出库房、车间为既遂。但是如果单位的大门控制较严、应当以窃出大门之外或者院墙之外为既遂。在商店盗窃的场合,通常将财物窃离柜台为既遂,不以出店为必要。在开架超市窃取财物的场合,一般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在旅客列车上盗窃财物时,行为人将旅客的衣物、鞋子穿上或者物品拿走既认为是既遂。在到站下车以前被抓获的当然认为是既遂。对于铁路部门的财产或者邮车中的财物,一般以拿出车厢为既遂,即使是从甲车厢拿到乙车厢使铁路部门对其失去管理控制,就认为是既遂。当然对于盗窃的既遂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学者的认识与司法实践的判例也不尽一致,像我刚才说的情况,在我国的司法判例中,将其单独未遂的也是屡见不鲜,对于律考这样掌握问题不大。 12、考生问:刑法中的期满之日是从次日开始计算?如缓刑期满当日犯罪是否要撤销缓刑。 阮教授答:刑法中的期满之日,按照我的理解是期满的当日,例如行为人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其缓刑考验期应当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起至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止。三月四日就是期满之日。在该日,该日仍然属于考验期之内,至次日即三月五日才认为出了考验期。在有期徒刑的场合,刑期是这样计算的,如罪犯是三年有期徒刑,从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起至二零零一年六月三日止。按规定在期满当日即六月三日以内应当释放犯罪人。 13、考生问:假释、缓刑期满后,发现漏罪的是不是仅"漏罪"而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阮教授答:缓刑、假释期满之后才发现行为人还有漏罪没处罚的,不能撤销缓刑、假释。但是如果漏罪没有过追诉时效的,只需要对漏罪进行处罚。因为法律规定漏罪只有当是在考验期内发现的才能撤销缓刑。但是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即使是在考验期内未能发现而是在考验期满之后才发现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把新罪所判执行与原判决的刑期或者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按照数罪并发的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因为法律规定只要新罪是发生在考验期内的都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而没有限制何时发现。但是对漏罪确限制在考验期内发现。因为漏罪必竟在判决宣告前发生的。 14、考生问:请教几个问题 1、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2、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A某甲未经卢某同意即用卢某名义签订合同 B、明显构成 D某丁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为D,为什么? 3、驾车冲向闹市区人群,致多人死伤,究竟是故意杀人罪, 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阮教授答:1、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要点是:是否采取了扣押人质以释放人质为交换,或者以继续扣押人质甚至加害人质相威胁来勒索财物。在日本认为绑架罪是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合成,也就非常清楚的反映出绑架和敲诈勒索的区别:是否采取了扣押人质相胁迫的行为。在实际中,有人谎称绑架了他人的亲戚,以此敲诈他人的钱财,这人属于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实际上并未实施绑架的行为,只是编造了绑架的谎言来恐吓对方,属于敲诈的一种方式不是绑架。比如,去年考的一个律 考题 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金融学机考题库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思考题答案朝花夕拾考题答案excel基本考题 ,说一个少年砍下自己的手指,托人转交给他的父亲,谎称自己被他人绑架向其父勒索财物,就是一个典型的编造绑架的事实,恐吓他人索取钱财的例子。再比如,有人家孩子丢失,行为人听说后谎称自己绑架了那孩子,向那户人家索要财物,也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罪。 2、这大概是一个律考题,关于合同诈骗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定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的,就属于合同诈骗,其中D项似乎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的情况,大概可以算是有了合同诈骗的行为。至于A项是否也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还不敢肯定,只能回答到此。你不妨直接看一看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再参考有关书籍的说明。 3、这种情形大多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实际情况看,常见的一种就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这方面第一个判例是大约发生在八十年代初的姚锦云驾车在天安门广场由北向南横冲直撞,撞死撞伤十九人案,对此案因为是故意撞人,所以不是交通肇事罪,又因为危害的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所以也不适宜定故意杀人罪。当时法院认为这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此对于类似的情况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要注意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故意驾车撞死特定人的或者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撞死特定人的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就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如果交通肇事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而不管被害人的死活拖着被害人逃逸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这个一般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其典型的判例是张金柱案。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还可能发生在以下场合,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车况和本人的状态极差,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继续高速开车接二连三又撞死撞伤多人,仍然放任不管的,对后面的行为也有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遭到众人的拦截,不顾众人死活,故意冲撞拦截者,造成多人死伤后果的,对于上述两种情况通常可以数罪并罚,即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此外,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还有私设电网的方法,这主要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不特定多人可以到达的场所私设电网危及了公共安全的情况。 