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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民族之间的族际通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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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民族之间的族际通婚1 中国各民族之间的族际通婚1 马 戎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如何处理好各个种族和民族集团之间的关系,始终是国家的政治 领袖们非常关注的问题。古今中外,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所发生的社会动荡,都在一定程度上 导致经济停滞乃至倒退破坏,严重的甚至引发内战和国家分裂,而发生这些社会动荡的重要 原因之一即是未能处理好本国的民族关系,从而导致民族冲突的升级与恶化,最终使国家和 所有的族群都深受其害。从历史到当代,从欧洲、亚洲到非洲,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也正 因为如此,民族关系问题受到了各国社会学家们的普遍关注。而作...

中国各民族之间的族际通婚1
中国各民族之间的族际通婚1 马 戎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如何处理好各个种族和民族集团之间的关系,始终是国家的政治 领袖们非常关注的问题。古今中外,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所发生的社会动荡,都在一定程度上 导致经济停滞乃至倒退破坏,严重的甚至引发内战和国家分裂,而发生这些社会动荡的重要 原因之一即是未能处理好本国的民族关系,从而导致民族冲突的升级与恶化,最终使国家和 所有的族群都深受其害。从历史到当代,从欧洲、亚洲到非洲,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也正 因为如此,民族关系问题受到了各国社会学家们的普遍关注。而作为反映族群关系深层次状 况的一个重要领域,族际通婚也就成为许多学者调查与研究的专题。 我们研究中国的民族关系,分析中华民族各族群之间凝聚力的产生与发展,也需要对我 国的族际通婚问题予以特殊的关注。本文首先讨论分析族际通婚的理论框架,然后在 50 年 代开展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和其他文献的基础上,试图系统分析影响我国族际通婚 的主要因素及其变迁。最后,通过对内蒙古赤峰地区蒙汉通婚实地调查所获得的资料,我们 奴隶比较系统地分析该地区蒙汉通婚的现状和影响族际通婚的各种因素。 一. 婚姻与族际通婚 婚姻是两个异性组成家庭的结合,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也是分析研究社会变迁 的重要切入点。所以对于婚姻与家庭的研究,始终是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族际通婚 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两个异性的关系,而且隐含着两个人所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的族群的文化和社会背景。影 响人们择偶与婚姻的因素很多,与一般的婚姻相比,族际通婚除了共性之外,有什么特性? 在图 1 和图 2 中,我们尝试把影响一般婚姻和族际通婚的诸因素表示出来。 【与个人及对象 等级(政治地位) 政府有关政策 家庭所属群体特征 阶级(经济地位) 有关的因素】 籍贯(地缘网络) 个人的择偶决定 【与个人及对象 教育,职业 本人社会经济文化 财产,收入 特征有关的因素】 宗教,政治态度 图 1. 影响同族通婚中个人择偶决定的诸因素 从图 1 中我们区分开家庭所属群体基本特征与个人的基本特征:每个人都出生并成长于 某个固定的家庭,这个家庭在其所在的社会中在社会政治地位(属于哪个阶级、阶层)、经 济地位(收入、消费档次)和地缘网络(籍贯)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征和位置,这些因素 无疑对个人的成长和个人特征的形成(信仰什么宗教、持有哪种政治态度、受到什么教育、 得到什么职位、收入和财产有多少等)具有重大的影响。当一个人考虑自己的婚姻对象时, 1 本文原刊载于马戎著《民族与社会发展》(2001 年民族出版社)第 161-224 页。 1 对方家庭与自己家庭在各个方面的共性与差异,自己与被选择者在个人特征方面的共性与差 异,也是一定会充分考虑的。当然,对方的年龄、相貌、智慧、性情等方面非社会经济因素 是引起人们相互爱恋的重要方面,但一般大多数人还是在“门当户对”的前提下进行选择。 由于这些非社会经济因素而冲破“门当户对”婚姻框架的爱情与婚姻,其数量终究是少数。 政府制定的一些政策对于婚姻对象的选择也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除了政府《婚姻 法》在结婚年龄等方面的规定外,长期以来我国“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分以及相 关的在就业、社会福利、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区别对待,对于城乡居民之间的通婚无疑 也存在着消极影响,既影响所在群体的态度,也影响个人在涉及通婚决定时的考虑。 民族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差异,但是各个不同民族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如我国的满族与汉族的差异就相对较小,在语言、宗教、生活习俗方面几乎没有差别,而且 普遍与汉族杂居。而维吾尔族与汉族的差异就相对大一些,他们有自己的语言、不同的宗教 和不同的生活习俗。