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報導 Regulars
26 ● No. 139 ●
副總統最近撰文「以穩健的腳步走出風
暴」並公開發表1,文中提及「⋯在擔保債權
憑證(CDO)、信用違約交換(CDS)等衍生性
商品的槓桿效應下,全球金融業的損失遠超
過⋯」,及「全球金融風暴對台灣的衝擊,首
先是出在部份受到CDO、CDS波及的金融、保
險業者⋯」等,顯示出政府領導人對金融風暴
的關切。事實上,CDO和CDS是這次金融海嘯
災難片中的男女主角,它們也對台灣造成一定
程度的衝擊:部份金融、保險業者和約五萬名
自然投資人2直接受損,間接受波及影響的範
圍則更大,更不用說實質經濟面的衰退。
CDO和CDS究為何物?它們形成金融災難
的原因和方式如何,本文特為之介紹,期待對
防微杜漸下回災難有所助益。金融市場上,歷
史不斷重演,乃因人們健忘,未在失敗中學取
經驗。
擔保債權證券化(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 CDO)
C D O,和其他系列如M B S ( M o r t g a g e
B a c k e d S e c u r i t y ),A B S ( A s s e t B a c k e d
Security),乃至於C什麼O系列(例如,CBO-
B是債券,CMO-M是抵押物,CFO-F是
基金類,CLO-L是銀行貸款,CIO-I是保
險⋯)等,都不盡相同,惟原理相通。歸納言
之,這些金融商品本質上都具三特性:一、源
頭是債權或是對未來一組現金流量的請求權,
二、這組債權或請求權同時具備抵押物或擔保
品,三、之後再經過證券化包裝。
有關CDO的學術文獻早在1970年代即已
出現,用在市場實戰則稍晚,1987年,卓克索
銀行(Drexel Burnham Lambert Inc.)首先為一家
儲貸合會Imperial Savings Association設計市場
上第一支CDO,並創新推出,不過,上述兩金
融機構後來都倒了,可見CDO在當時市場並未
引起熱烈迴響,CDO在市場上暴起乃最近五年
內之事,值美國房產市場及房貸市場泡沫期間
(2001-2006),CDO大發利市,據統計3:2004
年市場發行1570億美元,2005年2720億,2006
年5千億,2007年再增5千餘億,至2008年,市
場流通的CDO估計已達3兆美元。這裡面,大
部份以次級信用房貸組成,壞帳率隨房價下跌
迅速竄升,至2008年底已高達25%。
CDO商品乃至於其市場的形成分三階段:
基礎端、衍生端、及市場端。在基礎端,CDO
金融海嘯中的金融商品:CDOs與
CDSs
陳伯松 |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秘書長
1 97.12.22經濟日報
2 "Thanks, Hank" Economist.com 2008.11.26
3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
27● 專業、創新、效率、服務 ●
通常源自銀行(母公司)的一組房屋貸款-也
就是對債務人(購屋者)未來的現金請求權
(付息、償本)。商品與市場的形成茲分五步
驟說明:步驟一,將這組貸款自母銀行移出,
步驟二,成立一個子公司、合夥、信託法人、
或其他的會計個體(financial conduit)等,步驟
三,透過法律關係(交易或信託等)將這組現
金流量請求權移轉至這些SPE (Special Purpose
Entity)、SIV (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
等之上,步驟四,在會計個體內進一步安排
資金提供者的權利義務並分類等級(tranche),
大致上分成高級(senior tranche)中級(mezzanine
tranche)和低級(equity tranche)數種。
高等級類的買方享有最低的利息回報和
最後一個順位出局的權利,低級者則平常獲取
最高利息報酬,一旦標的債權發生倒帳違約情
事,而傷及本金,則由低等級類依序(低、
中、高)出局,步驟五,在市場上開始銷售。
CDO為母銀行提供了多項便利和利益,包
括:一、讓原來不具流動性的房屋貸款債權,
變成可以在市場流動的金融商品,如此一來,
活絡了銀行的營運週轉。二、能夠將原始放款
應收款移轉出去,並立即回收現金,不但活絡
了資金,而且,藉業務週轉速度加快,和表外
表達(off-balance sheet)的運用,巧妙地逃避了
銀行資本適足率的管制,三、實質上,將原始
放款應收款的倒帳風險移轉出去,而將這類風
險轉由市場通路的中下游和投資人承擔。
但是,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最高原則指
導下,固然滿足了銀行個體的最佳利益,卻不
見得是總體經濟或社會公眾的最適選擇。譬
