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DLT 5381-2007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DLT 5381-2007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举报
开通vip

DLT 5381-2007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ICS 27.140 P 55 备案号:J 705—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 T 5381 — 2007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 设 计 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reservoir basin cleaning designing of hydroelectric project 2007-07-20 发布 2007-12-01 实施...

DLT 5381-2007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ICS 27.140 P 55 备案号:J 705—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DL / T 5381 — 2007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 设 计 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reservoir basin cleaning designing of hydroelectric project 2007-07-20 发布 2007-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布 I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件·································· 2 3 总则······································· 3 4 库底清理范围··································· 4 5 库底清理项目··································· 5 6 卫生清理····································· 6 7 建(构)筑物清理·································14 8 林木清理·····································17 9 特殊清理·····································18 10 库底清理组织实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19 11 各阶段工作要求 ·································20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库底清理工程量汇总·······················21 条文说明 ······································27 I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5 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 739号)的要求组织制定的。 为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 (以下简称《移民条例》),适应水电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工程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在对 DL/T 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修订更名为 DL/T 5064—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的同时,组织编制了 DL/T 5376—2007《水电工 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DL/T 5377—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DL/T 5378 —2007《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 5379—2007《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DL/T 5380—2007《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 5381—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 设计规范》、DL/T 5382—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七项规范,进 一步系统地规范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库底清理设计是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在《水 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的总体设计内容、深度、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就库底清理设计 的项目、程序、深度、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等有关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祝安、张一军、辛乾龙、赵社义、巢江海。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 100761)。 III 1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的原则、项目、程序、深度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行 性研究报告阶段及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工作。 