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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的索赔 EPC项目的设计问题及对策 承包商会  2011-12-21  阅读次数:1405     进入21世纪以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逐渐成为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主流建设管理模式和趋势。据统计,近几年来,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年新签合同额一半以上均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且合同金额巨大。但在实践中,由于中国企业组织结构体系尚未适应这种建设模式的客观要求,对总承包合同认识模糊不清,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风险控制不力,一些大型总承包项目出现了巨额亏损或巨...

EPC项目的索赔
EPC项目的设计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对策 承包商会  2011-12-21  阅读次数:1405     进入21世纪以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逐渐成为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主流建设管理模式和趋势。据统计,近几年来,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年新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额一半以上均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且合同金额巨大。但在实践中,由于中国企业组织结构体系尚未适应这种建设模式的客观要求,对总承包合同认识模糊不清,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风险控制不力,一些大型总承包项目出现了巨额亏损或巨大的风险敞口。EPC:一把锋利的风险之剑   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是指设计-施工、EPC和交钥匙合同建设模式的总称,在实践中多简称为EPC建设模式。EPC建设模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系指通过投标或议标的方式,承包商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实施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费用全面负责的一种项目建设模式。   根据美国设计建造学会设计—施工发展模式的发展及其预测,传统建设模式DBB(设计—招标—建造)与DB模式市场占有率在1985年至2005年期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并自2005年起,EPC建设模式成为市场的主流,见图1。图1 DBB模式与DB模式市场占有率趋势图   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2008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当年新签合同额中的52%属于EPC项目,2009年和2010年EPC项目合同额占当年新签合同额的比例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设计—施工、EPC或交钥匙项目建设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方面,业主愿意以支付比传统承包方式更高的价格获得工程项目,减少工程项目的管理环节,避免设计和施工脱节造成的各种麻烦,例如工期和费用索赔、无法控制最终成本等问题;另一方面,承包商将设计和施工相结合,可以控制设计和施工管理环节,降低成本,获取比传统承包方式更多的利润。   但与传统建设模式相比,在EPC项目建设模式下,在使用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的风险,业主承担了小部分风险,风险偏向承包商。不同类型的总价合同中业主与承包商风险分配见图2。图2 不同合同类型的风险分配   通过对比国际工程项目中普遍使用的1999年版FIDIC新红皮书、新黄皮书和银皮书,不难发现业主与承包商风险分配规律,即在新黄皮书和银皮书中,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风险,见表1。 表1 1999年版FIDIC合同业主与承包商的风险分配项目主要风险新红皮书(单价合同)新黄皮书(总价合同)银皮书(总价合同)业主承包商业主承包商业主承包商设计责任√  √ √设计变更√ √ √ 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  √工程数量√  √ √汇率 √ √ √法律变更√ √ √ 价格浮动√  √ √不可抗力√ √ √    注:①在新黄皮书和银皮书中,如合同规定可以调价,则业主承担价格浮动风险。②设计变更是指业主改变设计要求,承包商据此修改或改变设计。    业主将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交由承包商实施的单一责任制是EPC项目建设模式的风险的主要来源。在EPC项目中,承包商承担的和面对的最主要的项目风险是设计责任、工程数量、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和价格浮动风险。这些项目风险与工程所在国的国家和政治风险、市场风险相互作用,构成了需要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正视的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 问题:设计、国外标准、规范及管理    设计是软肋,国外标准和规范是障碍,管理不力是问题,这些是目前中国企业从事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最主要的问题。   设计是EPC项目的龙头,是EPC项目的关键,设计对EPC项目起着主导作用。在EPC项目建设周期中,设计与工程成本的关系见图3。图3 设计对工程费用影响曲线    在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主要委托国内设计院所或国外设计咨询公司从事设计。由国内设计院所进行EPC工程的设计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第一,参与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中国企业主要有施工企业、设计院所、国际经济或贸易公司以及大型(主机)设备制造商,由于中国总承包企业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职能的分离,获得总承包项目后无力独自完成一个完整的EPC项目,只能以联合体或设计以及施工分包的方式切块实施,从而使得参与各方以各自利益为第一考虑,无法从整体利益上融合或整合EPC项目。   第二,国内拥有各种设计资质的设计院所众多,设计水平参差不齐,国际工程总承包的设计经验缺乏,而总承包企业为了降低设计成本,不能择优选择设计院所,从而在投标、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各个环节,国内设计院所不能向总承包企业提供合格的咨询服务,导致总承包企业在投标时对工程数量、价格、设备选型、工艺设计和施工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等方面判断不准,给EPC项目的实施埋下了亏损的隐患。   第三,国内设计院所与国际设计咨询公司在设计组织、设计体系、标准和规范、设计理念、设计习惯、设计文件等各个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国内设计院所在设计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使用或套用中国的标准和规范,使得设计产品往往不符合或不能完全满足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在使用国外标准或规范的工程项目,由于国内设计院所不熟悉欧美标准或工程所在国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国内设计院所的设计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很难获得业主或工程师的批准。   第五,由于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所在国不同,各国或地区的设计习惯和做法存在差异,国内设计院所在进行设计时无法在设计阶段符合当地的设计习惯,很难获得业主或工程师的批准。   第六,由于国内设计院所的设计任务饱满,无力抽调设计骨干或一流设计人员从事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工作,从而导致有些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工作质量不高或低劣,设计图纸粗糙,设计错误百出,拖延了设计批准的时间,对项目造成了负面影响。   