所以在图 2 中我们在群体层次上提出了 3 组变量:(1)族群基本特征, (2)历史关系特征,(3)两族共处特征。 “族群基本特征”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三大类。在两个民族共处的过程中,各自“基 本特征”之间的差异大不大,“民族分层”(马戎,1997a:18)达到怎样的程度,都可以 直接影响族群之间“边界”是否清晰,以及两个族群之间在交往中的平等程度。“边界”模 糊的、之间比较平等的两个族群,他们成员交往的深度和广度也会达到较高的水平,而且整 体关系会比较和谐。 “历史关系特征”(也就是民族关系中的历史因素)主要是表示两个民族在历史上关系 的融洽程度,这些历史上的事件和对民族关系所造成的影响会对现时和未来的民族关系继续 发挥作用。例如以色列的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之间的关系紧张,也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两族共处特征”可以有两部分主要内容。一是政府制定的有关民族关系的法律,美国 过去的“种族隔离法”以及禁止种族通婚、实行种族歧视的各种法律和规定无疑对于当时美 国的族际通婚有着明显的消极作用。二是自觉或不自觉形成的民族居住格局,在一个城市中 的各街区中,不同族群是混杂居住还是彼此隔离,也会影响族群之间交往的深度与广度,影 响民族关系的和谐程度,并会影响族群对于自己成员与另一个族群缔结婚姻的态度。 【历史因素】 政府对待族际 【族群特征】 民族关系历史 通婚的政策 文化:语言、宗教、风俗习惯 经济: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发展水平 族群界限清晰度 民族交往深度广度 族群对待 政治:社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社会组织形式 民族平等程度 民族关系和谐程度 通婚态度 【两族共处】 民族居住格局 民族关系法律 【个人特征】 本人及对方的个人特征 个人特征与所属族群特征之间差异 个人对族际通婚的决定 图 2. 影响族际通婚中个人择偶决定的诸因素 除了民族群体的各类特征和整体性影响因素之外,具体个人所具有的个体社会经济特征 2 (如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职业、收入等)在考虑婚姻时也是不可忽视的。在 图中还特别提出“个人特征与所属族群特征之间的差异”一项,某些个人由于其家庭或个人 经历的特殊性,可能在基本特征方面与族群整体特征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如 A 族与 B 族之 间在语言、宗教方面完全不同而且相互交往很少,但 A 族某些成员可能长期居住在 B 族地 区,熟练掌握了 B 族语言并接受了其宗教,他们对于与 B 族成员结婚的态度可能会比其他 A 族大多数成员要积极。 通过对民族集团间通婚的实际情况的调查,通过对与异族结婚的人员的家庭背景、个人 经历与社会经济状况的分析,并把族际通婚人员与族内婚人员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归纳出影 响民族通婚的各种因素。并可以从当前这些影响因素的状况和变化来预测今后民族通婚的前 景。族际通婚所涉及的因素远多于一般的婚姻,而且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复杂。 在上面的这两个图中,我们仅仅十分简略地设想了在群体层面和个人层面影响婚姻和族 际通婚的各种因素,图中的“变量”(因素)与实际情况相比显然会有遗漏,而且表述方式 也都可以进一步推敲,但是它们大致向我们提供了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分析族际通婚的基本框 架,下面在对调查资料和文献进行分析时,我们可以回过头来,对这个框架继续进行讨论。 二. 民族关系与族际通婚 我们说族际通婚可以深刻地反映了族群关系深层次的状况,这是因为族群之间的基本差 异深植于人们的群体认同观念之中,从而使人们把周围的人群区分为“同族”与“异族”两 类。而每一个人只有对另一个人在感情和心理上都认为“可以接受”和感到十分亲近的时候, 才有可能考虑到与他(她)缔结婚姻的问题。而在族际通婚的情况下,这样的婚姻也标志着 把一个“异族人”吸收进了“本族”的族群。正因为如此,族际通婚通常并不被本族群认为 仅仅是通婚者个人的私事,在许多场景下,这种族群认同观念和相应的凝聚力会使本族的父 母、亲属、家族、社区对于子女、族人的跨民族通婚表示他们或者赞同或者反对的意见。两 族成员之间的通婚愿望,是得到本族人群体的支持还是反对,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作体现两族 关系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2。 所以,除了个别案例之外,只有当两个民族群体的大多数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语 言、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达到一致或者高度和谐,两族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社会交往, 他们之间才有可能出现较大数量的通婚现象。从这个角度来看,族际通婚是民族关系融洽和 谐所带来的结果。但同时,族际通婚又可通过结婚之后双方家庭之间的相互往来,反过来增 进民族间的交往和友谊,因而成为今后促进民族关系进一步融洽的原因。所以民族间的通婚 情况是测度不同民族相互关系和深层次融合程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3。 正因为族际通婚如此重要,美国社会学家辛普森(Simpson)和英格(Yinger)在他们 的研究中把民族通婚率视作衡量美国各种族、民族之间的“社会距离”和民族融合的一个十 分敏感的指数4。另一位美国社会学家戈登(Gordon)在他的著作《美国人生活中的同化》 2 历史上,不同族群首领家族之间的联姻,在许多地区都被视为在两个族群间建立友好关系的重要措施与 象征。 