2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6.1~GB 5086.2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172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2 动物鼠疫监测标准 GB 17015 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卫疾控发[2005]261 号 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 HJ 85—2005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 环发[1998]089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卫医发[2003]287 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环发[2003]206 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3 3 总 则 3.0.1 为保证枢纽工程及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环境卫生,控制水传染疾病,防止水质污染,给 水库防洪、发电、航运、供水、旅游等综合开发利用创造有利条件,在水库蓄水前应进行库底清理。 3.0.2 水库库底清理设计任务是根据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淹没特点以及水库运行方式,确 定清理范围,提出清理项目和技术要求,计算清理工程量和清理费用。 3.0.3 水库库底清理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包括库底清理原则、清理范围、清理项目、清理对象、工程量、技术 要求、实施方案、验收要求、投资概(估)算等内容。库底清理设计方案应便于操作,并与枢纽工程建设 进度衔接,满足水库蓄水要求。 3.0.4 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及实施应符合卫生、环保、劳动安全等行业部门的相关要求。 3.0.5 枢纽工程建设区与水库淹没范围重叠部分应执行本标准,其他场地清理按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执 行。 4 4 库 底 清 理 范 围 4.0.1 库底清理范围应根据水库淹没处理范围、清理对象、水库运行方式和水库综合利用要求确定, 分为一般清理范围和特殊清理范围两部分。一般清理所需费用应根据清理工程量和清理措施计算,并列入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特殊清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 4.0.2 一般清理范围: 1 卫生清理范围为居民迁移线以下(不含影响区)区域。 2 一般建(构)筑物清理范围为居民迁移线以下区域。 3 大体积建(构)筑物残留体清理范围为居民迁移线以下至死水位(含极限死水位)以下 3m 范围内。 4 林木清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水库淹没区。 4.0.3 特殊清理范围指水库淹没处理范围内选定的水产养殖场、捕捞场、游泳场、水上运动场、航 道、港口、码头、泊位、供水工程取水口、疗养区等所在地的水域。 5 5 库 底 清 理 项 目 5.0.1 库底清理项目根据水库运行方式和水库综合利用的要求,分为一般清理项目和特殊清理项目 两部分。 5.0.2 一般清理项目分为卫生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等三类。 5.0.3 特殊清理项目是指特殊清理范围内为开发水域各项事业而需要进行特殊清理的项目。 6 6 卫 生 清 理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卫生清理工作应在建(构)筑物拆除之前进行。 6.1.2 卫生清理工作应在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6.1.3 卫生清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清理;按照先搬迁、后清理、再拆除的步骤;明确对象, 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应与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清理统筹安排;坚持清理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应符合 相应标准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6.2 清 理 对 象 6.2.1 卫生清理对象包括所有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固体、液体废弃物,可分为常规(一般)污染 源、传染性污染源、生物类污染源、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6.2.2 常规(一般)污染源。 1 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污水池。 2 生活垃圾及其堆放场。 3 普通坟墓。 6.2.3 传染性污染源。 1 传染病疫源地。 2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和医院垃圾。 3 兽医站、屠宰场及牲畜交易所。 4 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 6.2.4 生物类污染源。 1 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屠宰场、码头、垃圾堆放场及耕作区的鼠类。 2 钉螺、蟑螂等其他生物类污染源。 6.2.5 一般固体废物。 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 废弃建筑材料。 3 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尾矿渣。 7 6.2.6 危险废物。 