第七,由于总承包项目的所在国不同,项目性质不同,可比性较小,使得限额设计、标准化模块设计和价值工程设计这三种设计模式的实施和应用困难重重,总承包企业在设计阶段控制EPC项目成本的努力力不从心。   第八,由于国内的很多总承包企业尚未建立设计管理部门,或者有些企业为应付国内施工资质要求而设立的设计管理部门成为摆设,大多数总承包企业在实施EPC项目过程中,受设计能力、技术和人才的制约,根本没有能力或疏于对国内设计院所的设计管理,放任自流,导致项目设计周期过长、成本失控等现象的发生。   由国外设计咨询公司设计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第一,中国总承包企业受制于国外的标准和规范、设计理念、设计习惯和做法以及语言的障碍,没有能力或疏于对国外设计咨询公司的设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与国内设计体制不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设计咨询公司多是人数较少的小型设计咨询公司。我国总承包企业获得项目将设计工作交给国外的设计咨询公司后,国外的设计咨询公司又将不同专业的设计工作分包给其他设计咨询公司,可能导致设计思路无法统一,总体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无法优化。   第三,面对国外的设计咨询公司,中国总承包企业协调困难,设计咨询公司效率低下,导致递交设计成果延迟。   第四,设计图纸深度浅,个别专业设计质量不高。   第五,如果总承包企业没有对项目成本进行约定或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会造成项目设计失控,并导致项目成本失控的局面。如果业主或工程师审核控制较严,国外设计咨询公司一味追求设计能够通过审批,设计师保守,可能最终导致项目成本远远超过总承包企业的报价水平,造成项目的巨额亏损。   在EPC合同中,由于承包商控制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因此,设计工作是EPC项目能否成功、承包商能否盈利的前提条件和最为关键的因素。可以说,谁掌握了设计,控制了设计流程和内容,谁就掌握了主动,有能力掌控设计的承包商将是EPC项目的赢家。只有掌握和控制了设计工作,承包商才能在EPC项目中占据主动,赢取利润。谁失去了对设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谁就为工程项目埋下了可怕的风险,谁就是EPC项目的失败者。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在使用国内设计院所进行设计的情况下,国外的标准和规范成为制约设计工作的障碍,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投标阶段,国内设计院所无法在短时间内理解、消化国外设计标准和规范以及施工规范,导致投标的技术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只能按中国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作为投标文件递交给业主。在投标阶段对业主要求、工程数量和设备选型等方面理解的差异,给中标后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埋下了隐患。   第二,在设计阶段,不能按照国外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递交的图纸无法满足合同要求,返工、批准延迟等现象频发,导致总承包企业无法进行相应的采购和施工。在有些项目上,总承包企业被迫将国内设计院所更换为国外设计咨询公司,改变了投标报价的基础条件和实施方案,项目出现了巨大的风险敞口。   第三,在EPC项目设备选型阶段,片面地理解国外的标准和规范,忽视工程所在地区或国家的差异以及合同的具体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要求,投标阶段使用国产设备,而在设计阶段发现国产设备无法满足技术要求,不得不从欧美或第三国进口时,设备实际采购成本与投标价格出现差距,导致设备采购成本的增加,形成项目的亏损。   第四,在施工阶段,施工企业在项目初期无法按照国外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延误了工程进度,并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   在众多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些项目,特别是个别大型工程项目和高端市场中的EPC项目出现了企业或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导致项目巨额亏损或出现了巨大的风险敞口,主要表现在:   第一,总承包企业无法将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整体优势进行整合,无法发挥总承包企业实施EPC项目的整体优势。在中方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联营体实施EPC项目过程中,各企业只顾自身利益,联合体没有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相反地出现了一加一小于二的现象。   第二,设计管理失控或疏于管理,总承包企业无法控制设计,设计后的工程数量、项目成本大大高于投标报价时的估算,形成巨大的“量差”,并导致巨大的“价差”,造成项目亏损。   第三,采购管理失控或疏于管理,合规经营的理念和制度亟待建立。   第四,施工过程管理的人为管理色彩过浓,企业亟待建立系统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和体系。   第五,企业对EPC项目的风险认识不足,亟待建立EPC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 对策:加强企业组织、制度及能力建设   加强企业组织、体系和制度的建设,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增强自身实施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能力,建立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解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适应性问题,加强和改善项目管理,是中国企业适应工程总承包项目客观需要的必由之路。   第一,企业核心竞争力是由核心员工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四个方面构成。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是那些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集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科研于一体,具有资金密集、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管理水平高,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企业。   目前,中国大多数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尚未建立与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和制度,这就需要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中的组织建设,如设计、合约、采购和风险管理部门的建设,完善组织体系。同时,完善现代企业的制度建设,从企业层面解决项目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执行问题。   第二,建立和健全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EPC项目的风险贯穿了从投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直至交付业主使用的全过程,企业应在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时,使用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建立项目风险模型,实时评估、管理和控制项目风险,始终使项目风险处于可控状态之下,避免风险的累积,及时识别、评估和化解风险。   第三,国内设计院所应积极研究国外的标准和规范,解决使用国外标准和规范中的不适应的问题。积极参与国内标准和规范的翻译工作,争取在某些国家和项目推广使用中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参与国外标准和规范的翻译工作,学习和掌握与设计院所业务相关的欧美主要标准和规范,熟悉欧美标准和中国标准之间的差异所在。   第四,加强和改善项目管理,解决设计管理失控、采购管理不合规、项目管理人为化的倾向。   对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而言,打造国际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真正具有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综合能力,提高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优势,任重而道远。