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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及经验主义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的法律视角 作者:田成有 发表时间:2006-05-12 浏览次数:1559 关键词:资本主义 中国法学 自然法 分析法学 [内容摘要]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作为一种认识论,原旨在于探求认识世界的途径与方法。本文试图通过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两种不同的法律视角来审视西方法学,并比较中国以往法治状况和现今法治需要,借鉴西方法学的经验,对我国法律作深层次的哲学思考。文章认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关键在于变革传统的法观念,培植和传播科学的、民主的和理性的法观念,使客观的、理性的和经验的法观念真正走向社会...

理性及经验主义
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的法律视角 作者:田成有 发表时间:2006-05-12 浏览次数:1559 关键词:资本主义 中国法学 自然法 分析法学 [内容摘要]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作为一种认识论,原旨在于探求认识世界的途径与方法。本文试图通过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两种不同的法律视角来审视西方法学,并比较中国以往法治状况和现今法治需要,借鉴西方法学的经验,对我国法律作深层次的哲学思考。文章认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关键在于变革传统的法观念,培植和传播科学的、民主的和理性的法观念,使客观的、理性的和经验的法观念真正走向社会,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律心态和行为模式。 一、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在西方法学中所扮演的角色   哲学是文化的灵魂,每一个哲学命题都是一定时代文化精神的凝结,它包涵着深刻的文化内涵。“认识您自己?”苏格拉底这一震烁古今的提问,使古希腊哲学成为一种对自然普遍原理探索的哲学。从此,西方人将自然理性作为衡量社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把人类社会置于自然理性的监督和评判下,这种典型的希腊式理性精神润泽了从古至今的几乎所有西方学人。也包括西方法学。然而人类的哲学思考既是理性的思维、范畴和概念的运动,又来自于经验,又是超越于经验的结果,只有经验才能推动它。[1]因而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作为认识论的两个方面,自始至终就成为人类思想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泰勒斯“水是万物之始基”这一命题,[2]同时包含了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种子。 从一开始起,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便注定了既是两种不同的倾向,有着斗争和对立,更有着不可分割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够统一和谐。   受理性主义的影响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出发,在“求知”的哲学基础上产生了伟大的理性法,创造了正义的法观念和基于自然、理性、公平、正义、权利以及人的基本平等概念为理论内核的自然法学说。从柏拉图开始,历经中世纪神学的法学及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在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那里达到顶峰。受经验主义的影响,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形成了包括罗马法学、历史法学以及后来形形色色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诸如经济法学、心理分析法学、语言分析法学、逻辑分析法学、行为分析法学等等。大致而论,在康德以前西方法学是以形而上学的理性主义为主要特征,而康德以后则以实证分析法学的经验主义为主要标志。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向,一是寻求法外在的合理性;另一种则是寻求法自身的合理性。前者构成“关于‘法’的科学”;而后者则构成“法律科学”本身。   (一)理性主义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   理性主义是法的崇高精神,它体现了法的终极关怀和法的最高价值。理性主义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一以贯之的理性主义倾向是西方法的鲜明特征。   追究万物共同本源的理性思维方式对于独特的西方法观念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成为西方法治传统赖以产生的基本前提。它赋予了西方人一种新的、开放的、多元的和深层的国家法律观。希腊人独具特色的理性自然法观开创了西方法治理性主义传统的先河。柏拉图的“理念”是无所不包的法,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人定法是理念法的摹本。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3]将自然、法律和理性等同看待;对自然法理论作出重大贡献的斯多噶学派认为,理性是宇宙的统治力量,渗透于万物之中的自然法是“普遍的规律”,是“正当的理性”。