14、考生问:请教几个问题 1、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2、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A某甲未经卢某同意即用卢某名义签订合同 B、明显构成 D某丁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答案为D,为什么? 3、驾车冲向闹市区人群,致多人死伤,究竟是故意杀人罪, 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阮教授答:1、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要点是:是否采取了扣押人质以释放人质为交换,或者以继续扣押人质甚至加害人质相威胁来勒索财物。在日本认为绑架罪是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合成,也就非常清楚的反映出绑架和敲诈勒索的区别:是否采取了扣押人质相胁迫的行为。在实际中,有人谎称绑架了他人的亲戚,以此敲诈他人的钱财,这人属于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实际上并未实施绑架的行为,只是编造了绑架的谎言来恐吓对方,属于敲诈的一种方式不是绑架。比如,去年考的一个律考题,说一个少年砍下自己的手指,托人转交给他的父亲,谎称自己被他人绑架向其父勒索财物,就是一个典型的编造绑架的事实,恐吓他人索取钱财的例子。再比如,有人家孩子丢失,行为人听说后谎称自己绑架了那孩子,向那户人家索要财物,也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罪。 2、这大概是一个律考题,关于合同诈骗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定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的,就属于合同诈骗,其中D项似乎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的情况,大概可以算是有了合同诈骗的行为。至于A项是否也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还不敢肯定,只能回答到此。你不妨直接看一看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再参考有关书籍的说明。 3、这种情形大多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实际情况看,常见的一种就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这方面第一个判例是大约发生在八十年代初的姚锦云驾车在天安门广场由北向南横冲直撞,撞死撞伤十九人案,对此案因为是故意撞人,所以不是交通肇事罪,又因为危害的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所以也不适宜定故意杀人罪。当时法院认为这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此对于类似的情况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要注意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故意驾车撞死特定人的或者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撞死特定人的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就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如果交通肇事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而不管被害人的死活拖着被害人逃逸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这个一般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其典型的判例是张金柱案。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还可能发生在以下场合,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车况和本人的状态极差,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继续高速开车接二连三又撞死撞伤多人,仍然放任不管的,对后面的行为也有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遭到众人的拦截,不顾众人死活,故意冲撞拦截者,造成多人死伤后果的,对于上述两种情况通常可以数罪并罚,即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此外,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还有私设电网的方法,这主要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不特定多人可以到达的场所私设电网危及了公共安全的情况。 15、考生问:请问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阮教授答: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属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公司企业工作的职务之便。所以侵占罪属于普通侵占而职务侵占是一种与利用公司企业职务之便这种特有方式相关联的侵占。当然由于侵占罪性质较轻所以为了缩小刑事处罚的范围,刑法上作了较多的限制,如在实体上要求拒不交还的要件,在程序上规定要求告诉的才处理。而职务侵占罪则没有这样要件的限制。另外一般认为职务侵占除了包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财产的行为之外,还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的行为方式。而侵占罪一般认为只包含合法持有非法侵吞的情况,也就是说只包括侵吞一种方式,不能包含窃取、骗取的方式。如果包含将会不利于惩治盗窃、诈骗的犯罪,甚至可能使我国成为小偷和骗子的天堂。 16、考生问:非法行医是如何界定的 请问老师,非法行医是如何界定的。举个案例,王某系医学院毕业,但是毕业后没有从事医疗行业,后本村有人生病,病人家属去王某家请求王某为病人治病,王某推辞不过,结果由于病人对药物过敏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请问王某是否属于非法行医,为什么? 阮教授答:非法行医的要点是行为主体不具有医生执业的资格,通常是否有医生执业的资格是在经过考核由有关部门正式发给证书的。我不太清楚那位医学院的毕业生是否具有医生执业的资格。非法行医的非法有两种不同层面的意义,第一种是行政法的意义,只要不具有开业行医的条件都是非法行医。另一个是刑事违法的意义,通常是指不具备医疗知识没有相应的医疗手段进行行医的行为,而你所说的医学院的毕业生虽然不一定有医生执业资格,但是应该说他具有相应的医疗知识,如果有合适的手段也就是符合现代医学基本要求的手段,可以认为不具有刑事意义的非法。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中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从案情上看他是热心助人并且也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应该不属于情节严重,不宜按照犯罪处理。但不可否认造成药物过敏致人死亡他还是有一定过失的。这种药物过敏的情况非常罕见,或者说概率极低。但也是应当注意的。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应当到设施齐全的医院去看病,没有必要的检测手段,即使有高明的专业知识也是不能避免意外发生的。 