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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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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潮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粤东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加强韩江潮州段和黄冈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我市枫江水环境整治工作,促进枫江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控制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按期完成“省三江连通项目我市工作任务”,按照省政府《研究加快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工作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7〕1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调整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正在实施的《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2017-2025年)》《潮州市枫江水质达标方案》《黄冈河水质...

潮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潮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粤东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加强韩江潮州段和黄冈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我市枫江水环境整治工作,促进枫江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控制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按期完成“省三江连通项目我市工作任务”,按照省政府《研究加快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工作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7〕1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调整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正在实施的《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2017-2025年)》《潮州市枫江水质达标方案》《黄冈河水质达标工作方案》为基础,紧紧围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枫江水环境质量改善,推进枫江污染整治,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发展布局,有效发挥粤东水系连通工程生态效益,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调整方案划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1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省政府《研究加快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工作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7〕119号)的要求。三、养殖区域的划分(一)禁养区1、韩江潮州段、黄冈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韩江潮州段、黄冈河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水域及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1000m范围内的陆域;枫江输水通道及两岸延伸1000m的区域;汇入韩江潮州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支流(包括凤凰水系、文祠水系、归湖水系和赤凤水系)水域及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0m范围内的陆域;汇入黄冈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支流(包括建饶溪、九村溪、食饭溪、新塘溪、浮滨溪、东山溪、新圩溪、樟溪溪、联饶溪等)、高堂干渠水域及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0m范围内的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含划入禁养区的汇入支流水域及陆域范围)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及准保护区水域及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1000m范围内的陆域(含划入禁养区的汇2入支流水域及陆域范围)等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湘桥区韩江西岸区域及枫溪区;4、各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以及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旅游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周边500m范围内的区域;5、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500m、下游500m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0m范围内的陆域;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径500m范围内的水域和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500m范围内的陆域;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二)限养区1、上述各类禁养区外延500m范围内的区域;2、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m范围内的区域;33、枫江流域枫江输水通道两岸延伸1000m以外的区域;韩江北溪及两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200m范围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的区域;4、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500m-4000m、下游500m-1000m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0m-1000m范围内的陆域;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径500m以外的水域和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500m-3000m范围内的陆域;5、铁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m范围内的区域;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潮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潮环[2013]86号)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其它工作要求按照原方案执行。4调整方案编制说明根据省政府《研究加快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工作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7〕119号)的要求,要切实加强水污染治理的督察督办“推进流域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将枫江、潮水溪、乌石引水渠等输水通道和榕江南北河干流沿岸延伸至少1公里以上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东水系连通水环境系统共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根据流域环境承载力,依法严格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将输水通道汇水范围和榕江南北河干流、练江干流两岸延伸至少1公里以上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发展布局。我市回复意见为“污染严重的榕江、练江流域范围内禁养区只划至干流两岸纵深1公里,把我市枫江输水通道汇水范围韩江西岸划为禁养区要求过严,建议统一划定标准”,目前省环保厅的《粤东水系连通水环境系统共治工作方案》还未正式印发。5综合考虑,我局根据省政府《研究加快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工作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7〕119号)的要求对原来我市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进行调整,增加枫江输水通道及两岸延伸1000m的区域为禁养区,调整枫江流域枫江输水通道两岸延伸1000m以外的区域为限养区域,扩大了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经征求各有关县区和部门意见,均无意见。为落实《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正在征求意见的《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进一步保护我市韩江潮州段和黄冈河饮用水水源,我局再次修改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增加韩江潮州段、黄冈河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域及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1000m范围内的陆域;汇入韩江潮州段饮用水源保护区支流(包括凤凰水系、文祠水系、归湖水系和赤凤水系)水域及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0m范围内的陆域;汇入黄冈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支流(包括九村溪、食饭溪、新塘溪、浮滨溪、东山溪、新圩溪、樟溪、联饶溪等)水域及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0m范围内的陆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经征求各有关县区和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潮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6按照10月16日《市长交办督查事项转办通知》省三江连通项目我市工作任务落实督查情况表内容,要求1个月内完成划禁养区、限养区,我局牵头市农业局在原来已划定禁养区、限养区的基础上调整扩大禁养区范围,研究制订了《潮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经过两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因时间紧,为尽快完成市长交办任务,我局已同步在市环保局公众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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