古罗马人直接继承了斯多噶学派的理性主义精神把法分为永恒的自然法(体现理性和正义)和制定法(服从于自然法)。西塞罗指出,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自然理性是与人类本性相一致的真正的法律,它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心灵中,并对所有人都一样,指导着人们应当做什么而不应当做什么。[4]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性的规则就是自然法,[5]实在法只有符合自然与人类理性相一致才具有法律效力。   经由古希腊哲学家阐释,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由此推出了古典理性主义自然法和人本主义自然法理论。他们认为上帝即便不存在了,自然法仍将存在。古典自然法学家要求以理性的力量支配人类生活的一切方面。认为只有理性才能保证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理性展示了什么是人类的正确行为方式和终极追求。在观念上将人置于神和自然之上,确立了植根于人的理性的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人的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标准。突出人的理性是人类对人的尊严、人格和价值的一种本能追求的渴望,同时也是人类理性的第一要求。正是这种理性法使得西方的法以关怀人、尊重人为法的第一要素。罗马法素有“成文化了的理性”之说。近代资产阶级立法者基于这种理性主义法观念,创立了一整套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治社会模式。提出了一系列普遍适用于商品社会的法制原则,使得资本主义世界的两大法系最终确立。也正是在这种理性的、宏伟的法理念导引下,西方人以理性主义的眼光认识法、解释法、追求法和创造法。理性主义的自然法观念不仅在宏观上指导着西方国家的立法和法的实施,而且在微观上还直接成为国家具体法律规范和司法判决的依据,它为法律作用的发挥开拓了广阔的天地,支撑着人类的精神世界和决定安排着人类的社会生活方式。这种理性主义精神激励着人类不断地对法律进行探索,追求一个更深刻更全面、更客观、更适合人类社会的真正的法。   总之,理性主义的自然法观念使西方人具有了法的价值观、基础观和多元观,拥有了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精神理念和价值文化,为西方法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西方法治的影响意义深远。   (二) 经验主义在西方法学中出现的必然   “凡在理智中的,没有不是先在感觉中的”,早在亚里士多德的法哲学中便出现了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二元论。尽管理性主义对西方法学的影响一直是占主导地位的,但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然法思想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化、社会形势的新发展使得经验主义对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具体实践的研究,发挥出巨大的价值和作用,造就了近现代各种纷繁复杂的法学流派,极大地丰富了西方法学的内容,对于法治在社会中的实践也产生很大的影响。   传统的理性主义在法治发展进程中显示了其局限性:因为只注重研究法的理论、目的及抽象正义,对于法律本身的历史发展、社会实践和功效等实际问题却不能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说明。历史法学派首先打破了人们对虚构的自然法的迷信,梅因广泛利用经验的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以实证的态度适用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开创了法学同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联结在一起的新的学术领域,拓宽了法学家的视野。近代经验主义的始祖弗兰西斯·培根说到“熟悉形式的人也就能够在极不相同的实体中抓住自然的统一性”。[6]提出了知识和观念起源于感性世界的基本原则。近代经验主义对于西方现代法学的影响,以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表现最为突出。   实证主义方法是一种实际考察实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法学研究不需要任何先验前提,只凭借实际经验的总结得出一定的结论,并以此指导全部研究。实证主义研究“确实的”东西,追求凭感觉经验获得的知识。以此为方法的分析实证法学严格划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奥斯丁即是这样的实证分析法学家,他着重对法律的概念、形式进行分析研究,使法学第一次成为真正独立的科学。“法律思想的领袖”——纯粹法学创立者凯尔森完全抛弃了传统法理学把自然、理性和正义列入法学概念的做法。他认为,事实上能为人人都提供幸福的,合乎“正义”的秩序根本不存在,因为每个人的幸福观都是主观的、相对的,正义的价值观念因人而异,正义只不过是人类不能认识的一种理想。如果正义的社会秩序可以通过自然、理性或神的意志加以认识,“那么国家立法者的活动,就如在煊赫的阳光底下燃点灯一样无聊”。[7]主张把法学纯粹化。经济分析法学家们则把“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分配社会资源的标准”作为口号和政府制定政策的原则。行为分析法学家唐纳德·布莱克更是别具匠心,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调查、统计、观察、实验、检测等手段,探究法的数量和样式的变化及其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各种各样的分析法学无不以实证分析的思维方式思考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   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复杂的社会化的法律实践要求对法律理论进行根本的调整。