3 正因为关于族际通婚的研究对于民族关系分析如此重要,美国社会学家们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并不断 发展关于族际通婚模式的理论。如在对民族融合的“熔炉”理论进行实证性研究时,曾经根据在康涅狄 格州的调查结果提出了以宗教分界的“三元熔炉论”(Triple Melting Pot),其所使用的主要指标即 是族际通婚的范围,表明各族群依其宗教信仰划分成新教、天主教、犹太教三个大的内部通婚群体 (Kennedy,1944)。 4 Simpson, G. E. and J. M. Yinger, 1985,《Racial and Cultural Minorities: An Analysis of 3 (《Assimilation in American Life》)里,提出了研究和度量民族融合的 7 个方面(或 7 个变 量)5,其中族际通婚被视为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他认为唯有当其他 6 个方面的民族关系都 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时,大规模的族际通婚才有可能出现。“通婚是(民族间)社会组织方 面融合的不可避免的伴生物”(Gordon,1964:80)。 影响族际通婚的因素很多,根据其他研究文献和我们实地调查的体会,我们试图把这些 各种不同的因素在图 2 中表示出来。图中的这些因素表示的是从宏观认识上所理解的相互影 响关系,而在具体的定量分析中,这些因素还须进一步转化为可实际测量的变量,对于这些 代表各种因素的变量如何进行分析,我们在后文中将以实例来进行讨论。 三. 我国传统的族际通婚观 在中国几千年社会发展与族群演变的历史中,族际通婚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这方面的例 子举不胜举。这些客观存在的大量的社会现象,也不可避免地反映到人们的观念与意识之中。 中原王朝与北方游牧民族首领之间、与西南高原部落首领之间的“和亲”,即表示出汉人把 族际通婚视为加强族群之间联系、促进友好关系的一种方法6。这种皇室与外藩首领“和亲” 的策略,后来被满清皇室发展成为维系其与蒙古王公之间亲密政治联盟关系的“额驸”联姻 制度。“有清一代满洲皇室公主下嫁蒙古王公者 32 人”,“自清天命初至乾隆末,下嫁外 藩蒙古的公主格格……合计 71 人”(华立,1983:46,52)。 而在民众中的族际通婚,在各个朝代都十分普遍。汉文化在东亚大陆长期保持先进地位, 逐渐发展出来一种独特的“天下观”和“族群观”,中原的汉人在对待边缘地带的族群时, 看重他们的动态的“文化”取向,轻视他们与汉人之间的体质差异,强调“有教无类”,这 种宽容态度和汉人在文化技术方面的优越吸引了许多原来居住在边缘地带的少数民族被融 合进了汉人群体,而居住在边缘地带的汉人,在各个朝代也都存在着融入当地民族的现象。 如在民族大迁徙的南北朝时期,北朝4部正史中所记载的民族通婚就有241例(施光明,1993: 48)。唐代的民族通婚在皇室中也十分盛行。基于这样的一种注重文化层面的族群观,我国 的大多数族群,特别是位于中原、人数众多的汉人,对于族际通婚是不歧视、不反对的。直 至今日,我国的汉族对于与其他少数民族甚至与外国人通婚,总的来说,没有采取歧视和排 斥的态度。 当然,在不同朝代,政府关于族际通婚的态度和政策也不一样,有时同一个朝代其政策 在不同时期也有所变化。这在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朝代尤为明显。例如“清初,满族婚娶重 视民族高下,禁止满、汉通婚。…如果满人娶汉女为妻,就要取消他享有的满人特权,如不 能上档( 上册 三年级上册必备古诗语文八年级上册教案下载人教社三年级上册数学 pdf四年级上册口算下载三年级数学教材上册pdf )和领红赏,也不能再领钱粮”。后来在民间满汉不婚的禁忌逐步被打破,顺 治戊子二年,清世祖下谕礼部“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我赤子,欲其各相亲睦,莫如 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联姻者,听之”。光绪季年,曾降旨“令满、汉通婚”(杨英 杰,1987:50)7。但是,无论哪个王朝,一旦进入中原立足或成为统一中国的正统皇朝, 为了得到各族民众的支持,都或早或迟会鼓励民族间的通婚。 Prejudice and Discrimination》(Fifth edition),New York: Plenum press, p. 296. 5 这 7 个方面是:1. 文化,2. 社会组织网络,3. 通婚,4. 民族意识,5. 民族偏见的消除,6. 民族歧视行 为的消除,7. 价值观和权力冲突的消除(参见M. Gordon,1964,《Assimilation in American Life》,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70-82)。 6 据《唐会要》卷六记载,唐朝与少数民族朝廷“和亲”共计 27 起。从汉朝至清朝,总计“和亲”131 起, 其中各少数民族间的“和亲”80 起,汉族与少数民族“和亲”51 起(陈明侠,1993:18-19)。 7 也有人认为,“清初曾提倡满汉通婚。……清中叶之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满汉通婚在实际生活中 成为不法行为”(杨学琛,1981:20)。但到顺治年间,满汉通婚得到了正式许可。 4 在“鸦片战争”之后近百年的反抗帝国主义侵略和社会动乱的岁月中,我国各个民族的 地域流动和迁徙的规模都大大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朝代,这无疑促进了民族之间的交往和居住 上的混居,随着生产和生活方式、语言文化等方面的趋同化,族际通婚在这些具有大规模移 民的地区也逐渐普遍起来,特别是“辛亥革命”之后,政府机构开始在许多边远少数民族地 区逐步得以建立,国内市场的发展也使许多商人和手艺人深入偏远地区,民族通婚在这样一 个大的历史和社会发展背景下也伴随着增加起来。50 年代在许多地区开展的社会调查都证 实了这一点。 