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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改造与大队指挥室建设项目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改造及大队指挥室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文件(A)项目编号:LWGK2017034采购人: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时间:二O一七年五月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 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41.总则 92.采购文件 123.投标文件 134.投标 175.开标 186.评标 197.投标供应商瑕疵滞后处理 278.质疑与投诉 289.合同授予 3010.重新招标 3111.政府采购活动纪律要求 3112.信息沟通 3213.解释权 3214.需要说明的其他内...

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改造与大队指挥室建设项目
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改造及大队指挥室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文件(A)项目编号:LWGK2017034采购人: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时间:二O一七年五月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 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41.总则 92.采购文件 123.投标文件 134.投标 175.开标 186.评标 197.投标供应商瑕疵滞后处理 278.质疑与投诉 289.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授予 3010.重新招标 3111.政府采购活动纪律要求 3112.信息沟通 3213.解释权 3214.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32第三章评标办法 33第四章项目说明及货物技术参数 39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5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4 第一章招标公告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改造及大队指挥室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一、采购项目名称: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改造及大队指挥室建设项目二、采购项目编号:LWGK2017034三、采购项目分包情况:本项目共分2个包,各确定1名中标人,本项目可兼投兼中。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资格要求预算金额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改造及大队指挥室建设项目A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还应具有如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本次采购货物的相应经营范围及供货能力的;2、供应商须具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一级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能够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05万元B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还应具有如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本次采购货物的相应经营范围及供货能力的;2、供应商须具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一级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能够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5万元四、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8日,每日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莱芜市高新区凤凰路47号城市规划馆3楼。3.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先在莱芜市政府采购网和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报名后,再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一级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以上证件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并保证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4.售价(人民币):300元/每包,文件售后不退。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时间:2017年6月6日09:00分前(北京时间)地点: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会议室六、开标时间及地点:时间:2017年6月6日09:00分(北京时间)地点: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会议室七、信息公告发布媒介:本公告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莱芜市政府采购网、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北路29号联系人:王科长  联系方式:0634-5667913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莱芜市高新区凤凰路47号城市规划馆3楼联系人:高女士联系电话:0634-5870808发布人: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7年5月11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名称: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人:王科长  联系方式:0634-5667913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莱芜市高新区凤凰路47号城市规划馆3楼联系人:高女士电话:0634-5870808电子邮件:sdjs5870808@163.com3项目名称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改造及大队指挥室建设项目4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到位5采购内容及分包情况采购内容: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改造及大队指挥室建设项目采购货物名称、数量及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及技术参数”。分为A、B包6供货期A包15日历天,完成所有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B包15日历天,完成所有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7质保期中标人对所提供的软硬件产品实行3年上门免费质保,保修期内硬件损坏的应免费维修或更换。在本项目验收之日起3年内,中标厂商应负责:本项目内软件功能免费升级工作;提供项目所有软硬件的3年免费质保。8质量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采购货物的供应、安装与调试工作,所供货物必须满足采购人规定的型号、参数等指标,若发现供应商提供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相符,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可要求供应商重新供货。9供应商资格要求A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还应具有如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本次采购货物的相应经营范围及供货能力的;2、供应商须具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一级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能够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B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还应具有如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本次采购货物的相应经营范围及供货能力的;2、供应商须具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一级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能够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一级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以上证件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并保证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投标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并在截止日期前与投标文件一并上交。)1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2分包不允许对外分包13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电子版招标文件和采购人发出的答疑、澄清及补充文件14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15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6月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16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12小时内17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12小时内18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9预算金额A包205.00万元;B包25万元20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2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以电汇或网银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A包40,000.00元整;B包5,000.00元整开户名: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分行账号:1617010209200040596递交方式:投标供应商须在2017年6月5日16时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以电汇或网银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汇入上述指定账户,逾期不交者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保证金不能以个人名义提交,提交帐户必须为供应商基本账户。注: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必须与供应商的名称相一致,打款时请备注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到帐后请持银行票据到莱芜市高新区凤凰路47号城市规划馆3楼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供应商凭保证金收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投标,保证金收据不必密封在投标文件中。22近年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要求指2012年7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供应商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23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指2014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主管部门发布的通告为准。24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不允许25签字和(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密封条骑缝处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6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伍份。唱标单和投标文件应分包密封和制作,不得将两个包编制一个投标文件。27装订要求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28封套上写明投标文件在2017年6月6日:09:00分前不得开启29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会议室30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3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7年6月6日09: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会议室32开标程序(1)密封情况检查:由公证员(若有时)、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开标顺序:按投标供应商签到的顺序进行。3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专家4人,采购人代表1人。评标委员会确定方式: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35付款方式采购人同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剩余10%在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以上各阶段支付均无息)。36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7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的其他情况(1)投标文件中虽然有复印件但开标时未提供原件供评标委员会核验;(2)开标时提供了原件供评标委员会核验,但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复印件;(3)提供的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不相符的;(4)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38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执行;2、价格扣除幅度:价格给予6%的扣除。39监狱企业1、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2、监狱企业在投标价格评审中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40节能、环保产品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41公证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2、公证费(若有时):由中标单位支付;3、各投标供应商在报价中应考虑以上因素,报价中不得单独列明此项费用。42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43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1.总则1.1项目概况本次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改造及大队指挥室建设项目,为财政资金项目。