以耶林提出法律的社会目的论、埃尔利希强调法律的重心并不在法律本身,而在社会,法律由社会的需要而产生,随社会的发展而演进。如果说自然法法学只注重法律的抽象原则,忽视法律的实践意义,与重视法律社会实效的社会法学相比较,这时已显得相形见绌了。代表了20世纪迄今为止最为典型的社会学法学的庞德学说,从实用主义哲学出发,强调了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和作用。“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8]法律的任务在于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通过利益的调整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在法律概念中引进了司法和行政过程,重视了法律的有效实现过程。受实用主义法学运动影响,现实主义法学家最著名的理论家——卡尔·鲁维林认为:法律是一种制度,法律制度是进行一系列事务的有组织的活动。法律制度是十分复杂的,它不仅是由许多原则、概念组成的规范体系,更包括许多精心设计的技术手段,如先例方法等,后者往往由一批法律如何执行的经验组成,而所有这一切都授控于“法律人”的实践活动。[9]鲁维林还指出没有效果的法律,毫无意义。   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成就了西方法学的发展和丰富,西方良好的法治传统也得益于此。“经验是一切可靠知识的母亲”,而“实践永远应当建立在正确的理论上”。[10]正是经验教导我们要以理性为舵手,否则就象一个水手上了一条没有舵和罗盘的船。如果说是理性主义造就了西方崇高的法律精神的话,那么经验主义的作用则体现在对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法律实践中法律运作的精心设计上的贡献。回顾西方法学发展的历史,唯理论与经验论、演绎法和归纳法交辉相映、相得益彰。自然法学尽管把论证的重点放在抽象的正义和理性原则之上,但如果它只停留在这一点上,就不会为任何实际意义。西方人一般都认为现实中的立法与司法问题,无一不是与自然法原则有关。分析法学同样也离不开理性思想的指导和社会实践的考验,诚然,法律的正义主要在于形式方面的标准,但其真实目的却离不开实质正义的内容。没有一个人会只注重形式而全然不顾法律的实质内容。社会法学强调的社会正义、伦理、道德标准更是与自然法如出一辙。人们通过经验发展法律,又有意识地创造法律;法律既是由理性发展了的经验,又是由经验证明了的理性。让我们以一个哲学命题来结束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吧 ——“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11]    二、中西法文化比较的有益启示      越是成熟、越是发展得完备的文明形态,转型变迁就越是困难。中国从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20世纪初可以说是一个比西方中世纪更漫长、更黑暗的中世纪,[13]如果中国不接受西方的挑战,西方文明的冲击,自身是根本缺乏内在力量突破自己中世纪的极权专利、愚民政治和自我封闭的铁罐的。人类的20世纪其实就是西方人的理性主义排斥其他一切思想精神而成为人类唯一思想和精神主宰的时代。中西思维方式、法文化的差异造成了当今法治现状的差距,中国要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必须主动思考这种差异和差距,吸取西方法治文明的成果,为我所用。那么从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能从西方法学中学些什么呢?中国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该怎样认识呢?我们将从比较中看到启示。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呼唤理性的法精神和法信仰   如黑格尔说:“水性使人通,山性使人塞;水势使人合,山势使人离。”在西半球北温带濒海“形成了一个大陆,正如希腊人所说,有着一个广阔的胸膛”。[14]不同的地域环境使西方人形成了根本不同于中国法律文化的海洋型文化的法律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放弃血缘的身份权利,获得了因地缘而产生的权利,即市民权利。由于一定社会集团内,每个成员均以市民身份与他人交往,因而权利主体个别化,同时获得了平等的形式,放弃了遵循各自族内宗法要求,而共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运用一种“公共权力”或“毗邻原则”,决定双方或多方的权力分配。“西方法就其本质而言,与宗教、科学、道德一样,是人类与其生存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理性安排,一种作为对世界特殊认识方式和管理方式,源于经验和理性,追求的是秩序和正义,追求的是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主客观的一致性。西方法规范所表现出来的是权利本位”,罗尔斯这样表述对权利本位的看法:“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得到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政治交易的支配,也不受制于社会利益的权衡。”[15]   而中国社会则是一种血缘关系的扩大体,自西周便建立起一套以家族为本位的国家统治体系,即“宗法制度”。中心原则是“人的身份等级制”及“法律应是差别性行为规范”,形成一种“群体共存型的法律文化”[16],宗法是道德责任关系的社会基础,受“求同”和直观外推式的思维方式制约,使人们不能清晰辩识个体独立的权利,而将个体消弥在群体之中。