(崔军)EPC总承包的特点: Ø总承包商在约定范围内完成详细设计、采购和施工,价格包死; Ø总承包商承担变更的责任(除合同约定可以索赔的除外); Ø总承包商除接受业主的质量监管外,有足够的自主权; Ø合同风险大、收益高; Ø对业主而言,完成工程的价格提前确定; Ø设计、采购与施工界面间的协调,从传统的外部接口、转变为内部接口,可以加快项目的进度; Ø对总承包商的招标,以功能招标为主; Ø业主只需要少部分高素质人员,即可以完成项目的管理; Ø业主可以将具体事务转移给总承包商,但并不是放任不管; Ø业主主要管:质量的监管与确认;设计条件的认可;采购行为主认可;现场的外部协调;费用的确认与重大变更的签认;提交场地;中交后的接收;生产准备等; Ø业主回避了价格、工程量变化的风险; Ø业主失去对总承包价格内的节余部分的分配权; Ø总承包商在项目执行中处于中心地位。 Ø大家熟悉、习惯的合同、招标模式、费用控制、进度控制思路、方法及标准文本不再完全适用(对施工型的和对EPC总承包型的区别很大); ØEPC模式下,更多适用于FIDIC条款,而不是建设部颁发的合同文本; Ø我国针对EPC的相关规定不全。 2.EPC总承包模式下业主的关注点 Ø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原定的目标要求,需执行的质量标准是否得到遵守,过程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Ø进度:是否达到原定的中交或投产目标; Ø费用:能时刻处于控制限额范围以内; Ø安全: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ØEPC总承包商的人员,是否符合项目执行的要求; Ø最终目标:合理的投资(有节余),满意的工程(优质、及时) 3.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的担心是: Ø以EPC总承包商为中心,业主缺少传统项目管理中的控制权; Ø当EPC总承包商的能力差,或派出的人员执行力差、经验不足时,业主的可干预性差 Ø对进度、质量的控制,较传统项目管理模式弱,很多要到既成事实才会发现 Ø项目执行过程的信息不对称;EPC总承包商掌握着设计、采购等具体的信息,业主由于介入少,得到的信息不完全;传统的项目管理(E+P+C)中,业主是项目的管理中心,掌握着设计、采购的信息,对整体的判断力强 Ø由于采用EPC总承包,业主的派出人员少,对EPC总承包商提出的具体问题反应能力减弱 Ø目前国内的有经验的EPC总承包商不多,竞争力较少,价格较高。 Ø虽然EPC总承包模式理论上会降低整个项目的造价,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项目投资的节余,大部分进入了EPC总承包商的“口袋”。 Ø在合同谈判时,承包商的要价高。 Ø在履行过程中,承包商的投入可能比承诺的少。 Ø采购和施工管理的结果可能不令业主满意。 Ø采购和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结果,将传递到最后才能完全体现。 Ø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协调和控制。 Ø业主对设计的信息了解比传统模式小,“心中无数”。 ØEPC总承包商在信息处理上比业主更占主动权(信息不对等)。 Ø找到合格的总承包商,并将总承包合同界面与责任在事先划分清楚。 Ø担心费用失控 EPC总承包商自已做详细设计,自已出项目的概算,导致信息不对称;在合同范围内,费用是完全由EPC总承包商控制的,他如何执行,业主不能控制,很容易出现EPC总承包商为了省钱而降低标准和要求,对业主将要接受的产品产生不良影响。 Ø担心对采购质量控制力弱 采用了EPC承包模式后,业主可能显得很轻松,但对EPC总承包商的采购过程业主是无法清楚了解的,如果业主根据生产要求,提出对设备的修改意见时,EPC总承包商往往会提出费用的索赔和补偿要求。 Ø担心对施工质量和进度控制力弱 1.由于EPC总承包商的利益是与采购、施工的利益紧密相连的,不排除EPC总承包商为了多节余费用,而牺牲施工质量和进度的情况,这对业主的工程是不利的。而业主对总承包商的催促,EPC总承包商可以提出无数的理由来解释。另外,国内的EPC承包商在施工管理方面的人员和经验都比较缺乏。EPC模式是指业主选择一家总承包商或者总承包联营体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施工及试运行,提供完整的可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模式。  一、EPC模式下业主的风险  1. 项目定义不准确  在招标阶段,业主只能给出项目的预期目标、功能要求及设计标准,业主要对这些内容的准确性负责。如果这些地方存在错误、遗漏和不合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指令变更,如提高功能要求、增加关键设备等,由此引起的投资额增加和工期延长要由业主来承担责任。  2. 选择承包商不当  鉴于 EPC 项目投资额高、专业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加上业主要求合同总价和建设工期固定,潜在的投标人可能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技标人的减少很可能使业主无法选择到最合适的承包商。同时,如果没有综合考虑承包商类似工程的业绩和经验、设计采购施工能力、投标报价这些因素,很可能导致业主错误地选择了承包商。如果选择的承包商不能很好地完成工程项目,业主不得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更换承包商,蒙受重大的损失。  3.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  在FIDIC的银皮书(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规定,业主只承担合同执行中因自身违约,业主变更项目的预期目标、功能要求和设计标准,法律变更以及不可抗力的风险。除此之外,EPC 项目总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合同价格和建设工期将不能调整。  业主违约包括业主在执行合同中履约时间不当和履约瑕疵。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或者政府的有关政策发生改变,对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产生影响,合同价格和工期应该考虑因上述改变而造成的任何费用和工期的增加,也就是说,这部分风险一般应由业主来分担。  根据 FIDIC银皮书,不可抗力属于业主风险。对于自然力作用的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火山爆发等,业主只承担工期延长的风险;对于自然力作用以外的其他不可抗力,业主既要承担对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工期延长的风险,同时又要承担费用增加的风险。而在工程实践中,业主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不愿意在合同中列入业主风险条款,即使承包商要求把不可抗力的风险作为业主风险,业主也有可能尽量缩小不可抗力的定义范畴。  二、业主风险的应对  1. 准确地定义项目  业主在招标时只给出了项目的预期目标、功能要求和设计标准。对于这些原则要求业主应尽可能做到全面和准确,避免出现错误和遗漏,这样承包商才能够充分理解业主的要求,尽量避免或减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合同变更。  2. 选择合适的承包商  承包商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完成整个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任务,其投标报价和承诺工期必须满足业主的要求,同时还要承担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绝大部分的风险。  为了选择合适的承包商,业主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和资料,让投标人仔细研究业主的要求,进行初步方案设计,全面评估项目风险,使投标人确认是否有能力来承担 EPC 项目的工程建设任务。  业主选择承包商时,可以从几个方面对投标人进行评价:对业主要求的理解;以往类似工程的业绩和经验;财务状况;现有的工程负荷;设计能力;设备材料的采购渠道和采购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相关经验;投标报价和工期;其他相关资源。  3. 严格履行合同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应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如及时向承包商提供现场,及时审核承包商文件,按照付款计划表及时支付工程款。另外,业主应尽可能减少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以确保按照预期可接受的投资额和工期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三、EPC模式下承包宵的风险  1.盲目参与投标  在EPC模式下,投标人在投标时要花费相当大的费用和精力,其投标费用可能要占整个项目总投资的-%。如果在没有多大中标把握的情况下盲目参与投标,那么投标费用对承包商来讲可能就是一笔不小的浪费。