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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中文)ISBP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ISBP)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ICC Publication No.645 1引言 2先期问题 2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2一般原则 2缩略语 2证明和声明 2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3日期 3UCP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 3UCP未定义的用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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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ISBP)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ICC Publication No.645 1引言 2先期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2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2一般原则 2缩略语 2证明和声明 2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3日期 3UCP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 3UCP未定义的用语 4单据的矛盾 4单据的出单人 4语言 4数学计算 4拼写错误或打印错误 4多页单据和附件或附文 4正本和副本 5唛头 5签字 5单据名称和联合单据 5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5票期 6到期日 6银行工作日、宽限期、汇款的迟延 6背书 6金额 6如何出票 7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7修正和变更 7发票 7发票的定义 7名称和地址 7货物描述和其他有关发票的一般事项 8海洋/海运提单(港至港运输) 8UCP第23条的适用 8全套正本 8提单的签署 8装船批注 8装货港和卸货港 9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人和背书 9转运和分批装运 9清洁提单 9货物描述 9修正和变更 9运费和额外费用 10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 10租船合约提单 10UCP第25条的适用 10全套正本 10租船合约提单的签署 10装船批注 10装货港和卸货港 10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发被通知人和背书 11分批装运 11清洁租船合约提单 11货物描述 11修正和变更 11运费和额外费用 11多式联运单据 11UCP第 26条的适用 11全套正本 12多式联运单据的签署 12装船批注 12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 12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2转运和分批装运 13清洁多式联运单据 13货物描述 13修正和变更 13运费和额外费用 13货物涉及一套以上的多式联运单据 13空运单据 13UCP第27条的适用 13正本空运单据 14空运单据的签署 14货物收要待运、装运日期与对实际发近日期的要求 14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14收货人、指示方和到发被通知人 14转运和分批装运 14清洁空运单据 15货物描述 15修正和变更 15运费和额外费用 15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15UCP第28条的适用 15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正本和第二联 15铁路、公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与签署 16指示方、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6分批装运 16货物描述 16修正和变更 16运费和额外费用 16保险单据 16UCP第34-36条的适用 16保险单据的出单人 16投保风险 17日期 17币种和金额 17被保险人和背书 17原产地证明 17基本要求 17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 17原产地证明的内容 引 言 2000年5月,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以下简称“ICC银行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将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的跟单信用证项下审核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整理成文。   本出版物中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与UCP本身及ICC银行委员会已经做出过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和决定相一致。本出版物没有修订UCP,而是解释单据处理人员应如何应用UCP中所反映的实务做法。当然,我们都知道和承认,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有不同的强制规定。   没有一个出版物能够预想跟单信用证可能使用的全部条款或单据,或者穷尽在UCP下对其所做的解释及UCP所反映的标准做法。但是,起草本文件的工作组已经尽力囊括了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经常要求提交的单据。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在跟单信用证中订有修改UCP规定或影响其适用性的任何条款,也可能同时影响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因此,在应用本出版物所述做法时,当事人必须将信用证中明确排除或修改UCP规定的条款考虑在内。无沦是否声明,本出版物始终贯穿此原则,但有时为了强调和说明,该原则又被特别重中。有些地方举出实例,目的仅是为了举例说明,绝非详尽无遗。   本出版物反映了跟单信用证项下各方当事人所遵循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由于开证申请人的义务、权利和救济取决于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责任、基础交易的履行以及适用的法律和惯例规定的提出异议的时限,开证申请人不应认为可以利用本出版物的规定免除其对开证行的偿付责任。不宜在跟单信用证条款中援引本出版物,因为UCP中本就默示要求遵循公认的惯常做法。 由于本出版物反映了国际商会各国家委员会和国际商会个体会员所提供的当前跟单信用证的实务做法,本出版物将很大程度上用于今后UCP的修订。 先期问题 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1. 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使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但是,为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误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当考虑清楚要求何种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 2. 开证申请人承担其有关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所导致的风险。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即意味着授权开证行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使用。 