列入环发[1998]08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GB 5085 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固体废物。 6.3 清理对象的一般要求 6.3.1 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中必须对堆存在库底的粪便污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 物、废放射源以及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被污染的土壤等进行专门收集,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清理后 的设施、场地须按照卫生清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对于部分位于清理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堆(场), 按上述要求全部进行清理。 6.3.2 市政污水、粪便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包括公共厕所、粪池、化粪池、沼气池、废 弃的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中积存的污泥等废物)、牲畜栏和设施内积存的禽畜粪便以及类似的废物必须 予以清理。正在使用的污水管道和埋在地下的污水排放支管内积存的污泥可不予清理。 6.3.3 堆存生活垃圾如符合下述鉴别指标之一,应予以清理: 1 废塑料重量含量大于等于 0.5%。 2 有机物重量含量大于等于 10%。 6.3.4 工业固体废物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予以清理: 1 其浸出液中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有害成分浓度等于或大于表 6.3.4 中所列指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表 6.3.4 水库库底工业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壤清理鉴别标准 序号 项 目 浸出液浓度 mg/L 1 化学需氧量(COD) 60 2 氨氮 15 3 总磷(以 P 计) 0.5 4 石油类 10 5 挥发酚 0.5 6 总氰化合物 0.5 7 氟化物 10 8 8 有机磷农药(以 P 计) 不得检出 9 总汞 0.05 10 烷基汞 不得检出 11 总镉 0.1 12 总铬 1.5 13 六价铬 0.5 14 总砷 0.5 15 总铅 1.0 16 总镍 1.0 17 总锰 2.0 2 工厂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包括工厂污水管道、沟渠以及处理单元等设施中积存的 各种污泥等废物。正在使用的污泥管道内积存的污泥可不予清理。 3 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车间、 仓库的建筑废物。 6.3.5 下列医院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部门予以清理: 1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商店、化验(实验)室等产生的列入卫医发[2003]287 号《医疗废物分类目 录》的各种医疗废物。 2 电镀污泥、废酸、废碱、废矿物油等以及列入环发[1998]089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废 物及其包装物。 3 根据 GB 5085 检测被确认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其包装物。 4 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销售企业废弃的生产设 备、工具、原材料和产品包装物以及废弃的原材料和药剂。 5 农药销售商店、摊点和储存点积存、散落和遗落的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 6.3.6 废放射源及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固体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部门予以清理。 6.3.7 危险废物以及磷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中的土壤,如果其浸出液中一种或一种以 上的有害成分浓度大于或等于表 6.3.4 中所列指标,应予以清理。 6.3.8 没有掺杂上述 6.3.4、6.3.5、6.3.6 条所列废物的煤矸石、粉煤灰、锅炉煤渣以及建筑废物 9 不需清理。 6.4 清 理 方 法 6.4.1 常规(一般)污染源 1 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污水池。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污水池中的粪便、污泥应彻底清掏至库 外,无法清掏的残留物,应加等量生石灰或按 1kg/m2撒布漂白粉混匀消毒后清除。 2)化粪池、沼气池、粪池、牲畜栏、污水池的坑穴用生石灰或漂白粉(此处和以下使用 的漂白粉有效氯含量均以大于 20%计算)按 1kg/m2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 压实。公共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用 4%漂白粉上清液按 1kg/m2~2kg/m2喷洒。 2 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 1)生活垃圾堆放场应根据垃圾堆龄、组成及体积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处理和就地处 理处置。 2)无害化处理一般可采取堆肥法、焚烧法和卫生填埋法等方法。经无害化处理的废物应 化学性质稳定、病原体被杀灭,达到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卫生评价标准要求。 3)资源化处理可采取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回收再生资源等多途径综合利用措施。 4)大型生活垃圾堆场的处理应进行方案比选、专项设计。 3 普通坟墓。 1)有主坟墓应限期迁出库区,过期无人管理一律按无主坟墓处理。 