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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 民法总论教案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大纲 备课人:朱庆育 授课时间:2006年2-7月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5级本科生 课时数:54 导 言 《罗素自传》前言“我为什么而活着”: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热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一、前提观念 1.“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2.批判性观念 3.惯性原理 4.一以贯之 二、教学目的 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 三、教学思路 1.“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约翰·密尔) 2.“凡是能运用...

朱庆育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 教案 中职数学基础模块教案 下载北师大版¥1.2次方程的根与系数的关系的教案关于坚持的教案初中数学教案下载电子教案下载 民法总论教案大纲 备课人:朱庆育 授课时间:2006年2-7月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5级本科生 课时数:54 导 言 《罗素自传》前言“我为什么而活着”: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热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一、前提观念 1.“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2.批判性观念 3.惯性原理 4.一以贯之 二、教学目的 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 三、教学思路 1.“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约翰·密尔) 2.“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约翰·密尔) 3.教育的作用,是将简单的美德改造成“一门晦涩难懂的难以捉摸的科学”。(米歇尔·德·蒙田) 4.法学中的“剑宗”与“气宗” 封不平插口道:“……岳师兄,你露的这手紫霞神功可帅得很啊,可是单凭这手气功,却未必便能执掌华山门户。谁不知道华山派是五岳剑派之一,剑派剑派,自然是以剑为主。你一味练气,那是走入魔道,修习的可不是本门正宗心法了。” 岳不群道:“封兄此言未免太过。五岳剑派都使剑,那固然不错,可是不论哪一门、哪一派,都讲究“以气御剑”之道。剑术是外学,气功是内学,须得内外兼修,武功方克得有小成。以封兄所言,倘若只是勤练剑术,遇上了内家高手,那便相形见拙了。” 封不平冷笑道:“那也不见得。天下最佳之事,莫如九流三教、医卜星相、四书五经、十八般武艺件件皆能,事事皆精,刀法也好,枪法也好,无一不是出人头地。可是世人寿命有限,哪能容得你每一门都去练上一练?一个人专练剑法,尚且难精,又怎能分心去练别的功夫?我不是说练气不好,只不过咱们华山派的正宗武学乃是剑术。你要涉猎旁门左道的功夫,有何不可,去练魔教的“吸星大法”,旁人也还管你不着,何况练气?但寻常人贪多务得,练坏了门道,不过是自作自受,你眼下执掌华山一派,这般走上了歪路,那可是贻祸子弟,流毒无穷。” 四、讲授体例 第1章 民法与民法典(1—2节)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2章 私法自治(3—5节) 第3章 私法规范与法学方法论(6—9节) 第4章 自然人(10—14节) 民 第二编 人 第5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15—18节) 法 第6章 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19节) 总 第7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20—22节) 论 第三编 权利 第8章 权利的救济(23—24节) 第9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 (25—26节) 第10章 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27—33节) 第四编 法律行为 第11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34—40节) 第12章 代理(41—43节) 五、建议阅读书目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修订3版,“第一编 绪论”、“第二编 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两册)45元; 2.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2001,定价19元; 3.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两册)69元; 4.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62元; 5.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39元; 6.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27元; 7.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32元; 8.梅仲协:《民法要义》,“绪论”、“第一篇 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 9.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9元; 10.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36元。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语源 das bürgerliche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 日本译为“民法”。 二、“调整对象”学说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通则定义的由来 2.“平等” 3.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孰前孰后——调整对象学说的新争论。 徐国栋:“人”前“物”后的编制名为“(新)人文主义”,“物”前“人”后则是“物文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1)如何体现“人”的重要性? I “人”与“物”的位置再观察 II 形式的编纂体例如何负载实质的“重要性”判断? (2)如何理解“人身关系”比“财产关系”重要? (3)法律如何对某一法域表示重视? 4.“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张俊浩:社会普通成员关系。《民法(草案)》第一编“总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1.各种学说 “利益说”:公法对应公共利益、私法对应私人利益 “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主体说”:公权力者形成公法关系,私人形成私法关系。 今日德国,“主体说”已成为主流学说。 2.区分价值 决策受限制的法与决策自由的法,确保私法自治。 《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1项: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 3.