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规则
第Ⅰ节 礼仪 – 在球场上之举止
引言
本节规定打高尔夫时应有之礼节之指导方针。如该礼节都被遵守,所有球员将从这项运动得到最大之乐趣。在球场上随时表现对他人之体恤为其最高原则。
本运动之精神
与许多运动不同的是,高尔夫比赛大部分是在没有裁判或公断人的监督下进行。这项运动有赖个人的诚实来表现对其他球员之体恤及对规则之遵守。不论竞争有多激烈,所有球员之举止应该要有纪律,并随时表现礼貌和运动员精神。这就是高尔夫运动精神。
安全
在打击或练习挥杆时,球员应确定没有人站在近处,或在球杆、球或任何石块、小圆石、小树枝等物体可能击中之地点。
球员不应在前方之球员到达其击球距离外前击球。
球员将做打击时,应随时注意其所可能危害到在附近或在前方之球场维护人员。如果球员击球之方向有打到他人之危险,他应立即喊出警语。此情况之传统警语为注意「fore」。
对其他球员之体恤
不造成干扰或分心
球员在球场上应该随时体恤其他球员,且不应以走动、
讲话
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讲话经济运行调度会讲话志愿服务队成立讲话校长高三动员讲话经济指标调度会讲话
或制造不需要之声音打扰他们之击球。
球员应确保任何带至球场之电子装置不至扰乱其他球员。
在开球区,球员直到轮由他打球前,不应插上球梯架球。
当一位球员即将打球时,其他球员不应站在其近处或在球之正后方,或在球洞之正后方。
在果岭上
在果岭上,球员不应站在其他球员之推球在线,或在其击球时,将身影投射在其推球在线。
球员应停留在或靠近果岭之处,直到同组其他球员皆推球入洞为止。
计分
在比杆赛,当记录员之球员,若有需要,应在前往下一个梯台途中与有关之球员核对杆数并记录之。
打球速度
以适当之速度打球,并跟上前组
球员应以适当之速度打球。委员会得订定所有球员应遵守之打球速度指导方针。跟上前组是组群之责任。如落后一整洞并耽搁到后组,不论后组球员人数之多寡,应请其超越他们。
随时准备好击球
球员应在轮到他们打球之时,已准备好击球。当在果岭上或其近处击球时,他们应把他们的球袋或球车置放在可快速离开果岭并前往下一个开球区之位置。当打完一洞时,球员应立即离开果岭。
遗失球
如球员相信他的球可能遗失在水障碍外或在界外,为节省时间,他应打一暂定球。
寻找球之球员在知道显然无法立刻寻获球时,应示意让下一组球员先行通过。他们不应俟寻找五分钟后才如此做。让下一组球员超前后,他们应俟该组通过且离开其击球距离外后才可继续击球。
球场上之优先权
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球场上之优先权应由一组球员之击球速度决定。任何打整回合之一组有权利超过打较短回合之一组。
球场之照顾
沙坑
在离开沙坑前,球员应留意将自己所造成以及邻近由别人所造成所有凹洞及脚印填平。如有耙子在合理之近处,为此项目的应使用该耙子。
修复草皮、球痕及鞋子所造成之损害
球员应留意修复他们所造成之草皮凹洞以及果岭上因球的冲击所造成的任何损害(不论是否由该球员自己所造成 )。在同组所有球员都打完一洞后,因鞋子对果岭所造成之损害,应予修复。
避免不必要之损害
球员在做挥杆练习,或不问是否因生气或其他理由而将球杆杆头打进地面时,应避免以移除草皮断片之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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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球场造成伤害。
球员在放置球杆袋或旗杆时,应确保不对果岭造成损害。
为避免对球洞之损害,球员与杆弟不应站得太靠近球洞,且应小心操作旗杆及将球从球洞中取出。球杆杆头不应用来把球从球洞取出。
球员在果岭上时不应倚靠在球杆上,特别是在将球从洞里取出时。
球员离开果岭前应将旗杆适当地置回原位。
当地之告示规定球车移动之事项,应严格遵守。
结论:违反之处罚
如球员皆遵守本节之指导方针,将使每人更能享受打球之乐趣。
如球员在一回合中或在一段时间中一直漠视此指导方针而损及他人,建议委员会考虑对违反之球员采取适当之惩戒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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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而言,如此之措施得包括禁止一段时间在此球场打球或禁止一定次数之比赛。以保护希望遵循此指导方针之大部分球员之利益之观点,这是被认为正当之作为。
在严重违反本礼仪之情形,委员会得依规则 33-7 取消球员之比赛资格。
第Ⅱ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定义依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在规则中,定义的用语均用标楷体。
1.异常地面状况(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异常地面状况」系球场上任何临时积水、待修复地或穴居动物、爬虫类或鸟类在球场上所造成的坑洞、堆积物(Cast)或通道。
2.击球准备姿势(Addressing the Ball)
当球员摆好站姿并将球杆置于地面时,即已做好「击球准备姿势 」。但在障碍内,摆好站姿即已做好击球准备姿势。
3.建言(Advice)
「建言」是指所有可能影响球员打球判断、选择球杆或打击方法之劝告或建议。
规则或公共信息,例如障碍或果岭上旗杆之位置等,并非建言。
4.认定球被移动(Ball Deemed to move)
见「移动或已移动」。
5.球进洞(Ball Holed)
见「进洞」。
6.球遗失(Ball Lost)
见「遗失球」。
7.比赛球(Ball In Play)
球一经球员由开球区打击后即成「比赛球 」,它在进洞为止依然为比赛球。除非此球遗失、被击至界外、被捡起或已由另一球代替,不论如此代替是否被准许,如此代替之球即成为比赛球。
如球在球员一洞开始时由开球区外被击出;或当试图改正此错误,球又从开球区外被击出时,该球并非比赛球而应适用规则11-4或11-5。否则,比赛球包括于球员选择或被要求从开球区打其次一打击时,从开球区外所打之球。
比洞赛之例外:比赛球包括球员在开始打一个球洞时,从开球区外所击出之球,如对手并没有依据规则11-4a要求取消此打击。
8.最佳球(Best-Ball)
