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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崔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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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崔健远)案例分析课件 一、法律行为效力的案例 甲公司本无A种钢材可供,却隐瞒事实真相,于1999年10月11日同江苏省的乙公司签订A种钢材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于2000年8月6日交货,乙公司于次日付清全部货款;同时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向乙公司担保,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向乙公司抵押。1999年10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丁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其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200...

民法案例分析(崔健远)
案例分析课件 一、法律行为效力的案例 甲公司本无A种钢材可供,却隐瞒事实真相,于1999年10月11日同江苏省的乙公司签订A种钢材的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约定甲公司将于2000年8月6日交货,乙公司于次日付清全部货款;同时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向乙公司担保,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向乙公司抵押。1999年10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般保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丁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其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2000年8月9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交付A种钢材,未果。 2000年11月1日,甲公司的出资人和高管因其他诈骗犯罪而被捕,后被判刑,财产被没收。 当乙公司闻讯向法院起诉,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诉请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主张实行它对丁公司的抵押权时,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拒绝履行交付A种钢材的义务;丙公司也以无保证责任、丁公司以抵押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本案如何处理?法律及法理依据是什么? 二、法律行为与代理的案例 甲服装工业公司委托其副总经理王某全权负责办理该公司和乙房地产公司合建住房合同之事,乙房地产公司委托其副总经理张某全权负责办理该公司和甲服装工业公司合建住房合同之事。1990年9月5日,王某和张某各自以其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建住房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前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后者负担原住户的动迁和回迁、住房设计、施工。此外,合同还约定乙房地产公司将在工程竣工时向甲服装工业公司无偿提供4套二居室的住房,每套的面积为60平方米;2套三居室的住房,每套的面积为80平方米。这些住房全部集中在一个单元。这些住房加上原住户回迁的住房的总面积不超过1800平方米。合同生效后,甲服装工业公司便把这6套期房分配给了内部职工,副总经理王某分得1套三居室的住房。 2000年1月20日,乙房地产公司和丙房地产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乙房地产公司将其上述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丙房地产公司。当它们请求甲服装工业公司对此予以同意时,甲服装工业公司提出,必须另外再无偿提供给1套二居室的住房,或者60000元人民币;原来答应提供的6套住房的朝向全部改为面南。乙房地产公司和丙房地产公司均予同意。三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还办理了公证手续。 2001年1月7日,市政府发布条例,每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地点相对固定,不得逾越。据此,丙房地产公司无资格在甲服装工业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同年6月3日,在市政府的主持下,乙房地产公司和丙房地产公司再次签订转让合同,丙房地产公司将其上述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回给乙房地产公司,包括甲服装工业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甲服装工业公司对此完全同意。三方再次办理了公证手续。 因动迁未控制好原住户的数量和人数,致使有些原住户迁入了相当的人口,按照我国的分户政策,有些人口多的住户要分得2套住房,造成了分配给原住户的住房套数增加。因住房设计提高了住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导致了回迁所需的住房的面积和无偿提供给甲服装工业公司的住房面积超出了1800平方米。 乙房地产公司完全兑现了回迁住房,也向甲服装工业公司交付了4套二居室的住房,但以所交付住房的总面积超过1800平方米,无义务再交付2套三居室的住房为由,拒绝继续交付2套三居室的住房。 甲服装工业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和乙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继续交涉,双方于2001年11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乙房地产公司将于2001年12月3日异地交付给甲服装工业公司2套三居室的住房。甲服装工业公司按时交付1套面积为130平方米的三居室住房后,再次拒绝继续交付剩余的1套三居室住房。 经过甲服装工业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和乙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再次交涉,双方于2001年12月30日签订第三份协议,约定乙房地产公司将于2002年1月3日异地交付给甲服装工业公司1套三居室的住房。此时乙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坚决反对履行该协议。(公开的反对or内部反对) 甲服装工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乙房地产公司履行协议。乙房地产公司的抗辩理由计有:1、乙房地产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面积还超出了其义务范围。2、后两份补充协议的签订为其副总经理张某的无权行为,乙房地产公司未授权给副总经理张某。3、后两份补充协议系在副总经理王某请客送礼的背景下签定的。