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缜密做账、合法避税(税务内部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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缜密做账、合法避税(税务内部讲义)nullnull缜密做账 合法避税null做账与纳税的关系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税收制度概述 会计与税法目的不同 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信息是纳税的基础null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比较null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比较null财政部【财商字】(1998)74号文 《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企业在确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

缜密做账、合法避税(税务内部讲义)
nullnull缜密做账 合法避税null做账与纳税的关系我国企业会计核算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税收制度概述 会计与税法目的不同 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信息是纳税的基础null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比较null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比较null财政部【财商字】(1998)74号文 《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企业在确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处理null《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处理null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处理1、区别不同税种进行处理 (1) 流转税 当期处理差异 发生差异的当月(期)即按税法进行调整; (2) 企业所得税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发生差异一般不需要在当月调整,年终汇算清缴前进行调整 2、加强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现行制度: 1、应付税款法 2、纳税影响会计法 区分:永久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2、确认暂时性差异 null null “应收票据” 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账务核算要点null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null“其他应收款” 可核算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账款。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null“预付账款”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 企业应按预计不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转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null“坏账准备”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在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时,能否采用个别认定法,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null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null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 null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null税务处理: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null《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应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点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和比例有无超出规定的范围。 null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null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null国税函(2000)945号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null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2) 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3) 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null案例1 宏源公司不同年度的坏账准备该如做账? 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 案例2 汪会计的困惑 ——地税稽查局可以这样来回改动坏账准备金的计提办法吗? 案例3 债权贴现后能否提取坏账准备? nullnull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外购存货的采购成本 加工成本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 盘盈的存货的成本 null根据国税发【2000】第084号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税务处理null会计和税法对存货的计价原则都是历史成本原则,但在以下交易中取得存货时,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可能出现差异: 1、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 会计上,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税法以取得该存货的市价(实际交易价)为计税成本。 2、企业接受的债务人用以抵偿债务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存货 会计上,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税法以取得该存货的市价(实际交易价)为计税成本。 null3、对接受捐赠的无凭据的存货 企业会计制度要考虑是否存在活跃市场,按市场价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基础确定取得存货的成本 税法规定按同类市价确定接受捐赠存货的成本。 当存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出现差异时,取得时按会计成本入帐,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以后领用或处置该存货时,要按计税成本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null案例 1 案例 2 案例 3 发出存货的核算与税务处理发出存货的核算与税务处理会计上: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null根据《增值税细则》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税务处理null案例1 案例2null国税发【2004】第082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工作。 发生存货计价方法的改变的税务处理null存货期末计量核算和税务处理 会计上,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应注意存货跌价准备是时间性差异,会计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冲减存货跌价准备时,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null会计上,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要求披露,不强调实物流程与价值流程一致。 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对于企业改变发生存货计价方法,税法原规定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现已取消该项行政审批项目,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和检查。 null案例1 案例2 案例3null null1、短期债权投资收益。 会计制度规定对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税收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 2、短期股权投资收益。 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 税收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 税法与会计确认短期投资收益的范围和时间不同null《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允许提取这样的准备,也不能在未实际处置时只根据市价的变化确认投资损失。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税法不允许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null案例1 案例2nullnull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联营企业——能够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合营企业——按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约定由合营各方共同决定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的情况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权益法null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成本法1、对于子公司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力在重大影响以下,并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 基本核算特点: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确定以后,持有期间基本保持不变,不随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进行调整。但对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中属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以前已经实现的部分,应减少投资成本。null根据【企业所得税细则】 收入总额包括股息收入,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null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 投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根据【财税字【1996】79号文】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null根据【财税字【1997】22号文】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null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null(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null(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null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null(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null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null(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null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文】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null关于“股息性所得”的分配来源的规定有所不同。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股息性所得”的来源是“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依法或合同规定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 而税法(国税发[2000]118号文)并未限定是“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性所得 。 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即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会计上对收到股票股利不需入帐,税法则视为被投资企业按股票面值相当的金额进行分配,投资企业要确认股息性所得。