区分的相对性 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社会法: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劳动法、经济法等。 4.“调整对象”学说与公法私法之区分 四、民法的功能 1.民法与行为规范 2.民法与裁判规范 五、民法的法源 1.制定法 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法律的广狭两义。中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 民法通则第151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皆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则。 国家政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 2.习惯 民国民法典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习惯与习惯法。民国民法典第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1928年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习惯法之成立,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信心为其基础。” 法理。民国民法典立法理由:法理者,乃推定社交上必应之处置,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然应遵守者皆是。 3.理论学说 (1)法律史中的学说地位 (2)法源与强制性 具有强制拘束力是否是法源的构成要件? 4.司法判例 5.法律行为 六、民法的时空效力 1.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 2.空间效力:冲突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 七、民法与其他法域 “法律部门”:条块分割的观念 1.宪法 民法通则1条:“……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2.经济法 经济管制。 3.商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4.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 5.刑法 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 一、民法典编纂史略 1.欧陆民法典编纂史略 优士丁尼法典——拿破仑法典(民商分立)——德国民法典(总分则编制)——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 2.英美民法典编纂史略 (1)英国 (2)美国 3.中国民法典编纂史略 (1)大清民律草案 光绪33年(1907年)一草,北洋政府二草。 (2)民国民法典 总则编,1929年5月公布,10月10日施行;债、物权编,1929年11月公布,翌年5月施行;亲属、继承编,1930年12月公布,翌年5月施行。至今仍在台湾施行。 (3)新中国民法典 1954一草:整风,反右,大跃进; 1962二草:四清,文化大革命; 1979三草:经济法之争; 1982单行法立法方针确定,1986民法通则; 当下民法典编纂。 二、民法典编纂理念 1.法典编纂的基础观念 (1)民族主义 (2)法典完美主义 2.两种立法取向 (1)以管制为中心 (2)以止争为中心 三、民法典的编纂技术 1.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1)罗马式 罗马法:人法,物法与诉讼法(行为法)。法国、瑞士、意大利等国。 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 瑞士民法典: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法。 意大利民法典:序编、人与家庭、继承、所有权、债、劳动、权利的保护。 (2)德国式 总则、债法、物法、家庭(亲属)法、继承。 2.法典体系的科学化 (1)“提取公因式” (2)生活上的相似性与规范上的相似性 (3)法典的教义价值 债编位于物编之前,亲属、继承编后置的意义 四、民法典的语言风格 1.两种风格 (1)通俗型 (2)精确型 2.语言风格与法典读者 (1)以民众为读者 (2)以专家为读者 3.风格选择与法典观念 (1)语言风格与理性主义 启蒙主义者们的座右铭是:法律应该是简单明了的、能为非法律职业者所理解的、几乎无需解释的尽善尽美之物。 (2)语言风格与管制观念 五、我国民法典编纂与法律移植的“后发劣势” 杨小凯:经济发展中的后发劣势又被称为“对后起者的诅咒”。它是指下列现象:经济发展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因为制度改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更多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这种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差,但长期代价极高。 第二章 私法自治 第三节 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 一、自由主义理论 1.自由主义的两种传统 2.自由的两种面相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以赛亚·伯林):消极自由是免于他人干涉的自由。积极自由则更强调主动采取某项行为的自由。 3.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 二、私法自治的理由 1.自治与管制 2.消极自由 3.有限理性 4.主观价值论 边际效用学派。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私法自治与“等价有偿”。客观等价与主观等价。 5.价值多元论 6.交易经济 7.民主政制与少数人保护 “对于民主政制而言,它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而对于自由主义来讲,它的对立面则是全权主义。”(哈耶克) 第四节 私法自治与民法属性 一、民法的自治法属性 1.民法的任意法性质 2.自治法与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 3.典型法律行为的规范功能 二、民法的目的中立取向 1.自由秩序与目的中立 2.“私法社会化” (1)现象 1919年魏玛宪法第153条:“私有财产受到约束。它的使用应该同时为公共利益服务。” 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2款:“所有权负有义务。它的行使应同时服务于公共利益。”意大利1948年宪法第42条,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1项。 (2)学说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1章“现代民法之趋势”:所有权之限制;契约自由之限制;无过失责任之确立;遗产继承之限制。 (3)理念 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 三、立法意图与民法属性 民法通则第1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五节 私法自治的规范意义 一、私法自治的基本内涵 所谓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二、人法与私法自治 (1)效果承担的独立性 (2)法律上的人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制度;法人:设立自由,自然人的工具;非法人团体:效果归属尚未独立。 三、财产法与私法自治 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归责,遗嘱自由。 四、身份法与私法自治 相较而言,管制色彩更为浓厚,但仍有大量自治表现。 第三章 私法规范与法学方法论 第六节 概 说 一、法律教义学 1.法律教义学的基本含义 直接从事现行实在法的研究和阐述的法学学科,称为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 2.