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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绿色建材网 来源:www.6jc.cn 加入时间:2007-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 231(四)-78 第四册 起重设备、电梯、连续团结运输安装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 工 业 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试行日期:1978年12月1日 通知 (78)建发施字240号 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组织有关单位修订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二册《金属切削机床安装》,编号为TJ231(二)-7...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机械设备安装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施工及验收规范. 绿色建材网 来源:www.6jc.cn 加入时间:2007-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 231(四)-78 第四册 起重设备、电梯、连续团结运输安装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 工 业 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试行日期:1978年12月1日 通知 (78)建发施字240号 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组织有关单位修订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二册《金属切削机床安装》,编号为TJ231(二)-78;第三册《机械压力机、空气锤、液庄机、铸造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三)-78;第四册《起重设备、电梯、连续运输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四)-78;第五册《压缩机、风机、泵、空气分离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五)-78;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编号为TJ231(六)-78,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为全国通用施工及验收规范,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意见,随时告第一机械工业部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总院或各负责解释单位,以便今后补充和修订时参考。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七日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建委(72)建设施字第135号文的布置,我部组织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62》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经国家建委同意,采用分册的方式印行。 在修订过程中,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了十几年来,设计、制造、施工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的群众不断革新创造,机械设备及其安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必将不断涌现。希望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在试行中,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交我部或各负责解释的单位,以便今后进一步补充和修订。 本规范各册(篇)负责解释的单位如下: 《空气分离设备》--杭州制氧机研究所; 《固定式柴油机》--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工业锅炉》--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卷扬机》、《破碎粉磨设备》--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 《液压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 《铸造设备》、《机械压力机》、《空气锤》--济南铸造锻压机构研究所; 《起重设备》、《连续运输设备》、《电梯》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气体压缩机》、《风机》、《泵》、--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 《金属切削机床》--上海同济大学。 第一机械工业部 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篇 起重设备安装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篇适用于各章中所列的起重设备的安装。 第2条 本篇是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安装工程的通用技术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应按本规范第一册《通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3条 组装时,应复查和检查起重设备的外形尺寸和主要零、部件,如发现变形、超差等缺陷,无法调整时,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4条 安装时,应检查钢丝绳的型号、规格和长度,不应有腐蚀、硬弯、扭曲和压扁等缺陷;长度不够不得接长,应换绳;钢丝绳工作时,不应有卡阴或与其他部件相碰等现象。 第5条 装配联轴器时,两轴的不同轴度和端面间隙应按附录一的规定执行。 第6条 调整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器开闭应灵活,制动应平稳可靠; 二、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必须能制止住额定负荷的1.25倍;运行机构的制动器应能刹住大车和小车,但不宜调整过紧,防止车轮打滑和引起振动、冲击。 第7条 起重设备在无负荷时,车轮与轨道面的接触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车车轮均应与轨道面接触,不应有悬空现象; 二、小车主动车轮在运行区间应与轨道面接触;被动车轮与轨道面的间隙不应大于1毫米,间隙区间每段长度不应大于1米,累计长度不应大于2米,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累计长度不应大于3米; 三、手动单、双梁起重机的主动车轮应与轨道面接触;被动车轮与轨道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毫米。 第8条 起重设备的金属结构应按施工图的规定进行焊接或铆接;无规定时,可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规定执行。 