见「比洞赛」。
9.沙坑(Bunker)
「沙坑」系一障碍,通常是由一凹陷之预备好地面,将其草皮或泥土移除而以细沙或类似物取代。
沙坑内或其边缘生长有草之地面包括成堆草皮表面(不论是有草皮覆盖或裸土)并非沙坑之一部分。无草覆盖之沙坑壁或其唇缘系沙坑之一部分。
沙坑边界向下垂直延伸,但不向上延伸。当球在于或其任何部分触及沙坑时,即系在沙坑内。
10.穴居动物(Burrowing Animal)
「穴居动物」系指以挖掘洞穴做为栖息地或躲藏地之动物,例如兔子、田鼠、土拨鼠、地鼠或蝾螈等。
附注:非穴居动物,如狗,所挖的洞,除非被标示或被宣布为待修复地,即非异常地面状况。
11.杆弟(Caddie)
「杆弟」系依规则协助球员之人,可以包括在比赛时,为球员携带或照管球杆。
当一杆弟被一个以上之球员雇用时,他总是被认定有关球之球员之杆弟,而被其携带的装备品应认为系该球员之装备品,除非当杆弟系依据另一名球员之特别指示而行动时,在此情况,他被认为系另一名球员之杆弟。
12.临时积水(Casual water)
「临时积水」系球员在做好站姿之前或之后,在非水障碍之球场上看到的临时聚积之水。霜之外之雪和自然冰,可依据球员之选择,当临时积水或松散妨碍物。人造冰系阻碍物。露水和霜不是临时积水。球停在或其任何部分触及临时积水时,即系在临时积水内。
13.委员会(Committee)
「委员会」系负责比赛事宜之委员会,或如于竞赛时未发生事故,则为负责球场事宜之委员会。
14.竞赛者(Competitor)
「竞赛者」系指比杆赛之球员。「同组竞赛者」( Fellow Competitor)系与竞赛者一同打球之人。两者不互为搭挡。
在四人二球赛及四球赛之比杆赛,在不违反文意下,「竞赛者」或「同组竞赛者」包括其搭挡。
15.球场(Course)
「球场」系委员会所设定之任何边界内之整个区域(见规则33-2)。
16.装备品(Equipment)
「装备品」系球员所使用、所穿戴或所携带或为其所携带之任何物品,但球员在该洞所使用之任何球以及用来标示球的位置或抛球范围的钱币、球梯等小东西并不包括在内。装备品包括高尔夫球车,无论是否由马达推动。如此种球车系由二球员以上共享,此球车及车上所有物品视为有关球之球员之装备品,除非球车系正由另一共享之球员所移动
,此时球车及车上之物品则视为另一球员之装备品。
附注:在某球洞比赛中所打之球,当被捡起而未放回来比赛时系装备品。
17.同组竞赛者(Fellow Competitor)
见「竞赛者」。
18.旗杆(Flagstick)
「旗杆」是一根附着或未附着小旗帜或其他标志,插在球洞中心以标示其位置之可移动之笔直标杆。其横切面须为圆形。禁止使用会不当影响球之移动之填料或吸震材料。
19.观察杆弟(Forecaddie)
「观察杆弟」系由委员会所雇用在比赛中为球员指出球之位置之人。他是局外者。
20.四球赛(Four-Ball)
见「比洞赛」。
21.四人二球赛(Four some)
见「比洞赛」。
22.待修复地(Ground Under Repair)
「待修复地」系指由委员会所界定或由其授权代表所宣布之球场内之任何部分。包括准备移走之堆积物及球场维护员所挖之洞,虽无标示亦然。
在待修复地范围内之地面及草丛、灌木丛、树木或其他生长物,均为待修复地之一部分。待修复地之边界垂直向下延伸,而不向上延伸。用来界定此区域之标线与标桩亦包括在待修复地范围内。标桩本身系阻碍物。球在于或其任何部分触及待修复地时,即系在待修复地内。
附注1:遗留在球场之割下之草屑及其他物质被弃置且无意移除者,除非有标示,否则并非待修复地。
附注2:委员会得制定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在待修复地或为保护环境而界定为待修复地之区域内打球。
23.障碍(Hazards)
「障碍」系任何沙坑或水障碍。
24.球洞(Hole)
「球洞」之直径须为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厘 ),深度至少四英吋(101.6公厘)。如使用洞壁衬套,须至少低于果岭地面一英吋(25.4公厘 ),除非土壤之自然状况使其实际上无法做到;其外围直径须不超过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厘)。
25.进洞(Holed)
当球静止于球洞圆周之中,且全部位于洞口平面下,即球为「进洞」。
26.优先开球权(Honor)
在开球区第一个打击之人称为有「优先开球权」。
27.侧面水障碍(Lateral Water Hazard)
「侧面水障碍」系指水障碍或其一部分,由于其位置无法依据规则26-1b自水障碍后方抛球,或委员会认定前述抛球为不切实际之区域。
当做侧面水障碍打球之水障碍部分,须特别地标示。当球在于或其任何部分触及侧面水障碍时,即系在侧面水障碍内。
附注1:用于界定侧面水障碍之界桩或标线须为红色。当以界桩及标线二者界定侧面水障碍时,界桩用来识别该障碍,而标线则用来界定障碍之边界。
附注2:委员会得制定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在为保护环境而界定为侧面水障碍之区域内打球。
附注3:委员会得将侧面水障碍界定为水障碍。
28.击球线(Line of Play)
「击球线」系球员希望其球在打击之后所取之方向,再加此方向两侧合理之距离。击球线由地面向上垂直延伸,但不延伸至球洞之后。
29.推球线(Line of Putt)
「推球线」系球员希望其球在果岭上打击后所取之路线。除规则16-1e所订之情况外,推球线包括意图之路线两侧合理之距离。推球线不延伸至球洞之后。
30.松散妨碍物(Loose Impediments)
「松散妨碍物」系自然物体,包括
.石块、树叶、树枝、枝桠、及类似物
.兽粪,和
.蠕虫、昆虫以及牠们所制造的堆积物和土堆,
只要它们不是
.固定者或生长者
.紧实地嵌埋在地面上者,或
.附着在球上者。
沙及松土壤在果岭上的是松散妨碍物,在他处则不是。
霜以外之雪和自然冰,可依据球员之选择,当临时积水或松散妨碍物。
露水和霜不是松散妨碍物。
31.遗失球(Lost Ball)
如有下列情况,球视为「遗失」:
a.在球员与同方之球员或他的或他们的杆弟寻找五分钟后,仍然无法找到或辨认系他之球;或是
b.球员已对替代球做了打击;或是
c.球员已从原球可能停留之地方或比该位置更靠近球洞的地方对暂定球做了打击。
打错误球所费时间不计算在允许找球之五分钟时间内。
32.记录员(Marker)
「记录员」系委员会指派在比杆赛中记录竞赛者杆数之人员。他可以是同组竞赛者。他不是裁判。
33.比洞赛(Matches)
个人赛:一人对抗另一人之比洞赛。
三人二球赛:一人对抗二人,各方打一个球之比洞赛。