3. 开证申请人应当知道,UCP的许多条文,诸如第13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39条、第40条、第46条和第47条,对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了特别规定,可能导致出乎当事人预想的结果,除非开证申请人对这些条款完全通晓。例如,在多数情况下,要求提交海运提单而且禁止转运的信用证必须排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才能使禁止转运发生效力。 4. 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issued)及/或副签(countersigned)的单据。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者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 5. 如果对基础交易、开证申请和信用证开立的上述细节加以审慎考虑,在审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能得以避免或解决。 一般原则 缩略语 6. 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 “Limited”(有限),用“Int’l”代替“International”(国际),用“Co.”代替“Company”(公司),用“kgs”或“kos.”代替“kilos”(千克),用“Ind”代替“Industry”(工业),用“mfr”代替“manufcturer”(制造商),用“mt”代替“metric tons”(公吨)。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 7. 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 证明和声明 8. 证明、声明或类似文据可以是单独的单据,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内。如果声明或证明出现在另一份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据里,只要该声明或证明表面看来系由出具和签署该单据的同一人作出,则该声明或证明无需另行签字或加注日期。 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9. 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对经过合法化认证、签证或类似手续的单据〔的〕,其修正和变更必须经〔使该单据〕合法化认证、签证该单据的人证实。证实必须表明由谁作出该证实,且应包括证实人的签字或小签、如果证实表面看来并非由出单人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明〔证实人〕该当事人系以何身份对单据的修正和变更加以证实的。 10. 对〔尚未〕 未经过合法化认证、签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类似手续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汇票除外)〔的〕,其修正和变更无需证实。参见“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计算到期日”。 11. 同一份单据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并不意味着是修正或变更。 12. 当一份单据包含不止一处修正或变更时,必须对每一处修正作出单独证实,或者以一种恰当的方式使一项证实与所有修正相关联。例如,如果一份单据显示出有标为1,2,3的三处修正,则使用类似“上述编号为1,2,3的修正经XXX证实”的声明即满足证实的要求。 日期 13. 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如果信用证要求上述单据以外的单据注明日期,只要该单据援引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据的日期,即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例如,装运证明可使用“日期同XXX号提单”或类似用语)。虽然要求的证明或声明在作为单独单据时宜注明日期,但其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取决于所要求的证明或声明的种类、所要求的措辞以及证明或声明中的实际措辞。至于其他单据是否要求注明日期则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14. 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例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装运日当天。要求“检验证明”并不表明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 15. 载明单据制作日期和稍后的签署日期的单据应视为在签署之日出具。 16. UCP500第43条第(a)款关于最迟交单日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运输单据指 UCP第23条到 29条所规定的单据。在任何情况下,单据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 17. 经常用来表示在某日期或事件之前或之后时间的用语: a)“在……后的2日内”(within 2 days after)表明的是从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事件发生后两日的这一段时间。 b)“不迟于在……后的2日”(not later than 2 days after)表明的不是一段时间,而是最迟日期。如果一份通知所标日期不 得早于某个特定日期,则信用证必须明确就此作出相应规定。 c)“至少早于……的前2日” (at least 2 days before)表明的是一件事情的发生不得晚于某一事件的前两日。该事件最早何时可以发生则没有限制。 d)“在……的2日内”(within 2 days of)表明的是在某一事件发生之前的两日 至发生之后的两日之间的一段时间。 18. 当“在……之内”(within)与日期连在一起使用时,在计算期限时该日期不包括在内。 19. 日期可以用不同的格式表示,例如2003年11月12日可以用12 NOV 03,12NOV03, 12.11.2003,12.11.03,2003.ll.12,11.12.03,121103等形式表示,只要试图表明的日期能够从该单据或提交的其他单据中确定,上述任何形式都是可以接受的。为避免混淆,建议使用月份的名称而不要使用数字。 UCP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 20. 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些常见单据,例如交货单、运输行收货证明、运输行装运证明、运输行运输证明、运输行承运货物收据和大副收据都不是运输合问的反映,不是 UCP500第 23条到第29条规定的运输单据。因此,UCP第43条不适用于这些单据。从而,应以审核 UCP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单据的相同方式审核这些单据,也即适用UCP 500第21条。在任何情况下,单据必须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 21. 运输单据的副本并不是UCP500第23条到第29条和第43条所指的运输单据。 UCP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款仅适用于有正本运输单据提交时。如果信用证允许提交副本而不是正本单据,则信用证必须明确规定应当显示哪些细节。当提交副本(不可转让的)单据时,无需显示签字、日期等。 UCP未定义的用语 22. 由于UCP对诸如“装运单据、“过期单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和“出口国”等用语未作定义,因此,不应使用此类用语。如果信用证使用了这些用语,则其含义应能通过信用证上下文得以确定。否则,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这些用语将做如下理解: a)“装运单据”一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 b)“过期单据可接受”-指在装运日的21日后提交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c)“第三方单据可接受”一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如果开证行意在 表示运输单据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 则无需写入这一条款,因为UCP500第31条第(iii)款 已经对此予以认可。 