个人是完全无足轻重的:“君叫臣死,臣不能不死;父要子亡,子不敢不亡。”把个人视为被动的统治对象和教化对象,“群体其存”以个体的服从为前提,因此中国法文化在法律规范上直接表现为“义务本位”的规范。中国古代从未出现过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规范。   中国法文化是依赖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而存续的,中国哲学基础源于先秦卜、史、巫、祝的神秘自然现象和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因此,与西方的人神同构不同,中国思维方式表现出来的是人神同一。这样既然天地自然不是被认识、征服的对象,那么便本能地拒绝把外部事物作为冰冷的对象来加以细致入微的、客观如实地考察,更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有目的、有选择的经验观察手段和严整慎密的逻辑思维方法。“太一生两仪,两仪生阴阳”,[17]“君臣义子、夫妇之义,皆取阴阳之道”。[18]天道、人道为一道,宇宙规则与人伦规则是相同的。强调的是人在社会中的实践性和人对社会的作用,故而中国学术从一开始起,关注的是对社会治理之术的探索,热衷政治而不厌。在古代中国,法律从未脱离政治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法律与政治融为一体,与道德一体化。在法家的眼里,法律是为政治目的(即统一大业)而服务的,儒家同样也把法律看成是官方的一种工具。中国古代很多法律思想家先是政治家,然后才是法律思想家,他们对法律的完全是为政治服务的。[19]并且,在古代中国,法律并不是最重要的“治民”手段。治理社会的最好办法是“德礼教化”。法律为“盛世所不尚”,而且受到人们的普遍轻视。[20]中国法律所体现的价值体系并不是最高一层官方价值体系,在法律之上的礼教和儒家思想的哲学价值体系位置才是最高的。[21]中国传统仁学结构将外在的伦理规范转化为个体的内在自觉,把中国人变成了伦理人。在中国传统中,人与政府都是善的,因此无需外在限制,表现在权利观念上,即人们并不重视自己拥有多少人权。宪法不是对政府的限制,而只是一个纲领,一个政治宣言,其目的不是约束政治权力,而是使政治权力合法化,使人们对其有信心。   那么,“人若作恶雷公打,雷公恶时谁打雷?”[22]个人错国家管,倘若连人民对之有信心的政府也犯错,随有权来管呢?要得相信,政府也是会犯错的,“文化大革命”不就犯了“法律虚无主义”的错了吗?法律成为统治工具,人们对其无亲切感,诉讼反而意味着对和谐的破坏,对法律的疏远、轻视,“法盲”不就应运而出了吗?伦理规范才真正调整人们的关系,对于无法观念的百姓来说,又怎能要求他们具有良好的“守法意识”呢?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人的内心自觉能抵制住金钱的魔力而照样刚正不阿吗?执法者既无内心崇高的法信爷,又会做得到不以权压法、以权谋私呢?   “没有人会用不受任何影响的眼光看待这个世界,人们总是借助于一套确定的风俗习惯、各种制度和思维方式来观察这个世界。即使在哲学探索中,人们也不可能超越这些俗套。他的真假观念与的传统习惯有关,……每一个人从他诞生的那一刻起,他所面临的那些风俗便塑造了他的经验和行为”。[23]传统的经济、政治、文化诸系统整合而呈现出来的社会结构仿佛笼罩在人们头顶上的“天”,一旦形成,人们不尽要感慨:“天大了人小极了”!中国传统经验的直观思维方式,使人们深信要想知道梨是甜的,必须亲口尝一尝,中国人在这种经验直观性的、功利性的思维方式引导下,在引进西方法律、拿来西方文明过程中犯了一个重大的失误——把西方法作了形而下的理解,西方法——具有特定文化表征和意蕴的理性主义精神,与西方人的文明和思考方式密切联系着的自然法、理性法到了中国便成了一套僵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确是有些“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做了一件舍本逐末的事。   在自然哲学基础上形成的西方法观念,不仅强调对事物规律的求知和探索,而且重视采用对问题进行辩论与推理的哲学方法,并通过这种辩论,推理方法创造出伟大、严密的形而上体系,又将此引入法律研究中,因此对自然理性的求知、严密的辩证推理和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创造了西方法学理论及各种不同的法学流派。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中写道:“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不论是古代自然主义法治观、中世纪神学法治观还是近代资本主义的理性主义法治观其共同点在于:奉法为社会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是受法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   自然法概念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能够统摄社会全部伦理价值和政治价值的综合性概念。其核心是理性、正义、权利。自然法塑了西方人的心灵,引导西方人在追寻法律的客观运行规律中获得长足进步,并促进资本主义民主和法治的诞生和发展,构筑了一套良好的法律心态和行为模式,熔铸成一种伟大的法的精神。西方人之所以在凌晨三点仍“红灯停、绿灯行”并不是靠其外在的法律规范便能达到的。主要在于12世纪以后,世俗社会应以法律为基础的思想就已成为“西欧的主要思想,并从此在西欧无可争议地占统治地位至今”,[24]在于“法”已成为了西方社会的精神信仰和目的追求,具有高于一切的权威性。   中国社会少的就是一种植根于文化土壤中既符合现代法律意识,又有统摄法律的法的精神。梁治平先生在评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论断时,写道:“这个判断即使不合于中国古代时的情形,却至少是可以针对今日的。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历史中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25]。