四人二球赛:二人对抗二人,各方打一个球之比洞赛。
三球赛:三人间互相对抗之比洞赛,每人打自己的球。每位球员在打分别之比洞赛。
最佳球赛:一人对抗二人之较佳球或三人之最佳球之比洞赛。
四球赛:二人以其较佳球对抗另二人之较佳球之比洞赛。
34.移动或已移动(Move or Moved)
一个球如离开其位置而来到另一地方停止,即视为球「已移动」。
35.脱困之最近点(Nearest Point of Relief)
「脱困之最近点」系球员受到不可移动之阻碍物(规则24-2)、异常地面状况(规则25-1)或错误之果岭(规则25-3)之妨碍时,在不受罚之情况下解脱之参考点。
此点位于球场上最接近球所停之处:
(i)不更接近球洞,且
(ii)如将球置于该处,打击时就无须受上述状态之妨碍。在此情形下所称的打击,系指如无状态下即会在原球位打击之意。
附注:为精确决定脱困之最近点,球员应该使用如果没有上述状态,他会用来打击下一杆的那支球杆,来模拟击球准备姿势,为此项打击所为之挥杆与打球方向。
36.观察员(Observer)
「观察员」系由委员会指派,负责协助裁判决定事实问题,并将违反规则的情形向其报告之人。观察员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处或标示球洞位置,或捡球或标示球位。
37.阻碍物(Obstructions)
「阻碍物」系任何人造物,包括大路及小径之人造路面和侧面以及人造冰。除:
a.界定界外之物体,如围墙、篱笆、木桩及栏杆;
b.位于界外、无法移动之人造物之任何一部分;及
c.经委员会宣布属于构成球场整体不可分之部分之构造物。
阻碍物如不会不合理的用力,不会不当地延误比赛及不会造成损害而得移动时,即为可移动之阻碍物。否则即为不可移动之阻碍物。
附注:委员会得制定当地规则,宣布一个可移动之阻碍物为不可移动之阻碍物。
38.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系超过球场边界之地区或球场内由委员会如此标示之区域。
当界外系以界桩或篱笆或以超过界桩或篱笆立界限时,界外线系以地面上除支架外之界桩或篱笆柱最内侧之点做决定。
用来标示界外之物体,如围墙、篱笆、界桩及栏杆,并不是阻碍物,且被视为系固定的。
当界外系以地面上之线条标示时,线条本身系界外。
界外线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当球的全部在界外时,即系在界外。
球员得站在界外打在界内之球。
39.局外者(Outside Agency)
「局外者」系指不参与比洞赛之人员或事物,或在比杆赛时不参与竞赛者这方之人员或事物,包括裁判、记录员、观察员及观察杆弟。风和水均非局外者。
40.搭挡(Partner)
「搭挡」是指在同一方共同打球之球员。
在三人二球赛、四人二球赛、最佳球赛、或四球赛之比洞赛中,在不违反文意之情形下,「球员」一词包括其搭挡。
41.罚杆(Penalty Stroke)
「罚杆」系指依某些规则,在一个球员或其一方之成绩所加杆数。在三人二球赛或四人二球赛,「罚杆」并不影响打球顺序。
42.暂定球(Provisional Ball)
「暂定球」系因球可能在水障碍之外遗失或可能在界外,依规则27-2所打之球。
43.果岭(Putting Green)
「果岭」系当前正在使用之球洞而特别为推球所设之全部区域,或此外由委员会为如此界定者。当球之任何一部分接触果岭时,即系在果岭上。
44.R&A规则有限公司(R&A)
「R&A」意指皇家古代规则有限公司。
45.裁判(Referee)
「裁判」系由委员会所指派,陪同球员以裁决事实问题及适用规则之人。他须处理他个人所看到或向其所报告之任何违反规则之事件。
「裁判」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旁或标示球洞位置、捡球或标示球之位置。
46.球受无奈之擦撞(Rub of the Green)
当运动中的球意外地受局外者转向或停止时即发生「球受无奈之擦撞」(见规则19-1)。
47.规则(Rule or Rules)
「规则」一词包括:
a.高尔夫规则及在「高尔夫规则之判例」中之解释;
b.委员会依据规则33-1及附录Ⅰ所订定之任何比赛条件;
c.委员会依据规则33-8a及附录Ⅰ所订定之当地规则;以及
d.附录Ⅱ与附录Ⅲ所规定之球杆及球之规格。
48.方(Side)
一「方」指一球员,或成为搭挡之二位或二位以上之球员。
49.个人赛(Single)
见「比洞赛」。
50.站姿(Stance)
采取「站姿」系由球员为打击或准备打击把双脚摆好位置所构成。
51.规定回合(Stipulated Round)
除非委员会另有认许,「 规定回合」系指照球场正确的顺序打完各个球洞。除非委员会认许较少之数目,规定回合之洞数为十八。至于比洞赛规定回合之延长赛,见规则2-3。
52.打击(Stroke)
「打击」系球员为击球且使球移动而将球杆向前挥动之动作,但如球员在杆头到达球之前自动遏止向下挥杆,则他并未做打击。
53.替代球(Substituted Ball)
「替代球」系原球尚系比赛球时遗失,或在界外或被捡起时,用来代替原球来比赛之球。
54.球梯(Tee)
「球梯」是一种把球撑高于地面的装置。它不能长于4英寸(101.6㎜),且不能有指示击球线或影响球移动之设计。
55.开球区(Teeing Ground)
「开球区」系比赛之球洞开始之地方。它是纵深为两支球杆长度之长方形区域,前缘与两侧以两个开球区标志之外侧为界限。当整个球位于开球区外时,即系在开球区之外。
56.三球赛(Three Ball)
见「比洞赛」。
57.三人二球赛(Threesome)
见「比洞赛」。
58.果岭通道(Through the Green)
「果岭信道」系球场之全部区域,除:
a.球员正在比赛之球洞之开球区及果岭。
b.球场内所有之障碍。
59.水障碍(Water Hazard)
「水障碍」系球场内之海、湖、池塘、河川、沟渠、地面排水沟或露天水渠(无论其中有无水 )、以及其他球场上之类似性质者。
所有在水障碍界限内之地面或水,均是水障碍之一部分。水障碍之边界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用来标示界限之界桩及标线均在水障碍内。此界桩系阻碍物。当球之全部在于或其任何部分触及水障碍时,即系在水障碍内。
附注1:用以界定水障碍之界桩或标线须为黄色。当以界桩及标线二者界定水障碍时,界桩用来指示该障碍,而标线用来界定障碍之边界。
附注2:委员会得制订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在为保护环境而界定为水障碍内打击。.