d)“出口国”一指受益人住所地的定居国、及/或货物原产地国、及/或承运人接收货物地所在国、及/或装运地或发货地所在国。 23.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等用语。如果使用,银行将不予理会。 单据的矛盾 24. 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不得相互矛盾。该原则并不要求数据内容完全同一,而仅仅要求单据不得相互矛盾。 单据的出单人 25. 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只要单据看起来是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即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可以看起来是由某一具名个人或使用其函头的单位,或者,虽未使用函头,但表面看来单据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或由其代表,〔完成及〕制成和/或签署。 语言 26. 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单据,指定银行在通知该信用证时,可限制单据使用语种的数量,作为对该信用证承担责任或加具保兑的条件。 数学计算 27. 银行不检查单据中的数学计算细节,而只负责将总量与信用证及/或其他要求的单据相核对。 拼写错误或打印错误 28. 如果拼写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例如,在货物描述中用“mashine”代替“machine”(机器),用“fountan pen”代替“fountain pen’(钢笔),或用“modle”代替“model”(型号)都不会导致单据不符。但是,将“model 321”(型号 321)写成“model 123”(样品123)则不应视为打印错误,而应是不符点。 多页单据和附件或附文 29. 除非信用证或单据另有规定,被装订在一起、按序编号或内部交*援引的多页单据,无论其名称或标题如何,都应被作为一份单据来审核,即使有些页被视为附件。当一份单据包括不止一页时,必须能够确定这些不同页同属一份单据。 30. 如果一份多页的单据要求签字及/或背书,签字通常在单据的第一页或最后一页,但是除非信用证或单据自身规定签字或背书应在何处,签字或背书可以在单据的任何地方。 正本和副本 31. 单据的多份正本可用“正本”(Original)、“第二份(duplicate)、“第三份”(triplicate)、“第一正本”(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second original)等标明。上述标注均不否认单据为正本。 32. 除非信用证允许提交副本单据,信用证要求的每种单据必须提交至少一份正本。提交的正本单据的数量必须至少为信用证或UCP要求的数量,或当单据自身表明了出具的正本单据数量时,至少为该单据表明的数量。 33. 有时从信用证的措辞难以判断信用证要求提交正本单据还是副本单据。例如,当信用证要求: a)“发票”、“一份发票”(One Invoice)或“发票一份”(Invoice in l copy),这些措辞应被理解为要求一份正本发票。 b)‘发票四份”(Invoice in 4 copies),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发票,其余用副本发票即满足要求。 c) “发票的一份”(One copy of Invoice),则提交一份副本发票即为符合要求。不过,在此情况下,标准银行实务做祛是也可接受正本。 34. 当银行不接受正本代替副本时,信用证必须规定禁止提交正本,例如,应标明“发票的复印件一不接受用正本单据代替复印件”,或类似措辞。 35. 在考虑有关正本和副本的问题时, ICC银行委员会关于“在UCP第20条(b)款项下确定正本单据”的政策声明(文件470/871(修订))可提供进一步指导。 唛头 36. 使用唛头的目的在于能够 标识 采样口标识规范化 下载危险废物标识 下载医疗器械外包装标识图下载科目一标识图大全免费下载产品包装标识下载 箱、袋或包装。如果信用证对唛头的细节作了规定,则载有唛头的单据必须显示这些细节,但额外信息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矛盾。 37. 某些单据中唛头所包含的信息常常超出通常意义上的唛头所包含的内容,可能包括诸如货物种类、易碎货物的警告、货物净重及/或毛重等。在一些单据里已示了此类额外内容而其他单据没有显示,不构成不符点。 38. 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运输单据有时仅仅在“唛头”栏中显示集装箱号,其他单据则显示详细的唛头标记,对这样的单据不能因此认为不相符。 签字 39. 即使信用证没有要求,汇票、证明和声明自身的性质决定其必须有签字。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必须根据UCP的规定予以签署。 40. 单据上有专供签字的方框或空格并不必然意味着这一方框或空格必须有签字。例如,在运输单据如航空运单或铁路运输单据中经常会有一处标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类似用语,但银行并不要求在该处有签字。如果单据表面要求签字才能生效(例如,“除非签字单据无效”,或类似规定),则必须签字。 41. 签字不一定手写。摹本签字、打孔签字、印章、符号(例如戳记)或用来表明身份的任何电子或机械证实的方法均可。但是,有签字的单据的复印件不能视为签署过的正本单据,通过传真发送的有签字的单据如果不另外加具原始签字的话,也不视为签署过的正本。如果要求单据“签字并盖章”或类似措辞,则单据只要载有签字及签字方的名称,无论该名称是打印、盖章或手写等,均满足该项要求。 42. 除非另有规定,在带有公司抬头的信签上的签字将被认为是该公司的签字。不需要在签字旁重复公司的名称。 单据名称和联合单据 43. 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不使用名称。例如,信用证要求“装箱单”,无论该单据冠名为‘装箱说明”还是“装箱和重量单’还是没有名称,只要单据包含了装箱细节,即为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具备所要求单据的功能。 44. 信用证列明的单据应作为单独单据提交。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装箱单和一份重量单,当提交两份单独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装箱和重量联合单据的两份正本时,只要该联合单据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细节,即视为符合要求。 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票期 45. 票期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一致。 a) 如果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必须能够从汇票自身内容确定到期日。 b) 以下是通过汇票内容确定汇票到期日的一个例子。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的期限为提单日后60天,而提单日为2002年 5月12日,则汇票期限可用下列任一方式表明: i. “提单日2002年5月12日后60天;或, ii.“2002年 5月12日后 60 天”;或, iii.“提单日后60天”,并且汇票表面的其他地方表明“提单日2002年5月12日”;或 iv.在出票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同的汇票上标注“出票后60天”;或 v.“2002年 7月11日,即提单日后 60天。 c)如果票期指提单日之后XXX天,则装船日期应视为提单日期,即使装船日早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 d)UCP没有对使用“从……起”( from)和“在……之后”(after)来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做法进行规定。 UCP提及的“从……起”和“在……之后”仅用于装运期限。