2)埋葬 15年以内的墓穴及周围土应摊晒,或直接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 1kg/m2~2kg/m2或 生石灰 0.5kg/m2~1kg/m2处理后,回填压实。无主坟墓,要将尸体挖出焚烧。 3)埋葬超过 15 年的无主坟墓压实处理。 4)坟墓清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6.4.2 传染性污染源 1 传染病疫源地。污染地点的污水、污物、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兽医站、屠宰场和牲畜交易场所。 1)厕所、贮粪池的粪便残留物按 10∶1(V/V)加漂白粉进行消毒处理,混合 2h 后清除。 2)粪坑、贮粪池用漂白粉按1kg/m2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 3)地面和地面以上 2m的墙壁等,应用 4%漂白粉上清液按 0.2kg/m2~0.3kg/m2喷洒,消 10 毒时间不少于 30min。 3 医院垃圾。医院垃圾可焚烧部分须及时焚烧,其焚烧残留物应集中填埋,集中焚烧的医院垃圾应 按照 GB 18484 执行;不能焚烧部分,消毒后集中填埋,消毒方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牲畜掩埋地。 1)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制定实施方案与应急措施,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操作。 2)炭疽墓穴清理和尸体处理的主体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助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 技术培训;操作人员按卫生防护要求进行操作,使用专门工具,配备防护用品。 3)墓地开挖及其消毒处理应选在无风晴天的日间进行。 4)炭疽尸体和墓穴的处理:挖掘前在墓基和即将挖掘的土层喷洒 20%浓度的漂白粉液使 保持湿润;挖掘时每挖出一堆墓穴土,随即铺洒一层干漂白粉(土与漂白粉的比例为 5∶1); 人、畜尸骨不得迁至库外,必须与棺椁同时就地焚烧;在墓穴底部铺 3cm~5cm 厚的干漂白粉, 用水浸透,墓穴侧面喷洒 20%漂白粉上清液;墓穴回填土每 10cm 加漂白粉 3cm 逐层压实;覆 土表面及其周围 5m 范围内撒泼 20%漂白粉上清液,至少浸透到地表以下 30cm;手工挖掘工具、 防护器具必须全部及时焚烧处理。 5)因其他传染病死亡而埋葬的牲畜尸体挖出后就地焚烧或焚烧炉焚烧,坑穴用 10%漂白 粉上清液按 1kg/m2~2kg/m2处理后填平。 6.4.3 生物类污染源 1 灭鼠。 1)灭鼠范围为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码头、屠宰场和垃圾堆及其周围 100m 的区域和 耕作区。 2)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码头、屠宰场及其周围100m 的区域应在搬迁后拆除前完成。 耕作区在蓄水前 2~3 个月间完成。 3)应使用抗凝血剂灭鼠毒饵,禁止使用强毒急性鼠药。投放敌鼠钠或杀鼠迷饵料量每堆 20g,也可投放溴敌隆或大隆毒饵料量每堆 10g。 4)居民区室内面积小于 15m2,投放毒饵 2 堆,室内面积大于 15m2时,投放毒饵 3 堆。 5)集贸市场、仓库、码头、屠宰场和垃圾场及其周围100m区域每 10m2投放毒饵 1 堆。 6)在耕作区灭鼠应在田埂上投饵,每亩投放毒饵 10 堆。 7)投放毒饵后 5 天,检查毒饵消耗情况,全被吃光处再加倍投放饵料。同时收集鼠尸并 立即进行焚烧或距地面 1m 深埋处理;投饵 15 天后,收集并妥善处理鼠尸和剩余毒饵。 11 2 有钉螺存在和有可能产生钉螺的库区周边,其水深不到 1.5m 的范围内,应在当地血防部门指导下 提出专门处理方案,以防钉螺扩散。 6.4.4 一般固体废物 1 固体废物在收集、清除和处理处置中应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破坏和污染环境,保障人群健康。 2 固体废物的清理按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废放射源分类清理及处理处置。 3 固体废物的收集、清除、装运、处置过程中,应采取密闭、遮盖、捆扎、喷淋、建密封容器、防 渗层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 1)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应根据国家有关环境标准、规定进行判定,按类分别采 取措施。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县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鉴别后,对环境没有危害的 可就地处理。 3)工矿企业内污水处理收集设施中的污泥,有关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被污 染的残留物,应全部清除,进行无害化处理。 5 库底固体废物清理过程中,一般不进行贮存作业。如特殊需要进行临时贮存,需对贮存场所和贮 存设施进行专门设计。 6.4.5 危险废物 1 含有害物质成分的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废油、废酸、废碱液等危险废物及其他列入环发[1998] 089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2 危险废物应采用专用容器装运、收集、放置、装载,覆盖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具有良好的 兼容性和稳定性,不得有严重锈蚀、损坏和泄漏。危险废物不得与一般工业废物混装。危险废物装运车辆 和容器、包装物及处置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3 废放射源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其他特殊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6.5 技 术 要 求 6.5.1 清理现场表面用土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粪便消毒处理后要达到 GB 7959 的指标要求,由县 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检测报告。粪大肠菌按照 GB 7959 检测。 