四. 50 年代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中所了解的族际通婚情况 在 50 年代,我国政府为了深入地了解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情况,曾经组织了 大规模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这些调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在 80 年代作为《少数民族五种丛书》之 一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系列重新编辑出版,共出版 146 本。在这些调 查报告中。有些记载了当时调查中了解到的各个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和族际通婚的情况, 成为我们分析 50 年代及以前一个时期族际通婚的宝贵史料。 由于 50 年代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当时各个民族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习俗等 情况,而不是民族关系,所以虽然几乎每篇报告都介绍了当地民族的婚姻与家庭,但是为了 反映各个民族婚姻家庭的“典型”形态,介绍的主要是族内婚的情况,只有很少数的报告提 到了族际通婚,而且记述得也十分简单。因此我们对于当时各个民族的族际通婚情况,无法 从这些报告中得到一个完整的图画。但是由于 50 年代这些调查的普遍规模和系统性,这些 调查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仍然构成了一组特定的宝贵历史资料,值得我们进行系统的分析 与研究。 我们把《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中摘录出来的有关族际通婚的资料按各 个民族进行了初步的汇集(参见附录 1)。其中有的民族(如瑶族、壮族、彝族)分布于不 同省份和地区,而各个地区调查报告中关于该民族的族际通婚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在这 种情况下,我们把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在各族群之下又按地区加以区分。这些反映当时各地 族际通婚状况的信息,我们整理后在表 1 中更清楚地表示出来。 表 1. 50 年代社会调查报告中反映的族际通婚状况 族际通婚状况 民族(共计 44 个) 很少与外族通婚 珞巴、佤、彝、苗、黎、鄂伦春(6) 无特殊选择 藏、土、柯尔克孜、仫佬(4) 在一定程度上 与外族通婚 有族属选择 傣、哈尼、白、拉祜、德昂、布依、阿昌、布朗、独龙、傈僳、景 颇、普米、壮、仡佬、侗、水、门巴(17) 有宗教选择 维吾尔、回、哈萨克、塔吉克、撒拉、东乡、保安(7) 有性别选择 瑶、布依、赫哲(3) 与外族通婚较多 满、纳西、怒、京、畲、达斡尔、蒙古(7) 由于在此之前的实地调查数量少而且不系统,50 年代所进行的社会历史调查就成为了 研究我国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历史的重要资料来源。许多其他的研究也以这批调 查资料为基础,但是对于族际通婚的分类方法和对一些民族族际通婚状况的判断,不同的学 者的观点是不同的。如陈明侠把各民族的通婚分为三类:(1)限制与外族通婚,实行民族 内婚制(9 个民族);(2)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与外族通婚,实行不严格的民族内婚制(11 个民族);(3)对族际通婚不加限制(15 个民族)。在严汝娴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 庭》一书中介绍了 55 个少数民族的情况,其中在 25 个民族的介绍中提到了有关族际通婚的 情况。这两个研究关于各个民族对于族际通婚情况的判定与分类参看表 2。 5 表 2. 其他研究关于民族通婚情况的分类 族际通婚状况 民族 限制与外族通婚, 实行民族内婚制 东乡、彝、瑶、朝鲜、高山、藏、普米、拉祜、畲(9) 陈明侠 (1993) 一定条件下与外族通婚, 实行不严格的民族内婚制 傣、苗、黎、鄂温克、德昂、哈尼、达斡尔、土、回、 维吾尔、塔吉克(11) 对族际通婚不加限制 俄罗斯、满、仡佬、白、门巴、珞巴、普米、壮、阿昌、京、 柯尔克孜、羌、纳西、毛南、土家(15) 限制与外族通婚 朝鲜、维吾尔、布依、侗、畲(5) 严汝娴 (1986) 一定程度上与外族通婚 回、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塔塔尔、门巴、哈尼、阿昌、 苗、仫佬、瑶、黎(12) 与外族通婚较普遍 满、俄罗斯族、羌、白、壮、毛南、京、土家(8) 资料来源:陈明侠,1993:20-24;严汝娴,1986。 我们把表 1 中各类的族群与表 2 中各类的族群做一比较,会发现存在很大的不同。由于 表 2 中这两个研究没有提供所用资料的具体来源,我们无法进一步分析产生这些差异的原 因。表 2 中的研究者,除了利用 50 年代调查资料外,很可能还参考了其他的调查文献。同 时由于解放后的民族关系有了很大的改善,一些民族的族际通婚程度可能也在提高,所以表 2 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地民族关系近期的发展。 五. 影响 50 年代族际通婚因素分析 从本文的附录所提供的报告摘录中,我们可以分析影响族际通婚和在通婚中各种选择 (如性别选择)的各种因素。下面按照表 1 的分类来进行讨论。 1. “很少通婚”的族群 我们在表 1 中看到,对于 6 个民族(珞巴、佤、彝、苗、黎、鄂伦春)的调查报告认为 它们在实际上是很少与外族通婚的。这几个民族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1)四川、广西和 贵州的苗族一般不与外族通婚,云南和贵州个别县报告有少数通婚的情况,而且存在性别选 择(汉男娶苗女);(2)彝族是等级制很严格的奴隶社会,而且大量奴隶掠自邻近的其他 民族8,彝族的“不与外族通婚”实际上指的仅是上层的黑彝;(3)在云南 3 县的佤族调查 中,除沧源县报告与汉人移民通婚外,其他调查均称无通婚现象;(4)黎族并无通婚限制, 但因无接触条件,“事实上通婚者极少”;(5)关于鄂伦春族通婚的介绍和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很少。 