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null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与税法规定不同。 会计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帐面价值。 而税法规定,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收益,并且不能将被投资单位的亏损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损失。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null税法不允许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规定不允许提取准备,也不能在未实际处置时只根据市价的变化确认投资损失。 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null投资的计税成本的确定与调整与投资的会计帐面价值的确定与调整有所不同 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法,投资的会计账面价值由投资成本和投权投资差额构成,而投资的计税成本为最初投资时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在持有期间,计税成本一般不变动。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null案例1 案例2 案例3nullnull一、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差异 价值 使用期限 二、初始计量的差异 null三、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及协调 1、计提范围 2、折旧方法 3、折旧计提依据、年限和净残值 四、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差异及协调 修理费用 改良支出 五、关于固定资产盘点和处置的差异及协调 流转税处理 所得额确认六、关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及协调 会计计提,纳税调整 null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nullnull一、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外购无形资产 2、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 3、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4、通过非货币性交易 5、债务重组 6、企业合并 二、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三、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null案例 1 案例 2nullnull税务处理 对于以物易物的税务处理,基本原则是将该项业务分解为购(包括接受投资)和销两个方面。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条例法规中都规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null案例1 案例2nullnull债务重组核算要点一、有关概念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二、债务重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以上三种形式结合 null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3、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会计处理 null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增加额 4、或有应付金额 5、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null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令》: 1、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令》: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null3、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null4、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null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4】82号: 国税发【2004】82号: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1、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1) 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2) 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3) 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null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nullnull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一)对于租赁的分类、融资租赁的判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问题,税法经过几次调整,现已与会计制度规定一致。 (二)对于融资租赁的租赁费和租赁收益,会计与税法确认标准存在差异,税法不允许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确认递延收益,但允许会计上核算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归入租入资产的价值。 (三)对经营租赁的判断及租赁费、租赁收益的确认,会计与税法原则上一致。会计核算时应注意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租赁期合理分摊租赁收益和成本。 (四)税法没有专门对售后租回业务作出规定,但因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所以,对售后租回业务的税务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销售和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有关规定执行。 null案例1 案例2nullnull应税改制 免税改制国税发【2000】第118号 整体资产转让 整体资产置换 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 null会计处理: 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等,一方面限制确认收入,另一方面以换出资产帐面价为基础确定资产入帐价值,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 一是如果为应税改组,则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取得资产按评估价作为计税成本; 二是如果为免税改组,则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增值部分也不得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作为摊销或折旧的基础,常要求对换入资产以目标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改组业务中会计与税法的主要差异null案例1 案例2 案例3nullnull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会计处理企业因债权人破产、撤销等原因,将应付款项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 借:应付款项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null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细则》】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null案例1 案例2nullnull(一) 金额标准 1、会计制度规定:据实列支或资本化 2、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之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借款费用的列支的差异及协调null摘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定施细则》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4]80号 对于外资企业国务院取消对外借款费用项目审批后,企业对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规定的资料。根据这些规定,纳税人如发生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及企业内部职工集资,以及从关联方取得借款等而支付利息的情形,其列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null(二) 列支范围 长期借款费用存在会计与税法差异,焦点是如何划分资本化与费用化的问题。 1、资本化的范围不同 (1) 会计准则、制度规定: 只有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的借款费用才有资本化的问题。 (2) 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为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都有资本化或成本化的问题。 null《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对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处理作了修改,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null财政部财基字[1999]7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财会字[1998]66号《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null2、资本化的确认标准不同 (1) 会计准则、制度规定: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资本化;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①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 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③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null(2) 税法相关规定 税收上对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强调“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资本化,对房地产开发强调“房地产完工之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成本化。 null3、资本化的计算方法不同 (1) 会计准则、制度规定: 在计算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首先要具备三个条件: ① 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②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要通过计算非正常中断时间(暂停资本化时间)、加权平均支出、加权平均利率,最后再计算出应资本化的金额。 null(2) 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所占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null案例1 案例2nullnull会计处理: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的核算 税法相关规定 :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实扣除; 工效挂钩、提成工资企业,可据实扣除 计税工资扣除办法 null案例1 案例2nullnull一、概念 1、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包括: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等 2、预计负债:是指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现时义务 3、或有负债: 包括两种情况:因或有事项而产生的潜在义务;因或有事项而产生的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 4、或有资产: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null二、预计负债的确认 符合下列条件,确认为负债: 1、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即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预计负债的计量 1、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取平均数 2、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按发生的可能性最大的估计null或有事项的税务处理 税收上针对费用和损失,通常坚持实际发生原则,不承认或有事项,企业计提的或有损失不允许在预计当期的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允许扣除。 