EPC 项目比较复杂,加之业主要求合同总价和工期固定,承包商如果没有足够的综合实力,即使中标了,也可能无法完成工程建设,承包商最终将蒙受更大的损失。  2. 合同文件存在缺陷  一般情况下,合同文件存在缺陷的风险也要由承包商来承担。除了预期目标、功能要求和设计标准的准确性应由业主负责之外,承包商要对合同文件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负责。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等,即使有关数据或资料来自业主方,业主也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责任。  3.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在工程设计中,业主有审核承包商文件的权力。承包商文件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可能会引起业主多次提出审核意见,由此造成设计工作量增加、设计工期延长,承包商要承担这些风险。同时承包商有设计深化和优化设计的义务,为满足合同中对项目的功能要求,可能需要修改投标时的方案设计,引起项目成本增加,这些风险也要由承包商来承担。  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中,供货商供货延误、所采购的设备材料存在瑕疵、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损坏和灭失,这些风险都要由承包商来承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造成工程设备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的风险应由承包商来承担。承包商要负责核实和解释业主提供的所有现场数据,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另外,承包商还要承担施工过程中可能遭遇的不可预见困难的风险。  四、承包商风险的应对  承包商在参与 EPC 项目时,一般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应对:  1. 谨慎参与 EPC 项目投标  承包商在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前,必须仔细研究项目的特点和业主的要求,识别和评估项目存在的风险,从自身实力出发做出理智的判断。承包商还要考虑竞争对手的实力,分析中标的可能性。决定投标后,承包商应该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在报价中加入适当的风险费用。  2. 合理应对合同文件本身的风险  在投标前,承包商应尽量明确业主的要求,发现模糊的地方及时要求业主加以澄清,然后再在此基础上进行报价。签约后,如果合同文件中仍然存在错误、遗漏或不一致,承包商应尽早发现并修正这些错误,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3.积极控制建设过程中的风险  在工程设计中,承包商要争取设计一次性成功,通过业主的审核,尽量减少设计的多次返工。在进行深化设计和优化设计时,因业主变更项目的预期目标和功能要求而引起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提出索赔。  在采购过程中,承包商要从技术上和时间上分析供货商的履约能力,并要求供货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由于 EPC 项目中设备材料费用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很高,承包商还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将设备材料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既要自己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又要协调好分包商的工作。为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和损失,承包商要加强内部管理,还可以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困难,承包商要尽可能从业主那里获得全面的现场资料,充分勘察现场,并制定相应的预备措施计划。对于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承包商要争取由业主来承担风险。  4. 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承包商自身能力建设是做好风险应对最重要的环节。承包商应不断总结投标报价的经验,改善企业的技术力量和装备条件。同时承包商还要努力提高设计管理的水平,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积极拓宽设备材料的采购渠道,增强 EPC项目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时间:2010-12-15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字号:小|大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作为一种全新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在保持与传统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相似的部分法律特征之同时,亦存在诸多完全不同的个性法律特征。探究、了解、解答这一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对于这一模式的顺利推广、应用,促进基于这一模式下的市场交易,在实践层面不无裨益!一、EPC总承包模式的渊源及特征“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这一模式的规范运作程序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项目经理博客在工程建设承包尤其是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随着包括建筑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建筑业主对建设工程的功能要求的日益多样化,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原来在建筑市场通用的单一“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分离的工程建设传统承包模式,由于存在工程进度衔接不畅、工程质量、责任难以划分等问题,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由一个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负责的EPC总承包模式应运而生。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相分离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以下简称“传统承包模式”)的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优势体现出来的。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一)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二)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传统的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则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譬如,在传统承包模式下的由于设计而产生的履约问题,由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系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认可并办理报建手续,所以,只要承包商的施工符合施工图要求,最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责任要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承担。但在EPC总承包模式下,由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均由总承包商负责完成,所以,即使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系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认可并办理报建手续,但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仍不对最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结果承担责任。FIDIC1999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业主批准设计文件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与之相对应的是,EPC总承包商须对建设工程承担严格的设计责任。