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 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台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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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永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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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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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要点讲解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要点讲解
4、流转税相关政策要点讲解
5、实务常见问题讲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要点讲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要点讲解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133条。
3、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企业按内资、外资性质不同,在缴纳所得税时适用不同的税法和税率。这有助于吸引外商投资,却令内资企业在税负上遭受差别对待。
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1)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1)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范围
行政机关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财税[2000]91号 、财税[2006]44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2)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2)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
法的第二条对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做出规定(概念)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法的第三条、条例的第七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思考:居民企业是否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3)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3)重要概念一:
实际管理机构的概念条例第四条
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条例第四条
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4)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4)重要概念二:
实际联系的概念条例第八条
实际联系
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条例第八条
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5)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5) 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
1、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地税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
2、2009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随流转税走。国税发[2008]120号
纳税义务人思考: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获得收入是否纳税?
2、居民企业在国外获得投资收益是否纳税?
3、非居民企业在国外获得收益是否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6)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6)掌据纳税义务人概念作用
别出现不纳税情况而去纳税
也别出现应纳税而不去纳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税率
居民企业
1、基本税率:25%
2、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认定条例92条)
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认定条例93条、条件和程序)
非居民企业
取得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的所得
法定税率:20%
优惠税率:减按10%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申报 表主表第25行)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一)销售货物收入(条例第14条);
(二)提供劳务收入(条例第15条);
(三)转让财产收入(条例第16条):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例第17条);(五)利息收入(条例第18条);
(六)租金收入(条例第19条) ;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条例第20条) ;
(八)接受捐赠收入(条例第21条) ;
(九)其他收入 (条例第22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2)收入时间的确认:
(一)销售货物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2款);
(二)提供劳务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3、4点) ;
(三)转让财产收入(取得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证或销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例第17条);(五)利息收入(条例第18条);
(六)租金收入(条例第19条) ;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条例第20条) ;
(八)接受捐赠收入(条例第21条) ;
(九)其他收入 (条例第22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3)收入确认的特殊方式---视同销售
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4)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4)思考:
1、某家具公司将用剩的边角木料加工成办公桌椅为办公室使用?
2、某房地产公司将自建商品房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房)用于收取租金?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4)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4)收入确认的特殊方式---视同销售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5)收入确认的特殊方式---视同销售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6)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6)收入确认的特殊方式---视同销售
思考:
1、企业自制的产品满足视同销售条件时如何确认价格?
2、企业外购的产品满足视同销售条件时如何确认价格?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7)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7)国税函[2008]828号第3条:企业发生上述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何理解同期;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注: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业务招待费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8)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8)收入确认的特殊方式---视同销售
商场采用买空调送电风扇销售方式销售产品,赠品是否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9)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9)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1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10)买一送一会计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空调
贷:营业收入-电风扇
贷:应交税金-销项
借:营业成本-空调
借:营业成本-电风扇
贷:库存商品—空调
贷:库存商品—电风扇
纳税申报表填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9)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9)收入确认的特殊方式---视同销售
思考:1、酒厂向特定的客户赠酒;
2、烟厂向特定的客户赠烟;
3、电脑经销商向特定的电脑用户 赠送其经销的MP3、U盘 ;
上述行为是买一送一处理还是为视同销售处理?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1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10)根据对国税函[2008]875号第3条分析,对部分特定的客户送赠品,如同企业将自己的商品作为广告、样品,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纳税申报表填列
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1)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1)法的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条例第26条1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条例第26条2、3款)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条例第26条4款) 。
2008-12-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2009-06-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2)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2)财税[2009]87号详解
1、政策时间
2、取得来源
3、3个条件
4、后续管理
没掌握好政策,注意雷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1)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1)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纳税报表附表五):
(一)国债利息收入(条例第82条);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不包括持有不足12个月股票投资收益(条例第83条)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例第83条)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条例第84条) 。 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收入(1)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收入(1)其他收入业务类型:
(申报表附表一)表述类型
难点政策:
一般重组与特殊重组(财税[2009]59号)
股权收购重组交易与资产重组交易
企业合并与企业分立等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定义:
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
1、合理的支出(条例第27条)
2、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条例第28条)
3、成本(条例第29条)
4、费用(条例第30条)
5、税金(条例第31条)
6、损失(条例第32条)注:财产损失另讲
7、其他支出(条例第33条)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1)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注意要点:
1、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操作尺度
地税: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国税: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2)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
条例第34条2款: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3)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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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4)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4)工资支出合理性判断:
1、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
2、报酬在数量上是合理
实际操作上应主要考虑雇员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业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
