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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一、欧盟法的特质(一)欧盟法形成背景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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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法的特质(一)欧盟法形成背景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根据这一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1951年4月18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1957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1986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月7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二)欧盟法概述一、欧盟法的概念、渊源、法律特点与性质(一)概念:欧洲联盟法是调整欧洲联盟在建立与内外关系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二)法律渊源:(1)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等;(2)欧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3)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这是欧盟法的三个主要法律渊源。(4)其次,欧洲法院的判例经常被作为先例引用,也成为欧盟各法的渊源之一。(三)法律特征1.超国家性:欧盟法的基本法律特征欧盟不是国家,没有军队、警察等国家机器,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皆凭欧盟法律制度,法律是欧盟的基本保证。欧盟法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保证欧盟法的超国家性,这是欧盟法律制度的要求,是欧洲联盟的基础。欧盟法的超国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欧盟法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二是欧盟法对成员国法具有优先性。。(1)直接适用原则。这是指欧盟的各个条约和欧盟的各个机构所制定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律规范可以在成员国中直接适用,而不必再在国内法程序上采取任何立法措施,当然,欧盟法的这种直接适用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非欧共体条约的所有条款均具有直接的效力。法院在认定特定条款是否具有此等效力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些重要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如:(1)条款必须明确无误;(2)条款必须是无条件的,即不给成员国或欧共体机构留存酌量的余地;(3)如有期限规定,直接效力必须是在期限结束之后。欧洲联盟法的这种直接适用性是十分重要的,它有效地确保了欧洲联盟法的统一。由于欧洲联盟法在成员国的直接适用,使欧洲联盟法成为各成员国国内法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整个欧洲联盟的范围内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因此,欧洲联盟法中这些直接适用的规定,不仅在欧洲法院的诉讼中,而且也可以在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院所进行的诉讼中,均可由个人为了自己的权益而直接加以援用。2.优先原则,也即最高效力原则。一般认为,共同体法律制度建立在“直接效力”和“最高权威”的双支柱基础上。最高权威也即最高效力。在VanGendenLoos诉NederlandseAdministratiederBelastingen案(1963年)中第一次提到了最高权威原则,最高效力的第二根支柱建立在Costa诉ENEl案(1964)。(在1960年9月,一个叫vanGendenLoos的荷兰公司从德国进口一批化工材料。荷兰海关依荷兰1960年3月1日生效的关税法对这批货物征收百分之八的进口关税。该公司在阿姆斯特丹关税法院起诉。声称该产品的进口税从1958年1月1日起就一直为百分之三,现在增加到百分之八,显然违反了罗马条约关于各成员国不得提高现行关税税率的规定,阿姆斯特丹关税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对本案作出先行裁决。经审理,欧洲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指出罗马条约第112条具有直接效力,国内法院必须保护其赋予个人的权力,如国内法的规定与欧共体法不一致,则共同体罚优先于国内法。)(1962年12月,意大利颁布了电力工业国有化的法律,并成立了一个组织———国家电力委员会(ENEL),要求所有电力企业的财产全部移交给这个组织。FlamingoCosta是一个米兰的律师,也是一家受到国有化影响的公司Edisonvol2ta的股东,他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支付由ENEL给他寄来的1925里拉的电费帐单,因而将ENEL起诉到米兰的一个法院,理由是他认为1962年12月颁布的国有化法律违反意大利宪法,并且也和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一些规定相冲突。米兰法院的法官依照意大利的国内法,就违宪问题,把这个案件提交给了意大利宪法法院,并且依照共同体法的规定,也将案件提交给了欧洲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对共同体法与国家法之间产生法律冲突作出解释。欧洲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的解释。)欧洲法院认为,欧盟法具有优先地位,并且明确提出了欧盟法在成员国的直接适用性,原因:成员国将产生于条约的权利和义务从国内法律制度转让给共同体法律制度,伴随着对其主权权利的永久限制。条约生效后颁布的与共同体法不一致的成员国法令不可能有优先性,因此此时成员国的立法活动是“越权”行为,所以无效。(2)局限性:欧盟法的另一法律特征首先,欧盟法调整范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基础条约对赋予欧盟的权力有严格限定。与主权国家不同,欧盟仅具有成员国转让的部分权力,并只能在条约限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主权国家还可以通过退出联盟吗,收回转让给欧盟的权力。