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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研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兼论《公司法》第20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作者:李晓蕊发布时间:2009-05-1321:42: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司以独立的人格,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意味着公司独立于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责任的独立主体,同时股东仅以其出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研究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兼论《公司法》第20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作者:李晓蕊发布时间:2009-05-1321:42: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司以独立的人格,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意味着公司独立于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责任的独立主体,同时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能够减轻股东的投资风险,推动公司的资本积累,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因此得到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遍认同。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人利用公司形式的优势,滥用有限责任,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通过公司的形式转嫁给他人。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有很多,例如公司和大股东的资产、财务等界限模糊不清,有的甚至共用一本账、一个银行账号;还有空壳公司、脱壳经营等。这种滥用的结果就是股东以“公司的面纱”从法律上隔断了自己与债权人的联系,债权人无法穿越面纱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遭受损害。这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我国也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增加了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即《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且相当隐蔽,因此以立法的形式来固定此制度的适用要件和场合,已经超出了立法者的能力,即使在强调成文法和法律体系逻辑性的大陆法系国家亦是如此。因此,这一概括性的规定给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缺乏具体的适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只能靠司法机关自己掌握,这样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为此,笔者在此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一下该制度在我国具体适用所涉及的一些问题。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源自美国判例法,它主要是在十九世纪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普遍形成之后,为了避免该项制度被滥用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创设的。随后,很多国家也纷纷设立了此项制度,如英国的“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德国的“直索”责任、日本的“透视”理论等。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人格独立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的损害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并不是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否定,而是对其必要的补充。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以下三点基本特征:第一,其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逻辑起点,公司惟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设立登记,合法取得法人独立资格后,才有针对这种资格予以否认的可能。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二,其基于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事实在个案中适用。该制度的这一特征意在强调其适用只涉及特定的事实、特定的当事人和特定的法律关系,并不具备普遍性。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三,其旨在规制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股东通过与公司的人格分离和财产分离完成自身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而对债权人而言,这种“双重分离”是其与股东利益平衡的基点。一旦这一基点消失,必然引起双方利益关系的失衡。因此,该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对这一失衡关系的矫正。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和适用要件《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司法审判工作有了法律依据,但是规定的比较笼统,在具体适用时缺乏统一的标准。笔者在本部分对该制度的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适用情形和适用要件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想法。(一)适用情形将该制度的适用情形法定化可以对司法审判人员在适用该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该制度可以在以下情形下适用: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在实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公司资本作为公司的主要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本保证,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至关重要。如果出现出资人以公司方式经营,但是不具备与公司经营的业务和隐含的风险相适应的足额资本,其经营风险就有可能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这样就损害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因此,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应作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之一。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公司资本不足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是公司设立时资本不足,主要表现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注册资本不实或者在公司完成验资后股东就将资本以各种方式转移出去的情况,造成公司的实际资产与注册资本相距甚远,没有足够的资产承担公司未来的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当否认这种虚假法人和人格,责令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是公司资本与其经营事业的性质和风险相比明显不足。例如,以少额的资本注册经营高度危险事业,虽然高出法定最低出资额,但其资本与其从事的事业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极不相称,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公司资本不足。正如美国学者HenryW.Ballantine所言,“假如公司没有相当的资本而成立经营,使公司没有足够的资产可以偿还债务,那股东成立如此脆弱的公司来逃避个人责任是不公平的。”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认定公司资本是否充足的时间标准应以公司成立之时为准。若公司设立时资本充足,不但符合公司法关于最低资本等的相关规定,而且符合公司事业性质和风险的要求,只是后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股东权益缩水等原因导致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不能被认为是资本不足。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2.公司人格混同公司人格混同又称为“公司法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中最为常见的表征是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1)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与股东和其他公司的财产分离是有限责任存在的基础,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如果发生财产混同,不仅难以实现有限责任,而且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或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财产混同经常表现为: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同,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或其他公司账簿不予区分或者混同使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等,从而使股东自己即可将公司的盈利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调用,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公司法》中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财产混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正是由于财产混同无法保证公司贯彻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原则,进而影响到公司对外承担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因此财产混同应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之一。但是仅仅是公司账目混乱是否可以适用该制度,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账目混乱并未导致公司的财产与公司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混合,则不能适用。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2)业务混同业务混同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特别是公司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比较常见,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根本没有独立、自由的竞争,资金在集团公司之间随意流动;公司对业务活动没有真实记录或连续记录等。以上种种情况足以使公司与股东之间或母子公司、姐妹公司之间在外观上几乎丧失了独立性,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司法审判机关应该无视各个公司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否认虚设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它们视为同一个经济上的组织来追究“整体的”法律责任。