60.错误球(Wrong Ball)
「错误球」系下列球员之球以外的球:
.比赛球,
.暂定球,或
.比杆赛中,依规则3-3或规则20-7c所击出之第二球;
且包括:
.另一球员之球;
.被弃置之球;及
.已经不再是比赛球之球员之原球。
附注:比赛球包括球员用来代替比赛球之球,不问此项代替是否被允许。
61.错误之果岭(Wrong Putting Green)
「错误之果岭」系正在比赛之球洞之果岭外之任何果岭。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此词包括球场上之练习果岭和短切杆果岭。
第Ⅲ节 击球规则
比 赛
规则1. 比赛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1-1.通则
高尔夫比赛系由依据规则,自开球区用球杆打出一球,以一杆或继续之多杆将球打进球洞内所构成。
1-2.对球施加影响力
除非依据规则,球员或杆弟必须不能采用任何动作去影响一球的位置或其移动。
(移开可移动之阻碍物-见规则24-1)
违反规则1-2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附注:在严重违犯规则1-2时,委员会得课以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1-3.规避规则之约定
球员必须不能约定排除适用任何规则,或约定规避应受之处罚。
违反规则1-3之处罚:
比洞赛-双方取消比赛资格;
比杆赛-有关之竞赛者取消比赛资格。
(在比杆赛中约定不按顺序击球-见规则10-2c)
1-4.规则未含盖之事项
如争执之事项未为规则所含盖,应依衡平原则予以裁定。
规则2.比洞赛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2-1.通则
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一场比洞赛系在规定回合中由一方对抗另一方所构成。
比洞赛系以洞比赛胜负。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系以较少之杆数打进洞的一方赢得该洞。在差点比洞赛中,以净杆数较少的一方赢得该洞。
比洞赛的状况系以三个术语表示:「 胜几洞」或「平手」以及尚有多少「未打 」。
当一方之得胜洞数与未打洞数相同时,称为「斗美dormie」。
2-2.平手
如各方以相同杆数打进洞,该洞则为平手。
当一位球员已将球打进洞,而其对手尚欠一打击可为平手时,如该球员嗣后遭受处罚,该洞即为平手。
2-3.比洞赛之优胜者
如果一方之得胜洞数大于尚未打之洞数,即为该比洞赛之优胜者。
如不分胜负时,委员会得延长规定回合直到分出胜负为止之洞数。
2-4.下一打击、下一洞或比洞赛之让与
只要对手之球处于静止之状态,一位球员得随时让与对手之下一打击。对手被认为系以下一打击击球进洞,而任何一方均得将该球移开。
球员得在某一洞开始或结束之前随时让与该洞。
球员得在比洞赛开始或结束之前随时让与该比洞赛。
让与不得拒绝或撤回。
(球悬在球洞-见规则16-2)
2-5.对程序之疑义:争执与申诉
在比洞赛,如比赛双方发生疑义或争执,球员得提出申诉。如在合理的时间内近处无委员会正式授权之代表,双方应继续比赛不得延误。委员会唯有在申诉的球员通知他的对手以下三件事时,始得考虑接受其申诉:(i)他正在进行一项申诉,(ii)事实的情况,以及(iii) 他希望获得裁决。申诉必须在比洞赛之任何球员尚未在下一洞之开球区打球前,或如系在比洞赛之最后一洞,在比洞赛之所有球员离开果岭前提出。
嗣后之申诉,除非系基于申诉之球员事前所不知的事实,且对手提供错误之信息(见规则 6-2a 及规则 9)委员会得不予考虑。
一旦比赛结果正式公布,除非确认对手知道他提供了错误之信息,嗣后之申诉,委员会得不予考虑。
2-6.一般罚则
除了另有规定外,比洞赛中违反规则之处罚为输洞。
规则3. 比杆赛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3-1.优胜者
以最少之杆数打完规定回合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在差点比杆赛中,以最少之净杆打完规定回合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3-2.未将球打进洞
如竞赛者在任何一洞未将球打进洞,且未在下一洞开球区打击之前或如系在该轮之最后一洞在他离开果岭之前,改正其错误,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3-3.对程序之疑义
a.程序
在比杆赛,如竞赛者在打某一洞时对其权利或正确程序有疑问,他得不受罚以二颗球打完该洞。
在发生有疑问之状况时,竞赛者在采取下一步行动之前,必须告诉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他要打两颗球及如规则允许时他希望以哪一颗球计算。如他未如此做,即应适用规则3-3b(ii)。
竞赛者必须在缴回记分卡之前向委员会报告事实之情况。如他未如此做,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b.该洞杆数之决定
(i) 如竞赛者事先选来计算之球系依规则而打,打该球之杆数即为竞赛者该洞之杆数。
否则,如规则允许采用另一球的程序,即以打另一球之杆数为该洞之杆数。
(ii) 如竞赛者事先没有宣布他决定要以两颗球来打完此一洞,或没有选定他要以哪一球来计算。如原球系遵照规则打时,则以打原球之杆数为准。倘若所打的球都不是原球,而第一球系遵照规则时,则以打第一球之杆数为准。否则,如规则允许采用另一球的程序,则以打另一球之杆数为该洞之杆数。
附注 1:如竞赛者依规则3-3打出第二球,在引用本规则打击此球之杆数经裁决不算时,即打击此球所受之处罚亦不予计算。
附注 2:依据规则3-3 所打之第二球并非规则 27-2所谓之暂定球。
3-4.拒绝遵守规则
如竞赛者拒绝遵守影响另一位竞赛者权利之规则时,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3-5.一般罚则
除了另有规定外,在比杆赛中违反规则之处罚为二杆。
球杆及球
R&A保留随时更改有关球杆及球(见附录Ⅱ及Ⅲ)之规则及制定、更改这些规则的解释之权利。
规则4. 球杆
如球员对球杆规格之合法性有疑问时,应该向R&A咨询。