第9条 交付安装的吊车梁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修订本)》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规定。 第10条 起重设备必须经试运转验收合格后方得使用。 第二章 轨道和车挡 第11条 钢轨道设前,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得铺设。 第12条 吊装轨道前,应确定轨道的安装基准线;轨道的安装基准线一般即是吊车梁的基准线。 第13条 轨道实际中线对吊车梁实际中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10毫米。 第14条 轨道实际中线对安装基准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3毫米,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超过5毫米。 第15条 轨距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式起重机和悬挂起重机不应超过±5毫米; 二、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跨度小于或等于30米,不应超过±8毫米;跨度大于30米,不应超过±10毫米。 第16条 轨道的纵向下水平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轻轨、重轨、起重机轨、方钢和工字钢的轨道不应超过1/1500;轻轨、重轨、起重机轨和方钢应在每根柱子处测量,工字钢应在固定点处测量,在全行程上最高点与最低点之差不应大于10毫米; 二、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超过1/1000,每间隔10米测量一点。 第17条 方钢和工字钢轨道的横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轨道宽度的1/100。 第18条 同跨两平行轨道的标高相对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式起重机的轨道在柱子处不应大于10毫米,其他处不应大于15毫米; 二、单梁悬挂起重机的轨道不应大于5毫米; 三、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大于10毫米。 第19条 两平行轨道的接头位置应错开,其错开距离不应等于起重机前后车轮的轮距。 第20条 轨道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头用对接焊时,焊条和焊缝应符合钢轨的材质和焊接质量的要求,焊好后接头平整光滑; 二、接头用鱼尾板或与鱼尾板规格相同的联接板联接时,接头左、右、上三面的偏移均不应大于1毫米,接头间隙不应大于2毫米; 三、伸缩缝处的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四、用垫板支承的方钢轨道,接头处的垫板宽度应比其他处增加一倍。 第21条 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同一侧两根轨道的轨距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其相对标高差不应大于1毫米。 第22条 混凝土吊车梁与轨道之间的混凝土灌浆层(或找平层)应符合设计规定,浇灌前吊车梁顶面应冲洗干净。 第23条 钢轨下用弹性垫板作垫层时,弹性垫板的规格和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拧紧螺栓前,钢轨应与弹性垫板贴紧;如有间隙,应在弹性垫板下加垫铁垫实;垫铁的长度和宽度均应比弹性垫板大10~20毫米。 第24条 在钢吊车梁上铺设钢轨时,钢轨底面应与钢梁顶面贴紧;如有空隙,其长度超过200毫米时,应加垫铁垫实,垫铁长度不应小于100毫米,宽度应大于轨道底面10~20毫米;每处垫铁不应超过三层,垫好后应与钢梁焊接固定。 第25条 调整轨道符合要求后,应全面复查各螺栓的紧固情况。 第26条 轨道上的车挡应在吊装起重机前装妥;同一跨端的两车挡与起重机缓冲器均应接触,如有偏差应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电动葫芦 第27条 电动葫芦车轮的凸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c(见图Ⅳ-1.1)应为3~5毫米。 图Ⅳ-1.1 车轮凸缘内侧与轨道翼缘间的间隙 1-工字钢轨道;2-车轮 第28条 电动葫芦进行额定负荷试验时,制动时间内的下滑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S--下滑距离,米; v--起升速度,米/分。 第四章 手动单、双梁起重机 第29条 吊装手动单、双梁起重机前,应按表Ⅳ-1.1和表Ⅳ-1.2的规定进行复查。 手动单梁起重机的偏差 表Ⅳ-1.1 手动双梁起重机的偏差 表Ⅳ-1.2 第五章 电动单梁起重机和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第30条 吊装电动单梁、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前,应按表IV-1.3的规定进行复查。 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的偏差 表Ⅳ-1.3 第31条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车轮的凸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c(见图Ⅳ-1.1)应为3~5毫米。 第六章 通用桥式起重机 第32条 本章适用于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安装;其他起重机中与通用桥式起重机相同的部分,可参照执行。 第33条 组装桥架应按表Ⅳ-1.4的规定进行复查和检查。 组装桥架的偏差 表Ⅳ-1.4 注:①用钢丝测量上拱度时,钢丝自重的下垂度和日照影响的扣除值见附录二、三; ②主梁旁弯度系指在上盖板处测量所得值。 ③小车轨道接头要求,见第二章第20条的有关规定。 第34条 已在制造厂组装的大车运行机构,应按表Ⅳ-1.5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现场组装的大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Ⅳ-1.5的规定。 组装大车运行机构的偏差 表Ⅳ-1.5 注:①测定跨度的修正值见附录四; ②h、l-测量长度。 第35条 已在制造厂组装的小车运行机构应按表Ⅳ-1.6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现场组装的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Ⅳ-1.6的规定。 组装小车运行机构的偏差 表Ⅳ-1.6 第七章 冶金起重机 第36条 本章适用于冶金起重机中特殊机构的安装。 第37条 组装桥式加料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框架与小车架时,框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见图Ⅳ-1.2),不应超过框架高度1/2000; 二、框架中的上、下支承孔的不同轴度不应超过0.5毫米,上、下支承对支承孔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0.5/1000; 三、上、下支承的导板与立柱的间隙各边均应为1~1.5毫米; 四、框架上部两导向槽的相对不平行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3毫米; 五、旋转机构的万向联轴器装配后,其上、下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4毫米; 六、调整料杆锁紧机构中液压推动器的弹簧,锁紧时应准确可靠; 七、主小车上的保险压力辊与主梁下盖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毫米。 