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3)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在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或者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情况均属于人事混同。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3.母子公司之间的过度控制母子公司是指彼此具有独立人格而又相互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一种集团公司。母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但在经济上却是在母公司的统一控制下的一个经营整体,所以母公司往往为了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而滥用其控制权、支配权,人为安排操纵母子公司内部之间的各种活动,如逃税、逃债、对抗公共政策等,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以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操纵是世界各国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焦点与重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控制通常表现为: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份;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母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子公司的流动资本和营业费用主要靠母公司临时垫付而不是长期投资;母公司与子公司在同一住所地营业以及子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等。因此,对于母公司无度操纵子公司规避法律义务或者欺诈债权人等的行为,应当揭开法人面纱,并在规定的情况里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某些债务和义务负责。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母公司基于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所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些行为不必然构成对子公司的非法干预,只有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或者控制的目的是为了从事有悖于法律、章程所规定的行为,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母公司的责任。至于过度控制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当是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了不正当的行为或者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而其实施的不正当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4.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和契约义务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通常是指控制股东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但其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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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适用前提,达到逃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例如利用公司形式逃避税务责任、社会保险责任等法定义务。表面上看来,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在实质上却损害了社会公司利益,并使法律的实效性受到冲击。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使其背后的公司股东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以表面上合法的形式回避明示或者默示的契约义务来达到违约却不须承担责任的后果,例如以恶意破产、诈欺等方式规避契约义务。以公司形态回避契约义务不一定就必然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因为公司本来就是回避风险的一种工具。故笔者认为只有利用公司法人人格恶意回避契约义务时才可以考虑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二)适用要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具体适用该制度时,应当具备如下要件:前提要件:该制度适用的前提要件为公司已经有效成立。如果公司尚未成立或者成立无效,公司则没有人格可言,根本谈不上否认其法人人格了。公司成立无效是指公司形式上已经取得合法登记,但事实上不具备法人的实质条件而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其自始不成立。其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有区别的,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针对特定当事人之间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其效力是有局限性的;公司成立无效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彻底的否认,还原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实。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主体要件: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该制度是否适用首先应该考虑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当事人,如果不存在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则该制度就没有适用的对象。二是存在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者。该制度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设立的一种严格责任制度,其适用必须经过司法途径,通过诉讼方式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因此必须有受害者提出适用该制度的诉讼。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通常是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行为要件: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中,只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才能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即支配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本文已经在适用情形中对于滥用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论述,故在此不赘。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此外,在行为要件中,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是否需要具备主观标准,一直存在主观滥用论和客观滥用论之争。综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背景、实际运作情况以及功能发挥,就会发现该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对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失衡的利益体系进行调整,以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体现了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一种干预,而且《公司法》第20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必须在主观上具有不当目的或违法意图,因此,为了真正体现权利滥用禁止的法律精神的本意,不应在诉讼中过分强调滥用行为的主观标准。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结果要件:即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具体要求为:一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二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损害的债权人必须对此举证证明;三是这种损害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赔偿。只要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债权就不能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被明确确立,但是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应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该制度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在此对该制度的适用提出一些的建议。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一)诉讼类型的划分:提起之诉和认定之诉从实践层面来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在诉讼类型上通常可以分为提起之诉和认定之诉。前者是指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即明确主张涉诉的案件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直接将公司股东或者控制人拉到诉讼中与公司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法院认定公司在涉诉案件中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判令公司股东或控制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是典型的、彻头彻尾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而后者是相对于提起之诉而言的,一般是指原告在立案时,并没有主张涉诉案件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仍然按照普通民事纠纷进行。只是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涉诉案件中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公司股东所滥用,应当在此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由公司股东或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此时股东如果不是诉讼当事人,由法院追加其为被告。这种可以说是转化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既可以有提起之诉,又可以有认定之诉。对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下,在原告没有提起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诉讼主张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采取谨慎的态度,不应主动适用该制度。理由如下: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一,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对受到损害的债权人的保护,是否选择适用该制度应该是法律赋予受到损害的债权人的事权利,对于是否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承担责任也应该由债权人做出选择。既然这是一种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审判人员在债权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就不应该主动适用,除非其损害了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债权人虽然明知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但是出于诸多因素的考虑,并不愿意揭开公司面纱,而仍希望判令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二,按照我国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审判人员应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查,而不应做出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的判决。