本项目的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1.1.1本项目采购人: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1.2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1.3本项目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的;1.1.4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到位。1.3招标法律依据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3.3《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3.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1.3.6《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1.3.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招标文件“项目技术要求”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1.4.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5)被责令停业的;(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9)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影响履约的。1.5费用承担1.5.1无论公开招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1.5.2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以中标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1.5.3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具体标准如下:服务类型中标金额费率货物招标100万元以下1.5%100-500万元1.1%500-1000万元0.8%1000-5000万元0.5%5000万元-1亿元0.25%1-10亿元0.05%10亿元以上0.01%1.5.4公证费:由中标单位缴纳;1.5.5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5.6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1.5.7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应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分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1.10偏离采购人允许供应商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否则其报价无效。1.11有关中小微企业的说明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的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书和声明函;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报价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2.采购文件2.1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标办法;(4)项目说明及设备参数(5)合同条款及格式;(6)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采购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2.2.2采购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的澄清;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采购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的修改。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函使用中文简体字。除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2投标文件的编写及装订3.2.1必须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伍份;3.2.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3.2.3“开标一览表”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3.2.4投标文件的装订必须为胶装,否则视为无效投标;3.2.5标书内容一律用计算机打印(签名除外),不得涂改。3.3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3.3.1报价文件(1)开标一览表(附件一);(2)报价明细表(附件二);(3)总报价外长期优惠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明细表(附件三);(4)投标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说明的其他文件(附件四)。3.3.2商务文件(1)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附件五);(2)投标函(附件六);(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七),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报价,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供应商资格资质证明文件(附件八)①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②供应商须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③投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④供应商投标产品性能认证证明文件;注:以上资格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须提供原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九);(6)(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开标截止日)投标供应商完成的同类项目的业绩一览表(附件十)及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投标产品节能环保证明资料,须提供我国相关部门最新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等资料;3.3.3技术文件(1)供应商所投产品的配置情况说明,主要包括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参数等内容;(2)供应商所投产品的供货方案、运输保障措施及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措施;(3)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供货时间、安装调试完成时间;(4)售后服务承诺:主要包括供应商的自身实力、备品备件的保障和供应能力;产品出现故障后,在接到用户通知后,多长时间响应,多长时间到达现场,多长时间排除故障等相关的解决方案;(5)其他售后服务项目及优惠条件;(6)技术规格偏离表(附件十二);(7)投标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附件十三)。3.4投标报价3.4.1投标供应商应结合本单位及本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现状,投标报价为供应商所投标设备的运输、安装与调试工作后的总报价。报价中应包含设备主件、标准附件及质保期内备件、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运杂费、卸车费、保险费及其他的全部费用,并应考虑市场及风险因素。本次招标为一次性报价,超出预算金额的,作废标处理。3.4.2投标供应商填写开标一览表。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备注处注明。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方案和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价格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3.4.3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正本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为准。3.4.4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3.4.5供应商须提供分项单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供应商对同一种设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3.4.6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3.2.7投标供应商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此项不计入总报价。3.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3.5.1供应商须准备陆份报价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伍份。在每一份报价文件上要明确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人、“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3.5.2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密封件格式见附件十四)。3.5.3供应商必须单独密封一套“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要求报价单独打印叁份并经授权代表签字、加盖供应商公章(提供原件),单独密封到一个信封里,现场与报价文件同时提交。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附件十四)。3.5.4供应商必须将“资格、资质及其他证明文件”原件列资料清单(便于清点及退还),以便核对相关原件数量。3.5.5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注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字样(附件十四)。3.6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必须在2017年6月6日09:00分前送达(09:00分后投递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会议室3.6.1供应商授权代表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特殊原因需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3.6.2在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概不接收;3.6.3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收;3.6.4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材料不予退还。3.7投标有效期3.7.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7.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8投标保证金3.8.1投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按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及时间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账号。供应商应准确计算资金在途时间,确认时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形式:电汇或网银转账形式。开户名: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分行账号:1617010209200040596注: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必须与投标供应商的名称相一致,汇款时请备注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所投包号。到帐后请持银行票据到莱芜市高新区凤凰路47号城市规划馆3楼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供应商凭保证金收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投标,保证金收据不必密封在投标文件中。3.8.2投标供应商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注明用途、投标项目名称、包号、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3.8.3投标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8.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3.8.4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3.8.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按要求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3.8.6非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项目不能顺利进行或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的,仍需要向最终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按照“3.8.5”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已经为采购人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包括发布采购公告、编制采购文件、组织报名、发布废标公告、变更采购方式及准备开标等工作)。3.8.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经查实发现有围标、串标情况的;(4)投标供应商提交了虚假资料。3.9无效投标报价投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山东金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的规定行使权利。供应商给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投标供应商应予以赔偿。3.9.1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的;3.9.2公开报价后,投标供应商撤回报价,退出公开招标采购活动的;3.9.3投标供应商串通报价的;3.9.4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的;3.9.5中标供应商不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中标服务费的;3.9.6在整个评审过程中,投标供应商有企图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3.9.7投标供应商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投标供应商;3.9.8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3.9.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必须用封条密封,封条上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章“3.5”规定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其投标;且对供应商误投或过早启封导致的废标概不负责。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会议室。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5供应商的相关资格、资质等证明资料原件(列资料清单,便于清点及退还)单独装在一个文件袋中,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原件名称、数量一致后接收。4.2.6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投标样品的递交(如有)4.3.1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样品。