第38条 组装铸造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两个主卷筒后,其轴向位移不应超过3毫米; 二、上部滑轮组中平衡杆的不水平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40毫米; 图Ⅳ-1.2 框架中心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 1-框架;2-小车架弯板平面;3-万向联轴器;4-中心线 三、固定钢丝绳后,龙门吊钩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2/1000。 第39条 组装螺杆式脱锭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小车架与导架时,导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导架高度的1/20 00; 二、导架中线与导轨中线应重合,其偏移不应超过3毫米; 三、两导轨槽的相对不平行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3毫米; 四、顶出机构中的方轴的不直度在全长上不应大于3毫米; 五、组装顶出机构的方轴与轴承时,轴颈与轴套的间隙各边均不应小于5毫米; 六、顶出机构的方轴与蜗轮减速机中小齿轮导板的间隙各边均应为0.4~0.7毫米; 七、夹钳上部套筒与导轨的间隙各边均不应小于3毫米; 八、固定小钳操纵机构的钢丝绳后,横梁的不水平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5毫米; 九、大钳两臂应对称顶杆中线,其偏移不应超过10毫米; 十、大钳和小钳的动作应协调,其开闭尺寸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十一、导向管柱的不铅垂度不应超过1/2000,对重应在导向管柱上灵活移动,不应有卡住现象; 十二、调整司机室内指示器指针的位置,应符合顶杆移动的距离。 第40条 组装夹钳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小车架与导架时,导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导架高度的1/20 00; 二、导架中线与导轨中线应重合,其偏移不应超过10毫米; 三、两导轨的相对不平行度不应超过3毫米; 四、方轴的不直度在全长上不应大于3毫米; 五、导轨与上、下横梁间的间隙各边均应为1~4毫米; 六、立柱与下横梁导板的间隙各边均应为1~5毫米; 七、方轴与小齿轮导板的间隙各边均应为0.37~0.7毫米; 八、固定主起升机构的钢丝绳后,上横梁的不水平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5毫米; 九、夹钳的转动点和滚动点应灵活,夹钳的开闭链条在钳架孔中不应有卡住现象; 十、小车运行机构的保险压力辊与主梁下盖板的间隙不应大于10毫米。 第41条 组装揭盖起重机应符合上列要求: 一、组装后,曲柄、连杆和偏心轮动作应协调,提升钳(或吊环)应同步; 二、调整自动停车器,应使揭盖起重机能在任何一个炉子的中线上自动停车。 第42条 组装刚性料耙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小车架与导架时,导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导架高度的1/20 00; 二、导架与导轨的侧间隙各边均应为1~1.4毫米;顶间隙应为1.5~3毫米; 三、固定钢丝绳后,横梁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1000; 四、圆形轨道的直径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 五、圆形轨道的上表面对下部小车车轮底面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3毫米; 六、圆形轨道与小车架回转中心的不同轴度不应超过3毫米; 七、滑环与小车架回转中心的不同轴度不应超过3毫米; 八、大车运行机构的水平轮与轨道的侧间隙不应大于10毫米; 九、旋转机构的水平轮与圆形轨道的侧间隙不应大于1.5毫米; 十、所有的耙齿工作面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差不应大于3毫米。 第43条 旋转挂钳或电磁起重机组装后,其吊具上的平衡梁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2/1000。 第44条 组装锻造起重机和翻料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松闸装置时,调整上滑轮组的调节螺钉或制动器的调节管,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负荷的10%时,应能使制动器松开; 二、松闸装置的各铰接点应转动灵活; 三、用手转动翻料机构的制动轮,链轮与链条应转动灵活; 四、翻料机挂上额定负荷时,缓冲弹簧不应有永久变形,锥形摩擦联轴器的性能应良好。 第八章 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 第45条 组装桥架时应按出厂标记进行;组装后,其偏差应符合表Ⅳ-1.7的规定。 组装桥架的偏差 表Ⅳ-1.7 第46条 组装支腿与台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后应符合表Ⅳ-1.8的规定; 组装支腿后台车的偏差 表Ⅳ-1.8 二、支腿与桥架连接时,其接合面间不应有间隙;如有间隙,宜用垫铁调整。 第47条 组装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单主梁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Ⅳ-1.9的规定; 组装单主梁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小车的偏差 表Ⅳ-1.9 二、组装双梁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本篇第35条的规定; 三、带铰接缓冲装置的运行机构小车架(见图Ⅳ-1.3),在无负荷时,其端部上平面对车架平面只许向下倾斜,倾斜量d不应大于5毫米; 图Ⅳ-1.3 铰接小车架 1-铰接装置;2-起升机构小车架;3-运行机构小车架;4-车轮组 四、单主梁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小车运行时,其防止小车脱轨的安全装置与轨道之间不应有摩擦现象。 第48条 组装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后,应即装上夹轨器,并进行试验;试验时,夹轨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夹轨器各节点应转动灵活,夹钳、连杆、弹簧、螺杆和闸瓦不应有裂纹和变形; 二、夹轨器工作时,闸瓦应夹紧在轨道两侧,钳口的开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张开时不应与轨道相碰。 第九章 壁行式悬臂起重机 第49条 本章适用于起重量为0.5~5吨的壁行式悬臂起重机的安装。 第50条 组装臂架(见图Ⅳ-1.4)应符合表Ⅳ-1.10的规定。 组装臂架的偏差 表Ⅳ-1.10 图Ⅳ-1.4 壁行式悬臂起重机 第51条 吊装小车前应检查小车跨度,其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第52条 铺设大车轨道时(见图Ⅳ-1.5),除应按本篇第二章的规定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车车轮轨道实际中线对吊车梁实际中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6毫米; 二、大车车轮轨道的纵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2000,在全行程上不应超过4毫米; 三、下水平轮轨道顶面至大车车轮轨道中线间距离a的偏差不应超过±3毫米; 图Ⅳ-1.5 壁行式悬臂起重机轨道 1-上水平轮轨道;2-下水平轮轨道;3-大车车轮轨道 四、大车车轮轨道的顶面至下水平轮轨道中线间距离c的偏差不应超过±3毫米; 五、上水平轮轨道中线至大车车轮轨道顶面间的距离h的偏差不应超过-6毫米; 六、上、下水平轮轨道顶面间的间距b的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 第十章 试运转 第53条 起重机应分别进行无负荷、静负荷和动负荷试运转。 