2. “一定程度上通婚”的族群 这些族群可进一步分为 4 组。第一组是在通婚中“没有特殊选择”的族群(藏、土、柯 尔克孜、仫佬),这些族群在调查中认为没有通婚限制,而是在实际接触中与相邻的民族有 通婚现象9。 第二组是在通婚中“有族属选择”的族群(17 个民族),在有关这些民族的通婚介绍 中,大多认为反映出民族之间的“等级”和歧视,即处于当地社会“高层”的民族与“低层” 的民族不通婚。 第三组在通婚中“有宗教选择”(7 民族),这些是清一色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由于 宗教和生活习惯(饮食禁忌等)方面的差异,这些民族主要是在伊斯兰教信徒中通婚。 8 据 50 年代调查介绍,汉族在一些彝族地区的奴隶(呷西)中所占比例达到 70%以上(《云南小凉山彝族 社会历史调查》,1984:40)。 9 陈明侠把藏族列为“限制与外族通婚”的一类,可能根据的是其他调查资料。 6 第四组在通婚中表现出“性别选择”的特点(瑶、布依)。瑶族有许多支系,散布在广 西、广东、云南、湖南诸省区,各地的情况很不一样:(1)广西金秀、南丹、兴安、凌云、 巴马、恭城、西林、都安等县和云南金平县的瑶族极少与外族通婚;(2)广西环江、贺县、 全州、灌阳、龙胜、上林等县,则分别与壮、汉、侗、黎族通婚;(3)广西荔浦、田林、 上思,广东连南、湖南江华等县,在通婚中“只进不出”,即外族女子嫁到瑶家或外族男子 到瑶家入赘,将其称之为“性别选择”并不十分确切。 在调查中发现,云南镇宁、安龙两县的布依族在通婚中,主要是娶进外族女子,本族妇 女则不嫁给外族男子。 3. “与外族通婚较多”的族群 在表 1 中,有 7 个民族被列入这一类。各省的满族普遍与汉族和其他民族通婚。纳西族 的“阿注”婚姻范围据调查包括了许多其他民族的成员。云南的怒族普遍与邻近的各民族通 婚。广西防城县京族与汉族通婚达到三分之一。广东、江西的畲族与汉族通婚十分普遍,浙 江、福建、安徽的畲族则通婚较少,表现出地区差异。陈明侠把畲族列为“限制与外族通婚” 的民族,可能根据的是局部地区的情况。严汝娴主编书中则强调畲族通婚中的性别限制。由 于相互交往密切,达斡尔族和蒙古族与其他民族通婚普遍。从以上情况看,这些通婚较多的 族群各自的情况也都有自己的特点。 陈明侠和严汝娴把白族归类为“普遍通婚”的民族。但我们从 50 年代调查资料分析, 白族通婚存在着明确的族群选择,如丽江的白族只与纳西族和汉族通婚,维西的白族不和彝 族通婚。在通婚程度上,不同的研究可能有不同的标准,在各类的划分与分组方法上也可能 不同,这些都可以在今后的研究中加以讨论。上面的这些介绍,有助于我们认识到在我国各 个地区、各个民族的通婚状况千差万别和族际通婚研究的复杂程度。 六. 我国 1990 年人口普查结果中反映出来的族际通婚 在公布的 1990 年以前历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中,都没有关于民族通婚的统计数字。 1990 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的资料中,有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区分开纯汉族 户、纯少数民族户和汉族少数民族混合户这三类的户数和人口数(表 3)。 表 3. 省、直辖市、自治区汉族和少数民族家庭的户数和人口数(1990) 地区 全户汉族 汉族与少数民族 混合户 全户少数民族 总计 少数 民族 人口最多 少数民族 混合户 比 户数 % 户数 % 户数 % 户数 % 人口 (%) 在总人口 中比重% 民族户 % 北京 2932795 94.6 101234 3.2 67636 2.2 3101665 100.0 3.8 回 1.9 1.50 天津 2466128 97.1 27103 1.1 46055 1.8 2539286 100.0 2.3 回 1.8 0.59 河北 14567878 95.2 333707 2.2 400512 2.6 15302097 100.0 3.9 满 2.8 0.83 山西 7115421 99.6 14779 0.2 13911 0.2 7144111 100.0 0.3 回 0.2 1.06 内蒙古 4177711 79.2 502345 9.5 593090 11.3 5273146 100.0 19.4 蒙古 15.8 0.85 辽宁 8768728 81.1 1077717 10.0 964081 8.9 10810526 100.0 15.6 满 12.6 1.12 吉林 5453020 86.9 386512 6.1 437628 7.0 6277160 100.0 10.2 朝鲜 4.8 0.88 黑龙江 8215979 92.4 395296 4.4 283800 3.2 8895075 100.0 5.7 满 3.4 1.39 上海 4038939 99.3 18384 0.5 7951 0.2 4065274 100.0 0.5 回 0.4 2.31 江苏 17743978 99.6 55711 0.3 16236 0.1 17815925 100.0 0.2 回 0.2 3.43 浙江 11602929 99.3 51150 0.4 30636 0.3 11684715 100.0 0.5 畲 0.4 1.67 安徽 13217590 99.2 50514 0.4 51997 0.4 13320101 100.0 0.6 回 0.5 0.97 福建 6417573 97.6 113225 1.7 46749 0.7 6577547 100.0 1.5 畲 1.2 2.42 江西 8285892 99.5 40175 0.5 3236 0.0 8329303 100.0 0.3 畲 0.2 12.42 山东 21727499 99.3 41934 0.2 105016 0.5 21874449 100.0 0.6 回 0.5 0.40 7 河南 19453347 98.6 96761 0.4 185006 1.0 19735114 100.0 1.2 回 1.0 0.52 湖北 12328822 94.8 296796 2.3 377516 2.9 13003134 100.0 4.0 土家 3.3 0.79 湖南 14306053 91.4 503673 3.2 839050 5.4 15648776 