当用“从……起”确定汇票到期日时,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是不包括提及的日期在内,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包括该日。因此,“从……起”和“在……之后”在用于确定定期汇票到期日时有相同的含义。到期日的计算从单据日期、装运日期或其他事件日期的次日起起算——即“3月 1日之后或从3月 1日起10日”均按3月 11日起算。 e)如果信用证要求远期汇票,例如,于提单日后60天或从提单日起60天付款,而所提交的提单上有多个装船批注,且根据所有装船批注得知,货物是从信用证允许的一个地域或地区的港口装运,则使用其中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计算汇票到期日。例如,信用证要求从欧洲港口装运,提单显示货物于8月16日在都柏林装上A船,于8月18日在鹿特丹装上B船,则汇票到期日应为在欧洲港口的最早装船日,也就是8月16日起的60天。 f) 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开立成,例如,提单日后60天或从提单日起60天付款,而一张汇票项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单,则最晚的提单日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46. 上述例子中提及的尽管是提单日,但相同原则适用于所有运输单据。 到期日 47. 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 48. 如果汇票是“见票XXX天后”付款,则到期日按如下方法确定: a) 对于相符的单据,或虽不相符但付款银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银行收到单据后的第XXX日。 b)对于不相符且付款银行拒付过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单据,汇票到期日最晚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日后的第XXX日。汇票承兑日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单据的日期。 49. 在所有情况下付款银行都必须向交单人通知汇票到期日。上述票期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况。 银行工作日、宽限期、汇款的迟延 50. 付款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以立即能用的款项支付,只要到期日是付款地的银行工作日。如果到期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应在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进行付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款的迟延,例如宽限期、汇款需要的时间等不能在汇票或单据所规定或同意的到期日之外。 背书 51. 如有必要,汇票必须背书。 金额 52. 如果同时有大小写金额,则大写必须准确反映小写表示的金额,同时显示信用证规定的币种。 53. 金额必须与发票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出现 UCP500第37条b)款规定的情况。 如何出票 54. 汇票必须以信用证规定的一方为付款人。 55. 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出票。 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56. 信用证不应要求提交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必须将该汇票视为另外的单据并依照UCP500第21条审查。 修正和变更 57. 汇票如有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 58. 在有些国家不接受带有修正和变更的汇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证实。此类国家的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声明汇票中不得出现修正或变更。 发票 发票的定义 59. 信用证要求“发票”而未做进一步定义,则提交的任何形式的发票都可以满足(如商业发票、海关发票、税务发票、最终发票。领事发票等)。但是,标识为“临时”发票、“形式”发票或类似的发票是不可接受的,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名称为“发票”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 名称和地址 60. 发票必须表面看来系由信用证中具名的受益人出具的。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需出现;如果表述,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一样。 61. 发票必须以申请人为抬头。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等无需出现;如果表述,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一样。 货物描述和其他有关发票的一般事项 62. 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但并不要求如同镜子反射那样一致。例如.货物细节可以在发票中的若干地方表示,当合并在一起时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即可。 63. 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例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显示两种货物,如10辆卡车和5辆拖拉机,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而发票表明只装运了4辆卡车,是可以接受的。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实际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可以接受的。 64. 发票必须表明装运货物的价值。发票中显示的单价(如有的话)和币种必须与信用证中的一致。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发票还可以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涉及预付款或折扣等的扣减额。 65. 如果贸易术语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联系在一起表示,则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指明的贸易术语,而且如果货物描述提供了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发票必须标识为相同的来源(如信用证条款规定“CIF新加坡 Incoterms 2000”,那么“CIF新加坡Incoterms”等就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费用和成本必须包括在信用证和发票中标明的价格术语所显示的金额内,不允许任何超出该金额的费用或成本。 66. 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或标注日期。 67. 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他单据显示的同种数值相矛盾。 68. 发票不得表明: a) 溢装(第39条(b)款规定的除外),或 b)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使注明免费。 69. 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70. 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只要货物全部装运,且单价(如信用证有规定的话)没有减少,则发票金额有5%的减幅是可接受的。如果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发票的货物数量即可视为全部货物数量。 71. 信用证要求的发票正本和副本必须如数提交。 72. 