制造业者应该将要制造之球杆样品送交R&A,以便R&A裁决该球杆是否符合规则之规定。如制造业者在制造前未将球杆样品送交R&A或未等待其裁决,而生产或贩卖球杆,制造业者要承担产品不符合规则之裁决之风险。送交R&A之样品成为R&A之财产,以备参考之用。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4-1.球杆之型式与制作
a.通则
球员之球杆必须符合本规则以及附录Ⅱ所列举之条款、规格和解释。
b.磨损及改变
一支符合规则之新球杆在正常使用下磨损仍被认为符合规定。球杆之任何一部份经故意改变则视为新球杆,其改变之状况必须符合规定。
4-2.击球特性之改变与外来之材料
a.击球特性之变更
在比赛规定回合中,球杆的击球特性必须不以调整或以其他方法加以改变。
b.外来之材料
必须不以影响球之移动为目的将外来之材料敷于杆面上。
违反规则4-1或4-2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4-3.损坏之球杆:修复与更换
a.正常打球过程中之损坏
如在规定回合中,球员之球杆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他得:
(i) 以球杆的损坏状态继续打完该规定回合剩余赛程;或
(ii) 在无不当延误比赛进行之情况下,自己或请他人将球杆修好;或
(iii) 在球杆已不适于打球时之另一个选择,以任何球杆代替损坏之球杆。更换球杆时必须不得不当延误比赛,也必须不向在球场上比赛之其他球员借用他们选定之球杆。
违反规则4-3a之处罚:
见规则4-4a或b及c所述之处罚。
附注:球杆有实质上之损坏才为不适于打球,例如杆身凹陷、严重弯曲或断裂。杆头松动、脱落或严重变形,或握把松动。仅因球杆之底角或杆面角度(Lie or Loft)改变、或杆头刮伤,即非不适于打球。
b.非在正常打球过程中之损坏
如在规定回合中,球员之球杆并非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造成其不符规格或改变击球特性,该球杆嗣后即必须不在此回合里使用或更换。
c.在回合开始前损坏
球员得使用在回合开始前损坏之球杆,只要该球杆以其损坏之情况符合规则之规定。
损坏发生于回合开始前之球杆,得在比赛回合中修理,只要击球特性没有改变,且不致不当延误比赛。
违反规则4-3b或c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不当延误比赛- 见规则6-7)
4-4.最多十四支球杆
a.球杆之选定及增加
球员必须以不超过十四支球杆开始规定回合之比赛。在该回合中他限于使用其选定之球杆
,除非其在开始时球杆少于十四支,只要不超过十四支,他得增加任何数目之球杆。
增加球杆时必须不得不当延误比赛(规则 6-7),也必须不向在球场上比赛之其他球员借用他们选定之球杆。
b.搭档得共享球杆
只要搭档所携带且共享之球杆总数不超过十四支,搭档间得共享球杆。
违反规则4-4a,4-4b之处罚:
无论所携带之球杆超过多少:
比洞赛--在某一洞结束时发现违规时,将比洞赛之情况以有违规之每洞各负一洞做调整。每回合负之洞数最多:二洞。
比杆赛—在违规情形发生之各洞罚二杆;每回合最多处罚:四杆。
柏忌及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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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比赛—如同比洞赛之处罚。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之附注1。
c.超限球杆之不使用声明
使用或携带违反4-3a(iii)或4-4之球杆时,必须于发现违规时实时由球员向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声明不予使用。
该球员必须不能在该规定回合剩余赛程中再使用该球杆。
违反规则4-4c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5. 球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5-1.通则
球员所使用之球必须符合附录Ⅲ所详述之条件。
附注:委员会得在比赛条件(规则 33-1)中,要求球员使用之球必须在R&A所发布目前合规格高尔夫球目录所列者。
5-2.外来之材料
必须不以改变球之击球特性为目的将外来之材料敷于球上。
违反规则5-1或5-2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5-3.不堪使用之球
如可看到切痕、裂缝或变形,即为不堪使用之球。仅因泥土或其他物质附着于球上,表面有刮痕或擦痕,或其颜料损坏或褪色即非不堪使用之球。
当在所进行的某洞比赛中,球员有理由相信他的球成为不堪使用之球时,他得不受罚捡球以检查是否不堪使用。
在捡球之前球员必须对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宣布他的意图并将球位做标记。之后如他给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有机会检查球并观察其捡球及置回原位,他始得将球捡起检查。依规则5-3捡球时,必须不擦拭球。
如球员没有遵守这个程序的全部或其一部,他即受罚一杆。
当在所进行的某洞比赛中,如确定球成为不堪使用时,球员即得以另一颗球代替,将之置于原球位置。否则必须将原球置回原位。如球员在未经允许而代替球并对该错误之替代球做打击,他即受违反规则5-3之一般处罚,但无依本条规则或规则 15-1 之额外处罚。
如球因打击之结果破成碎片,即取消该打击,球员不受罚必须在尽可能靠近打原球之位置击打一球(见规则20-5)。
*违反规则5-3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如球员已受违反规则5-3之一般处罚,即无依本条规则之额外处罚。
附注:如对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希望对不堪使用球之宣布提出争议,他们必须在球员打另一颗球之前提出。
(擦拭从果岭上捡起或依据其他规则捡起之球-见规则21)。
球员的责任
规则6. 球员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6-1.规则
球员与其杆弟有知悉规则之责任。在规定回合中,对杆弟任何违反规则之行为,球员遭受应适用之处罚。