3、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5)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5)国税函[2009]2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1、个人与单位比对
2、国税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与地税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比对
2009年,地税局进行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 ,信息化好的增加3、差异较大实地核查:
(1)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2)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3)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
(4)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5)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
(6)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6)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6)思考:
工资总额范围是否包括以下项目:
通信费补贴
差旅费补贴
防暑降温补贴
五险一金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条例第35条)
娱乐一下娱乐一下娱乐一下娱乐一下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7)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7)浙地税函[2009]78号
新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补贴,以及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相关费用,均应按新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税法颁布实施后,(浙地税二〔1999〕285号)第一条和(浙国税所〔2003〕45号)第十条规定已失效,予以废止。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8)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8)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国税函[2009]3号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不包括:
1、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2、五险一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包括:
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9)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资薪金(9)国税函[2009]3号:2009-1-4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2009-2-27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福利费(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福利费(1)职工福利费支出
条例第40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福利费(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福利费(2)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福利费(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福利费(3)国税函[2009]98号:2009-2-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福利费(4)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福利费(4)2009年11月12日财企[2009]242号: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对于税法未明确的部分予以规定便于操作,但是与税收法律法规不符之处,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作用:对于税法不明确的术语可作一部分解释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会经费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工会经费工会经费
条例第41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1、实际发生的
2、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
3、2%限额 区工会经费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教育经费(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教育经费(1)条例42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教育经费(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教育经费(2)注意事项:
1、实际发生
2、2.5%限额
3、超过2.5%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例:2009-4-21
国税函[2009]202号 :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教育经费(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教育经费(3) 个人学历教育支出是否可以在职工教育费中列支??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教育经费(4)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职工教育经费(4)根据《关于印<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字[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培训,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1)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思考:
1、视同销售算不算做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国税函[2009]202号
2、临界点
3、纳税申报表哪个数字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2)某工业企业2009年发生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原材料销售收入200万,固定资产处置收入200万元,将产品发放福利100万元(成本结转),产品外销的平均成本利润率10%,(暂不考虑增值税)
问:1、当年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2、假如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
3、假如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
业务招待费举例一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3) 特例(房地产企业): 国税发[2006]31号中新办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新老政策衔接:
国税发[2006]31号: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结合条例43条: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房地产企业发生的三项费用可继续结转至期满,但扣除限额计算要按新税法的规定执行。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4)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4)例:2007年3月某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20万元,
2008年发生房地产预售收入700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
2009年发生房地产预售收入5000万元,当年预售账款(预售收入)结转至实际销售收入10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
请问2007年、2008年、2009年业务招待费各允许扣除多少元?业务招待费举例二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老规定: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五种扣除比例)
1、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扣除
2、一般工商企业----2%
3、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 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场等特殊行业---8%
4、制药企业----25%
5、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100%
6、业务宣传费---5‰,不得递延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新规定:
1、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08-1-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财税[2009]72号《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9-7-31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 ---30%
2、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 –30%
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 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在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扣除时注意事项:
A: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在本企业扣除 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B: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C: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文件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新老税法的衔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点
纳税申报表填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捐赠支出(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捐赠支出(1)法的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取得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捐赠支出(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捐赠支出(2)例:比如:某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2009年账面收入1000万元,账面成本费用600万元,账面营业外支出200万元(其中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抗震救灾款150万元,赞助支出50万) ,当年资本公积增加200万元(科技局给予的一般性科研补贴),账面利润总额200万元,
问:1、 条例规定的年度利润总额?例
2、当年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
3、假如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当年的应纳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利息支出(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利息支出(1)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利率:地税:暂按省局浙地税函[2004]548号执行
国税:利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必须出具借款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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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法凭证。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利息支出(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利息支出(2)法的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利息支出(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利息支出(3)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利息支出(4)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利息支出(4)第二条规定: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际税负:通常应当指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所占收入的百分比,但是需要提出的是,由于增值税的原理,在所得税不变的前提下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调的(平进平出),因此实际税负也是可调的。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利息支出(5)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利息支出(5) 例: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于2009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占20%股份;B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占20%股份;C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的股份。