法律教义学的基本特点 (1)以实证法为思考前提 (2)内部视角的思考方式 (3)科学主义的法律理论 3.法律教义学的改良 二、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在私法领域将法律规范适用于需要裁判的“案件”的方法(法律适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以及法院发展法律的方法(法律续造)。 三、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 1.规范的逻辑结构 完全法条(完全规范):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与效果归属语句。符号:T(构成要件)→R(法律效果)。 例:民通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不完全规范(不完全法条) (1)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性法条 I 描述性法条 II 填补性法条 (2) 限制性法条 (3)指示参照性法条 (4)解释性规则(实体解释规则) (5)补充性规范 (6)推定 I 可推翻的推定 II 不可推翻的推定 (7)拟制 3.法律规范的类别 (1)任意规范与强制规范 (2)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 (3)命令规范、禁止规范、担保规范与容许规定 4.规范与原则 第七节 法律适用 一、司法三段论的适用模式 1.操作规程 T→R(法律规范: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 S=T (S为T的一个事例) S→R(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 I 民通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II 民通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III 民通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特点 是一个追求必然地得出的推理形式。 二、司法三段论的理论基础 1.目的 防止法官恣意裁判,得出客观裁判结论 2.根源 科学主义思维及其人类智能的分类:情感、意志与知识,三权分立:法官不得立法。 三、司法三段论的系统要求 大前提必然为真;小前提客观;推理系统封闭:语词单义、体系一贯、体系完满。 第八节 法律解释 一、解释的必要性与普遍性 1.解释之禁止 法典完备主义禁止法律解释。 2.解释之必要 (1)法律语言的多义性 (2)法律精神的变迁 (3)规范冲突 民法通则第58条:诈欺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4条:诈欺行为可撤销。 3.解释之普遍 法学工作者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解释,解释法律与意思表示。 二、解释的性质 教义学解释,是一个寻找大前提的过程,为法律适用准备条件。在实证法学上,民法学常迳被指为民法解释学。 三、解释目标 1.主观主义:立法者意志 2.客观主义:规范意旨 四、解释方法 1.罗马法 语法解释与逻辑解释乃罗马法律解释中最为重要的两种解释方法。 2.中世纪 注释法学与评论法学 3.萨维尼 语法解释,逻辑要素,历史要素,体系要素。 4.解释方法的序列 第九节 法律续造 一、法律漏洞 自由法学承认法律规范存在漏洞,主张法官自由裁量的正当性。 二、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续造) 1.类推 2.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3.反面推论 明示其一,排除其余。 4.目的性限缩或扩张 目的性限缩:公园禁止机动车出入。目的性扩张:比利时女律师案。 第二编 人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十节 民法上的人 一、“人”在法典中的位置 大致有两种体例。一为罗马—法国体例,意大利从之;一为德国体例,日本、民国从之。 二、民法观念中的人 (一)以自然人作为模型 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的人称为自然人,这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民通:公民。张俊浩:公民作为民法概念反映了民事生活的某种封闭性和“非私法”性。 (二)两种“观念自然人” 1.“天赋人权”观念上的自然人 2.“理性人”观念上的自然人 第十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 (一)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的含义 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我国曾有学者建议改称“权义能力”。德文语词Rechtsfähigkeit。 2.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能力是诉讼法上的概念,指合法地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或被告)的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性质 1.先验性 2.完全且平等 3.不得让与或抛弃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 依《民法通则》第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一)出生之完成 1.性质 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出生完成的判断 通说:全部露出且为活体。 3.出生的证明 张家为孙子张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应以何为准? “民通意见”第1条。 (二)胎儿的权利能力 1.胎儿权利能力的范围 大体存在两种立法例。一为概括式,一为列举式。 《继承法》第28条。 2.胎儿权利能力的享有根据 予胎儿以权利能力,其实是在对胎儿出生之后的权利进行保护。 三、权利能力的终止 1.死亡的法律性质 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死亡的判断 死亡即人的生命终结。死亡的判断标准亦有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与脑死亡说等。 3.死亡的推定 最高法院“继承意见”第2条。 四、死亡宣告 是自然人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清理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私法关系的制度。 (一)死亡宣告的要件 1.自然人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作出宣告 (二)死亡宣告的效力 1.死亡之推定效力 2.死亡日期 “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为死亡日期。 3.效力范围 我国死亡宣告之效力不但包括财产关系,且包括身份关系。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1.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 (1)须有证据证明受死亡宣告人依然生存。(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法院判决撤销。 2.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1)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 (2)关于身份关系的效力 第十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 行为能力并不涉及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它所影响的,只是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行为能力的界定 (一)行为能力的界定依据 “年龄主义+有条件的个案审查”。 (二)行为能力的程度分界 1.完全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将其确定为18周岁。 《婚姻法》: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不得结婚。 结婚成年制。动成年制。 2.限制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12条1款,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民通意见”第3条。 3.无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12条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4.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3条,“民通意见”第5条。 三、不法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可作广狭两义理解。 四、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制度保护 1.概说 2.监护人的顺位 《民法通则》第16条。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位,《民法通则》第17条。 3.监护义务 《民法通则》第18条。 4.监护人的指定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第17条第2款。 第十三节 人格的保护 一、人格的法律意义 私法上的“人格”,一般在“人的主体资格”或“人的尊严”意义上使用。 (一)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 (二)作为人的尊严的人格 《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 二、人格权 1.具体人格权 2.一般人格权 三、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由法律明确列举的人格权类型。《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名为“人身权”,规定了6种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增加了三项。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器官及其机能为内容的人格权。 (三)身体权 自然人以其肢体、器官等物质组织的完满为内容的人格权。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主体设定、变更与专属性使用其姓名的人格权。 《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 (五)肖像权 肖像是指自然人体形、容貌等个人基本特征的再现。 《民法通则》第100条,“民通意见”第139条。 (六)名誉权 名誉是特定人在社会交往中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道德状况、才智等方面的公开评价。 (七)隐私权问题 四、死者人格问题 荷花女案。 第十四节 户籍与住所的民法意义 一、户籍 二、住所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则》第15条。 “经常居住地”,“民通意见”9条。 三、失踪宣告制度 (一)体例安排 (二)失踪宣告的要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由法院判决宣告 (三)失踪宣告的效力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义务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五)失踪宣告制度之检讨 第五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 第十五节 法人概说 一、法人与民法上的“人” 自《德国民法典》开始,自然人不再是民法上惟一的“人”,“法人”亦被纳入其中。 二、作为法律构造物的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1.法人的规范定义 民法承认其主体资格的团体。 2.法人的功用 通过使财产独立化而产生的限制责任效果,构成了设立法人的本质动机。 (二)法人的构造 《民法通则》第37条。 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章程 三、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1.划分标准 2.构造差异 (1)成立基础 (2)设立人地位 (3)设立行为 (4)组织机构 (5)目的事业 (6)解散事由 (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四)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五)我国与传统民法法人分类对照表 全民企业 营利法人:企业法人 集体企业 公司 社团法人(公法人与私法人) 社会团体 非营利法人 拥有成员的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 机关法人 人 机构(公法人) 非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的事业单位 公益法人: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事业单位 财团法人(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益法人:基金会 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加有下划线者为传统民法法人类型,未加下划线者则为我国实证法上的划分。) 四、法人的内部结构 (一)意思形成机关 1.社员大会 2.社员的权利义务 3.社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二)意思表达机关 1.董事会(理事会) 《公司法》称“董事会”,《基金会管理条例》则称“理事会”。 2.意思表达方式 《民法通则》第38条,《公司法》第45、68、113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0条。 (三)监督机关 监事(会)。 五、法人的变更 (一)法人的合并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二)法人的分立 存续分立与新设分立。 (三)法人的形态变更 “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 (四)法人的目的事业变更 第十六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法人权利能力的根据 1.拟制说 2.受益人说 3.真实的组织体人格说 4.类推的人格体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权利能力始于“成立”。 (一)法人的设立原则 1.特许主义 2.任意主义 3.许可主义 4.准则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 (二)法人的设立方式 1.命令设立 2.发起设立 3.捐助设立 4.募集设立 (三)法人的成立标志 1.登记的创设效力 2.登记的宣示效力 3.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 (四)设立中的法人 三、法人权利能力的消灭 (一)法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标志 《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 问题:法人“终止”(法人权利能力消灭)以何种法律表征作为标志? (二)法人终止与法人清算 1.概说 2.清算人 执行清算事务者,称为清算人。《公司法》第185条,第188条,189条。 清算人的选任,《民法通则》第47条。 3.清算中的法人 “民通意见”第60条第2款,《公司法》第185条第7项。 (三)法人终止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45条。 四、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 (一)法人权利能力与法人“人格权” 《民法通则》第99条、101条与102条,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与“荣誉权”。 富井正章:“法人有无名誉权,为二说(拟制说与实在说)不同之根本地也。” (二)法人的限制权利能力 第十七节 法人的行为能力 一、两种立法例 (1)德国式 (2)瑞士式 民法通则36条。 二、目的事业与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42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 三、投资限制与行为能力 投资限制是对行为能力的限制? 四、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 通说认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致。 五、法人不法行为能力 第十八节 法人行为的效果归属 一、意思表示:机关理论与代理理论 民法通则38条,43条。 二、损害赔偿责任 权限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在履行契约时,盗窃对方财物? 三、代表人越权行为 合同法第50条。 四、法人人格否认 五、“法人有限责任”? 第六章 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 第十九节 非法人团体 一、家庭 “户”主要在公法上作为计算单元。 二、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 (1)特征 (2)法律地位 2.农村承包经营户 (1)特征 (2)法律地位 3.债务承担 三、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法,“合伙契约”。 四、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法 五、无权利能力团体 1.无权利能力社团 (1)法律地位 (2)权利的享有 2.无权利能力财团 独立财产: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设立的特别财产。 第三编 权利 第七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节 法律关系与权利 一、法律关系的规范结构 1.法律关系的定义 由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关系。 2.传统法律教义学的观念 (1)基本界定(史尚宽) 法律关系:法律所生之状态也。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生活事实。 法律要件:法律事实经由抽象而构成法律规范。 法律效果:法律事实涵摄于法律要件之下所得到的结果,表现为法律关系的变动。 (2)构成 主体—客体—内容。 3.以权利为纽带的规范关系 (1)法律关系必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法律关系内容 (3)权利标的 4.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 二、权利与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以取得某种正当结果为旨归,亦以某种正当结果为出发点。 第二十一节 权利概说 一、“权利”的语源 1.“权利”的西方语源 ius(jus),right,Recht,diritto。 2.“权利”的中国语源 固有说与移植说。 二、权利的概念 康德: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同样使他感到为难。 1.意思说 2.利益说 3.法力说 三、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3.基于信赖保护的权利获得 四、权利的界限 1.诚实信用原则 (1)史略 (2)功能 王泽鉴。 (3)类型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含义 “权利之所止,滥用之所始”。 (2)史略 (3)效力 (4)权利滥用与诚实信用 (5)构成 权利行使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3.法律适用 “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 五、权利的消灭 1.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 第二十二节 权利体系 一、实证法体系 1.规范渊源 罗马法:对物诉讼,对人诉讼 康德。 2.规范构造 (1)德国民法典:债权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亲属权:是主体在一定亲属关系中所享有的对其亲属的伦理性权利。 继承:继承权大概有两种含义。 (2)新型权利 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社员权:伴随着法人(团体)制度的发达而发展起来的权利。 (3)民法通则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人身权:人格权与身份权。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1.绝对权 对世权。 2.相对权 对人权。 三、支配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对于权利客体以自己的意思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形成权 (1)概念 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从而发生权利的得丧变更的法律效果的权利。 (2)分类 (3)行使 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不得撤回。以免让形成相对人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之中。 四、请求权与抗辩权 1.请求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一定给付的权利。 2.抗辩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五、原权与救济权 救济权是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其基础权利则称为原权。 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1)​ 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可分为享有上的专属权与行使上的专属权。 (2)​ 非专属权 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门享有,可以转让、继承和由他人代替行使的权利。 七、既得权与期待权 (1)​ 既得权 既得权是已经具备全部要件,能为当事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 (2)​ 期待权 只具备部分要件,当事人尚不能现实地行使,须俟其余要件齐备方可发生的权利。“生成过程的权利”。 八、主权利与从权利 第八章 权利的救济 第二十三节 请求权 一、请求权概念 1.请求权与债权 2.两种请求权 (1)作为原权的请求权 (2)作为救济权的请求权 3.请求权与诉权 “请求权是连结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 4.请求权在私法救济体系中的枢纽地位 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二、请求权基础 欲使主张获得支持,必须由可供支持该主张的法律规范,即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三、请求权基础的多元性 例:甲的电脑被乙偷去。 1.规范排除的竞合 2.选择竞合(替代竞合) 3.请求权聚合(累积的规范竞合) 4.