乙房地产公司反诉,请求甲服装工业公司返还1套三居室的住房,或者负责赔偿乙房地产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甲服装工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00年更换为马某,马某出证,甲服装工业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签订后两份补充协议未经其授权。 对于副总经理王某的请客送礼,主审法院未查实。 三、代理、诈骗的案例 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张利系该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 张利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 在此期间,张媛口头委托张利将2万元借给李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此张媛承认张利有代理权。 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 四、担保的案例 1989 年8月14日,河北省邢台市农畜禽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为委托方)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代为进口家禽及饲料加工项目,合同号为AA-89011。基此,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为买方)与丹麦的英特库食品工艺工司(以下简称为卖方)于1989年10月10日在北京签订家禽及饲料加工项目引进合同,合同号为CDKAA-P89074。该合同于1989年12月经丹麦国际开发署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生效。该合同第1条规定,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首先应利用丹麦提供的赠款,不足部分使用由丹麦出口金融公司提供的卖方信贷。第2条规定,付款采用电汇方式,买方向卖方付款时,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至丹麦的哥本哈根AMAGERBANKEN 银行的卖方账户。卖方向买方付款时,应通过哥本哈根 AMAGERBANKEN银行付至北京中国银行总行的买方账户。第3条规定,买方应按照以下百分比和方式向卖方支付金额为2900万丹麦克朗的价款:1、第一次付款:数额为11,532,000,00丹麦克朗的第一批政府赠款,用于支付第4条规定的预付定金。2、第二次付款:卖方信贷将用于第5条规定的其余价款17,298,000,00丹麦克朗。 为担保买方及时如数付款,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为保证人(1)】于1990年2月14日向卖方开出不可撤销的保函,充任保证人。 应委托方的申请,1989年5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邢台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为保证人(2)】开出一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函,受益人为中国银行。该保函规定,当委托方收到买方收取合同预收金的通知书时,应立即将款汇入买方在贵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如委托方不能按期将所需资金调入买方在贵行的指定账户,使贵行无法对外支付,贵行可主动将上述款项从我们(委托方)的账户划账,并按贵行的规定支付利息和罚息。 由于汇率变化而使本担保函金额不足支付时,本担保金额做相应调整。 本担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引进设备贷款支付完毕日终止。 买卖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债务,未发生纠纷。保证人(1)因此未承担对外的保证责任。但当(形式意义的)买方基于委托合同请求委托方偿付2900万丹麦克朗的款项时,委托方却无资金可付。于是,(形式意义的)买方转向保证人(2)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遭拒。现在,保证人(1)请求保证人(2)承担保证责任,又遭拒。 问本案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五、第三人履行、债务承担的案例 在本案中,发包方某医院和承包方甲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5839500元,工程进度款3421445元。该合同规定有仲裁条款。 发包方、承包方和乙公司于2003年8月15日签订的《质子治疗楼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1、根据2002年9月2日签定的《关于质子中心基建问题的三方确认书》中的第一条规定,乙公司全权负责质子中心的基建工程工作。2、为了符合国家建设法规及合作性质,质子楼基建施工合同是以甲方名义上报政府部门。3、在质子治疗楼基建施工中,如果发生任何违规、违章事项及任何责任纠纷,应由乙方与丙方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中的甲方指某医院,乙方指乙公司,丙方指甲建筑公司。该补充协议没有仲裁条款。 《关于质子中心基建问题的三方确认书》系某医院(甲方)、乙公司(乙方)和香港建昌公司(丙方)于2002年9月9日签订的,其第一条规定:“甲方、丙方承诺并确认由乙方全权负责质子中心的基建工程工作,直到质子设备验收为止。乙方成立基建工程部,负责与基建相关的工作,甲方派人协助基建工程项目工作,并全力协助基建工程部的工作。三方建立定期协调会,协商有关事宜。”该约定表明了如下观点:(1)某医院在涉案工程中只负有“协助基建工程项目工作”的义务;(2)本案的案外人乙公司“全权负责”涉案工程的“基建工程工作”,直到“验收为止”。该确认书没有仲裁条款。 现在,甲建筑公司请求某医院支付工程款,某医院自己不是付款主体,乙公司才是付款主体为由予以拒绝。问:如何处理? 六、合同解除的案例 2001年6月4日以申请人作为乙方,被申请人作为甲方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名为“玉竹花园”项目的销售策划代理工作全部委托给申请人;代理期限暂定为三年;销售策划代理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而每阶段均要出具报告;就双方的职责更作了全面具体的约定,其中在乙方职责的J、K条款上,特别对终止合同作了具体的、明确的如下规定:“J、乙方销售策划代理权不得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K、如乙方服务不到位,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如几次整改后乙方仍未被甲方认可,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对销售策划代理的收费及结算方式也作了具体约定:“项目前期策划费为人民币16万元,项目中期策划费为人民币13万元”,“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前期策划费和项目中期策划费的25%,即人民币72,500元作为定金;《项目前期策划报告》完成后三日内经甲方审定认可,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前期策划费的55%;……。” 玉珠花园的商品房预售时,乙方就所出售的房屋价款抽取1%的报酬。