第54条 试运转前应切断全部电源,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所有联接部位应紧固; 二、钢丝绳绳端必须固定牢固,在卷筒、滑轮组中缠绕应正确; 三、电气线路系统和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及接线应正确; 四、转动各机构的制动轮,使最后一根轴(如车轮轴、卷筒轴、立柱、方轴和料杆等)旋转一周不应有卡住现象。 第55条 无负荷度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纵机构操作的方向应与起重机各机构的运动方向一致; 二、分别开动各机构的电动机,各机构应正常运转,限位开关和其他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应准确可靠,大、小车运行时不应卡轨运转; 三、吊钩下降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5圈; 四、用电缆导电时,收缆和放缆速度应与运行机构的速度相协调; 五、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防止大车歪斜运行的安全装置应准确可靠。 第56条 静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重机应停在厂房的柱子处; 二、应逐渐啬负荷作几次起升试验,然后起升额定负荷,在桥架全长上来回运行,卸去负荷; 三、应将小车停在桥架中部或悬臂端,起升1.25倍的额定负荷(锻造起重机应先使松闸装置松开),离地面约100毫米,停留10分钟,然后卸去负荷,将小车开到跨端或支腿处,检查桥架的永久变形;反复三次后,测量主梁的实际上拱度或翘度: 通用桥式起重机的上拱度应大于0.8L/1000; 冶金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上拱度应大于0.7L/1000; 县臂的翘度应大于0.7L0/350; 四、应将小车停在桥架中部或悬臂端,起升额定负荷,测量下挠度,并应符合表Ⅳ-1.11的规定。 起重机桥架或悬臂在额定载荷下的下挠度 表Ⅳ-1.11 注:L-跨度;L0-悬臂长度。 第57条 动负荷度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1.1倍额定负荷下同时起动起升与运行机构反复运转,累计起动试验时间不应少于10分钟,各机构动作灵敏、平稳、可靠,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限位开关和保护联锁装置的作用应可靠、准确; 二、冶金起重机达到上述要求后,再以1.25倍的额定负荷慢速起动,试验锥形摩擦联轴器等过载安全装置,均应安全可靠; 三、脱锭起重机顶出机构的顶出力,可用液压装置(见图Ⅳ-1.6)或应力应变仪测量,其顶出力的大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用液压装置测量时,顶出力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 P--顶出力,公斤力; S--活塞面积,厘米2; F--表压力,公斤力/厘米2。 图Ⅳ-1.6 顶出机构顶出力试验 1-钢锭模;2-钢板;3-液压装置;4-大钳;5-顶杆;6-表阀;7-压力表 第58条 抓斗应作张开、下降、抓取和倒空动作的试验,并应在连续2次无负荷和5次负荷试验中能正常工作。 第二篇 电梯安装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篇适用于《电梯及其井道、机房的型式、基本参数与尺寸JB1435-74》中所列电力拖动的、用驱绳轮曳引装置的各类电梯。 第2条 本篇是电梯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安装工程的通用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一册《通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施工前应检查脚手架的安全稳固,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250公斤力/米2。 第4条 井道的施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不高于36伏的安全电压; 二、每台电梯井道应单独供电,在底层井道入口处设开关; 三、井道内应有足够的亮度,并根据需要在适当位置设置手灯插座。 注:电梯按额定速度分为下列三类: 甲类--2、2.5、3米/秒的电梯(简称高速梯); 乙类--1.5、1.75米/秒的电梯(简称快速梯); 丙类--0.25、0.5、0.75、1米/秒的电梯(简称低速梯)。 第二章 承重梁和机房内孔洞的要求 第5条 承重梁两端埋入墙内时,其埋入深度应超过墙厚中心20毫米,且不应小于75毫米(对砖墙,梁下应垫以能承受其重量的钢筋混凝土过梁或金属过梁,见图Ⅳ-2.1)。 图Ⅳ-2.1 承重梁的埋设 1-砖墙;2-混凝土;3-承重梁;4-钢筋混凝土过梁或金属过梁;5-墙中心线 第6条 钢丝绳与机房楼板孔洞每边的间隙均应为25~50毫米(见图Ⅳ-2.2)。 第7条 凡机房内通井道的孔,均应在四周筑一高75毫米以上、适当宽度的台阶(见图Ⅳ-2.2),防止油、水流入。 图Ⅳ-2.2 楼板孔洞的台阶 1-曳线绳;2-机房楼板;3-台阶 第三章 导轨 第8条 安装用的样板架应符合下列要求(参见图Ⅳ-2.3): 一、顶部样板架应装在机房楼板下面1米以内; 二、托样板架的木梁应平直,截面不应不小100×100毫米,两端应伸入墙孔内稳固; 三、制作样板架的木条应干燥,不易变形,四面刨平,互成直角,其断面尺寸可参照表Ⅳ-2.1的规定; 样板架木条尺寸 表Ⅳ-2.1 注:提升高度越高木条厚度应相应增大,或用角钢制作。 图Ⅳ-2.3 固定样板架示意图 1-样板架;2-木梁;3-固定样板架的铁钉;4-电梯井道;5-厅门入口处 四、样板架上轿厢架中心线、门中心线、门口净宽线、导轨中心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0.30毫米; 五、应按照井道内的实际净空来安置样板架; 六、样板架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5毫米; 七、顶、底部样板架间的水平偏移不应超过1毫米。 第9条 导轨架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根导轨至少应有2个导轨架,其间距不应大于2.5米; 二、预留孔应做成内大外小(见图Ⅳ-2.4); 图Ⅳ-2.4 导轨架预留孔 三、凿孔亦应凿成内大外小;对钢筋混凝土墙,应将钢筋露出与地脚螺栓焊接(钢筋混凝土墙如采用预埋钢板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5毫米)。 第10条 安装导轨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轨架的不水平度a(见图Ⅳ-2.5)不应超过5毫米; 图Ⅳ-2.5 导轨架的不水平度 1-导轨;2-水平线;3-导轨架 二、导轨架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120毫米; 三、地脚螺栓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120毫米; 四、导轨架与墙面间允许加等于导轨架宽度的方形金属垫板调整高度,垫板厚度超过10毫米时,应与导轨架焊接; 五、焊接导轨架时,应双面焊牢。 