如果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则每批装运必须与分期装运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一致。 海洋/海运提单(港至港运输) UCP第23条的适用 73.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 74.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marine)”或“海洋(ocean)”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只要运输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辞,才符合UCP第23条的规定。 全套正本 75. 适用UCP第23条的运输单据必须注明所签发正本的份数。注明“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第三正本”、“正本”、“第二份”、“第三份”等类似表述的运输单据都是正本。提单不一定非要注明“正本”字样才能被接受为正本。参见《关于UCP 500第20条(b)款项下正本单据的确定》国际商会出版物470/871Rev,1999年7月12日)(第3.l节)。 提单的签署 76. 正本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a)如果提单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且必须表明所代理的承运人,除非提单表面的其他地方已经表明了承运人。 b)如果船长签署提单,则船长的签字必须表明“船长”身份。在此情况下,不必标明船长姓名。 c)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提单,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且须注明被代理的船长姓名。 77.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输行提单可以接受”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提单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不必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提单不必显示承运人名称。 装船批注 78. 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上船”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此时,该装船批注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而不论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签发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79. “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已载于船”(Lade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或其他包含“已装运”(shipped)或“已装船”(“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上船”(“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等效力。 装货港和卸货港 80. 信用证要求的装货港名称应显示在提单的装货港栏内。如果很清楚货物是由船只从某一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证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下所述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以表述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下。 81. 信用证要求的卸货港名称应显示在提单的卸货港栏内。如果很清楚货物将由船只运送到某一最终目的地,且有批注证明卸货港就是表述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下的港口,也可表述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下。 82. 如果收货地为一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且与规定的装货港相同(例如收货地为香港集装箱堆场;装货港为香港),这些地点将被视为同一地点、因此,无需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货港和船名。 83.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如“任一欧洲港口”),则提单必须表明实际的装货港及/或卸货港,而且该港口必须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84.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抬头以某一具名人为收货人,如“收货人为X银行”(“直接”发货)而不是“指示式抬头”或“X银行的指示抬头”,则提单不得在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 “指示抬头”或“凭其指示”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的。 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抬头为“指示式抬头”或“某具名人的指示抬头”,提单就不能做成直运发货给该具名人。 85. 如果提单做成指示式抬头或做成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提单必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为或代表托运人所做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86.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提单中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转运和分批装运 87. 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88. 虽然信用证可能禁止转运,但 UCP 500第23条(d)款仍然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转运。但是,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并且排除UCP500第23条(d)款(i)和(i)项的适用,则表面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达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点。 89. 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清洁提单 90. 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的声明则不可接受。 91. 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或注明“清洁已装船”的提单,提单也无需出现“清洁”字样。 92. 如果提单上出现“清清’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提单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货物描述 93. 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修正和变更 94. 提单上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证实从表面看来必须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95. 对于正本可能己做的任何修正或变更,不可转让提单副本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 运费和额外费用 96.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革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提单必须有相应标注。 