请求权竞合 四、抗辩权 1.抗辩权的功能 “对请求权的反对权”。 2.实体抗辩权与诉讼抗辩 第二十四节 权利的自力救济 一、概说 自力救济: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民法通则第128、129条。 二、正当防卫 1.概念 对现实的不法侵害加以反击,以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防卫他人权利的行为称为“紧急救助”。 2.要件 (1)须有不法侵害自己权利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2)须属现实性侵害 (3)须防卫不逾越必要限度 3.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128条。 三、紧急避险 1.概念 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人身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加害他人的行为。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2.要件 (1)必须存在现实的急迫危险 (2)避险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可能受到的侵害。 (3)避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害须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 (4)避险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财产 3.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129条。民通意见156条。 四、自助行为 1.概念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者对其财产实施扣押、毁损的行为。 2.要件 (1)必须有请求权存在,并且义务人无针对该请求权的抗辩权。 (2)请求权的实现受到现实威胁,需要采取某种措施予以保护。 (3)请求权人不能及时得到公权力的救助。 (4)若不及时受到保护,该请求权可能永远无法实现,或即使能够实现,其难度亦将变得异乎寻常。 (5)自助行为的相对人只能是请求权的义务人。 3.法律效果 自助行为一般只能暂时保全请求权,不能直接使请求权得到实现。 第九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 第二十五节 法律关系与时间 一、法律关系的时间结构 1.时间结构中的权利享有者 2.时间结构中的权利 (1)时间存在权利存在 (2)时间经过权利消灭 二、时间与管制观念 三、期日与期间 1.概念 期日是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 期间是从始点到终点所经过的时间区段。 2.期日与期间的功能 通过计算单元与时间长度的界分,时间观念为人所感知,法律关系亦得以显现。 3.期间的计算规则 民法通则154条。 民通意见198条。 4.规范性质 任意规范抑或强制规范?民通意见199条。 第二十六节 消灭时效 一、消灭时效概说 “诉讼时效”称谓来自于前苏联。 1.功能 消除法律关系的悬而未决状态。 2.效力 (1)立法例与学说 I 消灭债权。瑞士债法。 II 消灭诉权。法国民法典。 III 德国民法典。民国民法典125条。 IV 民法通则135条。 (2)检讨 3.适用对象 (1)债权及其救济权。 (2)关于物上请求权。赞成与反对两种观点。 民通意见170条。 (3)关于人格权上请求权 (4)关于亲属法上请求权 (5)民法通则135条,137条1句。 4.规范性质 (1)立法例 强制规范。 “半强制规范”。 民法通则137条3句。 (2)理由 事关公益。I 保护债务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II 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III 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护。IV 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检讨。 二、消灭时效的期间 1.普通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135条定为2年。 2.特别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136条。产品质量法32条。环境法42条,保险法26条2款。 3.最长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137条2句。 三、消灭时效的开始 (1)一般规定 I 主观要件立场。民法通则137条1句。 II 客观要件立场。瑞士债法典130条。 民国民法典128条。 (2)类型化规则 四、消灭时效的障碍 1.概说 中止、中断与延长。 德国法设停止、不完成与重新计算三项制度,民国设中断与不完成两项制度。 2.消灭时效的中止 时效期间停止计算。 3.消灭时效的中断 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的功能 形成权的行使亦须有一定的期间限制。 2.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 六、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 1.取得时效的功能 权利外像。 长期同居关系? 2.取得时效的法律地位 1.存废之争 2.体例安排 法国式。日本从之。 德国式。民国从之。 第四编 法律行为 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 第二十七节 法律行为概说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当事人旨在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获得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 1.法律事实抑或法律要件? 2.法律行为、情谊行为、事实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 4.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5.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事实契约” 6.法律行为与意思实现 7.“法律行为”的语词表述 二、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1.基本观念 私法自治的工具。 2.行为自由与效果自主 民法通则第4条。 3.作为规范的法律行为 (1)一般规范 (2)个别规范 (3)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 (4)法律行为与法律效果的获得 4.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 民法通则54条。 考夫曼: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 第二十八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民法通则》规范分析 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例外:民法通则62条,民通意见76条,民通意见75条。 二、成立要件 史尚宽:为法律行为成立所必要之事实。 1.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主体,标[目]的) 2.特别成立要件:要式、要物 三、生效要件 1.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健全:自由、一致 3.目的:合法、妥当、可能、确定(处分行为) 4.特别:条件、期限、追认、遗嘱人死亡、处分权 四、检讨:何以区分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1.基于法律效果差别的检讨 (1)废止论 王伯琦、王泽鉴、拉伦茨。 (2)修正论 废止之后的重塑。陈自强。 谨慎修正。苏永钦。 2.