100.0 7.9 土家 3.0 0.60 广东 13299040 99.0 101763 0.7 35314 0.3 13436117 100.0 0.6 壮 0.2 2.88 广西 5093990 57.6 809824 9.1 2944095 33.3 8847909 100.0 39.1 壮 33.7 0.28 海南 1164136 84.0 42252 3.0 179938 13.0 1386326 100.0 17.0 黎 15.6 0.23 四川 27236564 95.6 333061 1.2 905599 3.2 28475224 100.0 4.6 彝 1.7 0.37 贵州 4537226 62.9 635259 8.8 2037879 28.3 7210364 100.0 34.7 苗 11.3 0.31 云南 5239965 65.8 580072 7.3 2144158 26.9 7964195 100.0 33.4 彝 11.0 0.27 西藏 15963 4.0 2639 0.6 383839 95.4 402441 100.0 96.3 藏 95.5 0.01 陕西 7712341 99.3 20124 0.3 30305 0.4 7762770 100.0 0.5 回 0.4 0.66 甘肃 4398331 92.2 36527 0.8 336656 7.0 4771514 100.0 8.3 回 4.9 0.11 青海 557424 60.8 37192 4.1 321774 35.1 916390 100.0 42.1 藏 20.5 0.12 宁夏 678771 68.4 14915 1.5 298551 30.1 992237 100.0 33.5 回 32.8 0.05 新疆 1405653 42.0 35398 1.0 1907825 57.0 3348876 100.0 62.4 维吾尔 47.4 0.02 总计 254159686 91.8 6756042 2.4 15996039 5.8 276911767 100.0 0.8 汉 92.0 0.42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办公室,1993(1):804-805。 在我们分析表 3 的时候,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居住着多 个少数民族的成员。我们可以注意到,在一些省和自治区,某一个少数民族占据了该地区少 数民族人口的绝大多数(如藏族在西藏自治区,回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但在另一些省份, 人数最多的少数民族与位居第二的少数民族可能相差不多(如在湖南省,位居首位的土家族 有 179.5 万人,第二位的苗族有 156.9 万人),因此,在后一种情况的省份中,“少数民族 户”中包括了各个少数民族成员,而“汉族与少数民族混合户”中的少数民族的相当部分有 可能并不是数量居首位的族群。表中最后一栏“混合户与少数民族户比例”也可能无法说明 这一比例的高低是否代表数量居首位的族群(表中右侧第二栏)在通婚中的特点。 其次,一些在观念上不反对与他族通婚并在事实上与其他非汉族的少数民族通婚的民 族,由于地理居住格局特点在客观上可能并没有与汉族接触的实际可能性,所以通婚比例不 高也不能完全说明这些民族排斥与汉族通婚。但是,从大体情况而言,这个比例还是有助于 我们对一些人口规模较大的族群在通婚方面的总体水平情况进行分析。 “混合户与少数民族户比例”比较高,说明对于少数民族群体而言该地区族际通婚的实 际水平也比较高。当比例为 1 时,说明平均在 3 个少数民族已婚人口中,有 1 个是与汉族通 婚,其他 2 人与本民族(这种情况为多)或其他少数民族通婚。在表中,30 个省市自治区 中有 10 个这一比例超过 1,其中 4 个省市的主要少数民族为回族(京、晋、沪、苏)10,3 个省的主要民族为畲族(赣、闽、浙),2 个省主要少数民族为满族(辽、黑),1 个自治 区主要少数民族为壮族(桂)。 在这 4 个通婚程度较高的族群中,满族和畲族在 50 年代调查结果中即明显地表现出普 遍与它族通婚的特点,壮族普遍与汉族通婚。回族的情况则比较引人注目。回族在 90 年代 普查结果反映出来的如此高程度的与汉族通婚的情况,说明自 50 年代后回族在与汉族通婚 的观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在坚持通婚者要皈依伊斯兰教这一传统要求方面,已经有了相 当大的改变。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部分回族群众自身的宗教观念有所减弱,在北京、上 海这样的大城市中和江苏这样城市化水平高的省份尤为如此。在江苏,这一比例高达 3.43, 少数民族人口的 79.3%是回族,如果我们假定该省其他少数民族在与汉族通婚方面水平相似 的话,江苏平均每 11 个已婚回族人口中,就有 7 个与汉族联姻,只有 4 人属族内通婚。但 是在宁夏和甘肃的回族中,与汉族通婚的比例很低,这说明在这两个地区的回族在很大程度 10 安徽的比例为 0.97,该省也以回族为其主要的少数民族。 8 上仍然坚持传统的通婚观念(如族内婚和对宗教信仰的要求)。 我们可以把其他省区分为 4 类:(1)“混合户与少数民族户比例”在 0.66 或以上,这 类中有安徽、陕西(都以回族为主)、河北(满族为主)、吉林(朝鲜族为主)、内蒙古(蒙 古族为主)和湖北(土家族为主);说明朝鲜族、蒙古族和土家族在与汉族通婚方面也属于 程度较高的;(2)“比例”在 0.33 至 0.66 之间,这类有天津、河南、山东(都以回族为主)、 湖南(土家族为主)和四川(彝族为人数最多的民族,但只占该省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 36.5%);(3)“比例”在 0.1 至 0.33 之间,有贵州(苗族为主)、广西(壮族为主)、 云南(彝族为主)、海南(黎族为主)、青海(藏族为主)和甘肃(回族为主);(4)“比 例”在 0.1 以下,有宁夏(回族为主)、新疆(维吾尔族为主)和西藏(藏族为主)。 从以上分类情况来看,各省区的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的程度是很不相同的,这一“比例” 的数值从最低的 0.01 到最高的 12.42,而且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省区也表现出不同的通婚行为 (如回族)。