6-2.差点
a .比洞赛
在差点比洞赛开始之前,球员彼此应确定他们之差点。如球员在比赛前宣布比其应享有者较高之差点,而影响其让杆或被让杆之杆数时,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否则,球员必须依其所宣布之差点进行比赛。
B .比杆赛
在差点比杆赛的任一回合中,竞赛者把记分卡缴回委员会之前必须确认其差点已记载在其记分卡上。如果在缴交记分卡前无差点之记录(规则6-6b),或球员所记的差点高于其应享有者因而影响被让杆的杆数,他即被从差点比杆赛取消比赛资格;否则记分卡上之杆数有效。
附注:球员有责任知悉哪几洞要让杆或被让杆。
6-3.开球时间及编组
a .开球时间
球员必须按照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间开球。
b .编组
在比杆赛中,除非委员会授权或核准更动,否则竞赛者在整个回合中必须留在委员会所编之组别内。
违反规则6-3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最佳球比赛与四球赛-见规则30-3a及31-2)
附注:虽无规则 33-7 所定得豁免「取消比赛资格」之正当情事,如球员在开球时间过后五分钟内抵达他的出发点且做好开球准备,委员会亦得在比赛条件规定(规则 33-1)
,未按时开球之处罚改为比洞赛第一洞为输、比杆赛第一洞罚二杆,而不取消比赛资格。
6-4.杆弟
球员可以有一位杆弟之协助,但他在任何时间都限于使用一位杆弟。
违反规则6-4之处罚:
比洞赛-在某一洞结束时发现违规时,将比洞赛之情况以有违规之每洞各负一洞做调整。每回合负之洞数最多:二洞。
比杆赛-在违规情形发生之各洞罚二杆;每回合最多处罚:四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在打两洞之间发生违规时,罚则适用于下一洞。
违反本条规则使用超过一位杆弟之球员,必须于发现违规时实时保证在规定回合之剩余赛程中之任何时候不会有超过一位之杆弟。否则,该球员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柏忌及标准杆赛-如同比洞赛之处罚。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附注2。
附注:委员会得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禁止使用杆弟或限制球员选择杆弟。
6-5.球
以正确之球比赛系球员之责任。每位球员应在其球上标明辨识之记号。
6-6.比杆赛之记分
a .记录杆数
记录员在每一洞结束后应与竞赛者核对杆数,并予记录。在打完一回合后,记录员必须在记分卡上签名,将记分卡交与竞赛者。如超过一位记录员记分,则各人必须在其负责之部分签名。
b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比赛之回合结束后,竞赛者应核对自己每一洞之杆数,并提请委员会解决任何疑点。他必须确认所有记录员已在记分卡上签名,并自己在记分卡上签名,然后尽快将记分卡缴回委员会。
违反规则6-6b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c .记分卡之更改
竞赛者将记分卡缴回委员会后即不得更改。
d .球洞杆数之错误
在其记分卡上正确记录各洞之杆数系竞赛者的责任。如其缴回之任何洞之杆数低于实际杆数,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如其缴回之任何洞之杆数高于实际杆数,则缴回之杆数有效。
附注 1:委员会对于杆数之加算及记载于记分卡上差点之适用负责-见规则33-5。
附注 2:四球比杆赛并见规则 31-4 及31-7a。
6-7.不当延误;打球缓慢
球员必须不得不当延误比赛,且遵守委员会所定打球速度之指导方针。在打完一洞至次洞开球区间,球员必须不得不当延误比赛。
违反规则6-7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柏忌、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a之附注3。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之附注3。
嗣后之再违规-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 1:如球员在两洞之间延误比赛,他系延误下一洞之比赛,除柏忌比赛、标准杆比赛和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 32 )外,处罚应适用于该洞。
附注 2:为防止打球缓慢,委员会得在比赛条件中(规则 33-1 )规定打球速度之指导方针,包括打一规定回合、一洞或一打击最久之时间。
仅在比杆赛中,委员会得于此状况下,将违反本规则之处罚修正为:
第一次违规-一杆;
第二次违规-二杆。
嗣后之再违规-取消比赛资格。
6-8.中止比赛;恢复比赛
a .当被准许时:
球员必须不能中止比赛,除非:
(i) 委员会暂停比赛;
(ii) 他相信有闪电之危险;
(iii) 他正在为疑义或争点寻求委员会之裁决(见规则2-5及34-3);或
(iv) 其他正当的原因,例如突然生病等。
恶劣之天气并非中止比赛的正当理由。
如球员在中止比赛时并没有得到委员会的特别许可,他必须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如他如此做,而委员会认为理由充分,即不受罚。否则,球员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比洞赛之例外:比洞赛之球员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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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比赛,除非因此而延误比赛之进行,并不受取消比赛资格之处分。
附注:离开球道的行为本身并非中止比赛。
b .委员会暂停比赛之程序
当委员会宣布比赛暂停时,如比洞赛之球员或同一组之球员正在洞与洞之间,他们在委员会宣布恢复比赛前必须不能继续比赛。如他们已开始打某一洞,他们得立刻中止比赛或只要不造成延误,继续打该洞。如他们选择继续打该洞,他们被允许在打完前中止比赛。不论何种情形,比赛必须在该洞打完后中止。