nullnull一、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差异1、收入的范围不同 会计的收入是指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税收收入总额概念包括以下要素: 一是收入的各种来源,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权收入、境内和境外收入; 二是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三是任何收入如果要不作为收入申报必须有税法明确规定。 null(二) 收入的确认不同 会计规定注重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结算,在收入确认原则上,采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要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确认收入。 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法律要件是否具备。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税负等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有两个: 1、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 2、企业已收取价款或已取得索取价款的权利。 null二、销售(营业)收入有关业务折扣及折让的差异及协调 会计上采用总价法,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税法强调纳税人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null关于平销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 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nul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null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nul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奖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作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null1997年1月1日~2004年6月30日,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取得的各种收入要具体分析来确定是缴营业税还是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null案例1 案例2 案例3二、 代销业务二、 代销业务会计处理: 1、视同买断 2、收取手续费 税务处理: 1、受托方不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只收取手续费,受托方就手续费交纳营业税,同时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 2、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代销货物的手续费。计征增值税,就手续费交纳营业税。 3、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计征增值税,就加价和手续费交纳营业税。 4、受托方销售商品时不开具专用发票,而由委托方直接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并由受托方转交,受托方不垫付任何资金,受托方仅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不征增值税,而按5%征收营业税。 null三、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实质重于形式 常见方法如下: 1、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 2、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业务不能同时符合销售成立的四个条件,因此,会计上也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 3、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在规定的时间确定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同时符合销售成立的四个条件,应计销售收入 null案例1——案例8四、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四、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1994】132号文】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会计处理: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null案例1 案例2null五、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处理 : 设“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1、企业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null2、应交纳的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贷: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 3、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按期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税务处理 税法对售后回购业务没有作专门的规定,按一般购销业务处理,即,售出时应确认销售收入,反映销售成本,回购时再作为购进,要考虑计税所得额的调整。 null案例1 案例2null六、关于包装物押金的差异及协调 会计处理: 规定包装物押金作为暂时存入本企业的保证金,不能构成企业的收入,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归还时作相反分录。 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4】第827号】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既征消费税,也征增值税。null案例1 案例2 案例3null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或按国家法定的补助定额并按期限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一) 会计处理规定 1、增值税减免 (1)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2)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补贴收入的核算与税务处理null2、消费税、营业税减免 (1)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 对于直接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不作账务处理。 3、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教育费附加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null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 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性收入,如果能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文件,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能提供上述不计入损益的文件,则应计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nullnull销货退回业务会计处理: 1、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则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 2、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 3、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 null税务处理: 1、若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3、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度的纳税调整。 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对销售退货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null关于建造合同关于建造合同一、概念和类型 1、建造合同的概念: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如,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主要特征:先有买主后有标的(资产);资产的建设期长;造价高;合同通常不可撤销。 2、建造合同的类型 (1)固定造价合同 (2)成本加成合同 二、合同分立和合同合并的限定条件 1、合同分立条件:应以单项资产建造合同作为计算单元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null(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不能够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立。 2、合同合并条件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null三、合同收入的构成及合同变更收入的确认条件 1、合同收入的构成 (1)合同的初始收入 (2)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追加收入 2、合同变更收入的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追加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null四、合同成本的构成及会计处理 1、合同成本的构成 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2、会计处理(略) 五、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 六、建造合同的披露 1、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2、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3、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4、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null建筑、安装和提供劳务税务处理 根据【《所得税细则》】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构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null关于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1、收入确认时间存在差异 会计上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时间分三种:一是资产负债表日,主要针对施工期跨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反映本期内已完工的合同收入和成本;二是合同完工的当期,主要针对在以前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并且在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完工当期确认收入和成本;三是能够确认补偿费用发生的当期,主要针对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营业税、增值税确认应税收入的时间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对所得税又应同期反映应税所得。 2、收入确认金额存在差异 会计上区别不同情况采用完工百分比、成本补偿等方法估算收入和成本,税法按完工百分比计算应税收入并确认对应的成本。 null案例1 案例2null null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财税字【1996】79号文】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国税发【1997】191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nullnullnull生产成本 销售成本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佣金和回扣 保险费 业务招待费 总机构管理费用 劳动保护支出 技术开发费 外捐赠支出 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 财产损失 nullnull利润形成 利润分配 所得税处理 有关税收优惠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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