第11条 安装T型导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电梯撞顶蹲底时,各导靴均应不越出导轨; 二、两导轨内表面间距离L(见图Ⅳ-2.6)的偏差在整个高度上均应符合表Ⅳ-2.2的规定; 图Ⅳ-2.6 两导轨间的距离 两导轨间距离偏差 表Ⅳ-2.2 三、两导轨的侧工作面对铅垂线的偏差每5米不应超过0.7毫米,相互的偏差在整个高度上不应超过1毫米; 四、导轨接头处的全长上不应有连续的缝隙,局部缝隙a不应大于0.5毫米(见图Ⅳ-2.7); 图Ⅳ-2.7 导轨接头处的局部缝隙 五、导轨应用压板固定在导轨架上,不应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六、导轨接头处的台阶a不应大于0.05毫米,可用300毫米钢尺靠在导轨表面并用塞尺检查(见图Ⅳ- 2.8); 七、导轨接头处的台阶应按表Ⅳ-2.3规定的长度修光(见图Ⅳ-2.9)。 导轨接头处修光长度 表Ⅳ-2.3 图Ⅳ-2.8 导轨接头处的台阶 图Ⅳ-2.9 接头处修光长度 1-导轨;2-3000毫米钢尺 第四章 缓冲器 第12条 轿厢下梁、对重底的碰板至缓冲器的越程S1、S2(见图Ⅳ-2.10),应符合表Ⅳ-2.4的规定。 图Ⅳ-2.10 轿厢、对重的越程 1-对重;2-轿厢;3-缓冲器 轿厢、对重的越程 表Ⅳ-2.4 图Ⅳ-2.11 油压缓冲器活动柱塞的不铅垂度 第13条 油压缓冲器活动柱塞的不铅垂度(a、b之差值,见图Ⅳ-2.11)不应超过±0.5毫米。 第14条 在同一基础上安装2个缓冲器时,其顶面相对高度差不应超过2毫米。 第15条 弹簧缓冲器顶面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4/1000。 第16条 缓冲器中心对轿厢架或对重架上相应碰板中心的偏移不应超过20毫米。 第五章 对重 第17条 对重装完后应将平衡坨与对重架固定牢。 第18条 底坑安全栅栏底部距地应为500毫米,顶部距地应为1700毫米(见图Ⅳ-2.12)。 图Ⅳ-2.12 安全栅栏高度 1-底坑安全栅栏;2-对重 第六章 厅门 第19条 厅门地槛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1000。地槛应高出抹灰后的楼板地平面5~10毫米,并抹成1/100~1/50的过渡斜坡。 第20条 厅门门套立柱的不铅垂度和横梁的不水平度均不应超过1/1000。 第21条 厅门框架立柱的不铅垂度和横梁的不水平度均不应超过1/1000。 图Ⅳ-2.13 厅门导轨和地槛 1-厅门导轨;2-铅垂线;3-线锤;4-过渡斜坡;5-楼板地平面;6-厅门地槛 图Ⅳ-2.14 导轨的不铅垂度 1-铅垂线;2-线锤 第22条 安装厅门导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轨与地槛槽在导轨两端和中间三处间距a(见图Ⅳ-2.13)的偏差均不应超过±1毫米; 图Ⅳ-2.15 门扇与地槛间的间隙 图Ⅳ-2.16 挡轮与导轨间的间隙 1-导轨;2-挡轮 二、导轨A面对地槛B面(见图Ⅳ-2.13)的不平行度不应超过1毫米; 三、导轨的不铅垂度a(见图Ⅳ-2.14)不应超过0.5毫米。 第23条 安装厅门门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门扇下端与地槛间的间隙c(见图Ⅳ-2.25)应为6±2毫米; 二、吊门滚轮上的偏心挡轮与导轨下端面间的间隙c(见图Ⅳ-2.16)不应大于0.5毫米; 三、门扇未装联动机构前,在门扇的中心处,沿导轨的水平方向,任何部位牵引时,其阻力应小于30 0克力(见图Ⅳ-2.17); 四、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扇间的间隙均应为6±2毫米; 图表Ⅳ-2.17 牵引力 1-门扇中心;2-弹簧秤 五、中分式门的门扇在对口处的不平不应大于1毫米,门缝的尺寸在整个可见高度上均不应大于2毫米; 六、当轻微用手扒开门缝时,强迫关门装置应使之闭合严密; 七、厅门装完后用手推拉,不应有不轻快现象。 第24条 开门刀与各层厅门地槛和各层机械电气联锁装置的滚轮与轿厢地槛间的间隙均应为5~8毫米。 第25条 轿六地槛至各层厅门地槛的距离偏差均不应超过±1毫米。 第七章 轿厢架、轿厢 第26条 轿厢底盘平面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2/1000。 第27条 未装上梁前,轿厢架两侧立柱在整个高度上的不铅垂度不应超过1.5毫米。 第28条 反绳轮与轿厢架上梁间的间隙a、b、c、d(见图Ⅳ-2.18)相互的差值均不应超过1毫米。 图Ⅳ-2.18 反绳轮与上梁间的间隙 第29条 反绳轮的不铅垂度a(见图Ⅳ-2.19)不应超过0.5毫米。 图Ⅳ-2.19 轮的不铅垂度 第30条 轿厢架立柱上限位开关碰铁的不铅垂度不应超过2/1000。 第31条 有轿门一面的轿壁的不铅垂度不应超过1/1000,轿门门套的技术要求与厅门门套相同(见第21条)。 第八章 安全钳 第32条 安全钳楔块面与导轨侧面间的间隙c(见图Ⅳ2.20)应为2~3毫米;双楔块式的两侧间隙应相近,单楔块式的安全钳座与导轨侧面间的间隙c1(见图Ⅳ2.20、乙)应为0.5毫米。 图Ⅳ-2.20 安全钳与导轨间的间隙 甲-双楔块式;乙-单楔块式 1-安全钳座;2-楔块;3-导轨 第33条 瞬时安全钳装置的提拉力应为15~30公斤力;恒值制动力安全钳装置动作灵活可靠。 第九章 导靴 第34条 装滑动导靴前应作下列检查和调整: 一、轿厢四个导靴的尺寸b(见图Ⅳ-2.21)应一致,b的数值可参照表Ⅳ-2.5的规定; 图Ⅳ-2.21 轿厢滑动导靴 二、轿厢导靴的尺寸a和c均应为2毫米; b的数值 表Ⅳ-2.5 三、对重导靴尺寸a应为3毫米,尺寸c应为2毫米(见图Ⅳ-2.22)。 图Ⅳ-2.22 对重滑动导靴 第35条 固定式滑动导靴与导轨端面间的间隙应均匀,且不应大于1毫米。 第36条 滚轮导靴的滚轮对导轨不应歪斜,在整个轮缘宽度上与导轨工作面应均匀接触。 第十章 曳引机和直流发电机 第37条 安装曳引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曳引轮的位置偏差,在前、后(向着对重)方向不应超过±2毫米,在左、右方向不应超过±1毫米; 二、在曳引轮轴方向和蜗杆轴方向的不水平度均不应超过1/1000; 图Ⅳ-2.23 曳引轮在水平面内的扭转 1-对重中心线;2-曳引轮;3-曳引机;4-轿厢架中心线;5-轿厢架中心至对重中心的中心线 三、曳引轮在水平面内的扭转(a、b之差值,见图Ⅳ-2-23)不应超过±0.5毫米。 第38条 闭式制动器的闸瓦应紧密地合于制动轮的工作表面上;当松闸时,两侧闸瓦应同时离开制动轮表面,其间隙不应大于0.7毫米。 第39条 直流发电机机座A面(见图Ⅳ-2.24)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2/1000。 图Ⅳ-2.24 直流发电机 1-发电机机座;2-机房地面;3-橡胶垫 第十一章 导向轮、复绕轮 第40条 不设导向轮时,曳引轮中心至轿厢架中心线和对重中心线的距离应相近。 第41条 导向轮端面对曳引轮端面的不平行度(a、b之差值,见图Ⅳ-2.25)不应超过±1毫米。 图Ⅳ-2.25 导向轮端面对曳引轮端面的不平行度 1-曳引轮;2-曳引机;3-曳引机机座;4-橡胶垫;5-机房楼板;6-导向轮 第42条 导向轮的不铅垂度a(参见图Ⅳ-2-19)不应超过0.5毫米。 第43条 导向轮的位置偏差,在前、后(向着对重)方向不应超过±3毫米,在左、右方向不应超过±1毫米。 第44条 复绕轮的安装偏差要求与导向轮相同。 第十二章 限速器 第45条 绳轮的不铅垂度a(参见图Ⅳ-2.19)不应超过0.5毫米。 第46条 绳索至导轨的距离a、b(见图Ⅳ-2.26)的偏差均不应超过±5毫米。 图Ⅳ-2.26 绳索至导轨的距离 1-轿厢底的外廓;2-导轨;3-限速器绳索;4-张紧轮 第47条 绳索张紧装置底面距底坑地平面的高度应符合表Ⅳ-2.6的规定。 绳索张紧装置距底坑的高度 表Ⅳ-2.6 第48条 绳索在电梯正常运行时不应触及夹绳钳。 第十三章 曳引绳 第49条 曳引绳应符合《圆股钢丝绳GB1102-74》8X(19)中的规定。 第50条 截绳时,应用汽油将绳擦洗洁净,检查有无打结、扭曲、松股等现象,并消除内应力。 第51条 制作绳头时,先将各股钢丝作回环弯曲或花结,再用轴承合金浇灌(见图Ⅳ-2.27)。 第52条 曳引绳头组合螺母应调整至各绳张力相近,其相互的差值不应超过5%。 图Ⅳ-2.27 曳引绳头 甲-钢丝花结弯曲;乙-钢丝回环弯曲 1-锥套;2-轴承合金;3-钢丝绳 第十四章 补偿绳装置 第53条 两导轨内表面间距离L的偏差不应超过±20毫米,导靴与导轨端面间的间隙c应为1~2毫米(见图Ⅳ-2.28)。 