所以欧盟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拥有管辖权,欧盟法主要调整经济货币联盟关系,和经济货币联盟有关的社会关系。就一国法律体系而言,欧盟法所规范的仅是一部分。其次,欧盟不具备制定欧盟法的自主性。创建欧盟的基础条约以缔约国同意为生效前提,欧盟的二级立法均需一基础条约为依据,要尊重成员国主权,不能无视成员国政府的意愿。缔约国将部分主权权力转移给欧盟,本质上是通过欧盟合伙行使这些权力。欧盟不是,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主权实体,不可能真正凌驾于成员国之上。制定一项欧盟法规,尽管由欧盟委员会动议开始,欧洲议会通过“共同决策程序”予以辅助,但终要经体现成员国意志的部长理事会表决才能生效。再次,从欧盟法的生效实施看,欧盟缺乏行使其权力的下属机构,对成员国政府有关机构有很大的依赖性。欧洲法院及其下设的初审法院受理争议后,仅就争议作出裁决,裁决的执行则交由成员国有关机构负责。这样,成员国法律关于民事程序和救济手段的规定,直接影响欧洲法院裁决的执行。众所周知,欧盟成员国分属不同法系,各国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不尽相同,这就很难保证欧盟法在所有成员国一致施行。欧盟委员会没有下属机构,许多欧盟政策通过后,只能责成成员国行政当局实施。最后,欧盟法律对违法者缺乏有效的直接制裁手段,缺乏权威性。欧盟的创建者在基础条约中似乎有意回避对成员国违反共同体法规予以制裁的问题。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69条和170条规定,欧共体不能要求后者执行裁决,而只能采取允许受害国集体报复的作法。对私人违反欧盟的制裁,一般也只是课以罚金,并且是交由成员国当局执行。如成员国当局拒绝执行,虽意味着该成员国违背条约义务,但亦无制裁措施。性质:综上所述,欧盟法(又称欧洲法)是一套前所未有,十分独特而复杂的法律体系,它与传统的国际法及国内法密切相关,但既不是一般的国际法,也不是一种国家法,因为它不仅适用于调整成员国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欧盟法包容了十五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精神和部分内容,但它并非是任何一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独自产物,而是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秩序”。欧盟法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不成文法;既包括国际法部分也包括国内法部分;既包括宪法性法律也包括非宪法性的一般法律。所以,不能单纯地把欧盟法归类于某个既存的传统法律部门,比如:由于欧盟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各《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等基本法律文件,所以欧盟法可以概括为:以各《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等基本法律文件为基础和核心建立起来的,包括与修改、补充和实施各《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有关的其他条约、欧盟机构的立法、欧共体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和欧盟法院的司法立法,旨在调整欧盟一定的内部与外部社会关系、既是其成员国国内法组成部分又构成自己独立的、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为欧盟法。二、与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的相互影响欧盟法包容了十五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精神和部分内容,欧盟的各成员国即有属于民法法系的也有属于普通法系的,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现在欧盟在处理欧盟与各成员国的关系上欧盟在处理欧盟与成员国关系问题上遵循的是“从属性原则”从属性原则原是大陆法系行政法中的一个原则,即国家在处理国家机关与公民、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时遵循的最小干预的原则,凡是公民和社会团体能够自己处理的问题,国家机关均不干预,由它们自行处理,只有当它们自己无法处理时国家机关才加以干预。欧盟将这一原则适用于处理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即凡是成员国能够自己处理的问题,欧盟不加干预,只有当成员国自己不能处理时,欧盟才加以干预。1993年生效的建立欧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把从属性原则表述为:“只有在成员国采取措施的目的不能充分实现,而共同体采取措施由于范围和效果的原因目的能更好地实现的情况下,共同体将根据辅助性原则采取措施。”(1999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共同体采取措施的范围进一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所考虑的问题具有跨国性,成员国的措施对它不能满意地加以调整;第二,只有成员国采取措施或缺少共同体的措施会与条约的要求相冲突或破坏成员国利益;第三,共同体层次上的措施由于规模或效果上的原因比成员国层次上的措施会产生明显的利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辅助性原则的指引下,成员国法之间的协调很少采取在欧盟层次上制定新法律的形式,而更多的采取相互承认国家标准和最低限度的协调好在欧盟层次上制定最低限度的规则,而允许成员国制定更高标准的规则的形式。因此在许多欧洲学者看来,所谓“一体化”实际是“协调化”。)。所以欧盟法与民法法系、普通发法系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配合。,欧盟法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的独立性和互补性决定了两者的关系。一方面,欧盟法直接进入成员国的国内法体系,并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在国内直接适用,产生效力,具有绝对的优先适用权。这正如欧洲法院所指出的那样,从欧洲各大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甚至宪法都有义务贯彻欧盟法。欧盟法的统一效力不允许单个的成员国在条约的授权之外还单边地援引本国国内法,特别是本国的宪法。欧洲法院对欧盟法与成员国的国内法关系作出解释时指出,根据共同体法优先效力的原则,在与成员国的国内法律规范的关系问题上,条约规定以及由共同体各机构颁布的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的法律文件,不但优先于在它们生效之后与其发生竞合的国内所有相关法律规范,而且还优先于各个成员国在这一领域已经存在的具有最高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因为成员国通过新的立法行为进行立法时,如果该法律与共同体法律相抵触的话,该立法者应该阻止这一法律文件的产生。