6.5.2 有炭疽尸体埋葬的地方,表土不得检出具有毒力的炭疽芽孢杆菌。炭疽芽孢杆菌按照 GB 17015 12 检测。 6.5.3 鼠密度按 GB 16882 进行检查,不得超过 1%。 6.5.4 需要清理的固体废物均应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处置场(厂)中进行,所有固体废物的暂存 地必须在水库最终淹没区以外。 6.5.5 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场地的选择必须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 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要求。 6.5.6 上述第 6.3.2、6.3.3 和 6.3.7 条所列废物的处理处置必须满足 GB 16889 或 GB 18485 的有关 要求。 6.5.7 上述第 6.3.2、6.3.3 和 6.3.7 条所列废物如果满足或经过处理后满足 GB 8172 和 GB 4284 的 有关要求,可以用作农用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施用于水库最终淹没区之外的农田、林地、绿化用地等土地。 以施用于农田为目的的垃圾和污泥的处理可以在垃圾、污泥原堆放地进行,施用于农田部分除去后的垃圾 剩余部分应与生活垃圾一起进行处理处置。 6.5.8 上述第 6.3.4 条所列废物的处理处置应满足 GB 18599 的有关要求。 6.5.9 危险废物(医院废物除外)的处理处置应满足 GB 18598 或 GB 18484 的有关要求。 6.5.10 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满足环发[2003]206 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6.5.11 废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6.5.12 具有供水任务的水库,除依据本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外,还应根据其供水要求、污染源的分布、 数量、种类、污染程度、水库功能以及清理范围内的环境医学状况,在当地卫生和环保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专门的防污染处理。 6.5.13 卫生清理验收应由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提供检测报告。 6.6 清 理 工 程 量 6.6.1 常规(一般)污染源 1 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生活垃圾堆放场清理包括粪便清掏、坑穴消毒、覆 土等项目,工程量按一般污染源体积、坑穴表面积和覆土体积计算。 2 生活垃圾清理工程量依据不同的清理措施计算。 3 坟墓清理包括对坟墓搬迁、墓穴消毒、覆土等项目,工程量按坟墓数量计算。 6.6.2 传染性污染源 1 传染病疫源地的卫生清理主要包括对污水、污物、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置,工程量按传染性污 13 染源体积计算。 2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兽医站、屠宰场和牲畜交易场所清理包括粪便消毒清除、坑穴消毒、坑穴 覆土、地面和墙壁消毒等项目,工程量按清理体积或面积计算。 3 医院垃圾处理包括运输、焚烧、消毒、填埋等项目,工程量按垃圾体积计算。 4 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牲畜掩埋地清理包括开挖、覆土、消毒、尸体处理、防护用品等项目, 工程量按墓穴、尸体、防护用品数量计算。 6.6.3 灭鼠清理包括投放毒饵、收集鼠尸等项目,工程量按清理面积计算。 6.6.4 固体废物清理包括填埋场建设,废物收集筛捡、清除、无害化处理等项目,工程量按填埋物 数量和废物体积计算。 6.6.5 卫生清理工程量汇总详见附录 A。 14 7 建(构)筑 物 清 理 7.1 清 理 对 象 7.1.1 建(构)筑物的清理对象为清理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易漂浮物,以及清理范围内大体积 建筑物和构筑物残留体(如桥墩、碑坊、线杆、墙体等)。 7.1.2 建筑物:指用于生产生活的各种类型、结构的房屋,包括城乡居民、单位、工矿企业的各类 房屋,按结构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木(竹)结构、窑洞等。 7.1.3 构筑物:指非居住性的各类构筑物,包括大中型桥梁、围墙、独立柱体、砖(瓦、石灰)独 窑、砖厂砖窑、各类线杆、人防井巷、闸坝、烟囱、牌坊、水塔、储油罐、水泥窑、冶炼炉等。 7.1.4 易漂浮物:指建(构)筑物拆除物中密度小于水的材料,如木质门窗、木檩椽、木质杆材等, 以及田间和农舍旁堆置的柴草、秸秆等。 7.2 清 理 方 法 7.2.1 建筑物拆除 1 木(竹)结构、土木结构、砖木结构、附属房屋及三层以下混合结构的房屋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 拆除。 2 四层以上混合结构的房屋采用机械或爆破方式拆除。 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采用爆破与机械结合方式拆除。 4 建筑物密集区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时应考虑对移民迁移线以上房屋及设施的影响,必要时应采用定 向爆破方式拆除。 5 医疗卫生机构、工矿企业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仓库和屠宰场等建筑物,按卫生清理及危险废物清 理技术要求消毒处理后再拆除。 7.2.2 构筑物拆除 1 围墙分砖(石)墙和土墙两类,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 2 用于烧砖(瓦、石灰)的独窑采取人工方式破除坍塌。 3 牌坊和高出地面的水池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 4 线杆包括铁塔、水泥杆、木杆等,各类线杆采取人工方式拆除,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等应 回收运出库外。 15 5 高度低于 5m(含 5m)的烟囱及水塔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拆除,5m 以上的烟囱及水塔采用爆破方 式拆除。 