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新)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新)

举报
开通vip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新)null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王素江null金融危机与08汇缴 会计与税收背景情况介绍背景情况介绍国税发[2009]31号文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基础上进行重编修订、补充后而制定的。 充分吸收、借鉴了国税发[2006]31号的主要内容,并吸收了[2001]142号文的重要内容,并根据目前房地产开发行业特...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新)
null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王素江null金融危机与08汇缴 会计与税收背景情况介绍背景情况介绍国税发[2009]31号文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基础上进行重编修订、补充后而制定的。 充分吸收、借鉴了国税发[2006]31号的主要内容,并吸收了[2001]142号文的重要内容,并根据目前房地产开发行业特殊业务情况,对需要规范的部分内容予以了增删、合并调整。 分为六章三十九条,并更名为《办法》较原31号文《通知》更正式。 转发文号:京国税发〔2009〕92号 第一部分 主要政策变化要点第一部分 主要政策变化要点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 计税毛利率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 计税毛利率 1、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2、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 二、视同销售的变化 二、视同销售的变化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和《通知》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凡已进行会计处理,计提折旧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几项预提费用的处理三、几项预提费用的处理(一)出包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四、广告和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四、广告和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 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模板销售合同范本产品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合同商品销售合同 》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第二部分 2008年汇缴应关注的 主要问题第二部分 2008年汇缴应关注的 主要问题一、开发项目开工前需要报送哪些资料一、开发项目开工前需要报送哪些资料1、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1、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null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办理开发项目备案手续。null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办理备案手续时,还须同时附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批准其项目立项的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2、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1)未采用占地面积法分配土地成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采用其他方法分配土地成本; (2)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开发项目,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其土地开发成本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二、开发项目完工后需要报送哪些资料二、开发项目完工后需要报送哪些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二)》 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差异调整情况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可售面积及已售面积、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及其毛利额、已销完工产品收入及其毛利额、计税成本等。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处理问题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处理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和《通知》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凡已进行会计处理,计提折旧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四、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口径四、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口径为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政策调整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变化,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新的填报口径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时以及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暂按以下口径填报,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行调整。null除本填报口径以外,《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各行次的填报,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执行。(一)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的填报(一)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的填报1、季度预缴申报时的处理 企业本期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null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 (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null(2)预计毛利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3列“调增金额”。 3、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填报 3、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填报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会计处理时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季度预缴申报时,其数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栏减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的填报(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的填报1、季度预缴申报时的处理 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一款调增处理的预计毛利额,季度预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栏减除。null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不包括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处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3列“调增金额”。 null(2)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差额调整的填报 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处理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4列“调减金额”。3、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填报处理3、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填报处理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三款处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其数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栏增加;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3列“调增金额”。第三部分 主要政策内容第三部分 主要政策内容一、收入的税务处理一、收入的税务处理(一)收入的范围: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收入的确认: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null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null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null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null(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null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null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null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null(三)代收代缴款项的处理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四)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 (四)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取得的价款,属于暂收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这时不确认收入,待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确认收入实现,将“预收账款”转为“主营业务收入”。税法规定税法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null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例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2009年一季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20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含预售收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009年一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000×15%+1000)×25%=325万元null第二年该开发项目完工,年末,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结转的预售收入2000万元),确认经营成本3000万元,为简化起见,不考虑流转税、土增税、期间费用。 应缴企业所得税(5000-3000-2000×15%)×25%=(2000-300)×25%=425万元(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本期新增预计毛利额-已结转的以前期预计毛利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六)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六)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null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七)租金收入的处理(七)租金收入的处理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及时清算完工产品计税成本(八)及时清算完工产品计税成本1、确认完工的条件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null2、清算时间规定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3、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九)产品销售收入在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九)产品销售收入在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差异 税法: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调增应纳税所得。 会计:未将开发品移交购房户前,仍按“预收账款”管理。null2、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品的差异 税法: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未将开发品移交购房户前,仍按“预收账款”管理。null3、代收代垫款项的差异 税法: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会计:均不作为收入处理。 null4、售后回购业务的差异 税法: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不确认收入,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也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null售后回租业务的差异 税法: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在销售商品时确认收入。 会计: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对卖主(承租人)而言,无论所发生的销售收入高于还是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应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作为融资费用递延。如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卖主(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二、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二、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包括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一)计税成本及范围(一)计税成本及范围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范围包括: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建设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 (二)计税成本核算程序  (二)计税成本核算程序  1、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null 2、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null 3、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null4、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null5、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除符合规定的可以预提以外,一律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三)合法凭据问题(三)合法凭据问题除三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四)佣金及手续费(四)佣金及手续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款“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null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五)损失的处理(五)损失的处理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null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null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null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六)利息支出的处理(六)利息支出的处理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null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null从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税前可以扣除。 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2:1标准以及支付关联方的利息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七)成本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七)成本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1、当期尚未发生但应当由当期负担的各项支出 税法:除了税收规定可以计入当期成本对象的以外,一律不得计入当期成本对象。并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的,除税收另有规定外,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均不得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会计:计入当期成本对象。 null如: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null2、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凭据 税法: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会计:虽然企业未取得合法凭证,但对实际支出部分仍应计入开发成本进行会计核算。 null3、共同成本、共同费用的分配方法若与税法不一致时,应调整。 (八)销售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八)销售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由于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导致与之相匹配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即在某些情况下,对会计核算上未作为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但在税收上应确认为销售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在没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三、其他应注意的政策问题三、其他应注意的政策问题工资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业务招待费 补贴收入 捐赠 准备金 等 准备金准备金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欢迎指正!欢迎指正!2009年5月
本文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新)】,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92564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150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0-03-13
浏览量: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