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程序经过批准 , 凡是非法占用土地的 , 除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限期拆除或者没
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 , 还必须罚款 。 乡 (镇 )村建设非法
占用土地的 , 可以并处罚款 。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全民或者集体单位主管人员 , 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直至开除公职 。
3
.禁止越权批地 。 为了禁止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批准用地 、 以及无权批
地用地的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 , 用 “走后 门” 、 批条子等手段代替履行法定手续等非法行
为 , 《土地管理法》规定 , 凡是越权批地或者非法批地的 , 批 准文件一律无效 。 同时对非
法批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 接受贿赂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
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
4
. 对触犯刑律的 ,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土地管理法》第54 条规定 , 在变更土地的
所有权 、 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 、 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 , 行贿 、 受贿 , 敲诈勒索 , 贪
污 、 盗窃国家的和集体的财物 , 或者煽动群众闹事、 阻挠国家建设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此外 , 为了保证做到有法必依 、 执法必严 ,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 , 当事人对因违反土
地管理法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可 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 , 向人
民法院起诉 ;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这样一来 , 《土地管理法》的强制力就大大加强了 , 对那些目无法纪 , 无理取闹 , 拒不执行
处罚决定的人和单位 , 是一种有力的强制 , 这是顺利实施《土地管理澎的重要保证之一 。
秦的诉讼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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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刘海年
其三 , 对刑徒劳动实行质量和数量监督 。 秦简《工人程》: “隶臣 、 下隶 、 城旦与工从
事者冬作 , 为矢程 , 赋之三 日当夏二日。 ”¹ 矢 , 《尔雅 · 释话》: “弛也 。 ”矢程 , 即 放宽
生产规定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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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是说 , 刑徒与工匠一起生产的 , 冬季三天收取相当夏季两天的产
品。 由此可知 , 秦刑徒的劳动每天是有定额的。 不仅有定额 , 还要经常评比 检 验 : “城
旦为工殿者 , 答人百 。 ”º所谓殿 , 就是落后 。 秦对刑徒的劳动产品实行检验 , 除秦简记
载的法律有明确规定外 , 解放后发现的 “秦上郡戈 ”上均刻有监造者 、 制造者的姓名 , 在
制造者中 , 除有承和工师的姓名 , 还有 “工鬼薪靛” 、 “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旦口 ” 、 工隶臣检 ” 、 工 隶 臣
而庚等 。 »之所以刻上这些土师和刑徒的姓名 , 不是要他们名扬天下 , 流芳百世 , 而 是
¹ 《睡虎地秦墓竹简 ·秦律十八种》
º《睡虎地秦墓竹简 ·秦律杂抄》
À见张政娘 : 《秦汉刑徒考古资料》, 《北京大学学报》19 5 8 年第 3 期。 李学勤 : 《战国时代秦国的青炯器 》, 《文物
参考 资料》19 5了年第 8 期 。
为了对产品进行检查 。 所谓 “物勒工名 , 以考其诚”¹ 便是这个意思 .
(四)对刑徒使用的控制
秦刑徒数量大 , 所服劳役的种类和分布的地方 、 部门也广泛 。 从王宫 、 官府到民间 ,
从都城到边疆 , 从农业到手工业 , 从案件侦查到值更守祖 , 以及大型工程兴建等等 。 不