97. 申请人和开证行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显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 98.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提单不得表示已产生或将要产生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此类表示可以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例如“装货船方免责” (Free In(FI)),“卸货船方免责”(Free Out(FO)),“装卸货船方允责”(Free In and Out(FIO))及“装卸货及堆积船方免资” (Free In and Out Stowed(FIOS))。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如集装箱延期归还的费用,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外费用。 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 99. 如果一份提单说明某一集装箱内的货物由该提单和另外一套或多套提单一起代表,且该提单声明所有提单均须提交,或有类似表述,则意味着与该集装箱有关的所有提单必须一并提交后才能交付该集装箱。此类提单不可接受,除非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这类提单在同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 租船合约提单 UCP第25条的适用 100.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租船合约提单,则适用 UCP第 25条。若运输单据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则此运输单据即为UCP第 25条项下的租船合约提单。 101.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租船台的提单,而提交的是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的海洋运输单据,则该单据必须符合 UCP第 25条的要求。 全套正本 102.适用UCP第25条的运输单据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注明“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第三正本”、“正本”、“第二份”、 “第三份”等类似用语的运输单据均为正本。信用证项下,租船合约提单不必非要注明“正本”字样才能被接受。参见《关于UCP 500第20条(b)款项下正本单据的确定》(国际商会出版物470/87lRev, 1999年7月12日)(第3.1节)。 租船合约提单的签署 103.正本租船合约提单必须以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 a) 如果租船合约提单由船长或船东签署,则船长或船东的签字必须表明其“代表”“或船东”身份。 b)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或船东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且必须注明被代理的船长或船东姓名(名称)。 装船批注 104.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上船”字样的租船合约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上另有装船批注,此时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而不论该日期是在提中签发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105.“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己载于船”(“Lade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或其他包含“已装运’”(“shipped”)或“己装在船上”(“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上船”(“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等效力。 装货港和卸货港 106.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例如“任一欧洲港口”),租船合约提单必须注明实际的装货港且该装货港必须位于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但可用地理区域或范围表示卸货港。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发被通知人和背书 107.如果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早抬头以某具名人为收货人(如“收货人为X银行”而不是“指示式抬头”或“X银行的指示抬头”等等)(即直运发货),则租船合约提单不得在该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指示式抬头”或“X指示抬头”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上的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积船合约提单抬头为“指示抬头”或“某具名人指示抬头”,则该提单就不能做成直运发货给该具名人。 108.如果租船合约提单做成指示式抬头或做成凭托运人指示的抬头,则该单据必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为或代表托运人做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109.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租船合约提单上的相关栏位可以为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分批装运 110. 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租船合约提单不止一套,且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区域内),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同一港口范围或地理区域,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租船合约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清洁租船合约提单 111.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租船合约提单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有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而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的声明则不可接受。 112.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船租船合约提单”或注明“清洁已装船”的提单,租船合约提单上也无需出现“清清’字样。 113.如果租船台的提单上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单据上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货物描述 114.租船合约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修正和变更 115.租船合约提单上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证实须表面上看来系由船东、船长,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船东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116.