4.3.2供应商递交投标样品的地点: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会议室。4.3.3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样品须提供样品的清单明细表,投标现场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核对清楚。若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清单明细表与实际的样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不一致,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不予接收。4.3.4评审结束并宣布评审结果后,拟中标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样品将送至采购人处封存;其余供应商的样品核对签字后退回。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采购人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供应商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开标结果,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5.1.2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开标活动,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递交人不能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但采购人将视为该供应商默认开标结果。5.1.3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虽已准时前来参加开标活动,但未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证明其身份时,也不能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但采购人将视为该供应商默认开标结果。5.1.4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默认一切投标事宜。5.2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现场退还给供应商;(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供应商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会议结束。5.2.2接收投标文件过程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开标完备性检查。若工作人员发现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5.2.3若采购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供应商授权代表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采购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供应商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供应商已确认采购人宣读的内容。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评审专家的抽取(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6.1.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6.1.4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6.1.5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6.1.6评标委员会的职责:(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6.1.7评标委员会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4)发现投标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5)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6)编写并审定评标报告;(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9)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6.1.8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供应商或者投标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及评标程序6.2.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6.2.2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6.2.3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6.2.4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6.2.5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6.2.6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人。6.2.7评标程序(1)宣布评标纪律以及回避提示;(2)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3)资格性审查;(4)符合性审查;(5)详细评审;(6)澄清有关问题;(7)比较与评价;(8)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9)编写评标报告。6.3评标6.3.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6.3.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信誉、业绩、服务、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汇总计算,在打分结束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6.3.3评审过程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1)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正本有差异,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调整后的数据对投标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投标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6.3.4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6~1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否则不予扣除。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在价格评标项中可给予环保、节能产品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6.3.5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候选资格,按照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6.3.6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6.3.7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采购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6.4定标6.4.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定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综合各评委意见确定中标候选方案。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排序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二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三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并提出评标书面报告和推荐中标意见报采购人确认。6.4.2第一中标候选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重新组织招标。6.5投标文件的澄清6.5.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供应商询问。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6.5.2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投标。6.6投标无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制作、密封、签署、盖章;(3)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高于招标控制价、有多个投标报价;(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5)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6)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未按采购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7)不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8)超出经营范围投标;(9)投标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10)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11)无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12)对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整体复制粘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与所投产品不符;(13)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15)评审期间,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16)投标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17)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与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18)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19)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2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决定。6.7废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控制价;(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5)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规定其他情形。废标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投标供应商。6.8特殊情况处置程序6.8.1评标活动终止(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终止评标: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②发生评标委员会名单泄密、评标信息泄露;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④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6.8.2评标委员会中途更换成员(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中途更换: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标过程中退出评标活动;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2)退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6.8.3记名投票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6.9违法违规情形6.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6.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供应商;(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供应商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采购人授意投标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供应商为特定投标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6)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为谋求特定投标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6.9.4投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6.10违规处理投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莱芜市政府采购活动:(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供应商;(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10)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6.11评标过程保密开标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综合排序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因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泄露评审过程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造成严重损失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追加赔偿。7.投标供应商瑕疵滞后处理7.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评标委员会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投标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采购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采购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出具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人投标无效、废标或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采购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中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采购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由采购人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供应商承担。7.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招标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投标、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招标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中标结果以及是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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