6 砖厂砖窑、水泥窑、冶炼炉等采用爆破或机械方式拆除,能够利用的材料运出库外。 7 地面的储油罐、油槽拆除后运出库外,不需拆除的地下的储油罐、油槽经卫生处理后封堵。 8 石拱桥、混凝土桥、渡槽等采取爆破方式拆除,残留高度不得超过地面 0.5m;吊桥、索桥两端固 定设施采取爆破或人工、机械结合方式拆除。 9 对有碍航运或可能造成溃坝危害的水坝应采取爆破方式拆除,并进行必要的清理。 10 对有碍航运的码头建(构)筑物进行拆除。 7.2.3 防漂浮处理 建(构)筑物拆除后的木质门窗、木檩椽、木质杆材等,应及时运出库外或尽量利用,临时库外堆放 应加以固定,防止洪水冲入水库。 7.2.4 人防、井巷工程 水库水位消落区的水井(坑)、地窖、隧道、人防、井巷工程等地下建筑物,应根据库区地质情况和 水库水域利用要求,采取填塞、封堵、覆盖或其他处理措施。 7.3 技 术 要 求 7.3.1 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残留高度不得超过地面 0.5m,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不得残留 库区。 7.3.2 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的易漂浮材料,不得堆放在库区移民迁移线以下,且需有固定措施。 7.3.3 对库岸稳定性有利的建筑物基础、挡土墙等可不予拆除。对确难清理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 蓄水后可见标志,并在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与标高。 7.3.4 对大型分期蓄水水库的大体积建(构)筑物的清理方案,应进行必要的论证工作后确定。 7.4 清 理 工 程 量 7.4.1 建筑物拆除与清理包括拆除、爆破、运输、平整等项目,清理工程量按建筑物面积计算。 7.4.2 构筑物拆除与清理包括拆除、爆破、运输、平整等项目,清理工程量围墙按长度或体积计算, 线杆按长度计算,牌坊、水池、水塔、砖厂砖窑、水泥窑、冶炼炉、石拱桥、混凝工桥、渡槽、水坝、码 头等可按实物指标计量标准计算。 7.4.3 易漂浮物清理包括收集、运输等项目,工程量按清理体积计算。 16 7.4.4 人防、井巷工程清理包括填塞、封堵、覆盖等项目,工程量按清理措施计算。 7.4.5 建(构)筑物清理工程量汇总详见附录 A。 17 8 林 木 清 理 8.1 清 理 对 象 8.1.1 林木清理对象为清理范围内园地、林地中的各类林木、零星树木及其残余的易漂浮物。 8.2 清 理 方 法 8.2.1 需清理的各类林木,应尽可能齐地砍伐(或移植)并清理外运。 8.2.2 林木砍伐残余的枝丫、枯木、灌木丛、秸秆以及柴草等易漂浮物应及时运出库外、就地烧毁 或采取防漂措施。 8.2.3 林木清理过程中,应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防火规定,注意防火安全。 8.3 技 术 要 求 8.3.1 林木经清理后,残留树桩高度不得超过地面 0.3m,枝丫不得残留库区。 8.3.2 林木清理残留量不应大于清理量的千分之一。 8.4 清 理 工 作 量 8.4.1 林木清理包括砍伐、移植、运输等项目。园地、林地等成片清理范围的清理工程量按清理面 积计算,零星树木清理工程量按清理株数计算。 8.4.2 易漂浮物工程量按清理面积计算。 8.4.3 林木清理工程量汇总详见附录 A。 18 9 特 殊 清 理 9.0.1 特殊清理由有关部门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根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针对不同的清理对象 拟定清理方法,提出技术要求,计算清理工程量和费用。 9.0.2 特殊清理费用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 19 10 库底清理组织实施计划 10.0.1 水电工程设计单位应在各设计阶段提出相应的库底清理设计文件;库区所在的地方县级人民 政府负责水库蓄水前的库底清理工作组织实施;地方各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库底清理实施中的技术指导;省 级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负责库底清理专项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20 11 各 阶 段 工 作 要 求 11.0.1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不要求专门进行库底清理设计,可采取扩大指标估算库底清理费用。 11.0.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进行库底清理设计,其内容包括确定库底清理项目和范围,调查分 析并提出需清理的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的类型与数量、卫生清理目标及数量以及林木清理工程量,提 出清理方案和实施进度计划,编制库底清理投资概算。 11.0.3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编制库底清理实施办法,必要时复核库底清理设计,规划设计单位应进 行库底清理设计文件的交底,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清理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 2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库底清理工程量汇总 A.1 库底清理工程量汇总表见表 A.1。 