如果原告并未提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诉讼请求,法院则不应主动审查并做出判决,否则就违背了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三,尽管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应当认识到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上,前者始终属于本位的主导原则,而后者仅为适用于特定场合和特定事由的例外性规定,是一种补充的救济手段。所以审判人员应当审慎适用该制度,否则不仅将导致整个公司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且也违背了立法创立该制度的本来意义,从而减损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价值,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基于上述的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应当仅在债权人提起否认公司人格的主张时,审判人员才进行审查,不鼓励审判人员主动适用该制度,即“不告不理”,除非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债权人对于该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应当对其进行释明,防止其权利受到损害。另外,对于债权人在立案时并未主张否认公司人格,但是在审判过程中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查清,债权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追加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为共同被告,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上对于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审判人员应予准许。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二)诉讼当事人的认定:原告和被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通过事后的方式对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其适用必须要经过司法途径。所以,诉讼当事人的认定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1、原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原告是只能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有公司自身或者公司股东为某种利益而起诉请示法院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况,笔者认为公司本身和公司股东都不能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原告。原因在于:就公司而言,公司提起否认法人人格的诉讼请求,无疑就意味着公司在主张自己不是“人”,这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逻辑上都难以说通;就股东而言,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使股东们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但是并不能因此页排除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既然股东选择了以公司形态进行经营,股东就必须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的利益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公司本身或者公司股东都不能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公司自身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受到了损害,并不是说没有法律救济手段,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侵害其权益的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2、被告有的学者认为既然原告主张的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那么就不能再将公司列为被告,而是应该直接以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样才符合逻辑。对于此,笔者认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把公司和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理由为:其一,按照《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时,应将公司本身和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这样才能判令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二,从诉讼实践上看,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主张否认公司人格,但是这种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尚不确定,如果得不到支持必然会被法院驳回,这样原告只能重新以公司为被告再次起诉,造成诉累,对司法审判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如果原告在起诉时将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定股东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司人格的滥用,则判令公司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认为股东的行为不构成对公司人格的滥用,则直接判令由公司承担责任,驳回原告要求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诉讼请求。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对于作为被告的股东也应只限于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积极的控制股东。首先,这些股东必须是该公司中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即控制股东或支配股东。控制股东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作为表征。在一人公司(包括家庭公司、小规模公司以及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或母子公司(指母公司对子公司保持高度控制权)的场合中,支配股东过度控制公司的情况最为明显;其次,控制股东必须是积极股东,那些不作为的消极股东即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或者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不能或者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不应因此而受到牵连,其有限责任仍然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最后,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也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向公司转移风险,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谋自己的私利,但是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被告,因为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责任的行为。对于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的越权行为,只能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公司法》的规定追究他们的责任,而不能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三)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原告既然主张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向法院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事实存在。但是,由于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形多为被告公司的内部信息,因此让原告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在事实上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在此适用“初步证据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即原告提供一定的形式上的证据,包括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股东举出证据证明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这样就照顾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我国《公司法》中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就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也是综合考虑了双方的举证能力后作出的规定。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四)判决的效力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即判决生效后,对于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重新提出主张,或者提出与判决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能另行作出与以往判决相互矛盾的判断。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认定该案中的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是否会对以后认定与该公司人格有关的问题产生影响呢?笔者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并非否定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而只是在个案中超越公司有限责任的原则,直接追究公司背后的股东的责任,而公司在其他事务方面仍不失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同时对于其他不是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利益损害,个案中法院的判决对其没有影响。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四、结语设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完善公司法人制度,而不是对其予以完全否认,因此,我国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要件等具体适用的问题,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谨慎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一味地强调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很有可能危及有限责任制度。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版权为张俭个人所有Thisarticleincludessomeparts,includingtext,pictures,anddesign.CopyrightisZhangJian'spersonalownership.用户可将本文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人及相关权利人的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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