少行业都使用刑徒 。 但是 , 对他们的使用并非不受限制 。 秦简 《司空律》: “司寇勿以为
仆 、 养 、 守官府及除有为也 , 有上令除之 , 必复请之 。 ”º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 , 不得任
用司寇去作赶车的仆役 、 炊事人员 、 看守官府或其他的事 。 如上级任命他们干这类事 ,
一定要重新请示 。 《内史杂渤 : “下吏能当者 , 毋敢从史之事 。 ” 又 : “候 、 司寇及群 下
吏 , 毋敢为官府佐 、 史及禁苑宪盗 。 ” À 候 、 司寇和下吏是刑徒和交付治罪的人中罪行
较轻的 。 候 、 司寇的任务本来就是备守 。 即使如此 , 也不准许他们担任赶车 、 做饭 、 守
卫官府 、 任禁苑宪盗和任官府的佐 、 史等职务 。 这类规定显然是出自安全考虑 。 较轻的
刑徒已受到如此限制 , 较重的刑徒受到的限制就可想而知了 。
秦律还规定 , 有手工技术的刑徒 , 释放之后要继续从事手工劳动 , 其中受过肉刑惩
治的 , 释放之后应在隐蔽 、 不易被人看到的处所劳动 。 《军爵律》: “工隶臣斩首及为斩
首以免者 , 皆令为工 。 其不完者 , 以为隐官工 。 ”所谓 “不完者” , 即因受肉刑致 形体残
缺者 。
当然 , 上面读到的限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 在非常情况下 , 刑徒也被起用担当比较
重要的任务 。 秦末 , 当农民起义军直捣咸阳 , 秦王朝的统治摇摇欲堕之时 , 、 秦二世就接
受了章邯的建议 , 赦免并武装在骊山服刑的刑徒充实军队 。 这支军队在章邯的率领下 , 居
然形成了一支重要的战斗力量 , 使濒临灭顶之灾的秦王朝获得了暂时的喘息之机 。
十 法官的资任
法官法吏是秦整个封建国家官僚机器的组成部分。作为官吏 , 他们要承担国家法律对
一般官吏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 作为司法官吏 , 他们还必须承担国家法律对司法官吏规定的
特殊义务和职责。秦统治者奉行法家的政治主张 , 实行 “权制断于君 ” ¼ 的封建君主专制统
治 , 所以他们强调 “忠君 ” , 秦统治者还推崇法家的 “法治 ”主张 , 要求人人守法 , “自卿
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 , 有不从王令 、 犯国禁 、 乱上制者 , 罪死不赦。 ” ½ 这样 , 对君主绝
对忠诚 , 唯命是听 , 严格执法 、 守法 , 就成了各级官吏 、 尤其是各级司法官吏的行为准
则 , 稍有违犯就要受到严厉惩治 。
(一 ) 一般责任
秦律规定 , 官吏要守法 、 对君主绝对忠诚 。 正如韩非提倡的 : “尽力守法 , 专 心 事
主者为忠君 ” ¾ 秦统治者在臣民中大力宣扬 “忠信敬上 ” , 反对 “受令不楼 ” ; 严厉惩罚 “非
上 ” 、 “犯上 ” 的件逆行为 。 ¿
对皇帝的命令 , 各级官吏必须迅速传递 , 坚决执行 。 《行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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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行命书及书署 急
¹ 《礼记 · 月论》
ºÀ 《睡虎地秦墓竹简· 秦律十八种》
¼ 《商君书 ·修权》
½ 《商君书 ·赏刑》
¾ 《韩非子 ·忠孝》
¿尾睡虎地秦墓竹简 ·为吏 之道》
者 , 辄行之 ; 不急者 , 日毕 , 勿敢留 。 留者以律论之 。 ”¹ 所谓命书 , 即制书 , 《史记 ·
秦始皇本纪》“集解 ” 引蔡琶日 : “制书 , 帝者制度之命也 。 ” 这条律文的意思是 , 传送命
书及标明“急”字的文书 , 应立即传送 。 不急的 , 当天送完 , 不得搁压 。 搁压的依法论处 。
秦律还规定 : “伪听命书废弗行 , 耐为候 ; 不避席立 , 资二 甲 , 废 。 ”º这是说 , 接受命
令要恭敬 , 废而不行者绳之以法 。 对于皇帝的安全和尊严 , 更是严格维护 。 秦律有 “诽
谤罪” 和 “妄言罪 ” : 《史记 · 秦始皇本纪》: “ 以古非今者族 ” 。 “今” , 战国和秦汉对国君
和皇帝的习惯称谓 , “非今” , 即诽谤最高统治者 。 对此 , 秦始皇自己曾有一段解释 : “卢
生等吾尊赐之甚厚 , 今乃诽谤我 , 以重我不得也 。 ”由此可见 , “非今” 当时就是指诽谤
秦始皇 。 《史记 · 项羽本纪》: “秦始皇游会稽 , 渡浙江 , 梁与籍俱观 。 籍日 : ‘彼可取而
代也 。 ’梁掩其口 , 日 : ‘毋妄言 , 族矣 ! ; ”这段记载说明 , 妄言 , 也是指对皇帝反叛性
的言论 。 秦律严格维护皇帝的尊严和权威 , 是由于皇帝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代表 , 是封建
国家权力的象征 , 皇帝的尊严和权威 , 直接关系地主阶级统治的隐固 , 关系地主阶级的
利益 。
官吏的保举者对被保举者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 秦自商较变法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之后 , 在全国对大部分官吏实行保举制 , 即首先经人保举推荐 , 然后由上级批准任命 .