EPC总承包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业主)向总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免除总承包人承担的设计、采购、施工责任。总承包人被认为在投标前已经仔细地审查了业主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承包人应该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二、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交钥匙总承包;(二)设计—采购总承包(E-P);(三)采购—施工总承包(P-C);(四)设计—施工总承包(D-B);(五)建设—转让(BT)等相关模式。最为常见的是第(一)、(四)、(五)这三种形式。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该种模式下,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由发包人(业主)来完成。建设、转让总承包,是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现全过程总承包;同时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全部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价。三、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法律依据: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政策、规章依据: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四、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及政策依据,但我国法律、规章及政策基于对建筑市场的严管所派生的诸多具体条款规定,却又为这一模式在国内的推广设定了诸多法律障碍。这些法律障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EPC总承包商的法定资质问题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见到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新规定出台。在此情况下,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即成了一个争议焦点。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其理由是:实行资质管理,是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严格执行,EPC总承包活动既然同时包括设计活动及施工活动,那么,EPC总承包商自然就应依法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相应资质。另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只需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资质即可,但其不具备资质的活动应该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在建办市函[2003]573号《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如需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两个相应资质,则国内很少有单位有能力从事EPC总承包;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对此,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因为该观点符合我国建筑法的基本规定。至于第二种观点所提到的很少有单位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总承包等方式解决。3、关于EPC总承包项目的业主要求与合同变更问题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对未来的项目的理解可能还只是一些概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内容,没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环节并不明确。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业主要求取代了施工合同中的图纸和规范,确定了EPC总承包项目的标准。因此,EPC总承包工作内容不象单独的施工合同那样,在合同签订时就非常明确、具体。这就要求总承包商能够充分理解业主提出的项目建设意图,并依据业主对功能、设计准则等的基本要求,以及业主提供的事先勘测考察现场情况的基本资料和数据来完成设计任务。设计任务在得到业主批准后,总承包商再确定工程实施细节,进而编制施工计划并完成整个工程。EPC总承包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业主强调最终项目使用功能;业主承担支付义务的是固定合同总价。业主对项目的这种抽象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对于项目仅有文字约定而无图纸约定的事实,常常导致总承包商的承包范围难以确定,业主对总承包商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往往被业主视为是符合工程预期目的的设计优化而不是设计内容的变更,已包死的合同价格因此被认为不能发生变更。这一事实引起业主和总承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譬如新近发生的某卷烟物流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业主为某烟草公司,EPC总承包方为某工程设计院。总承包商所完成的施工设计图纸不符合业主要求,业主要求修改,设计院完成了修改。施工图完成后,总承包方认为该修改后的设计变更了经政府批准的承包商完成的初步设计,因此提出660万元人民币的变更索赔。业主在征求律师意见后,以施工图纸的变更在业主项目要求的范围内为由,对设计院提出的索赔请求,明确予以拒绝。事实上,发生前述纠纷,最根本的问题即在于对设计变更和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的区别之认识。设计变更不等于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根据委托人或者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图纸的改变,设计变更通常是对设计的局部修改、完善,一般包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或是调整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顺序,或是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承包合同内容变更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予以改变。设计变更并不意味着承包合同内容变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据以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是业主的项目要求,而不是签约后总承包方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在上述案例中,总承包方是否有权索赔,关键看变更后的施工图纸是否对业主的项目要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总承包方有权提出索赔。总承包方仅仅拿施工图纸对初步设计图纸做了修改为由要求索赔,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笔者认为,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为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应当具体定义业主的项目要求并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业主的项目要求应该采用具体与概括相统一的办法,明确竣工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包括范围、质量以及要求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等。4、关于业主审批设计文件效力及其法律后果问题在单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确认的设计文件是施工合同双方履约的基础,业主确认的设计文件因业主原因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可以提起索赔。