“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经由创造转化而建立起一个新的、有生机的传统的时候才能逐渐获得。”[26]传统的实质乃是“人类所成就的所有精神范型,所有的信仰或思维范型,所有已形成的社会关系范型,所有的技术惯例,以及所有的物质制成品或自然物质等等”[27]。既然“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毫无区别地混合为一体,道德劝诫和法律命令没有被形式地界定清楚,因而导致一种特殊类型的非形式的法律”[28]已不起作用,并且“法律既不应被认为是政治、也不应被淹没于短时的出于么利的权术漩涡之中”,[29]法律也不应再被作为一种统治工具。那么,不用鄙视、自卑于自己的传统,中国本来没有传统也不可怕,因为传统就实质而言泛指全人类的,西方的传统可以经创造而成为我们的传统,西方法治当然不是全靠移植而拿来,但只要认识到了中国法治真正缺乏的是法的精神与价值,中国社会呼唤法律的精神与信仰就不是可有可无的。   要让人们都知道:法不仅意味着政治社会的治理方式,而且更是人类理性的认识方式和生存价值取向。在利益冲突的社会,法是一套最具权威性的人类社会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既具有哲学意义上的终极追求和关怀精神属性,又具有政治社会的组织体系和制度机制的应用属性。它揭示了一种理性精神,体现了人类对自由和平等的向往,对正义和秩序的追求。为确保人类美好愿望的实现,理性要求法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普遍原则,必须居于统治地位,奉为社会的最高权威。那么尽管“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30],中国的法治建设固然需要时间,需要摸索,但更需要理性的思维方式,只要中国法治真正把法的精神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在全社会中塑造,中国法治建设就一定会胜利。   (二)中国法治现代化需要实践与经验   我国当前司法混乱的情形,有立法问题、执法问题和守法问题,标准失衡的境遇,实际上都反映出我们的法律难与社会的价值、惯例、目标和需要一致。要使法真正成为一套既为抽象的属精神层面的客观价值体系,又是一套具体的属高度层面的主观规范体系,在法律的实际运作上就需要一整套的精心设计,需要摸索与经验。   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说道:“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当局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种认识规划个人的事务[31]。”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即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和制度化;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每个法律主体都忠实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也最终得以建立。法律的内涵、价值要通过法律的设计、运作才能表现出来,这种设计之所以要精心在于让形式更好地体现内容,使法律的精神得以体现,法律的秩序得以实现。立法要保证其质量,守法才会兑现,执法也要保证其公正不腐,法律运作才不会搁浅,在目前中国法治的转型时期,司法机关和法律职业阶层必须善于总结和积累中国法治运作中的经验,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调整法治运作中的各中矛盾关系和进行制度安排,使其在最少的阻力和浪费的情况获得最大的效果。经验告诉我们:我们犹如架在时间这匹骏马上的鞍子,我们坐在上面,象两面人似的前后张望:向着过去,也向着将来。经验可以用来弥补我们过去理性的不足,我们在整理经验的同时也要理性思考如何让经验发挥更好的作用,我们将这样持续地努力下去,直到将来我们设计出了一系列的既体现着理性的光辉,又融入我们传统的经验的切实可行的法律运作程序和制度。到那时,我们才可以自豪地说,中国特色的法治就算实现了。   (三)从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之争前瞻中国法学   受传统经验型思维和功利型思维的影响,中国法学没有要求思维离开当下的经验去作超越的反思或思辩的抽象,以求更深地探求事物本质和规律,它推崇的是“经世致用”,把学问价值折算成某种政治功能或政治效益,为现实现治服务。所以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法学”只能称之为注释律学。其宗旨仅仅在于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统一适用,在统治者设定框架内准确注释法律条文的含义,阐明法典精神实质和立法原意。以“实用”为目的,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来指导法律实际操作。这样注释律学便表现为一种对国家法律进行赞美歌颂和宣教性的注释、校勘、考证、汇编和整理活动。而对于法之原理、精神、价值等理论性抽象思辩却丝毫无涉。造成中国法学理论长期“贫血”,缺乏独立性研究,法学家也缺乏应有的文化品位。   西方也有注释法学,但它却与中国的注释律学有着本质的区别:西方注释法学根据人文主义的理性原则,始于对资本主义简单商品生产关系最典型代表罗马法(私法)的注释,重点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权利、契约、公平和正义等问题,通过对法律进行批判评估,寻求蕴含在法律中的一般规则和普遍原理。他们的注释和研究为西方近代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中国传统的注释律学则是“重归纳轻演绎、重考证轻分析,重实用轻理论,重刑事轻民事和重成案轻判断的”[32]。可见,理性地思考在中国法学中尤为需要。柏拉图认为人的理性在人的组成部分中是最为高贵和不朽的。亚里士多德说过,“人的最大幸福是对理性的沉思”。康德也说:“人自身实在有个使他与万物有别,并且与他受外物影响,那方面的自我有别的能力;这个能力就是理性”[33]。