秦律规定 , 保举人对所保举人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 《史记 · 范难列传》: “秦 之 法 ,
任人而所任不善者 , 各以其罪罪之 。 ”《说文》: “任 , 保也 。 ”段注 : “如今言保举也 。 ”此
处说的任人 , 即保举人 。 《史记》 的这一段记载说明 , 秦法律规定 : 保举人 , 而被 保举
者犯了罪 , 就要按被保举者所犯的罪惩罚保举人 。 昭王时 , 秦相范唯保举郑安平领兵击
赵 , 保举王稽为河东郡守 。 后 , 郑安平为赵军围 , 以军降 ; 王稽与诸候通 , 叛秦 。 依法 ,
范堆罪应灭三族 , 虽然昭王予以宽赦 , 但范雄却由此一撅不振 , 最后不得不引咎 “谢 病
请归相印» 。 秦简 《法律答间》中有这样一则规定 : “任人为垂 , 承已免 , 后为令 , 今初
任者有罪 , 令当免不当? 不 当免 。 ”意思是说 , 保举他人为皿 , 承已免职 , 事后本 人 为
令 , 如原来保举过的人有罪 , 令是否应免去职务 ? 不应免职 。 由此看 , 保举者对被保举
者只有在被保举担任的职务免除之后 , 才能解除责任关系 。
官吏缺员要及时增补 , 被保举的官吏经上级批准才能派其赴任视事 . 《置吏律》: “县
都官 、 十二郡免除吏及佐 、 群官属 , 以十二月朔日免除, 尽三月而止之 。 其有死亡及故有
缺者 , 为补之 , 毋须时 。 ”¼ 为什么规定一般在十二月到三月任命官吏 ? 简文无 解 释 。
据推测 , 应与农业生产有一定关系 。 不过 , 如有缺员 , 则要及时增补 , 不受时间限制 。
《内史杂律》: “官音夫免 , 口口口口口口口其官皿置音夫 。 过二月弗置音夫 , 令 、 垂 为
不从令 。 ”½ 这就是说 , 缺额官员如不及时增补 , 过两个月者 , 还要追查上级官员 的责
任 。 而官吏的增补 , 只有经上级正式批准任命后 , 才能派遣到职视事 , 《置吏律》: “除
吏 、 尉 , 已除之 , 乃令视事及遣之 : 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 , 及相听 以遣之 , 以律论之 。 ” ¾
这一规定还说明 , 不仅要经正式批准任命才能派其到职视事 , 对于那些任用不当和私相
¹ 《睡虎地秦墓竹简 ·秦律十八种》
. º《睡虎地秦墓竹简 ·秦律杂抄》
» 《史记 · 范堆列传》
¼ 、 ¾ 、 ¾ 、 《睡虎地秦墓竹简 ·秦律十八种》
谋划派往赴任的 , 要依法论处 。 《置吏律》还规定 : “音夫之送见他官者 , 不得除其故官
佐 、 吏以至新官 。 ”¹ 意思是说 , 官员在调任到新的机构时 , 不准带原来的属吏 。 这显然
是为了防止官吏朋比结党 , 以官营私 , 危害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统治 。
秦统治者要求官吏在执行职务时严格依法办事 。《商君书 · 君臣》: “处君位而令不行
则危 。 五官分而无常 , 则乱 。 ”这里说的 “令 ”是指法的一种形式 ; 所说的 “常” 是指依据
法令建立的制度 。 正因为秦统治者认为不建立和遵守法度就无法维持统治 , 所以便提出 ;
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 , 罪死不赦 , 刑及三族。 ”º 为使法令切实贯彻执行 , 他们在
朝廷设置存放法令的禁室 , 并规定 : “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令及禁效d一字以 上 ,
罪皆死不赦 。 ”还特别规定 ; “一岁受法令以禁令。 ” À 这就是说 , 法令是不得擅 自更改
的 , 国家要按禁室所藏的法令 , 每年向执法官颁行一次 。 在地方 , 也有相应的规定。 《内
史杂律》: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 , 为其官用之律 ” 。 ¼ 都官 , 是指设在各县直属朝廷的机构
法律规定由县通知都官 “写其官用之律” , 说明秦的法律一般是按行政系统颁行到郡县 , 其
他机构要到郡县去抄写 。 但是 , 《尉杂律》又有 “岁雌辟律于御史 ”的规定½ 。 《尉杂律》是关
于廷尉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 。 辟律 , 即刑律 。意思是说法官每年要到御史那里核对刑律 。
这就说明 , 朝廷对刑律的补充和修改 , 似乎归御史系统掌握,。《史记 · 肖相国世 家》: “沛
公至咸阳 , 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 , 何独先入收秦垂相御史 律 令图书藏之 。 ”这
也是秦御史掌管律令的证明。 为促使各级官吏严格执行法令 , 秦统治者还把是否执行作
为区分 “良吏 ”和“恶吏 ”的重要标准。 《语书》: “凡 良吏明法律令 , 事无不 能 也” ; “凡恶
吏不明法律令 , 不知事 , 不廉洁¾ 。 按照法律规定 , 良吏应受到奖赏 , 恶吏则要受到惩
罚 。
¹ 《睡虎地墓竹竹简律十八种》
º《商君书 · 赏刑》
» 《商君书 ·定分 )
¼ 《睡虎地秦墓竹简 ·秦律十八种》
½ 《睡虎地秦墓竹简 ·秦律十八种》
À《语书》是秦始皇廿年南郡守腾发布的一个地方法规 , 载于《睡虎地奉墓竹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