然而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审批设计文件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问题,有必要予以探讨。事实上,(前面已经提到)FIDIC1999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规定阐述的基本原则是,业主批准设计文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得以确立并被普遍认同的理由在于:EPC总承包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免除总承包人承担的设计、采购、施工责任。总承包人被认为在投标前已经仔细地审查了业主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对业主要求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总承包人应该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对业主要求中的下列数据和资料准确性、完整性负责:(a)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预期目的的说明;(b)竣工工程的检验标准和性能标准;(c)一个有经验的尽责的总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d)合同其他部分明确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数据和资料。”由此可见,EPC总承包商依约承担着严格的设计责任,这是业主批准设计文件不免除其设计责任的重要原因。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批准影响到合同中业主项目要求的实质性变化,也可能引起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笔者认为,为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异议,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与总承包商应当事前明确约定业主批准对承包商的具体影响,包括对承包范围的影响,对施工质量的影响,对工期、对工程价款的影响等。5、关于EPC总承包项目的交付标准及其违约责任问题在EPC总承包项目中,除了详细约定业主要求外,还应详细约定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和竣工后检验条款。最低性能标准条款是FIDIC的交钥匙工程合同的特色条款,在部分项目中,可以用量化的标准衡量工程完成的质量与功效。而EPC合同中“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则以更加量化的标准来计算工程的最终实际价格。“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对总承包商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管理要求,需要总承包商对项目更大程度的把握,无论是设计能力还是材料设备采购、土建、安装都要满足最低性能的标准,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与最低性能标准条款相对应的是竣工后检验条款。竣工后检验条款的内容是指,某些大型工业项目在工程或区段竣工交付运行一段时间后,工程或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参数是否达到业主项目要求中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笔者认为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应该详细约定最低性能标准、相应的检验程序以及未达到标准的处理措施。6、关于EPC总承包模式的担保与保险问题为进一步转移和分散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在拟定大型市政工程建设的总承包合同条款时,要特别强调承发包双方的履约担保措施。在承发包合同条款中,要设定承发包双方的互相担保措施,合同条款内容中既应设定承包商的履约保证、出具预付款和进度款保函;也应设定发包商即业主的支付保函条款。在此前提下,应注重要求承包商的同业担保的同步适用,即承包商在提供各种保证、保函的同时,还应设定具有相同资质、相同履约能力的承包商作为万一出现违约事件承包合同被解除时随时可替代的备选的承包商。同业担保从法律上来看,实质上就是预先设定替代履行人,在发生解约的情况下,替代履行人代为履行被解约的承包商没有完成的工程承包任务。同业担保人一般由投标入围的未中标人承诺设定,以确保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顺利完工。在承包商提供有效担保措施的同时,还应要求承包商购买必要的、完备的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事故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材料、设备的货物运输险、盗抢险等,并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保险的购买主体、费用承担和相应义务予以明确约定。浅谈EPC总承包项目中索赔的类型和处理方法发布日期:2014-09-12来源: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哈萨克斯坦地区公司编辑:吴颖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经营过程当中,索赔是重要一环,FIDIC合同无论哪个版本都把其放在重要位置。根据国外资料,在许多国际工程索赔中,索赔额高达合同价的10%-20%。例如,哈中一期原油管道索赔额为1117万美元,占合同总价的12%。哈中二期原油管道索赔额为3880万美元,占合同总价的25%,其中由于哈萨克斯坦坚戈贬值造成的索赔占总索赔额近50%。  要做好索赔工作,除了认真编写好索赔文件,使提出的索赔项目符合实际,证据确凿,有说服力外,更重要的是掌握索赔技巧,这对索赔的成功十分重要,同样性质和内容的索赔,如果方法不当,技巧不高,容易给索赔工作增加新的困难,甚至导致事倍功半的下场。因此要做好索赔工作除了做到有理、有据、按时外,掌握好一些索赔的技巧是很重要的。  一、索赔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二、常见的索赔内容  1、无法预测的不利地质条件和自然条件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地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往往会成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缘由所在。  例如:哈中原油管道一期9号泵站投标时,由于业主要求的投标期短,设计部门没有对地表以下的地质资料进行详细的勘察,承包商所做的投标文件是根据业主的初步设计文件来进行的,在投标报价中挖方为土方开挖,但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地下大部分为岩石,仅石方开挖这一项,就让承包商损失巨大,导致承包商在9号泵站施工中经常处于被动局面。  针对这种情况,在投标过程中应予以必要的重视,承包商在招标文件澄清资料中应予以提出合同条款有矛盾之处。这样,即不影响投标,也给后期因地表以下资料错误造成影响的索赔提供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理的风险预见,即”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见的风险”和针对这种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如最浅的地下水位,最大的水流量等,即对风险因素给予量化,在这种量化的基础上,实施合同索赔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争议。  ②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遇到地下构筑物或文物或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只要给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末预标明,合同的当事人均可提出索赔。  例如哈中二期原油管道工程,在库姆科尔末站连接工艺区和清管区之间的750米管线施工时,管线穿越3处6KV高压线杆和一处变压器,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应立即对高压线杆和变压器进行位移,但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位移工作必须由当地的专业电力公司施工,在承包商支付给当地专业电力公司施工款项之后,承包商以和当地专业电力公司结算单为依据向业主提出了索赔。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例如哈中二期原油管道工程,在工程开工之后,业主给承包商下发了变更指令,即主管道延长公里,阀室增加1个,承包商根据业主的变更指令,及时向业主提交了索赔函,要求对新增加的工程量价格给予补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3、工期变化引起的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补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补偿,有时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补偿。  