基于法律效果发生的检讨 第二十九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契约行为与共同(合同)行为。 1.单方行为 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契约行为 (1)概念 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13条,14条,21条。 (2)类型 债权契约、物权契约、亲属契约,继承契约。 (3)悬赏广告 1993年天津案所确立的判例采契约说。 3.共同行为 通说:契约行为方向相反,共同(合同)行为方向一致。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债法上的行为、物法上的行为、亲属法上的行为、继承法上的行为 三、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与取得行为 负担行为,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直接变动某项既存权利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 取得行为:直接取得某项权利的行为。善意取得,先占无主物。 四、给与行为与非给与行为 给与行为是使行为相对人增加财产的法律行为。 五、有因(要因)行为与无因(不要因)行为 1.原因识别 法律原因与经济原因。 原因与动机。 原因与对价(约因)。 2.原因类型 取得(负担)原因,清偿原因,赠与原因。 3.区分界限 该区别只对给与行为有效。 4.原因对行为效力的影响 负担行为一般是要因行为。作为给与行为的处分行为在德国法上一般是无因行为。 5.无因行为的效果矫正 不当得利法是对处分行为不要因制度的必要补充。 6.无因原则的批评 (1)善意取得制度取代 (2)对出卖人不公 六、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一方承担义务以对方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为前提,并且该对待给付在当事人看来具有对等的价值,称有偿行为。反之则为无偿行为。 该分类仅对给与行为有意义。 七、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民法通则56条。 八、诺成行为与要物行为 要物行为的理由。 合同法185、186、188条。关键词:“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九、基本行为与补助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 十、主行为与从行为 债权行为与担保债务履行的行为。 十一、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死因行为如遗嘱、死因捐助。 第三十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将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复合式概念) 1.外部构成 表示行为:表示于外的行为。 2.内部构成 效果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识(王泽鉴称“德国通说”)。 (1)行为意思 表意人自觉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 (2)表示意识 表意人对其行为所具有的意义的认识。不知其行为意味者,欠缺表示意识。 (3)效果意思 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欲以300元购买电脑一台。 3.检讨 (1)内心意思与意思表示之构成 I 表示意识之欠缺。II效果意思之欠缺。III 行为意思之欠缺。 (2)区分实益 (3)内心意思与外部行为不可分离 三、意思表示的类型 1.有无相对人(是否需要受领) 相对人: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相对人。 悬赏广告是否存在相对人?史尚宽、梁慧星:捐助行为、悬赏广告、遗嘱不必有相对人。郑玉波、张俊浩:悬赏广告有不特定相对人。 2.作出方式:明示与默示 (1)界定标准 主观说。 客观说。民通意见66条。 (2)默示的判别 梅迪库斯:“默示”可能指三种性质迥异的情形。 3.相对人获知意思表示的途径:对话、非对话 网络通话? 四、意思表示的效力 1.意思表示效力之根源 (1)意志论 (2)表示论 (3)可归责性 2.意思表示发出及其法律意义 (1)发出的含义 梅迪库斯:表意人必须完成了一切为使意思表示生效所必需的行为。 (2)发出的判断 I 无相对人:意思表示作成即为发出。 悬赏广告? II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作成之后向相对人送出。 III 发出的表见 (3)发出的法律意义 3.意思表示送达及其法律意义 (1)送达的含义 (2)送达的判断 I 送达的判断标准 以空间支配范围为标准。 以知悉可能性为标准。 II 送达时间的提前 III 送达拟制 未迟发而迟到。合同法29条。 恶意阻碍送达。 公示送达。 IV 理解问题对送达的影响 V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送达 合同法16条。 (3)送达的法律意义 4.意思表示生效时点 意思表示生效,是指依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效力。 (1)有相对人意思表示 I 非对话 合同法16条。 II 对话 一般采了解主义。 (2)无相对人意思表示 不存在送达问题。 (3)传达风险的承担 表意人对表意传达人承担,受领人对受领传达人承担。 5.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 合同法17条,27条。 (2)撤销 合同法18条,19条。 第三十一节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一、问题 意思表示这种“行为”与法律行为之间具何种关联? 二、概念史略 三、“附加成分说” 1.要物行为 (1)作为负担行为的“要物行为” (2)作为处分行为的“要物行为” 2.登记行为 3.要式行为 四、无需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1.“事实契约”理论的科学主义脉络 2.“事实契约”理论的国家主义取向 3.意思实现与意思表示 第三十二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意思表示解释概说 1.含义 理解意思表示含义的过程。 2.法律性质 (1)事实问题 (2)法律问题 (3)析分论 3.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解释 (1)一致性 (2)差别 二、意思表示解释的普遍性 1.学说之争 (1)凡意思表示均需解释 (2)疑义导致解释 2.普遍性的根源 (1)理解与解释 有争议才需要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能够知道是否有争议? (2)语言与解释 凡自然语言必有歧义。 三、意思表示解释者 负责解决纠纷的法官。 四、意思表示解释目标 1.学说之争 (1)意思主义 以表意人内心真意为准。德国民法典133条:探求当事人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词句。民国民法典98条。 (2)表示主义 基于信赖考虑,以相对人所理解的意义为断。 (3)规范意义学说 拉伦茨:目标是客观的、规范的意义,该意义必须能够适用于双方。 菜单案。 2.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 3.有相对人的解释 五、意思表示解释因素 1.解释方法 合同法125条。 2.解释方法的无效性 “笨蛋的初级读物” 3.解释方法的适用次序 4.解释因素 (1)文义(语法)因素 威尼斯商人。 (2)目的因素 鲸鱼案。 (3)体系(语境)因素 “还欠款3000元” (4)诚实信用 (5)交易惯例 六、补充解释 1.阐释性解释与补充解释 2.补充解释的功能 3.任意规范先于补充解释 第三十三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 一、附款的含义与种类 1.附款的含义 法律行为中,行为人所设定的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 2.附款的种类 (1)条件:以将来不确定事实为法律行为控制因素。 (2)期限:以将来确定发生事实之发生时间为法律行为控制因素。 (3)负担:为当事人设定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义务。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时间方面无影响,却可能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合同法190条,192条。 二、条件 1.条件的构成 (1)将来事实 (2)合法事实 (3)发生与否不确定 (4)被用来控制法律行为效力 2.条件的类型 (1)停止(延缓、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民法通则62条,合同法45条。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合条件 随意条件:依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其成就与否的条件。 偶成条件:条件之成就与否无关乎当事人意思,取决于其他事实。 混合条件:条件成就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与第三人意思。 3.不真正条件(假装条件) 民通意见75条。 (1)法定条件:以法律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所规定必须具备的要件为条件。 (2)既成条件:法律行为成立时,其成就与否业已确定之条件。 (3)必成条件:以势必发生之事实为条件。 (4)不能条件:以客观上不能成就之事实为条件。 (5)不法条件:以违法或悖于公序良俗之事为条件。 以不为不法行为为条件者:“若不杀人,赠与10万元”。 (6)矛盾条件:因负该条件而致法律行为之内容自相矛盾。 4.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合同法第45条第2款。 5.条件之禁止 (1)行为性质:结婚。 (2)法律关系稳定:抵销、形成权之行使。 6.条件的效力 控制效力(停止或消灭),停止条件产生期待权、法律行为形式拘束力,期待权变为现实权或消灭。 三、期限 1.期限的构成 2.期限的类型 (1)始期(生效期限)与终期(终止期限) 民通意见76条。合同法46条。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3.期限到来:始期届至、终期届满 四、条件与期限的判断 例:“结婚之日” 第十一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第三十四节 效力瑕疵的基本形态 一、法律行为的效力概说 1.法律行为效力根源与效力瑕疵 法律行为之所以未产生预设的法律效力,是因为存在某种法律障碍。 2.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基本形态 完全无效,未决的无效(效力未定),未决的生效(可撤销)。 二、完全无效 1.法律效果 自始、当然、确定、全部无效。合同法第56条1句。 2.部分无效 民法通则60条。合同法56条2句。 3.无效的转换 德国民法典140条。台湾民法典112条。 4.处分行为相对无效 三、未决的无效(效力待定) 1.法律效果 效力未定,需要具备其他有效条件使之确定。 2.同意(Zustimmung) 事先同意称为“允许”(Einwilligung),事后同意称为“追认”或“承认”(Genehmigung)。 追认:形成权、不要式、溯及力、合理期限 3.催告与撤回 催告:准法律行为,合理期限,在1个月内追认;撤回:形成权、追认之前。 4.预先效力 受意思表示拘束,履行准备 四、未决的有效(得撤销) 1.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生效,但可被撤销。 2.撤销权 (1)撤销权人 (2)撤销相对人 (3)撤销期间 1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故为除斥期间。起算时点。 (4)撤销理由 是否需要出示撤销理由? (5)撤销效力 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合同法第56条1句。 (6)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55条。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抛弃。 确认是否产生消灭效果? 3.“变更权” 民法通则59条,合同法54条。 第三十五节 判断能力与法律行为 一、判断能力与法律行为效力 判断能力之欠缺可能是持续性的,这将导致行为能力欠缺。判断能力之欠缺也可能是暂时的,只影响相应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无行为能力与法律行为效力 1.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58条。 2.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方式 民法通则12条第2款(非“民事活动”,而是“法律行为”)。 “民通意见”第6条。 三、限制行为能力与法律行为效力 1.得自由实施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47条。 (1)判断能力之内的契约行为 民法通则12条。 法官裁量权问题。 (2)纯获法律利益的契约行为 民通意见6条。 法律利益与经济利益之区分。 (3)中性行为 意定代理 2.受管制的行为领域 (1)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12、58条,合同法47条。 (2)允许的方式 个别允许、概括允许、无限允许 (3)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回权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此“撤销”当为“撤回”之误。 (4)追认 3.强制有效的法律行为 台湾民法典第83条。 四、判断能力暂缺与法律行为效力 民通意见67条。 第三十六节 表意自由与法律行为 一、自由的意志表达与法律行为效力 行为人可能受到诈欺而基于欺骗性事实作出法律决定,可能受到胁迫而违心作出法律决定,也可能危难被他人所乘而忍痛作出法律决定。 二、受诈欺的法律行为 1.构成要件 民通意见68条。 (1)恶意 (2)诈欺: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告知义务) (3)受诈欺人限于错误 (4)因限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2.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58条,合同法52条,合同法54条2款。 何谓“国家利益”?供暖费案。 三、受胁迫的法律行为 1.构成要件 民通意见69条。 (1)预告某种危害,使得相对人相信,预告人有能力使危害发生,而且若不顺从,预告人会使该危害发生。 (2)胁迫行为的非法性。 (3)受胁迫人屈从于胁迫人 2.法律效果 (1)无效与得撤销 同诈欺 (2)撤销权行使的特殊性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四、危难被乘的法律行为 民通意见70条。 1.构成要件 是否需要“牟取不正当利益”之要件?何谓“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2.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无效,合同法可撤销:单方行为适用民法通则,契约适用合同法。 3.暴利行为、危难被乘行为与显失公平行为 (1)三种立法例 (2)比较 第三十七节 意思保留与法律行为 一、意思保留与行为效力 意思保留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通谋虚伪表示。二是单独虚伪表示。 二、通谋虚伪表示 表意人与相对人共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的表示行为。亦称虚假行为,或简称虚伪表示。 1.表面行为与隐藏行为 德国民法典第117条。 民法通则58条,合同法52条。 2.虚假行为与脱法行为 民法通则58条,合同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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