球员必须在委员会下令恢复比赛时继续进行比赛。
违反规则 6-8b 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委员会得在比赛条件中规定(规则 33-1):在可能发生危险之情况,在委员会宣布暂停比赛时,球员必须立即中止比赛。如球员未立即中止,除非当时之状况有正当理由可依规则 33-7 豁免该罚则,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c .中止比赛时之捡球
当球员依照规则 6-8a 中止一洞之比赛时,他仅得在委员会宣布暂停比赛或有足够之理由得捡起之情况下才得将球捡起而不受罚。球员在捡球之前必须标示球之位置。如球员在委员会没有明确允许下中止比赛而捡球,他必须在向委员会报告中止比赛之事时(规则 6-8a )报告捡球之事。
如球员没有足够之理由捡球、捡球之前未标示球位、或未向委员会报告捡球之事,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罚。
d .恢复比赛时之程序
比赛必须从中止之处恢复,即使在次日才恢复亦然。球员在恢复比赛前或在恢复比赛时必须依以下之程序进行:
(i) 如球员捡起球,只要他系依据规则 6-8c 有权捡球,他必须在捡起原球之点置一球
。否则,必须将原球置回其捡起之点。
(ii) 如球员有权依照规则 6-8c 捡球而未如此做,他即得捡起球,擦拭并将球置回原位。或在捡起原球之点置一替代球。在捡球之前必须先标示球位;或
(iii) 如球员之球或球标在中止比赛时被移动(包括被风或被水 ),即必须在原球或球标被移动之点置一球或一球标。
附注:如置球之点不可能确定,该点必须估计,而将球置于所估计之点。规则20-3c之规定在此不适用。
*违反规则 6-8c 或d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如球员己受规则 6-8d 之一般处罚,则无依规则 6-8c 之额外处罚。
规则7 练习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7-1.比赛前或回合间之练习
a .比洞赛
比洞赛之任何一天,球员得于回合开始前在比赛之球场上练习。
b .比杆赛
在比杆赛之任何一天,于回合或延长赛开始之前,竞赛者必须不能在比赛之球场上练习或以滚球、磨擦或刮拭之方式测试该球场之任何果岭表面。
如比杆赛在连续之天数内进行两回合以上之赛程,竞赛者于回合间必须不能在剩下之赛程之球场上练习,或以滚球、摩擦或括拭之方式测试该球场之任何果岭表面。
例外:在一个回合或延长赛开始之前,准许在第一个开球区上或其附近练习推球或短切球。
违反规则7-1b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委员会得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设规定,禁止在比洞赛进行期间之任何一天在比赛之球场练习,或准许在比杆赛之任何一天或在其回合间,在比赛球场或其部分球场(规则 33-2c)练习。
7-2.在回合中
球员在打一洞之时必须不能练习打击。
在两洞之间,球员必须不能练习打击,但他得在以下或其邻近地方练习推球或短切球:
⒜刚打过之洞之果岭,
⒝任何练习果岭,或
⒞该回合要打之下一洞开球区,
只要此练习打击并非从障碍所为,且不致不当延误比赛(规则6-7)。
在某一洞结果已确定后继续所为之打击,并非练习打击。
例外:当委员会暂停比赛时,球员得在比赛恢复之前⒜依本规则之规定,⒝在比赛球场以外之任何地点和⒞在委员会所准许之地点练习。
违反规则7-2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违规之事件发生在在两洞之间时,处罚适用于次一洞。
附注 1:挥杆练习并非打击练习,只要不违反规则,得在任何地点为之。
附注 2:委员会得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禁止:
⒜在刚打过之洞之果岭上或其邻近处练习,和
⒝在刚打过之洞之果岭上滚球。
规则8. 建言:指示击球线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定义一节。
8-1.建言
在规定回合中,球员必须不能:
⒜对其搭档以外之任何在球场参赛者给与建言,或
⒝对其搭档或其杆弟或其搭档之杆弟以外之任何人请求建言。
8-2.指示击球线
a .果岭上之外
除在果岭上外,球员得由任何人为其指示击球线,但当球员打击时,球员不得使任何人站在或靠近击球在线或球洞后之击球线之延伸线。球员在打击前必须将由其本人所放置或其知悉之指示击球线之任何标示移除。
例外:照管或握持旗杆-见规则17-1。
b .在果岭上
当球员之球在果岭上时,球员、其搭档或他们之杆弟得在球员打击前但非在打击时指示推球线,但如此做时必须不碰触果岭。标志必须不被放置于指示推球线之任何地方。
违反规则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附注:委员会在队际比赛(规则 33-1 )之条件中,得准许各队指定一人向队员做建言(包括指示推球线 )。委员会得订定条件,规定有关此项指定及其所可准许之作为,于给与建言前必须先向委员会指明此人。
规则9. 打击杆数之信息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9-1.通则
球员打击之数目包括其所招致之罚杆。
9-2.比洞赛
a.打击杆数之信息
对手有权向球员确认在一洞之比赛中其所打之杆数,及其刚打完之洞之杆数。
b.错误之信息
球员必须不能向其对手给与错误之信息。如球员给与错误之信息,他输该洞。球员被认定给与错误之信息,如他:
(i) 未尽快把其已招致处罚之事告诉其对手,除非⒜其显然系正在依照有关处罚之规则进行,而其对手观察到此情形,或⒝其在对手做次一打击之前改正该错误;或
(ii) 在一洞进行之中给与有关其打击杆数之错误信息,且未在对手做次一打击之前改正该错误;或
(iii) 对打完一洞之打击杆数给与错误之信息,且因而影响对手对于该洞之结果之了解,除非他在任何一球员由下一洞开球区开球前,或在最后一洞在所有球员离开果岭之前改正该错误。
甚至球员因不知自己已招致处罚而未将之算入,球员亦系给与错误之信息。
球员有责任知悉规则。
9-3.比杆赛
招致处罚之竞赛者应尽快通知其记录员。
击球顺序
规则10. 打球顺序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10-1.比洞赛
