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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印稿修订申报办理设立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向其生产、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3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

办税指南印稿修订
申报办理设立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向其生产、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3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三)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对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要及时出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支持证明的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等)。 对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八)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九)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十)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提出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与原件核对的,在复印件注明的“与原件相符”处签章,并收回原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未提出资料补正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资料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当场可以改正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当场不能改正的,按规定进行补正或填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即时取得《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五)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七、后续提示 (一)纳税人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应当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悬挂。 (二)可以在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停歇业、领购发票、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等涉税事项中使用; (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验证和换证。 (六)税务登记证件不得涂改、损毁、伪造、买卖; (七)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向其生产、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适用个体经营)》,3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提出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与原件核对的,在复印件注明的“与原件相符”处签章,并收回原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未提出资料补正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资料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当场可以改正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当场不能改正的,按规定进行补正或填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即时取得《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五)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七、 后续提示 (一)纳税人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应当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悬挂。 (二)可以在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停歇业、领购发票、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等涉税事项中使用; (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验证和换证。 (六)税务登记证件不得涂改、损毁、伪造、买卖; (七)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报办理设立登记 (临时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生产经营地或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一)取得临时营业执照的;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一、受理部门 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向其生产、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3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提出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与原件核对的,在复印件注明的“与原件相符”处签章,并收回原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未提出资料补正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资料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当场可以改正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当场不能改正的,按规定进行补正或填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即时取得《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五)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七、 后续提示 (一)纳税人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应当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悬挂。 (二)可以在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停歇业、领购发票、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等涉税事项中使用; (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验证和换证。 (六)税务登记证件不得涂改、损毁、伪造、买卖; (七)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报办理设立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受理部门 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向其生产、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提出扣缴税款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与原件核对的,在复印件注明的“与原件相符”处签章,并收回原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未提出资料补正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当场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资料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当场可以改正的,当场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当场不能改正的,按规定进行补正或填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相关资料存在疑点(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协议合同,逾期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后再办理登记事项)的,即时取得《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五)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七、后续提示 (一)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按税务机关确定的代扣税种、税目、税率代扣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资料和解缴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义务时,如纳税人拒绝的,应及进报告税务机关。 (三)纳税人要求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四)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主管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涉及法人变更的一式四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涉及变动的提供);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涉及代码证代码变动的提供); (三)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四)场地使用证明: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五)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无需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纳税人变更法人代表的,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六、办理税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提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与原件核对的,在复印件注明的“与原件相符”处签章,并收回原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未提出资料补正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资料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当场可以改正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当场不能改正的,按规定进行补正或填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即时取得《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五)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七、后续管理提示 (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在变理税务登记的过程中,如涉及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纳税人账号发生变化,变更后要及时备案。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其他)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主管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税源管理科和纳税人各一份;涉及一般纳税人变更的一式三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纳税人变更法人代表的,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 六、办理税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提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与原件核对的,在复印件注明的“与原件相符”处签章,并收回原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未提出资料补正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当场办结。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资料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当场可以改正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当场不能改正的,按规定进行补正或填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即时取得《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七、 后续管理提示 (一) 在变更税务登记的过程中,如涉及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纳税人账号发生变化,变更后要及时备案。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办理跨区迁出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迁出。 一、受理部门 主管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办理跨县(区)迁出事项。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跨(县)、区迁出,并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与原件核对的,在复印件注明的“与原件相符”处签章,并收回原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未提出资料补正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当场办结。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资料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当场可以改正的,核准纳税人的跨区迁出事项,当场不能改正的,按规定进行补正或填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即时取得《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五)在承诺的时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申请办理跨区迁入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主管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提供《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进行重新登记。