图Ⅳ-2.28 补偿绳装置和导轨 1-补偿绳轮坨框;2-导靴;3-导轨 第54条 导轨全高的不铅垂度不应超过1毫米。 第55条 坨框至地面槽钢的距离不应小于200毫米,导轨上端面突出导靴不应小于200毫米,并应有挡板防止坨框跳出。 第十五章 电气部分 第56条 电线管敷设时,各层应设有接线箱。 第57条 电线槽内敷设导线的总面积(包括绝缘层)不应超过槽内净面积的60%。电线管内敷设导线的总面积(包括绝缘层)不应超过管内净面积的40%。 第58条 对于易受外信号干扰的电子元件导线,应有抗干扰措施。 第59条 动力的控制线路应分别敷设,导线出、入金属管口或通过金属板壁处应加强绝缘和设光滑护口。 第60条 除电子线路外,应采用不同颜色导线;使用单色导线时,应在导线两端注明接线编号。 第61条 井道电缆架应设在提升高度1/2以上1.5米高处的井道墙上。8芯电梯电缆的移动弯曲半径不应小于250毫米,16~24电梯电缆的移动弯曲半径不应小于400毫米(指自轿厢电缆架结扎处下方起,至井道电缆架的结扎处下方范围内)。 第62条 机房控制柜(屏)的安装位置应距墙600~700毫米,且远离门或窗,防止雨水侵入。 第63条 电源总开关应装在机房内入口处距地面高1.3~1.5米的墙上。 第64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良好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欧姆。接地线应用铜线,其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1/3但最小截面对裸铜线不应小于4平方毫米,对绝缘铜线不应小于1.5平方毫米。钢管接头处的连接地线可用钢筋焊牢。 第65条 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强度,用500伏高阻计检查,每一伏额定电压不应小于1000欧姆。 第十六章 试运转 第66条 电梯装完经检查、清洗、润滑合格后,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检查平衡系数。 第67条 电梯的静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将轿厢位于底层,陆续平稳地加入载荷;乘客、医院用电梯和额定起重量不大于2000公斤的载货电梯,载以额定起重量的200%,其余各种电梯载以额定起重量的150%,历时10分钟; 二、试验中各承重构件应无损坏,曳引绳在槽内应无滑移,制动器应可靠地刹紧。 第68条 电梯的运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轿厢内应分别载以空载、额定起重量的50%、额定起重量的100%,在通电持续率40%的情况下,往复升降,各自历时1.5小时; 二、电梯起动、运行和停止时,轿厢内应无剧烈的振动和冲击;制动器的动作应可靠,运行时制动器闸瓦不应与制动轮摩擦,制动器线圈温升不应超过60℃;减速器油的温升不应超过60℃,且温度不应高于85℃; 三、集选控制的电梯,轿厢内指令、召唤和选层装置的作用应准确无误; 四、手柄开关操纵的电梯,手柄装置和端站限位开关应可靠; 五、按钮操纵的电梯,选层定向应可靠; 六、设有消防员专用控制的电梯,消防员专用开关应即时转换可靠; 七、多台程序控制的电梯,程序转换应良好可靠; 八、厅门机械电气联锁装置、极限开关和其他电气联锁开关的作用应良好可靠;控制柜(屏)和电动机、发电机组、曳引机的工作应正常。 第69条 电梯的超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轿厢应载以额定起重量的110%,在通电持续率40%的情况下,历时30分钟; 二、电梯应能安全地起动和运行,制动器作用应可靠,曳引机工作应正常。 第70条 安全钳试验时,应使轿厢在空载的情况下,以检修速度下降,用手扳动限速器,安全钳应能可靠地动作迫使轿厢停止运行,同时安全钳联动开关应切断控制回路。 第71条 油压缓冲器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位试验在轿厢空载的情况下进行,以检修速度下降将缓冲器全压缩,从轿厢开始离开缓冲器一瞬起,直到缓冲器回复到原状止,所需时间应少于90秒钟; 二、负载试验在轿厢以额定起重量和额定速度下、对重以轿厢空载和额定速度下分别进行,碰撞缓冲器,缓冲应平稳,零件应无损伤或明显变形。 <, , FONT size=3>第72条 电梯的额定运行速度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流双速电梯在额定起重量时的实际升、降速度的平均值对额定速度的差值不应超过±3%; 二、直流快速、高速电梯在额定起重量时的实际升、降速度的平均值对额定速度的差值不应超过±2%; 三、实际升、降速度的平均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V平均--实际升、降速度的平均值,为/秒; D--曳引绳节径,米; n上,n下--额定起重量升、降时电动机转速,转/分; i--减速机速比; i曳--轿厢的曳引速比。 注:对直流高速电梯(无齿轮),i曳=1。 第73条 电梯的平层准确度试验时,应分别以空载、额定起重量作上、下运行,在底层的上一层、中间层、顶层的下一层,分别测量平层准确度,并均应符合表Ⅳ-2.7的规定。 平层准确度 表Ⅳ-2.7 第三篇 连续运输设备安装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篇适用于各章所列的连续运输设备的安装。 第2条 本篇是连续运输设备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安装工程的通用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一册《通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3条 安装过程中应注意各设备位置的衔接配合;施工时应定出运输设备的纵向中心线、作为安装基准线。 第4条 在施工现场加工金属构件,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条 敷设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根钢轨在敷设前应先检查,其不直度每米不应超过1毫米,全长不应超过全长的0.5/100 0; 二、两平行轨道的接头位置应错开,其错开距离不应等于行动部分前、后两支承滚轮的间距; 三、固定轨道用的坚固件(压板、螺栓等零件)安装位置应准确、密切贴合、切实锁紧,螺栓孔不应用火焰切割。 第6条 托辊、滚轮、辊子装配后应能用手灵活转动。 第7条 组装驱动和拉紧滚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筒横向中心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不重合度不应超过2毫米; 二、滚筒轴心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2/1000; 三、滚筒上母线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5/1000。 第8条 组装驱动和拉紧链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链轮横向中心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不重合度不应超过2毫米; 二、两链轮轴线应平行,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1/1000; 三、轴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5/1000。 