对于正本上可能已做的任何修正或变更,不可转让的租船合约提单副本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 运费和额外费用 117.如果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租船合约提单必须有相应标注。 118.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 119.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租船合约提单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此类表示可以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例如“装货船方免费”(Free In (FI),“卸货船方免费”(Free Out(FO)),“装卸货船方免责”(Free In and Out (FIO))及“装卸货及堆积船方免责”(Free In and Out Stowed(FIOS)。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外费用。 多式联运单据 UCP第 26条的适用 120.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包括至少两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并已运输单据明确表明其覆盖自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及/或港口、机场或装货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则适用第26条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多式联运单据不能表明运输仅由一种运输方式完成,但就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可不予说明。 121.本文件中所指多式联运单据还包括联合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非使用“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的名称才是 UCP第26条不可接受的单据,即使信用证使用了此类表述。 全套正本 122.适用第26条的运输单据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注明“第一正本”、‘草工正本”、“第三正本”、”‘正护、“第二份”、“第三传’等类似用语的运输单据都是正本。信用证项下多式联运单据不必非要注明“正本”字样才可被接受。参见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1999年7月12日关于正本单据的决定(第31节)。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署 123.多式联运单据必须按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字,且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运输单据表面,并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 a) 如果多式联运单据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并且必须表明被代理人是谁,除非多式联运单据表面的其他地方已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 b)如果船长签署多式联运单据,则船长的签字必须表明“船长”身份。在这种情况下,不必注明船长姓名。 c)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多式联运单据,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且必须注明被代理的船长的姓名。 124.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输行多式联运单据可接受”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多式联运单据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身份签署而不必表明其为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单据不必显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 装船批注 125.多式联运单据的出具日期应视为发运、接管或装船的日期,除非单据上另有单独的注明日期的批注,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发运、接管或装船,在此情况下,该批注日期即被视为装运日期,而不论该日期是早于或迟于单据的出具日期。 126.“已装船表面状况良好”(“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已载于船”(“Lade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 或其他包含“已装运”(“shipped)或“已装在船上”(“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于船”(“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等效力。 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 127.如果信用证给出了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的地理区域(如“任一欧洲港口”),则多式联运单据必须注明实际的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目该地点必须在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28.如果信用证要求多式联运单据抬头以某具名人为收货人(如“收货人为X银行”而不是“指示抬头”或“凭X银行的指示”)(“直运发货”),则多式联运单据不得在该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 “指示抬头”或“凭其指示”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上的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多式联运单据抬头为 “指示抬头”或“某具名人指示抬头”,则多式联运单据不得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129.如果多式联运单据做成指示式抬头或做成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单据必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为或代表托运人做的背书可以接受。 130.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转运和分批装运 131.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将会发生转运,即自信用证规定的接管地、发运地或装货地至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已发生转运的多式联运单据,只要整个运输过程为同一多式联运单据所覆盖。 132.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多式联运单据不止一套,覆盖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地点(信用证特别允许的地点或在给定的地理区域内)的装运、发运或接管,只要单据覆盖的货物运输系由同一运输工具完成,经同一航程,前往同一目的地,则此类单据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单据,而单据表明不同的装运。发运或接管日期,则以这些日期中的最迟者计算交单期,且该日期必须为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发运或接管的日期或之前。 133.由一件以上运输工具(辆以上的卡米一艘以上的轮船、一架以上的飞机等)进行的运输即为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运输工具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清洁多式联运单据 134.