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办理程序 (一)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跨(县)、区迁入,并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与原件核对的,在复印件注明的“与原件相符”处签章,并收回原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未提出资料补正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核准纳税人的跨区迁入事项。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资料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当场可以改正的,核准纳税人的跨区迁入事项;当场不能改正的,按规定进行补正或填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即时取得《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五)在承诺的时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相关证件。 申请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主管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提供《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恢复生产决议(证明)、注销期间相关存货的处理情况等。 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要提供已接受处罚的相关证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的收据等)。 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提供《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提出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与原件核对的,在复印件注明的“与原件相符”处签章,并收回原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未提出资料补正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资料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当场可以改正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当场不能改正的,按规定进行补正或填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即时取得《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五)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主管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于在注销清理过程中未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手续;对于在注销清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缴销空白发票、整理移送等涉税事项。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未提出资料补正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当场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资料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当场可以改正的,当场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当场不能改正的,按规定进行补正或填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即时取得《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五)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七、 后续提示 (一)纳税人因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登记税务机关的,在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后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注销税务登记后,如发生涉税事项,要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玫提供劳务,应该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在发生停业的上月,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如为原国、地税分别发证的,包括地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及未用发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一、受理部门 主管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停业申请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服务厅提出停业申请,填写《停(复)业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未提出资料补正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当场办理停来手续。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资料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当场可以改正的,当场领取办理停业手续,当场不能改正的,按规定进行补正或填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即时取得《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五)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停业通知书》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七、后续提示 (一)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纳税。 (二)如果停业期满不能及时复业的,应在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延期复业申请。 (三)停业期满,不办理复业或未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复业,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一、受理部门 主管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停业时表单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停(复)业登记表》或《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程序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即时领取审批文书。 七、 后续提示 (一)纳税人启用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二)纳税人启用停业时交回的发票后,应按要求使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 (三)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和要求,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停业期间,无论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一、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三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有关合同、协议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程序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即时领取审批文书。 七、后续提示 (一)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证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管证》。 (二)《外管证》有效期满10日内,返回原税务登记地,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外管证》和《个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向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申请办理外埠经营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一、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份 (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六、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交提供有关资料; (二)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承诺的期限内领取登记资料。 七、后续提示 《外管证》有效期满10日内,返回原税务登记地,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外管证》和《个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向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一、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凡在国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国税机关公告的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与原件核对的,在复印件注明的“与原件相符”处签章,并收回原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未提出资料补正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资料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当场可以改正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当场不能改正的,按规定进行补正或填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即时取得《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五)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七、后续提示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悬挂。 (二)可以在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停业、领购发票、申请减免退税、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时进行使用。 (三)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办理变更登记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定期验换证。 (五)税务登记证不得涂改、损毁、转错和伪造。 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一、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交提供有关资料; (二)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承诺的期限内领取登记资料。 七、后续提示 (一)纳税人实办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当妥善保管,在办理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停业、领购发票、申请减免退税、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时进行使用。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税务证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一、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需报送的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与原件核对的,在复印件注明的“与原件相符”处签章,并收回原件; (二)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七、后续提示 (一)纳税人应将全部账户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账户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未按规定将全部账户账号报告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的报送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总局的指南中是1份,应是两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与原件核对的,在复印件注明的“与原件相符”处签章,并收回原件; (二)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七、后续提示 (一)纳税人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一经采用,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步:申请 第三步:取得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步:取得受理文书 第二步:取得受理文书 第一步:申请 第一步:申请 第一步:申请 第一步:申请 第二步:取得受理文书 第三步:取得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步:取得受理文书 第三步:取得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步:取得受理文书 第三步:取得税务登记证件 第一步:申请 第二步:取得受理文书 第三步:取得税务登记证件 第一步:申请 第二步:取得受理文书 第三步:取得税务登记证件 第一步:申请 第二步:取得受理文书 第三步:取得相关证件 第一步:申请 第二步:取得受理文书 第三步:取得相关证件 第一步:申请 第一步:申请 第二步:取得受理文书 第三步:取得相关证件 第三步:取得相关证件 第三步:取得相关证件 第三步:取得相关证件 PAGE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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