2009年1月,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以7%年利率向C公司借款600万元。
假设A、B、C、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公司; 例、表
问:D公司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及ABC的利息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住房公积金(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住房公积金(1)条例第35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区别:
企业所得税标准
个人所得税时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住房公积金(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住房公积金(2)浙地税函[2008]40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 :
第32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住房公积金(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住房公积金(3) 住房公积金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由于某些县(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市一级高,当地企业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意见较大,是否可考虑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
意见: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以设区城市(台州市)为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罚款、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罚款、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法的第十条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思考:
1、行政性罚款
2、银行还贷推迟罚款
3、经济合同罚款法的第十条
税收滞纳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赞助支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赞助支出法及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 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1) 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2)财税[2009]27号政策上的缺陷-可操作性
到底哪些补充保险可以享受优惠呢?因为目前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种类非常多,不少外企甚至为职工上了国外的保险,那么这些保险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此外,目前国内的商业险种也越来越多,是不是任何类型的商业保险都能享受这个优惠呢?如果不是,那国家就应该限定一个范围,否则,企业和税务机关都不好操作。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3)目前如不能有新明细规定,应参照浙地税函[2004]4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复函
经济形式好的国有企业使用该政策注意:
1、浙地税函[2004]44号规定的三个条件
2、注意保险合同的内容
3、注意个人所得税问题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加计扣除(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加计扣除(1)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加计扣除(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加计扣除(2)条例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财税[2009]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纳税申报表填列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佣金及手续费(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佣金及手续费(1)按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佣金及手续费(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佣金及手续费(2)佣金及手续费支出注意点:
1、合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2、转账: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备案: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1)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2)条例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注: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限制
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残值率确定注意合理性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3)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①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
=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 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②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4)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4)(四)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
=原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5)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5) 思考问题
下列资产折旧年限的归类?
空调
围墙
道路
电梯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6)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6)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房屋: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
建筑物:塔、池、槽、井、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区别对待)、场地、路、桥、平台、加油站、独立于房屋及建筑物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不可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7)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7)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8)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8)新老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两种方法,重新执行,继续执行)
1、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2、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3、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9)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9)例:2006年12月购的电子设备100万元,净残值率为5%,老税法确认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企业执行是5年,2008年1月1日起,新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问:1、2007年折旧额为多少?
2、假如继续执行原折旧政策,2008年折旧额为多少
3、假如净残值率为3%的情况下,折旧年限更改为3年,2008年折旧额为多少?
4、2009年如何操作?答案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10)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10)条例第九十八条:公司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备案前置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1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资产折旧(11)国税发【2009】81号: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但必须在购买后的一个月内报税务机关备案。
如果未按规定备案,税务稽查时,按直线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税的,按偷税行为处理。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长期待摊费用摊销(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长期待摊费用摊销(1)开(筹)办费支出
老税法:开办费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
1、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企业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长期待摊费用摊销(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长期待摊费用摊销(2)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1、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2、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改建支出的摊销年限为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长期待摊费用摊销(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长期待摊费用摊销(3)(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1、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2、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改建支出的摊销年限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除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长期待摊费用摊销(4)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长期待摊费用摊销(4)(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条例第七十条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思考:
房屋建筑物的装璜支出如何确定?
一次装修,与二次装修各如何处理
新老税法下各如何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无形资产摊销(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无形资产摊销(1)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上述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无形资产摊销(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无形资产摊销(2)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 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准备金扣除(1)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准备金扣除(1)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准备金扣除(2)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准备金扣除(2)特定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及其纳税调整
财税[2009]33号:关于证券公司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文件
财税[2009]48号: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文件
财税[2009]62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99号: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0号: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0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思考:
1、不征税收入能不能弥补亏损?
2、免税收入能不能弥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