第9条 组装履带式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链轮横向中心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不重合度不应超过1毫米; 二、链轮轴线至轨道面间的距离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三、链轮轴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1/1000; 四、轴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3/1000; 五、两履带轨道的轨距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 六、履带轨道的纵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1000; 七、两履带轨道的相对标高差不应超过1毫米; 八、两履带轨道中心线对两链轮横向中心连线的不重合度不应超过1毫米。 第10条 安全装置和制动装置应灵敏可靠。 第11条 连续运输设备应进行无负荷度运转。试运转除应按本规范第一册《通用规定》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负荷试运转的时间一般应为1~2小时,但不应少于1个循环;可变速的连续运输设备,其最高速无负荷运转时间不应少于全部试运转时间的60%; 二、输送带不应跑偏; 三、驱动装置应运转平稳; 四、链轮与链条应啮合良好、运行平稳,无卡住现象; 五、各滚轮在轨道上应运行良好; 六、运动部件与壳体不应有摩擦和撞击现象。 第二章 通用固定带式输送机 第12条 组装机架(包括中间架和中间架支腿,见图Ⅳ-3.1)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Ⅳ-3.1 机架 1-中间架;2-中间架支腿 一、机架中心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不重合度不应超过3毫米; 二、中间架支腿的不铅垂度或对建筑物地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3/1000; 三、组装中间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间架在铅垂面内的不直度不应超过长度的1/1000; 2.中间架接头处左右、高低的偏移均不应超过1毫米; 3.中间架间距L的偏差不应超过±1.5毫米,相对标高差不应超过间距的2/1000。 第13条 托辊横向中心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不重合度不应超过3毫米。 第14条 拉紧滚筒的输送带连接后的位置,应根据拉紧装置的形式、输送带芯材质、带长和起、制动要求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绞车或螺旋式拉紧装置,往前松动行程不应小于100毫米; 二、对垂直或车式拉紧装置,往前松动行程不应小于400毫米,往后拉紧行程应为往前松动行程的1.5~5倍(对尼龙、帆布带芯或输送机长度大于200米时,以及由电机直接起动和有制动要求者,拉紧行程应取大值)。 第15条 组装清扫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刮板的清扫面应与胶带接触,其接触长度不应小于85%; 二、回转式清扫刷子的轴线应与滚筒平行,刷子应与胶带接触,其接触长度不应小于90%。 第16条 带式逆止装置的工作包角θ不应小于70°(见图Ⅳ-3.2),滚柱逆止器的逆转角度不应大于30°。 图Ⅳ-3.2 逆止装置的工作包角 1-逆止带;2-胶带,3-滚筒;θ-包角 第17条 组装驱动装置时,粉末联轴节每一间隔中滚珠重量偏差不应超过规定重量的±1%。 第18条 输送带的连接方法可参照附录五进行。 第三章 板式输送机 第19条 组装机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架中心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不重合度不应超过2毫米; 二、支柱的不铅垂度或对建筑物地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2/1000。 第20条 敷设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轨道在铅垂面内的不直度每5米不应超过3毫米,全长不应超过5毫米; 二、两轨道中心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不重合度不应超过2毫米; 三、轨距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 四、纵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1500,全长不应超过10毫米; 五、轨道接头应平整,其偏移:左右不应超过1毫米,高低不应超过0.5毫米(铸造小车输送机轨道应向运动方向降低),接头间隙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六、两轨道的相对标高差:轨距不大于500毫米者不应超过1毫米,大于500毫米者不应超过2毫米(铸造小车输送机轨道的弯曲部分应向曲率中心一边降低)。 第21条 组装导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轨中心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不重合度不应超过1毫米,轨距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 二、接头应平整,其偏移:左右不应超过0.2毫米,高低不应超过1毫米; 三、接头间隙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四、导向面应平滑,不铅垂度不应超过10/1000。 第22条 组装铸造小车输送机的拉紧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移动轨道与固定轨道的接头应平整,其偏移:左右不应超过1毫米,高低不应超过0.3毫米;高出处应加工成不大于1/100的坡度; 二、移动导轨与固定导轨的接头应平整,其偏移:左右不应超过0.2毫米,高低不应超过1毫米; 三、拉紧装置的滑块与滑道应紧密配合,局部间隙不应大于1毫米。 第四章 斗式提升机 第23条 提升机机壳的不铅垂度不应超过1/1000,全高不应超过高度的1/2000,在每段接头外沿测量。 第24条 输送粉状物料的提升机的机壳各段接头应严密。 第25条 料斗中心线对牵引胶带中心线的不重合度不应超过5毫米,料斗与牵引胶带的连接螺栓应切实锁紧。 第26条 牵引胶带接头可采用搭接式,搭接长度至少应跨3个料斗,连接螺栓中心距胶带端部不应小于50毫米,接头方向应顺着胶带运行方向(见图Ⅳ-3.3)。 图Ⅳ-3.3 牵引胶带接头方向 1-驱动轮;2-料斗;3-胶带 第27条 牵引胶带或链条经调整到适当的工作拉力后,拉紧装置剩余的行程应大于全部行程的5 0%。 第28条 双链提升机两牵引链条应选配,使平行的两段长度一致。 第29条 拉紧装置的调节螺栓和滑板,调整时应灵活,不应有阻滞现象。 第五章 螺旋输送机 第30条 组装机壳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段机壳中心线对两端机座中心连线的不重合度应符合表Ⅳ-3.1的规定: 各段机壳中心线的不重合度 图Ⅳ-3.1 二、相邻机壳的内表面在接头处的错位不应超过3毫米,机壳连接处应紧密; 三、横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2/1000; 四、吊轴承端面与连接轴法兰内表面间的间隙应符合表Ⅳ-3.2的规定。 吊轴承端面与法兰内表面间的间隙 图Ⅳ-3.2 第31条 螺旋输送机进料口、出料口与漏斗的连接处应紧密贴合,不应有间隙。 第32条 螺旋输送机组装后应转动灵活。 第六章 辊子输送机 第33条 组装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架中心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不重合度不应超过3毫米; 二、纵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1000; 三、支架的不铅垂度不应超过2/1000。 