4、业主要求承包商赶工引起的索赔  一项工程可能遇到各种意外的情况或由于工程变更而必须延长工期。但由于业主的原因坚持不给延期,迫使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即为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在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响附加费用款额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施工新单价等等。  例如哈中二期原油管道工程,冬季施工现场条件恶劣,低温、暴风雪,承包商为了按期完工,采取了很多赶工措施,例如在天气转好时利用倒班加快施工进度,并采取了焊前加热、焊后保温等措施保证施工质量,采取措施保证低温条件下员工健康、施工设备完好,为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承包商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物力,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冬季施工费用索赔申请。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6、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授权机构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总限制,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例如2009年2月4日,哈萨克斯坦政府突然宣布,本国货币坚戈将贬值25%,坚戈对美元汇率从120陡升到160,坚戈对人民币从16上升到24,坚戈贬值给管道局在哈的中亚管道、哈中二期原油管道和阿克纠宾油库等工程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在因为坚戈贬值对承包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上,业主的态度也很积极,在业主的支持和帮助下,承包商完善了坚戈贬值索赔所需的支持文件,业主把索赔支持文件转交给了业主股东,等待股东认可。  三、索赔工作面临的一些困难  管道局在哈萨克斯坦所承建的项目,大部分属于国家的政治性工程,所发生的变更索赔不能完全按照FIDIC条款规定的方式方法来处理,例如:  1、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合同中常有“不限于此”或“若业主和分包商对于合同的理解有分歧时,以业主的理解为准”等等条款,这些条款阻碍了索赔的进展。业主经常以不限于此为借口进行搪塞,认为所有施工内容都包含在里面,所有施工事项的费用都含在里面,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可能会增加,但总的价格是不变的。  2、进度和索赔谈判时间错位,施工单位很无奈。对于委托项目或业主提出的变更项目,按正常程序应该先谈好费用然后再组织施工。但实际上为了赶进度,或者说为了搞好服务,大都先行施工,后谈费用,干完活后,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业主手里,很难获得合理的费用。如果坚持先谈费用后施工,势必影响甲乙双方的关系。  3、索赔项目价格的确定原则不统一、不公平。按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索赔项目价格可以采用或参考合同中适用于或类似于索赔工程的价格,但是在哈萨克斯坦,业主要求承包商索赔价格按照哈萨克斯坦定额来做,对于早期习惯了使用中石油定额的承包商来说,短期内很难适应。  4、索赔款项不能及时结算,施工单位垫款时间长。即业主和股东都已认同并审批了承包商所提交的索赔项目,也很难按照进度进行结算,业主经常要求竣工时一揽子结算,一揽子结算就会给承包商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小的索赔项目被抹掉,二是垫款时间长资金压力大。  5、谈判地位不平等,业主处于强势,施工方处于劣势。原则上谈判双方地位平等,尤其是以建立在大合同的基础上,但是实际上业主处在强势的地位,对于业主不合理不公平的断论与要求,施工单位只能先力争后屈服,为了保持长期的友好关系一般是不能闹僵的更不能提起仲裁或诉讼的。  四、索赔管理  这是FIDIC合同核心条款,FIDIC条款第53款中对索赔管理有相关规定,承包商应在任何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经济索赔,并可就以下条目进行索赔:  1.直接费,如人工费、材料费费、机械费等;  2.管理费;  3.赶工费;  4.额外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费;  5.延长工期及延期管理费;  6.资金回收,在索赔时应注意避免使用“利润”的提法;  7.业主拖延支付索赔而致使承包商损失的利息;  8.整理索赔时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等等。  承包商的任何索赔申请都应为书面的,并注意做好现场日志,及时提交索赔详单和依据。索赔金额要有合同条款及事实依据,合情合理,证明承包商确有经济损失,以争取业主的同情和支持。  合同索赔的管理,应重点做好事前控制和事中的管理:  1、事前控制的目的是进行工程风险预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对策,尽量减少或控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另一方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权利的侵害和造成损失后果的程度。  ①熟悉和理解设计文件、设计要求、招标文件,明确工程费用中最容易突破的潜在的部分和环节,从而明确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  ②做好投标前的现场踏勘工作,根据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到现场认真核实,对于设计中和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反映给设计部门,以便设计尽快变更;  ③较为详尽的收集整理和系统的分析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信息,包括建设地或建设国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人文、地理、气候、地质、水文及特有的文化氛围,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模型,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  ④分析合同条款和合同价格构成因素,做好合同偏离整理工作,找出合同条款中潜在的风险,减少和杜绝违约事件的产生;  2、事中管理是一项具体细致、持续性的工作,而索赔的成立与否,大都与此相关。  ①规范施工索赔行为,严格按照索赔程序工作。承包商应在合同索赔期限内,根据FIDIC条款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第53款规定的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②强化施工索赔意识,重视索赔证据的收集与管理。索赔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施工索赔的原始依据和证据,承包商必须重视做好这一基础工作,否则索赔无依据,索赔不可能成功;  ③正确、合理地计算索赔金额。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利用哈萨克斯坦定额计算方法来计算索赔金额;  ④加强各类工程建设人员的风险意识的培训与教育,使风险管理贯穿经营管理与合同索赔管理以及施工管理之中。  3、事后管理是一个总结的过程,在索赔事件结束后,各类索赔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根据各类索赔事件发生的概率及结果,总结分析下步如何更好的规避合同风险。  五、索赔的工作程序  FIDIC条款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第53款规定的索赔程序,是施工索赔的法律依据。其要点是:  承包商有索赔权;  索赔通知尽快在索赔事件或情况察觉后28天内发出;  索赔报告在引起索赔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向业主递交;  承包商在索赔事件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经业主认可的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业主在收到索赔报告或任何进一步的论证后42天内或经承包商认可的期限内做出回应,提出批准或否定的具体意见。  具体的工作程序,一般按以下5步进行  提出索赔要求,发出索赔通知书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商一方面可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他的索赔权利;另一方面应继续施工。