对于许多人口较少的小民族,在以省区为单位的通婚统计中则无法加以表现和 分析所以,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只能为我们对于民族通婚的整体水平和一些人口多的大族群的 分析提供帮助,在应用中存在着局限性。我们如果要进行对于小族群在通婚方面的分析,就 需要在基层该民族聚居的局部地区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并收集当地分民族的详细统计资料。 表 4.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族混合户情况(1990 年人口普查) 地区 民族混合户 合计 2 民族户 汉族-少数民族 混合户 3 个及以上民 族混合户 2 民族与 汉-少户 最多少数民 族及所占总 户数 % 户数 % 户数 % 户数 % %差额 人口比重% 北京 102378 100.0 101862 99.5 101234 98.9 516 0.5 0.6 回 1.9 天津 27209 100.0 27152 99.8 27103 99.6 57 0.2 0.2 回 1.8 河北 344274 100.0 342370 99.4 333707 96.9 1904 0.6 2.5 满 2.8 山西 14896 100.0 14853 99.7 14779 99.2 43 0.3 0.5 回 0.2 内蒙古 523503 100.0 518897 99.1 502345 96.0 4606 0.9 3.1 蒙古 15.8 辽宁 1108884 100.0 1101830 99.4 1077717 97.2 7054 0.6 2.2 满 12.6 吉林 389548 100.0 388352 99.7 386512 99.2 1196 0.3 0.5 朝鲜 4.8 黑龙江 401305 100.0 399778 99.6 395296 98.5 1527 0.4 1.1 满 3.4 上海 18431 100.0 18399 99.8 18384 99.7 32 0.2 0.1 回 0.4 江苏 55793 100.0 55718 99.9 55711 99.9 75 0.1 0.0 回 0.2 浙江 51213 100.0 51189 100.0 51150 99.9 24 0.0 0.1 畲 0.4 安徽 50611 100.0 50566 99.9 50514 99.8 45 0.1 0.1 回 0.5 福建 113433 100.0 113239 99.8 113225 99.8 194 0.2 0.0 畲 1.2 江西 40243 100.0 40208 99.9 40175 99.8 35 0.1 0.1 畲 0.2 山东 42064 100.0 41985 99.8 41934 99.7 79 0.2 0.1 回 0.5 河南 97101 100.0 96945 99.8 96761 99.6 156 0.2 0.2 回 1.0 湖北 330589 100.0 326906 98.9 296796 89.8 3683 1.1 1.1 土家 3.3 湖南 578721 100.0 568675 98.3 503673 87.0 10046 1.7 11.3 土家 3.0 广东 102775 100.0 102317 99.6 101763 99.0 459 0.4 0.6 壮 0.2 广西 903723 100.0 892978 98.8 809824 89.6 10745 1.2 9.2 壮 33.7 海南 43352 100.0 43132 99.5 42252 97.5 220 0.5 2.0 黎 15.6 四川 378870 100.0 371989 98.2 333061 87.9 6881 1.8 10.3 彝 1.7 贵州 816406 100.0 794890 97.4 635259 77.8 21516 2.6 19.6 苗 11.3 云南 668854 100.0 653811 97.8 580072 86.7 15043 2.2 11.1 彝 11.0 西藏 3702 100.0 3652 98.6 2639 71.3 50 1.4 27.3 藏 95.5 陕西 20288 100.0 20247 99.8 20124 99.2 40 0.2 0.6 回 0.4 甘肃 53207 100.0 52762 99.2 36527 68.7 445 0.8 30.5 回 4.9 青海 43376 100.0 42677 98.4 37192 85.7 699 1.6 12.7 藏 20.5 宁夏 15323 100.0 15272 99.7 14915 97.3 51 0.3 2.4 回 32.8 新疆 54487 100.0 54142 99.4 35398 65.0 345 0.6 34.0 维吾尔 47.4 总计 7394559 100.0 7306793 98.8 6756042 91.4 87766 1.2 7.4 汉 92.0 9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办公室,1993(3):524。 在 1990 年人口普查所得到的资料中,有关于两民族混合户、3 民族混合户、4 个及以上 民族户的数字(见表 4),由于 4 个及以上民族户数量非常少,我们把其合并到 3 民族户中, 并把汉族/少数民族混合户的数字引入进行对比11。我们可以归纳出几条规律:(1)“2 民 族户”是民族混合户的主体,其所占比例都在 97%以上,其中 22 省区在 99%以上;(2) 凡是“2 民族户”与“汉-少数民族混合户”比例差别较大的,说明该省区少数民族族群之 间的通婚在 2 民族户中有一定规模;(3)在少数民族族群间通婚较多的省区,“3 个及以 上民族户”所占比例也相对大一点,在黔、滇、川、湘、青、藏、桂 7 省区尤为明显,这样 的户可能包括汉族;在这 7 省区中的主要少数民族为苗、彝、土家、藏、壮 5 个民族,据 50 年代调查并不属于“与外族通婚较多”一类(表 1)12,也许表明在过去 30 多年里,这 些民族的通婚情况有所变化;(4)甘肃和新疆的情况则属于另一类:“2 民族户”与“汉 -少数民族混合户”比例差别较大,而“3 个及以上民族户”在民族混合户整体中比例则很 低,反映甘肃的回族和新疆的维吾尔族与当地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通婚相对普遍,而很 少与汉族通婚13。 