假如成员国的国内立法者认可了国内的某些法律规范的某种法律效力的话,而这些法律规范对共同体法律规范已经发生效力的某一领域会产生某种影响,或者甚至和共同体法律规范出现了不一致,那么,国内立法者的这种行为就会否定了各成员国所负有的条约义务的不可保留性和不可撤销性,并且这种行为甚至也会使共同体的基础发生问题。而对于在成员国国内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都有义务使共同体法不受任何限制地予以适用,并且为了实现共同体法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国内法院的法官们应当把所有可能与共同体发生冲突的国内法律规范无论其产生早于共同体法还是晚于共同体法都应排除适用。由此可见,欧盟法的优先效力毫无疑问已经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了。三、对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的启示。简而言之,在当欧盟法与国内法就涉及某一事实存在法律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欧盟法;在欧盟法未规定或未涉及的情况下,国内法仍然有效和适用。由欧盟法的渊源和效力不难看出,伴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扩大与发展和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凌驾于各成员国法律之上的欧盟法律已经相当系统、规范并且更加化,这一趋同化既是欧洲一体化在法律方面的体现,同时也是欧洲一体化得以实现的保障同。三、欧盟法的发展对法律全球化的影响目前关于法律全球化的认识仍存在争议,中西方的法学家对其有不同的理解。美国法学家A.C.Aman,Jr.曾经指出:“全球化”是指一种复杂、动态的法律和社会过程,它并不是,至少并不必然是“普遍性”或“同一性”的同义词,它也并不必然是“全世界”的同义词,全球化过程可以真正是地方的或地区的例如,它们可能来自创造商品、资本或劳动市场,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同样,全球化过程可以是诸如臭氧枯竭、地球变暖、生物多样化消减等造成超越国境的结果。这些超国家的力量和问题产生了超国家的法律和全球化的立法。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法学教授G.Tebner在其主编的《没有国家的全球化》一书中提出:法律的全球化在公民社会的各个部门创建了大量无中心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技术标准化、执业规则的产生、人权、跨国公司内部组织的规章、缔结契约、仲裁以及其他商法制度,就是以在广阔的全球范围体现的,由‘私政府’制定规则的形式。这些规则要求独立于各国内法之外的全世界的效力,并与国际公法规则保持相对距离。它们并不是由国家正式行为产生的,而来自奇怪的自我生效的矛盾行动。虽然两人对法律全球化的理解有广有狭,但是都承认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来自“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中国法学家朱景文在他的文章中指出:法律全球化是正在进行的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过程的法律表现,不存在脱离这一社会内容的独立的法律全球化。在社会生活领域全球化的过程中,法律全球化实际起到使这一过程规范化、定型化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全球化既是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的结果,又是它们的保证[5](p.1)。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虽然法律全球化的理论没有完全界定完善,但是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化,各国的法律正逐步趋同,或者是说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已经成为世界的趋势,法律全球化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欧盟法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法律全球化在欧洲区域的最佳印证,欧盟法在欧洲范围内的趋同性及其超国家性充分体现了法律全球化的本质与趋向。欧盟法的发展经验无疑为法律的全球化起到了投石问路的作用。1卞叶:一、欧洲联盟形成过程(从1951年1957年1992年)二、欧盟法律渊源:基础条约和修改条约三、欧盟法效力:(一)1.欧共体法律对欧共体机构的效力2.欧共体法律对欧共体成员的效力(二)欧共体法律的国内效力:1.直接效力原则2.最高效力原则欧盟法——主权权力的让渡:主权与主权权力具有不同的属性主权权力包括基本权力(不可让渡、抽象、本质)和派生权力(可让渡、具体、非本质)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对欧盟法律的性质(洛克的契约论:人身体,财产、)问题:欧盟法能不能看做世界共同法的先兆?2另第二位同学发言:问题欧盟是联邦还是其他政体补充:欧盟法的渊源:国内法和欧盟缺乏制裁手段(我的不同意见而是缺乏执行力、缺乏一个强制执行机关,主要原因:欧盟缺乏行使其权力的下属机构,对成员国政府有关机构有很大的依赖性。欧洲法院及其下设的初审法院受理争议后,仅就争议作出裁决,裁决的执行则交由成员国有关机构负责。这样,成员国法律关于民事程序和救济手段的规定,直接影响欧洲法院裁决的执行。欧盟成员国分属不同法系,各国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不尽相同,这就很难保证欧盟法在所有成员国一致施行。欧盟委员会没有下属机构,许多欧盟政策通过后,只能责成成员国行政当局实施。)第三问同学发言:欧盟法律特质第四位同学发言:欧盟法:历史链接:罗马共同法与教会共同法欧盟法效力的依据:一、暗含权利理论朱景文老师的观点:对欧盟法性质的看法似应采取一种动态、辩证的观点。欧洲法院认为:是一个“自有的法律体系”欧盟立法从各个成员国传统中借鉴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融合在欧盟法律规范中,又通过欧洲法院的审判实践重返各个成员国内立法。大陆法系与英国法差距逐渐变小老师评议:如果欧盟法没有二级立法,仅只有基础性条约,就可以把他欧洲理事会,下设欧盟理事会。2009年,《里斯本条约》是在原《欧盟宪法条约》修改而成的。2006年,法国和荷兰全民公决中否决了《欧盟宪法条约》。《里斯本条约》又被称为‘简化版欧盟宪法条约’两大法系最重要的区别是形式,而不是其价值。刘海树:欧盟法是国际法我个人认为欧盟是一个区域性的新的国际组织。欧盟区域一体化虽然统一,确实为了世界格局多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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