注意:这个书面索赔通知书一定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业主正式提出。否则逾期再报,索赔要求会遭到拒绝,会失去索赔机会。  报送索赔资料,呈交索赔报告  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后,承包商应抓紧准备索赔资料,计算索赔数额或计算所必需的工期延长天数。索赔报告书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42天内发出。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继续存在,事态还在发展时,则要求承包商每隔28天向工程师报送一次补充资料,说明事态的发展情况。最后,当索赔事项结束后,在28天以内或由承包商建议由业主认可的时间内报送此项索赔的最终报告。附上最终账单和全部证据资料,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并要求业主或业主委托组织审定。  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书,必须包括以下4个部分:  总论部分,概括地叙述索赔事项  合同论证部分,叙述索赔的根据  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的计算论证  证据部分  会议协商解决  当某项施工索赔要求不能在每月的结算付款过程得到解决,(实际上很少能在当月解决)而需要采取合同双方面对面决定时,应将索赔问题列为会议协商的专题。  这种会议,一般由业主委托组织主持,承包商和业主代表均出席讨论。第一次协商一般采取非正式的形式,双方交换意见,互相探索对方立场观点(摸底),争取达到一致的见解,解决索赔问题。(很少遇到一次能解决问题的)如果需要举行正式会谈时,双方应做好准备,提出论证根据及有关资料,及可接受的方案,友好求实地协商,争取通过一次或数次会谈,达成协议。  邀请中间人调解  当争议双方无法通过上述3)的办法解决时,为了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索赔争端可由争议双方协商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也能够比较满意的解决索赔争端。  “中间人”:可以是双方都信赖熟悉的个人(工程技术专家、律师、估价师或有威望的人士)也可以是专门的组织(监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  中间人的调解过程,也是争议双方逐步接近,趋于一致过程。中间人通过与双方个别和共同的交换意见,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意见,这个调解意见,只是作为中间人的建议,对双方无约束力。但是根据施工索赔的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中间人调解都取得了成功,所以越来越被争端的双方采纳、接受。  FIDIC条款鼓励合同双方以友好的方式解决争端,明确规定,不经过友好解决阶段,不能开始仲裁。  大部分的的索赔争端通过上述的办法都能得到友好解决,但遗憾的是个别索赔争端的双方,分歧严重、各执已见,不肯罢休,最后只得走向第五步。  提交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者诉讼虽然不是理想的解决办法,但却是一个有效的最终解决途径。因为仲裁或诉讼的判决,都具有法律权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甚至可以强制执行。通过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主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六、索赔的技巧  EPC总承包项目的合同文件一般由以下文件组成:业主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承包商的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所列的组成本合同的其它文件,正因为内容及形式较多,且参建各方利益不同,往往使工程参建各方,对索赔事件的合同理解存在分歧,影响合同索赔的管理,但无论何种理解,其基本立足点应是在法律精神的框架下的合法的理解,这种理解的本身是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得显失公平,因此合同索赔的管理过程中,是需要技巧的。  1、投标报价的策略,为合同索赔奠定基础。这种技巧来源于合同当事人的历史经验,始于工程建设的前期,一般可用的策略为:  ①不平衡报价:即一部分项目高报,部分项目低报。预计到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部分,单价高报;而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部分,单价低报;设计不明确或设计深度明显不足的部分,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单价高报;招标文件中无工程量而只有单价的高报单价。  ②抓大放小:索赔事件在工程建设中比较多,有大有小,有原则性的索赔,有非原则性的索赔。在实际的索赔管理中,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分轻重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对于大的原则性的索赔问题紧抓不放,而对旁枝末节的非原则性事件,应灵活处理。  2、把握时机。  基于合同组成内容及形式的多样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合同条款的矛盾之处,而这种矛盾正是合同索赔的争议之所在,这也正是索赔与反索赔的双刃剑,在不同的阶段,处理同一件索赔事件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在工程前期,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都会死抠合同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这时对一些漠棱两可的事件谈不拢的情况下尽量回避谈判,到工程中后期,业主对工程进度会有急迫的要求,施工方可在此时提出由于有部分费用没有解决,经济较为困难,为加快施工的进度,迫切需要业主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业主此时对前期合同条款存在的矛盾,可以采纳对承包方有利的解释,使矛盾问题得到解决。  3、注意谈判时的技巧  实践证明,在谈判中一位的采取强硬态度或软弱立场都是不可取的,都难以获得满意的效果。而采取刚柔结合的立场则容易收到理想的效果,即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才能应付谈判的复杂局面,要使索赔取得成功,必须做到:  ①主动出击。变更索赔掌握时机很重要,如果错过变更的最佳时机,就很难再有这样的机会;  ②灵活应对。尽管合同中对变更索赔有明确的规定,但承包商要尽量掌握主动,能够走变更的程序就尽量不要走索赔的途径,因为业主一般对“索赔”一词难以接受;  ③化整为零。索赔文件讲究一项一报、一项一解决。因为业主、监理对一大摞的报告和太大金额持谨慎态度,不能贸然批复,既使批复也会核减很多;  ④先易后难。容易达成一致的变更争取先批复,难的放后慢慢谈,由易入难可以把容易的问题争取先过关,以利于最后集中精力解决争议较大的变更;  ⑤个性优先。针对所有承包商都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业主会统一考虑解决,这样的变更要先放一放,没必要与其他单位重复投入做工作;相反有些个性变更应当优先考虑,因为个性问题连带性不强,业主易于通过,若不抓住常常会错失良机;  ⑥紧盯不放。报送业主变更索赔资料后,项目部要有专人跟踪索赔进展情况,如果上报的资料一放了之,那任务只完成了一半。项目经理和变更负责人更应该盯住,通过经常性的沟通去建立和培养感情,这样才会获得理解和支持。  七、结束语  目前一些国际工程项目执行时困难重重,主要原因是管理者对合同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履约意识不强,索赔力度不够,要扭转局面只能从总结提高合同履约的关键环节着手,进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加强自身的索赔能力,才能赢得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  总之,合同索赔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系统性工作,它虽然体现在工程建设的投资事后控制中,但却源于工程建设的事前控制,源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对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评价以及风险对策组合的决策。若索赔工作的开展始终贯穿着“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度为界线”的原则,业主和承包商就能达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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