如:符合上述一的活絡銀行營運效果,後來演
變成銀行貸款業務行銷委外經營,從業人員在
高佣金誘使下,不顧業務品質衝刺業績,致使
整個CDO系商品的源頭(underlying assets)-銀
行貸款戶的信用品質(次級信用房貸)惡化,
並衍生出系統危機來,二的巧妙迴避巴塞爾Ⅱ
管制,則深化了市場全面性的系統危機,三的
風險移轉雖然有利於銀行端,卻危害了它們的
交易對手,尤其在資訊不對稱和不透明的情況
下,傷害更加嚴重。
然而,這項早期的財務金融創新,在
21世紀初獲得市場動能以後,利益實在太誘
人,所以,源頭資產原來只是購屋貸款,開始
蔓延至CLO、CFO⋯來,甚至在CDO上再架
CDO(CDO2),或合成CDO,也就是藉擔任CDS
的賣方(詳如下述),定期取得現金,來合成
一組人造現金流量,市場演變至此,可以說已
經泛濫成災了。
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
CDS)
CDS是一種一對一的信用衍生契約(credit
derivative contract),買方(premium leg)定期支
付保費給賣方(protection leg)以取得賣方給予
的保險,保障買方在某一特定金融資產發生違
約倒帳情事時,可以從賣方獲取賠償。上述文
字中雖提及保險,CDS卻與保險並不相同,最
大的差異在CDS的買方不必然以自己手上的金
融資產投保,空手者亦可基於看衰某一金融機
構或金融資產而買一個CDS,其意味有如選擇
權中的賣權(put)。然而,CDS也與選擇權全然
不同,前者為一對一客製化契約,性質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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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後者通常屬集中市場標準化契約,有各種
履約價格。
CDS和CDO一樣,在早期的財金文獻
中即出現,惟市場上第一宗CDS交易是由JP
Morgan Chase銀行設計出(1997),拜美國國會
1999年起通過一連串法令鬆綁(deregulation)之
賜,包括:1999年廢除格拉斯哥法案,打破
了銀行分業經營的藩籬,2000年進一步允許
銀行可做衍生性商品業務(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和限制行政機關監理銀
行衍生性業務等,CDS因此業務蓬勃發展,
據統計 4歷年市場成交契約金額為:2005年
約14兆美元,2006年約29兆美元,2007年約
45兆美元,2008年則市場變動劇烈,九月底
最高一度曾達62兆美元,至2008年底已消退
(deleveraging)回到2007年水準,而這個市場在
2000年以前,成交契約金額才不過9000億美
元。
CDS市場上的交易型態分成三種:投機
交易、避險交易和套利交易。投機客針對某特
定金融機構或金融商品,或看壞(認為會倒閉
或違約)或看好(認為不會)因而分成買方
(buyer)和賣方(writer),買方付保費等著看倒閉
或違約,雙方對賭針對事件(倒閉或違約)發
生,採實體交割(賠付契約約定金額)或採現
金交割(差額結算)。避險交易通常由避險者
(持有某特定金融機構之發行物或特定金融商
品)發動,願意定期支付保費以避信用風險。
套利交易者則在CDS和其母體標的物價值之間
的價差(spread)或市場上各種CDS之間的價差,
發生無效率或不合理現象時,進入市場做交
易。
CDS的訂價或評價涉及統計、數學計算,
模型評價(marked to model)的特性包括不透明
和資訊不對稱,實非一般投資人或美國境外
的銀行玩得起,而且,就連業內頂尖高手如
AIG、李曼、美林、貝爾史坦等,也紛紛玩出
毛病來,可見這一金融商品的凶險性。
CDS衍生性商品屬一對一的零和賽局,
原始功能用在趨避交易對手風險(counterparty
risk),當市場蓬勃發展時,這種商品一度呈現
畸形走向,買賣雙方竟能雙贏(2001-2005年
間),此乃市場泡沫初期現象,2008年金融泡
沫破滅,市場全輸,買方保費泡湯,無從索
賠,賣方則賠不起,或倒閉或被紓困。CDS雖
設計用來趨避交易對手風險,可是CDS賣方本
身的「交易對手風險」卻是市場上天然的漏
洞,只是當初買方不願承認罷了。
AIG、二房和美國投資銀行前五大都是
CDS市場旳要角,擔任賣方簽發的契約金額動
輒以兆美元計,因而禁不起市場上任何風吹草
動,因為骨牌效應(domino effect)將使個別事
件釀成系統風險。尤其是,市場演變到後來,
CDS已然成為投機性商品,而且無限擴張,
契約金額一度高達62兆美元,絕大部份的交
易都屬過剩金額,據國際SWAP和Derivative協
會(ISDA)的Robert Pictel5估計,金融市場交易
中約只有3%須用CDS來避交易對手倒帳的風
險,其餘97%契約金額純屬投機交易。