a .在一洞之开始
在第一洞开球区有优先开球权之一方依编组表所列之顺序决定。
无编组表时,优先开球权以抽签决定。
赢得一洞之一方取得下一洞之优先开球权。如平手,则前一洞有优先开球权之一方仍保有优先开球权。
b .在打球洞当中
在双方球员皆已开始球洞之打球后,离球洞较远者先打。如球离球洞之距离相等,或其与球洞之相对位置无法确定,由抽签决定先打之球。
例外:规则30-3c(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附注:当球员不从原球所处之状态击打,而被要求从尽可能靠近上一次打原球之处打出一球时(见规则 20-5),打球顺序则依上次所为打击之处决定。当球得从上次打击以外之处打时,打球顺序依原球停住之地方决定。
c .打球不按顺序
如球员在对手应该打球之前打球,并不受罚,但其对手得立即要求他取消如此所为之打击,并按照正确之顺序从尽可能靠近先前打原球之处打一球(见规则20-5)。
10-2.比杆赛
a .在一洞之开始
在第一洞开球区有优先开球权之竞赛者依编组表所列之顺序决定。无编组表时,优先开球权以抽签决定。
在一洞打最少杆数之竞赛者取得下一洞之优先开球权。杆数次低之竞赛者打第二,依此类推。如有两位以上的竞赛者在一洞杆数相等,他们按照上一洞开球区打球之顺序在下一洞开球区打球。
b .在打球洞当中
在竞赛者皆已开始球洞之打球后,离球洞较远者先打。如球离球洞之距离相等,或其与球洞之相对位置无法确定,由抽签决定先打之球。
例外:规则22(有助于或妨碍打球之球)及规则31-5(四球比杆赛)。
附注:当球员不从原球所处之状态击打,而被要求从尽可能靠近上一次打原球之处打出一球时(见规则 20-5),打球顺序则依上次所为打击之处决定。当球得从上次打击以外之处打时,打球顺序依原球停住之地方决定。
c .打球不按顺序
如竞赛者不按顺序打球,并不受罚,球依其所处之状态击打。但如委员会认定竞赛者约定不按顺序打球以给与其中一竞赛者利益,他们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在另一球在果岭上打击后运动中,做打击-见规则16-1f)。
(在三人二球赛及四人二球赛中不按顺序打球-见规则29-3)。
10-3.从开球区之暂定球或第二球
如球员由开球区打暂定球或第二球,他必须等其对手或同组竞赛者做了第一次之打击后才打。如球员不按顺序打暂定球或第二球,则适用规则10-1c或10-2c之规定。
开球区
规则11. 开球区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11-1.架球(Teeing)
当球员在开球区内开球时,球必须被置于:
‧开球区之地面上,包括不平整的表面(不论是否为球员所造成),或
‧放在或插在开球区地面之球梯上,或
‧开球区地面之沙或其他自然物质上。
球员得站在开球区外打区内之球。
在架球时,如球员使用不符规定之球梯或任何其他物体将球升离地面,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11-2.开球区标志
球员在所打之球洞之开球区对任何球做第一次之打击前,开球区标志视为系固定者。在此情况,如球员为了避免妨碍他的站姿、预定挥杆之范围或他的击球线而移动或允许人移动开球区标志,他即招致违反规则13-2之处罚。
11-3.球由球梯落下
如球,尚非在比赛时,于球员做击球准备姿势时由球梯落下或被球员由球梯敲落。它得被再置于球梯上,而不受罚。惟在此情况如对球做了打击,不问球是否移动,此打击算数,但不受罚。
11-4.由开球区外打球
a .比洞赛
如球员在一洞之开始时,由开球区外打一球,并不受罚,但其对手得立即要求他取消此打击,并在开球区内打一球。
b .比杆赛
如竞赛者在一洞之开始时,由开球区外打一球,他招致二杆之处罚,且还必须在开球区内打一球。
如竞赛者未先改正错误而由次一洞开球区做一打击,或于该回合最后一洞,在离开果岭之前未先宣布改正错误之意图,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在改正错误前,竞赛者由开球区外所为在该洞之打击及任何随后之打击,均不算入其杆数。
11-5.由错误之开球区打球
适用规则11-4之规定。
进行比赛
规则12. 寻找及辨认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12-1.寻找球;看到球
在球场内任何地点找寻其球时,只要不改善球所处之状态处、预定之站姿或挥杆之范围或其击球线,球员得触摸或弯曲长草、灯心草、灌木、金雀花、石南或类似物,但只限在寻找球及辨认球所需之程度。
球员做打击时并无必要看到球之权利。
于障碍,如认为球被松散妨碍物或沙所覆盖,球员得以球杆或他物探测或耙开足够数量之松散妨碍物或沙使其能看到球之一部分。如移开太多,并不受罚,但球必须重被覆盖以使其只有一部分可看见。在移开覆盖物时如球移动,并不受罚,球必须置回原位,且如有必要,再予覆盖。有关在障碍外移除松散妨碍物,见规则23。
如位于异常地面状况之球,在寻找时无意中被移动,并无罚则,除非球员选择依照规则25-1b进行,否则球必须置回原位。如球员已把球置回原位,若可适用时,他仍得依照规则25-1b进行。
如相信球位于水障碍之水内,球员得以球杆或他物探寻之。如球在探寻时移动,除非球员选择依照规则26-1b进行,否则球必须置回原位。如球之移动系直接归因于探寻球之明确动作所致,并无罚则。否则,依规则18-2a该球员招致一杆之处罚。
违反规则 12-1 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12-2.辨认球
打正确的球系球员之责任。每位球员应在自己之球上做辨识之记号。
除在障碍内之外,如球员有理由相信球系他的,他得将球捡起辨认,而不受罚。
在捡球之前球员必须对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宣布他的意图并将球位做标记。之后如他给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有机会观察其捡球及置回原位,他始得将球捡起辨认。依规则 12-2 捡球时,该球必须不能擦拭至超过辨认所必要之程度。如球员没有遵守这个程序的全部或其一部,或如他在障碍内为辨认而捡他的球,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罚。
如被捡起之球系球员之球,他必须置回原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