第34条 组装辊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辊子上母线应在同一平面上,其高低差:输送砂型者不应超过0.5毫米,输送工作者不应超过1毫米,输送毛坯和砂箱者不应超过2毫米; 二、辊子的不水平度:输送砂型者不应超过0.5/1000,输送其他物品者不应超过1/1000; 三、辊子轴心线对辊道纵向中心线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1/1000; 四、转弯部分的辊子应按径向正确排列,其不水平度在允许范围内应向内侧倾斜。 第七章 悬挂输送机 第35条 组装金属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架或立柱的不铅垂度不应超过1/1000; 二、悬臂支架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1000; 三、平台的纵、横向不水平度均不应超过1/1000; 四、当采用紧固件连接时,轨道支承处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偏移不应超过3毫米。 第36条 敷设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轨道在铅垂面内的不直度每6米不应超过3毫米,全长不应超过10毫米; 二、轨道纵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1500,全长不应超过10毫米; 三、轨道下平面横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0/1000(轨道的弯曲段必须检查); 四、接头处的工作面应修整平滑; 五、伸缩缝间隙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第37条 组装水平回转链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链轮的横向中心线至轨道面的距离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二、链轮轴心线至轨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第38条 链条导向滚子至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第39条 组装悬具的导向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向板对轨道中心线或面的距离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 二、导向面应平整,圆弧处应均匀平滑。 第40条 组装道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各线路转移时,道岔轨道与各线路轨道间的间隙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二、向各线路转移时,轨道接合处应对齐,其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第八章 振动输送机 第41条 组装输送管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直度不应超过1/1000,全长不应超过10毫米; 二、纵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1000,横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5/1000毫米; 三、刚性接头的左、右和底部内壁的偏差不应超过1.5毫米; 四、软性接头在振动方向的空隙不应小于最大振幅; 五、连接螺栓必须采用防松装置。 第42条 输送机各节段的工作弹簧相位(即安装角度)应相同、对曲柄连杆驱动装置应确保曲柄与工作弹簧相位(即安装角度)相适应。 第43条 无负荷试运转时,其振动参数(振幅、振角)①偏差不应超过10%;对长度大于15米的输送机,其前、后、中段之差值:当振幅小于10毫米时,不应超过0.5毫米;当振幅大于10毫米时,不应超过1毫米。 第九章 埋刮板输送机 第44条 组装机壳应符合下列要求: 振角--弹簧振动方向和水平方向的夹角。 一、机壳各段中心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不重合度不应超过4毫米;水平段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3/1000,全长不应超过全长的1.5/1000; 二、机壳各段连接处应平整、紧密、错位不应超过3毫米。 第45条 组装刮板链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刮板链条应符合规定方向; 二、刮板链条与机壳两侧的间隙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46条 组装张紧部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张紧链轮与机壳间的间隙,两端相差不应超过5毫米;其轴心线在张紧时对输送机中心线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2/1000; 二、轴承座在导轨上应滑动灵活; 三、张紧链轮与清扫器间的间隙应小于1毫米,但不应有摩擦。 第十章 气力输送装置 第47条 风机、压缩机、真空泵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相应各册(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8条 分离器、旋风除尘器、容积式供料器等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1/1000。 第49条 管路连接应防止错位、垫片挤出等现象,内壁连接处应光滑;所有管路连接处均应严密。 第十一章 架空索道 第50条 组装驱动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驱动轮中心线对安装基准线的偏移不应超过2毫米; 二、驱动轮轴心线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15/1000;驱动机底座垂直于轴向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 0.2/1000; 三、牵引索的跑上股和跑下股绳应绕在轮槽中间,不应歪斜和摩擦轮槽边沿; 四、从动轮的轮槽中心应对准驱动轮跑上股和跑下股两个轮槽中心; 五、中间轴、减速器、制动器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六册第二篇《卷扬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1条 织装货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抱索器应动作灵活、钳口张开尺寸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二、抱索器滚轮应转动灵活; 三、钳口中心至滚轮轮槽中心的距离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四、斗箱翻转应灵活可靠。 第52条 所有支架的中心点,均应位于索道中心线上,相邻支架的偏角θ(见图Ⅳ-3.4)不应超过30″。 图Ⅳ-3.4 支架偏角 1-支架中心点 第53条 调整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架顶部中心在任何方向上的偏移a:当支架高h小于或等于10米时不应超过10毫米,当支架高h大于10米时不应超过h/1000(见图Ⅳ-3.5); 二、架顶横担平面的偏斜δ不应超过5毫米(见图Ⅳ-3.6); 三、架顶横担平面在索道中心线铅垂方向的偏斜b不应超过5毫米(见图Ⅳ-3.5); 四、架顶横担中心对索道中心的偏移c不应超过跨距的1/1000,并不应超过30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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