究其實,CDS市場的風險主要集中在三
4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5 "The great untangling" Economist.com 2008.11.6
29● 專業、創新、效率、服務 ●
項:一、交易對手風險,也就是賣方本身無法
履約的風險,在CDS市場上,大伽(big dealer)
就是風險,二、後檯作業風險,CDS為一對一
交易,和私下交割,風險集中,風控不易徹
底。三、資訊揭露不透明,在財報揭露表達
方面,CDS的買方若將保費列為資產則將有爭
議,而CDS的賣方是否已在附註裡充分揭露此
項因發行CDS而產生的或有負債?針對上述風
險,在金融海嘯後,市場亟須:一、建立一個
集中結算交易所,來擔任買方的賣方,和賣方
的買方,以避免一對一交割的機制蔓延成系統
風險。二、市場交易資訊應更透明化,包括一
個集中的報價中心,而業者也應在財報上充分
揭露。三、業者應改善後檯風險的管控。
系統風險與金融災難蔓延
以李曼銀行為例,李曼是美國五大投資
銀行之一,以CDO和CDS業務為重,李曼銀行
倒閉如何蔓延成金融海嘯?要說明此問題,首
先必須瞭解華爾街在風暴前事實上已形成一個
「共業結構」(the great untangling)的背景。茲
說明如下:
首先,由華爾街第一宗CDO的發行說起,
假設甲銀行賣CDO給乙銀行,為取信乙銀行,
這宗交易由丙銀行背書保證,乙銀行則一方面
向丁銀行融資,另一方面向戊銀行投保(戊擔
任以此CDO為標的的CDS賣方)。第二宗CDO
的發行,可能甲乙丙丁戊各移了位(乙向丙
買,丁借錢,戊保證,甲賣出CDS)⋯不須多
久,市場上已結成一片錯綜複雜的法律關係,
幾無法分割剝離。
市場大伽不能倒(too big to fail)乃為市場
共識,李曼前董事長Richard Fuld因此而有所
仗恃(政府必救),美國政府卻有所誤認(一
方面沒想到,一方面出於殺雞儆猴之動機),
雙方均有誤判,市場悲劇於焉發生。李曼倒閉
後,李曼所發行的CDO、CDS均一文不值,
所擔任過的背書保證均無效,而使許多金融商
品暴露極大風險;此外,在李曼發行的金融商
品或公司債上擔任CDS的賣方則將大賠。至於
CDO系列中,李曼或其他銀行在李曼的金融
商品上發行CDS,以定期取得的保費來合成的
CDO,則將潰堤。所有這些金融商品的市場下
游都受其影響。在華爾街上,金融機構間的業
務關係和法律關係極其錯綜複雜,李曼或其他
金融機構一倒,金融災難隨即蔓延開來,李曼
之後AIG、WaMu、花旗等如骨牌般出問題,
其他金融機構至今仍資金極其緊峭,自救都來
不及,遑論發揮正常的創造信用的功能。影響
所及,全世界的金融面和實質經濟面也急速惡
化,陷入嚴重的recession,距離depression也只
一步路了。
本文啟示
瞭解了CDO和CDS的本質,和它們形成金
融災難的原因和方式之後,究竟為吾人帶來何
種啟示?分兩方面說明,以作為本文結語:
一、對金融機構(業者)方面:
(一) 必須重視交易對手風險,全球金融交易絕
大部份發生在營業處所買賣,一對一交
易,此回金融災難的特色之一是受重創或
倒閉者大都是行業龍頭,也是跨國、著名
的金融機構,以其為交易對手,事實證
明:風險高乎預期之外。與交易高手過
招,須持平常心,也就是該做的徵信、交
易對手風險評估等,樣樣須紮實,不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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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其品牌。
(二) 加強金融資訊與知識,海外金融商品,弄
懂了嗎?
(三) 相信金融市場上決勝兩要素:資金與知
識、訊息的掌握,因此而抓住了最佳時點
(timing)來運作資金。
二、 對金融監理方面:應加強金融震盪的絕
緣性,並補強保護本國投資人的漏洞
(loophole),包括:
(一) 針對資訊不透明與資訊不對稱的金融商
品,尤其是報價資訊來自模型計算,在營
業處所買賣的金融商品,應加強其資訊透
明性。
(二) 有鑒於跨國法規體系不融合,投資人事後
求償成本太高,或甚至於無保障;此時,
本國金融監理成為投資人最重要的保障。
因此,應強化對代理販售海外金融商品的
本地金融機構的監理,並達到金融機構能
提供公允、合理保護投資人的水準。
(三) 必須瞭解:美國政府對投資銀行業務採低
度監理,而業者則追逐高績效、高報酬,
所發行的金融商品若具移轉風險宗旨,則
本地買方必須是能承擔高風險的特定投資
人,而必須與市井大眾絕緣。
提醒您: 「投資人勿將存摺、印鑑委託營業員
保管、並勿委託營業員全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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