同时还规定:“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条款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给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对本合同执行中产生的冲突双方协商不成的,交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002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基于市场形势的变化,决定对玉竹花园项目的规划使用功能进行战略性调整,并委托申请人代为办理。双方为此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玉竹花园项目原规划中12000平方米办公楼变更为住宅、商业面积8000平方米改为2000平方米。调整后的规划要点如下:住宅面积76820平方米,商业面积2000平方米、会所面积2000平方米,乙方按以上调整变更后的要求取得国土局新的规划许可证。此项目代理费为人民币30万元。 2002年4月9日,双方考虑到随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程序及政策等方面的调整,申报工作也需相应进行调整,经双方协商,又签订《补充协议》,其内容为:乙方负责将原合同中所涉及的商业及办公面积变更为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委托期限自延至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再支付乙方人民币8万元,余款14万元在取得新的《规划许可证》时付清。 双方正在履行《代理合同》前期阶段工作过程中,以及《补充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新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被申请人于2002年8月22日突然发函给申请人,要求终止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代理合同》,由此引发了双方履行合同的纠纷,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遂提出仲裁申请,认为解除条件不具备。 七、租赁的案例 2000年11月21日,出租人甲和承租人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一个前言和9个条文组成。其前言的主要内容是,出租人承诺对所出租的楼层依法享有所有权,依法出租。合同的第1条规定,出租楼层座落的方位、建筑面积和出租楼层的用途。第2条规定,租赁期为10年,从出租人将出租楼层装修完毕,承租人验收合格当日起计算。第3条规定,自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3日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定金60万元人民币。在承租人对租赁物A房予以验收并认为合格时,该定金转为第一年的部分租金,第一年租金的不足部分,承租人在承租人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齐。出租楼层的租金在第一年为每天每平方米4.8元人民币,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增2%。从第二年起,租金按半年支付,承租人应于每半年的第一个月内付清。第4条规定,出租人负责装修工作及费用,装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由承租人决定。装修标准由双方共同商定(见装修合同),装修工期二个月,费用50万元人民币,交工时能满足乙方开始工作要求。出租人应为承租人提供2个停车位,费用由出租人负担。第5条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如一方违约,除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外还需支付违约金120万元人民币,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除外。如在本合同签订30日内,出租人不能出示所出租楼层的所有权证证明,视为出租人违约。第6条规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第7条规定了本合同的份数。第8条规定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第9条规定了本合同的附件范围。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当天,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定金60万元人民币,其后又支付40万元的款项作为租金。但在合同签订后30日届满时,出租人未能提供所出租楼层的房屋所有权证,自合同签订后140天,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如果再不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将解除合同。出租人出示了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所出租楼层的所有权证。承租人再次通知出租人,如不能出示出租人对所出租楼层的所有权证,会解除合同,并请求出租人支付120万元的违约金。出租人以正在办理所出租楼层的所有权移转手续为由,拒绝了承租人的请求。承租人除了支付40万元的租金,出租人以60万元的定金冲抵了部分租金外,一直以出租人严重违约为由拒付其余的租金。于是,承租人于2003年6月15日不再使用所承租的楼层,声称已经解除了合同。 问本案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八、2002年10月23日,杨女士、胡先生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住宅项目公寓C座802号房屋,总价款817696元人民币。2002年10月24日,杨、胡二人向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417696元人民币。但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迟迟不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不交付该房屋。原来,在该 购房合同 二手房购房合同模板下载购房合同下载购房合同免费下载商品房购房合同doc商品房购房合同doc 签订前,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把该房屋抵押给了交通银行,致使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已不可能,却未告知杨女士、胡先生。杨、胡二人于2004年5月6日向乙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他们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他们已经支付的购房款417696元,同时支付赔偿金417696元。庭审中,被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承认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经将后来售给原告的在建房屋抵押给了交通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告知这一事实。但被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解除其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拒不退还原告已交纳的购房款417696元。 问本案如何处理,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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