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多式联运单据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有可能无法满足航程”)不构成不符点,而说明包装“无法满足航程要求”的条款则不可接受。 135.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己装货多式联运单据”或注明“清洁己装货”的单据,多式联运单据上也不一定非要出现“清洁”字样。 136.如果多式联运单据上出现“清清”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单据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货物描述 137.多式联运单据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个矛盾的货物统称。 修正和变更 138.多式联运单据卜的修正与变更必须经过证实。证实从表面看必须由承运人、船长、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单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船长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理人身份。 139.对于正本可能已做的任何修正或变更,多式联运单据的副本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 运费和额外费用 140.如果信用证要求多式联运维据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多式联运单据必须有相应标注。 141.申请人和开证行吐明确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 142.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多式联运单据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此类表示可以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例如“装货船方免责”(Free In (FI))、“卸货船方免责” (Free Out(FO)),“装卸货船方免责”〔Free In and Out(FIO))及“装卸货及堆积船方免责”(Free In and Out Stowed(FIOS)。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外费用。 货物涉及一套以上的多式联运单据 143.如果多式联运单据说明某一集装箱内的货物由该运输单据和另外一套或数套多式联运单据一起代表.并声明所有多式联运单据均须提交,或有类似表述,则意味着与该集装箱有关的所有多式联运单据必须一并提交后才能交付该集装箱的货物。此种多式联运单据不可接受,除非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这类多式联运单据在同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 空运单据 UCP第27条的适用 144.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机场到机场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7条。 145.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航空运单”或“航空发货通知书”等类似单据,则适用第27条。只要空运单据覆盖了机场到机场的运输,不一定非要使用上述或类似用语才符合第27条要求。 正本空运单据 146.空运单据必须在表面看来系“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单据,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正本的单据即可。 空运单据的签署 147.正本空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规定的方式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空运单据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如果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空运单据,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己必须注明被代理的承运人,除非空运准据表面的其他地方己订明了承运人。 148.如果信用证规定“航空分运单可接受”或“运输行航空运单可接受”或类似用语,则空运单据可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无需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无需表明承运人名称。 货物收要待运、装运日期与对实际发近日期的要求 149.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150.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表面必须标明发运的实际日期,则单据必须对此信息作出单独标注。该发运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栏位里的内容将不被用来确定实际的发运日。 151.如果信用证不要求单据显示实际的发运日期,则空运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即使单据在“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用语的栏位中标明了航班日期及/或航班号。如果实际的航班日期在单据上被单独批注,但信用证并未要求,则该日期将不被用来确定装运日期。 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152.空运单据必须标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用IATA代码而非机场全称(例如用LHR来代替伦敦西思罗机场)表明机场名称不是不符点。 153.如果信用证给出了出发地机场及/或目的地机场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例如任一欧洲机场),则空运单据必须表明实际的出发地机场及/或国的地机场,而且该机场必须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收货人、指示方和到发被通知人 154.空运单据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不应做成 “指示抬头”或某具名人“的指示抬头”。即使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做成 “指示抬头”或某具名人“的指示抬头”,如提交的单据表明收货人为该具名人,即使该单据没有做成 “指示抬头”或“某具名人指示抬头”,也可接受。 155.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空运单据中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转运和分批装运 156.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出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到另一架飞机上的运输、如果卸货和再装不是发生在出发地机场和日的地机场之问,则不视为转运。 157.虽然信用证可能禁止转运,按照UCP500第27条(c)款规定,仍可转运,只要同一空运单据覆盖运输全程。 158.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空运单据不止一份,覆盖从一个或一个以上出发地机场(经信用证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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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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