人类理性具有不断重构的爱好,怀疑与批判是理性主义精神核心之一。西方学者弗罗姆强调:“在历史上理性怀疑是现代思想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34]。西塞罗也早就告诫世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全都是正义的”[35]。西方法学正是由于对法律的批判态度和批判传统在历史上曾极大地推动了其法制的发展[36]。以理性的眼光冷静地审视立法者们的成就,是法学界义不容辞的职责。中国法学必须兼收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方法,对法学进行独立的创造性研究,造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繁荣景象,在理论界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学革命,引导守法者对法律的关注,塑造执法者的法律信仰,为法律真正诉之于中国人的人性、心理、信仰,做出应有的贡献。   注:   [1]陈修斋《欧洲哲学史上的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人民出 版社1986年版,第30页   [2]《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页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所版,第163页   [4] 参见西塞罗《论法律》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1993年版,第60页   [5]参见《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07页   [6]参见培根《新工具》见《16-18世纪西欧各国哲学》, 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36-37页   [7]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刘全德主编,中国政治大学1996 年版,第234页   [8]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1页   [9]劳埃德《法理学导论》,英国伦敦斯蒂文森公司1985 年版,第668页   [20]《西方哲学原著》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21页   [1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0页   [12]参见W·富雷德曼《法律理论》, 英国伦敦斯蒂文森公司,1960年版,第3-4页;   [13]参见丹皮尔《科学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2页,丹皮尔说:“人们有时以为中世纪的哲学和神学不是充分运用理性的,其实不然。它们的结果是运用逻辑方法以它们认为是权威的和肯定的前提中演绎出来的。”   [14]黑格尔《历史哲学》,第124页   [15]罗尔斯《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16]陈晓枫主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   [17]参见《吕氏春秋》   [18]参见《春秋繁露》   [19]参见赵吉惠“中国哲学中的民主与法的观念”,载《孔子研究》济南1992年第2期,第5页;   [20]参见于逸生《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思考》,载《法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1991年第3期,第157页   [21]石成林“从《春秋》决狱和半部《论语》治天下说起”,载《法制日报》1990年4月5日   [22]雷州歌谣《雷州歌》:“人若有病去问鬼,鬼有病时去问谁?人若作恶雷公打,雷公作恶时谁打雷?”   [23]见露丝·本尼迪克,《文化模式》第2页   [24]见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8-39页   [25]见梁治平先生的《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三联书店,1991年版,“译者前言”,第15页   [26]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5页   [27]参见E·希尔斯《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第21页   [28]转引自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2页,依韦伯的观点,东方法包括中国传统法的表现。   [29]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   [30]见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31]哈耶克《通向奴役的道路》哈耶克,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1页   [32] 何敏《清代注释律学特点研究》一文, 载于《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3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5页   [34]转引自荆学民《人类信仰论》上海文化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页   [35]同注[11],第15页   [36]参见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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