17、考生问:咨询 1、各级党委、人民政协是不是国家机关?聚众冲击党委、政协构成什么罪,如何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还是构成向境外机构人员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如何认定? 3、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放纵走私罪是数罪并罚或是择一重罪处罚? 4、一个人驾车将他人撞成重伤,在送伤者去医院路上将其丢在路旁逃走,造成伤者死亡,是构成什么罪? 5、乡派出所抓到一个盗窃犯,该犯被讯问期间被民警胡某殴打,只造成了轻微伤,对胡某如何处罚? 6、一个人用套子偷猎珍贵动物时,误将林业管理人员杀死,请问如何定罪? 7、一个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后,又违法进行了证券、期货交易是按什么罪处罚?为什么? 阮教授答:1、你说的各级党委、政界机关事实上是按国家机关对待,因此对此冲击可以构成聚众国家机关。就像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事实上也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一样。 2、国家工作人员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既触犯了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又触犯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3、这个一般理解为牵连犯,因此可以择一重罪处罚。类似的立法例如刑法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择一重罪处罚。但是在这类问题上立法的立场是不尽一致的,例如刑法规定因受贿而挪用公款的或者挪用公款以后使用挪用的公款又犯其它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因此,也有人比照挪用例主张你所说的情况要数罪并罚,目前似乎还没有权威的说法。 4、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只定交通肇事一罪,但是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遗弃或者隐藏使其不能获得救助而导致死亡或者伤残结果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你所说的情况不太清楚,他是在被送医院的路上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将其丢弃的,还是尚未死亡将其丢弃,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假如是第一种情况,恐怕只能定交通肇事罪,具备逃逸的情节。因为被害人之死并非是肇事者延误救助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其逃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他带被害人去医院途中这尚不属于交通肇事和逃逸行为,而是一种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假如是第二种情况,应当认为是故意杀人罪。 5、按道理讲,刑讯逼供罪不以造成特定的后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因此行为人构成刑讯逼供罪。但是在我国的现实中一般考虑警察刑讯是为了逼取口供,也就是为了破案或者是工作需要,人们尤其是有关司法人员包括单位的领导容易采取原谅的态度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不等于说在法律上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涉及现实与法律相矛盾的地方。 6、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因为他涉及到故意过失这样的事实判断,而对这样的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需要很多细节,而你没有提供这样的细节,所以难以判断。但就你这种情况,一般而论认为行为人具有过失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如果在当地人们普遍使用这样的方式狩猎并且有着可供人识别的标志那可能又当别论。 至于说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狩猎罪或者是非法捕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需要进一步说明。通常非法狩猎罪需要一定的数量而本案数量上的反映,恐怕难以定罪,而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捕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也有证据不足之嫌,因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被猎捕的结果还没有发生,怎么能断定那个套,就是专门猎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上,它并没有套住珍稀动物却套中了一个人,这说明它这个套未必就是专套珍稀动物的。即便它有这样一个主观愿望,珍稀动物也不会遂他心愿。 7、这要具体分析,如果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后,又进行非法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也构成犯罪的应当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其非法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尚未着手实行,或者尚不构成犯罪的,只能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举报帖子 HYPERLINK "http://sikao8.com/bbs/post.asp?action=re&BoardID=25&replyID=1467285&ID=97383&star=1" INCLUDEPICTURE "http://sikao8.com/bbs/skins/Default/reply_a.gif"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sikao8.com/bbs/skins/Default/topicmanage.gif" \* MERGEFORMATINET HYPERLINK "http://sikao8.com/bbs/dispbbs.asp?boardID=25&ID=97383&page=1" \l "top#top" INCLUDEPICTURE "http://sikao8.com/bbs/skins/Default/p_up.gif" \* MERGEFORMATINET HTMLCONTROL Forms.HTML:Hidden.1 HTMLCONTROL Forms.HTML:Hidden.1 HTMLCONTROL Forms.HTML:Hidden.1 HTMLCONTROL Forms.HTML:Hidden.1 HTMLCONTROL Forms.HTML:Hidden.1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9层 15001039115(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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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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