表 A.1 库底清理工程量汇总表 序号 项 目 单位 数量 备 注 1 卫生清理 1.1 一般污染源清理 1.1.1 粪便清掏 化粪池 m3 沼气池 m3 粪 池 m3 公共厕所 m3 牲畜栏 m3 …… 1.1.2 坑穴消毒 化粪池 m2 沼气池 m2 粪 池 m2 公共厕所 m2 牲畜栏 m2 …… 1.1.3 坑穴覆土 化粪池 m3 沼气池 m3 粪 池 m3 公共厕所 m3 牲畜栏 m3 22 表 A.1(续) 序号 项 目 单位 数量 备 注 …… 1.1.4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筛拣 m3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 m3 …… 1.1.5 普通坟墓清理 1.1.5.1 15 年以内坟墓清理 坟墓搬迁 座 墓穴消毒 座 墓穴回填 座 …… 1.1.5.2 15 年以上坟墓清理 墓穴压实 座 …… 1.2 传染性污染源清理 1.2.1 传染病疫源地清理 污水无害化处理 m3 污物无害化处理 m3 垃圾无害化处理 m3 粪便无害化处理 m3 …… 1.2.2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兽医站、屠宰场及牲畜交易场清理 1.2.2.1 粪便消毒清除 厕 所 m3 贮粪池 m3 …… 1.2.2.2 坑穴消毒 23 表 A.1(续) 序号 项 目 单位 数量 备 注 厕 所 m2 贮粪池 m2 …… 1.2.2.3 坑穴覆土 厕 所 m3 贮粪池 m3 …… 1.2.2.4 地面和墙壁消毒 地面消毒 m2 墙壁消毒 m2 …… 1.2.3 医院垃圾清理 1.2.3.1 可焚烧垃圾 垃圾焚烧 m3 垃圾填埋 m3 …… 1.2.3.2 不可焚烧垃圾 垃圾消毒 m3 垃圾填埋 m3 …… 1.2.4 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牲畜掩埋地 墓穴开挖回填 座 墓穴消毒 座 尸体处理 具 防护用品 套 …… 1.3 生物类污染源清理 1.3.1 灭 鼠 居民区 m2 24 表 A.1(续) 序号 项 目 单位 数量 备 注 集贸市场、仓库、码头、屠宰场、垃圾场 m2 耕作区 m2 …… 1.3.2 蟑螂、钉螺清理 居民区 m2 集贸市场、仓库、码头、屠宰场、垃圾场 m2 耕作区 m2 …… 1.4 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工业废物填埋场建设 处 工业废物收集筛拣 m3 工业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 m3 …… 1.5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 处 危险废物收集筛拣 m3 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 m3 …… 1.6 废放射源处理处置 …… 2 建(构)筑物拆除与清理 2.1 建筑物拆除与清理 钢筋混凝土结构 m2 混合结构 m2 砖木结构 m2 土木结构 m2 木(竹)结构 m2 窑 洞 m2 表 A.1(续) 25 序号 项 目 单位 数量 备 注 …… 2.2 构筑物拆除与清理 桥 梁 座 砖围墙 m2 土围墙 m2 砖(瓦、石灰)窑 座 电力线路 杆 km 通信线路 杆 km 广播电视线路 杆 km 牌 坊 座 水 塔 座 烟 囱 座 储油罐 座 冶炼炉 座 水 闸 座 水 坝 座 码 头 处 …… 2.3 地下工程 水井(坑) 口 地 窖 口 隧 道 m 防空洞 m …… 2.4 易漂浮物清理 木质门窗 m3 木檩椽 m3 木质杆材 m3 …… 表 A.1(续) 26 序号 项 目 单位 数量 备 注 3 林木清理 3.1 林地清理 有林地 亩 灌木林地 亩 …… 3.2 园地清理 果 园 亩 茶 园 亩 …… 3.3 零星树木清理 用材树 株 经济树 株 果 树 株 风景树 株 …… 3.4 易漂浮物清理 枝 丫 亩 枯 木 亩 灌 木 亩 柴草(秸秆) 亩 …… 4 特殊清理 27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 设 计 规 范 条 文 说 明 28 目 次 3 总则····································· 29 4 库底清理范围································· 30 5 库底清理项目································· 31 6 卫生清理··································· 32 7 建(构)筑物清理······························· 33 8 林木清理··································· 34 29 3 总 则 3.0.1 强调了水库库底清理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3.0.2 规定了水库库底清理设计的主要任务。 3.0.3 规定了水库库底清理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水库库底清理进度设计应根据水库蓄水计划制定, 对于分期蓄水水库还应编制分期清理方案。 3.0.4 对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和实施与其他行业的关系进行了说明。 3.0.5 水电工程枢纽布置受地形条件限制较大,临时生活区、弃渣场等枢纽工程建设临时占地往往 会布置在大坝上游的水库淹没区,对这些范围的清理应按照水库区的技术要求执行,大坝下游的施工场地 清理应执行卫生、环保、水保等行业的技术规范。 30 4 库 底 清 理 范 围 4.0.1 对库底清理范围进行了划分,分为一般清理和特殊清理范围。由于特殊清理任务是为了开发 利用水库水域,和水库建设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特殊清理所需费用应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 4.0.2 DL/T 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一般清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林木砍伐与迹地清理,防止水质污染 的卫生防疫清理;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含极限死水位)以下 2m 范围内大体积建筑物和构筑物残留体(如 桥墩、碑坊、线杆、墙体等)和林地清理。”本规范对 DL/T 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 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1 根据水库水质保护要求,本规范将卫生防疫清理范围规定为居民迁移线以下,但不含浸没区、坍 岸区、滑坡地段。 2 根据航运要求并为了安全起见,将大体积建(构)筑物残留体的清理范围修改为居民迁移线以下 至死水位(含极限死水位)以下 3m 范围内。 3 林木清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以下,对居民迁移线与正常蓄水位之间及影响区的零星树木不作要求。 4.0.3 基本沿用了 DL/T 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中的第 9.0.2 条中的 第三款,规定了特殊清理的范围。 31 5 库 底 清 理 项 目 5.0.1 本标准首先规定了库底清理范围,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库底清理项目。