从总体来看,1990 年我国的“族际通婚家庭”(民族混合户)在所有家庭户中的比例 为 2.7%,同年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为 8.1%。与之相比较,前苏联 1970 年“异 族通婚家庭”的比率为 13.5%,非俄罗斯民族人口为 46.6%;美国 1980 年不同种族通婚夫 妇占所有已婚夫妇总数的 1.3%,在美国总人口中“非白人”占 15.4%(马戎,1997a:128; 1997b:382)。如果我们使用“相对通婚率”(族际通婚户在所有户中比例除以少数民族人 口在总人口中比例),1990 年中国的这一比率为 0.333,1970 年前苏联为 0.290,1980 年美 国为 0.084。由于可供利用数据的限制,这些数据来自不同的年代,在比较时会有误差,但 我们可以大致地说,中国各民族之间通婚的整体程度,高于前苏联,更是远远高于美国。这 多少说明中国的民族关系比前苏联的民族关系和美国的种族关系要紧密得多。 七. 从赤峰蒙汉通婚研究中所得到的启示 通过对普查资料进行的宏观分析,我们可以对我国的族际通婚概貌有一个印象。对 50 年代社会调查资料的回顾,可以帮助我们对当时各个局部地区的通婚情况和影响因素有一些 理解。但是普查资料毕竟过于粗略,难以提供可供深入分析的信息。而 50 年代调查报告中 所介绍的族际通婚信息,并不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来系统搜集的,大多是得自访谈中所得到的 印象和观察到的若干个案所做的归纳,有些具有偶然性和局部性,这些都是难以避免的。为 了对我国的族际通婚进行更为科学的研究,使用社会学的方法对一些地区实际的通婚状况进 行调查分析,是使我们的研究工作进一步深入的主要步骤。 正是出于这一考虑,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所在研究赤峰地区蒙汉民族关系时,特别注 意调查了当地蒙汉通婚的情况。我们于 1985 年夏天在内蒙古赤峰地区(原昭乌达盟)的农 村和牧区调查了 41 个自然村,访问了 2089 户当地蒙、汉居民,采取了开座谈会和户访问卷 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当地蒙汉关系从语言、社会交往、居住形式、族际通婚等几个方面进 行研究。这些研究结果,可以帮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理解研究族际通婚中需要关注 11 我们不能排除在“汉族与少数民族混合户”统计中也包括“3 个及以上民族户”的情况,但由于后者整 体规模很小,所以我们粗略假定“汉族与少数民族混合户”基本上属于“2 民族户”并可相比较。 12 但土家族和壮族在陈明侠和严汝娴研究中是列为“通婚普遍”(参见表 2)。 13 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如果有 3 个民族共同混居,其中之一通常为汉族。 10 的主要问题。 我们首先把调查对象按民族分组,对蒙族和汉族从户主个人、社会、经济等特征和社区 (以自然村为单位)结构特征两个层次来分析一下当地通婚的规模和特点。最后使用一个路 径分析模型来检验各种因素对当地族际通婚的影响。 在 2089 被调查户当中,有 50 户的户主未婚,除了这一小部分外,有 14%的户主与其 他民族通婚。一般来说,在城镇工厂当中,族际通婚会比较多些14,而在农村牧区,达到 14 %的异族通婚率应当说是相当高的。汉族男性户主中有 13.2%娶了蒙族妇女为妻,蒙族有 15.2%娶了汉族妇女。蒙族男子的异族通婚率略高于汉族。被调查户依照其户主及其配偶的 性别、民族成分以及男方的社会、经济情况分成几组,各组的通婚情况见表 5。 根据国外社会学有关文献的介绍和我们在赤峰实地调查中得到的印象,个人的人口、社 会、经济诸因素中可能影响到其与另一个民族的成员通婚的有:(1)年龄(反映不同历史 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和民族政策的变化);(2)教育水平(反映学校体制、教学内容对 民族意识的影响和对民族政策的理解);(3)职业(反映本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和工作 与居住环境);(4)收入(反映本人经济地位与消费水平);(5)户口登记类别(分为牧 区,农村和城镇三类,反映居住环境和传统的生产活动);(6)迁移情况(由于本地移民 多为汉族,反映了移民与本地户之间关系如何影响民族关系);(7)掌握对方语言的能力 (反映相互思想交流、文化交流的程度);(8)邻居中是否有其他民族的朋友(反映民族 之间的社会交往)。前四项常见于西方民族关系研究文献15,后五项主要是根据赤峰当地的 实际情况提出来的16。 表 5. 被调查已婚户户主的婚姻情况 丈夫的人口、社会经济状况 婚姻类型(夫-妻) 汉-汉% 汉-蒙% 合计% 蒙-汉% 蒙-蒙% 合计% 年龄: >30 30-39 40-49 50-59 60+ 86.0 88.1 88.5 85.7 84.3 14.0 11.9 11.5 14.3 15.7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25.2 18.6 11.2 8.4 8.9 74.8 81.4 88.8 91.6 91.1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教育水平: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以上 86.6 87.6 88.1 81.1 13.4 12.4 11.9 18.9 100.0 100.0 100.0 100.0 10.2 16.4 18.2 20.3 89.8 83.6 81.8 79.7 100.0 100.0 100.0 100.0 职业: 农、牧民 87.3 12.7 100.0 15.5 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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