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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公车私用出事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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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公车私用出事怎么赔?官员公车私用出车祸身亡 单位被判赔家属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6日03:31  人民网-人民日报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张文新在驾驶公车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法院判决公车所属单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大办公室”)赔偿张文新之子张鑫及其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公车私用出了事为何还要公家赔偿?法院判决一出,立刻引来各方争议。本报记者致电县人大办公室询问事件进展情况,该办公室负责人介...

官员公车私用出事怎么赔?
官员公车私用出车祸身亡 单位被判赔家属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6日03:31  人民网-人民日报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张文新在驾驶公车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法院判决公车所属单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大办公室”)赔偿张文新之子张鑫及其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公车私用出了事为何还要公家赔偿?法院判决一出,立刻引来各方争议。本报记者致电县人大办公室询问事件进展情况,该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此案已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也在等待二审开庭的消息”。   事件发生经过是这样的。2009年3月30日,时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依程序向单位领导书面请公休假4天(3月31日至4月3日),并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县人大机关的越野车,去东川区处理搬迁岳母坟墓事宜,并向单位支付了燃油费。   3月31日上午9时30分,张文新驾驶的车辆发生翻坠,造成包括张文新、李冬梅夫妇在内的3人死亡、2人受伤。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文新负全责。事发后,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成了孤儿。张鑫和其外公李国荣多次要求县人大办公室赔偿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两年过去,事情没有进展。他们将县人大办公室告到法院,索赔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食宿费及精神抚慰金36万余元。   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东川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本案的法律适用成了一个焦点问题。   原告代理人胡琼华律师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此案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之前,因此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体的赔偿责任主体,尤其是机动车一方内部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我国法律对公车私用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应多从单位的管理注意义务瑕疵方面来判定单位的责任,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受害人。   县人大办公室则认为:首先,该案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其次,单位将公务用车借给张文新处理私事,属人之常情。事故的发生张文新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单位将车辆借给张文新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未尽管理上的义务,迄今为止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不准借车辆给单位工作人员使用。   东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单位批准张文新驾驶单位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县人大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东川区法院一审判令县人大办公室赔偿张鑫、李国荣经济损失共计348465元。   今年2月24日,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文富表示,一审法院没有对张文新和县人大办公室进行责任划分,县人大办公室将向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专家观点   公车私用也应推定为公务活动   本案中,事故车辆和驾驶人不是普通民事关系,而是《公务员法》上的公法关系。公车,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公物或公产”,其使用除了受民事法律约束,主要受特定行政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约束,如《铁路法》对铁路的使用即属于对公物公产使用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和各级政府发布的关于“严禁公车私用、出租、出借”的规定,亦是对公物公产使用的特别法规范。   因此,除非有法律明文授权,公车使用必须用于“公务”目的。从资产的意义上讲,违反公车管理规定出借公车,与违反《枪支管理法》出借枪支,没有实质性区别。公车的所有使用,法律上均推定为“公务活动”。违法违规出借,并不能改变公车的“公务专用”属性。   公车一般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只承担个人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而其民事责任则由公车所属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承担。单位如果认为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追偿全部或部分损失。但这不能成为单位拒绝对外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的驾驶人系寻甸人大工作人员,不论县人大是否有过错(事实上存在管理疏失),其行为后果当然应由人大来承担(因死亡,其个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虽然受害者与驾驶人系夫妻,但法律上仍应视为是县人大的公务侵权,县人大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微博)法学院教授 解志勇   单位借车在民法关系中无过错   我认为这一事件中有三个关系:第一个关系是公车管理中的行政纪律,即县人大办公室借给张文新公车是否违纪,这是内部纪律的问题;第二个关系是公共机构管理公共财物的行政法关系,即县人大办公室借给张文新车辆是否违反有关的行政法,这是公法上的关系;第三个关系是县人大办公室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对于张文新使用车辆发生车祸是否负有责任,这是私法上的关系。公众对法院判决的不解,主要在于没有区分这三个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法院也混淆了这三个关系。   法院把县人大办公室租借公车的行政纪律行为、行政法上未合理管理公共财物的违法行为理解为民法上的“未尽到管理义务”。简单地说,县人大办公室借车给张文新是违纪行为并可能违反有关行政法规,但是在私法(民法)关系中却不存在过错。张文新对于事故发生负有全责,本应承担对李冬梅的赔偿,然而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张李是夫妻,二人均已死亡,法院如判决张负赔偿责任将没有任何意义,这相当于原告对自己负有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应驳回起诉。此外,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就县人大是否违纪、违法进行查处,给公众一个交代。   云南大学(微博)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王启梁   出借方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涉及“公车私用”这一“新闻看点”外,其实本案与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并无区别。尽管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确立了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概括来说,即: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则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在这起事件中,县人大办公室可能不存在过错,一审输得有点冤。但此案仍有警示意义:有关部门在公车改革过程中应严格处理公与私的关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李春光(微博)   如此判决会鼓励公车私用   此案反映出我国对于公车管理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不够完善,相关法律也有缺失。   从法理上说,如果判定县人大办公室承担责任,一是强人所难,不合社会经验法则;二是会变相鼓励公车私用。   首先,县人大办公室没有承担责任的可能。因为物的主人只能对管理权限内的注意义务过失负责。该车在外驾驶期间,已经脱离了单位对公车的正常控制范围,单位无法履行依照规章管理的义务,只能由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承担一切风险。   其次,县人大办公室借车行为和借车人死亡损害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借车行为不是导致驾车人及其妻子死亡的直接原因。   引申的问题是:即使寻甸县人大批准公车私用,对于车的损失,相反还应追究借车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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