一般清理项目和特殊清 理项目应该按照开发任务和服务功能进行区分。由于水库淹没而需要恢复原有功能的纳入一般清理项目, 在水库淹没区由于开发任务而需要清理的项目纳入特殊清理项目。 5.0.2 基本沿用了 DL/T 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中第 9.0.2 条的项目 分类。 5.0.3 对特殊清理项目进行了规定。 32 6 卫 生 清 理 6.1 一 般 规 定 6.1.1 规定了“卫生清理工作应在建(构)筑物拆除之前进行”,可以避免由于在建(构)筑物拆除 过程当中产生的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问题。 6.1.2 由于卫生清理专业性较强,责任重大,直接关系到当地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清库人员的健康 问题,因此,本条规定要求“卫生清理工作应在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6.1.3 规定了卫生清理应遵循的原则。 6.2 清 理 对 象 6.2.1 规定了卫生清理对象。 6.2.2~6.2.6 对卫生清理对象进行了分类。 6.3 清理对象的一般要求 6.3.1~6.3.8 参照 HJ 85—2005,对固体废物清理对象的种类和条件进行了界定。 6.4 清 理 方 法 6.4.1~6.4.5 参照 HJ 85—2005《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和卫疾控发[2005] 261 号《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规定了卫生清理方法。 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风俗习惯差异较大,因此,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要求, 6.4.1 规定了坟墓清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6.5 技 术 要 求 6.5.1~6.5.13 参照 HJ 85—2005《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和卫疾控发[2005] 261 号《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对卫生清理提出了技术要求。 6.6 清 理 工 程 量 6.6.1~6.6.5 对卫生清理工程量计算项目、计量单位进行了规定。 33 7 建(构)筑 物 清 理 7.1 清 理 对 象 7.1.1 规定了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对象和范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居民迁移线以下 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其目的是为了水库安全运行;第二部分为“居民迁移线以下至死水位 (含极限死水位)以下 3m 范围内大体积建筑物和构筑物残留体(如桥墩、碑坊、线杆、墙体等)清理”, 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航运要求。 7.1.2~7.1.4 对建筑物、构筑物、易漂浮物进行了规定和分类。 7.2 清 理 方 法 7.2.1~7.2.2 规定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和清理方法。 7.2.3 规定了防漂浮处理方法。 7.2.4 规定了人防、井巷等地下工程的处理方法。 7.3 技 术 要 求 7.3.1~7.3.2 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易漂浮物清理技术要求。 7.3.3 为了保证航运安全,本条规定“对确难清理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蓄水后可见标志,并在地 形图上注明其位置与标高”。 7.3.4 大型分期蓄水水库的大体积建(构)筑物的清理是一次清理还是分期清理,应从水库蓄水需 要和安全运行角度论证后确定。 7.4 清 理 工 程 量 7.4.1~7.4.5 对建(构)筑物清理工程量计算项目、计量单位进行了规定。 www.17jzw.com www.17bzw.cn www.17jzw.net www.17jzw.cn 8 林 木 清 理 8.2.3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在实际清理工作当中操作不当,避免发生火灾而制定的。 34 标准资料收藏家www.17bzw.cn易启标准网免费提供十万标准书籍资料下载 会打字、5分钟快速自助建网站www.17jzw.com易启建站网免费提供建站平台,商业网站1年仅60元 目  次 前  言 第零章、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  则 4 库底清理范围 5 库底清理项目 6 卫 生 清 理 6.1 一 般 规 定 6.2 清 理 对 象 6.3 清理对象的一般要求 6.4 清 理 方 法 6.5 技 术 要 求 6.6 清理工程量 7 建(构)筑物清理 7.1 清 理 对 象 7.2 清 理 方 法 7.3 技 术 要 求 7.4 清理工程量 8 林 木 清 理 8.1 清 理 对 象 8.2 清 理 方 法 8.3 技 术 要 求 8.4 清理工作量 9 特 殊 清 理 10 库底清理组织实施计划 11 各阶段工作要求 目  次 3 总  则 4 库底清理范围 5 库底清理项目 6 卫 生 清 理 6.1 一 般 规 定 6.2 清 理 对 象 6.3 清理对象的一般要求 6.4 清 理 方 法 6.5 技 术 要 求 6.6 清理工程量 7 建(构)筑物清理 7.1 清 理 对 象 7.2 清 理 方 法 7.3 技 术 要 求 7.4 清理工程量 8 林 木 清 理
本文档为【DLT 5381-2007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52902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421K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37
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0-02-28
浏览量: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